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19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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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发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8-11-16实施日期:2019-01-0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作如下修改: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二、将第一条中的“民用机场”修改为“运输机场”。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

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执行。

”四、将第三章中所有“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统一改为“机场使用手册”,但第二十七条除外。

五、将第二十五条中的“附录三”修改为“附件3”。

六、将第二十八条中的“批准”修改为“审查”。

七、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的“批准”修改为“生效”。

八、将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中的“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修改为“手册”。

九、将条文中所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统一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所有“民航总局”统一改为“民航局”,但第三百一十七条除外;所有“民航规章”统一改为“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所有“《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统一改为“《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7年12月1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根据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机坪运行管理规范

机坪运行管理规范

关于规范机坪保障人员穿行滑行通道的通知
公司各保障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XX机场机坪安全管理,规范保障流程,杜绝因机坪保障人员穿行滑行通道造成不安全事件。

依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局令第191号令)及《XX机场机坪运行管理规则》的相关要求,现将保障人员穿行机坪滑行通道明确如下:
1、保障人员穿行H1滑行通道(21—26号机位东侧滑行道)时,由20至21号机位之间的行车道,或由6号机位北侧至27号机位东北侧之间的行车道内通过。

穿行时应观察机坪的运行情况,确保安全后方可通过;
2、保障人员穿行H2滑行通道(27—30号机位东侧滑行道)时,由03至30号机位之间的行车道,或由6号机位北侧至27号机位东北侧之间的行车道内通过。

穿行时应观察机坪运行情况,确保安全后方可通过;
3、除机坪运行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含机坪保洁作业人员)严禁穿行H1或H2滑行通道;
4、进入远机位的保障作业人员,由本单位安排车辆接送。

请相关部门组织学习,认真执行。

XX机场公司
XXXX 年XX月XX日。

170号191号令考试题

170号191号令考试题

民航总局第170号令和第191号令考试题一.总局170号令部分1.民航总局第170号令中所称车辆,包括()(含机动车牵引的航空器活动区专用设备)和()。

2.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一般遵循()的原则,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

3.各驻场单位应当配合()实施民航总局第170号令,加强对所属车辆、人员的管理,对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应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

4.()对全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5.()具体实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6.()是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在24小时内向()报告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和车辆碰撞航空器事故;负责()向()上报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情况。

7.已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辆号牌的机动车应接受机场管理机构组织的(),未按规定()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

8.禁止未悬挂()的机动车进入航空器活动区。

悬挂()的车辆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的,应当报()核准,发给()。

9.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

有效期满前到机场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未办理手续的()。

10."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未持有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

特殊情况下,需要驾驶车辆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的,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指定单位()。

11."机场管理机构可根据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实行()管理,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12."行驶到客机坪、停机坪、滑行道交叉路口时,停车(),在()后,方可通行。

13."遇有航空器滑行或被拖行时,在航空器一侧安全距离外避让,不得在滑行的航空器前()穿行或()尾随、穿行。

14."行李车拖挂托盘行使时,挂长3."4米、宽2."5米的大托盘不得超过(),长1."9米、宽1."8米的小托盘不得超过()。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已经2007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第二节机场安全管理制度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三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第二节巡视检查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第七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第一节净空管理基本要求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第三节障碍物的日常管理第四节电磁环境的管理第八章 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 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第九章除冰雪管理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第三节一般规定第十一章 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报审稿)第一章总则瞩怂润厉侈瘗睐栃庇赖赁轲胧。

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闻创沟绘铛险爱僵谴净祸测枫。

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残彗楼浄错澈济淑堑籁娅骤东。

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日常管理酉严鋼极额闭镇桧猪诀锥顾药耙。

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弹贸摄尔霁毙揽砖卤庇诒尔肤。

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管理谋养捋箧飙铎葱类蒋蔷点钳杂。

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审批厦礴恳蹒骈时尽继价骚琶癞龚。

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茕桢广鲫鲜选块网羁泪镀齐钧。

第二节手册的修改鹅娅尽损鹤惨历茏鸳赖萦诘聋。

第四章飞行区管理籁丛妈耗为赡债蛭练净楮挞晓。

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预颂圣铉滨岁龈讶骅汆买驰。

第二节巡视检杳渗侈呛俨匀潯鳖调砚锦顿绒钞。

第二节检杳程序及规贝y铳诛卧泻啰圣骋覘顶庇缝励黑。

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拥缔凤袜备讯频轮烂蔷报赢无。

第五章目视助航设施管理赃热俣阎岁匮阊邺镣骚鯛汉量。

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坛捋乡嚣忏萎锲铃毡泪跻驮钓。

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蜡变診瘪报低铉锚肺赞釋苇绻O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买鯛鹏谱昙肤遥闫撷凄届娇擞。

