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租庸调到两税法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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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税赋制度的变迁研究

唐代税赋制度的变迁研究

唐代税赋制度的变迁研究——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MG1002019 李乾佑西方经济摘要:法唐朝税制先后有两种,一是租庸调制,一是两税,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是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而转变的,这两种税制都促进了唐经济的发展,而租庸调到两税法也有必然性,这种必然性可以用新制度经济学的范式来解释。

关键词:租庸调制两税法均田制引言唐朝的税赋制度共先后共实行了两种,前期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租庸调制,但是随着土地的兼并,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也不能再实施,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两税法正式颁布实施。

对于从租庸调制到到两税法的变迁,可以用新制度经济学范式解释(王劲迄,2008),在对均田制、租庸调制和两税法分析时,都是用经济学特有的研究方法,先列出初始约束条件,然后在此基础上求得制度均衡解。

将一些经济史的问题内生到新制度经济学体系中去研究,从而用全新的视角加以审视和诠释,揭示出均田制下的土地产权实质上是一种低效的残缺产权,随着人口、战争等外生变量的变化,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出现了制度危机,此时必须引入新的两税法赋税制度,才能使制度结构重新恢复稳定均衡。

还有一种观点是利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来解释两税法替代租庸调制(朱红琼,2008),认为唐中叶以两税法替代租庸调制是,是一种“帕累托改进”,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在权衡各自的收益成本后做出的选择。

本文通过对租庸调制和两税法各自特点的分析,并结合唐朝当时的外部环境(其他制度、人口等)来说明问什么唐中前期实施租庸调制而在中后期实施两税法。

租庸调制唐朝的租庸调制是建立在均田制的基础上的,均田制从北魏开始实施,唐代均田制相对北魏时期有了一些变化,明确取消了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土地买卖限制放宽,内容更为详备。

综合武德七年(624)令、开元七年(719)令、开元二十五年令等记载,均田制主要内容为:唐代均田制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对百姓授田的规定。

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税制变化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税制变化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税制变化欢迎加入圈子:每日诗签「诗词美文」收录各类型优美诗句「诗词知识」收录诗词有关知识「诗词创作」收录各类型诗词作品期待您的加入~1唐朝前期的赋役制度称为租庸调,源于北魏到隋朝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调、力役制度。

租庸调制的特点是以丁为征收单位,不服徭役可以折“庸”代替。

这个定制为唐王朝聚敛了巨额的财富。

后来,随着土地买卖和兼并的盛行,均田制逐渐遭到破坏,农民受田普遍不足。

武周时期开始到玄宗时期没随着商品经济繁荣发展以及官僚集团膨胀,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社会贫富差距不断加大。

加之政府又不断加重赋税,致使许多农民破产逃亡,政府控制的纳税人数越来越少,财政收入减导致国家财政危机。

这样,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制无法继续运转。

780年,唐政府根据宰相杨炎的建议,颁行两税法。

两税法规定每年分别在夏秋两季征税。

它的主要内容为:政府根据每年的开支确定赋税总额然后摊派征收;以779年的垦田数作为摊派税额的标准;租庸调和其他杂税全部取消,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征收地税和户税;商人在所在的州县纳税,税率为资产的三十分之一。

两税法的特点是从按丁征税转为按财产征税。

2唐朝初期,是以租、庸、调为主的人头税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人头税,交的是定量的绢或布;庸是徭役,当然,农民不去徭役也可以,可以纳绢代役,这样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所以这项制度被称为租庸调制开国初期,土地一切从零开始分配,自然一切好说,但是前朝的土地兼并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在唐初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业经济的发展之后,原始资本的积累开始发挥二八法则,土地兼并的趋势不可逆转为了避免重蹈秦汉的覆辙,唐朝从人头税——租、庸、调,开始逐渐向资产税——两税法进行改革“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以此为本,诞生了我们中华土地上第一个房产税——“间架税”“间架税”按房屋的等级和间数计征:上等房子每年每间交多少,中等房子每年每间交多少,下等房子每年每间交多少,每年每间两千文害人钱财如杀人父母,动了富人蛋糕的唐德宗没好过半年,就被5万哗变的兵丁造了反皇帝来革富人的命尚且如此,“小小”王安石,却敢去革官僚集团的命“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王安石变法要求官僚也要交纳役钱,实行的方田均税法,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平均赋税3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是中国古代税制的一次突破性的变化,有了现代征税模式的雏形,以资产数决定缴税量(有点像个人所得税了)。

试论历史上的三次赋税改革及启示

试论历史上的三次赋税改革及启示

试论历史上的三次赋税改革及启示自古以来,每一个朝代的变更替换莫不与赋税有关,赋税与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紧密相连。

其中最有影响的三次农村赋税改革分别是“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

这三次改革促进了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探讨其中的成因和经验教训,对当前各地的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有裨益。

1唐朝中后期的“两税法”唐朝中后期,随着均田制的瓦解,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到处流亡。

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租庸调法再也无法维持下去,造成了严重的财政危机。

为了维持财政收入和缓和阶级矛盾,公元780年,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颁行两税法。

主要内容是:1.取消租庸调和杂税。

2.不分主户、客户一律以现在居住地为准登入户籍纳税。

3.放弃按丁征税的办法,改为按照资产和田亩征税,根据资产定出户等,按户等征收户税,先“定税计钱”,再“折钱纳物”,按田亩多少征收地税。

4.每年分夏秋两季征税。

两税法首开费改税的先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进步意义:1.简化了税制,将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为户税和地税两种。

