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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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30日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包括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屋),使用功能、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域。

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积极推进,统筹兼顾、分类实施,依法征收、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是本市棚户区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棚户区改造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棚改办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方案(2005年--25页)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方案(2005年--25页)

目录第一章、西安市城中村概况 (2)第一节、西安市城中村简介 (2)第二节、西安市城中村经济状况 (5)第三节、西安市城中村社会状况 (5)第二章、西安市城中村土地利用特征 (7)第三章、“城中村”土地开发建设及交易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10)第一节、开发建设中涉及的法律 (10)第二节、“城中村”土地开发建设及交易涉及的法规 (10)第三节、“城中村”土地开发建设及交易涉及的政策 (11)第四章、我国各大城市城中村改造比较 (11)第一节、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情况 (11)第二节、深圳市城中村改造情况 (13)第三节、珠海市城中村改造情况 (14)第五章、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的具体措施 (16)第一节、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的难点 (17)第二节、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策略 (18)第三节、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的具体措施: (21)1.实施城乡一体化管理 (21)2、解决外来人口的居住问题 (21)3、高起点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22)4、健全城市土地供应的管理机制 (23)5、重视村民的观念改造和技能培训 (24)参考文献 (25)[附录1]西安市”城中村”类型划分及分布现状图 (25)第一章、西安市城中村概况第一节、西安市城中村简介西安57个城中村列为第一批重点率先进行改造,年内完成“四个转变”,并将其全面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先行将市政公用、市容园林等城市综合服务功能覆盖57个城中村,彻底改变城市管理的“二元”化现状,为今后全面改造打下基础。

