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提单是由各个船公司自行制定的单证,它通过正面记载内容和背面条款,规定了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等与提单有关的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免责等内容。
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往往具有国际性,一旦发生争议或诉讼,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就成为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加上各个承运人的提单条款也不完全相同。
因此,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就成为国际社会努力追求的目标。
目前已经生效的,并且对统一有关提单或国际货物运输起到积极作用的国际公约,包括了制定于1924年的海牙规则、1968年的维斯比规则和1978年的汉堡规则。
一、海牙规则1、背景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因为草案公约1921年在荷兰海牙通过,因此又称为《海牙规则》。
19世纪后半叶,承运人滥用合同自由原则,在提单上加入越来越多的免责条款,由此引起货主的强烈不满,也影响了提单的可靠性。
为了限制承运人在提单上任意增加免责条款,代表货主利益的美国于1893年制定并通过了《哈特法》,确定了往来于美国港口的船东,应承担的最低限度的责任,并明确了提单必须记载的内容和法律效力。
这部法律虽然只是美国的国内法,却带来了较大影响,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与美国法律体系接近的国家也纷纷效仿,出台了类似的国内法律。
这种情况使得当时处于世界领导地位的英国感到非常被动,为了掌握海上货运的话语权,也为了规范行业秩序,在英国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国际法协会所属海洋法委员会于1921年5月在荷兰首都海牙召开会议,制定了一个统一提单规则,并最终于1924年通过这个简称为海牙规则的《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许多国家加入该公约,有些国家虽然没有加入这一公约,但他们的一些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也采用了这一公约的精神。
我国虽然没有加入该公约,但却把它作为制定我国《海商法》的重要参考依据。
《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
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国际货约》的内容
《国际货约》分6部分,共70条和4个附件,适用 于至少两个缔约国之间的铁路联运。
铁路的运输单据称为运单,内容包括接货地点、 日期和交货地点及货物质量情况、件数、标记等, 是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据。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残损或延误负责,但由索 赔人的错误行为、货物的内在缺陷或承运人所不 能避免的原因造成者除外,责任豁免的举证责任 在于承运人。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会同,以至 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如海运、河运、空运、铁 路运输或公路运输等),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 下称“联运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 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 方式。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特点
1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由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结合而构成的整体运输方式。在国 际多式联运中,不同的运输方式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构成一个运输整体 ,一种新的联合运输方式。
发货人的赔偿责任
公约的第四部分是关于发货人赔偿责任的规定。如果 多式联运人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发货人的过失或疏忽, 或者他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的过 失或疏忽造成的,发货人对这种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如果损失是由于发货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本身的过失 或疏忽所造成的,该受雇人或代理人对这种损失应负 赔偿责任。
全文共40条和一个附件,结构上分为总则、单据、 联运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索赔和诉 讼、补充规定、海关事项和最后条款等8个部分。公 约尚未生效。
多式联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多式联运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联运人和发货人。 根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联运人是以“本人”的身份同 发货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他不是发货人的 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与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 人或代表。联运人负有履行整个联运合同的责任,并 以“本人”的身份对联运的全过程负责。因此,在发 货人将货物交由联运人收管后,不论货物在运输过程 中的哪个运输阶段发生灭失或损坏,联运人均须以“ 本人”的身份直接赔偿责任。
关于提单的三大国际公约的区别
7. 国际货物运输三大规则比较1.1924年《关于同意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2.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3.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扩大了适用范围。
扩大了适用范围,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船舶适航的义务;管货义务增加:管船义务(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钩至钩”或“弦到弦”原则延长了责任期间,“仓至仓”原则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推定的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承运人的赔偿限额承运人对每件货物或每一计费单位的货物的损害或灭失,最高赔偿额为100英镑。
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按两者之中较高者计算。
提高了赔偿限额。
承运人的免责包括承运人的驾船管船过失(共17项)扩大了责任免除与限制的享受人员的范围。
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取消了火灾的免责集装箱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
未规定集装箱问题。
增加了有关集装箱的规定-----货物的定义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
扩大了货物的定义,增加了对特殊货物的适用。
诉讼时效一年一年,但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
延长诉讼时效,为两年。
索赔时效提货时发现,当时提出;损害不明显,3日内提出。
延长了索赔时效。
