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投资顾问类理财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试题B
C. 二级分行
D. 一级分行
得分:1 分
3.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签约登记簿、解约登记簿、
挂失登记簿等登记簿类的保管期限是( 答案:
)。
A. 3年
B. 5年
C. 15年 得分:1 分 4.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选择( 务。 答案:
A. 商业银行
D. 永久 )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
7.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指引》,客户办理基金申购交易后,( )日可查询交易结果。
答案:
A. T+1
B. T+2
C. T+3
D. T+4
得分:1 分
8. 分行发起引进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时,应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初步评判,初评报告不包
括( 答案:
)。
A. 风险分析
B. 营销方案
C. 管理人评价 得分:1 分
D. 客户需求和市场前景分析
9. 总行(
)负责对投资顾问类理财投资业务开展风险监测,检查、分
析和评估业务风险管理状况。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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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A. 个人金融部
B. 审计部
C. 金融同业部
D. 风险管理部
得分:1 分
10. 基金管理人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答案:
7
——
C. 证监会
D. 总行
得分:1 分
27.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
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
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答案:
)年。
A. 五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指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指引1. 引言理财是指个人或企业通过财务工具和金融机构进行资金的投资和管理,以获取较高的收益。
作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我们在为客户提供安全、稳健的理财服务方面具备一定的优势和经验。
本文旨在提供一个详尽的理财类业务指引,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理财服务。
2. 理财产品2.1 存款类理财产品存款类理财产品是指以存款为主要形式,具有一定期限和收益的理财产品。
该类产品主要包括定期存款、零存整取、整存整取、零存定期等。
客户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的存款类理财产品。
2.2 基金类理财产品基金类理财产品是指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等金融工具的理财产品。
该类产品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
客户可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选择适合的基金类理财产品。
2.3 保险类理财产品保险类理财产品是指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的,既具备保险保障功能又能获得投资收益的理财产品。
该类产品一般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等。
客户可以选择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偏好选择适合的保险类理财产品。
2.4 专户类理财产品专户类理财产品是指以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的理财产品。
该类产品一般包括私募基金、信托。
客户可以选择根据自身需求和投资特点选择适合的专户类理财产品。
3. 理财流程3.1 理财需求分析客户首先需要进行理财需求分析,明确自身理财的目标、期限、风险偏好等。
通过对个人财务状况的梳理和理财规划,客户可以更准确地确定自己的理财需求。
3.2 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根据客户的理财需求和风险偏好,客户可以通过与银行理财经理的沟通,选择适合的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经理将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指导和建议,帮助客户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
3.3 签署理财产品合同客户选择理财产品后,需要与银行签署理财产品合同。
合同中将明确产品的期限、收益率、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客户需要仔细阅读并确认无误后进行签署。
3.4 资金支付与产品购买客户在签署合同后,根据合同约定将资金支付给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投资顾问类理财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投资顾问类理财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投资顾问准入标准 (4)第三章固定收益类投资顾问项目准入标准 (5)第四章权益类投资顾问项目准入标准 (7)第五章混合类投资顾问项目准入标准 (8)第六章业务流程 (9)第七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人民币理财业务投资顾问项目业务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等有关规定及我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理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见邮银发〔2013〕1141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授信类合作金融机构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见邮银发〔2013〕1179号)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规范的“投资顾问类项目”,是指人民币理财业务中需要聘请专业机构担任投资顾问的项目,包括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顾问项目、权益类产品投资顾问项目及混合类产品投资顾问项目。
