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59号)
广州市工伤保险基数
广州市工伤保险基数摘要:一、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定义二、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三、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四、广州市工伤保险报销标准五、广州市工伤保险的作用六、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用缴纳标准正文:一、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定义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是指用人单位为本单位所雇佣的职工所支付的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
这个基数用于计算工伤保险的缴费金额,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为20292 元,下限为1890 元。
这个上下限是按照广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的。
三、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广州市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分为不同的档次,单位缴费比例为0.2%、0.4%、0.7%、0.9%、1.1%、1.2%、1.3%、1.4%,个人不用缴费。
缴费比例会根据单位上年度工伤费用收支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制度。
四、广州市工伤保险报销标准广州市工伤保险报销标准包括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和工伤保险报销限额。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包括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相关的门(急) 诊、住院的医疗费用,以及工伤发生当日的门(急) 诊、工伤发生当日起7 天内的住院费用。
工伤保险报销限额则根据工伤程度和医疗费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五、广州市工伤保险的作用广州市工伤保险的作用主要是为职工提供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和生活保障。
工伤保险可以减轻职工因工作受伤带来的经济负担,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用缴纳标准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用缴纳标准分为不同的档次,具体缴费金额需要根据单位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来计算。
粤人社发2011.237号文
(粤人社发〔2011〕23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妥善解决我省企业未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现为广东省户籍,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前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含农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费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
用人单位依法主动补缴或者按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补申报和补缴手续的,不适用本通知。
二、纳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一)直接纳入。
目前仍未参保,原所在单位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单位所在地正式实施《颁布〈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已在原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原固定工和干部,从本通知实施之月起直接纳入单位所在地养老保险统筹。
(二)缴费纳入。
除直接纳入以外的其他未参保人员,自愿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一次性缴费办法缴清费用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缴费办法(一)一次性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依据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确定。
工作年限不含以国家干部(固定工)身份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
劳动关系通过个人的人事档案资料、劳动合同书、工资支付凭证等能证明本人曾有过的工作经历的材料,或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确定。
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实施83号文之月;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建立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之月;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建立临时工养老保险之月。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8.15
•【字号】穗人社发[2011]112号
•【施行日期】2011.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1〕112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本局清理并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附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80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80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加强我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规范管理,现将《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7月29日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招(聘)用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需进行就业登记的,依照本法执行。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城镇劳动者、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市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进行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用人单位招(聘)用境外劳动者(外国人,或台、港、澳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作保险待遇简明表
70% 本人工资 60% 50个月 40个月 25个月 本人工资 15个月 8个月 4个月 15个月 14个月 13个月 12个月 10个月 8个月 6个月 4个月 2个月 1个月 6个月
五项条件四项需要护理者 6 生活 护理费 五项条件三项需要护理者
二级伤残
三级伤残
五项条件一至二项需要护 理者
四级伤残 一级伤残 二级伤残 三级伤残 四级伤残 五级伤残 六级伤残 七级伤残 八级伤残
2、社保缴费工资低于职工实际工资,工伤待遇补差仲裁。(参见第58条) 3、结合劳动争议,考虑加班工资、高温补贴、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差额等诉 求。
5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 五级伤残 动关系,难以安排工 作的 六级伤残 一 次 性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一 次 性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因工死 亡丧葬 补助金 五级伤残 六级伤残 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 七级伤残 动关系;或七级至十 级职工合同期满终止 八级伤残 或解除合同的 九级伤残 十级伤残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跨 一级伤残 统筹地区户籍职工, 二级伤残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三级伤残 的 四级伤残 五级伤残 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 六级伤残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 七级伤残 动关系;或七级至十 八级伤残 级职工合同期满终止 九级伤残 或解除合同的 十级伤残 因工死亡职工 近亲属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 亲属每人每月30%, 工伤保险 之和不应高于因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 基金 工死亡职工生前 每人每月增加10% 的工资 20倍 工伤保险 基金 一次性支付
十级伤残
7个月
13
1、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6年7月1日起佛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5151元,即按3091元/月计算。
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施工承包单位信用登记制度。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不如实申报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导致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或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施工承包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其不良行为记载入该单位的信用手册及资料档案。