提货时发现,次日提出;损害不明显,15日内提出;延迟交付应在收到货后连续60天内提出。
保函无规定首次将保函合法化。
管辖权无规定增加了管辖权条款。
原告就货物运输的法律程序,可就法院地做出选择。
提单的证明力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规定了提单的最终证据效力。
——公约意义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
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提单的流通与转让;有利于维持提单受让人或收货人的合法权益。
标志国际海商法领域发生历史性变革,对国际贸易、航运、保险、银行业务发展有良好影响。
国际货物运输之提单制度
国际货物运输之提单制度提单制度是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安排,它规定了货物运输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以下是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之提单制度的主要内容:1. 提单的定义: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装船后,向托运人出具的一份证明货物已经装船的文件。
它通常包含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装运日期、装货港、卸货港、运费条款等信息。
2. 提单的种类:提单分为直运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等。
直运提单指货物直接运至目的港,无需中途转运;转船提单则指货物在途中需要转运;联运提单则涉及多种运输方式,如海陆联运。
3. 提单的功能:提单具有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货物所有权凭证的三重功能。
作为货物收据,它证明承运人已经接收了货物;作为运输合同,它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条款;作为货物所有权凭证,它代表了货物的所有权,可以转让。
4. 提单的转让:提单可以背书转让,即通过在提单背面签名并注明转让条件,将提单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
提单的转让通常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5. 提单的法律效力:提单是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其内容受到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等的规范。
这些公约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提单的法律效力。
6. 提单的签发:提单通常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签发时必须确保提单上的信息准确无误,以避免后续的法律纠纷。
7. 提单的修改和更正:如果提单上的信息有误,需要在货物交付前进行修改或更正。
修改提单通常需要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同意,并可能涉及额外的费用。
8. 提单的遗失和补发:如果提单遗失,托运人应及时通知承运人,并可能需要提供保证金或保险,以便承运人在确认货物所有权后补发提单。
9. 提单的电子化:随着技术的发展,电子提单(e-BL)逐渐被采用,它具有与传统纸质提单相同的法律效力,但更加便捷和高效。
提单制度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确保了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为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提供了法律保障。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简要比较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简要比较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提单条款随着当时国际贸易的发展日益复杂,各国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纷纷采用“契约自由”原则制定提单,该原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被一些航运国家的承运人滥用,导致海上货物运输纠纷与日俱增,货物运输安全失去了应有的保障,提单作为一种物权凭证的法律地位被动摇,国际贸易的发展受到了巨大的障碍。
显然,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不可能由各国分别制定不同的提单条款来加以规范,因而制定统一的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是必要的。
1924年8月25号通过的《海牙规则》正是针对这一问题制定的。
1968年通过了对《海牙规则》的一些修订,形成了《维斯比规则》。
然而,这并不能满足很多发展中国家的要求,1978年联合国在汉堡召开了有71个国家参加的全权代表会议,通过了《汉堡规则》。
由三个国际公约的制定过程来看,《维斯比规则》是对《海牙规则》的局部修订和补充,而《汉堡规则》则是在《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大幅修订产生的。
那么,究竟这三个国际公约在内容上有何异同呢?(一)《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的比较(1)《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的相同之处1.两项最低限度责任《海牙规则》第三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守:①使船舶适航;②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③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的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第2款规定“承运人应当适当和谨慎地装卸、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概而言之,承运人有提供适航船舶和妥善管理货物两项最低限度责任。
《维斯比规则》没有对此进行修订。
2.责任期间《海牙规则》对“货物运输”的定义是“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时间”。
这一定义并没有对装卸货物的过程和细节做出详细规定,《维斯比规则》也没有就此做出修订。
习惯上采用“钩至钩”和“舷至舷”原则来确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3.承运人免责规定《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货损责任采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承运人须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但是有权对自己在某方面的疏忽、过失行为享受免责。
国际海运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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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牙规则》对于承运人的免责太多,这样对托运
人是不公平的,所以,后来的《维斯比规则》对《海 牙规则》进行了一些修改和补充。这些修改和补充加 大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但是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 托运人不利的处境,《汉堡规则》相比较而言就比较 公平合理。