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顾问项目是指投资对象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项目,固定收益类资产是指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等的标准化债权性资产。
权益类产品投资顾问项目是指投资对象为股票、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项目。
混合类产品投资顾问项目是指投资对象既包括固定收益类资产也包括权益类资产的项目。
第3条可担任投资顾问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在国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投资管理公司等。
担任投资顾问的机构须符合我行投资顾问准入标准,不得选聘不符合准入标准的投资顾问。
第4条单一投顾机构所管理的我行投顾项目总规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末理财资产总规模的10%。
第二章投资顾问准入标准第5条合作机构担任我行理财业务投资顾问须满足下列准入标准,同时应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授信类合作金融机构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见邮银发〔2013〕1179号)进行准入和退出管理。
银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银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是指银行向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二、理财顾问服务的资格与培训(一)理财顾问的任职资格银行从事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包括但不限于:取得相关金融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一定年限的金融从业经验,熟悉金融市场和各类理财产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二)持续培训与教育银行应定期组织理财顾问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升专业能力,了解最新的金融政策、法规和市场动态。
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理财规划知识、投资分析技巧、风险管理、客户沟通技巧等。
三、理财顾问服务流程(一)客户需求评估理财顾问在为客户提供服务前,应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等信息。
通过问卷调查、面谈等方式,对客户的需求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
(二)财务分析与规划根据客户的需求评估结果,理财顾问为客户进行财务分析,包括资产负债状况、收支情况等。
并在此基础上,为客户制定个性化的理财规划方案,明确投资组合建议、风险管理策略等。
(三)投资产品推荐理财顾问应根据客户的理财规划方案,向客户推荐合适的投资产品。
在推荐产品时,应充分揭示产品的风险特征、收益情况、投资期限等重要信息,确保客户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
(四)交易执行与跟踪在客户同意投资建议后,理财顾问协助客户完成交易操作。
交易完成后,理财顾问应持续跟踪投资产品的表现,及时向客户反馈投资收益情况,根据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调整投资策略。
四、风险管理与合规要求(一)风险评估与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理财顾问服务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理财顾问应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控制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
中邮证券公司投资顾问管理制度
中邮证券公司投资顾问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业务规范第四章参与媒体证券活动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六章投资顾问日常管理第七章执业回避与隔离第八章信息披露第九章公司网站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第十章业务培训第十一章服务费用第十二章客户回访第十三章客户投诉处理第十四章罚则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明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建立高素质投资顾问队伍,提高客户服务质量,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顾问,是指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
投资顾问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经纪业务总部客户服务中心职责:(一)经纪业务总部客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客服中心)为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证券投资顾问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并对其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证券投资顾问资格的初审与网站公示,协助公司人力资源部做好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变更及年检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证券投资顾问通过公众媒体就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等活动进行审批,并向当地证监局报备。
