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租庸调到两税法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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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租庸调到两税法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视角

摘要:本文试图用新制度经济学范式重新解读这段土地赋役制度变迁史,在对均田制、租庸调制和两税法分析时,都是用经济学特有的研究方法,先列出初始约束条件,然后在此基础上求得制度均衡解。将一些经济史的问题内生到新制度经济学体系中去研究,从而用全新的视角加以审视和诠释,揭示出均田制下的土地产权实质上是一种低效的残缺产权,随着人口、战争等外生变量的变化,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出现了制度危机,此时必须引入新的两税法赋税制度,才能使制度结构重新恢复稳定均衡。

关键词:租庸调两税法制度变迁

[中图分类号] K23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唐代中期由租庸调转向两税法的制度变迁是我国赋役制度史上的大变革,长期以来,学术界对其高度重视并取得了许多成果,但笔者希望尝试用新制度经济学视角重新诠释这段变迁史。笔者无意于用本文观点取代以往的研究成果,而仅仅是多提供一个视角得以丰富这段制度变迁的研究。国内经济史学界不少人认为新制度经济学只能应用于西方市场经济而不能用来研究我国古代社会,其实这种观点是完全没有理由的,新制度经济学应用范围极广,这方面的经典文献都是从上古、中古一直分析到现代,原始社会都可以利用产权框架去研究,更何况是中国古代文明社会了。由于本文着力点在于借助于基本史料进行理论分析,从宏观分析入手,没有纠缠于微观的细节,肯定会存在许多不严密的硬伤,会存在视域上的偏差,但本着百家争鸣的精神,特别是近期吴承明先生在《谈百家争鸣》一文中,提到“历史研究还必须借助于抽象思维,借助于理性判断。在百家争鸣中,不要企图用资料这个硬件来统一所有不同论点。保留不同观点,对推进经济史学科的发展是永远有益的。”1[1]所以笔者也就试着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框

架来分析这段制度变迁。本文主要采用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国家理论以及制度变迁理论去研究均田制、租庸调和两税法,全文结构如下:

(一)对本文所采用的经济分析框架作一理论概述,介绍了诺思制度变迁理论中的三大基石: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

(二)用产权理论分析北魏的均田制。通过分析表明,均田制的实质是国家统治者从宗主手中接管了土地产权的界定权,统治者为了租金最大化限制土地自由转让,而这样的产权是一种低效的残缺产权。

(三)对唐朝初期的租庸调制进行了经济分析,并通过对两份性质不同契约的比较,揭示出在授田不足的情况下,作为理性人的农户宁愿放弃自耕农身份转而去做佃户的内在原因。

(四)对租庸调走向两税法的动因作了分析,将两税法的经济效应分解为短期效应和长期效应,并指出前者是财富转移效应,后者是财富创造效应。

一、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框架

诺思教授成功地将产权理论运用于经济史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整个西方世界的经济史作了重新解释。随后诺思在其经典著作《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对新经济史研究范式作了全面总结,并最终形成了一个以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为三大基石的制度变迁理论2[2]。

制度变迁理论以产权为核心,所谓产权是指附在有形物品或服务上的一组权利束,正是这组权利束的价值决定了所交换物品的价值。E·G·菲吕博腾和S·配杰威齐对产权的定义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产权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引起的人们之间一些被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分配格局具体规定了人们那些与事物相关的行为规范,每个人在与他人的相互交往中都必须遵守这些规范,或者必须承担不遵守这些规范的成本。这样,社会中盛行的产权制度便可以被描述为界定每个人在稀缺资源利用方面的地位的一组经济和社会关系3[3]”。如果仍觉得过于抽象,可以采用张五常的最简单定义,“所

谓产权,就是三种权利的同时占有:使用权(或者是决定使用权)、不受干预的收益享受权和自由转让权4[4]”。

有了以上的产权定义,就可以为以后的分析奠定了逻辑起点。国家土地制度实质上是国家界定土地的产权属性,其属性直接决定了各博弈方其后的博弈策略,并最终决定了社会整体效率。这时很自然地要提出这样的问题:作为产权界定者的国家,它是超然的吗?它根据什么原则来界定产权?既然国家掌握了产权属性的界定权,要研究产权就先需要一个明确的国家理论。在诺思的国家理论之前,关于国家的存在有两种解释:新古典经济学家的契约论和马克思主义学派的掠夺论。契约论在逻辑上拓展了交换定理,认为国家在其中起了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作用。而掠夺论则认为国家是某一集团或阶级的代理人,是统治阶级压迫其他阶级的工具,掠夺性国家将界定一套产权,使自己集团收益最大化而无视它对社会整体福利的影响。

诺思对国家理论作了新的描述,诺思的国家可视为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正是凭此优势使国家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特殊地位,离开产权,人们很难对国家作出有效分析。诺思通过国家“暴力潜能”分配理论可以将契约论与掠夺论统一起来,若暴力潜能在公民之间进行平均分配,便产生契约性国家;若这样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便产生了掠夺性国家。国家有两个目的:一是能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二是在第一个目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总产出最大化。然而,这两个目的是相互冲突的,也正是因为存在着这样的冲突导致矛盾乃至对抗的出现,国家才由此兴衰。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这就是“诺思悖论”。这里的“租金”是经济学早就有的一个概念,是指某种资源由于供给弹性不足产生的稳定的超额利润,在国家理论中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国家税赋收入。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诺思所说的租金最大化其实隐含了一个前提,即在现有初始条件约束下的租金最大化,默认在现有条件约束下去求均衡解是经济学家的共识,所以诺思没有专门强调这个前提条件。

当国家界定了产权属性之后,还要研究此产权结构的稳定性,这时就还需要一个意识形态理论。产权结构建立之后,统治者还要继续投资大量成本去维护。诺思认为,意识形态也是一项投资,而一种成功的意识形态如果可以证明现存的产权结构是合理公正的,那么就可以大量节约维护产权结构的费用。反之,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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