2.扩大了纳税面,有利于减轻农民的负担,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3.两税法按资产和田亩征收,实际上是资产税,弱化了人身控制,这比租庸调法按丁征收的办法合理。

两税法改革在历史上影响深远,反映了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即收费标准以人丁为主向土地为主的转变。

2明朝中后期的“一条鞭法”明朝中期,面临着严重的政治危机,由于土地兼并集中,豪强瞒漏,造成大批农民失地逃亡,加上统治集团腐朽,民贫财竭,阶级矛盾日益尖锐。

为了挽救日渐衰微的政局,公元1581年,内阁首辅张居正在清查土地的基础上,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主要内容有:1.赋役合并。

把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在一起征收,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

2.取消力役。

把原来按户丁征派的办法,改为按照丁银派役,差役都由政府用货币雇佣。

3.一律征银。

用征收货币的税赋制度取代了以往征收实物和力役的赋役制度。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 唐朝赋税制度的变迁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 唐朝赋税制度的变迁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赋税制度的变迁本文导读:1.实施背景617 年秋,隋炀帝杨广的姨表兄弟李渊,在太原扯起了反隋的大旗,并很快占领了关中地区。

次年五月,李渊废掉了自己此前所立的傀儡隋恭帝杨侑,自立为帝,建国号为唐,定都长安。

自618 年李渊建国,到907 年朱温篡唐,作为中国历史上最令人神往的朝代之一,唐朝走过了289 年的漫长历程。

期间,唐朝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之一。

而作为唐王朝核心政策之一的赋税政策,随着历史形势的变化,经历了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的巨大转变,在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史中占据了极为重要且特殊的历史地位。

2.租庸调制的实施与崩溃唐朝初年,由于群雄割据,所以唐朝统治者尚能励精图治,爱惜民力,但随着天下一统局面的出现,统治者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往往会征发百姓大兴土木。

所以,在租庸调制中不仅为人民的负担赋予了专门的名号,而且还额外增加了人民的劳役负担。

同唐初相类似,成年男子仍然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

他们每年需向国家缴纳粟二石,称作租;每年需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此外,按照规定,他们每年还需要为政府服徭役二十天,是为正役。

但如果政府当年正好不需要其服役,丁男就可以采取“输庸代役”的方式,也就是缴纳一定数量的绢或者布,以获得免役的权力。

从征税的数额上看,租庸调制下唐朝农民的负担要比隋朝减轻不少。

从另外一个层面看,其实,租庸调并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一种与唐朝均田制相辅相成的赋税制度。

均田制最早出现在北魏孝文帝统治时期,此后为西魏、北周、隋及唐所沿用。

根据唐代均田制的规定,国家要为每一个成年男子授田100 亩,此外,笃疾、废疾及寡居的女性也都可获得一定量的土地。

丁男既然获得了国家所授予的土地,也就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在赋税方面的体现也就是所谓的租、庸和调。

在接受授田的诸多群体中,只有丁男需要承担租庸调。

这一方面反映了官员和方外人士享受到了特权,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政策倾斜。

租庸调制度到两税法

租庸调制度到两税法
亩。在这基础上实施租庸调法
输绢2丈、绵3两( 或布 2丈4尺、麻3斤),为调
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 十天外,若加役十五天,免其调,
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若出 现水旱等严重自然灾害,农作物 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损失十 分之六以上免调,损失十分之七
以上,赋役全免。
每丁每年向国家输粟2石, 为租
两税法的不足之处
物价的变动对纳税人的负担就有较大的影响。由于币值与物 价的变化,从而使农民又蒙受一层剥削。 “量出为入”导致“横征暴敛” 德宗不断开新税,提高两税税额。
研究古代赋税制度的启示
赋税制度应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要根据经济形势 的变化及时调整现有的赋税制度
合适的赋税制度能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国家和 社会的进步,不合适的赋税制度会阻碍经济发展,不利 于国家和社会的进步
研究土地税制度,并不应只局限于制度本身,还可以与 经济发展、国家预算、地方财政收支等方面相结合,研 究其相互之间的作用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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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史之乱,政府筹军饷,也使农民大量逃亡,国家财税失控(安史之 乱)
显然税负制度与当时的经济状况严重不适应,建中元年(780年)两 税法代替了租庸调制度。
两税法
背景:同租庸调消失原因
两税法主要内容:
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2.量入为出,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
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 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 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 为准。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 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名称 来源)

从租庸调到两税法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新制度经济学视角

从租庸调到两税法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新制度经济学视角

从租庸调到两税法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新制度经济学视角投稿领域:经济史从租庸调到两税法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新制度经济学视角摘要:本文试图用新制度经济学范式重新解读这段土地赋役制度变迁史,在对均田制、租庸调制和两税法分析时,都是用经济学特有的研究方法,先列出初始约束条件,然后在此基础上求得制度均衡解。

将一些经济史的问题内生到新制度经济学体系中去研究,从而用全新的视角加以审视和诠释。

揭示出均田制下的土地产权实质上是一种低效的残缺产权,随着人口、战争等外生变量的变化,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出现了制度危机,此时必须引入新的两税法赋税制度,才能使制度结构重新恢复稳定均衡。

关键词:均田制租庸调两税法产权制度变迁引言新经济史代表人物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在西方有很大的影响,传入中国后很快为中国大多数经济学家所接受并广泛应用于当代经济分析。

