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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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完整版《住宅设计规范》新旧版本对比解读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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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新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1.总则;2.术语;3.基本 规定;4.技术经济指标计算;5.套内空间;6.共用部分;7.室内环境;8.建筑设 备。章节增加了两个章节:3.基本规定;4.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还将原来规范中 第5.室内空间名称改为第7.室内环境。新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共有65条。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 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成; 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居住区规范现在仍有此规定。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 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 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3.0.3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满足一般居住使
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 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
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 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
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
3.0.4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
采光、通风和隔声要求。
3.0.5 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 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 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
2020/9/15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 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现代
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 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3.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 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 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住宅设计规范500962012.

住宅设计规范500962012.

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 3.2.1 (调整) 对应5.2.1
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
说明
3.2.2 (调整) 对应5.2.2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 5.2.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 (调整) 列规定: 1.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 m2 ; 自然通风,其使用面 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 2.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 m2 ; 1双人卧室为10 m2; 3.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 2单人卧室为6 m2; 12 m2 。 3兼起居的卧室12 m2; 5.2.2 起居室(厅)应有直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 接采光、自然通风, (调整) 不应小于10 m2 。 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 m2。
说明 经济技术指标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 (调整) 一至四类,其居住空 对应 5.1.2 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 宜小于表的规定。 表 3.1.2套型分类
套型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居住空间 使用面积 数(个) (m2)
2 3 3 4 34 45 56 68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 未包括阳台面积。
5.1.2 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 1.家具及电器尺 (调整) 规定: 寸减小,功能集 1.由卧室、起居室(厅)、 成化,如组合家 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具、一体化厨卫 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2; 等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 2.保障性住房 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 3.总面积非各面 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m2。 积简单叠加,鼓 励面积“借用” 4.取消住宅分类 标准 5.套型最小面积 30/22
住宅设计规范修订主要内容
• • • • • • • • • • • 住宅套型分类 房间最小面积 技术经济指标 楼电梯设置 信报箱设置 术语 节能 室内环境 建筑设备 排气道 附建公共用房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住宅建设量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住宅建设量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do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do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07-12发布 2006-12-01实施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 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1.2 、3.2.1 、3.2.2 、3.2.7 、3.2.8 、3.3.1 、3.3.2 、3.3.7 、3.3.8 、3.3.10 、3.3.11 、3.3.13 、3.3.14 、3.3.15 、3.3.16 、3.3.18 、3.4.1 、3.4.2 、3.4.3 、3.4.4 、3.4.9 、3.4.11 、3.5.1 、3.5.2 、3.6.2 、3.6.6 、3.6.8 、3.6.10 、3.6.11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8.1 、3.8.2 、3.8.3 、3.8.7 、4.1.2 、4.1.3 、4.1.4 、4.2.1 、4.2.2 、4.2.3 、4.2.5 、4.3.1 、4.3.2 、4.3.3 、4.3.5 、4.3.6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5.1.1 、5.1.2 、5.1.3 、5.1.6 、5.1.7 、5.1.8 、5.1.9 、5.1.10 、5.1.11 、5.1.12 、5.1.13 、5.1.15 、5.2.1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8 、5.3.9 、5.3.11 、5.3.12 、5.3.13 、5.3.14 、5.3.16 、5.3.17 、5.4.2 、5.4.3 、5.4.4 、5.4.5 、5.4.6 、6.0.1、6.0.4 、6.0.6 、6.0.7(3、4)、6.0.8 、6.0.9 、6.0.10 、7.1.1 、7.1.2 、7.1.3 、7.1.5 、7.1.6 、7.2.1 、7.2.2 、7.2.3 、7.2.4 、7.2.5 、7.2.7 、7.2.9 、7.2.10 、7.2.11 、7.3.5 、7.4.1(1、4、5、6)、7.4.2(1、2、3、4)、7.4.3 、7.4.4 、7.4.10 、7.4.12 、7.5.2 、7.5.3 、7.6.2 、8.1.2 、8.1.3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3.1 、8.4.1 、8.5.1 、8.5.3 、8.5.4 、8.5.5 、8.5.6 、8.6.1 、8.6.2 、8.6.3 、8.6.4 、8.6.5 、8.6.9 、9.1.2 、9.1.3 、9.1.5 、9.2.2(1、2、3)、9.3.1、9.3.3 、9.4.1 、9.4.3 (3)、9.4.5 、10.1.2 、10.1.3 、10.1.4 、10.2.2 、10.2.3 、10.3.2 、10.3.5、10.3.6(1)、10.3.8 、10.3.9 、10.3.10 、10.3.12、10.3.17、11.1.1(1、2)、11.1.3 、11.1.4 、11.1.6(1)、11.2.1 、11.2.4 、11.3.1 、11.3.2 、11.3.4 、11.3.5 、11.4.1 、11.4.2 、11.4.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GB500961999版住宅设计规范全文