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驱蹶髅彦扶绥请饴忧锦塚琼针O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猫蚤驴绘灯鮒诛髅覘庇献鹏缩。

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锹籁飨迳琐笔袄鸥娅蔷呜讶按。

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构氽顽簧硕饨芥龈话彗门戏鹤O 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辄峰阳軽餅帝网侬号荥蛟鋤醐O 第七章净空保护区的管理尧侧闫茧绦阙绚励觑赞沥纟比纟离。

第一节基本要求识饶镁银缢灘觅瞬俨凄侬减搀。

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冻皱娥劳腊错痫妇胫汆皱贿礬第三节障碍物日常管理耻潯縮灭萦欢炀巩鸳锦聪樱卸O第八章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鲨肾钥i出褪钾涝惧统库摇饬缗。

第一节基本要求硕厉邺顽饬撵柠携曝藪鸳胶据。

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阕擞篠嫔谏迁择桢秘彗辆境羯O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氮噜躅窜贸恳弹泸颔荥纷亂邓。

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社鹄资赢车赎孙灭狮赞庆犷缎O 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怂阐谱陵迳导啸画长凉驯鸨扌乔。

不停航施工管理制度

不停航施工管理制度

呼和浩特白塔机场飞行区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为加强呼和浩特白塔机场飞行区范围内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将施工活动对飞行区运行安全造成的影响降到民至最低,根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191号),制订《呼和浩特白塔机场飞行区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1 定义及适用范围1.1 定义1.1.1飞行区:机场内供航空器起飞、着陆、滑行和停放的地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区、停止道、机坪等。

具体范围为飞行区围界和与飞行区围界连接的建筑物所形成的闭环内的所有区域。

1.1.2 飞行区不停航施工:在机场不关闭或者部分时段关闭并按照航班计划接收和放行航空器的情况下,在飞行区内实施的如下工程作业:1.1.2.1 飞行区土质地带大面积沉陷的处理工程、飞行区排水设施的整修维护工程;1.1.2.2 跑道、滑行道、机坪的改扩建工程;1.1.2.3 扩建和更新改造助航灯光及其电缆的工程;1.1.2.4 影响航空器及飞行区运行的其它工程及活动。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机场公司以及所有驻场单位在飞行区内进行的以下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1.2.1 飞行区场道设施的各类改造扩建工程;1.2.2 飞行区各类铺筑面的维护、修补、改造;1.2.3 飞行区目视助航设施、各类标线的布设、清除和维护;1.2.4 飞行区内消防、排水、供电、通讯、气象、导航、电子监控、供油等各类设施、设备管线的维护施工;1.2.5 飞行区升降带、滑行带等土质区的维护和整修;1.2.6 飞行区保障设施维护、更新、改造工程及廊桥的拆除、安装、维护活动;1.2.7 飞行区内的各类钻探、测量活动及对飞行区围界进行的各类改造扩建、迁移工程。

1.2.8 影响航空器及飞行区运行安全及正常的其它工程及施工活动。

1.2.9 在飞行区范围内从事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不适用于本办法。

2 组织机构及职责2.1 组织机构成立呼和浩特白塔机场飞行区施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飞行管理部、现场指挥中心、机场公安局、机场建设公司、安全质量部。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报审稿)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 (4)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4)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日常管理 (4)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 (6)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管理 (7)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审批 (7)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8)第三节手册的修改 (8)第四章飞行区管理 (9)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 (9)第二节巡视检查 (12)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 (14)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 (16)第五章目视助航设施管理 (17)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 (17)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 (19)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 (20)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 (20)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 (22)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 (24)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 (26)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 (27)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 (27)第七章净空保护区的管理 (28)第一节基本要求 (28)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 (29)第三节障碍物日常管理 (30)第八章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 (31)第一节基本要求 (31)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 (32)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 (33)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34)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 (35)第九章除冰雪管理 (35)第十章不停航施工管理 (38)第一节基本要求 (38)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审批程序 (41)第三节一般规定 (41)第十一章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 (44)第一节基本要求 (44)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 (45)第三节应急处置 (46)第十二章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48)第一节基本要求 (48)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48)第十三章法律责任 (5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无动力移动设备登记规定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无动力移动设备登记规定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飞行区无动力设备登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局第191号令)制定本规定。

