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期考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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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婚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收养或抚养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男女双方有权根据本人意愿选择配偶,决定与谁结婚、什么时候结婚、是否结婚等,任何人不得包办、强制或干涉。

离婚自由:是指终止结婚的自由。

家庭暴力:是指用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方法,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隐蔽性、连续性、严重性、多样性)婚姻无效:也称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夫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及清算,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的法律制度。

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探望权:也称探视权、交往权,是指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离婚父母一方依法享有定期看望子女并与之保持正常联络与交往的权利。

收养:是指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监护:广义的监护是指对一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保护和管理的法律制度。狭义的监护是指无父母或父母不能照护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继承人,依法取消原有的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称,是指法律以明确规范的形式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的分配原则等的一种继承方式。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未丧失继承权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其父母应继承遗产份额的一种特殊的法定继承制度。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的,该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在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包括公民和集体组织)签订的有关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权利的协议。

二、简答:

(一)包办和买卖的区别:

1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强迫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

2、两者都严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但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婚姻则不以此为目的,买卖婚姻肯定是包办婚姻,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

(二)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两个或更多的婚姻关系重叠。(法律上和事实上)法律后果:

1、违反一夫一妻制所缔结的婚姻无效。

2、重婚是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

3、重婚是构成无过错一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之一。

4、从刑法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婚姻成立的要件:

1、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本身各自必须具有的状况及相互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分为必备条件、禁止条件。

2、形式要件,是指符合法律要求的婚姻成立的方式或程序,具有公示、公信特点。

婚姻的必备条件:

第一,男女双方有结婚合意(合意:当事人具有婚姻行为能力;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真实;表示同意结婚意思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达到法定婚龄:男22,女20

(四)婚姻无效的内容: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

通过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是婚姻无效的唯一法定程序。

请求人的范围(利害关系人):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法定婚龄为由: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五)婚姻撤销的内容:

1、婚姻课撤销的原因。在我国,因受胁迫而结婚是请求撤销婚姻的唯一理由。

2请求权;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只能由婚姻关系中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享有和行使。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程序,申请撤销婚姻请求权人,依法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

4、法律后果,婚姻被依法撤销的,自始无效。

(六)特有财产的范围:

1、一方的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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