一、《海牙规则》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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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索赔与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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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赔通知是收货人在接受货物时,就货物的短少或 残损状况向承运人提出的通知,它是索赔的程序之 一。收货人向承运人提交索赔通知,意味着收货人有 可能就货物短损向承运人索赔《海牙规则》第三条第 六款规定: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如果收
货人未将索赔通知用书面形式提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则这种交付应视为承运人已按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 步证据。如果货物的灭失和损坏不明显,则收货人应
在收到货物之日起3日内将索赔通知提交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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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牙规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是:“除非从货 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承运
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免除对灭失或损坏所 负的一切责任。”
七、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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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保证货物说明正确的义务。《海牙规则》第三 条第五款规定:“托运人应向承运人保证他在货 物装船时所提供的标志、号码、数量和重量的正 确性,并在对由于这种资料不正确所引起或造成 的一切灭失、损害和费用,给予承运人赔偿。”
国际海运规则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上海海洋大学高职学院国际海运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上海海洋大学高职学院海牙规则五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四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三承运人的免责二承运人的最低责任限度一海牙规则概述上海海洋大学高职学院一海牙规则概述11海牙规则的产生背景?海牙规则haguerules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oflawrelatingtobillsoflading1924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
国际货物运输之提单制度
①恪尽职责是指恭敬、谨慎地履行 自己的职责。
②恪尽职责的主体
最初,都普遍认为只要承运人本人 及其雇用人员做到谨慎从事使船舶 适航就可以了。
直到1961年
Riverstone Meat Company Ltd ncashire shipping Company Ltd (The Muncasrer Castle)案审结后才有明确的解释。
承运人本人,其雇用人,以及独立合同人 等都必须做到恪尽职责,否则,承运人 就应当负不适航责任。
独立合同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外 与承运人有合同关系,为承运人提供服 务,使船舶适航的人。
首先它只要求在开航前和开航前开航时恪尽职 责--The Friso案件.doc开航时履行该项义务。
其次,在履行该项义务之后仍未能发现的潜在 缺陷,也属于承远人免责的范围。
①船舶的船体、船机、结构必须紧密、坚实、 强固,能经得起预定航程中的一般风险。
一般风险是指一个称职的承运人所能预见到的 在预定航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如海上气 候、海上危险等。如果船舶的船体强度不足, 船舶的船机、结构及锅炉存在缺陷、锅炉由于 杂质沉淀而阻塞气管,以及对货物的积载不当、 对船舶的压载不当都会影响船体的强度与稳性 等等,都构成不适航。
2.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
(Clean 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或 Foul B/L)。
(1)清洁提单
① 概念:是指未载有明确声称货物及/或 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提单 。
货物及包装表面良好
目力所及范围内
集的注意程 度,更无须雇佣专家前来检查,只须尽到一般 船长所应有的商业上的注意程度。 桶内装的是水而非油 货物在装船时漏出污水,提单要求记载电视机 说纸箱内是防盗门,大风将纸箱吹弯。 集装箱 钢锭 碎砖
提单的三个国际公约
关于提单的三个国际公约的比较1、在19世纪中叶,船公司所签发的提单列举大量免责事项,形成了“除了收取费用,对所承运的货物,几乎不负任何责任”的状况,引起了代表货方利益的商界的不满。
2、1893年,美国国会通过哈特法,规定了承运人承担的最低责任,把承运人的过失分为管货过失和管船过失,在有2种过失的情况下,提单中免责条款无效。
3、1921年国际法协会在海牙召开会议制定海牙规则,1924年,布鲁塞尔会议上对其作了一些修改,正式定名为《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通称为1924年海牙规则,1931年生效。
目前有87个成员国。
海牙规则还是侧重保护船东利益。
4、1968年在布鲁塞尔制定了《修订统一提单法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作了小的修改。
5、由于发展中国家的斗争和要求,1978年联合国贸易会议主持制定了《汉堡规则》,全称为《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该公约在有20个国家批准后一年届满的次月第一日起生效。
目前已有20个缔约国,1992年11月1日生效。
《汉堡规则》按照船方和货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适当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使双方权利义务趋于平等。
(1)适用范围《海牙规则》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
《汉堡规则》在此基础上扩大其适用范围,规定:①装货港在一缔约国内;②预订的卸货港或实际的卸货港在一缔约国内;③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它单据是在缔约国内签发;④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它单据规定,公约的各项规定或使其生效的国内立法,约束该提单;⑤依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如果该提单约束承运人和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
(2)承运人责任起讫从《海牙规则》规定的,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扩展为承运人在装货港接管货物时起至卸货港货交收货人为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整个期间。
我国海上运输实践中一直采用《海牙规则》规定的责任起讫时间。
新颁布的《海商法》作了新的规定,对集装箱货物和非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加以区分,并在承运人承担责任上分别作出规定:对于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其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三种运输公约的比较
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在内容上发生了质的变化,对当事各方利益的保护更加合理,也适应了不断发展的航运技术的要求。