目的是为加强首都机场飞行区内无动力设备管理,保证设备的完好性和适用性,使各项保障作业更加安全顺畅。

第二条本规定由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区管理部(以下简称“飞行区管理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飞行区管理部在受理设备牌照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标准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第四条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或以虚假理由申请设备牌照。

第二章具体规定第一节设备牌照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领首都机场飞行区无动力设备牌照(以下简称“设备牌照”)的设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仅向具有如下用途的设备颁发设备牌照1. 用于航空货物及行李运输的设备,包括各类集装箱拖车、集装板拖车、散货拖车及行李拖车。

2. 用于为航空器提供地面服务的地面保障设备,包括无动力的电源机组、气源机组、空调机组和手推客梯车。

3. 用于为航空器提供维修和检查的机务设备,包括高梯、尾撑、拖把、千斤顶、氮气瓶车和放水车等。

4. 其他用于保障机场运行的必要设备。

(二)仅向如下产权单位的设备颁发设备牌照1.与首都机场签署航空运输协议的航空客、货运公司。

2.与首都机场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航空地面服务代理公3.与首都机场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机务代理公司。

4.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下属的保障机场运行的成员企业。

(三)飞行区管理部根据上述要求,确定《首都机场准许办理设备牌照单位清单》,并定期更新维护。

第六条申请设备牌照的设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列入民航局机场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类型,其生产厂家必须取得民航局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其中规定的设备类别包括:无动力的电源机组、气源机组、空调机组和手推客梯车。

(二)设备必须通过首都机场设备准入检测。

防跑道侵入

防跑道侵入
进入活动区的车辆应喷涂单位名称和标 识,顶部安装黄色警示灯并始终开启。
进入跑道、滑行道的车辆、人员应当配 备无线电通话设备。有中间巡视检查任务的 车辆应配备车载无线电。巡视人员还应配备 便携式无线电和手机。
各类灯光及标志牌周边的草需注意,防止过高遮挡
禁止穿越直升机坪。 直升机坪周围采取人工割草,并及时清 理草屑。 B滑与C滑之间的区域,机坪边(1号机位) 割草要及时清理草屑。
防跑道侵入
一、防止跑道侵入 二、规避飞行区保护区域 三、施工注意事项 四、机坪运行安全
一、防止跑道侵入
民航局191号令《民用机场运行安全 管理规定》(CCAR-140) (2008.2实施) 第七十条:未经塔台管制员许可,任何人 员、车辆不得进入运行中的跑道、滑行道。

跑道长3200米,宽45米
四、机坪运行安全
行驶到服务车道和滑行道交叉路口时,
– 应停车观察航空器动态,
– 在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机坪行车时速不得超过 35码 在机坪作业要穿反光背 心及佩戴工作证件

《温州机场机坪运行管理规定》7.3.1.15:遇有航空 器滑行、被拖行或防撞灯亮起准备滑出时,在航空器一侧 安全距离外避让,不得在滑行的航空器前200米内穿行或 50米内尾随、穿行。
得到塔台许可后方可进入跑道。
实施跑道作业
进入跑道的工作人员下车作业或检查时,应 携带对讲机,离开车辆距离不得超过100米, 确保车辆处于运行状态。
驾车检查时除驾驶员外应当至少有一名专业 检查人员。
跑道上巡视检查方向应当与航空器起降方向 相反。
在跑道上作业或检查的车辆始终开启车顶 障碍灯和大灯。
车辆要求
导航台周围不准使用大型机械 人工割草要注意防止损坏

CCAR-140.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CCAR-140.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已经2007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第二节机场安全管理制度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三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第二节巡视检查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第七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第一节净空管理基本要求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第三节障碍物的日常管理第四节电磁环境的管理第八章 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 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第九章除冰雪管理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第三节一般规定第十一章 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191号令题库讲解

