机动车进出厂登记章程制度

合集下载

出厂车辆管理制度

出厂车辆管理制度

出厂车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出厂车辆的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减少资源浪费,保障人员、车辆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出厂车辆的管理工作。

三、车辆采购1. 公司出厂车辆的采购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过采购审批程序。

2. 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预算标准进行车辆采购经费审批。

3. 采购部门应当负责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签订采购合同以及跟踪车辆的交付进度。

4. 采购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车辆登记及领用1. 新购车辆移交到公司后,车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2. 移交时应当在车辆使用手册一一登记车辆名称、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相关信息。

3. 车队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严格的车辆领用制度,确保车辆领用人员合法合规。

4. 车辆领用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件和驾驶证,并填写车辆领用单,经领用部门确认后方可领用车辆。

五、车辆使用及维护1. 车辆领用人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路线和方式使用车辆,严禁私自改变使用路线和目的地。

2. 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任何故障,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维修。

3. 车辆的使用周期结束后,应当归还车辆,交车时应当进行车辆的检查并确认无损坏后方可归还。

4. 车辆维护保养应当按照车辆使用手册的规定进行,保持车辆的良好状态。

5. 负责车辆维护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维护记录系统,详细记录车辆的维护情况。

六、车辆检查及保险1. 车队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2. 车辆使用人员应当在使用前对车辆进行自检,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3. 公司应当为所有出厂车辆购买车辆保险,保障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维修费用。

4. 在发生车祸或其他意外情况时,车辆使用人员应当立即通知车队管理部门并报警,配合相关部门的责任认定和赔偿处理。

七、车辆报废及更新1. 车队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定期的车辆检查和维护情况,合理评估车辆的使用寿命。

公司机动车进出厂管理制度

公司机动车进出厂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为加强公司车辆进出厂的管理,确保厂区交通安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机动车进出厂区管理。

三、管理职责1. 保卫部负责厂区机动车进出厂区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实施进出厂车辆的管理规定。

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进出厂区符合规定。

3. 员工需遵守本制度,配合保卫部做好车辆进出厂区的管理工作。

四、管理制度1. 机动车进出厂区需凭有效通行证,未办理通行证的车辆禁止进入厂区。

2. 机动车进入厂区时,需在门口接受保卫人员的检查,出示相关证件,配合登记。

3. 机动车进出厂区时,需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随意变更行驶路线。

4. 机动车行驶过程中,需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逆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5. 机动车停放时,需按照指定的位置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紧急出口等关键位置。

6. 机动车驾驶人员需具备合法驾驶资格,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7. 机动车进出厂区时,需遵守厂区相关规定,不得损坏厂区设施、设备。

8. 机动车驾驶人员应保持车辆整洁,不得在厂区内乱扔垃圾、乱涂乱画。

9. 机动车驾驶人员应爱护厂区绿化,不得随意践踏草坪、折枝摘花等。

10. 机动车驾驶人员应遵守厂区作息时间,不得在厂区内非法鸣笛、追逐打闹。

五、违规处理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保卫部有权予以制止,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2. 对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机动车进出厂区的管理,提高厂区交通安全水平,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秩序。

各部门和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

货物出厂管理制度

货物出厂管理制度

货车出入管理规定一、目的为了规范本公司物资出厂手续,加强对出厂物资的管理,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凡需出入公司的各类货物和物资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三、职责各类货物车辆凭“临时入厂证”进公司,凭“出门条”出公司,财务部负责“出门条”的签发,门卫负责验证,公司行政部负责监督。

四、办理流程1、车辆进入公司,先到门卫领取“临时入厂证”,临时入厂证押金20元/个(未带现金者,可凭身份证、驾驶证换取),临时入厂证丢失,押金不退。

2、货物装载完毕后,由发货员填写“出门条”基本信息,并签字确认;3、司机拿“出门条”到财务部,经审核签字,完成审核手续;4、将“临时入厂证”及“出门条”交公司门卫,经门卫验证无误,退还押金,并开门放行。

五、出门条的管理1、“临时入厂证”和“出门条”格式由公司统一印制;2、“出门条”要明确提货单位、司机、车牌号、货物名称、经办人、批准人及日期、并且当日有效;3、货物出厂车辆必须一车一条;4、无“临时入厂证”不予装车,无“出门条”门卫不予放行;5、下班后或夜班出厂的物资车俩,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审核,签名后出厂。

