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投资顾问类理财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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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投资顾问类理财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投资顾问准入标准 (4)

第三章固定收益类投资顾问项目准入标准 (5)

第四章权益类投资顾问项目准入标准 (7)

第五章混合类投资顾问项目准入标准 (8)

第六章业务流程 (9)

第七章附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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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人

民币理财业务投资顾问项目业务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等有关规定及我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理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见邮银发〔2013〕1141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授信类合作金融机构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见邮银发〔2013〕1179号)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规范的“投资顾问类项目”,是指人民币理财业务中需要聘请专业机构担任投资顾问的项目,包括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顾问项目、权益类产品投资顾问项目及混合类产品投资顾问项目。

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顾问项目是指投资对象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项目,固定收益类资产是指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等的标准化债权性资产。

权益类产品投资顾问项目是指投资对象为股票、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项目。

混合类产品投资顾问项目是指投资对象既包括固定收益类资产也包括权益类资产的项目。

第3条

可担任投资顾问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在国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投资管理公司等。

担任投资顾问的机构须符合我行投资顾问准入标准,不得选聘不符合准入标准的投资顾问。

第4条

单一投顾机构所管理的我行投顾项目总规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末理财资产总规模的10%。

第二章投资顾问准入标准

第5条

合作机构担任我行理财业务投资顾问须满足下列准入标准,同时应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授信类合作金融机构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见邮银发〔2013〕1179号)进行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6条

在我行已有有效授信评级且评级BB+及以上的金融机构,自动成为我行准入的合作机构。

第7条

不符合第六条要求的机构担任投资顾问须满足如下全部条件:

(1(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3(高级管理人员具有1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4(投资经理、风险控制人员以及市场分析师具备良好的行业声誉以及所开展业务的相关经验;(5(团队核心成员稳定;

(6(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

(7(历史业绩良好,不存在大额亏损事件;

(8(历史上不存在公开的负面信息。

第8条不得选聘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投资顾问。第9条原则上不增加新的私募性质机构担任投资顾问。

第三章固定收益类投资顾问项目准入标准

第10条

固定收益类投资顾问团队中投资经理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历史业绩:投资经理所管理的类似产品年化收益率均须高于市场同期平均收益水平;

(二)从业年限:投资经理应当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其从事固定收益投资或研究的年限不得低于8年,担任投资经理的年限不得低于5年。

第11条固定收益类投资顾问团队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投资顾问团队中须有指定人员担任储备投资经理,担任储备投资经理的人员从事固定收益投资或研究的年限不得低于5年,若现任投资经理任职期内离职,由储备投资经理暂代行使投资经理职责,投资顾问团队须于2个月之内重新选任投资经理,新任投资经理任职资格同第十条规定。(二)投研一体的投资顾问团队须有两名以上研究员,研究员从事固定收益研究年限不得低于5年。(三)投研分离的投资顾问团队须明确研究支持来源及职责、研究支持形式等,研究支持来源处资质不得低于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要求。不得聘用无明确研究支持来源的投资顾问。

(四)投资顾问团队须有两名以上交易员,交易员须具备丰富的交易经验,且从业期间未出现过违约现象。

第12条

拟选聘的投资顾问团队中所有投研人员不得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13条

投资顾问提供的预期收益水平不得低于我行制定的相应业绩基准。业绩基准应参考同业水平,采用以下形式制定:

(一)封闭式(含类封闭式)固定期限类项目封闭式(含类封闭式)固定期限类项目是指由我行发行的具有确定到期日,或产品存续期间某些约定时点打开申购、赎回的人民币理财投资项目。将AA级企业债、AA级中短期票据收益率曲线按照各占50%的比例拟合出一条收益率曲线,根据产品期限,选取新曲线上相应期限的收益率,以此作为该类产品的收益基准。

(二)现金管理类开放式项目

现金管理类开放式项目是指由我行发行的无固定到期日,每个开放日均可申购、赎回,对资金流动性要求较高的人民币理财投资项目。

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的全市场平均到期收益率作为该类产品的收益基准。(三)收益型开放式项目

收益型开放式项目是指由我行发行的无固定到期日,每个开放日均可申购、赎回,对资金流动性要求相对较低但对收益要求较高的人民币理财投资项目。

以资金成本加成100个以上基点作为该类产品的业绩基准。

第四章权益类投资顾问项目准入标准

第14条

权益类投资顾问项目投资顾问团队中投资经理须

满足以下条件:

(一)历史业绩:投资经理所管理的产品最近三年业绩均须处于同类产品前30%;

(二)从业年限:投资经理应当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其从事权益类投资或研究的年限不得低于8年,担任投资经理的年限不得低于5年。

第15条

权益类投资顾问项目投资顾问团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投资顾问团队中须有指定人员担任储备投资经理,担任储备投资经理的人员从事权益类投资或研究的年限不得低于5年,若现任投资经理任职期内离职,由储备投资经理暂代行使投资经理职责,投资顾问团队须于2个月之内重新选任投资经理,新任投资经理任职资格同第十四条规定。

(二)投研一体的团队须有两名以上研究员,研究员从事权益类投资研究年限不得低于5年。

(三)对于投研分离的投资顾问团队,须明确其研究支持来源及职责,研究支持形式等,研究支持来源处资质不得低于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要求。优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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