对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以及已开始施工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一次性缴纳该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施工承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其全部建筑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参与项目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管理,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凭据之一。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信息资料,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负担。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文书应当明确工伤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并注明发生工伤伤害时从事用人单位所承包建设项目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手续。按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建设单位将项目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实施的,由该专业施工单位负责办理该专业工程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施工单位以下统称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应当以“施工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作为参保单位。地税部门审核参保单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以及金额等建筑施工合同基本信息后,按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并出具《税收通用缴款书》作为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广州工伤保险工资标准
广州工伤保险工资标准工伤保险是指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而造成的伤残、死亡的,由国家和社会依法给予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广州作为中国经济发达地区之一,对于工伤保险工资标准也有着相应的规定。
首先,根据广州市《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康复、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其中,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并公布。
具体标准如下:对于工伤伤残职工,按照工伤伤残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的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伤残津贴标准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职工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通常来说,伤残等级越高,伤残津贴标准也越高。
此外,对于因工死亡的职工,其遗属可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也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
其次,广州市还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康复治疗等,由用人单位支付。
广州市规定了工伤医疗的报销比例和范围,确保工伤职工在工伤期间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此外,广州市还对工伤保险的工资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广州市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工伤期间可享受工资待遇,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同时,对于因工死亡的职工,其遗属也可获得一定比例的工资待遇。
总的来说,广州市对工伤保险工资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工伤职工在受伤或患病期间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和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些规定的实施,不仅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能够共同遵守这些规定,共同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共同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穗人社函[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4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省政府《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123号),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通知执行。
二、生育保险缴费率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85%缴纳。
三、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并同时继续为其缴费的;(二)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但在当年转业、复员、退伍的人员及当年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人员,已按规定及时参加生育保险者,不受累计满1年的限定。
四、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或流产时,享受下列待遇的标准为:(一)生育津贴。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发放生育津贴。
计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按自然天数。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含原领取非全额工资者)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二)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按生育津贴的规定执行。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3]2号
用 人单 位在省 内跨 市( 州) 统筹 地 区整体 搬迁后 。 工 伤 职 工 与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f 聘用) 关系, 并 同 时 终 结 工 伤
保 险关系时 . 工 伤 职 工 的 一 次 性 工 伤 医疗 补 助 金 和 一 次 性 伤
残就 业补助金 待遇 . 由 迁 入 地 以 统 筹 地 区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为基 数 , 按 照《 工伤保 险条例》 等 规 定 的渠 道 予 以 支 付 。
见. 请一并贯 彻执行 。
一
、
各统 筹地 区要按 照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社 会 保 险 法 》 、
二、 事业 单位 、 社会 团体 、 民办非企业单 位 、 基金会 、 律 师 事务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组 织 的 工 作 人 员 遭 受 事 故 伤 害 或 者 患 职业病 的 , 其工 伤范 围 、 工伤认 定 、 劳动能 力鉴定 、 待 遇 标 准等按 照《 工伤 保险条例》 规定执行 。 三、 参 照公务 员法 管理 的事业单 位 、 社 会 团体 工 作 人 员 因工 作 遭 受 事 故 伤 害 或 者 患 职 业 病 的 , 按 照{ 1 - 伤保险条 例》
构 要 加 强 对 事 业 单 位 等 组 织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的 政 策 宣 传 和 相
工 伤保 险待 遇支 付 问题 的请 示 》 ( 成人 社报 f 2 0 1 2 1 3 2 6号) 收
悉。 依 照《 工 伤保险条例》 等规定精神 , 结合我省工作 实际 , 现
批 复 如下 :
第 六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四、 本 通 知 自下 发 之 日起 施 行 。 凡 此 前 文 件 与 本 通 知 规
(已废止)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工伤保险的通知
(已废止)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工伤保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9.07.27•【字号】珠府〔1999〕66号•【施行日期】1999.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已废止)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工伤保险的通知珠府〔1999〕66号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执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保障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市政府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工伤保险。
除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含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经费由财政核拨和财政核拨补助及实行收支两条线(即实行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和计提管理费用)的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珠海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公务员(含依照、参照执行人员)、事业单位职工及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
二、社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所属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总额的千分之五逐月缴纳,缴费工资的确定和申报办法同养老保险的规定。
工伤保险费,属财政拨款人员的,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非财政拨款人员的,在自有经费中列支。
三、工伤事故的定性由市人事局负责。
四、医疗终结鉴定、残废等级的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鉴定标准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1996)执行。
五、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原则上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该条例未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国家现行企业工伤保险的办法执行。