财务部指定的专人名单报行政部备案。

六、出门条检查和监督1、出门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混用、损毁、丢失,保存期限为半年。

行政部不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违规者,处以20元/次;2、任何货车出门,均应持“出门条”,自觉接受门卫检查,无出门条或不接受检查的,门卫人员有权扣留物品,待查明后方可归还。

3、门卫要认真执行《货车出入管理规定》,忠于职守、文明执勤、严格履行职责。

每月门卫将出门条汇总后,交行政部以便查对。

对不履行手续者、检查失职者,视情况给与批评教育,直至辞退的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视情节给予处罚。

七、实施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山东中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所有。

山东中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出门条出门条出门条出门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规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规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规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4.12.13•【文号】发改产业[2004]2881号•【施行日期】2004.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规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管理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28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有关中央企业: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是办理国产机动车注册登记必须提交的法定证明之一,也是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生产一致性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为加强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管理,有效防范被盗抢、走私和拼装车辆违法入户,打击倒卖、伪造、假冒合格证等违法行为,提高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的效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决定规范合格证的式样和内容,建立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格证的应用范围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及低速载货汽车——原农用运输汽车)及汽车底盘(含二类和三类底盘)、改装车、半挂车、摩托车产品在国内销售时,均应由机动车生产企业随车配发符合规定的合格证。

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但需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上路行驶的无轨电车、其他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类型的机动车辆(不包括进口机动车),也应由生产企业随车配发符合规定的合格证。

二、合格证的基本要求合格证的规格为A系列纸张的A4幅面(297mm×210mm),由机动车生产企业按规定式样(见附件)印制并附加企业名称、标识及防伪信息;在背面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打印《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以下简称《技术参数表》),包括自动打印可供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用机器识读的二维条码(矩阵码),加盖企业公章或产品合格章。

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制度(四篇)

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制度(四篇)

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管理,确保人员和车辆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所有在厂内使用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等,都需按照本制度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厂内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的宗旨是:安全第一,合理使用,公平公正。

第二章登记制度第五条全体厂内机动车辆使用人员,包括公司员工、访客等,须将机动车辆及相关信息进行登记。

第六条机动车辆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所有人姓名、车牌号码、车型、颜色、使用部门、登记时间等。

第七条机动车辆登记资料须由车辆所有人提供,并经所在部门审核确认后登记。

第八条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应及时更新,一旦有信息变更,所有人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对于大型机动车辆和有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如吊车、危险品运输车等),还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对未经登记或未及时更新登记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厂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移开。

第三章使用规定第十一条所有机动车辆的行驶,必须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行驶,不得超速、闯红灯、逆行等危险行为。

第十二条司机应当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随时携带。

第十三条使用机动车辆的司机,在开车前应检查车辆的灯光、刹车、车胎等安全设备,确保车辆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在厂内行驶机动车辆时,应遵守厂区内的交通规则和标示,避免与行人、其他车辆发生碰撞。

第十五条机动车辆不得在厂区内临时停放,应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停放,不得占用道路或通行线路。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机动车辆管理部门有权对机动车辆进行日常巡查和抽查,如发现存在问题,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机动车辆管理部门的工作,提供所需信息和协助,保护和支持机动车辆管理的顺利进行。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目录1. 前言2. 管理规定的背景和目的3. 机动车登记的定义和范围4. 机动车登记的主体和责任5. 机动车登记的程序和要求6. 机动车登记的信息和资料7. 机动车登记的变更和注销8. 机动车登记管理的监督和处罚9. 机动车登记管理的问题和建议10. 结语1. 前言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是指对机动车辆的信息和资料进行登记、变更和注销的管理规定。

这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2. 管理规定的背景和目的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机动车辆的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共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通过车辆登记管理,政府可以掌握车辆的数量、种类和使用情况,提高交通管理的有效性和精确性,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监管,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3. 机动车登记的定义和范围机动车登记是指将机动车辆的基本信息和相关资料记录在登记机关的管理系统中,包括车辆所有人的身份信息、车辆的型号、车牌号码、购车日期、发动机号码等重要信息。