GB500961999版住宅设计规范全文

GB50096-1999 (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全文)1 总则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版)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版)解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 檐口的高度;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 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 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 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 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TIANJIN FIRE RESEARCH INSTITUTE
21
第一章 总 则
不同屋面形式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TIANJIN FIRE RESEARCH INSTITUTE
22
第一章 总 则
1.0.2建筑层数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 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 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 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 面的楼梯间等
消防技术规范 (建设部批准)
消防产品制造及检测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TIANJIN FIRE RESEARCH INSTITUTE
3
其他建筑防火规范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2008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2010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制定)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住宅设计规范2006年版

住宅设计规范2006年版

*****住宅设计规范---2006年版************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l.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l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 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l.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 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 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l.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0.2 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2.0.4 卧室 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2.0.6 厨房 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2.0.7 卫生间 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2.0.9 标准层 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2.0.10 层高 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1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2 阳台 balcony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2.0.13 平台 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2.0.14 过道 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2.0.15 壁柜 cabinet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2.0.16 吊柜 wall-hung cupboard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2.0.17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2.0.18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2.0.19 中间层 middle-floor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2.0.21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building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 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2.0.23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2.0.24 地下室 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2.0.25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3 套内空间3.1 套型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套型居住空间数(个) 使用面积(㎡)一类 2 34二类 3 45三类 3 56四类 4 68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3.2 卧室,起居室(厅)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 双人卧室为 10m2;2 单人卧室为 6m2;3 兼起居的卧室为 12m2.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3.2.4 无直接采光的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m2.3.3 厨房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 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2 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3.3.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3.4 卫生间3.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 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2 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2;3 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2;4 单设便器的为1.10m2.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 (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3.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5.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 --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 --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 套型建筑面积(m2/套);-- 套型阳台面积(m2/套).3.5.2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2 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3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4 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5 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6 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7 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3.5.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l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4 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 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5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3.5.4 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3.6 层高和室内净高3.6.1 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0m.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 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3.6.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3.6.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3.7 阳台3.7.1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3.7.4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 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3.7.5 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3.8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3.8.