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期考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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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提纲概要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提纲概要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提纲题型一、单选二、多选三、名词解释四、简答题五、案例分析题(3个)复习提纲名词解释一、婚姻(P1):婚姻是男女两性双方无为配偶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性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特征(具备要件):(1)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但外国已经有少数国家认可同性结合为婚姻。

(2)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3)婚姻必须是具有公示性的男女两性结合。

(4)只有符合社会制度认可的结合才是合法婚姻。

二、家庭(P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1)家庭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单位1)共同生活、共同消费。

2)家庭成员间有共同的财产关系3)家庭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

(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

三、法学上的亲属(P13):法学上的亲属是指由法律确认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行为而产生的,相互之间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

特征:1. 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因自然血缘联系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不能解除;因婚姻、拟制形成的亲属,可因离婚或收养解除而解除。

)2. 亲属有特定产生的原因。

(婚姻、血缘联系、法律拟制)3. 亲属之间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结婚(P48):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广义的结婚,包括婚约的订立和夫妻关系的建立两个方面。

(古代采广义的结婚)狭义的结婚,仅指夫妻关系的确立,不包括订婚。

(近、现代采狭义的结婚)五、婚姻的宗旨:(一)婚姻自由原则概念:是指婚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应根据当事人的自愿,任何第三人不应包办和强迫。

特征:1.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

2. 婚姻自由要受到法律约束。

(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内容:(1)结婚自由。

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不受任何强制和干涉。

(2)离婚自由。

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破裂,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有权提出解除夫妻关系的请求,受法律保护。