六、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工伤保险后,停止执行广东省人事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3〕10号),其现已发放的定期待遇(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离退休金和离岗退养人员的生活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改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
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
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重要制度。
在广州市,为了更好地落实工伤保险政策,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
一、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工勤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的缴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广州市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为八类。
各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2%、04%、07%、09%、11%、12%、13%、14%。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三、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2021年版)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粤人社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2021年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有关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2021年版)》等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现将《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目录》的实施和调整规定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目录》确定的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经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同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配置符合《目录》规定的辅助器具项目,其在最高支付限额内的配置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所选择的辅助器具产品费用高出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适当的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服务,并确定合理的费用收取标准,保留产品有关购销凭据、使用记录等资料以备核查,杜绝不合理收费、高价低配、虚开票据等违规行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协议加强对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及时结算支付有关费用。
辅助器具配置项目的最高支付限额自2022年起至下一版《目录》出台实施前,每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可以根据上一年度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医疗保健类等相关价格指数增长情况和有关辅助器具行业指导价格变化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调整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1997年修正)-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1997年修正)正文:---------------------------------------------------------------------------------------------------------------------------------------------------- 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1992年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2)9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企业职工因工伤残后的基本生活和对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进行抚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上统称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
第三条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工作,检查监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单位和职工均必须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应与职工安全工作相结合,工伤保险待遇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二章保险范围第五条职工因下列情况造成伤残或死亡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在本单位进行正常生产和工作,或从事单位领导或有关管理人员临时指定、同意的工作。
(二)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进工作。
(三)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对单位有益的工作。
(四)工作时间在本单位的生产工作区域内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
(五)从事抢险救灾、维护社会和人民利益。
(六)上下班时间按正常所经路线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责任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
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 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工商注册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使用的、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以下统称建筑职工),应当按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本市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纳入全市工伤保险统一管理,基金统筹使用。
第三条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对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的待遇核定、支付和服务管理以及稽查等工作。
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建筑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助实施本办法;协助地税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配合开展相关宣传和培训等工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共享已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有关信息。
市(区)地税部门协助实施本办法;负责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登记、保费核定和征收等工作。
市(区)工会组织协助实施本办法;各级工会要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22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22港澳特别行政区劳动者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受伤或致残保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工伤保险,保护劳动者获得受伤或致残保险权益,促进大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广东省,工伤保险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实施,主要是保障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依法取得受伤或致残保险权益;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社会保险和其他方式,协助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再就业。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施对象为广东省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从事国家规定的劳动的劳动者,受雇为个体工商户的劳动者,以及政府安排、置换工作的临时工劳动者。
第四条工伤保险实施的范围,包括工伤事故发生的保险期间内的受伤或致残,以及未受伤或致残中生活上的有碍健康的环境对劳动者造成的伤害等。
第五条劳动者受伤或致残,自发生事故之日起,在确定其身份和保险关系后,可依法享受本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用由劳动者和工作单位共同承担,工伤保险费用比例由劳动者和工作单位协商确定。
第七条工伤保险费用认定支出,由职工所在单位就该劳动者的工作状况等进行确认。
第八条工作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有义务向本省保险经纪机构全面、准确地报告。
第九条工作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依法承担违法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十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有权在存续期内接受治疗和康复教育,以及按时获取视力、音聋、非临床职业病等补偿损失金。
第十一条企业和企业职工受工伤的,有义务申报。
第十二条保险期间内发生工伤保险事故的,劳动者或其家属有权向保险经纪机构申请受伤或致残补偿,有权提出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投诉,并有权提出诉讼。
第四章依法律规定受理调节工伤保险案件,应当依法经调节处理。
第五章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工伤保险补偿事宜,凡由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强制性责任免除之外,因故无法承担其责任的,有权向当地保险机构提出诉讼。