在城六区中每个区至少确定两个示范村,以点带面全面推开,年内全西安市完成30万平方米的城中村安置用房建设和20万平方米旧村拆除任务。

很多城中村都占据着城市中重要的地理位置,比如:西门外100米左右的西关新村,长安南路上的八里村、吴家坟,北郊把持西安北大门的张家堡,等等。

城中村的村民失去了生产土地后,房租成为其主要经济来源。

为了获取更加丰厚的房租,再加上相关部门疏于监督和管理,于是村民们随意搭建私房,这种由农民自建的楼房,不要说是抗七级地震,就是三四级地震都很危险。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讨论稿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将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农民转为居民,撤觥村委会建立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改制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经济和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规范对原有建筑形态进行改建、翻建的行为;第三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西安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市场运作、改制先行、改建跟进、尊重民意、利民益民”的原则实施;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接受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土地、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集中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接受委托部门的监督;市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可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执法职能;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综合治理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在所在地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依照城中村改造目录逐步实施;二环以内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二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城中村改造目录由市城村改造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城中村改造,每个改造村只能有一个实施主体,可以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土地统征储备机构,各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经济实体,社会投资商;第九条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由以下部分构成:一城中村土地出让金、储备土地的增值收益金扣除应提取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水利建设基金、农业开发基金后的余留部分;二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同级税收留成部分;三城中村改造中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按照西安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方案制定第十条城中村改造应编制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一经批准即列入改造计划;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应包含:村庄现状资料,清产核资、集体经济改制、资产分配、旧村拆迁安置方案、控制性详规及建设方案等;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改造;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须经村民或户代表大会通过形成决议后,由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初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一经审批,不得擅自更改;实施改造过程中,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确需变更的,应报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审定;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如建设方案有较大调整,拆迁安置方案有较大变化等,应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三章改制第十三条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村民农业户口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转变为城市居民户口换发户口簿的工本费,由各区财政负担,其他费用免收;第十四条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清产核资结果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研究确认并公示;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尖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第十五条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后,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产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报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备案;改制后组建的经济组织,承担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负责原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营;第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撤销村民委员会,建立居民委员会;新建立的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现行的规定和标准执行;第十七条完成撤村建居的城中村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等按城市管理体制和标准执行;第四章土地利用第十八条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集体土地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城中村改造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九条城中村改造安置村民居住、生活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在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前,城中村居住、生活用地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可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城中村改造安置村民居住、生活后的剩余土地可发展生产开发建设;涉及旅游、娱乐、商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第二十条城中村改造工作范围内的土地储备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工作;土地资源紧缺的城中村可以实行货币或异地安置;进行异地安置的土地可按等价置换方式进行,也可在城中村改造土地储备中给予解决;第二十一条除城市规范涉及的市政公用设施、市级以上含市级重大公益建设项目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外,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的城中村现有集体所有土地,不再审批与城中村改造无关的项目;第二十二条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1987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规定办理;1987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发20042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土地法颁布实施后,各区在土地改革尝试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决定;第五章第二十三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应当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二十四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第二十五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依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主要街区、风景名胜周边的城中村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应通过公开竞标方式征集,并组织公开展示征求市民意见;第二十六条城中村改造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第二十七条除城市绿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外,城中村改造安置村民生产、生活用地指标原则上人均不高于65平方米;第二十八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建设用地的,应当持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选址意见书等文件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第二十九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新建种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持建设用地证件、土地证件及建设项目有关文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经审查合格,交纳城建费用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安置村民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建设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十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建设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动工建设;第三十一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商品房出售前,应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不得预售;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应当纳入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和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第六章拆迁安置第三十二条各改造村应当结合本村的土地资源和实际情况,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应当经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第三十三条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运迁前需要进行房屋估价的,估价单位应具有一级房地产估价资质;第三十四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实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中城村改造管理机构应当与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的银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未经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同意,该银行不得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第三十五条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以城中村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作为补偿依据;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不予补偿;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前,城中村已建成房屋二层不含二层以上部分的面积按残值即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涉及商业用房的,以土地原始批准用途为准,凡自行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按住宅用房处理;第三十六条利用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或全体成员集资自行改造的,可自行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过渡补助标准;引进投资商进行城中村改造的,其补偿安置方案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补偿安置及过渡补助标准;第三十七条城中村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二种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自主选择安置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得,依据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户型安置,人均建筑安置面积不少于65平方米;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新建房屋的综合造价不含地价和建设配套费与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二原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不低于65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相差的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重置价结算;三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在价结算;第三十九条原户口在城中村的现役义务军人、在校学生、服刑人员和户口尚未迁出的出嫁女在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应当与被拆迁村民享受同等待遇;第四十条被拆迁人需要自行过渡的,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应当给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的标准应不低于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安排被拆迁人在外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超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由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二倍相被拆迁人支付过渡补助费,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三倍支付过渡补助费;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应当与被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等;二补偿方式、安置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三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和过渡方式,过度期限;四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第四十二条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与被拆迁人依据本村村民安置补偿方案及本办法,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依法对争议进行协调、裁决;第七章罚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中村改造中,弄虚作假,侵占、私分和破坏农村集体资产的,由有关部门责令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进行城中村改造,擅自改变改造工作方案,进行与城中村改造无关建设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第四十五条城中村改造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相应的土地、建设、规划、财税、城市拆迁等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外的其他区县城中村改造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4日发布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3月5日下发的关于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05]155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7.04
【实施日期】2005.07.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155号2005年7月4日)
近期,我市接连发生几起开发商因征地拆迁补偿问题殴打村民,致使多人受伤的恶性事件,从而引发群众不断上访,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同时也暴露出我们工作上的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

各级城中村改造管理部门对此要举一反三,堵塞工作漏洞,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工作,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保证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迅速平稳地向前推进。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街办一级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做好监管工作
凡有城中村改造任务的街道办事处,均必须尽快组建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做好政策宣传、矛盾调解和处理工作,并对改造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改造工作健康、顺利、有序进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24•【字号】市政办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6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紧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4日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充分保障群众合法利益和选择权,满足群众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市政发〔2014〕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票安置是指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后自主购买西安市区域内的合法商品住房,由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奖励款额以房票形式补助给被征收人的行为。

合法商品住房是指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尚未出售的预售商品房及现房。

第三条本市由政府主导、政府出资,并取得棚户区改造方案备案批复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政府主导、民间投资的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改造方案批复的项目,在符合房票安置要求和条件,并自愿将所需房票安置对应款额转入政府规定的监管资金专户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全市实行统一的房票样式(即房票安置协议)。

房票安置奖励政策期自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为6个月。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0]7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0]7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0〕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改造工作步伐,确保被拆迁群众按时回迁。