(四)负责总部证券投资顾问的招聘规模,对营业部证券投资顾问招聘计划进行管理和审批。
并对拟招聘的证券投资顾问进行初审。
(五)负责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和考核。
(六)为营业部进行业务推介举办的投资者报告会提供支持和配合。
负责协助营业部进行投资顾问业务的宣传推介。
(七)负责制定风险揭示书和证券投资顾问协议。
(八)负责制定服务费用收取办法。
(九)负责客户回访及客户投诉工作。
第四条研发部职责:(一)负责对证券投资顾问通过公众媒体就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的行为进行审核并提出指导性建议。
(二)提供相关研究报告,为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目录总则 (1)业务部分 (5)一、业务准入管理 (5)第一节一般规定 (5)第二节机构准入管理 (5)第三节人员准入管理 (7)二、机构管理 (9)第一节一般规定 (9)第二节机构设置 (9)第三节机构职责 (10)第四节机构入网 (12)第五节机构退网 (13)第六节机构撤并 (14)三、人员管理 (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5)第二节岗位设置 (15)第三节岗位职责 (17)四、术语 (25)I第一节国债业务 (25)第二节基金业务 (29)第三节理财业务 (31)五、个人理财类业务处理 (34)第一节一般规定 (34)第二节国债业务 (35)第三节基金业务 (38)第四节理财业务 (41)六、机构理财类业务处理 (45)第一节一般规定 (45)第二节国债业务 (46)第三节基金业务 (48)第四节理财业务 (50)七、风险管理 (54)第一节风险管理的目标及原则 (54)第二节风险种类、风险防范的机制及措施 (55)第三节内部风险的监管及处罚 (68)第四节事后监督 (70)八、差错处理 (75)九、业务单证及档案管理 (78)会计部分 (80)一、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80)II二、期终处理 (84)第一节日终处理 (84)第二节年终决算 (85)三、会计公共管理 (85)四、罚则 (86)附则 (87)III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障各项业务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专户理财业务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银行个人投资理财类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投资理财类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个人投资理财类产品的销售活动,促进个人投资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投资理财类产品,包括基金、集合信托计划、债券、保险、本外币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个人投资理财类产品(包括全国性和区域性产品)在销售前需要由总行产品研发部门确定产品风险级别,并由总行零售银行部确定相适应的产品销售渠道(包括柜面、理财中心、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等)。
第四条按照产品收益、期限等风险因素,将个人投资理财类产品风险等级分为5级,具体风险评级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投资理财类产品销售,包括宣传推介、风险揭示、辅导及审核客户签约等行为及活动。
第二章销售准则第六条守法原则。
销售人员销售行为应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销售人员应遵守产品合同的约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八条重视客户需求。
个人投资理财类产品销售应该以客户需求为导向,而不是产品销售为导向。
销售人员应该以维护客户资产保值增值与满足客户资产规划的需求为最高指导原则,提供优质专业的理财服务。
第九条保密原则。
理财经理要对客户资料的私密性负责,任何泄露客户资料用于非本行业务之外的其他商业目的都是不允许的,一旦发现或有客户投诉将严肃处理。
第三章销售培训第十条对于风险等级为1、2的个人投资理财类产品,经过统一培训后即可在指定渠道销售;对于风险等级大于1、2的个人投资理财类产品,必须由受到专项培训并获得产品销售资格的理财经理进行专业销售。
第十一条在新类型产品且风险等级在2以上的产品销售前,总行零售银行部须组织针对该产品的专项培训,形式可以为视频培训或现场培训,内容包括产品培训和销售培训。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201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办法(2019
《办法》主动顺应理财产品销售中法律关系新变化,充分借鉴同类资管机构产品销售监管规定,并根据理财公司特点进行了适当调整。
一是合理界定销售的概念,结合国内外实践,合理界定销售内涵,主要包括以一定形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提供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以及为投资者办理认(申)购和赎回。
二是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
代理销售机构现阶段为其他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是厘清产品发行方和销售方责任,《办法》注重厘清理财公司(产品发行方)与代理销售机构(产品销售方)之间的责任,要求双方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共同承担理财产品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
四是明确销售机构风险管控责任,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责任,要求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对销售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管理。
五是强化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管理,对宣传销售文本、认赎安排、资金交付与管理、对账制度、持续信息服务等主要环节提出要求。
六是全方位加强销售人员管理,从机构和员工两个层面分别提出管理要求。