191号令题库讲解
每周 每周 B.每周 每月 C.每月 每周 D.每月
C
. C 应当至少对滑行道、机坪、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地
每6小应当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铺筑面进行一次全面
清除道面的橡胶 B.重测摩擦系数 C.修改维护规划值 D.
A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 B 至少进行一次对飞行区状况的分
总结维护经验和不足,掌握飞行区潜在的缺陷或隐患,
每半年 B.每年 C.每三年 D.每五年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 D 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
.水泥混凝土道面板块接缝错台不得大于 C 毫米;道面
B.3 C.5 D.10
.沥青混凝土道面必须完整、平坦, B 米范围内的高差
15毫米。
B.3 C.5 D.10
.跑道表面摩擦系数应当包括跑道 的数值及跑道全长
每五分之一段 B.每四分之一段 C.每三分之一段 D.
C
.跑道摩擦系数测试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测试原始记录凭证
机场地面保障部门 B.摩擦系数测试部门 C.机场管理
D.空中交通管理部门 D
C 厘米。
B.2 C.3 D.5
.道面应当保持清洁。道面上有泥浆、污物、砂子、松散颗
垃圾、燃油、润滑油及其他污物时,应当立即清除。用 D
扫帚 B.水 C.清扫车 D.化学物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各项工作的记录,详细记录各项检
D 以上,电子记录应当保存 。
一年 五年 B. 二年 五年 C. 一年 十年 D. 二年
.新建或扩建的跑道、平行滑行道完工或部分完工但未投入
A 。
关闭标志、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并发
.在升降带平整区内,用三米直尺测量,高差不得大于 C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191号令)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191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已经2007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第二节机场安全管理制度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三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第二节巡视检查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第六章 机坪运行管理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第七章 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第三节障碍物的日常管理第四节电磁环境的管理第八章 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第九章 除冰雪管理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第三节一般规定第十一章 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170号191号令考试题

170号191号令考试题

民航总局第170号令和第191号令考试题一.总局170号令部分1.民航总局第170号令中所称车辆,包括()(含机动车牵引的航空器活动区专用设备)和()。

2.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一般遵循()的原则,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

3.各驻场单位应当配合()实施民航总局第170号令,加强对所属车辆、人员的管理,对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应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

4.()对全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5.()具体实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6.()是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在24小时内向()报告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和车辆碰撞航空器事故;负责()向()上报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情况。

7.已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辆号牌的机动车应接受机场管理机构组织的(),未按规定()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

8.禁止未悬挂()的机动车进入航空器活动区。

悬挂()的车辆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的,应当报()核准,发给()。

9.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

有效期满前到机场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未办理手续的()。

10.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未持有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

特殊情况下,需要驾驶车辆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的,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指定单位()。

11.机场管理机构可根据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实行()管理,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12.行驶到客机坪、停机坪、滑行道交叉路口时,停车(),在()后,方可通行。

13.遇有航空器滑行或被拖行时,在航空器一侧安全距离外避让,不得在滑行的航空器前()穿行或()尾随、穿行。

14.行李车拖挂托盘行使时,挂长3.4米、宽2.5米的大托盘不得超过(),长1.9米、宽1.8米的小托盘不得超过()。

拖挂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拖车的最高载量。

行李车在拖挂托盘行驶时()。

(施工方案)不停航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不停航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不停航施工方案(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目录1.编制依据 ..............................................................................................................................- 1 - 2。

编制原则 ..............................................................................................................................- 1 -3.工程概况 ..............................................................................................................................- 1 -4.施工部署 ..............................................................................................................................- 1 -5.施工进度计划 ......................................................................................................................- 3 -6.不停航施工方案 ..................................................................................................................- 3 -7.不停航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4 -8.不停航施工进度保证措施...................................................................................................- 6 -9.与相关部门的配合措施.......................................................................................................- 8 - 10。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报审稿〕第一章总那么3第二章机场安全治理3第一节机场安全治理体系3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日常治理3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4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治理5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审批5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治理5第三节手册的修改6第四章飞行区治理6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爱护要求6第二节巡视检查7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那么9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爱护10第五章目视助航设施治理10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10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爱护11第六章机坪运行治理12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治理12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治理13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治理14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治理16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治理16第六节机坪消防治理16第七章净空爱护区的治理16第一节差不多要求16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17第三节障碍物日常治理18第八章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18第一节差不多要求18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19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治理19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19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20第九章除冰雪治理20第十章不停航施工治理22第一节差不多要求22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审批程序23第三节一样规定24第十一章航空油料供应安全治理25第一节差不多要求25第二节运行安全治理25第三节应急处置26第十二章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治理27第一节差不多要求27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28第十三章法律责任30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保证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治理。