但在经济史领域,诺思的理论至今仍未能成功进入中国古代经济史殿堂。

大概因为学术传统的影响,许多原本学经济学而后从事经济史研究的学者,大多也恪守历史的方法而很少用到规范的经济学方法。

为了使经济史研究方法多元化,笔者试图用诺思的新制度经济学范式研究中国古代经济史。

唐代中期由租庸调转向两税法的制度变迁是我国赋役制度史上的大变革,长期以来,学术界对其高度重视并取得了许多成果,但还没有用新经济史范式研究过,故笔者觉得很有必要尝试一下,希望可以从一个全新视角加以诠释。

本文主要采用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国家理论以及制度变迁理论去研究均田制、租庸调和两税法,全文结构如下:(一)对经济分析的理论框架作一概述,介绍了诺思制度变迁理论中的三大基石: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

(二)用产权理论分析北魏的均田制。

通过分析表明,均田制的实质是国家统治者从宗主手中接管了土地产权的界定权,统治者为了租金最大化不让土地自由转让,而这样的产权是一种低效的残缺产权。

(三)对唐朝初期的租庸调制进行了经济分析,并通过对两份性质不同契约的比较,证明了在授田不足的情况下,作为理性人的农户宁愿放弃自耕农身份转而去做佃户的经济动因。

[租庸调制名词解释]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赋税制度的变迁

[租庸调制名词解释]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赋税制度的变迁

[租庸调制名词解释]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赋税制度的变迁租庸调制,唐时实行的赋税制度,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

此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

租庸调定须均田制的配合,一旦均田破坏,租庸调法则失败,武周后由于人口增加,又不断土地兼并,公家已无土地实行均田制,男丁所得土地不足,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使农民无力负担,大多逃亡。

安史之乱后,朝廷负担遽增。

唐德宗年间,改行杨炎的两税法,以征收银钱为主。

1.实施背景617年秋,隋炀帝杨广的姨表兄弟李渊,在太原扯起了反隋的大旗,并很快占领了关中地区。

次年五月,李渊废掉了自己此前所立的傀儡隋恭帝杨侑,自立为帝,建国号为唐,定都长安。

自618年李渊建国,到907年朱温篡唐,作为中国历史上最令人神往的朝代之一,唐朝走过了289年的漫长历程。

期间,唐朝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之一。

而作为唐王朝核心政策之一的赋税政策,随着历史形势的变化,经历了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的巨大转变,在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史中占据了极为重要且特殊的历史地位。

2.租庸调制的实施与崩溃唐朝初年,由于群雄割据,所以唐朝统治者尚能励精图治,爱惜民力,但随着天下一统局面的出现,统治者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往往会征发百姓大兴土木。

所以,在租庸调制中不仅为人民的负担赋予了专门的名号,而且还额外增加了人民的劳役负担。

同唐初相类似,成年男子仍然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

他们每年需向国家缴纳粟二石,称作租;每年需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此外,按照规定,他们每年还需要为政府服徭役二十天,是为正役。

但如果政府当年正好不需要其服役,丁男就可以采取“输庸代役”的方式,也就是缴纳一定数量的绢或者布,以获得免役的权力。

从征税的数额上看,租庸调制下唐朝农民的负担要比隋朝减轻不少。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代赋税制度的主要变化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代赋税制度的主要变化

月 .即 在 十 一 月 底 前 完 成 征 收 。 税 收 总 额 分 为 留
州、 留使 和上供 三部分 , 有 中央和地 方分 成 , 是为
两税 法 。 两税 法的征税原 则是 “ 户 无 主 客 , 以 见 居 为
簿: 人无丁 中 , 以贫富为差 ” ( 《 旧唐 书》 卷4 8 《 食货 志上》 ) 。不再 只按 丁征税 , 也不再 区分本地 土户 、 流亡客户或者课户 、 不课户 , 一 律按照 每户田亩 和
规定 : “ 水 旱霜蝗 耗十 四者 . 免其租 ; 桑 麻尽者 . 免 其调 ; 田耗 十之六者 , 免租调 ; 耗七者 , 课役俱免 。”
( 《 新唐 书》 卷 5 1 《 食 货志一》 ) 不过 , 租庸 词制属 于 上 层建 筑范畴 的法 律税 制 . 在 实 行 中 又 有 其 独 立
盐业 私 营和 政 府 优 先 条 件 下 的矿 业 私 营 . 私 营 生 产
可视具体情况 变通折纳 , “ 置两税使 以总之 .量 出 制人 ” ( 《 新唐 书》 卷5 2 ( 食货志二》 ) 。不过 , 两税不
是 中央 直 接 税 ,而 是 一 种 以 州 为计 税 单 位 的 定 额 税, 唐 中央 并 不 握 有 独 立 完整 的 征 税 权 , 配税 权 和
中大量消失 , 使 国家的财政 危机 日益严重 。
两 税 法 是 唐 朝 后 期 随 着均 田制 瓦解 , 农 民大 量 逃亡 , 为解 决 财 政 困难 而 推行 的新 税 制 。两 税 法 简
齐 民已经以资产为征税依据 . 为什么说两税法改变
了战 国 以来 以 人 丁 为 主 的赋 税 制 度 ? 其 实编 户 齐 民 虽 然 有 以资 产 作 为征 税 标 准 的成 份 , 但 资 产 在 赋 役

从“租庸调法”到“两税法”

从“租庸调法”到“两税法”

从“租庸调法”到“两税法”唐朝初年,社会经济凋敝,其户不满300万,不及隋朝最盛时900万户的1/3。

到了贞观初年,中原地区还是“莽荡巨泽,茫茫千里,人烟断绝,鸡犬不闻”的破败景象,恢复经济成为唐朝的首要任务。

一唐高祖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四月,颁布了均田令和租庸调法,以促使生产恢复,保证租税的收入。