七是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求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持续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把合适的理财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
八是要求信息全面登记,要求代理销售合作协议、销售结算资金的交易情况以及销售人员信息依规进行登记。
2020年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
2020年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16号)规定,广告应当具有(),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单选题] *显著性可识别性(正确答案)特征性安全性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规定,金融管理部门要促进()与行为监管形成合力,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单选题] *现场监管动态监管审慎监管(正确答案)非现场监管3. 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银监发〔2013〕38号)规定,()是实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
[单选题] *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正确答案)人民银行银行业协会4.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314号),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时的(),不得非法挪用、占用金融消费者资金及其他金融资产。
[单选题] *人身安全服务安全资金安全财产安全(正确答案)5.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314号),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和披露风险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留存相关资料,留存时间不少于()年,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选题] *3年(正确答案)5年7年9年6. 根据《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银协发〔2010〕23号),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的原则,对所推荐产品涉及的风险,充分履行揭示和告知义务,明确区分代理销售的产品和自行研发的产品。
[单选题] *买着有责卖者有责(正确答案)买着诚信卖着诚信7.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修订版)》(银监消保〔2016〕22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 ),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目录总则 (1)业务部分 (5)一、业务准入管理 (5)第一节一般规定 (5)第二节机构准入管理 (5)第三节人员准入管理 (8)二、机构管理 (10)第一节一般规定 (10)第二节机构设置 (10)第三节机构职责 (11)第四节机构入网 (13)第五节机构退网 (15)第六节机构撤并 (16)三、人员管理 (17)第一节一般规定 (17)第二节岗位设置 (17)第三节岗位职责 (19)四、术语 (30)I第一节国债业务 (30)第二节基金业务 (33)第三节理财业务 (35)五、个人理财类业务处理 (39)第一节一般规定 (39)第二节国债业务 (40)第三节基金业务 (43)第四节理财业务 (46)六、机构理财类业务处理 (50)第一节一般规定 (50)第二节国债业务 (52)第三节基金业务 (54)第四节理财业务 (56)七、风险管理 (60)第一节风险管理的目标及原则 (60)第二节风险种类、风险防范的机制及措施62第三节内部风险的监管及处罚 (76)第四节事后监督 (78)八、差错处理 (83)九、业务单证及档案管理 (87)会计部分 (89)II一、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89)二、期终处理 (94)第一节日终处理 (94)第二节年终决算 (94)三、会计公共管理 (95)四、罚则 (96)附则 (97)III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障各项业务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专户理财业务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号2009年2月3日)各银监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储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储银行、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和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在邮储银行委托业务范围内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各级法人机构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邮政企业不得办理非邮储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
邮政企业办理邮储银行委托的业务应当与邮政业务实行分账管理与核算。
第五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依托邮政企业普遍服务网络经营。
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通过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必须以邮储银行名义开展业务。
“邮政储蓄”品牌由邮储银行统一使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题
. D. 专业胜任原则
12. 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赎回所持一般货币基金份额时,对于成功的交易,客户可于
T+N+1查询赎回款到账情况,此处的N指的是(
)。
答案: A. 1 C. 3
得分:1 分
B. 2 D. 5以上(含)
13. 基金管理人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D. 应当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
