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税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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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政策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政策

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按照《上海市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 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18号) 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 计划”等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 扣除。



扣除项目
扣除内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15号),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
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3.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薪金额超过实际发放额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
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折旧或摊销的最低年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
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3、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
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

建设工程合同增值税怎么算

建设工程合同增值税怎么算

建设工程合同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及注意事项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日益繁荣,建设工程合同的增值税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建筑业缴纳的主体流转税从营业税转化为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收政策、会计核算模式等与营业税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对建筑业的整体税负、核算方式以及税务管理等产生较大的影响。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设工程合同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及注意事项。

一、增值税计算方法1.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9%。

(2)计算公式为:增值税税前造价× 9%,其中税前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工程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所有造价项目均按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的价格计算。

2.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3%。

(2)计算公式为:增值税税前造价× 3%。

二、注意事项1. 合同金额的确定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合同金额应包含增值税。

根据税法规定,合同金额应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计算。

因此,在确定合同金额时,应将增值税额单独列明,不得计入工程造价。

2. 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建筑企业在采购原材料、设备等过程中,应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依据。

同时,企业应妥善保管增值税发票,防止丢失、损坏等情况发生,以免影响税额抵扣。

3. 增值税的申报与缴纳建筑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按时申报增值税,并依法缴纳税款。

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应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确保税款的真实、准确、完整。

4.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税务风险防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企业应关注税务风险,合规经营。

例如,在采购环节,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尽量降低采购项目的增值额,以实现最大的税后收益。

同时,企业还应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避免因政策变化带来的税务风险。

总之,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及注意事项是建筑企业必须掌握的关键内容。

只有充分了解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严格遵守税务法规,才能有效降低税负,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建筑工程税费的法律规定(3篇)

建筑工程税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筑工程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税费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建筑工程税费的法律规定,对于规范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建筑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建筑工程税费的概念、法律规定、征收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建筑工程税费的概念建筑工程税费是指在建筑工程过程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等缴纳的各种税费。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增值税:对建筑工程中的货物、劳务等增值部分征收的税费。

2. 印花税:对建筑工程中的合同、凭证等征收的税费。

3. 土地增值税:对土地转让、出租等行为征收的税费。

4. 房产税:对房产的拥有者征收的税费。

5.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地方性税费。

三、建筑工程税费的法律规定1.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税率为6%,对建筑工程中的货物、劳务等增值部分征收。

具体征收范围包括:(1)建筑工程中的建筑材料、设备等货物销售;(2)建筑工程中的劳务服务,如设计、施工、监理等;(3)建筑工程中的建筑安装工程。

2. 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税率为0.05%,对建筑工程中的合同、凭证等征收。

具体征收范围包括:(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建筑工程设计、监理合同;(3)建筑工程保险合同;(4)建筑工程借款合同等。

3. 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30%,对土地转让、出租等行为征收。

具体征收范围包括:(1)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3)土地使用权出租等。

4. 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为1.2%,对房产的拥有者征收。

具体征收范围包括:(1)住宅房产;(2)非住宅房产;(3)房产租赁等。

5.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地方性税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建税的税率为3%,对建筑工程中的增值税、营业税等税费征收。

建筑业应该缴纳哪些税

建筑业应该缴纳哪些税

建筑业应该缴纳哪些税(费)?中国商事登记网 2008-10-07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主要涉及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等。

(一)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提供工程服务,向顾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总和,又称营业额。

税目为建筑业,税率为3%。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凡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建筑安装业务工程总承包人,均为其分包或者转包工程业务应纳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代扣营业税后,应依照现行有关纳税地点的规定,向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建筑企业以包工包料或包工代购料形式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格在内。

但对建筑企业确以包清工形式从事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其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对境外机构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缴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没有机构的,则境内所设机构负责缴纳其承包工程营业税,并负责扣缴分包或转包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但有代理者的,则不论其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款均由代理者扣缴;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没有机构,又没有代理者的,不论其总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税款均由建设单位扣缴。

建筑业税种及税率介绍

建筑业税种及税率介绍

建筑业税种介绍(广东)2008年04月10日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绿化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送电线路等工程作业。

(含有线电视初装费)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应按如下规定缴纳地方税:一、营业税(惠州市按营业额的3%征收)以向顾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依3%税率计算缴纳。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惠州市按营业税的7%征收)以缴纳营业税税款为依据按7%计算缴纳。

三、教育费附加(惠州市按营业税的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营业税的2%征收)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按教育费附加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率2%计算缴纳。