但此时李家兄弟争斗正酣,朝廷大臣也分为太子党和秦王党两派,均田令和租庸调法也就没有真正地得到贯彻执行。

玄武门之变后,李世民当了皇帝,方才认真推行。

均田令主要规定如下:1.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各受永业田(世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老男和残疾人各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各受口分田三十亩。

丁男和中男以外的人凡作户主的,各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

2.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的官员,可以依照品秩请受永业田五顷至一百顷。

有战功授勋的人,可以依照勋级请受勋田六十亩至三十顷。

3.受田足的叫宽乡,不足的叫狭乡;狭乡的口分田减半给授。

狭乡的人准许在宽乡遥受田亩。

4.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再收还。

这种计口授田的土地分配法,是在唐初地广人稀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使自耕农和中小新地主在唐初经济中占据着优势地位。

该均田令承认农民占有这些田地的合法性,也使那些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可以依令向国家请受荒田进行耕种,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士族、豪强对土地的垄断,对于唐初农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租庸调法的推行是以均田令为基础的。

均田令解决了百姓有田可种的问题,而欲使百姓“安静、富足”,就要“轻徭薄赋”,须保证国家基本赋税的前提下,不可再滥征额外赋税。

租庸调法规定,每丁每年向国家缴纳租粟二石;调随乡土所出,每年缴纳绢(或绫)二丈,绵三两;不产丝绵的地方,则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

此外,每丁每年还要服徭役二十日,闰月加二日;如无徭役,则纳绢或布替代,每天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作庸。

如果国家额外加役,加役十五天,免调;加役三十天,租调全免。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代赋税制度变迁的几点思考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代赋税制度变迁的几点思考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代赋税制度变迁的几点思考
孙英凯
【期刊名称】《神州(下旬刊)》
【年(卷),期】2016(000)004
【摘要】税收是国家治理和发展的基础。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岁月中,不同朝代的
赋税制度各有特色,即使同一朝代其赋税制度也可能因为国情变化而做出相应的调整。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鼎盛时期,其租庸调制和两税法在中国赋税经济史上均占有重要地位。

租庸调制是对魏晋时期租调制的发展与终结,而两税法则开启了按财产多少和负税能力征税的新时代,是中国历史上由人丁税转向资产税的开始。

【总页数】2页(P103-104)
【作者】孙英凯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第一中学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租庸调制和两税法的制度缺陷与执行弊端 [J], 江明伟
2.两税法取代租庸调制的制度分析 [J], 朱红琼
3.财税史演义第一一八回杜工部歌颂租庸调白居易诗讽两税法 [J], 何必如
4.从唐代两税法看土地制度变迁 [J], 朱红伟
5.试论租庸调制到两税法的变革 [J], 琚喜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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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租庸调制与两税法有什么不同

唐朝租庸调制与两税法有什么不同

唐朝租庸调制与两税法有什么不同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年)二月规定,每丁纳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

又规定了均田制实行办法,丁男十八岁以上,授田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

死後还田。

政府依据授田纪录而向人民徵收租庸调。

不论贫富,一律缴纳定额的租庸调。

那么唐朝租庸调制与两税法的异同规定丁男(2160岁)、中男(1820岁)受田一顷(百亩)。

疾病残废者受田40亩。

寡妇30亩,如为户主则为50亩。

所授民田2/10为永业田,子孙可以继承。

三年之内每亩种桑50棵,榆、枣各10棵,不适合上述品种地区,可以其他果木代替。

8/10为口分田,身死则归还国家,授与他人。

在地广人稀的宽乡,工商业者也受田,比农民减半;在地少人多的狭乡,工商业者不受田。

唐代均田制有以下几个特点:授田对象为男丁,妇女不再受田;限制土地买卖的规定放松,不仅永业田可以买卖,口分田有时(如迁往宽乡时)也可以出卖。

另外,奴婢不再受田,只给园宅地(五口一亩,一般人三口一亩)。

在均田制的基础上,颁行租庸调制:每丁每年缴纳租粟二石,户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shi诗〕各二丈,绵三两。

如果缴布,则加1/5,即二丈五尺,麻三斤。

规定每丁每年服役20天,闰年22天。

如果不服徭役,可纳绢或布代役,一天折合绢三尺,称为庸。

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加役15天免调,加役30天,租调全免。

额外加役,不得超过30天。

唐代的庸,正式把部分力役税转变为实物税。

唐朝还在租庸调之外,规定了两种资产税:一是户税。

户税以钱输税而不以谷帛,以资力定税而不问身丁。

(《文献通考田赋考三》)自王公以下分天下民户为九等,大历四年(公元769年)规定,上上户每年出钱4000文,上中户3500文,上下户3000文;中上户2500文,中中户2000文,中下户1500文;下上户1000文,下中户700文,下下户500文。

一品官按上上户纳户税,九品按下下户纳户税,余品依此类推。

二是地税。

开始按田亩征收,后来改为按户征收,以后又改为按田亩征收。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再到一条鞭法综合讲述 共41页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再到一条鞭法综合讲述 共41页