民法学婚姻家庭与继承部分+重点归纳

民法学婚姻家庭与继承部分+重点归纳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亲属包括:配偶(核心地位)血亲(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姻亲亲系: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直系姻亲与旁系姻亲亲等: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我国以“代”作为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代数的计算:已身为一代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也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死亡养子女与死者的其他近亲属仍存在血亲关系收养解除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均终止血亲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发生条件:1)继父母与生父母结婚2)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之后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并不必然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只有发生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后才产生否则只是姻亲关系姻亲关系因婚姻成立而发生我国婚姻法未规定姻亲关系从立法精神来看姻亲关系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婚姻的成立条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备要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 女20禁止要件:1.有配偶者 2.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形式要件: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事实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现象无效婚姻: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可转化为有效)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当事人一方死亡或双方死亡的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应在死亡后1年内提出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无效婚姻自始无效重婚受害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可撤销婚姻:只有一个原因——胁迫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有两个: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由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提出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或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该1年不得终止、中断或延长被撤销的婚姻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法律后果相同夫妻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为主约定为辅约定优先于法定法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财产制:应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法定财产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夫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婚姻的终止:死亡和离婚离婚: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我国实行双轨制登记离婚:又叫行政离婚双方自愿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两个条件:调解无效(程序性条件)和感情确已破裂(实质性条件)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不经调解一般不得直接作出离婚判决感情破裂的具体标准: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诉讼离婚的限制: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离婚的法律后果:1.人身方面:丧失配偶身份双方均有再婚的自由2.财产方面:相互抚养义务终止相互间继承权丧失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因离婚一方实施不当处分行为而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算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按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双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探望权:适用于未成年子女特殊情况下适用于宠物离婚的救济方式:1.经济帮助请求权: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2.经济补偿请求权:约定各自所有一方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过错方有权提出: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又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受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该请求或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受理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收养关系的成立条件: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一般收养关系(不具有特殊性的身份):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收养人: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3.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单方送养配偶一方死亡的死者父母有优先抚养权另一方送养必须先征求死者父母的意见)4.当事人须有建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收养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同意)特殊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是近亲属关系或具有其他特殊身份):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以下限制: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2)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3)相差40周岁以上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2.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经生父母同意不受以下限制: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2)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3)收养人无子女、年满30岁、有抚养教育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只能收养一名子女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形式条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继承:将自然人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的特征:1.继承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2.继承的主体是与被继承人生前有特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3.继承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4.继承产生财产权利变动的后果继承的分类: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有限继承和无限继承本位继承和代位继承继承权的特征:1.自然人基于一定身份关系享有主体限于与被继承人生前存在婚姻和血缘关系的自然人2.产生基于法律规定或有效遗嘱指定3.标的是遗产4.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做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即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权丧失的情形: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是否既遂)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且被遗弃人、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丧失)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侵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继承权的放弃:必须由本人(法定代理人和法定监护人不得代替)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方式作出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权的保护: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算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最长诉讼时效)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3.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法定继承的特征:1.内容来自于法律的规定2.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3.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4.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不再互为遗产继承人继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因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而消除继子女不仅与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互为遗产继承人而且与生父母也互为遗产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事实扶养关系而发生代位继承: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的条件:1.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3.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则其晚辈直系血亲无代位继承权若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4.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自然与拟制均可不受辈数的限制)转继承: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本该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转继承的条件: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2.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2.继承的主体不同3.性质不同4.适用范围不同遗嘱: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的特征:1.单方2.死后生效3.由遗嘱人亲自设立不得代理4.要式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最高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得用盖章或按手印代替签名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急情况下设立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危急情况:指遗嘱人声明垂危、突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等)遗嘱的有效要件: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意思表示真实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4.遗嘱形式必须合法遗嘱无效的情形:1.伪造的遗嘱无效2.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3.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4.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5.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无效遗嘱的效力:1.数份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无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有效遗嘱为准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3.遗嘱人销毁原来所立的遗嘱视为撤销遗嘱4.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撤销、变更必须对新遗嘱进行重新公证遗嘱继承的特征:1.必须存在有效的遗嘱2.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是对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尊重3.排斥法定继承不受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份额的约束4.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1.无遗赠扶养协议或不与其抵触2.遗嘱合法有效3.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遗赠: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的特征:除了具备遗嘱的特征外还具有一个独有的特征: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和集体若果是自然人则必须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1.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同2.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3.遗赠受领权与遗嘱继承权的标的不同(原则上受遗赠人只享有受领权利而不承担清偿义务)4.权利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到期未作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扶养协议: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对遗赠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1.双方、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2.扶养人不限于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不得作为扶养人的有:法定继承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3.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相结合4.适用上具有最优先性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1.遗赠扶养协议订立后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2.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1.双方——单方2.合同——遗嘱3.双务、有偿——单务、无偿4.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相结合——死后生效效力优先顺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遗赠>法定继承继承的开始时间:被继承人死亡时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确定继承开始时间的意义:1.是继承人实际取得继承权的时间2.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界限3.是确定被继承人遗产内容的时间界限4.是继承人选择是否接受继承的时间界限5.是继承权20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6.是遗嘱生效的时间界限以及确定遗嘱能否执行的时间界限遗产: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特征:1.时间上的特定性2.内容上的总括性3.范围上的限定性4.性质上的合法性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但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遗产的确定:先析产后继承遗产的分割原则:遗嘱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1.尊重被继承人意思原则2.保留必留份原则(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1.一般情况下应当均等原则2.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原则: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3.适当分配原则: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得人或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多于等于少于视具体情况而定)4.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若胎儿出生后死亡的保留的份额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若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5.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6.物尽其用原则被继承人债务的确定: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属于家庭共同债务其中属于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部分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1.限定继承原则(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2.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嘱原则3.保留必留份原则(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保留必留份)4.连带责任原则(对外连带对内按继承遗产份额的比例)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办法: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不足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

婚姻家庭继承法期末要点一、名词解释婚姻成立:又称结婚,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发生,即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登记婚制:一种单一的法律婚制度,指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到国家制定的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予准登记的,婚姻即告成立。

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获准结婚,婚姻即告成立的法律制度。

婚约: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预先约定。

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

是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婚姻撤销:是指违反结婚的某些法定要件的婚姻,其效力是不确定的,是可以依法撤销的婚姻。

婚姻效力: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或法律后果。

它随婚姻关系的确立而发生,并随婚姻关系的消灭而终止。

广义的婚姻效力和狭义的婚姻效力狭义效力又可分为直接效力(配偶间)间接效力(第三人)事实婚姻:简称事实婚,是法律婚或要式婚的对称,按照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事实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中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用以规范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对外的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废止。