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3.8.2 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0m;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3.8.3 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3.8.4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3.9 门窗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3.9.2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3.9.3 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3.9.4 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3.9.5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9.5的规定.表 3.9.5 洞最小尺寸类别洞口宽度(m) 洞口高度(m) 公用外门 1.20 2.00户(套门)牌号 0.90 2.00类别洞口宽度(m) 洞口高度(m) 起居室(厅)门 0.90 2.00卧室门 0.90 2.00厨房门 0.80 2.00卫生间门 0.70 2.00阳台门(单扇) 0.70 2.00注:l 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2 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4 共用部分4.1 楼梯和电梯4.1.1 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4.1.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4.1.3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llm.4.1.4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4.1.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4.1.6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注:l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2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3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4 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4.1.7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4.1.8 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4.1.9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4.2 走廊和出入口4.2.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llm.4.2.2 高层住宅中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4.2.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4.2.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报箱.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4.2.5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4.3 垃圾收集设施4.3.1 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住宅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不设置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4.3.2 住宅当设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厅)布置;2 垃圾管道的有效断面不得小于下列规定:1)多层住宅为0.40m × 0.40m.2)中高层住宅为0.50m × 0.50m;3)高层住宅为0.60m × 0.60m;3 垃圾斗和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4 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4.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4.4.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4.4.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得低于2m,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4.4.3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4.5 附建公共用房4.5.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4.5.2 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4.5.3 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4.5.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5 室内环境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5.1.3 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1.3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其窗地面积比可按表5.1.3的规定取值.5.1.3 住宅采光标准表侧面采光房间名称采光系数最低值(%) 窗地面积比值(AC/AD) 臣室,起居室(厅),厨房 1 1/7楼梯间 0.5 1/12注:l 窗地面积比值为直接天然采光房间的侧窗洞口面积Ac与该房间地面面积Ad之比.2 本表系按1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计算,当用于其它光气候区时或采用其他类型窗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3 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m.5.1.4 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5.1.5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2 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 并不得小于0.60m2.5.1.6 严寒地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应设通风换气设施,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5.2 保温,隔热5.2.1 住宅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质量,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的措施.5.2.2 严寒,寒冷地区住宅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有关规定,其中建筑体型系数宜控制在0.30及以下.5.2.3 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住宅建筑的西向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和西向外墙应采取隔热措施.5.2.4 设有空调的住宅,其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5.3 隔声5.3.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5.3.2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宜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一侧.5.3.3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6 建筑设备6.1 给水排水6.1.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6.1.2 套内分户水表前的给水静水压力不应小于50kPa,当不能达到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6.1.3 住宅室内给水系统最低配水点的静水压力,宜为300~350kPa,大于400kPa时,应采取竖向分区或减压措施.6.1.4 住宅应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或设置热水供应设施.6.1.5 给水和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分户分别设置冷水和热水表.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的产品.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6.1.6 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必须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6.1.7 布置洗浴器和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6.1.8 高层住宅的垃圾间宜设给水龙头和排水口.其给水管道应单独设置水表,并应采取冬季防冻措施.6.1.9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坑用污水泵排出.6.2 采暖6.2.1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高层,中高层和多层住宅,宜设集中采暖系统.