根据《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和《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回迁安置工作问题(一)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原则,各区城改办为安置房建设和回迁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各项工作。

(二)各区城改办应制定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方案。

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方案应依照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并符合经批准的该项目拆迁实施方案以及与被拆迁人签订的协议,上报市城改办备案。

二、关于安置房建设问题(三)根据我市城中村改造实际情况,在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城改办质安站)成立前,质监机构未介入但已开工建设的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工程,在符合改造方案、规划、消防等要求,并进行了强制性检测质量合格后,由市城改办指导,各区城改办及项目改造主体等相关单位对安置房建设工程可先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待相关手续齐备后,在市城改办质安站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对于市建委质安站已介入监督的改造项目建设工程,由市建委质安站完成后续监督工作,待手续齐备后,在市建委质安站办理备案手续。

市城改办质安站成立后,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城改办质安站办理相关手续。

西安市城市更新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西安市城市更新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西安市城市更新办法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西安市城市更新办法》已经2021年10月30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明远2021年11月19日西安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改善人居环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对城市更新活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的活动,以实现城市功能完善、品质提升、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多方参与、量力而行、成果共享、防范风险的原则,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和城市特色文化,顺应城市发展规律,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以内涵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严防大拆大建,加强修缮改造,补齐城市短板,注重提升功能,增强城市活力,延续历史文化传承,推进城市持续有机更新,促进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和高效能治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城市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全市城市更新重大政策措施和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审定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城市更新中的重大问题。

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负责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区县、开发区城市更新工作,并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进行考核。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市政发[2010]6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市政发[2010]6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市政发〔2010〕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在《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7〕157号)的基础上,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问题城中村(包括已撤村建社区,但还未完成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是城中村改造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村民(农转居民)的根本利益,市、区农业或农工部门应切实组织实施好改制工作;市工商部门应本着从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解决城中村问题,使城中村改造顺利实施的原则,研究制定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公司注册办法和程序,确保改制后公司注册顺利进行;加强改制公司管理工作,确保改制公司依法有序管理和经营,促进公司发展。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注册公司可遵循以下原则进行:(一)改造村的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经村民会议(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应当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报所在区农业或农工部门依法审批(个别区部分改造村由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可由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后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根据我市城中村改造实际,各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注册为有限公司。

对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人数的,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可以选举股东代表代表全体村民进行注册,其他村民通过股东代表行使股东权利。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为顺利推进枣园巷以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及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东起东关南街至佳铭东郡小区,西至环城东路南段至东屿枫舍,南起枣园巷,北至招商局广场小区、乐嘉阁(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图和测量成果表为准)。

二、征收补偿对象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

三、房屋征收部门西安市碑林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方式(一)住宅房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在征收范围外新建高层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位于莲湖区郝家巷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具体范围为东起北关正街,西至赵王巷,南起陇海铁路线,北至自强路。

(二)征收公有房屋的,实行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征收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征收营业等非住宅用房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在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六、征收独立营业用房采取大厅式营业用房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价估值结算差价。

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七、争议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实施房屋征收,以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公有房屋租赁凭证或房改登记表为计户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公有房屋租赁凭证或房改登记表的记载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建筑面积、用途或者建筑面积、用途有争议的,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1年修正)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1年修正)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1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08年6月18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职责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四章执法配合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工作。

第三条城管执法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突出以人为本,坚持教育与处罚、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城管执法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城管执法部门不得以罚款作为经费来源和创收途径,不得以罚款指标作为考核依据。

第四条城管执法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公告

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公告

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公告为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顺利进行,依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程序》等有关规定,现将截至2009年6月底前取得《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复》的项目名单予以公布(第一批)。

凡未取得《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复》的,不属于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得实施改造。

凡取得《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复》的项目,应按规定办理规划、拆迁、土地、施工、预售等相关手续。