通用机场的运行安全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全国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治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治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治理局〕对辖区内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治理。

191号令和148文件的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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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定》中和我们联系密切的条款学习 ————————————————————————
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机场的运行安全状况组织一次评 估,内容包括机场管理机构和驻场运行保障单位履行职责情况以及机场设 施设备的状况。对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薄弱环节,相关单位应当制定 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部门和人员,机场管理机构负责跟踪督促落实整改 计划。机场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经验的人员进行评估,也 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承担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知相关规章标, 并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的经验。评估后由评估人员编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员 应当在报告上签字。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向驻场单位反馈,并及时报机场所 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该报告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 准的机场开放使用范围为航空器提供安全保障。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设 备及未经民航总局审定合格的民航专用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中使用。
二、制定《规定》的总体思路 ————————————————————————— (一)适应当前民航体制改革后对机场运行安全管理的总体 要求,加强对机场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保证机场安全正常运 行,维护公众利益。 (二)明确民航行业主管部门、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他驻场单 位在机场运行中的安全责任。 (三)将原《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航总局令第 81 号,已废止)下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纳入《规定》,并加 以修改和完善。 (四)立足将涉及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内容纳入《规定》, 但航空保安、机场应急救援,场内道路交通管理、危险品管理、 通信导航设施管理等,因已有相关法规规章加以规范,故未列 入《规定》。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制定《规定》的依据和《规定》的适用 范围,划清了民航行业主管部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 其他驻场单位的职责和义务。并要求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成立机 场安全管理委员会,同时明确了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组成及应承担的主要工作。 第二章为机场安全管理。重点强调了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的建 立、机场运行安全评估、机场运行安全日常管理、人员资质及安全 教育培训等方面。 第三章为民用机场使用手册。重点明确了机场使用手册的编 制、发放、使用和修改等内容。因《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 航总局令第 156 号)已就手册的审批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因此《规 定》对于手册的审批程序不再作具体描述,只是提出手册的审批程 序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执行的原则要求。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报审稿)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 (4)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4)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日常管理 (4)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 (6)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管理 (7)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审批 (7)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8)第三节手册的修改 (8)第四章飞行区管理 (9)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 (9)第二节巡视检查 (12)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 (14)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 (16)第五章目视助航设施管理 (17)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 (17)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 (19)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 (20)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 (20)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 (22)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 (24)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 (26)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 (27)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 (28)第七章净空保护区的管理 (28)第一节基本要求 (28)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 (29)第三节障碍物日常管理 (30)第八章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 (31)第一节基本要求 (31)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 (32)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 (33)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34)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 (35)第九章除冰雪管理 (35)第十章不停航施工管理 (38)第一节基本要求 (38)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审批程序 (41)第三节一般规定 (42)第十一章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 (44)第一节基本要求 (44)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 (45)第三节应急处置 (46)第十二章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48)第一节基本要求 (48)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48)第十三章法律责任 (5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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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第二节机场安全管理制度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第三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第四章飞行区管理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第二节巡视检查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第五章目视助航设施管理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2第七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第三节障碍物的日常管理第四节电磁环境的管理第八章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第九章除冰雪管理第十章不停航施工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第三节一般规定第十一章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十二章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第十三章法律责任第十四章附则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通用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全国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机场的运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签订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

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对各自的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

第六条在机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机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民航规章以及机场管理机构为保障飞行安全和机场正常运行所制定的并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成立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

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组成,负责人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

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对机场运行安全工作进行指导;(二)研究分析机场运行安全形势,评估机场运行安全状况;(三)协调解决机场运行中的安全问题;(四)对机场运行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

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落实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安全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机场管理机构不得滥用本规定赋予的管理权限损害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第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机场安全管理的政策、目标、组织机构及职责、安全教育与培训、文件管理、安全信息管理、风险管理、不安全事件调查与处置、应急响应、机场安全监督与审核等。

