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发〔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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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府发〔2004〕16号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的意见贵阳市国资委网站|更新时间:2008-12-04|来源:市国资委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四次全会关于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进一步加快我省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现就我省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经济结构布局战略性调整的要求,以产权改革为突破口,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国有资本运营质量,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活力,
促进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加大股份制改造力度,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通过多种形式的改革,调整我省国有资本在中小企业中的比例。在2005年底以前,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国有资
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中小企业中基本退出。
三、工作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逃废银行债务,妥善安置职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加快优势企业发展。
四、改革的主要途径和方式
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应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的标准确定,对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总体上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改革改制和调整重组:
(一)通过转让存量资产、吸收外资和民间资本,将资产质量较好、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二)对暂不具备改制条件的企业通过租赁、承包、托管等方式先实行国有民营,待条件成熟后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
(三)对已改制但国有股比重较大的企业,通过转让股权降低国有股比重。
(四)打破现有行业、部门和所有制界限,通过联合、兼并、划转、引资等方式进行资产整合重组。
(五)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争取列入全国关闭破产计划,实行政策性破产;不能列入全国计划,符合破产条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实施破产;对不符合工商管理规定,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予以注销。
(六)鼓励企业职工和经营者整体购买企业国有资产,也可将企业国有产权(股权)整体或部分出售给境内外非国有性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五、主要政策和措施
(一)国有资产处置
1、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查,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依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土地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照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规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信息,竞价转让;有关定价和转让价款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2、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对一次结清全部价款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1年内付清。
对企业经营者或职工整体购买并一次付清价款的,可在《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黔府发〔1998〕39号)规定的基础上,再给予优惠。对收购方自带项目增资的,在出让净资产时给予一定优惠。凡购买企业国有资产、一次性付清价款、安置50%以上职工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价格优惠。具体优惠比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3、改革改制企业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足以支付的可用土地转让收入补足。各地要探索用市场化的手段筹集改革成本,可成立经营国有资产的投资公司等机构,负责盘活、出售企业资产,筹集资金,补充安置职工经费和支付其他改革成本。
4、对企业的各类资产损失,应严格按照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和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企业改革涉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出让金按有关规定收取后,可优先用于安置职工。
(二)企业债务处理
企业改革改制时,要对各类债务进行认真清理,重新核对,制定处理办法。
1、企业拖欠的工资、医疗费、住房公积金以及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经产权持有单位审核,劳动保障部门确认,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改革改制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分期缴纳。企业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以现有资产清偿,也可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转为职工对改制企业的股金。
2、对于金融机构的债权,必须与金融机构协商落实,企业不得借重组、破产之机逃废金融债务。产权持有单位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多种方式妥善处理金融债务。支持产权持有单位对所属多个改革改制企业的债务进行“打包”处理,集中与金融机构进行还款商谈。支持资产经营单位承担还债困难企业的银行债务,相应持有对等债务额度的改制企业股权。
3、对企业之间相互欠债,可协商债权转股权。省内国有企业之间难以偿还的债权,转为改制企业的股权;其他企业的债权争取转为改制企业的股权。
(三)职工安置
1、企业改革改制方案要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2、企业改革改制必须转变国有职工身份,要充分尊重职工意愿,妥善安置职工,按照政策规定处理好劳动关系。对自谋职业的职工,根据黔府发〔1998〕39号文件精神,按其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职工,不得采取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改革重组后的企业可根据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招收原企业职工,但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被新企业录用的职工,经职工本人同意,也可将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企业的股金。
3、企业要妥善处理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改革前社会保险费有欠缴、漏缴、少缴的,改革时必须足额补缴。改革重组后的新企业或产权持有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社保机构为原企业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离退休人员应实行属地社区管理,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4、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内部退养职工从改制时到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从原企业净资产中扣除,由新企业负责发放和按规定缴纳。
六、严格制度,规范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