其确立有法定和约定两种途径,so,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普通法定财产制与非常法定财产制(当然、宣告)个人特有财产制: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所得者个人所有,并排斥其配偶共有。

夫妻契约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依法选择某种夫妻财产制为现实财产制,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

效力高于法定,分为开放型封闭型共同财产制:夫妻全部或部分财产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

▲登记离婚:又称行政程序离婚,指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并就与离婚有关问题全面达成协议时,婚姻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符合条件即批准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资料

《婚姻与继承法学》第一部分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是(A 直系血亲)。

2.按照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D双方或一方的婚前财产)。

3.夫妻间有相互(C扶养)的义务。

4.黄某与关某是各有配偶的青年男女,但两人却在某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他们的这种行为属于(C重婚)。

5.从婚姻法的主要性质来说婚姻法属于(B身份法)的范围。

6.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C民事责任)。

7.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在下列期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A女方怀孕期间)。

8.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D四十周岁以上)。

9.姻亲的种类不包括(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10.中国古代的离婚方式不包括(D私奔)。

11.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A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12.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如果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B不予受理)13.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14.按照亲属的分类,养父与养子女属于(D拟制血亲)15.下列关于婚姻的理解,错误的是(D长期共同生活即可成立婚姻)16.婚姻关系归于消灭的原因是(D死亡和离婚)18.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在离婚时(A 应归本人所有)19.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结婚适用(A婚姻缔结地法律)20.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在亲属的分类中属于(A拟制血亲)21.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C婚后所得共同制)22.甲乙双方协商后同意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依照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丙(D不得代理)23.下列哪个不能作为提起撤消离婚之诉的主体(D法官)24.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B受肋迫的当事人本人)25.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26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范围包括(B婚后财产)27.哪项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定条件(A抚养人自愿同意抚养)28.在一定期间限制男女离婚请求权的情形有(A女方婚前与人通奸以至怀孕)29.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30.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婚姻家庭继承法司考题

婚姻家庭继承法司考题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继承法司考题篇一: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试题库婚姻家庭继承法试题二、单项选择1、男女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但尚未同居的,()。

A其婚姻关系尚未成立b可通过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而解除婚姻关系c向婚姻登记机关送交结婚证,婚姻关系即可解除D必须办理离婚手续,才能解除婚姻关系2、双方自愿离婚的,()。

A自行解决婚姻关系b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c由人民法院判决D由双方组织批准3、小高的生父及小高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于1997年5月先后死亡。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小高()。

A只能继承生父的遗产b只能继承继父的遗产c对生父,继父的遗产都无权继承D对生父、继父的遗产都有权继承4、离婚时,女方个人所欠的债务,如女方生活有困难,依法()。

A由男方帮助偿还b男女双方共同偿还c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D应由女方本人偿还5、我国《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A可以从习惯结婚b不生育子女的可以结婚c禁止结婚D若男女双方遵守计划生育的规定,可以允许结婚6、甲、乙夫妻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依我国法律规定,()。

A丙可以代理b在甲乙双方同意下,丙可以代理c在取得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丙可以代理D丙不能代理7、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

A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b应维持其生活c应给予定期帮助D应给予长期帮助8、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是()。

A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b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不同c公民或法人D公民、法人、国家或其他组织9、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继承发生效力的时间,继承开始的时间应是()。

A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的时间b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c遗产被确定的时间D遣产分割的时间三、多项选择1、我国婚姻法规定,下列情况禁止结婚()。

A直系血亲b远近姻亲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D麻疯病患者e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2、我国结婚登记的程序包括下列步骤()。

A申请b审查c举行仪式D公告e登记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离婚申请,必须查明()。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

一、客观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例1.甲与丁于2000年3月结婚。

同年6月,甲、乙、丙创建一合伙企业。

2009年,甲与丁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

对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属于甲个人财产B. 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的财产份额C. 丁欲取得合伙人的地位,须经乙、丙同意D. 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则乙、丙必须购买甲的财产份额★考核知识点: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4.3)考核知识点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例2.甲有一独女乙,甲死后留有房产1套、存款若干。