5.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指引》,现在储蓄国债托管账户连续( )年无余额,系统将自动进行销户。
答案: A. 1 C. 3
得分:0 分
.
B. 2 D. 5
.
6.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有关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风险提示的表述,
不正确的是(
)。
答案:
A. 基金宣《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理财类业务的停办实行( )方式。
答案: A. 审批、批准 C. 报审、授权
得分:1 分
B. 审批、授权 D. 报审、批准
2.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指引》,同一基金品种当日可以做( )次分红方式变更。
答案: A. 1 C. 3
得分:1 分
B. 15天 D. 三个月
12. 出现以下(
)情况,应安排投资顾问退出。
答案:
A. 投资顾问符合我行机构准入相关
B. 投资顾问在运作过程中出现违反
标准
合同约定行为,产生严重影响
C. 项目运作业绩高于合同约定的业
D. 投资顾问按规定进行项目投资操
绩基准
作
得分:1 分
13. 邮政储蓄银行各省分行须经( 答案:
不正确的是(
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制度规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目录总则 (4)业务部分 (9)第一章业务准入管理 (9)第一节一般规定 (9)第二节机构准入管理 (9)第三节人员准入管理 (11)第二章机构管理 (13)第一节一般规定 (13)第二节机构设置 (13)第三节机构职责 (13)第四节机构入网 (16)第五节机构退网 (17)第六节机构撤并 (18)第三章人员管理 (19)第一节一般规定 (19)第二节岗位设置 (19)第三节岗位职责 (20)第四章术语 (29)第一节国债业务 (29)第二节基金业务 (33)第三节理财业务 (35)第五章个人理财类业务处理 (38)第一节一般规定 (38)第二节国债业务 (39)第三节基金业务 (42)第四节理财业务 (44)第六章机构理财类业务处理 (48)第一节一般规定 (48)第二节国债业务 (50)第三节基金业务 (52)第四节理财业务 (54)第七章风险管理 (57)第一节风险管理的目标及原则 (57)第二节风险种类、风险防范的机制及措施 (59)第三节内部风险的监管及处罚 (72)第四节事后监督 (74)第八章差错处理 (81)第九章业务单证及档案管理 (84)会计部分 (86)第一章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86)第二章期终处理 (91)第一节日终处理 (91)第二节年终决算 (91)第三章会计公共管理 (92)第四章罚则 (92)附则 (93)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障各项业务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专户理财业务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系统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目的为了促进公司经纪业务发展,通过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顾问服务,打造经纪业务核心竞争力,创造公司品牌价值,增加客户满意度,实现由通道定价向服务定价转变,建设资产管理型的经纪业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顾问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由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做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是指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认证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相关人员。
本办法所指的投资顾问是指隶属于中信证券,在经纪业务系统投资顾问岗位工作的人员。
1第二章投资顾问业务管理第四条营业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基本要求:1. 营业部须认真研究学习相关法规和本办法,充分认识投资顾问业务的内涵和风险。
2. 投资顾问岗位序列的员工必须在证券业协会注册成为“投资顾问”才能独立开展投资顾问业务。
3. 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之前,投资顾问须签署《投资顾问承诺书》。
第五条投顾服务的签约流程:1. 风险测评: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请客户填写《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机构客户不需测评;全部个人客户必须重新测评,建议风险等级在1,3之间的客户才能接受投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签约客户的风险测评至少每1年更新一次)对于某一服务或产品不适合某一客户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情形,应当将该情形提示客户,由客户选择是否接受该项服务或产品,并对向客户的提示及其选择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目录总则 (1)业务部分 (5)一、业务准入管理 (5)第一节一般规定 (5)第二节机构准入管理 (5)第三节人员准入管理 (7)二、机构管理 (9)第一节一般规定 (9)第二节机构设置 (9)第三节机构职责 (10)第四节机构入网 (12)第五节机构退网 (13)第六节机构撤并 (14)三、人员管理 (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5)第二节岗位设置 (15)第三节岗位职责 (17)四、术语 (25)I第一节国债业务 (25)第二节基金业务 (29)第三节理财业务 (31)五、个人理财类业务处理 (34)第一节一般规定 (34)第二节国债业务 (35)第三节基金业务 (38)第四节理财业务 (41)六、机构理财类业务处理 (45)第一节一般规定 (45)第二节国债业务 (46)第三节基金业务 (48)第四节理财业务 (50)七、风险管理 (54)第一节风险管理的目标及原则 (54)第二节风险种类、风险防范的机制及措施 (55)第三节内部风险的监管及处罚 (68)第四节事后监督 (70)八、差错处理 (75)九、业务单证及档案管理 (78)会计部分 (80)一、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80)II二、期终处理 (84)第一节日终处理 (84)第二节年终决算 (85)三、会计公共管理 (85)四、罚则 (86)附则 (87)III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障各项业务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专户理财业务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银行客户经理考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考试(题库版)