四、堤围防护费(按营业额的1‰征收)按实际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一计征。

五、企业所得税(惠州核定征收率为营业收入的2.5%,税率25%,应税所得率10%)企业或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分别按如下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1)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查帐计征办法纳税,适用税率为2 5%(2)帐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核定征收率的方法纳税。

六、个人所得税(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分别按如下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①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查帐计征方法纳税,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

②帐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核定征收率的方法纳税。

(2)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以及支付给为其提供劳务的个人的报酬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七、印花税(按营业收入的0.3‰征收)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包括在境外书立、境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建筑行业混合销售涉及的两个税法文件分析

建筑行业混合销售涉及的两个税法文件分析

自产货物+建筑安装业务模式的两个文件第一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税总政策解读: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明确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税总政策解读:明确甲方无论是自行采购电梯交给电梯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安装,还是从电梯企业采购电梯并由其安装,电梯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同时,对电梯进行日常清洁、润滑等保养服务,应按现代服务适用6%的税率计税。

第二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税总政策解读:关于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的计税方法及后续机器设备维护保养服务的适用税率问题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按照现行规定,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

建筑业: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建筑业: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精品优质】价值文档首发!建筑业: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
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10]91号):四、项目部所在地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认: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征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总机。

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

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

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行业现行相关税收政策

建筑行业现行相关税收政策

建筑行业现行相关税收政策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 6号)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施工企业有关的税收及费用

建筑施工企业有关的税收及费用

施工企业有关的税收和费用1、税金建筑工程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般习惯称为“两税一费”。

(1)营业税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税应纳税额一般根据计税金额(计税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施工企业营业额(施工产值)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收取的全部收入,其营业税率为3%。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建设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无论由谁采购供应,与对方如何结算,其原材料和设备的价款均应纳入施工企业的营业额内。

(2)城乡维护建设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是为筹集城乡维护和建设资金而开征的一种附加税。

城乡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有义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施工企业的城乡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乡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或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是为了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而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是有义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施工企业的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

施工企业依据税法应缴纳的税金,合计税率为营业额的 3.3%。

而企业的税金来源是工程收入,根据建设部和北京市建委文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或开发商计取的工程税金,按工程直接费、间接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之和的3.4%计算(约占含税工程造价的3.288%)。

2、所得税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收益额为征收对象的税。

收益有总收益额和纯收益额之分,总收益是指纳税人的全部收入额,纯收益额是指在总收入额中减去成本费用之后之余额(即税前利润)。

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

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

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一、建筑业营业税(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1号)5.《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2号)(二)税目及税率1.税目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建筑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2)安装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3)修缮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2.税率建筑业税目适用3%营业税税率。

(三)计税营业额1.建筑业营业额基本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建筑施工企业有关的税收及费用

建筑施工企业有关的税收及费用

施工企业有关的税收和费用1、税金建筑工程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般习惯称为“两税一费” 。

(1)营业税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税应纳税额一般根据计税金额(计税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 适用税率。

施工企业营业额(施工产值)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收取的全部收入,其营业税率为3%。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建设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无论由谁采购供应,与对方如何结算,其原材料和设备的价款均应纳入施工企业的营业额内。

(2)城乡维护建设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是为筹集城乡维护和建设资金而开征的一种附加税。

城乡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有义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施工企业的城乡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乡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或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是为了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而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是有义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施工企业的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

施工企业依据税法应缴纳的税金,合计税率为营业额的 3.3%。

而企业的税金来源是工程收入,根据建设部和北京市建委文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或开发商计取的工程税金,按工程直接费、间接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之和的3.4%计算(约占含税工程造价的3.288%)。

2、所得税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收益额为征收对象的税。

收益有总收益额和纯收益额之分,总收益是指纳税人的全部收入额,纯收益额是指在总收入额中减去成本费用之后之余额(即税前利润)。

建筑工程合同税目

建筑工程合同税目

一、增值税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建筑服务应征收增值税。

甲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依据当前国家标准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若乙方为法人实体,则需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的计算基础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建筑工程合同属于应税凭证,甲乙双方均需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具体税额根据合同金额按比例贴花。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附加税费。

乙方在缴纳上述税费的同时,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五、地方教育附加费除了国家规定的教育费附加外,部分地区还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

甲乙双方应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具体规定,确定是否需缴纳此项费用。

六、资源税若建筑工程涉及矿产资源的开采,乙方应依法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依照国家相关税法执行。

