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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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医院版,讨论稿)
甲方:
名称: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 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邮政编码:____ 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_ _____
乙方:
名称: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邮政编码:____ 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_ 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1年6月
【依据】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医疗行为,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XX市关于建立医疗保险的决定》[1]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就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双方责任】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共同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甲方义务】第二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传达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的要求和变化情况,接受乙方咨询。重大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变更之前,应认真听取乙方意见。
第三条甲方应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完善医疗保险付费方式和结算办法,及时审核结算、拨付医疗费用。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及时结算的前提条件。
【组织领导】第四条乙方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并明确一名院级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乙方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如医保工作定期总结分析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医保定岗医师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医疗服务违规行为内部处理制度等。
【医保医师】第六条乙方应做好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制定详细、具体的医保政策培训计划并实施,定期组织医保政策知识考核,并将医师名单报甲方备案。甲方负责建立医保医师数据库。
【财务管理】第七条乙方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制度》[3]和《医院会计制度》[4],规范财务管理。乙方被甲方拒付的费用,应及时作坏账处理。
乙方不得将医师、科室的工资和奖金与其服务收费量直接挂钩。
【医保宣传】第八条乙方应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在显要位置悬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公布医保有关制度政策规定、就医流程,设置医保政策咨询服务台、投诉台,并有专人负责,利用医院网站、宣传栏开展多种形式政策宣传。
【配合监督】第九条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医疗服务过程及医疗费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甲方需要查阅的医疗档案及有关资料。对于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有保密的义务。
乙方对参保人员投诉和甲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第二章医疗服务
【就医原则】第十条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努力减轻参保患者个人负担,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利益。
【身份识别】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就诊时,乙方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认真审查其社会保障卡及基本医疗保险病历本,发现人、证不符时应及时告知甲方,并视情况按有关管理规定做出处理。
【出入院】第十二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出、入院和重症监护病房收治标准,不得推诿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住院,也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住入院。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乙方不得以甲方指标控制为由,将未达到出院标准病人催赶出院或自费住院。乙方因拒收危重病人所造成的病情加重、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医保待遇,按自费病人处理。
【就诊记录】第十三条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就诊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化验检查、用药和治疗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有结果分析。乙方应做到票据、费用清单、住院医嘱、治疗单(记录)和病程记录等“五吻合”。
【知情同意】第十四条乙方应保证参保人员知情同意权,及时向参保患者提供门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建立自费项目参保患者知情确认制度。确因病情需要使用部分自费或全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时,须逐项填写《医疗保险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在执行前向病人或家属解释清楚,签字确认后方能使用(抢救及术中用药可事后补签)。凡事前未签字或填写内容不全不准的费用,甲方和参保人员均有权拒付。乙方不得要求住院患者到门诊缴费或药店购药。
【转诊】第十五条乙方应及时为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确因统筹区内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需转外就诊时,应报甲方审核备案。
【检查互认】第十六条乙方应对参保人员在甲方确定的其他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化验结果,实行互认,充分予以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外配处方】第十七条乙方应执行门诊处方外配制度,满足参保人员外配处方要求。参保人员要求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品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应当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外配处方。
【异地就医】第十八条乙方应加强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明确异地就医管理流程,为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人员按相关政策结算,纳入甲方监管和考核范围。异地就医非联网结算人员应按本地参保人员管理要求,为其提供合理医疗服务。出院时需提供住院费用发票、费用结算总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和出院小结(加盖医院公章,注明联系方式)。乙方应配合异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有关医疗费用情况。
乙方不得无故拒收异地参保患者,不得拒用异地社会保障卡结算费用。
【24小时在院率】第十九条乙方在收治住院服务对象时,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保证住院服务对象24小时在院率,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二级及其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