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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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

A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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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TK-HA- (OW)-053 支持性文件A 版

第1 次修改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结合紫金山金铜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2、矿、厂(处、室)两级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矿安全生产档案的收集、分类和归档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3、根据公司安全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矿和各厂要建立安全学习、教育、会议记录的档案管理,建立部门自查和安全消防大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

档案,

矿、厂两级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建立事故登记档案、安全技术资料档案、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台账、安全文件档案、安全设施监测档案、员工健康档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档案,基建处要建立各项建筑物的安全资料档案,动力设备处要建立各种特种设备的安全资料档案,环保水保处要建立环保设施和各尾矿坝、防洪设施的安全资料档案,各厂还应建立安全设施运行档案。各种安全生产档案应分类保存。

4、档案名称及编号、分类应简明扼要,以能充分表示档案内容、性质为原则,且有一定范畴,不宜笼统含混。档案应编制“档案分类编号表”,即将所有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编号,用一定顺序依次排列,以便查阅。档案分类各级编号内应预留若干空档,以备将来组织扩大或业务增加时,随时增补之用。

5、档案如系新档案,应就按“档案分类编号表”查明该案件所属类别及其案件性质,按时间顺序加以分类并在案件前注明编号。

6、安全档案的保存期限应依据文件的具体内容和部门的性质给予确定,一般性安全文件和资料,原则上应保存二至三年。

7、安全文件和资料的发放应按照体系管理中的文件控制程序和记录程序进行,必须注名领用部门、实施日期、发布时间,领用人必须签名。

8、回收和作废的安全文件,应统一包装并注明文件名称和作废字样或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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