2、主要内容是:
(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2)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实际上, 唐中
央是以779年(大历十四年)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作为户税、 地税的总额分摊各州;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谷最多的一年, 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因此,户税、地税全国无统一的定额。 (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 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 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 准。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 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 (6)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 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洪武十五年,设置殿阁
大学士。
明成祖开始从翰林院选 贤能之人,入文渊阁,称为 内阁学士,得以参预机务。 内阁之名由此开始。
仁宗以后,担任阁臣者, 地位渐高。内阁渐成制度。
万历年间,锐意改革的张居正升任内阁首辅
明朝著名首辅,我国古代杰出的政治家、改 革家。字叔大,号太岳,湖广江陵(今湖北江 陵)人。 1547年进士, 终太师兼太子太师、吏部 尚书、中极殿大学士。为 人聪明敏捷,深沉机警, 胸有大志,勇于任事。在 他辅佐年幼的万历皇帝执 政的十年间,策划和推动 了改革。
一、时代的呼唤(背景)
1.内外交困 -----客观原因 2.明神宗的支持----政权因素 3.张居正的才识与决心----个人因素
归纳内外交困表现在哪些方面? (思路:从政治、经济、阶级关系、
对外等方面思考)
A政治腐败
B财政亏
空 C阶级矛盾激化

[从税收原则看唐朝的两税法] 两税法的原则

[从税收原则看唐朝的两税法] 两税法的原则

[从税收原则看唐朝的两税法] 两税法的原则一、两税法实施背景唐朝初期我国实行租庸调制,即“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的一项复合税制。

但是不过百年,租庸调制就被两税法代替了。

租庸调制难以维持,两税法成为历史的选择,有其必然的背景原因:(一)均田制、户籍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的基础是均田制和严密的户籍制度,政府要牢牢掌握丁男、家户数目。

虽然名称上看来租庸调制以“田产”为本,但是它并没有规定如何以财产数额缴纳,政府不过问家庭拥有多少土地,而是延续了以“身丁”为本的财政制度,以“一夫一妇”征课租庸调,凡是男丁便要征税。

唐朝初期,政局稳定、耕农大量存在;唐朝中期,由于均田制不够彻底,后来又允许了土地买卖,使得土地私有化严重,农民失去了土地,出现了一批官僚大地主,“自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造,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

其后,国家奢费无节,而大资起。

兵兴,财用益屈,而租调法弊坏”,由于农民无地、国家动乱,农民逃亡,政府所控人口迅速减少。

均田制的失败、户籍制的破坏,使得无税可征。

(二)租庸调制无法实现公平的要求首先,由于租庸调制这种赋役制度本质上是人头税,由于土地兼并的存在,贵族与官僚可以坐拥广袤土地,但是他们与贫民缴纳数额相近的赋税,或者缴纳数量不能体现其获得的利益。

其次,富人、官员等有一定权势的人利用免征、减征的规定降低自己的赋税。

因此,这些都相对地提升了拥有少量或者无地的农民的负担,使得贫富差距过大,激化社会矛盾,加剧了政局不稳定的因素。

(三)苛捐杂税、地税户税的征收由于租庸调制遭到破坏,国家仍然大肆挥霍钱财,因此开征了多种苛捐杂税,同时扩大了原来已经开征的户税和地税。

户税、地税逐渐扩大成为国家财政的主体税种,也标志着人头税、实物税向财产税、货币税的过渡,为两税法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四)政治斗争的结果一是朝廷与地方藩镇之间的收入竞争,二是朝廷内部党派的竞争。

首先,安史之乱后,地方为扩张势力,随意破坏租庸调制,开征杂税充实财力。

从租庸调制和府兵制的衰废,来看两税法的改革对唐朝及后世的影响

从租庸调制和府兵制的衰废,来看两税法的改革对唐朝及后世的影响

从租庸调制和府兵制的衰废,来看两税法的改革对唐朝及后世的影响隋朝自文帝建立,到炀帝覆亡,短短38年。

这不仅由于炀帝“东西行幸,舆驾不息,征讨四夷,兵车屡动”导致国库空虚,还因为他大兴土木,大纵奢靡之风,最终平民百姓受尽苦难,不得不揭竿而起。

于是,隋朝便在“数年之间,公私罄竭,财力既殚,国遂亡矣”。

公元618年,李渊建立唐朝,次年隋朝覆亡。

新兴的唐朝并未全盘否定隋朝的制度,反而承接了它在政治和经济方面的种种成就,并不断完善。

诸如科举制、三省六部制、监察制等,均在唐代君臣的共同努力下,趋于完善。

这也为“盛唐气象”奠定了制度基础。

唐朝的版图疆域在历经五代李氏君王的励精图治下,唐帝国于玄宗李隆基之时,达到了鼎盛,史称“开元盛世”。

据《通典·食货》记载,在唐玄宗天宝十三年,唐朝的全国户数达到了900万多户。

而百姓家中的储粮可以供食数年。

但是,与盛唐气象极为不相符的是唐朝的财政制度。

由于唐朝之初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租庸调制和府兵制——这是一种基于人口数量的财政制度。

因此,唐朝在历经安史之乱后,藩镇割据、庄园制便接连起兴,而落后的财政制度早已不能维持庞大帝国的开支,甚至一度成为帝国的负担,新的税法制度呼之欲出,这个新税法,就是两税制。

为什么租庸调制和府兵制会日渐衰废?而新的税法制度,又为唐朝甚至后世做出了哪些贡献?今天,我将会从租庸调制和府兵制讲起,分析“两税法”的诞生及后世之功。

一、战时制度:租庸调制和府兵制为何日益成为唐朝帝国的财政“痛点”在理解租庸调制和府兵制之前,我们必须先要了解唐朝实行的均田制,因为这是租庸调制和府兵制实行的前提。

