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摘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摘要)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项常务会议通过,1月30日国务院279号令发布实施。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一)《条例》明确了调整对象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这两个方面活动的主体。
1、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建设工程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
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
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装修工程也是改建。
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
在改建的同时,扩大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效益的项目,一般称为改扩建项目。
从事以上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调整对象还包括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及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
以上部门或机构在实施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时,必须按照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依法行政,不能滥用职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我国建筑行业的重要法规之一,其目的在于监管建设工程全过程,保障工程质量,防止建筑工程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条例是在建设领域中广泛执行的,它包含了建设工程质量的标准、规范、监理、检查等方面。
一、总则该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其中要求建设企业、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及权利,并搭建一个高效的沟通平台,使得建设工程的所有环节得以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地进行,建设工程的质量得以有效提升。
二、立项阶段该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阶段应当进行现场调查、技术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建筑工程概算、建设用地等前期工作,明确工程建设地点、建设工程性质、建设工程规模、建设工程技术要求及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等,同时还要遵循清晰、透明、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水平、技术可行性、环境保护、工程投资及风险评估等方面的高效可靠。
三、设计阶段该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手续合法、技术优良、安全可靠等要求,同时要达到相应法律法规的标准及规定。
建设单位应与设计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协调,明确项目构思思路及方案后,通过合适的专家组、意见征求、公开评审等方式进行筛选,最终确定合适的方案并确定设计方案并进行相关程序。
四、施工阶段该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应当按照建设单位提出的各项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要求进行相应的施工计划和工艺方案,并在监理人及各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在施工过程中,一方面需要符合施工标准,做好施工工艺或单项工程质量的控制,确保质量的可控性;另一方面,要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建设单位要为施工现场提供合适的条件和安全保障,最终完成建设工程。
五、验收阶段该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验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成,并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验收包括工程结构及安全、地基与基础、建筑装修、设备及管道安装、消防设施、水电燃气工程,建设单位需提供必要的验收材料和相关证明,确保建设工程满足相关标准和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建设工程施工和验收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是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稳定、耐久、美观单,提高工程经济合理性和社会效益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尊重科技、遵守规范、合理布局、创新监督的原则,强化质量管理责任,加强技术质量控制,重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完善质量控制手段,提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质量管理水平。
第五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倡导社会共治,构建全社会参与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和组织架构。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负责质量管理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规定、质量标准等,确保各项质量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培训,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负责质量管理的管理人员,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负责建设单位委托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实施,依法承担施工质量管理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设立设计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负责设计质量管理的管理人员,建立设计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把关设计质量。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设计质量管理责任,确保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合理性、完整性和规范性,为工程施工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设立监理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负责监理质量管理的管理人员,建立监理质量管理体系,综合监督施工过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施行使工程质量管理模式有何种变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施行,开启了我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新模式、新阶段.在2000年以前,工程质量完全由政府承担,没有体现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因而政府为工程质量埋单.为了真正体现谁建设、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宗旨,切实落实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关要求,有必要对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义务进行明确,理清质量管理工作的思路,为此在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的责任主体,以及各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什么是工程质量监督?所谓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质监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是工程质量验收的主体,而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那些?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它们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4.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时,须具备哪些资料?须具备如下资料:(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3)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4)其他需要的文件。
5.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1)已经办理的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8)建设资金已落实。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含释文200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黑色仿体为规范条文,华文行楷体为条文修改提示;第一章总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总则》部分共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条例》所调整的对象及适用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以及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必须遵守的程序要求;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建设工程是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工作的主要场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但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也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一直保持了较高的增长水平,工程建设规模逐年扩大,工业、民用、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遍布城乡。
大量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为我国经济提供了发展基础和蓬勃的活力。
特别是1998年以来,面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央作出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决策,增发国债,集中用于农林水利、交通通讯、城乡电网、经济适用房和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
党中央、国务院对基础设施和各种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极为关心,多次强调质量责任重于泰山,要抓好工程质量,决不能搞“豆腐渣工程”。