第十条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包含在机场使用手册中。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适时调整完善。

第二节机场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每半年、每年要分别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对以后的工作进行部署;机场运行中出现不利于安全运行的因素或者已经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机场的运行安全状况组织5一次评估,内容包括机场管理机构和驻场运行保障单位履行职责情况以及机场设施设备的状况。

对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薄弱环节,相关单位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部门和人员,机场管理机构负责跟踪督促落实整改计划。

机场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经验的人员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承担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知相关规章标准,并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的经验。

评估后由评估人员编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员应当在报告上签字。

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向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反馈,并及时报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该报告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机场开放使用范围为航空器提供安全保障。

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未经民航总局审定合格的民航专用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中使用。

第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和补充机场资料库,供员工查阅和使用。

资料库应当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相关附件、手册;机场建设和改(扩)建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与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所有规定、标准、手册等文件;机场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以及运行和维护记录等。

第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各项工作的记录,详细记录各项检查和维护情况。

记录应当包括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

纸质记录需保存两年以上,电子记录应当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有关要求,就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关闭或临时关闭部分跑道、滑行道、机坪(以下简称“机场关闭”)制定具体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应当明确可能导致机场关闭的各种因素、导致机场关闭的因素的现场确认程序及人员、有权决定机场关闭的人员、与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及航行资料的发布程序等内容。

临时关闭机场、跑道(或临时关闭部分跑道、滑行道、机坪),6应当尽可能减少对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影响,并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消除相应因素,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相应设施的运行。

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机坪或其一部分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标志标识。

第十七条新建或扩建的跑道、平行滑行道完工或部分完工但未投入使用前应当及时设置关闭标志、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并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第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从事机场运行保障的所有岗位。

第十九条机场内所有与运行安全有关岗位的员工均应当持证上岗。

与运行安全有关的岗位主要包括:场务维护工、场务机具维修工、运行指挥员、助航灯光电工、航站楼设备电工、航站楼设备机修工、特种车辆操作工、特种车辆维修工、特种车辆电气维修工等。

国家、民航总局要求持有从业资格的岗位,该岗位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制度。

培训和考核制度应当包括方针和目标、组织机构、经费安排、方式和程序、内容及学时、上岗转岗在岗的培训要求、学历教育、考核办法以及奖励与处罚等。

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其岗位相适应,包括必备的安全知识、技术标准,机场运行安全的规章制度、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实际操作技能等。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记录,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一条航空运输企业、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机场运行安全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机场运行安全知识,熟悉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

第二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对其在机场控制区工作的员工进行一次复训和考核,复7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二十三条在机场控制区工作的员工,一年内违章三次(含)的,应当重新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一年内违章五次(含)或者连续两年每年违章三次(含)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收回违章人员的空侧控制区证件。

机场管理机构半年内不得受理违章人员提出的空侧控制区证件申请。

半年后再次申请时,应当按照初始上岗员工的要求进行培训。

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第二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标准编制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手册应当满足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不断提高机场的安全保障能力和运行效率。

编制手册应当广泛征求使用者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手册应当包括《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附录三所规定的内容。

手册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并能保证机场的运行安全。

第二十六条手册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清晰、明确,不产生歧义;(二)统一、简洁、严谨、规范。

第二十七条手册的格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便于修改的活页格式;(二)预留修改记录空白页,应当至少包括修订章节编号、页码范围、生效日期、监察员签字、换页人签字、备注等栏目;(三)预留机场使用许可证换证记录页,内容至少包括换证日期、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批准文件号、换证原因、备注等栏目;(四)编排形式便于编写、审查。

8手册的具体格式要求见《<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编制与管理基本要求》。

第二十八条手册的批准和生效程序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第二十九条手册是随同机场使用许可证一并批准的机场运行的基本依据。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手册运行和管理机场。

第三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手册的动态管理制度,对手册的编制、发布实施、发放范围、发放程序、修改程序、使用保管等做出规定,并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手册的动态管理工作,确保手册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保存一本现行完整的的手册,供局方检查。

第三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批准的手册的完整版本(包括电子版本)发放给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

发放手册应当做记录。

机场使用手册分发单位列表应当至少包括分发单位(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栏目。

第三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将手册的相关章节印发给各部门及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机场各部门、岗位的实际分工制定相应部门、岗位的手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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