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号许可事项:医院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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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1994年9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按本《指导原则》进行,合理配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更好地为公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区域医疗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因此,《规划》的制订,应遵照区域医疗规划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规划》是以卫生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及公平地向全体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

依据《规划》设置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符合区域内一定人群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重叠或遗漏,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既能为我国公民公平地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又能比较有效地控制医疗成本。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流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流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流程
一、申请变更
1.医疗机构向卫生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2.准备变更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3.缴纳变更申请费用
二、变更申请审查
1.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变更申请表和材料完整性
2.核实医疗机构资质和变更事由
三、现场评估
1.安排现场评估人员进行评估
2.检查医疗机构设施和人员配备情况
3.提出评估意见
四、专家评审
1.邀请专家组进行评审
2.分析变更对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影响
3.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五、审批决定
1.卫生主管部门根据评估和评审意见做出执业许可变更决定
2.发放变更执业许可证书
六、公示告知
1.公示变更信息
2.通知医疗机构和相关利益方
3.接受社会监督
七、执照变更登记
1.医疗机构到相关部门办理执照变更登记手续
2.更新医疗机构相关信息系统。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29•【文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医疗机构验证所需材料

医疗机构验证所需材料

医疗机构验证所需材料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正、副本复印件;3、医疗机构人员名录;4、从业人员(医师、护士、调剂等)的身份证、资格证、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继续教育证书,以上材料按人员名录顺序排列整齐,装订成册;5、书面提交本年度医疗机构工作总结和业务开展情况、执业情况自查报告;6、医疗机构消毒(中心)供应室合格证明7、校验期内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情况登记表(有口腔科的医疗机构要有卫生监督所出具的整改合格证明。

);8、房屋使用平面图;9、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0、行政许可申请书(编号和日期部分不填);11、本医疗机构与医疗废弃物定点暂存医院、医废中心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12、从业人员培训试卷。