建设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特别是发生重大垮塌事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失巨大,影响恶劣,因此,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必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
从总体上看,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的质量是好的。
一批国家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质量稳步提高,建成了一批高难度、高质量的工程项目,如上海杨浦大桥、金茂大厦、深圳地王大厦、江阴长江公路大桥、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京郑铁路电气化工程等,有的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一般的民用工程的质量合格率也在逐年提高,还建成了一批示范小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逐条解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类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依据法律对工程质量各负其责的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体及其职责的规定。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释义]本条是对于政府管理部门和各类建设主体必须遵守建设程序的规定。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上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的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所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来承担,以及不得肢解发包的规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规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释义]本条是对建设单位必须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并保证这些资料真实、准确、齐全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逐条解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类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依据法律对工程质量各负其责的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体及其职责的规定。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释义]本条是对于政府管理部门和各类建设主体必须遵守建设程序的规定。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上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的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所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来承担,以及不得肢解发包的规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规定.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释义]本条是对建设单位必须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并保证这些资料真实、准确、齐全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文释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文释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总则共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条例调整的对象和适用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的主体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而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工程建设必须符合程序要求;国家增加了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的使用,以提高建设项目的质量。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解释]本文是关于该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也是我国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法规建设项目是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工作的主要场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建设项目的质量不仅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也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保持了较高的增长水平。
建设项目规模逐年扩大,工业、民用、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遍布城乡。
大量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赋予了我国经济旺盛的生命力。
特别是1998年以来,面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央政府做出了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决策。
增加国债发行,集中用于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城乡电网、保障性住房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党中央和国务院非常关心基础设施和各种建设项目的质量。
他们一再强调质量责任比泰山还重要。
他们必须特别注意工程质量,不能搞“豆腐渣工程”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特别是重大坍塌事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和不良影响时,必须以长远规划和质量第一为前提,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
总的来说,中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质量是好的。
一批国家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稳步提高,一批高难度、高质量工程竣工,如上海洋浦大桥、金茂大厦、深圳王迪大厦、江阴长江公路大桥、黄河小浪底工程、京郑铁路电气化工程等,部分工程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以下是本店铺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总则》部分共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条例》所调整的对象及适用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以及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必须遵守的程序要求;国家增大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建设工程是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工作的主要场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但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也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一直保持了较高的增长水平,工程建设规模逐年扩大,工业、民用、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遍布城乡。
大量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为我国经济提供了发展基础和蓬勃的活力。
特别是1998年以来,面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央作出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决策,增发国债,集中用于农林水利、交通通讯、城乡电网、经济适用房和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
党中央、国务院对基础设施和各种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极为关心,多次强调质量责任重于泰山,要抓好工程质量,决不能搞“豆腐渣工程”。
建设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特别是发生重大垮塌事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失巨大,影响恶劣,因此,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必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
从总体上看,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的质量是好的。
一批国家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质量稳步提高,建成了一批高难度、高质量的工程项目,如上海杨浦大桥、金茂大厦、深圳地王大厦、江阴长江公路大桥、黄河小浪枢纽工程、京郑铁路电气化工程等,有的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一般的民用工程的质量合格率也在逐年提高,还建成了一批示范小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司法解释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国家相关立法部门会制定各项法律规范,为了能让大多数人都能读懂法律条规,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被颁布后不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司法解释也便随之出现了。
你是否知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国家相关立法部门会制定各项法律规范,为了能让大多数人都能读懂法律条规,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被颁布后不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司法解释也便随之出现了。
你是否知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司法解释▲第一章总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总则》部分共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条例》所调整的对象及适用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以及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必须遵守的程序要求;国家增大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建设工程是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工作的主要场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但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也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一直保持了较高的增长水平,工程建设规模逐年扩大,工业、民用、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遍布城乡。