七、土地增值税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乙方应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和税率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执行。

八、环保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乙方若在施工过程中产生污染物排放,应当依法申报并缴纳环保税。

环保税的具体税额根据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染当量值计算得出。

九、个人所得税如果乙方为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其从建筑工程中获得的收入需依法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计算方法按照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税目外,还可能涉及到其他地方性税费或者特定行业的税费。

甲乙双方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其他税费的缴纳责任。

建筑工程合同中的税目范本需要根据国家税法的最新规定以及项目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在签订合同时,甲乙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各项税费的责任分配,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同时,建议在合同中设置税务调整条款,以应对税法变动带来的影响。

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计算⽅法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计算⽅法 建筑企业涉及的税种较多,其中较重要的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以下是⼩编分享的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计算⽅法,欢迎⼤家阅读! 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计算⽅法篇1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暂⾏办法 第⼀条为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条实⾏独⽴经济核算的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程作业的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业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分期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实⾏独⽴经济核算的建筑业企业,其应纳所得税额按下列办法计算缴纳。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税率 第四条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收⼊总额-准予扣除项⽬⾦额 ⼀、收⼊总额建筑业企业的收⼊是指企业在⽣产经营活动中,由于⼯程施⼯、提供劳务、作业以及销售产品等所取得的收⼊,包括⼯程价款收⼊(含⼯程索赔收⼊,向发包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基⾦、劳动保险基⾦、施⼯机构调迁费)、劳务、作业收⼊、产品销售收⼊、设备租赁收⼊、材料销售收⼊、多种经营收⼊以及其他业务收⼊。

(⼀)⼯程价款收⼊的确认 1、按⽬前⼯程价款结算办法,签订⼯程合同的,⼯程价款收⼊可按下列⽅式予以确认: (1)实⾏合同完成后⼀次结算⼯程价款办法的⼯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后,施⼯企业与发包单位进⾏⼯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的实观; (2)实⾏旬末或⽉中预⽀、⽉末结算、竣⼯后清算办法的⼯程合同,应接⽉确认收⼊的实现; (3)实⾏按⼯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次)结算⼯程价款结算办法的⼯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段(次)确认已完阶段收⼊的实现; (4)实⾏其他结算⽅式的⼯程合同,其合同收⼊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式和结算时间与发包单位结算⼯程价款时,⼀次或分次确认收⼊的实现。

工程施工建筑业报税

工程施工建筑业报税

一、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劳务。

这意味着,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依法纳税。

二、计税依据建筑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承包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筑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

三、建筑业营业税税率1. 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

2. 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

3. 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2%。

4. 城建税的税率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四、报税流程1. 按月申报纳税如果企业自开发票,按月申报纳税。

每月15日之前,企业需向税务机关申报上月营业收入额,并缴纳相应的税费。

2. 开票结算工程款时纳税如果企业每次去税局开票结算工程款,则在开票时就要根据开票金额缴纳税收。

五、注意事项1. 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的义务,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2. 企业在申报纳税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

3. 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4. 企业应关注税法变化,及时调整纳税策略。

六、税收优惠政策1.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建筑业项目,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 对小微建筑业企业,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总之,工程施工建筑业报税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确保税收合规。

同时,关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竞争力。

建筑业需要交哪几种税

建筑业需要交哪几种税

建筑业需要交哪几种税?税率分别是多少?1、营业税:税率3%。

2、城建税:按营业税的5%计税。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3%计税4、企业所得税:按调整后利润总额计算纳税额。

税率:3万元(含3万元)以下税率18%,3万--10万元(含10万元)税率27%,10万元以上33%。

5、房产税:计税依据有两种(1)按房产原值计算: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0%至30%)*1.2%(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

税率:大城市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0.4元至8元;小城市0.3元至6元。

7、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是以应税车船为征税对象的计量标准为计税依据,实行定额征收。

8、印花税: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如: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借款合同、营业帐簿等。

税率分为;(1)比例税率:万分之0.5、万分之3、万分之5、千分之1。

(2)定额税率:按件贴花,税额5元。

9、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工资、薪金。

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

建筑业需要交哪几种税?建筑企业分包单位的营业税由总包单位代扣代缴,A公司的营业税应该由你们一起交了,A公司和你们一起去税务局开税务分割单,A公司拿着税务分割单和你们的缴税证明就可以去税务局开发票,不需再交钱,他们应该承担的税款在你们给他们付款的时候扣下来,例如,一个工程,你们签2000万,其中1000万分包给A公司做,营业税及附加3.41%,你们给税务局交68.2万,A公司只要拿总包的完税证明去税务局开分割单,不需再交,但你们付A公司款只有1000-34.1=965.9万,相当于这1000万的税最终还是A公司交的。