银行客户经理考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考试(题库版)1、单选下列中国邮政存储发行的理财产品中,属于私人银行业务的是()。
A.财富债券系列B.天富系列C.邮银财富御享系列D.以上答案都不对正确答案:D2、单选(江南博哥)购买金苹果理财产品的机构客户需满足在中国邮政存储的公司系统中,开户已满()。
A.两个自然日B.三个工作日C.两个工作日D.三个自然日正确答案:B3、单选()是指由于客户经理的自身行为而产生的营销风险。
A.内部营销风险B.客户经理风险C.道德风险D.操作风险正确答案:A4、单选储债代销是指邮政存储完成基本代销额度后,可每日按规定进行()申请直至财政部剩余()为零,发行期结束后未售完额度退回财政部注销。
A.机动额度;机动额度B.代销额度;机动额度C.机动额度;发行额度D.代销额度;机动额度正确答案:A5、单选请判断:“×先生,既然您对这个产品这么感兴趣,我看您可以先填一下这张申请单了。
”属于()促成方法。
A.快刀斩麻法B.双选促成法C.建议尝试法D.直接请求法正确答案:D6、单选要想准确的寻找到目标客户,首先就要了解客户()。
A.价值B.利益C.动机D.需求正确答案:D7、单选中国邮政存储发行的第一只现金管理工具产品是()。
A.财富日日升B.财富鑫鑫向荣C.财富月月升D.金苹果系列正确答案:C8、单选与客户接触时,()可避免吃闭门羹的尴尬,也有助于提高拜访效率。
A.事先预约B.事先准备C.直接上门D.陌生拜访正确答案:A9、多选金苹果专户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不包括()。
A.国债B.央行票据C.短期融资券D.股票E.期货正确答案:C, D10、判断题财富鑫鑫向荣产品无固定到期日,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和赎回。
正确答案:对11、单选人民币理财宣传材料不包括()。
A.宣传单B.银监会管理办法C.海报D.短信正确答案:B12、单选下面关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延期交收合约说法正确的是()A.具体有两种挂盘合约,分别是Au(T+D.和Ag(T+D.B.买卖双方在报价和成交时冻结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待T+2日必须进行交割C.每个交易日申报交割时可能申报交货和申报收货的双方不等D.合约不能连续持有,在规定时间必须申报交割或平仓正确答案:C13、单选目前商业银行开展的贵金属业务暂不包含以下的哪一项()。
邮政银行理财业务制度范本
邮政银行理财业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邮政银行理财业务,加强理财业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邮政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实现客户资产增值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邮政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揭示业务风险,保障客户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条邮政银行应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管理制度,明确理财业务部门职责,加强理财业务风险控制,确保理财业务稳健运行。
第二章理财业务种类第五条邮政银行理财业务包括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混合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等。
第六条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是指以存款、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为主要投资对象的理财产品。
第七条混合类理财产品,是指投资于固定收益资产、权益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等多种资产的理财产品。
第八条权益类理财产品,是指投资于股票、股权、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理财产品。
第九条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是指投资于商品、金融衍生品等资产的理财产品。
第三章理财业务管理第十条邮政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制定详细的理财产品计划,明确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十一条邮政银行应合理确定理财产品期限,确保理财产品能够按照投资计划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邮政银行应建立健全理财产品定价机制,根据投资成本、预期收益、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
第十三条邮政银行应加强理财业务风险控制,确保理财业务稳健运行。