据《旧唐书·食货志》中记载,武德七年,始定律令。

以度田之制: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

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

若为户者加二十亩。

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

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

唐代财税政策变革及其经济作用——基于制度经济学的分析

唐代财税政策变革及其经济作用——基于制度经济学的分析

理论探讨摘要:本文在制度经济学的框架下分析了唐代财税政策的变革及其经济作用,生产要素价格变动及配套制度的交易费用变动导致了财税政策变革。

财税政策的变革促进了唐代的经济发展,所体现的“简化税收”、“量出制入”等思想对我国当前的财税改革具有一定的启发作用。

关键词:均田制;租庸调制;两税三分法交易费用;财税政策一、唐代财税政策的历史变革唐代主要的财税政策,经历了从“均田租庸调制”到“两税三分法”的变革。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的变革是基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以“交易费用”为理论视点,将唐朝中央政府看成一个追求经济绩效最大化的组织,并从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及交易成本等角度来分析唐朝财税政策的变革因素。

(一)从“国家授田”到“自由交易”。

唐初实行均田制。

土地国有,满足授予条件的百姓都能合法地得到一定数量的土地用来耕种,所得除上交一定额度的租庸调之外,余下的由农户自己分配。

这一制度的实行源于当时人少地多的实际情况,随着生产的恢复和生产力的提高,人口逐渐增多,人地比趋于提高。

均田制趋于崩溃。

均田制和土地自由交易是配置土地资源的两种不同方式,从交易费用的角度而言,实行均田制所采取的其他政策如括田和限田等造成巨大的交易费用,与之相比,土地自由买卖的交易费用则小得多。

为保证均田制的顺利施行,唐朝政府采取了括田和限田等政策。

“检括天下田”是唐朝政府的一项基本工作,但是其成本不低。

括田的目的在于调整土地的配置情况,人地变动的频繁无疑会加大括田的次数从而增加相应的交易费用。

所谓限田,就是唐朝政府限制土地兼并。

唐朝均田制实行以来,土地兼并主要表现为贵族豪强占用土地和富者以钱财购买土地。

王公贵族强占土地使多数百姓无地可耕,再加上赋税,只能沦为逃户,这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

均田制允许农户出售土地,但只限于无力承担丧葬费用之时。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自由买卖逐渐频繁,土地的自由流转造成了资源的分配不均衡,同时扩大了社会的贫富差距,加剧了社会矛盾。

唐代赋税制度变化与经济发展互动关系研究(全文)

唐代赋税制度变化与经济发展互动关系研究(全文)

唐代赋税制度变化与经济进展互动关系研究唐宋是ZG历史上的大变革时期。

唐代各种变化之中赋税的变化非常突出,以往的研究往往局限于研究赋税制本身,对引起这一变化的深层次原因以及对经济进展的影响罕有论及。

本文进行粗略的探讨,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一、唐代赋税制度变化的原因唐代前期实行“租庸调”制,是唐代以前两千多年历代赋税制度的总结和集大成者。

这种制度根源于土地的国有制。

因为只有在土地国有制的前提下,GJ才有能力将土地分给私人耕种,同时也有权利对耕种土地的农民征收徭役和各种税收,这就是“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的主要内容:“租”,这种按田以农作物为课征对象所收的税,自夏朝以来早已有之。

而“调”这种以手工业品为课征对象所收的税,与东周时代的“布缕之征”属于同一类。

“调”的名称,较早曾见于东汉明帝的诏令之中,到了东汉末年,曹操便正式普遍征收了户调。

当时调的负担是每户绢2匹,绵2斤。

至于代役租形式的“庸”,周期已有原始力役形式的开端,至唐始改为实物征课。

租庸调制的内容是:丁男每年向GJ交纳粟二石,称作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

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役,每天输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作庸,也叫“输庸代役”。

官僚贵族享有豁免租庸调的特权。

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的,均田制规定每个成丁的农民都受田一百亩,因此GJ征收租庸调时只问丁身,不问财产。

土地私有化的进展:在封建社会,土地是第一位的生产要素,因此关于土地制度的变革无论在封建社会的哪个朝代,影响都是巨大的,甚至是翻天动地的。

而唐代中期,均田制的逐步瓦解,庄园制的初步建立,正是一种土地制度的变革。

均田制中的均田,指的是由封建GJ将田土按等级授予官吏和农民,官吏和农民从封建GJ那里请田或受田,这就意味着土地所有权掌握在封建GJ手中,官吏和农民请田或受田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在均田制下,唐代官僚贵族的职分田和公索田,不是私有土地;永业田、赐田、勋田等,官僚贵族也只有占有权;至于农民的口分田和永业田,农民也只有使用权。

浅论两税法的内容及其影响

浅论两税法的内容及其影响

浅论两税法的内容及其影响摘要:唐中叶以后,随着均田制的瓦解,两税法应运而生。

可以说,两税法是唐代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适应当时土地集中商品经济发展的赋役制度。

两税法的总原则是“量出制入”,主要特点是以资产定税,征税标准从“丁身”转移到土地资产,对唐代以后历代税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中国封建社会赋役制度发展中的里程碑。

两税法的实行,对唐代后期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关键词:唐代;均田制;租庸调;两税法;杨炎唐代建中年间实行的两税法,作为一场赋役制度的变革,对唐代社会乃至后世产生了巨大而又深刻的影响,其中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内容,是20世纪众多学者瞩目的重大课题。