机动车登记的范围涉及国内所有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各类机动车。

4. 机动车登记的主体和责任机动车登记的主体是国家机动车登记机关,负责对机动车辆的登记、变更和注销工作。

机动车所有人是机动车登记的责任主体,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5. 机动车登记的程序和要求机动车登记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登记、领证等几个环节。

申请人必须填写登记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购车发票、车辆保险、车辆安全检测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无问题则办理登记手续,并发放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

6. 机动车登记的信息和资料机动车登记需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车辆的型号、品牌、颜色等基本情况- 车辆的动力参数、排量和燃油类型等技术指标- 车辆的购置和使用情况,包括购车日期、车辆售价和所有权变更等- 车辆安全和环保的技术检测合格证明等7. 机动车登记的变更和注销机动车登记中,变更指的是车辆所有权、使用性质、注册地址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动时需要办理的手续。

车辆装货进出厂管理制度

车辆装货进出厂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辆装货进出厂管理,确保厂区交通安全、货物安全及环境保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装货车辆进出厂区的管理。

第三条车辆装货进出厂管理应遵循安全、高效、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进出厂要求第四条凡进出厂区的车辆,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服从厂区管理人员指挥。

第五条车辆进出厂区应遵守以下规定:1. 车辆进入厂区前,须出示相关证件,如行驶证、驾驶证、厂区通行证等。

2. 车辆进入厂区时,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随意变道、超车。

3. 车辆进出厂区应减速慢行,注意观察交通信号和路面状况。

4. 车辆在厂区内行驶时,应保持规定的车速,不得超速行驶。

5. 车辆在厂区内应遵守交通标志、标线指示,不得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6. 车辆在厂区内装卸货物时,应确保安全,不得妨碍交通。

第三章装货管理第七条装货前,需向厂区管理部门申请装货许可,并遵守以下规定:1. 装货前,应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确保车辆完好,制动系统、灯光等设备齐全有效。

2. 装货时,应遵守操作规程,不得野蛮装卸,确保货物安全。

3. 装货时,应保持地面清洁,不得污染厂区环境。

4. 装货完毕后,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垃圾、杂物。

第八条装货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1. 装货时,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和设备。

2. 装货过程中,应确保人员安全,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装货区域。

3. 装货时,应按照货物重量和体积合理装载,不得超载。

4. 装货时,应避免碰撞、挤压,确保货物完好。

第四章装货区域管理第九条厂区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装货区域,并明确装货区域内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装货区域应遵守以下规定:1. 装货区域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警示线,提醒驾驶员注意。

2. 装货区域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影响车辆通行。

3. 装货区域应设置专人负责管理,确保装货过程安全、有序。

4. 装货区域内的装卸作业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第十一条车辆进出厂区及装货过程中,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厂区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纠正和处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03.18•【文号】发改产业[2008]761号•【施行日期】2008.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的通知(发改产业[2008]7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产品合格证管理,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打击倒卖、伪造、假冒合格证等违法行为,防范被盗抢、走私和非法拼装车辆办理注册登记,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生产企业合格证的制作、使用和信息传送管理,并在机动车注册登记环节进行随车合格证信息与合格证上传信息数据库的核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升级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程序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和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对现使用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打印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信息上传系统”软件进行了完善和升级。

从2008年4月1日起,所有机动车在出厂时,均须使用新版“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打印系统”打印生成《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并通过新版“机动车合格证信息上传系统”上传合格证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公安部委托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作为合格证信息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共同负责维护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新版软件的开发、分发和培训工作。

二、严格合格证的制作和配发机动车生产企业在机动车制造完毕且检验合格后应当随车配发合格证,合格证的正面需印制合格证的纸张编号,合格证的填报内容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21085-2007规定,并与《公告》公布车型和对应的车辆产品技术参数一致。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

数据库能够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计算机登记系统应当与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和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实行联网。

第二章登记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汽车维修企业汽车进出厂登记制度

汽车维修企业汽车进出厂登记制度

汽车维修企业汽车进出厂登记制度1. 引言汽车维修企业是负责处理和维修汽车的机构,在业务运营中,为了确保汽车的进出厂管理有序、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性,建立一套健全的汽车进出厂登记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即旨在介绍汽车维修企业的汽车进出厂登记制度,包括登记制度的目的、适用范围、登记流程、登记内容等方面的细化内容。