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对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明确规定;(二)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并根据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三)对理财产品的资金进行独立管理,确保理财产品资金的安全性;(四)对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确保投资者能够承受理财产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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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投资顾问类理财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投资顾问准入标准 (4)第三章固定收益类投资顾问项目准入标准 (5)第四章权益类投资顾问项目准入标准 (7)第五章混合类投资顾问项目准入标准 (8)第六章业务流程 (9)第七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人民币理财业务投资顾问项目业务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等有关规定及我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理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见邮银发〔2013〕1141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授信类合作金融机构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见邮银发〔2013〕1179号)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规范的“投资顾问类项目”,是指人民币理财业务中需要聘请专业机构担任投资顾问的项目,包括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顾问项目、权益类产品投资顾问项目及混合类产品投资顾问项目。
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顾问项目是指投资对象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项目,固定收益类资产是指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等的标准化债权性资产。
权益类产品投资顾问项目是指投资对象为股票、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项目。
混合类产品投资顾问项目是指投资对象既包括固定收益类资产也包括权益类资产的项目。
第3条可担任投资顾问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在国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投资管理公司等。
担任投资顾问的机构须符合我行投资顾问准入标准,不得选聘不符合准入标准的投资顾问。
第4条单一投顾机构所管理的我行投顾项目总规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末理财资产总规模的10%。
第二章投资顾问准入标准第5条合作机构担任我行理财业务投资顾问须满足下列准入标准,同时应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授信类合作金融机构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见邮银发〔2013〕1179号)进行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6条在我行已有有效授信评级且评级BB+及以上的金融机构,自动成为我行准入的合作机构。
第7条不符合第六条要求的机构担任投资顾问须满足如下全部条件:(1(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3(高级管理人员具有1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4(投资经理、风险控制人员以及市场分析师具备良好的行业声誉以及所开展业务的相关经验;(5(团队核心成员稳定;(6(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7(历史业绩良好,不存在大额亏损事件;(8(历史上不存在公开的负面信息。
第8条不得选聘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投资顾问。
第9条原则上不增加新的私募性质机构担任投资顾问。
第三章固定收益类投资顾问项目准入标准第10条固定收益类投资顾问团队中投资经理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历史业绩:投资经理所管理的类似产品年化收益率均须高于市场同期平均收益水平;(二)从业年限:投资经理应当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其从事固定收益投资或研究的年限不得低于8年,担任投资经理的年限不得低于5年。
第11条固定收益类投资顾问团队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投资顾问团队中须有指定人员担任储备投资经理,担任储备投资经理的人员从事固定收益投资或研究的年限不得低于5年,若现任投资经理任职期内离职,由储备投资经理暂代行使投资经理职责,投资顾问团队须于2个月之内重新选任投资经理,新任投资经理任职资格同第十条规定。
(二)投研一体的投资顾问团队须有两名以上研究员,研究员从事固定收益研究年限不得低于5年。
(三)投研分离的投资顾问团队须明确研究支持来源及职责、研究支持形式等,研究支持来源处资质不得低于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要求。
不得聘用无明确研究支持来源的投资顾问。
(四)投资顾问团队须有两名以上交易员,交易员须具备丰富的交易经验,且从业期间未出现过违约现象。
第12条拟选聘的投资顾问团队中所有投研人员不得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13条投资顾问提供的预期收益水平不得低于我行制定的相应业绩基准。
业绩基准应参考同业水平,采用以下形式制定:(一)封闭式(含类封闭式)固定期限类项目封闭式(含类封闭式)固定期限类项目是指由我行发行的具有确定到期日,或产品存续期间某些约定时点打开申购、赎回的人民币理财投资项目。
将AA级企业债、AA级中短期票据收益率曲线按照各占50%的比例拟合出一条收益率曲线,根据产品期限,选取新曲线上相应期限的收益率,以此作为该类产品的收益基准。
(二)现金管理类开放式项目现金管理类开放式项目是指由我行发行的无固定到期日,每个开放日均可申购、赎回,对资金流动性要求较高的人民币理财投资项目。
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的全市场平均到期收益率作为该类产品的收益基准。
(三)收益型开放式项目收益型开放式项目是指由我行发行的无固定到期日,每个开放日均可申购、赎回,对资金流动性要求相对较低但对收益要求较高的人民币理财投资项目。
以资金成本加成100个以上基点作为该类产品的业绩基准。
第四章权益类投资顾问项目准入标准第14条权益类投资顾问项目投资顾问团队中投资经理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历史业绩:投资经理所管理的产品最近三年业绩均须处于同类产品前30%;(二)从业年限:投资经理应当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其从事权益类投资或研究的年限不得低于8年,担任投资经理的年限不得低于5年。