采暖热媒应采用热水.6.2.2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6.2.2的规定.表 6.2.2室内外采暖计算温度用房温度(℃)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 18厨房 15设采暖楼梯间和走廊 14注:有洗浴器并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卫生间,宜按25℃设计.6.2.3 集中采暖系统的设计,宜能实施分室温度调节,并宜为实施分户热量计量预留条件.散热器的调节阀门,应确保频繁调节的密封性能,并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6.2.4 集中采暖系统中,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应设置于套内.6.2.5 住宅的散热器,应采用体型紧凑,便于清扫,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型式,其位置应确保室内温度的均匀分布,并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协调布置.6.2.6 以煤,薪柴,燃油和燃气等为燃料,设署分散式采暖的住宅应设烟囱;上下层或毗连房间合用一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6.3 燃气6.3.1 使用燃气的住宅,每套的燃气用量,应至少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计算.6.3.2 每套应设置燃气表.安装在厨房内的燃气表其位置应有利于厨房设备的合理布置.6.3.3 套内燃气热水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密闭式燃气热水器外,其它燃气热水器不应设置于卫生间和其它无自然通风的部位,宜设置在有机械排气装置的厨房内;2 安装热水器的厨房或卫生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给排气的孔洞;3 燃气热水器的排烟管不得与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单独接出室外时,其给排气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I6914)的有关规定.6.3.4 住宅内燃气管道和其它用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 B50028)的有关规定.6.4 通风和空调6.4.1 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和防止污染环境的构件.当排油烟机的排气管排至竖向通风道时,竖向通风道的断面应根据所担负的排气量计算确定,应采取支管无回流,竖井无泄漏的措施.6.4.2 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厨房,除设置排气机械外,还应设置供房间全面排气的自然通风设施.6.4.3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道,并预留安装排气机械的位置和条件.6.4.4 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2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6.4.5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25℃的地区,每套住宅内应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位置和条件.6.4.6 以煤,薪柴为燃料的厨房应设烟囱;上下层或相邻厨房合用一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6.5 电气6·5·1每套住宅应设电度表.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不应小于表6.5.1的规定.表6·5·1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套型用电负荷标准(kW) 电度表规格(A)一类 2.5 5(20)二类 2.5 5(20)三类 4.0 10(40)四类 4.0 10(40)6.5.2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安全要求:l 应采用TT,TN-C-S或TN-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2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2,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mm2;3 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 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4 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它电源插座电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5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并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6 卫生间宜作局部等电位联结;7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6.5.3 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部位设置数量卧室,起居室(厅) 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插座两组厨房,卫生间防溅水型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组合插座一组布置洗衣机,冰箱,排气机械和空调器等处专用单相三线插座各一个6.5.4 电源插座的数量,不应少于表6.5.4的规定.6.5.5 有线电视系统的线路应预埋到住宅套内,并应满足有线电视网的要求,一类住宅每套设一个终端插座,其它类住宅每套设两个.6.5.6 电话通讯线路应预埋管线到住宅套内.一类和二类住宅每套设一个电话终端出线口,三类和四类住宅每套设两个.6.5.7 每套住宅宜预留门铃管路.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宜设楼字对讲系统.6.6 综合设计6.6.1 住宅的建筑设计,应满足建筑设备各系统的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6.6.2 建筑设备管线的设计,应相对集中,布置紧凑,合理占用空间,宜为住户进行装修留有灵活性.6.6.3 厨房,卫生间和其它建筑设备及管线较多的部位,应进行详细的综合设计.采暖散热器,电源插座,有线电视终端插座和电话终端出线口等,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综合布置.6.6.4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采暖供回水总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公共功能管道的阀门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应设在公用部位.6.6.5 应合理确定各种计量仪表的设置位置,以满足能源计量和物业管理的需要.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住宅设计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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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跃层”:正常,一户人家的居住面积跨越两层楼面,户 内楼梯非公共楼梯,位置可下部中部及顶部。 其他术语: “套型”修改,明确了应具备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 组成。 新增加”架空层“ “附建公共用房”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 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 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其他略有变动,更精确
1、5.6.4界定封闭阳台也是阳台应满足阳台栏杆或栏板净高要求 2、高度不在以低多层中高层等表示,而以具体层数表达。
3、7层及以上住宅楼的阳台栏杆在6层及以下分设1.10M及1.05M是允
许的。
5.6.7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新增) 1、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 2、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 5.6.8当阳台或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新增) 1、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 3、应为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提供方便和操作的条件
修改:原”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 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 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4.6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修改条文强调在住宅设计时,应明确设计出洗衣机的位置及专用给 排水借口和电源插座等条件
5.5层高和室内净高 与原条文同 2.4,2.1,1/3 2.2,1.9不影响门窗开启 坡屋面做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 净高不应低于2.1
5.8.7各部位门洞 的最小尺寸(未变)
6公共部分 6.1窗台、栏杆和台阶 6.1.1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 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措施。 (新增强制条文) 防护措施应执行栏杆及要求0.11间距,0.45可踏及5.6.3条的 6层1.05,7层级以上1.10等要求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经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以建标[1999]76号文批准,业以发布。