总的来讲,这三个国际公约实质上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海牙规则》由于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船东的强大势力和航运技术条件的限制决定了《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要求不会十分严格,因此《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
《维斯比规则》对这点没加任何修订。
《汉堡规则》则将其改为了“推定的完全过失原则”所谓“过失原则”是指有过失即负责,无过失即不负责,一般国家的民法多采用这一原则为基础。
《海牙规则》总的规定也是要求承运人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但同时又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契约”可以要求免责(也是《海牙规则》遭非议最多的条款),即有过失也无须负责,因此,《海牙规则》被认为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原则。
比起过失原则,这种责任制度虽然对承运人网开一面,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是有着明显的进步意义的。
《汉堡规则》的立场则严格得多,它不仅以是否存在过失来决定承运人是否负责,而且规定举证责任也要由承运人承担,即第五条规定的“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这样承运人的责任大大加重了。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
《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
《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
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
有关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
3、提高了责任限制4.3倍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的 赔偿限额为100英镑,
《维斯比规则》第2条规定,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限额提 高到10000金法郎,同时还增加一项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 准的计算方法,即每公斤为30金法郎,以两者中较高者 为准。
采用的金法郎仍以金本位为基础,10000金法郎大约等于 431英镑,比海牙规则的100英镑赔偿限额提高了4.3倍, 《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所接受。
该规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如果货物是用集装箱、 托盘或类似的装运器具集装时,则提单中所载明的 装在这种装运器具中的包数或件数,应视为本款中 所述的包或件数;如果不在提单上注明件数,则以 整个集装箱或托盘为一件计算。”
6、诉讼时效的延长
《海牙规则》规定,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一 年,从交付货物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算。
这3大基本义务不能通过约定解除或减轻。
公约第3条8款规定: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约定 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疏忽、过失 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而引起货物或 关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的责任的,或以下同于本公 约的规定减轻这种责任的,则一律无效。有利于承 运人的保险利益或类似的条款,应视为属于免除承 运人责任的条款。
2004年75题
依《海牙规则》规定,下列哪些货损承运人可以免 责?BD
A.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不具有适航性引起的货损 B.船长和船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疏忽引起的货损 C.未谨慎积载引起的货损 D.包装不当引起的货损
B、17项免责
《海牙规则》实行承运人不完全过失责任制,第4条2款对承运人的免责作了十七项具体规定, 分过失免责和无过失免责,争议最大的问题是航行过失免责条款。
第4条2款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
三个海运法则:海牙法则、维斯比法则、汉堡法则
海牙规则海牙规则(Hague Rules)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也是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
早期,作为最大货主的美国于1893年通过了《哈特法》(Harter Act),这部法律最大特点就在于对免责的限制。
哈特法这种规定对航运界产生重大影响,并为1924年海牙规则所接受。
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免责事项,索赔和诉讼,责任限制和适用范围以及程序性等几个方面。
对于承运人免责事项,海牙规则第4条2款列举了11项免责事项。
11项免责事项,尤其是航行和管船过失亦免责奠定了海牙规则关于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的基础。
对于索赔和诉讼时效,海牙规则均规定了较短时间。
索赔通知为交货前或当时,货物灭失、损坏不明显为移交后3日内并以书面形式。
但双方进行联合检查者除外。
海牙规则规定了一年的诉讼时效,自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之日起一年内。
对于责任限制,海牙规则规定了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的最高赔偿额。
但托运人装货前就货物性质和价值另有声明并载入提单的则不在此限。
至于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任何缔约国内签发的提单。
这使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有限。
因而,人们常常用提单(B/L)中的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扩大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
总体看来,《海牙规则》无论是对承运人义务的规定,还是免责事项,索赔诉讼,责任限制,均是体现着承运方的利益。
而对货主的保护则相对较少。
这也是船货双方力量不均衡的体现。
力量不均衡势力相互妥协的产物不可避免地有各种缺点和不足。
比如期限过短,限额过低等。
而且,随着国际经贸的发展,海牙规则的部份内容已落后,不适应新的需要。
对其修改已成为种必然趋势。
这样,从60年代开始,国际海事委员会着手修改海牙规则,于1968年2月通过了《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协定书》,简称《海牙—维斯比规则》,并于1977年6月生效,这就是维斯比规则。
1978年3月6日至31日在德国汉堡举行由联合国主持的由78国代表参加的海上货物运输大会又通过了《汉堡规则》,即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onthe Carriage of GoodsbySea,1978),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进一步完善了海上货物运输规则。
比较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四个国际公约(3篇)
第1篇一、《海牙规则》(Hague Rules)《海牙规则》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于1924年制定,是国际上最早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公约。