税率分别是多少?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的地方所得税。

另外,再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浦东新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0年前免征地方所得税)。

建筑业企业如何缴纳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

建筑业企业如何缴纳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

建筑业企业如何缴纳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在讨论如何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建筑业企业的基本情况。

建筑业作为一个重要的行业,涵盖了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工程建设等多个领域。

作为一家建筑业企业,合规缴纳税款是营运的重要一环,因此了解如何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营业税是一种与企业的销售额相关的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各地的营业税税率略有差异。

建筑业企业根据所从事的具体项目和经营模式,需要根据相关税法依法缴纳相应的营业税。

在缴纳营业税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建筑业企业应确保合规运营,遵守国家相关税法规定。

这包括注册并获得合法的工商执照,并确保企业的营业行为符合注册及所从事的业务范围。

其次,建筑业企业需要及时记录和报告销售额,并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计算营业税的应纳税额。

在计算过程中,企业应注意纳税额的减免规定,例如一些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税收减免、免征等。

另外,建筑业企业需要主动了解各种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以便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

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可能会出台一些刺激经济发展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给予减免或者免征营业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建筑业企业需要根据其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和所得额计算方法也在不同地区有所差异,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合法缴纳所得税。

建筑业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企业应准确计算所得税的应纳税额,这包括确认企业的所得额和合理的认定费用。

企业所得额是以企业的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的,因此企业需要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以确保净利润的准确性。

同时,企业在认定费用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其次,建筑业企业需要关注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政策和减免政策,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负担。

企业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的各类费用扣除政策,合理利用各项费用减免,降低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建筑公司纳税标准

建筑公司纳税标准

建筑公司纳税标准建筑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类型,其纳税标准相对较为复杂。

在中国,建筑公司纳税标准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方面。

下面将从这几个方面对建筑公司的纳税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是增值税。

建筑公司作为一种生产性企业,其主要产品是建筑工程和工程设计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建筑公司应当按照法定税率缴纳增值税。

具体来说,对于建筑工程,按照实际发生的增值税额进行计算;对于工程设计服务,按照服务费用的3%进行计算。

建筑公司在缴纳增值税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不得逃避缴纳。

其次是企业所得税。

建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主要是指其从事的建筑工程和工程设计服务所得的利润所需要缴纳的税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建筑公司应当按照法定税率对其企业所得税进行缴纳。

具体来说,建筑公司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地缴纳税款。

最后是土地增值税。

在进行土地开发和房地产开发时,建筑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对于建筑公司从事的土地开发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应当按照法定税率进行缴纳土地增值税。

具体来说,建筑公司应当在取得土地增值收益后的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土地增值税。

综上所述,建筑公司的纳税标准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方面。

建筑公司在纳税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不得逃避缴纳。

同时,建筑公司在纳税过程中,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合理规划税务筹划,降低纳税风险,确保纳税合规。

希望建筑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规,做好纳税工作,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施工合同开票税法依据

施工合同开票税法依据

施工合同开票税法依据一、概述在我国,施工合同开票税法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公告和规定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施工合同的开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具体的操作规范。

二、施工合同开票的税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营业税并向发包方开具营业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营业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营业税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施工企业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发包方开具营业税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

施工企业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借用的发票,不得倒卖、虚开发票。

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公告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公告和规定对施工合同开票的税法依据进行了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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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施一年多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建筑业相关税收规定。

一、主要文件依据(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二)《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四)《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三、建筑服务税目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六)特殊税目注释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建筑业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计税方法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3)总包方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实质是为总包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的服务,分包方可以选择按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五、建筑业销售额的确定(一)基本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1.代为收取并符合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建筑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建筑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特殊规定1.扣除分包款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工程材料款可以作为分包款扣除:(1)开具货物(工程材料)的增值税发票中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和项目名称。

(2)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分包方提供货物(工程材料)的条款约定(包括材料名称、数量及预算金额)。

2.不属于混合销售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3.关于质保金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预缴税款的核算管理1.分项目预缴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建立预缴台账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月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照申报销售额来确定是否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预缴税款的抵减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税款可以在不同项目间抵缴,不需要区分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缴纳的税款。

(四)预缴提供的资料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五)所得税预缴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七、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八、进额税额抵扣(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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