本规范第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参加单位是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建委综合设计院、西安冶金建筑学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南京市住宅设计研究所、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四川绵阳地区建筑勘察设计院。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住宅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1 总则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 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

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

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

《住宅建筑规范》内容介绍(术语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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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重点学习 2006.05
•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2003年版)将“住宅”定义为“供家庭 居住使用的建筑”。
• 本条将“住宅”改为“住宅建筑”,增加 “简称住宅”。
• 本定义也适用于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 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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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规范》内容介绍
(术语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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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术语
• 住宅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
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 宅。
• 定义中的关键词是“家庭”。 • [family; household; house and
home] • 家庭: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基本社会单
位,包括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 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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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范主要是按照家庭的居住要求来规定 的。
• 成家前或离散后的单身男女以及孤寡老人 住使用要求与普通家庭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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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特殊人群,居住在单身公寓或老年公 寓时,则应另行考虑其特殊的居住要求。 本规范中对此未作专门规定。
• 目前,我国除有《住宅设计规范》外,还 有《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和《宿舍 建筑设计规范》。

2012年8月开始实施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报批稿)

2012年8月开始实施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报批稿)

住宅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报批稿)GB 50096-2011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8]102号文《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要求,对《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进行修编。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技术经济指标计算;5.套内空间;6.共用部分;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本次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信报箱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节能、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和排气道的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住宅工程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重庆市设计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林建平薛峰王贺曾捷孙敏生林莉陈华宁刘燕辉仲继寿李耀培朱昌廉张菲菲叶茂煦李桂文周湘华赵文凯李正春王连顺胡荣国李逢元文彪朱显泽曾雁张磊焦燕张广宇满孝新龙灏钟开健张播桑椹本规范参加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国际铜业协会(中国)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规范审查委员:徐正忠窦以德陈永江陈玉华储兆佛符培勇高勇洪声扬路红罗文兵毛姚增戎向阳伍小亭杨德才章海峰张学洪郑志宏周晓红目次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4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55 套内空间75.1 套型75.2 卧室、起居室(厅)75.3 厨房75.4 卫生间85.5 层高和室内净高85.6 阳台95.7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95.8 门窗96 共用部分116.1 窗台、栏杆和台阶116.2 安全疏散出口116.3 楼梯126.4 电梯126.5 走廊和出入口136.6 无障碍设计要求136.7 信报箱146.8 共用排气道156.9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156.10 附建公共用房157 室内环境177.1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177.2 自然通风177.3 隔声、降噪187.4 防水、防潮187.5 室内空气质量188 建筑设备208.1 一般规定208.2 给水排水218.3 采暖228.4 燃气238.5 通风238.6 空调238.7 电气24本规范用词说明26条文说明 (27)CONTENTS1 General rule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 44 Calculation of Technical and economic indicators 55 Spaces within the dwelling unit 75.1 Dwelling unit 75.2 Bed room and living room (hall) 75.3 Kitchen 75.4 Toilet 85.5 Storey height and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8)5.6 Balcony 95.7 Passage, store space and interior stairs 95.8 doors and windows 96 Common facilities 116.1 Windowsill and railings 116.2 Emergency evacuation 116.3 Stairs 126.4 Elevator 126.5 Gallery and entrance 136.6 Requirement about barrier-free design 136.7 Post box 146.8 Common exhaust pipe 156.9 Basement and semi-basement 156.10 Accessorial public rooms 157 Interior environment 177.1 Sunlight, natural lighting and shading 177.2 Natural ventilation 177.3 Sound insulation and noise reduction 187.4 Moistureproof 187.5 Interior air quality 188 Building equipments 208.1 General rules 208.2 Water supply and sewerage 218.3 Heating 228.4 Gas 238.5 Ventilation 238.6 Air conditioning 238.7 Electric 24Explanation concering wording in this code 26Explanation concerning the clauses 271 总则1.0.1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提高城镇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江苏住宅设计标准2006

江苏住宅设计标准2006

4.14 公共用房
4.14.4 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住宅 建筑标准中是强条)(防水措施不代表加防水层,规范不指 定具体措施,各地采用成熟当地成熟的防水技术)
4.14.5 自行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2、出入口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40m,门洞高不应小 于2.00m; 3、自行车库内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4.4 卫生间
4.4.1 住宅套内共用的卫生间应有一个直接采 光、自然通风。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通风 排气的竖井。 4.4.2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 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 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4.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 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可布置 在跃层套内除厨房外其它房间的上层;并应 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 6.2.1 住宅节能设计的规定性指标主要包括:建筑物体 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传 热阻)、外窗遮阳系数等。(即施工图审查的重点) • 6.2.3住宅的楼梯间,夏热冬冷地区宜采用封闭式。封闭 式楼梯间外墙面和非封闭式楼梯间相邻住户的隔墙应按 外墙设置保温隔热层。 • 6.2.4 住宅采用凸窗挑出墙外的底板、侧板和顶板;封 闭阳台架空挑出墙外的顶板、侧板和顶板,均应设保温 隔热层。 • 6.2.5 住宅的南、东、西向窗均应设置外遮阳设施。外 遮阳设施宜采用固定或活动遮阳,遮阳率应达到80% (该条出自《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 5.2.1,注意:该条在《节能设计标准中》中是强条,而 本标准未列为强条)
4.7层高、净高
• 4.7.1 住宅层高不应低于2.80m,且不应高于3.00m。
• 说明:高度上限的规定是为了防止过于挑高住宅的层高改作他用, 但起居室、餐厅局部挑高空厅除外。

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Residential building codeGB 50368—200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6年3月1日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1.0.3 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基本要求。

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 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住宅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

2.0.2 老年人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

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3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4 套 dwelling space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5 无障碍通路 barrier-free passage住宅外部的道路、绿地与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内的适合老年人、体弱者、残疾人、轮椅及童车等通行的交通设施。