以下是《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1. 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开始,到卸下船结束。
2. 免责条款:承运人对于由于天灾、战争、公敌行为、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不负责任。
3. 限制赔偿:承运人对货物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
二、《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维斯比规则》是《海牙规则》的修正案,于1968年制定。
以下是《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1. 承运人责任期间:与《海牙规则》相同。
2. 免责条款:增加了火灾免责条款,并放宽了不可抗力免责的范围。
3. 限制赔偿:将每件或每单位赔偿金额提高至100金法郎。
4. 提单条款:允许承运人在提单中增加或删除条款,但不得违反公约规定。
三、《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汉堡规则》全称为《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于1978年制定。
以下是《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1. 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开始,到卸下船结束,并包括在装船和卸船过程中的时间。
2. 免责条款:与《海牙规则》相比,免责条款减少,并强调承运人应尽合理谨慎的义务。
3. 限制赔偿:赔偿金额不再限制,由双方协商确定。
4. 提单条款:承运人不得在提单中免除或限制公约规定的责任。
四、《鹿特丹规则》(Rotterdam Rules)《鹿特丹规则》全称为《联合国关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公约》,于2008年制定。
以下是《鹿特丹规则》的主要内容:1. 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货物交承运人开始,到交付收货人结束。
2. 免责条款:与《汉堡规则》相比,免责条款有所减少,并强调承运人应尽合理谨慎的义务。
3. 限制赔偿:赔偿金额不再限制,由双方协商确定。
4. 提单条款:承运人不得在提单中免除或限制公约规定的责任。
国际经济法重要公约全称、简称及英文缩写
国际经济法重要公约全称、简称及英文缩写
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P18
2.《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重点FOB,CFR,CIF,P25
3.关于提单运输的三个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
P72
4.关贸总协定英文缩写GA TT P109
5.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英文缩写WTO P118
6.《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1994第6条的协定》(简称WTO《反倾销协定》)P147
7.《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简称WTO《反补贴协定》)P149
8.《服务贸易总协定》英文缩写GA TS,P155
9.《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英文缩写TRIPS,P163
10.《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英文缩写TRIMS,P169
1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英文缩写WIPO,P199
1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883年制定,1884年生效,
是知识产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公约,P201
13.《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1886年制定,版权
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公约,P213
14.《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MIGA公约,P313
15.《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英文缩写ICSID,
P326
16.《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简称《纽约公约》,P439
1。
三个国际公约主要内容比较
第4条,免责,2)第2项: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除外。
同左
第5条,4)如果索赔人能证明火灾是由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引起的,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10.活动物
排除适用
同左
第1条,5)“货物”包括活动物,但第5条,5)承运人对活动物类运输固有的任何特殊风险所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迟延交付不负赔偿责任。
《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三个国际公约主要内容比较
内容
《海牙规则》
《海牙一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1.适用的海上航程
第10条,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第10条,1)提单是在一个缔约国签发;2)货物是从一个缔约国港口起运;3)提单或运输合同规定适用本规则。
第2条,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a)装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b)卸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c)备选卸货港之一为实际卸货港,且该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或:提单或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是d)在一个缔约国签发的;e)规定适用本规则。
15.改变责任限制的协议
第5、6条,允许,并应在提单中注明。
同左
无权降低,但第6条,4)及第15条,15)规定可以协议增加,并于提单中记载。
16.绕航
绕航的承运人丧失本规则规定的免责和责任限制。第4条,4)为了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任何合理绕航,都不得被认为违反和破坏本规则或运输契约。
第4条,5)除非在提单内另有声明,每包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者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中高者为限。根据1979年特别提款权修正案:每包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关于迟延交付没有特别的规定。
第6条,1)每包或每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或者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中高者为限。2)迟延交付的限额2.5倍的运费,但这一限额不得超过运费总额以及前款规定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限额。
提单的国际公约
提单的国际公约提单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文件,用于证明货物的所有权和交付。
为了确保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国际间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提单的公约和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国际货物提单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简称为Hague Rules。