第15条权益类投资顾问项目投资顾问团队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投资顾问团队中须有指定人员担任储备投资经理,担任储备投资经理的人员从事权益类投资或研究的年限不得低于5年,若现任投资经理任职期内离职,由储备投资经理暂代行使投资经理职责,投资顾问团队须于2个月之内重新选任投资经理,新任投资经理任职资格同第十四条规定。
(二)投研一体的团队须有两名以上研究员,研究员从事权益类投资研究年限不得低于5年。
(三)对于投研分离的投资顾问团队,须明确其研究支持来源及职责,研究支持形式等,研究支持来源处资质不得低于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要求。
优先考虑研究支持团队或人员进入《新财富》或其他核心权益类研究评级榜单的投资顾问团队。
不得聘用无明确研究支持来源的投资顾问。
第16条拟选聘的投资顾问团队中所有投研人员不得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17条权益类投资顾问项目投资顾问团队须制定明确的投资组合警戒线及平仓线,警戒线不得低于净值的90%,平仓线不得低于净值的80%。
第五章混合类投资顾问项目准入标准第18条混合类投资顾问项目投资顾问团队须至少配备两名投资经理,分别负责固定收益类及权益类投资,同一名投资经理只能从事一种类型(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的投资。
其中固定收益类投资经理须满足第十条规定;权益类投资经理任职资格须满足第十四条规定。
第19条混合类投资顾问项目投资顾问团队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投资顾问团队中须指定两名人员分别担任固定收益类及权益类储备投资经理,担任储备投资经理的人员从事固定收益类/权益类投资或研究的年限不得低于5年,若现任投资经理任职期内离职,由储备投资经理暂代行使投资经理职责,投资顾问团队须于2个月之内重新选任投资经理,新任投资经理任职资格同第十八条规定。
(二)投研一体的团队须同时具备固定收益类及权益类研究员,研究员从事各自领域的研究年限不得低于5年。
(三)对于投研分离的投资顾问团队,须明确其研究支持来源及职责,研究支持形式等,研究支持来源处资质不得低于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要求。
优先考虑研究支持团队或人员进入《新财富》或其他核心固定收益类或权益类研究评级榜单的投资顾问团队。
不得聘用无明确研究支持来源的投资顾问。
第20条拟选聘的投资顾问团队中所有投研人员不得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21条混合类投资顾问项目须设定严格的投资比例限制,其中保本策略类项目权益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0%,引入专业担保公司类项目权益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30%。
可转换债券视同权益类投资品种。
第22条混合类投资顾问项目投资顾问团队须制定明确的投资组合警戒线及平仓线,警戒线不得低于净值的95%,平仓线不得低于净值的90%。
第六章业务流程第23条合作机构准入总行金融同业部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授信类合作金融机构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见邮银发〔2013〕1179号)相关规定和流程,对投资顾问进行审核,发起合作机构的准入。
第24条项目申报评审总行金融同业部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项目的投顾团队资质、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投资策略、投资指令传达方式、止损安排、投顾费用、项目规模、业绩基准、定期评价机制、业绩改善安排、投顾退出安排、项目终止安排等内容进行初步评审,并提交总行风险管理部复评,风险管理部出具评审意见。
同时将项目涉及的法律文本提交给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审核,法律与合规部出具审查意见。
第25条项目签批有权决策人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签批。
第26条项目实施与后续管理(1)项目通过后,总行金融同业部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包括与合作机构合作签署、理财资金的募集等。
(2)项目运作期间,总行金融同业部应监测项目运作期间的投资业绩,督促受托人或管理人等合作机构对投顾项目的交易行为等进行跟踪监控,对于监控中发现的违反合同约定的交易行为或投资业绩未达约定标准等事项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记录备案,作为后续评价的参考要素。
总行金融同业部负责对投顾团队资质及投顾项目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
(3)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安排投资顾问退出:1.投资顾问与我行协商一致退出;2.投资顾问在运作过程中出现违反合同约定行为,产生严重影响;3.投资顾问团队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且未能在约定时限内改善;4.投资顾问不再符合我行机构准入相关标准,且未能在约定时限内改善;5.项目运作业绩持续低于合同约定的业绩基准,根据合同约定已满足更换投资顾问的条件;6.合同约定的其他可更换投资顾问的情况。
(4)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投资顾问类理财投资业务开展风险监测,检查、分析和评估业务风险管理状况,督促业务风险管理各项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5)总行审计部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理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见邮银发〔2013〕1141号)等相关规定开展审计。
第七章附则第27条投资顾问投资债券的具体标准适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理财业务债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见邮银发〔2013〕1156号)相关规定。
第28条证券投资优先类理财项目所涉及投资顾问的机构准入、退出标准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29条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30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