甲生前立有遗嘱,言明死后其存款给侄子丙,并指定由律师陈某执行该遗赠。

陈某通知乙和丙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依据我国《继承法》,应视为()A.乙接受继承、丙接受遗赠 B.乙放弃继承、丙放弃受遗赠 C.乙接受继承,丙放弃受遗赠 D.乙放弃继承,丙接受遗赠★考核知识点: 接受遗嘱继承和接受遗赠权利的行使方式 (二.3.4)考核知识点解释: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完整word)婚姻与继承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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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婚姻法、继承法概述第一节婚姻法、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1、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义务和权利性规范、授权性规范)(2)婚姻法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3)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规定和调整作用(4)婚姻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婚姻法的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2)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3)具有明显的伦理性;(4)具有法律的强制性3、我国婚姻法是一个以《宪法》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为主干的,由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规范体系。

4、广义的继承法:古代的继承法,同时调整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社会关系,适应着古代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的要求。

狭义的继承法:近代的继承法,仅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确立于资本主义法制形成之后,适应着近现代社会的特点.5、继承法的特征(了解):(1)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2)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3)继承法是强行法第二节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1、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家庭立法(1)1950年《婚姻法》-—第一部;(2)1980年《婚姻法》;(3)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2、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突破P14~16(记相关的知识点)第二章婚姻制度、继承制度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概述1、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1)婚姻必须使男女两性的结合(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3)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2、婚姻家庭关系主要内容(1)人身关系:A、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B、婚姻家庭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并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

(2)财产关系:从属和依附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3、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1)自然属性:A、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B、通过生育而实现人种的繁衍和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C、某些自然规律对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起到制约、影响作用。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考试大纲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考试大纲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考试大纲课程编号:070413课程类别:学科基础课总学时数:32学分数:2一、考试对象法学本科生二、考试目的《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课程考试旨在考察婚姻、继承法学基本知识的基础上,注重考察学生对于基本概念、特征、理论的理解与掌握、熟练的运用所学的知识点分析解决案例的能力,以及一定程度的抽象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

本门课程考核要求由低到高共分为“了解”、“掌握”、“熟练掌握”三个层次。

其含义:了解,指学生能懂得所学知识,能在有关问题中认识或再现它们;掌握,指学生清楚地理解所学知识(例如,合同违约的类型分为哪几种),并且能在案例中正确地识别它们;熟练掌握,指学生能较为深刻理解所学知识,在此基础上灵活的运用,解决现实中发生的纠纷和问题。

三、考试方法和考试时间1、考试方法:(考查闭卷笔试)2、记分方式:百分制,满分为100分3、考试时间:90分钟4、试题总数:37题5、命题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命题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考查学生对本课程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主要知识点学习、理解和掌握的情况。

命题的原则是:题目数量多、份量小,范围广,最基本的知识一般占50%左右,较灵活的题目占30%左右,较难的题目占20%左右。

其中绝大多数是中小题目,但至少有2题案例分析题与3题简答、论述题。

6、题目类(1)判断题(下列各题,你认为正确的,请在题干的括号内打“√”,错的打“×”。

每题1分,共10分)(2)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小题的备选答案中,请把你认为正确答案的题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

每题1分,共10题,10分)(3)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小题的备选答案中,请把你认为正确答案的题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

每题2分,少选与多选都不得分,共10题,20分)(4)简答题(每题5分,共4题,20分)(5)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2题,40分)四、考试内容、要求第一章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一、婚姻家庭的概念理解家庭的概念,应注意家庭的两个特征:第一,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的复习要点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的复习要点

1、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是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构成的,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婚生子女的推定:子女系生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该子女即被法律推定为生母与生母之夫的婚生子女。

3、义绝:义绝。

是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

指如果夫妻之间或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亲属间或双方的亲属间出现了一定的事件,经官司处断后,认为夫妇之义当绝,强迫离异,若不离异,即予处罚。

这反映了封建统治阶级对婚姻家庭的直接干预。

依唐律、宋刑统(妻无七出条疏议)的解释,包括五种情形:①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②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③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④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夫与妻母奸,⑤妻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义绝乃强制离婚,与出妻不同。