大量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为我国经济提供了发展基础和蓬勃的活力。
特别是1998年以来,面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央作出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决策,增发国债,集中用于农林水利、交通通讯、城乡电网、经济适用房和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解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总则》部分共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条例》所调整的对象及适用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以及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必须遵守的程序要求;国家增大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建设工程是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工作的主要场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但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也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一直保持了较高的增长水平,工程建设规模逐年扩大,工业、民用、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遍布城乡。
大量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为我国经济提供了发展基础和蓬勃的活力。
特别是1998年以来,面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央作出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决策,增发国债,集中用于农林水利、交通通讯、城乡电网、经济适用房和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
党中央、国务院对基础设施和各种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极为关心,多次强调质量责任重于泰山,要抓好工程质量,决不能搞“豆腐渣工程”。
建设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特别是发生重大垮塌事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失巨大,影响恶劣,因此,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必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
从总体上看,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的质量是好的。
一批国家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质量稳步提高,建成了一批高难度、高质量的工程项目,如上海杨浦大桥、金茂大厦、深圳地王大厦、江阴长江公路大桥、黄河小浪枢纽工程、京郑铁路电气化工程等,有的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一般的民用工程的质量合格率也在逐年提高,还建成了一批示范小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总则》部分共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条例》所调整的对象及适用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以及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必须遵守的程序要求;国家增大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建设工程是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工作的主要场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但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也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一直保持了较高的增长水平,工程建设规模逐年扩大,工业、民用、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遍布城乡。
大量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为我国经济提供了发展基础和蓬勃的活力。
特别是1998年以来,面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央作出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决策,增发国债,集中用于农林水利、交通通讯、城乡电网、经济适用房和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
党中央、国务院对基础设施和各种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极为关心,多次强调质量责任重于泰山,要抓好工程质量,决不能搞“豆腐渣工程”。
建设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特别是发生重大垮塌事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失巨大,影响恶劣,因此,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必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
从总体上看,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的质量是好的。
一批国家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质量稳步提高,建成了一批高难度、高质量的工程项目,如上海杨浦大桥、金茂大厦、深圳地王大厦、江阴长江公路大桥、黄河小浪枢纽工程、京郑铁路电气化工程等,有的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一般的民用工程的质量合格率也在逐年提高,还建成了一批示范小区。
但是,建设工程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也相当突出,一是,工程垮塌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财产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二是,一些民用建筑工程特别是住宅工程,影响使用功能质量通病比较普遍,已成为群众投诉的热点。
三是,不仅在建工程存在着质量问题,更令人担忧的是前几年已建成并在使用的一些工程也有质量问题,甚至有的还存在影响结构安全的重大隐患。
因此,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已成为全社会的要求和呼声。
199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正式施行。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是《建筑法》的主要立法目的之一。
《建筑法》对建筑施工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主要方面做出原则规定,对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对《建筑法》确立的一些制度和法律责任作出更进一步的规定,对参与建筑活动的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予以明确,对处罚的额度予以明确,以更便于实际执行,进一步增强执法的力度,有必要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一)《条例》明确了调整对象、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这两个方面活动的主体。
1、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建设工程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
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
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装修工程也是改建。
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
在改建的同时,扩大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效益的项目,一般称为改扩建项目。
从事以上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调整对象还包括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及主要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
以上部门或机构在实施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时,必须按照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依法行政,不能滥用职权。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从事的建设工程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对于建设工程活动来讲,无论投资主体是谁,也无论建设工程项目的种类,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都要遵守本《条例》。
(二)本条第二款对于建设工程做出了解释: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这里所指的土木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营造林、海洋平台等工程;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构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装修工程包括对建筑物内、外进行以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为目的工程建设活动;本《条例》第十五条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作出了特别规定,对违反该规定的,在罚则部分还给予了相应处罚。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类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依据法律对工程质量各负其责的规定。
在建设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主要有:
1、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投资人,也称“业主”。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总负责方,拥有确定建设项目的规模、功能、外观、选用材料设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选择承包单位等权力。
建设单位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包括房地产开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