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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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物流服务
第三十五条从事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物配载、仓储理货和信息服务等物流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事物流服务业的经营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规定。
本条含义如下:
一、从事货运代理等物流服务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1995制定的《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将货运代理、货物仓储服务、货运信息服务等内容纳入运输服务的范畴,明确了相应的管理规定。2004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同步出台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未对货运代理等相关服务业作明确规定,因而有关运输服务的管理失去了上位法依据。之后的几年,我省对于货运代理等运输服务业的管理处在真空状态,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来规范运输服务企业,也没有相应的手段来规范运输服务行为。物流服务业普遍存在经营服务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2008年,交通运输部在修订《道路运输条例》配套规章时,对货运代理的内容作了补充,明确了实行备案制。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2009年国务院制定出台的《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指出,物流服务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领域广,吸纳就业人数多,促进生产、拉动消费作用大,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货运代理等物流服务业,促进道路货运融入现代物流业,条例结合我省物流服务业存在的经营服务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违规经营造成运输安全隐患等问题,规定了物流服务业经营者的备案制度。这对规范物流服务行为,培育物流服务业,引导物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促进道路货运融入现代物流具有重要意义。
二、备案程序、时间和备案机构
物流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首先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时必须持相关登记证件。
三、备案适用对象
备案适用对象包括《条例》实施后新设立的物流服务经营者,还包括《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物流服务经营者。
四、实施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根据本条例规定,从事物流服务业的经营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是强制性规定。因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与相关的工商管理机构建立协调机制,了解有关物流业经营者注册登记的情况,对未按
规定备案的经营者按照本条例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对于条例实施前已经注册登记的物流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允许有较长的过渡期,不得随意按照未备案处罚。
(二)所谓“备案”就是存档备查。它是相对于"审批"的一个概念,即有义务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知道某件事,但不需要批准同意。因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制定有关备案的实施细则,但是不得设臵其他许可条件,将备案变为或者变相地变为行政许可事项。
(三)本条例规定的备案机构是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违反规定要求物流服务经营者向县级以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搬运装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造成货物灭失、损坏。
货物托运人不得瞒报、错报货物性质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搬运装卸从业人员和货物托运人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本条有两层含义。
一、搬运装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避免造成货物灭失、损坏。
本条所称的“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搬运装卸货物的行业标准。所谓“装卸”是指通过人力或专用机械,
将货物装上运载工具或从运载工具卸下的空间移位作业。于装卸相对的是搬运,是指通过人力或专用机械,将货物从运载工具或仓储地点,进行短距离位移的运输作业。人力搬运距离不超过200米,机械搬运不超过400米(站、场作业区内货物搬运除外)。道路运输货物装卸分为机械装卸、人力装卸、起重吊装、危险货物装卸四种。
根据《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1999年第5号令)以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搬运装卸遵守的通用规定有:搬运、装卸是道路货物运输的一个中间环节,搬运装卸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对移动有特殊技术要求的货物,必须按照货物包装上标明的要求、用户提示以及与用户事先约定进行操作。其他具体规定如,搬运装卸人员应对车厢进行清扫,发现车辆、容器、设备不适合装货要求,应立即通知承运人或托运人;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码整齐;清点数量;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对性质不相抵触的货物,可以拼装、分卸;搬运装卸过程中,发现货物包装破损,搬运装卸人员应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承运人,并做好记录;搬运装卸作业完成后,货物需绑扎苫盖篷布的,搬运装卸人员必须将篷布苫盖严密并绑扎牢固。
搬运装卸危险物品,应当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凭专业岗位操作证书上岗作业;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人员对所运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和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装卸作业时,
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入装卸作业区,不转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夏季高温季节装运易燃易爆的危险货物,应当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此外,在装卸危险货物过程中,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按该区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货区;(2)车辆停靠获垛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获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准堵塞安全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3)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火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措施;(4)装卸过程中,驾驶员负责监装监卸,办理货物交接收鉴证手续时要点收点交。装车完毕,驾驶员必须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启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5)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或栏板。若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在保证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6)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7)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行车人员会同押运人员负责看管货物。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装卸危险货物,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12条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的条件进行了规定:(一)年龄不超过6O周岁;(二)初中以上学历;(三)接受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