20世纪20年代初,胡钧的《中国财政史》首次从财政学的角度评述了两税法的五大优点,开本世纪两税法研究之先声。

此后,有关两税法各个方面的研究成果迭出。

首先,“两税法的内容”一直是史学界长期争论的焦点。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两税”指户税和地税。

持该观点的国内学者以鞠清远为代表,这种基本观点长期得到比较广泛的认同。

持类似观点的还有胡思庸、李剑农、张维华、王仲荦、黄永年等。

2、“两税”指租庸调。

首先提出这一观点的是岑仲勉。

3、“两税”单指户税,不包括地税。

金宝祥在《唐代经济的发展及其矛盾》中首次明确提出两税不包括以亩定税的田租的观点。

之后他又多次论证了这一观点。

沈世培对这一观点作了进一步的分析。

当然对该观点持异议的人还有很多,处于非主流状态。

4、“两税”是由多个税种合并或重组而成。

但对具体内容仍存异议。

主要代表作有胡如雷、丁柏传、陈作梁等。

关于“两税法实施”的研究方面,厦门大学陈明光教授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他认为“量入制出”仅是杨炎奏疏里的改革建议,而政府改革的正式公文里均未涉及到该原则。

这一观点得到广泛的认同。

另外在两税法实施中的制度性欠缺、与钱重货轻的关系等问题上,陈先生也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对于两税法的作用与影响,大多学者肯定两税法在税制上的优点与进步意义。

浅析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发展演变

浅析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发展演变

浅析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发展演变10基地班王文东摘要赋税作为中国古代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为维护国家机器运转由统治者强制征收的财政收入的一部分。

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漫长发展历程中,赋税制度的发展演变自始至终。

研究我国古代社会的的赋税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了解我国古代社会的土地政策和赋税政策之间的关系,也能更好地把握我国古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对我国现在的经济发展大有益处。

在我写这篇论文之前,已经有大量关于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研究,也得出了一些非常有价值的发现。

他们主要是针对某一朝代的赋税制度做了比较详尽的分析和梳理,并就是与同时代的土地政策相结合分析。

而我虽然写不出他们那样精深的理论,但当我拜读他们的作品之后,我通过归纳总结历朝历代的赋税制度找出了一些其中的规律,帮助大家能更好的了解我国古代的经济发展状况。

关键词赋税;赋税制度;古代经济;引言:赋役是维护封建统治和剥削、掠夺人民的工具,是运用国家政权对农民进行超经济剥削的手段。

封建财政管理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宿点,就是如何保证赋役来源和加强对赋税的攫夺。

本文开篇梳理了中国历朝历代的赋税制度,然后对这些赋税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归纳总结,最后得出了赋税制度中国古代经济发展中得几条规律。

一、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制度含义很广泛,一般包括:以人丁为依据的人头税,即丁税;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即田租;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和兵役;其它苛捐杂税。

1、夏商周时期(奴隶社会):主要是贡赋制,它是我国赋税制度的雏形。

周王将土地分封给诸侯,各诸侯必须向周王交纳一定的财物作为贡赋。

路史曾经记载“神农之时,民为赋,二十而一。

”是中国有征收税收最早的传说。

而西周时,土地为贵族所有,贵族将土地依井田制划分为公田与私田,公田的耕种收获为贵族所有,而私田的收获则可由耕种的庶民保留。

特征:我国赋税制度的雏形。

2、春秋战国的赋税制度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各诸侯国先后进行了赋税制度改革。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是我国历史上封建社会最为鼎盛的时期之一,其政治、经济、文化在我国历史上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土地税方面,唐朝先后出现了租庸调制和两税法这两种比较完善的土地税制度。

公元775年唐朝由盛转衰的转折点“安史之乱”即是租庸调制向两税法转变的转折点,也是土地税由以人丁为主要征税标准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要征税标准过渡的重大转折点。

尽管唐朝时期的土地税制度的演进形式并不复杂,但其制度内涵变换却极其丰富。

征税对象由人丁向土地转移,征税形态从以物定税到货币定税,此外还包括土地税税附加税的扩张和整合、土地税地域差异的加剧以及土地税征收管理的调整。

因此,研究唐朝时期土地税制度的变迁对于认识中国古代土地税制度乃至整个赋役制度的演进特征具有重要意义。

而且,土地税制度的变迁也对唐朝时期的国家财政、农业经济和农民生活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而这一研究对理解唐朝时期的社会发展也不无裨益。

唐朝初期在隋朝的基础上,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税体制,实行租庸调制。

史载:“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

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

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

凡丁,岁役二旬。

若不役,则收其佣(同庸),每日三尺。

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

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

”①“安史之乱”之后,随着均田制遭到破坏,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制也逐渐变得不合时宜,于是开始了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的改革。

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将各种苛杂加以整理,依据户税和地税的范式制定了两税法。

内容为:“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

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使无侥利。

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

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费,申报出入如旧式。

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恳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

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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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租庸调到两税法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视角
摘要:本文试图用新制度经济学范式重新解读这段土地赋役制度变迁史,在对均田制、租庸调制和两税法分析时,都是用经济学特有的研究方法,先列出初始约束条件,然后在此基础上求得制度均衡解。

将一些经济史的问题内生到新制度经济学体系中去研究,从而用全新的视角加以审视和诠释,揭示出均田制下的土地产权实质上是一种低效的残缺产权,随着人口、战争等外生变量的变化,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出现了制度危机,此时必须引入新的两税法赋税制度,才能使制度结构重新恢复稳定均衡。