2. 目的汽车进出厂登记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汽车维修企业的进出厂流程有序、规范;•提高汽车维修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性;•有效管理进出厂车辆的信息,方便后续的车辆追踪、报表统计等工作;•维护企业和客户的共同利益,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

3. 适用范围汽车进出厂登记制度适用于所有汽车维修企业的进出厂管理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客户将汽车送至维修企业进行维修或保养;•维修企业将维修或保养完毕的汽车移交给客户。

4. 登记流程4.1 汽车进厂登记流程汽车进厂登记是指客户将汽车送至维修企业进行维修或保养的流程。

具体流程如下:1.客户到达维修企业的接待处,提出维修或保养需求。

2.接待人员向客户索取相关车辆信息,如车牌号、车型、车辆状况等。

3.接待人员确认客户需求并告知预计维修或保养时间。

4.接待人员将客户的车辆信息录入登记系统,并生成唯一的车辆入场号。

5.接待人员将生成的车辆入场号和相关信息填写在车辆入场登记表上,并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6.接待人员将登记表归档,并将车辆入场号粘贴至客户的车辆上。

4.2 汽车出厂登记流程汽车出厂登记是指维修企业将维修或保养完毕的汽车交还给客户的流程。

具体流程如下:1.维修人员完成对汽车的维修或保养工作。

2.维修人员通知接待人员车辆已经维修或保养完成,准备交还给客户。

3.接待人员根据唯一的车辆入场号,在登记系统中查找对应车辆的详细信息。

4.接待人员通知客户汽车的维修或保养已经完成,并告知取车时间和待支付的费用。

5.客户到达维修企业的接待处,确认维修或保养的内容和费用,并支付相应费用。

机动车辆登记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登记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辆登记管理工作的管理,规范机动车辆登记管理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辆登记管理应当坚持便民、高效、服务原则,方便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使。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辆登记,是指机动车辆所有人依法将其名下的机动车辆的相应信息录入机动车辆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领取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或者领取机动车号牌的行为。

第四条机动车辆登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的登记信息管理制度,保障登记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及时性。

第二章机动车辆所有人的登记管理第五条机动车辆所有人在购买新车辆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机动车辆登记手续。

第六条机动车辆所有人办理机动车辆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机动车登记机关提供以下材料:(一)机动车销售发票;(二)机动车购置税完税证明;(三)机动车合格证书;(四)机动车辆购置发票;(五)机动车辆登记申请表;(六)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机动车辆所有人购买二手车辆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机动车辆登记变更手续。

机动车辆所有人办理机动车辆登记变更手续时,应当向机动车登记机关提供以下材料:(一)机动车销售发票;(二)机动车购置税完税证明;(三)机动车合格证书;(四)机动车辆购置发票;(五)机动车辆登记申请表;(六)原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第八条机动车辆所有人办理机动车辆转籍手续时,应当向机动车登记机关提供以下材料:(一)新机动车辆登记证书;(二)原机动车辆登记证书;(三)原机动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四)机动车辆转籍申请表。

第九条机动车辆所有人办理车辆注销手续时,应当向机动车登记机关提供以下材料:(一)机动车辆注销申请表;(二)机动车辆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机动车登记机关的规定,缴纳机动车辆登记费用。

第三章机动车使用人的登记管理第十一条机动车使用人在使用机动车辆的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机动车辆登记变更手续、临时号牌办理手续以及其他相关登记手续。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

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二)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进出厂放行管理规定(3篇)

进出厂放行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进出厂车辆管理,确保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员工、访客及车辆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进出厂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自有车辆、员工车辆、访客车辆、送货车辆等。

第三条公司进出厂放行管理应遵循安全、有序、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登记与审核第四条车辆登记1. 凡进入公司厂区的车辆,需在保安岗进行车辆登记。

2. 车辆登记内容包括:车牌号码、车型、驾驶员姓名、联系方式、进出时间、目的等。

第五条车辆审核1. 保安岗对车辆进行初步审核,确认车辆及驾驶员信息无误。

2. 对于可疑车辆或驾驶员,保安岗有权要求其出示相关证件,并予以核实。

第六条特殊车辆1. 特殊车辆(如救护车、消防车、警车等)进入厂区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 特殊车辆进入厂区,需向保安岗出示相关证明,保安岗予以放行。