广州市工伤保险最新实施细则全文
广州市工伤保险最新实施细则「全文」广州市工伤保险最新实施细则「全文」各区、县(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部队驻穗各单位:现将《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七日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粤府[1992]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的通知》,(穗府[1993]34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与《规定》和《通知》一并执行。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按《通知》第一款执行。
其中“外地驻穗单位”包括所有的外来经营单位。
第三条《规定》第五条第(六)款所指的:上下班时间“必须是:正常上下班时间”,“ 事故”属非本人主要责任,并取得事故责任者、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或其他旁证人员的确凿证据。
第四条在各单位劳动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物质引起的、并符合国家公布的有关职业病规定,由省或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确诊、并经市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确认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或现在工作单位有无关系,不论职业病患者是否死亡或是否达到残废评定标准,均属工伤保险范围。
但实行社会工伤保险前,个体从事此类作业而引起的职业病不列入工伤保险范围。
第五条市、县(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下简称劳鉴会)鉴定确认为因工伤残部位(伤口)旧伤复发,或因旧伤复发而死亡的列入工伤保险范围。
第六条在执行本单位安排在生产工作任务中,突然发病经抢救后没有死亡,或经抢救病情稳定后又恶化死亡,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单位、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能部门和市、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是职工工伤亡的确认部门。
市、区、县(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应积极参加事故调查分析。
第八条凡职工因工负伤,必须在受伤当日报告单位劳动人事部门,须填写《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表》(下简称《工伤确认表》见附表一),须进行医疗终结鉴定或残废等级评定时应填写《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下简称《鉴定表》见附二)。
广州非全日制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广州非全日制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广州非全日制工伤保险是指为非全日制雇员提供的一种保险制度,用于保障他们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
该保险的缴费标准与保险金额、工种、工作场所等因素有关。
下面将详细介绍广州非全日制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
首先,广州非全日制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根据雇员的工资基数来确定。
工资基数是指雇员的工资总额除以工作时间的天数,一般以月为单位计算。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非全日制员工的工资基数不能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其次,根据工资基数,广州非全日制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确定。
根据《广州非全日制用工工资基数管理实施办法》,非全日制员工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低于0.2%,不得高于1.2%。
然而,具体的费率还要根据工种的风险程度、工作场所的安全状况等因素进行调整。
再次,除了基本的工伤保险费率外,广州非全日制工伤保险还可以根据雇员的个人风险状况进行调整。
例如,对于从事高风险工种的雇员,可以适当提高其工伤保险费率。
此外,对于采取一些特殊防护措施的工种或企业,也可以享受一定的费率优惠。
此外,广州非全日制工伤保险还提供了一些附加的保障项目,例如临时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等。
这些附加项目的费率通常也是根据工资基数和工种风险等因素进行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广州非全日制工伤保险的缴费是企业和雇员共同承担的。
按照《广州市非全日制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规定,企业的缴费比例通常为80%,雇员的缴费比例为20%。
最后,广州非全日制工伤保险的缴费是按照月度进行的。
企业和雇员在每个月的工资发放过程中,根据工资基数和相关费率进行缴费。
一般来说,企业会在雇员的工资中扣除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然后一并上交给相关部门。
综上所述,广州非全日制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根据工资基数、费率、工种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的。
企业和雇员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缴费,并享受相应的保险保障和福利待遇。
广东2024年度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广东2024年度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广东在2024年度的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将恢复至行业基准费率。
具体的调整如下:
1.费率调整:从2024年1月1日起,广东省本级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将阶
段性恢复至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
这意味着不同风险等级的行业将有不
同的费率标准。
2.费率具体数值:根据《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
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自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为:一类行业0.18%、二类行业0.36%、三类行业
0.54%、四类行业0.72%。
3.补缴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需要依法补缴应缴的工伤保
险费和滞纳金。
补缴到账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以新的缴费基数为标准支付
新发生的费用。
补缴到账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费用不予补差,
而是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工伤职工补足待遇差额部分。
4.注意事项: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及时了解最新的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并按时足额
缴纳保险费是十分重要的,这直接关系到职工的权益保障以及企业在发生工伤
事故时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广东省的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应当关注这些变化,确保符合规定要求,避免因缴费不足而影响职工权益或产生额外的经济负担。
同时,建议定期查阅官方发布的最新通知,以获取最准确的工伤保险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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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
保险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2〕59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保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2010年12月20日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市属及以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所属关系参加工伤保险,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的原经费渠道解决。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依照本通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三、已参加或者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统一按照广州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8〕6号)规定的一类行业基准费率,即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执行。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及其他津贴补贴之和申报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上限按不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下限按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四、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对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公费医疗经费垫付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公费医疗经费退还垫付的费用,并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公费医疗经费垫付部分并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依照本通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参保或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对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发生的工伤,依照本通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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