关键词:租庸调两税法制度变迁
[中图分类号] K23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唐代中期由租庸调转向两税法的制度变迁是我国赋役制度史上的大变革,长期以来,学术界对其高度重视并取得了许多成果,但笔者希望尝试用新制度经济学视角重新诠释这段变迁史。

笔者无意于用本文观点取代以往的研究成果,而仅仅是多提供一个视角得以丰富这段制度变迁的研究。

国内经济史学界不少人认为新制度经济学只能应用于西方市场经济而不能用来研究我国古代社会,其实这种观点是完全没有理由的,新制度经济学应用范围极广,这方面的经典文献都是从上古、中古一直分析到现代,原始社会都可以利用产权框架去研究,更何况是中国古代文明社会了。

由于本文着力点在于借助于基本史料进行理论分析,从宏观分析入手,没有纠缠于微观的细节,肯定会存在许多不严密的硬伤,会存在视域上的偏差,但本着百家争鸣的精神,特别是近期吴承明先生在《谈百家争鸣》一文中,提到“历史研究还必须借助于抽象思维,借助于理性判断。

在百家争鸣中,不要企图用资料这个硬件来统一所有不同论点。

保留不同观点,对推进经济史学科的发展是永远有益的。

”1[1]所以笔者也就试着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框
架来分析这段制度变迁。

本文主要采用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国家理论以及制度变迁理论去研究均田制、租庸调和两税法,全文结构如下:
(一)对本文所采用的经济分析框架作一理论概述,介绍了诺思制度变迁理论中的三大基石: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

(二)用产权理论分析北魏的均田制。

通过分析表明,均田制的实质是国家统治者从宗主手中接管了土地产权的界定权,统治者为了租金最大化限制土地自由转让,而这样的产权是一种低效的残缺产权。

(三)对唐朝初期的租庸调制进行了经济分析,并通过对两份性质不同契约的比较,揭示出在授田不足的情况下,作为理性人的农户宁愿放弃自耕农身份转而去做佃户的内在原因。

(四)对租庸调走向两税法的动因作了分析,将两税法的经济效应分解为短期效应和长期效应,并指出前者是财富转移效应,后者是财富创造效应。

一、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框架
诺思教授成功地将产权理论运用于经济史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整个西方世界的经济史作了重新解释。

随后诺思在其经典著作《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对新经济史研究范式作了全面总结,并最终形成了一个以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为三大基石的制度变迁理论2[2]。

制度变迁理论以产权为核心,所谓产权是指附在有形物品或服务上的一组权利束,正是这组权利束的价值决定了所交换物品的价值。

E·G·菲吕博腾和S·配杰威齐对产权的定义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产权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引起的人们之间一些被认可的行为关系。

产权分配格局具体规定了人们那些与事物相关的行为规范,每个人在与他人的相互交往中都必须遵守这些规范,或者必须承担不遵守这些规范的成本。

这样,社会中盛行的产权制度便可以被描述为界定每个人在稀缺资源利用方面的地位的一组经济和社会关系3[3]”。

如果仍觉得过于抽象,可以采用张五常的最简单定义,“所
谓产权,就是三种权利的同时占有:使用权(或者是决定使用权)、不受干预的收益享受权和自由转让权4[4]”。

有了以上的产权定义,就可以为以后的分析奠定了逻辑起点。

国家土地制度实质上是国家界定土地的产权属性,其属性直接决定了各博弈方其后的博弈策略,并最终决定了社会整体效率。

这时很自然地要提出这样的问题:作为产权界定者的国家,它是超然的吗?它根据什么原则来界定产权?既然国家掌握了产权属性的界定权,要研究产权就先需要一个明确的国家理论。

在诺思的国家理论之前,关于国家的存在有两种解释:新古典经济学家的契约论和马克思主义学派的掠夺论。

契约论在逻辑上拓展了交换定理,认为国家在其中起了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作用。

而掠夺论则认为国家是某一集团或阶级的代理人,是统治阶级压迫其他阶级的工具,掠夺性国家将界定一套产权,使自己集团收益最大化而无视它对社会整体福利的影响。

诺思对国家理论作了新的描述,诺思的国家可视为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正是凭此优势使国家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特殊地位,离开产权,人们很难对国家作出有效分析。

诺思通过国家“暴力潜能”分配理论可以将契约论与掠夺论统一起来,若暴力潜能在公民之间进行平均分配,便产生契约性国家;若这样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便产生了掠夺性国家。

国家有两个目的:一是能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二是在第一个目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总产出最大化。

然而,这两个目的是相互冲突的,也正是因为存在着这样的冲突导致矛盾乃至对抗的出现,国家才由此兴衰。

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这就是“诺思悖论”。

这里的“租金”是经济学早就有的一个概念,是指某种资源由于供给弹性不足产生的稳定的超额利润,在国家理论中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国家税赋收入。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诺思所说的租金最大化其实隐含了一个前提,即在现有初始条件约束下的租金最大化,默认在现有条件约束下去求均衡解是经济学家的共识,所以诺思没有专门强调这个前提条件。

当国家界定了产权属性之后,还要研究此产权结构的稳定性,这时就还需要一个意识形态理论。

产权结构建立之后,统治者还要继续投资大量成本去维护。

诺思认为,意识形态也是一项投资,而一种成功的意识形态如果可以证明现存的产权结构是合理公正的,那么就可以大量节约维护产权结构的费用。

反之,在产
权结构变迁中先发展一种抨击现存结构的意识形态,则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搭便车问题,还可以节约制度变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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