第三章进出厂程序第七条进厂程序1. 车辆进入厂区时,驾驶员需将车辆停在指定区域,并熄火。

2. 驾驶员需携带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到保安岗接受检查。

3. 保安岗对驾驶员及车辆进行核实后,发放进出厂通行证。

4. 驾驶员凭通行证,将车辆驶入厂区。

第八条出厂程序1. 车辆离开厂区时,驾驶员需将车辆停在指定区域,并熄火。

2. 驾驶员携带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到保安岗接受检查。

3. 保安岗对驾驶员及车辆进行核实后,收回进出厂通行证。

4. 驾驶员凭通行证,将车辆驶出厂区。

第九条长期车辆1. 长期车辆(如公司自有车辆、员工车辆等)需在保安岗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长期通行证。

2. 长期车辆进出厂区时,只需出示通行证,无需再次登记。

第四章车辆停放与行驶第十条车辆停放1. 车辆停放应按照指定区域进行,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紧急出口等。

2. 驾驶员在车辆停放过程中,应确保车辆安全,不得随意离开车辆。

3. 驾驶员在车辆停放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逆行、闯红灯等。

第十一条车辆行驶1. 车辆行驶应遵守厂区交通规则,不得超速、逆行、违章停车等。

车辆登记制度(3篇)

车辆登记制度(3篇)

车辆登记制度1、车辆进厂前由门卫进行登记。

由司机签字后,并将驾驭证抵押后,发入厂通行证。

登记内容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司乘人员、押运人员姓名、证件等等。

2、车辆入厂后由门卫对车辆的资质、安全状况进行查验,并填写《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对发货和装卸环节的查验、核准工作进行认真登记,并建立台帐。

3、由安全员定期检查车辆登记情况是否属实。

4、装卸作业人员按规定在《登记表上》签字。

5、登记记录应保存二年。

(一)装载过程中的操作制度1、为避免装车过程出现事故,特制定装载制度。

装车过程必须有提货单位驾驶员、押运员和发货单位操作人员在场,各作业人员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操作规程,严禁超装、混装、错装,充装量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重量。

2、严格控制进场车辆数量,每次装车时只允许一辆车停在装车位置上,另一辆车做装车准备。

其它车辆不得进入装卸区。

专用停车场所设置安全标志。

3、由技术部门协同生产部装卸工段制定相应的装车操作规程。

4、装卸人员,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装卸时必须根据相应危险化学品的装卸操作规程,重点防止静电、防火防爆。

5、危险化学品装货前和卸货后,应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清理,不得留有残液。

6、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车距,严禁超车和超速强行会车,严禁在繁华街道和人口稠密区停留和行驶。

7、运输车辆应采取防火、防爆和遮阳措施,加强对火源的管理。

8、装运危险化学品时,严禁客货混装,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运载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

9、车辆进行装卸区时,应慢速行驶,不得超过____公里/小时。

10、装车过程由装卸班组专人负责监督。

11、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对发货和装卸环节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制定有效的预先处理方案。

(二)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制度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安监局《____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安全监管工作____》要求,保证本单位向有资格的单位销售产品,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1、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具体由销售部负责,应对购货单位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等资格资质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不应开具发货单。

汽车进出厂登记制度

汽车进出厂登记制度

汽车进出厂登记制度概述汽车进出厂登记制度是一种管理和监控汽车进出厂的制度,旨在确保汽车在进出厂过程中的合规性、安全性和顺利性。

该制度对汽车制造商、销售商和所有权人等各方都具有重要意义,可提供一种可追溯、可监管和可管理的方式,确保汽车在进出厂的过程中符合相关法规并减少潜在风险。

登记流程1. 进厂登记1.1 申请登记汽车进厂时,汽车制造商或销售商需提前向厂方申请登记。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车辆基本信息:包括车型、品牌、制造日期、车架号等;•资质证明:证明汽车制造商或销售商的资质和授权文件;•相关许可证件:如进出厂许可证等。