请广大市民监督和关心支持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确保城中村改造规范、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取得《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复》的项目名单(第一批)(共83个)新城区(5):八府庄、含元殿村、胡家庙一村、胡家庙二村、北张家庄碑林区(17):李家村、西何家村、仁义村、黄雁东村、星火村、东何家村、北沙坡、刘家庄、皇甫庄、南沙坡村、仁厚庄、南郭村、南关村(振兴路地区)、草场坡村、永宁村、祭台村、边家村莲湖区(12):大马路村、五一村、任家口村、马军寨村、新桃园村、北火巷村、东桃园村、李家庄村、陈家寨村、郭家口村、白家口村、大土门村雁塔区(14):长延堡、东三爻村、西三爻村、西三爻堡、辛家坡村、鱼化寨、东姜村、延北村、齐王村、西姜村、春临村、郝家村、双桥头村、北寨子村未央区(15):张家堡、刘南堡、刘北堡、红光村、文家村、孙家湾、炕底寨、三家庄村、范南村、红旗村、辛家庙村、泘沱村、杨家庄村、十里铺、吕小寨村灞桥区(6):枣园刘村、尉家坡村、穆将王村、董家门村、草北村、新市村经开区(13):南李村、北康村、杨家村、北李村、董家村、王前村、贾村、南党村、三九村、盐东村、池东村、翁家庄村、刘家村曲江新区(1):新小寨。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7]15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7]15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7〕157号2007年11月27日)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加快工作步伐。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和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以内列入改造实施计划的城中村和已批准改造工作方案的城中村,应按照“改制先行,改建跟进”的原则,实施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

二、无形改造中涉及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工作,由市、区政府共同负责;涉及农业户口人员一次性转为城市居民户口(以下简称“农转居”)、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经济体制改革、撤销村委员会,、建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撤村建社区”)的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

涉及四个开发区的无形改造工作,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发区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三、对已经完成农转居工作的城中村,不再安排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加快撤村建社区工作。

四、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全市城中村无形改造的指导协调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城中村“农转居”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城中村清产核资、股份制改造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城中村撤村建社区工作、“农转居”人员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农转居”人员子女服役期间和复员退伍后优抚安置政策的落实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农转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农转居”人员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国家“两免一补”政策的落实工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农转居”人员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工作。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模式与做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模式与做法

20 0 7年 , 我市 经 过 系统 调 研 和 科 学筹 划 , 提
出 了“ 一年 打 基 础 , 年 见 效 果 , 年 大 见 成 效 , 两 三 经 过 四至 五年 的不懈 努 力 , 我 市 的城 中村 改 造 使
工 作在 全 国达 到一流 水平 ” 的总体 思路 。
目, 整村 拆 除 后 , 符 合 方 案 、 在 规划 、 防 要 求 的 消 前提 下 , 可先 行 开工建 设 安置 房 。
2 科 学 决策 , 建 政 策 平 台 , 展 城 市 建 设 . 搭 拓
新途 径
房 的原则进 行 , 确保 被 拆迁 人 及 早入 住 。原 则上 整 村未 拆 除 的 ,其 他 建设 项 目不 得 开工 建设 , 只
有 这样 才 能 改变过 去 只建 新不 拆 旧, 违法 建 设屡
城 中村 是 城 市化 进程 中 出现 的新 问 行 政管 理 的交错 区又 是法 律 法规 的空 白
上就 成功 签 约 5 0个 改造 项 目,协议 资 几 点做 法 二 西 1 精心 组织 , 行 目标 责任 管理 新机 制 . 推 西 安 市 委 、 政府 将 改造 纳 入 市 、 两 级 年 市 区 度 目标 责任综 合考 评 体系 。 照“ 按 政府 主 导 , 以区 为主 ” 则 , 持 分 级 管 理 , 层 督 落 , 终 做 到 原 坚 层 始
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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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市 中 改 模 与 法 安 城 村 造 式 做
王雅 丽 西安 市城 市房屋 拆 迁 安置管 理办 公室


西 安市 城 中村 改造 的模式 与做 法
禁 不止 的局面 , 保 改造 规 范进 行 。为 确 保村 民 确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一、为了改善城中村的人居环境,提高城中村农民的生活水平,确保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在城市建成区内全面开展城中村的改造建设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农村体制,使用集体土地,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行政村的居住村落。

三、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农民的组织形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向更有利于城市化管理、市场化经营和城市居住社区的方向转变。