2.0.6 绿地 green space居住用地内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绿地及垂直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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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2006年版************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l.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l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 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l.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 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 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l.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0.2 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2.0.4 卧室 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2.0.6 厨房 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2.0.7 卫生间 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2.0.9 标准层 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2.0.10 层高 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1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2 阳台 balcony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2.0.13 平台 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2.0.14 过道 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2.0.15 壁柜 cabinet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2.0.16 吊柜 wall-hung cupboard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2.0.17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2.0.18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2.0.19 中间层 middle-floor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2.0.21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building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 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2.0.23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2.0.24 地下室 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2.0.25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3 套内空间3.1 套型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套型居住空间数(个) 使用面积(㎡)一类 2 34二类 3 45三类 3 56四类 4 68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3.2 卧室,起居室(厅)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 双人卧室为 10m2;2 单人卧室为 6m2;3 兼起居的卧室为 12m2.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3.2.4 无直接采光的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m2.3.3 厨房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 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2 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3.3.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3.4 卫生间3.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 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2 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2;3 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2;4 单设便器的为1.10m2.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 (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3.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5.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m2/套);-- 套型阳台面积(m2/套).3.5.2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2 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3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4 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5 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6 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7 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3.5.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l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4 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 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5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3.5.4 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3.6 层高和室内净高3.6.1 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0m.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 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3.6.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3.6.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3.7 阳台3.7.1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3.7.4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 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3.7.5 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3.8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3.8.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3.8.2 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0m;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3.8.3 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3.8.4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 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3.9 门窗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3.9.2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3.9.3 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3.9.4 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3.9.5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9.5的规定.表 3.9.5 洞最小尺寸类别洞口宽度(m) 洞口高度(m)公用外门 1.20 2.00户(套门)牌号 0.90 2.00类别洞口宽度(m) 洞口高度(m)起居室(厅)门 0.90 2.00卧室门 0.90 2.00厨房门 0.80 2.00卫生间门 0.70 2.00阳台门(单扇) 0.70 2.00注:l 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2 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4 共用部分4.1 楼梯和电梯4.1.1 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4.1.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4.1.3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llm.4.1.4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4.1.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4.1.6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注:l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2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3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4 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4.1.7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4.1.8 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4.1.9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4.2 走廊和出入口4.2.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llm.4.2.2 高层住宅中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4.2.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4.2.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报箱.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4.2.5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4.3 垃圾收集设施4.3.1 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住宅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不设置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4.3.2 住宅当设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厅)布置;2 垃圾管道的有效断面不得小于下列规定:1)多层住宅为0.40m × 0.40m.2)中高层住宅为0.50m × 0.50m;3)高层住宅为0.60m × 0.60m;3 垃圾斗和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4 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4.