1.2 审核登记厂方接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且符合相关规定。

审核通过后,厂方会为申请者分配一个唯一的登记编号,并将其记录在登记系统中。

1.3 预约进厂在审核通过后,申请者可根据厂方的要求预约进厂时间。

厂方会根据预约情况合理安排进厂通道和时间,以保证进厂流程的顺利进行。

2. 出厂登记2.1 出厂申请在汽车需要出厂时,所有权人或授权代理人需要向厂方提交出厂申请。

出厂申请通常包括以下内容:•车辆基本信息:包括车型、品牌、制造日期、车架号等;•所有权证明:证明申请人对汽车享有合法所有权的文件;•相关许可证件:如进出厂许可证等。

2.2 审核登记厂方收到出厂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核,确保材料齐全、合法有效。

审核通过后,厂方会记录出厂的时间和出厂编号,并将其记录在登记系统中。

2.3 出厂手续在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要办理出厂手续,包括支付相应的费用、签署相关文件等。

完成手续后,厂方会交付相应的出厂证明和其他相关文件给申请人。

监管与管理1. 数据记录与管理车辆进出厂登记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将被记录和存储在登记系统中,包括车辆的基本信息、进出厂时间、登记编号等。

相关管理人员可通过登记系统查询和管理这些数据,以便监控和追溯车辆的进出厂情况。

2. 安全检查与监管为确保汽车在进出厂的过程中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厂方会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管。

维修车辆进出厂登记管理制度

维修车辆进出厂登记管理制度

维修车辆进出厂登记管理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规范车辆维修进出厂登记管理行为,提高车辆维修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维修的车辆。

二、车辆维修进出厂登记的内容1.车辆基本信息:车辆牌号、车辆型号、车辆颜色、车辆所有人、车辆使用单位等。

2.维修工作内容:维修项目、维修部位、维修方法等。

4.进出厂时间:进厂时间、预计维修完成时间、实际维修完成时间等。

三、车辆维修进出厂登记管理流程1.进厂流程:(1)车辆主人将车辆送到维修厂,并向接待人员提供车辆基本信息。

(2)接待人员根据车辆基本信息填写进出厂登记表,并将车辆移交给维修人员。

(3)维修人员接收车辆并进行初步检查,核对进出厂登记表的车辆基本信息和维修项目。

2.维修监督流程:(1)维修监督人员定期检查维修现场,核对车辆维修进出厂时间和实际维修完成时间。

(2)如果发现车辆维修进出厂时间和实际维修完成时间与登记表不符,维修监督人员将及时报告并纠正错误。

3.出厂流程:(1)维修人员完成维修工作后,填写进出厂登记表的实际维修完成时间,并将车辆交给接待人员。

(2)接待人员核对维修完成时间,并将车辆移交给车辆主人。

(3)车辆主人确认车辆维修完成情况,并在登记表上签字。

四、具体要求1.进出厂登记表必须填写清晰、准确,并加盖维修厂公章。

2.进出厂登记表必须保存至少3年,供车辆维修监督人员查阅。

3.鉴于车辆维修进出厂登记管理的重要性,维修厂必须设立专人负责登记管理,并定期对登记信息进行备份。

4.登记表中的车辆基本信息必须与车辆实际情况一致,如有不符,维修厂必须及时进行更新并通知车辆所有人。

5.维修厂必须建立健全的车辆信息管理系统,便于维修数据的查询和统计。

五、制度执行1.维修厂负责人必须全面贯彻执行该制度,并负责组织和监督维修人员的实施情况。

2.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制度的要求进行车辆进出厂登记管理,并及时报告和纠正错误。

3.车辆主人必须配合维修厂的车辆维修进出厂登记管理工作,提供真实的车辆信息,并验收维修工作结果。

2024年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制度(二篇)

2024年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制度(二篇)

2024年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制度一、本制度所称厂(场)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

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二、新增厂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可投入使用后____日内,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

申请注册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⑴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____份);⑵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⑶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⑷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或者与本单位维保人员签订维保责任书;⑸维保单位的资格证(复印件),或者本单位维保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⑹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使用单位领取《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在规定位置上固定《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

四、厂内机动车辆停用的,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报停;厂内机动车辆停用后重新启用时,也应该向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启用申请,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厂内机动车辆注册登记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投入使用前,将变更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书面告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经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后对注册登记情况进行变更。

2024年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制度(二)一、背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机动车辆的使用日益普及,对于车辆的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规范和管理机动车辆在企事业单位内部的使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和安全性,2024年起,引入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制度。