四、城中村改造,应坚持“一村一案”的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统筹土地资源、合理调配城中村发展用地,为城中村的迁建、翻建做好土地储备保障。

五、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凡未经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中村改造区内进行新建、扩建、翻建等工程项目。

六、成立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与协调城中村改造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协调全市城中村改造的建设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房管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和规划,并进行宏观管理;审定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制定城中村改造的配套政策;按照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定期督促、检查、指导、监督区领导小组的工作。

区领导小组及三个开发区的职责是:按照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计划编制所辖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组织制定城中村改造方案;组织实施城中村的拆迁安置工作;协调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相关问题;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节约土地、集约发展,保护基本农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城市消防、抗震、防洪、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医疗卫生,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五)先规划后建设,实施规划许可制度。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西安城中村改造办法拟定(人均安置面积最低65m2)

西安城中村改造办法拟定(人均安置面积最低65m2)

西安城中村改造办法拟定(人均安置面积最低65m2)一、城中村改造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中村改造实行目录管理。

二环以内的城中村现已全部纳入目录。

二环以外的城中村,由各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村庄名单,经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列入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目录,并定期面向社会公布。

未经立项审批的城中村,不得实施城中村改造(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二、村民变居民享受医保等多种优惠城中村改造后,村民农业户口一次性转变为城市居民户口,按照市政府建立的失地农转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可享受就业培训指导、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优惠政策,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指标的,可依法申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实行城市计划生育政策。

在转制前,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已领取的第二胎生育指标继续有效。

三、重点区域改建方案市民可公开评选城中村改建时,必须对市政基础设施、文化体育设施、教育设施、交通设施、卫生医疗设施、无障碍设施和园林绿化,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投资,同步建设。

主要街区、风景名胜周边和市民群众特别关注的城中村的改建方案,可以组织公开展示或市民公开评选。

在文物保护范围、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区周边进行城中村改建的,其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风格和色彩必须符合历史文化名城、文物园林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旧村拆迁应先建安置楼旧村拆除后,拆迁人必须先建设安置楼,对未建安置楼而建商品房的,由市村改办或拆迁办责令立即停建、限期改正。

限期未改的,责令将商品房安置被拆迁人,价格按拆迁补偿已确定的价格执行。

城中村房屋二层(含二层)以下建筑面积为合法有效拆迁面积。

拆除涉及商业门面房屋的,以房屋建设原始审批为准,凡自行改变房屋用途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五、两层以上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城中村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

被拆迁人可自主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建设面积等因素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规范本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维护棚户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完善城市功能,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历史沿革形成的人均居住面积小、房屋不成套、建筑质量差、安全隐患大、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脏、乱、差的集中成片居住区域。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分为市管项目和区管项目。

市管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统一筹资、统一组织实施。

区管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区人民政府自行筹资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是本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计划管理、改造方案审核、预决算及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是本市棚户区改造市管项目的法人,负责改造项目审批手续的申报、改造项目实施委托以及改造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

区管项目的法人及实施单位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后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改造项目管理第七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全市城建投资计划,实行专项计划管理制度。

专项改造计划分为年度改造计划和项目执行计划。

第八条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根据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各区人民政府的申报情况,组织编制年度改造计划。

第九条年度改造计划下达后,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对市管项目的实施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出具委托实施文件。

委托文件应当明确委托项目名称、委托内容、时限要求及相关费用等。

第十条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据年度改造计划编制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批准。

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工作。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控规调整的技术管理,提高控规调整的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条经西安市规划局或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的调整,应遵守本规定。

规划区范围内经西安市规划局批准的其他地区控规的调整,由市规划局授权区(县)规划局原则上按照本规定执行。

市域其它控规的调整,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申请调整控规的主体,必须是控规所涉土地业主或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人民政府。

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调整受理主体为西安市规划局用地处、(长安、阎良、临潼)规划分局、城改办规划处。

第二章调整原则第四条控规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提出的发展原则和重要理念。

第五条控规调整方案涉及现状已建成公益性(或半公益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道路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地置换的,控规调整方案中须附加“新设施或绿地建成启用后,原设施用地或绿地方可另行安排建设”的时序条件。