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4.4.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4.4.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得低于2m,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4.4.3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4.5 附建公共用房4.5.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4.5.2 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4.5.3 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4.5.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5 室内环境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5.1.3 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1.3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其窗地面积比可按表5.1.3的规定取值.5.1.3 住宅采光标准表侧面采光房间名称采光系数最低值(%) 窗地面积比值(AC/AD)臣室,起居室(厅),厨房 1 1/7楼梯间 0.5 1/12注:l 窗地面积比值为直接天然采光房间的侧窗洞口面积Ac与该房间地面面积Ad之比.2 本表系按1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计算,当用于其它光气候区时或采用其他类型窗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3 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 m.5.1.4 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5.1.5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2 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 并不得小于0.60m2.5.1.6 严寒地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应设通风换气设施,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5.2 保温,隔热5.2.1 住宅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质量,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的措施.5.2.2 严寒,寒冷地区住宅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有关规定,其中建筑体型系数宜控制在0.30及以下.5.2.3 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住宅建筑的西向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和西向外墙应采取隔热措施.5.2.4 设有空调的住宅,其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5.3 隔声5.3.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5.3.2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宜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一侧.5.3.3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6 建筑设备6.1 给水排水6.1.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6.1.2 套内分户水表前的给水静水压力不应小于50kPa,当不能达到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6.1.3 住宅室内给水系统最低配水点的静水压力,宜为300~350kPa,大于400kPa时,应采取竖向分区或减压措施.6.1.4 住宅应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或设置热水供应设施.6.1.5 给水和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分户分别设置冷水和热水表.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的产品.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6.1.6 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必须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6.1.7 布置洗浴器和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6.1.8 高层住宅的垃圾间宜设给水龙头和排水口.其给水管道应单独设置水表,并应采取冬季防冻措施.6.1.9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坑用污水泵排出.6.2 采暖6.2.1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高层,中高层和多层住宅,宜设集中采暖系统.采暖热媒应采用热水.6.2.2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6.2.2的规定.表 6.2.2室内外采暖计算温度用房温度(℃)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 18厨房 15设采暖楼梯间和走廊 14注:有洗浴器并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卫生间,宜按25℃设计.6.2.3 集中采暖系统的设计,宜能实施分室温度调节,并宜为实施分户热量计量预留条件.散热器的调节阀门,应确保频繁调节的密封性能,并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6.2.4 集中采暖系统中,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应设置于套内.6.2.5 住宅的散热器,应采用体型紧凑,便于清扫,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型式,其位置应确保室内温度的均匀分布,并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协调布置.6.2.6 以煤,薪柴,燃油和燃气等为燃料,设署分散式采暖的住宅应设烟囱;上下层或毗连房间合用一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6.3 燃气6.3.1 使用燃气的住宅,每套的燃气用量,应至少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计算.6.3.2 每套应设置燃气表.安装在厨房内的燃气表其位置应有利于厨房设备的合理布置.6.3.3 套内燃气热水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密闭式燃气热水器外,其它燃气热水器不应设置于卫生间和其它无自然通风的部位,宜设置在有机械排气装置的厨房内;2 安装热水器的厨房或卫生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给排气的孔洞;3 燃气热水器的排烟管不得与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单独接出室外时,其给排气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I6914)的有关规定.6.3.4 住宅内燃气管道和其它用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 B50028)的有关规定.6.4 通风和空调6.4.1 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和防止污染环境的构件.当排油烟机的排气管排至竖向通风道时,竖向通风道的断面应根据所担负的排气量计算确定,应采取支管无回流,竖井无泄漏的措施.6.4.2 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厨房,除设置排气机械外,还应设置供房间全面排气的自然通风设施.6.4.3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道,并预留安装排气机械的位置和条件.6.4.4 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2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6.4.5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25℃的地区,每套住宅内应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位置和条件.6.4.6 以煤,薪柴为燃料的厨房应设烟囱;上下层或相邻厨房合用一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6.5 电气6·5·1 每套住宅应设电度表.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不应小于表6.5.1的规定.表6·5·1 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套型用电负荷标准(kW) 电度表规格(A)一类 2.5 5(20)二类 2.5 5(20)三类 4.0 10(40)四类 4.0 10(40)6.5.2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安全要求:l 应采用TT,TN-C-S或TN-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2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2,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mm2;3 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 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4 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它电源插座电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5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并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6 卫生间宜作局部等电位联结;7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6.5.3 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部位设置数量卧室,起居室(厅) 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插座两组厨房,卫生间防溅水型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组合插座一组布置洗衣机,冰箱,排气机械和空调器等处专用单相三线插座各一个6.5.4 电源插座的数量,不应少于表6.5.4的规定.6.5.5 有线电视系统的线路应预埋到住宅套内,并应满足有线电视网的要求,一类住宅每套设一个终端插座,其它类住宅每套设两个.6.5.6 电话通讯线路应预埋管线到住宅套内.一类和二类住宅每套设一个电话终端出线口,三类和四类住宅每套设两个.6.5.7 每套住宅宜预留门铃管路.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宜设楼字对讲系统.6.6 综合设计6.6.1 住宅的建筑设计,应满足建筑设备各系统的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6.6.2 建筑设备管线的设计,应相对集中,布置紧凑,合理占用空间,宜为住户进行装修留有灵活性.6.6.3 厨房,卫生间和其它建筑设备及管线较多的部位,应进行详细的综合设计.采暖散热器,电源插座,有线电视终端插座和电话终端出线口等,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综合布置.6.6.4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采暖供回水总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公共功能管道的阀门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应设在公用部位.6.6.5 应合理确定各种计量仪表的设置位置,以满足能源计量和物业管理的需要.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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