二、制度内容1. 登记机构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工作由企事业单位的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他们将负责办理机动车辆的登记、注销、转移等相关手续。

2. 登记内容(1)车辆基本信息登记: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车辆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号码等基本信息。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范本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范本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管理,规范车辆登记手续,确保交通安全,保护公民和机动车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机动车登记第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将机动车登记,并获得机动车号牌。

第三条机动车登记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有虚假登记、冒名登记行为。

第四条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供必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机动车号牌申领材料等。

第五条机动车登记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核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信息,并对机动车进行技术鉴定。

第三章机动车号牌第六条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的唯一标识,应当依法申领和使用,不得私改、仿制或挪用他人号牌。

第七条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在机动车上,不得遮挡、污损或损坏。

第八条机动车号牌应当定期检验,确保号牌的清晰、完整和合法性。

第九条机动车丢失号牌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公安管理机构报案,并重新申领号牌。

第四章机动车变更与注销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机动车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机动车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注销机动车时,应当向机动车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机动车注销手续,并交回机动车号牌。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扣留机动车、吊销机动车行驶证等。

第十三条假冒机动车登记行为,将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机动车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以上范例仅为参考,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的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应根据国家各地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准。

水泥车辆进出厂管理制度

水泥车辆进出厂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泥厂车辆进出管理,确保厂区内交通安全、有序,提高车辆通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进出厂区的车辆,包括厂内车辆、外来车辆和运输车辆。

第三条车辆进出厂区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确保厂区交通安全。

第二章车辆进出厂区手续第四条车辆进出厂区必须办理相关手续:(一)厂内车辆:由厂内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车辆进出手续,并负责车辆停放、保养等工作。

(二)外来车辆:外来车辆需提前向厂内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入厂区。

进入厂区时,需出示相关证件,接受安全检查。

(三)运输车辆:运输车辆需提前向厂内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入厂区。

进入厂区时,需出示相关证件,接受安全检查。

第五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车辆进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区的车辆进行登记,包括车牌号、车型、驾驶员姓名、进出时间、事由等信息。

第三章车辆进出厂区规定第六条车辆进出厂区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进出厂区时,应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变道、超车。

(二)厂区内严禁鸣喇叭,严禁在厂区内吸烟、饮酒。

(三)车辆行驶过程中,应保持安全车速,注意避让行人、非机动车。

(四)厂区内禁止乱停乱放车辆,应按照指定位置停放。

(五)进出厂区时,应主动接受安全检查,配合现场管理人员工作。

第七条厂区内禁止以下车辆通行:(一)无牌无证车辆。

(二)报废车辆。

(三)醉酒驾驶车辆。

(四)涉嫌违法违章的车辆。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八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厂区内道路、停车场、消防设施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设施完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厂内车辆驾驶员应定期参加交通安全培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条厂内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车辆事故处理机制,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应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第五章奖惩第十一条对遵守本制度、表现突出的驾驶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驾驶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汽车进出厂登记制度
1、车辆进厂送修时,客户描述故障现象,提供技术档案和行驶证等有关资料;
2、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应认真听取客户陈述,了解车辆技术状况;
3、车辆进入预检工位,检验人员经过检验确认维修项目,交本厂财务部门对维修项目进行预核算,然后与客户鉴订维修合同;
4、车辆进入待修区,等待维修;
5、汽车竣工检验合格后,根据工时,材料结算清单结清费用,向车辆托修方提供结算凭证和竣工出厂和格证;
6、建立维修车辆档案。

汽车进厂检验制度
1、车辆送修时,应具有保修内容及相关技术档案资料;
2、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负责对送修车辆进行预检,按规范填写《车辆维修检验单》;
3、车辆预检时,根据驾驶员的反映及该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通过检测或测试、检查,确定基本作业内容,并告知托修方;
4、得到托修方确认后,与托修方鉴定维修合同,办理交接手续,随车使用的工具和备用品,不属于汽车附件范围的应由托修方自行保管;
5、调度人员将维修作业单下派车间,车辆进入作业车间。