第六条控规标准单元(最大不超过标准片区)调整前后的人均配套设施水平特别是中小学和农贸市场的配套水平均须满足国家规范的要求。

旧城范围在条件限制时可适当降低。

第七条涉及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必要时需有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控规调整地块面积占原控规标准单元面积50%以上,或调整范围绝对面积在1平方千米以上的,应视为对该控规重新编制。

第九条对于原控规因信息收集不全面,而造成获得土地使用证三年之内的土地被规划为其他用地性质的(应总体规划、专业专项规划的要求变更性质的除外);因地形图原因造成有关参数不准确、缺失或有笔误的(由编制单位在3日内书面核定);用地地界不准确或与土地使用证、红线图不吻合的,控规应予调整,并属于“技术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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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其设立的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指导。

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民政、公安、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城中村改造实行计划管理。

二环路以内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二环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

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的城中村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限期改造。

由城中村迁出的入学、入伍、服刑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迁回原城中村,禁止其他非农人员迁入城中村。

第十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有条件实施多个行政村合并改造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决定合并改造。

城中村改制完成后,城中村改造的主体是城中村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或者投资人,以及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与投资人合作成立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

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方案制定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根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区域城市功能的要求,以及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编制。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方案,由其管委会组织编制,其中涉及改制的内容应当与所在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协商一致。

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包括村庄现状、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方案、清产核资方案、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第十三条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区域内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通过后,由管委会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

城中村改造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不得擅自变更。

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改制第十五条城中村改制,应当坚持户籍制度、管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和土地性质同步转变的原则。

第十六条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第十七条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集体土地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八条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公示并经村民会议确认。

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九条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清产核资结果,自行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和组建新经济组织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承担原村民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条新经济组织组建后,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

一个行政村可以独立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就近并入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可多个行政村合并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新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照现行的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

因城中村改造而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排原村民。

第二十二条城中村改制后,原村民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费由政府、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和原村民个人按照比例承担,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前款规定的政府承担的费用,以城中村土地依法收益中支付。

城中村改制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三条城中村改制后,其原有的基础设施纳入市政统一管理范围,环境卫生由区环卫部门按照城区环卫管理方式和标准管理。

第四章土地利用第二十四条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应当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应当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执行。

改造综合用地之外该城中村的其他土地,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给予补偿后按有关规定储备。

第二十五条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

除用于安置村民生活及建设公共设施用地外,其余的改造综合用地,可以变更为经营性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第二十六条实施改造城中村范围内的少量国有土地,可以根据城中村改造需要,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购或置换,用于城中村改造。

第二十七条在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中涉及到村庄整体拆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整体改造,避免出现新的城中村。

第五章规划建设第二十八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依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

主要街区、文物景点周边城中村的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也可以公开征集方案。

第二十九条城中村改造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与城中村改造同步进行。

第三十条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城中村改造所有建设项目免缴工程定额测定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安置村民的住宅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代收资金),其他用于原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代收资金)。

第六章拆迁安置第三十二条实施城中村改造,应当按照旧村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

旧村拆除应当在所在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监督下实施。

旧村未拆除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拆迁安置。

被拆迁人需要自行过渡的,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补偿标准,给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城中村改造主体实施拆迁前应当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城中村改造主体在动迁之前,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与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该监管资金未经市城中村管理办公室同意,银行不得拨付。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实施房屋拆迁,城中村改造主体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接受委托单位不得再次转让。

第三十六条城中村改造主体在动迁前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估价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以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施行前,城中村已建成房屋二层(不含二层)以上部分的面积按残值(即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城中村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

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安置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产权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数额。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转户前城中村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人均建筑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5平方米,并结合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第三十九条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新建房屋的综合造价(不含配套费和楼面地价)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二)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65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差安置。

补差的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重置价结算;(三)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造价结算。

第四十条城中村改造主体安排被拆迁人在外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

超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由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二倍向被拆迁人支付过渡补助费,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3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等;(二)补偿方式、安置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三)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四)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城中村改造主体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当事人申请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依法对争议进行协调、裁决。

第四十三条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作为改造主体实施改造的,可以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结合本村土地资源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和过渡补助费标准。

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过渡补助费标准应当公示,并经原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十四条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属1987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属1987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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