“七出”是于礼应出,于法可出,而非必出,弃妻的决定权在丈夫手中。

而合当义绝而不离者,须依律科刑。

4、转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换言之,转继承实际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

5、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指在离婚过程中,夫妻一方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隐藏,是指把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藏匿,不让对方知道。

转移,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从一处所移到另一处所,使其脱离对方的控制或支配。

变卖,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

毁损,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毁灭、损坏,或使其从物质形态上完全消失,或虽不完全消失但使其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其价值。

《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复习大纲

《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复习大纲

《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复习大纲马忆南编写第一章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法第一节婚姻家庭与社会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属性和功能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一古代婚姻家庭法二近现代婚姻家庭法第三节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法制建设一旧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二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法制建设概况三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制建设1、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和贯彻2、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3、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第二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三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点第二节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渊源二婚姻家庭法和相关法律的联系和区别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家庭法的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二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第一节亲属概说一亲属的概念和亲属制度的沿革二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和法律调整的范围第二节亲系和亲等一亲系及其类别二亲等及其计算方法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法律效力一亲属关系的变动二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第一节概说一婚姻的成立及其要件二结婚制度的沿革第二节结婚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1、当事人须有结婚的合意2、当事人须到达法定婚龄3、当事人的结合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二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2、禁止结婚的疾病第三节结婚程序一婚约二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三事实婚姻和补办结婚登记第四节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一无效婚和可撤销婚制度在结婚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无效婚姻1、婚姻无效的原因2、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三可撤销婚姻1、婚姻撤销的原因2、婚姻撤销的宣告程序四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

1、对当事人的后果2、对当事人子女的后果第五章夫妻关系第一节概说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一夫妻的姓名权二夫妻的人身自由权三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四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外国立法例1、婚姻住所决定权2、同居义务3、忠实义务4、日常家事代理权第三节夫妻财产关系一夫妻财产制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种类2、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3、我国现行的约定夫妻财产制二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外国立法例第一节概说一婚姻的终止和离婚1、婚姻终止的原因2、离婚与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区别。

婚姻法、继承法高频考点汇粹

婚姻法、继承法高频考点汇粹

婚姻法、继承法高频考点汇粹婚姻法1、考点:无效婚姻的表现形式所谓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程序,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婚姻。

无效婚姻包括以下两类:(1)有违反《婚姻法》行为的的婚姻。

一般指不符合婚姻法定条件的婚姻,包括非自愿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姻婚龄的;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麻风病或性病未治愈的等。

(2)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明的婚姻。

包括婚姻当事人或第三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伪造结婚证件,冒名顶替登记结婚等违法成立的婚姻。

2、考点: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

第7条规定:对个财产还是夫妻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

当事人若举不出有为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新婚姻法出台之后,本条规定不再适用。

我国新的婚姻法出台之后,就夫妻的财产方面都作了很大的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

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

当事人若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考点: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婚姻法第33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

婚姻家庭继承法司考题

婚姻家庭继承法司考题

婚姻家庭继承法司考题第一节:引言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指规范婚姻家庭中继承权益的法律法规。

在司法考试中,婚姻家庭继承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涉及到夫妻之间的继承、子女对父母的继承,以及其他关联人之间的继承等方面。

本文将围绕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司考题展开探讨,结合实际情景深入分析。

第二节:夫妻之间的继承权益根据我国的婚姻家庭继承法相关规定,夫妻之间享有一定的继承权益。

具体而言,首先应该解决的是配偶的继承顺序问题。

通常情况下,夫妻之间享有优先继承的权益,即配偶具有第一顺位继承权。

然而,在继承顺位中,还存在父母和子女的存在。

在考试中可能会出现这样一道题目:问:若某人去世,其遗产包括房产和存款,其婚姻家庭成员有配偶、父母和子女,根据我国婚姻家庭继承法规定,请问继承顺序是怎样的?解析:根据规定,配偶在继承顺位中具有优先权,即配偶继承优先于父母和子女。

在这个案例中,配偶首先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如果配偶先去世或放弃继承权,则父母和子女才能按照相关规定享有继承遗产的权益。

