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肃工作纪律加强请假管理的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加强请假管理的

规定

各XXX: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加强人员管理,严禁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促进干部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营造和谐干事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分局工作的实际,经分局党委研究,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局所有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条加强人员管理。各单位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对所有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纳入正常管理,严格考勤、考核。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做到遵纪守法,在岗在位,尽职尽责,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坚决杜绝长期不上班、在编不在岗、出工不出力等现象的发生;坚决杜绝任何可能出现的干部管理“真空地带”和失控现象。

第三条严格工作纪律。要严格工作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分局班子副职请假一天(含一天)以内由本单位正职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由分局正职批准后报市局人事部门审核备案;股(所、队)长请假一天(含一天)以内由分局主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由分

— 1 —

局正职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一天(含一天)以内由所在单位科(股、所、队)长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由分局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加强对长期病假人员的管理,规范病假手续。

病假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期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而必须住院治疗或休养所给予的假期。

病假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各单位对长期病假人员要规范管理,做好调查摸底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组织好对本单位长期病假人员的上门慰问、检查复诊工作,如发现谎报瞒报、小病大养等弄虚作假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五条休假依据《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事假、病假、休假在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的同时,须将经过审批的《请(休)假条》报分局人事部门备案。连续病假2个月或累计病休3个月以上、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人员不得享受年休假。

第六条未履行请假手续不上班的行为视为旷工,对旷工和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的规定进行处理。

— 2 —

第七条严格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管理。根据豫人薪…1999‟14号文件规定,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5%。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3个月的,当年年终奖金不再发给。病假期间工资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底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及有关津贴、补贴。

根据豫人薪…1999‟15号文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70%发给。机关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职务与级别工资和当年年终奖金。

第八条严格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的考核管理。根据《河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规定,病、事假、出国(境)探亲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6个月的公务员,不得进行考核;累计超过考核年度3个月的公务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公务员

— 3 —

不进行考核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九条病、事假期间,当事人精神文明奖不再发放。凡因工作作风不实、敷衍应付,不能履职尽责造成重大事故和恶劣影响的,被省局、市委、市政府、市纪委问责或者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查实的,对直接责任人一律先免职,再依法依纪从重做出处理,并扣发精神文明奖,取消评先资格。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XXXXXX分局党委 2012年3月26日

— 4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