汽车维修过程检验制度
1、过程检验实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三检”制度;
2、检验内容为汽车或总成解体,清洗过程中的检验主要零部件的检验,各总成组装、调试检验;
3、各检验人员根据分工,严格依据检验标准,检验方法认真检验做好检验记录;
4、经检验不合格的作业项目,需重新作业,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5、对于影响安全行车的零部件,一定要严格控制使用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零部件应予以维修或更换,及时通知业务接待人员,并协助业务接待人员向车包做好解释工作;
6、对于新购总成件,必须依据标准检验,杜绝假冒伪劣配件装入总成或车辆。

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制度
1、汽车维修竣工检验由专职检验人员负责实施;
2、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内容为整车检查、检测、路试检测路式后的再检及车辆验收;
3、修竣车辆竣工检验严格依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718565-2001)要求进行。

首先进行整车外观和底盘检查,检查合格后进行路试,对于路试中所发生的不正常现象,要认真复查。

路试合格后重新进行底盘检查,确保各项技术性能合格后由总检开具出厂合格证;
4、对于进行二维修护及以上维修作业的车辆,除上述检验内容外,还必须给计量认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给检测合格;
5、严禁为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开具竣工出厂合格证;
6、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实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
1、合格证由专人负责,视生产情况定期到管理部门领取,专人负责开具;
2、开具合格必须根据本厂质量检验员对车辆的检验和汽车综合性检测站的维修后质量检验结果进行;
3、开具合格证后要认真做好维护检测车辆的台帐记录,下次领用合格证台帐供管理部门检查;
4、严禁虚开合格证和转借,倒卖合格证现象。

设备管理制度
1、设备操作工在独立使用设备前,须掌握该设备的操作性能;
2、设备使用应定人定机,对公用设备由专人负责保养;
3、操作工要养成自觉爱护设备和习惯,班前班后认真擦式设备及注油调滑工作,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的调滑与清洁;
4、操作工要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设备,管好设备附件;
5、对私自使用设备人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私自操作者负责;
6、设备管理员应根据设备维护要求以及设备技术状况制定设备和检测装制的保养细则,保养周期和检定周期;
7、设备保养人应严格按照常规维修竣检查保养周期进行保养,做好记录交设备管理员验收;
8、设备维修以外修为主,本单位操作人员配合,设备管理员作好维修记录;
9、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待机,使用部门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员或单位领导,请修理人员检查排除故障。

当修理人员在排除故障时,操作人员名积极协助修理人员排除故障;
10、对设备使用年久,部件严重损坏,又无法修复和设有改造价值的可办旦报废手续清厂长批准;
11、对设备的检查、保养、修理名做好所有记录,由设备管理员归档,发便检查。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保证企业生产正常进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按相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工作;
2、工作时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开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3、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车间内严禁吸烟;
4、非工作需要不得动作任何车辆,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
5、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易燃物品必须按规定使用和存放;
6、各工程应配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交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所有的员工应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工作灯应采用低压(36V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水地使用,应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8、手湿时不得搬动电力开关或插座。

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9、下班时,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10、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11、按照《生产安全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教育
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12、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13、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开设备应由专人操作,班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开设备;
14、路试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15、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虫、腐蚀剂污染、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压力容器及化表等应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检验;
16、根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水、防渗、防冻、防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17、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环境保护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制理”的环境保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极标准;
二、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汕、废渣、粉电、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场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三废”处理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
三、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境保护制度;
四、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确保修竣车辆的消声器喇叭技术性能良好,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装置。

五、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对尾所排放和噪声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出厂。

修车服务承诺
1、为用户提供全面优质服务作为服务口号,全心全意忠诚为作户服务,并认真执行上级对机动车维修管理的各项规定,价廉质优;
2、对用户维修好的车辆,认真检查并做好项目记录,听取用户提出故障问题,填写好维修项目,做出估价单、用户鉴名认可;
3、在维修过程中,发现须增加维修项目,及时可用户联系,说明情况,取得用户的答复再施工,对用户有不明之处给予热情耐心解释;
4、对维修的车辆,保证质量,按期交货,树立急用户所急,实施24小时服务,为用户排忧解难,配备有出外救挤和拯救车辆的人员;
5、对出厂维修车辆实行跟踪服务,按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按项目保质期保修;
6、对需要购件进行维修的车辆,保证能主动向车包就价格,配件厂产地,质量等作详细解答,征得车主意见再做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