第三节:子女对父母的继承权益婚姻家庭继承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即子女对父母享有继承权益。

这是一种血缘关系的继承,子女在父母去世后有权继承父母的财产。

题目可能会涉及子女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比例等问题:问:某人去世,其遗产价值为100万元,其有两个子女A和B,根据我国婚姻家庭继承法规定,请问A和B各自继承遗产的具体比例是多少?解析:根据规定,子女对父母的继承权益是平等的。

在这个案例中,遗产总值为100万元,A和B各自将继承一半的遗产,即50万元。

第四节:其他关联人之间的继承权益除了夫妻和子女之间的继承权益外,婚姻家庭继承法还涉及到其他关联人之间的继承问题。

这些关联人可能是兄弟姐妹、姑姐弟兄、亲属及其他有关人等。

考试中可能出现这样一道题目:问:某人去世,其遗产为一处房产,其有两个兄弟C和D,根据我国婚姻家庭继承法规定,请问C和D分别享有继承遗产的比例是多少?解析:在这个案例中,婚姻家庭继承法规定了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比例。

婚姻法、继承法主要考点

婚姻法、继承法主要考点

婚姻法主要考点法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一、离婚的标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夫妻财产分割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制度内容
婚姻家庭法定义: 规定婚姻家庭关 系产生、变更和 消灭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 则:婚姻自由、一 夫一妻、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 权益、照顾无过错 方、尊重老人合法 权益。
婚姻家庭法主要 内容:结婚制度、 夫妻关系、父母 子女关系、离婚 制度。
婚姻家庭法的作 用:维护家庭和 睦、保障家庭成 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和谐发 展。
汇报人:XX
目录
CONTENTS
01. 婚 姻 家 庭 法 概 述 02. 婚 姻 家 庭 法 的 基 本 制 度 03. 继 承 法 概 述 04. 法 定 继 承 05. 遗 嘱 继 承 和 遗 赠 06. 遗 产 的 处 理 和 分 配
婚姻家庭法的定义和性质
●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的法律规范。
● 婚姻家庭法具有以下性质: (1) 身份法性质:婚姻家庭法主要涉及身份关系,即夫妻、父母子女等 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 亲属法性质:婚姻家庭法不仅调整夫妻之间的关系,还涉及其他 亲属之间的关系,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3) 财产法性质:婚姻家庭法在调整身份关系的同时, 也涉及财产关系的调整,如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等。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制度概述
婚姻家庭法定义: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和家庭成员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 合法权益等。
婚姻家庭法主要内容: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婚姻的解除等。
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的关系:继承法是规定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与婚姻家 庭法密切相关,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保护和管理遗产:遗 产管理人应当采取必 要的措施,确保遗产 的安全和完整,防止 遗产的损失或被侵占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期考重点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期考重点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期考重点一、名词解释:婚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收养或抚养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男女双方有权根据本人意愿选择配偶,决定与谁结婚、什么时候结婚、是否结婚等,任何人不得包办、强制或干涉。

离婚自由:是指终止结婚的自由。

家庭暴力:是指用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方法,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隐蔽性、连续性、严重性、多样性)婚姻无效:也称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夫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及清算,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的法律益进行监督、保护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狭义的监护是指无父母或父母不能照护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继承人,依法取消原有的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称,是指法律以明确规范的形式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的分配原则等的一种继承方式。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未丧失继承权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其父母应继承遗产份额的一种特殊的法定继承制度。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的,该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在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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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婚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收养或抚养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男女双方有权根据本人意愿选择配偶,决定与谁结婚、什么时候结婚、是否结婚等,任何人不得包办、强制或干涉。

离婚自由:是指终止结婚的自由。

家庭暴力:是指用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方法,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隐蔽性、连续性、严重性、多样性)婚姻无效:也称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夫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及清算,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的法律制度。

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探望权:也称探视权、交往权,是指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离婚父母一方依法享有定期看望子女并与之保持正常联络与交往的权利。

收养:是指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监护:广义的监护是指对一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保护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狭义的监护是指无父母或父母不能照护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继承人,依法取消原有的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称,是指法律以明确规范的形式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的分配原则等的一种继承方式。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未丧失继承权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其父母应继承遗产份额的一种特殊的法定继承制度。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的,该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在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包括公民和集体组织)签订的有关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权利的协议。