该公约于1924年在海牙签署,旨在统一各国关于提单的法律规定,以保护货主和船东的权益。
公约规定了提单的格式、内容和责任分担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国际货物提单公约》,提单必须具备以下要素:载明承运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货物的描述和数量、装运日期和地点、目的地等信息。
提单的签发人通常是船东或船运代理人,货主是提单的持有人。
除了Hague Rules,还有一些其他的国际公约和规定也与提单相关。
例如,《统一海上运输法公约》(UNCITRAL)规定了提单作为合同的证据。
此外,国际商会(ICC)也发布了一系列有关提单的规则,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的提单规则》(Incoterms)。
这些国际公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提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为国际贸易当事方提供法律保护。
通过遵守这些公约和规定,各国间的贸易可以更加便捷、可靠和可预测。
然而,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和变革,一些人也认为现有的国际提单公约需要适应现代贸易的需求并进行更新。
例如,一些人提出了建立电子提单的国际公约,以适应数字化时代的贸易需求。
总之,提单的国际公约是为了保护和规范国际贸易中提单的使用。
这些公约和规定的存在,有助于确保货物的交付和所有权的转移得到法律保护,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繁荣。
同时,随着贸易形式和技术的不断发展,这些公约也需要不断更新和调整,以适应新的贸易环境。
有关海运提单的国际公约
有关海运提单的国际公约
1.《海牙规则》(Hague Rules)
《海牙规则》是1924年在布鲁塞尔由欧美26个航运国家签订,全名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于1931年6月正式生效。
目前,有80多个国家接受了这个规则。
这一规则对承运人的权利及负责范围的规定一直受到货主方面的批评和航运业不发达国家的反对,因为它有利于船主或承运人,如对由托运人自行装货等17种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或延迟交货,可以免除责任。
2.《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
该规则是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于1968年签署《布鲁塞尔议定书》,并于1977年6月23日生效的。
它已扩大了《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海牙一维斯比规则》既适用于上述提单,也适用于“从一个缔约国港口起运”的提单,还增加了集装箱运输条款等。
3.《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由于《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仅对《海牙规则》作了非本质的修改和补充,航运业不发达国家继续要求对《海牙规则》作全面的修改。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经过数年工作后,于1976年5月拟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草案,1978年3月在汉堡召开的有78个国家的代表参加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会议上,正式通过了这个公约草案,定名为《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
与《海牙规则》相比,这一规则增加了承运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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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
由于提单的利害关系人常分属于不同国籍,提单的签发地或起运港和目的港又分处于不同的国家,而提单又是由各船公司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定自行制定的,其格式、内容和词句并不完全相同,一旦发生争议或涉及诉讼,就会产生提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法规的问题,因此,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一直是各国追求的目标。
当前已经生效,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
的国际公约有三个:
(1) 海牙规则(Hague Rules)
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
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
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都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
1936年,美国政府以这一公约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
海牙规则的特点是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因而引起了作为主要货主国的
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纷纷要求修改海牙规则,建立航运新秩序。
(2)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
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要求下,修改海牙规则的意见已为北欧国家和英国等航运发达国家所接受,但他们认为不能急于求成,以免引起混乱,主张折衷各方意见,只对海牙规则中明显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作局部的修订和补充,维斯比规则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
所以维斯比规则也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它的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订书”(The 1968 Brussels Protocol),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通过,于1977年6月生效。
目前已有英、法、丹麦、挪威、新加坡、瑞典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这一公约。
(3)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汉堡规则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f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1976年由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草拟,1978年经联合国在汉堡主持召开有71个国家参加的全权代表会议上审议通过。
汉堡规则可以说是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反复斗争下,经过各国代表多次磋商,并在某些方面作出妥协后通过的。
汉堡规则全面修改了海牙规则,其内容在较大程度上加重了
承运人的责任,保护了货方的利益,代表了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意愿,这个公约已于1992年生效。
但因签字国为埃及,尼日利亚等非主要航运货运国,因此目前汉堡规则对国际海运业影响不是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