二、简答:(一)包办和买卖的区别:1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强迫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

2、两者都严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但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婚姻则不以此为目的,买卖婚姻肯定是包办婚姻,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

(二)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两个或更多的婚姻关系重叠。

(法律上和事实上)法律后果:1、违反一夫一妻制所缔结的婚姻无效。

2、重婚是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

3、重婚是构成无过错一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之一。

4、从刑法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婚姻成立的要件:1、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本身各自必须具有的状况及相互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分为必备条件、禁止条件。

2、形式要件,是指符合法律要求的婚姻成立的方式或程序,具有公示、公信特点。

婚姻的必备条件:第一,男女双方有结婚合意(合意:当事人具有婚姻行为能力;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真实;表示同意结婚意思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达到法定婚龄:男22,女20(四)婚姻无效的内容: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

通过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是婚姻无效的唯一法定程序。

请求人的范围(利害关系人):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法定婚龄为由: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五)婚姻撤销的内容:1、婚姻课撤销的原因。

在我国,因受胁迫而结婚是请求撤销婚姻的唯一理由。

2请求权;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只能由婚姻关系中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享有和行使。

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程序,申请撤销婚姻请求权人,依法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

4、法律后果,婚姻被依法撤销的,自始无效。

(六)特有财产的范围:1、一方的婚前财产;2、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七)夫妻订立财产约定依法必须具备的成立要件:1、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八)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1、夫妻为婚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3、履行法定赡养扶养义务所负债务;4、夫妻一方或双方因共同财产管理之需所生的债务;5、夫妻一方因继承遗产所负债务;6、为支付婚姻家庭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债务;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8、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9、其他在婚姻生活中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九)登记离婚的条件:1、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2、适当安排子女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已作适当分割;4、无其他与离婚有关的争议;5、夫妻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十一)诉讼离婚程序的特别规定:1、对丈夫离婚起诉的限制:在妻子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丈夫不得提出离婚;2、对军人配偶离婚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十二)离婚时行使补偿请求权的条件: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2、夫妻一方对婚姻家庭有特别贡献;3、夫妻一方主动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4、补偿请求权只能在离婚时行使。

(十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情形:1、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行为;2、夫妻一方有过错;3、存在损害事实(另一方受到了损害)。

4、夫妻一方的过错与另一方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十四)收养的法律特征: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收养是设立或变更亲属身份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3、收养是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4、收养只能发生在无直系血缘关系或非直系血亲关系的自然人之间。

(十五)收养的法律效力: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产生法律拟制的近亲属关系;3、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4、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消除。

(十六)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2、未成年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3、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后恢复;4、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给付生活费义务和经济补偿;5、生父母对养父母的经济补偿;6、养子女在收养期间所应得的个人财产应归属于养子女所有。

(十七)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2、继承权平等原则;3、养老育幼原则;4、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原则;5、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十八)继承权丧失的事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十九)遗产的范围: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二十)代位继承的条件:1、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代位继承发生的前提条件和唯一的法定原因;2、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3、代位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4、被代位人生前存在有效的继承权;5、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不适用于遗嘱继承;6、代位继承人原则上至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

(二十一)转继承的条件:1、被转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2、被转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存在有效的继承权;3、转继承人承受被转继承人有权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十二)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1、性质不同,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人所行使的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而不是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代位继承具有替补继承的性质。

而转继承是连续发生两次继承,转继承人所享有的是分割被转继承人应取得的遗产份额,而不是取得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所以,转继承具有连续继承的性质。

2、发生条件不同,代位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同时并非任何人死亡都会发生代位继承,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任何一个继承人符合这一条件,均可成为被转继承人。

3、权利主体不同,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也包括遗嘱继承人。

4、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于法定继承中,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而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又可适用于遗嘱继承,还可以适用于遗赠。

(二十三)遗赠的法律特点:1、遗赠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3、遗嘱是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4、遗赠是由受遗赠人亲自行使受遗赠权的行为;5、遗赠具有无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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