注:材料复印件需复印变更记录及加盖机构公章和法人签字,并标注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申请资料不齐全不予受理。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申请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章)(主要负责人)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申请日期年月日批准文号字()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制 医 疗 机 构 简 况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所有制形式 ⑴全民 ⑵集体 ⑶私人 ⑷中外合资 ⑸其它 ( )⑴ 央属 ⑵省、自治区、直辖市属 ⑶直辖市区、省辖市、地区(盟)属 ⑷省辖市区、地辖市属 ⑸县(旗)属 ⑹街道办事处属 ⑺乡(镇 )属 ⑻村属 ⑼其它 ( )主管单位名称服务对象 ⑴社会⑵内部⑶境外人员⑷社会 + 境外人员 ( ) 医疗机构地址服务方式 □门诊 □急诊 □住院 □家庭病床 □出诊 □其他备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请在□中划“√”代码诊疗科目床位数代码诊疗科目床位数□01. 预防保健科□05.03 计划生育专业□05.04 优生学专业□02. 全科医疗科□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05.06 其他□03. 内科□03.01 呼吸内科专业□06. 妇女保健科□03.02 消化内科专业□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03.03 神经内科专业□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03.04 心血管内科专业□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03.05 血液内科专业□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03.06 肾病学专业□06.05 妇女营养专业□03.07 内分泌专业□06.06 其他□03.08 免疫学专业□03.09 变态反应专业□07. 儿科□03.10 老年病专业□07.01 新生儿专业□03.99 其他□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07.03 小儿消化专业□04. 外科□07.04 小儿呼吸专业□04.01 普通外科专业□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04.02 神经外科专业□07.06 小儿肾病专业□04.03 骨科专业□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4.04 泌尿外科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4.05 胸外科专业□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04.07 烧伤科专业□07.11 小儿免疫专业□04.08 整形外科专业□07.12 其他□04.09 其他□04.10 重症监护(外科)□08. 小儿外科□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05. 妇产科□08.02 小儿骨科专业□05.01 妇科专业□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05.02 产科专业□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代码诊疗科目床位数代码诊疗科目床位数□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14. 医疗美容科□08.06 其他□15. 精神科□09. 儿童保健科□15.01 精神病专业□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15.02 精神卫生专业□09.02 儿童营养专业□15.03 药物依赖专业□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15.04 精神康复专业□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15.05 社区防治专业□09.05 儿童康复专业□15.06 临床心理专业□09.06 其他□15.07 司法精神专业□15.08 其他□10. 眼科□16. 传染科□11. 耳鼻咽喉科□1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11.01 耳科专业□16.02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11.02 鼻科专业□16.03 肝炎专业□11.03 咽喉科专业□16.04 虫媒传染病专业□11.04 其他□16.05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16.06 蠕虫病专业□12. 口腔科□16.07 其他□12.01 口腔内科专业□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17. 结核病科□12.03 正畸专业□12.04 口腔修复专业□18. 地方病科□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12.06 其他□19. 肿瘤科□13. 皮肤科□20. 急诊医学科□13.01 皮肤病专业□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21. 康复医学科□13.99 其他□22. 运动医学科代码诊疗科目床位数代码诊疗科目床位数□23. 职业病科□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23.01 职业中毒专业□32.10 放射治疗专业□23.02 尘肺专业□32.11 其他□23.03 放射病专业□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50. 中医科□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50.01 内科专业□23.06 其他□50.02 外科专业□50.03 妇产科专业□24. 临终关怀科□50.04 儿科专业□50.05 皮肤科专业□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50.06 眼科专业□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26. 麻醉科□50.08 口腔科专业□50.09 肿瘤科专业□30. 医学检验科□50.10 骨伤科专业□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50.11 肛肠科专业□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50.12 老年病科专业□30.03 临床生化检验专业□50.13 针灸科专业□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50.14 推拿科专业□30.05 其他□50.15 康复医学专业□50.16 急诊科专业□31. 病理科□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50.18 其他□32. 医学影像科□32.01 X线诊断科专业□51. 民族医学科□32.02 CT诊断专业□51.01 维吾尔医学□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51.02 藏医学□32.04 核医学专业□51.03 蒙医学□32.05 超声诊断专业□51.04 彝医学□32.06 心电诊断专业□51.05 傣医学□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51.06 其他□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52. 中西医结合科□61. 重症监护室(综合)□99. 管理科室□99. 01 感染(管理)科仪器设备情况注:普通设备栏如不够,可自行另附页普通设备附页上一年度业务工作概况提交文件、证件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检验人员意见校验结论登记事项医疗机构校验归档、公告情况办理人签字:日期:受理人签字:日期:医疗机构人员名录医疗机构名称(公章)年月日备注:凡注册在本机构内人员必须进行登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变更流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变更流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变更流程
医疗机构如需变更执业许可证上的名称,需要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名称变更:
1. 提交变更申请
医疗机构须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医疗机构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名称变更的有关材料
(4)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表
2. 现场核查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将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现场核查,核实名称变更事项及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

3. 审批发证
卫生行政部门对核查材料进行审核,如果医疗机构的名称变更符合规定,则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变更发证手续。

新证书的有效期与原执业许可证一致。

4.换证登记
医疗机构在收到新的执业许可证后,须将原执业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注销,并到执业登记系统中进行换证登记。

5.公示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发后20日内,在其网站上公示医疗机构的新名称、新证书编号等信息。

6.标识变更
医疗机构应当在换证后及时更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标识,以新的执业许可证名称开展医疗服务活动。

以上即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变更的主要流程。

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准备材料,认真履行申报手续,确保名称变更工作顺利完成。

医疗机构执业地点变更的流程

医疗机构执业地点变更的流程

医疗机构执业地点变更的流程1.医疗机构执业地点变更需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

The change of practice location of medical institutions needs to be reported to the local health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2.申报材料包括变更申请、原执业地点和新执业地点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include change application, relevant certificate materials of the original and new practice locations, etc.3.申请人需要填写变更申请表,注明变更的具体原因和目的。

Applicants need to fill out the change application form, indicating the specific reasons and purposes for the change.4.同时需要提供原执业地点和新执业地点的租赁或所有权证明等相关文件。

At the same time, relevant documents such as lease or ownership certificates of the original and new practice locations need to be provided.5.需要提供新执业地点的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It is necessary to provide the acceptance certificate from relevant departments such as fir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health for the new practice location.6.申请人还需要提交医疗机构合法经营的相关证明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4.21•【字号】京卫医字[2010]84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卫医字〔2010〕84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9年12月17日经北京市卫生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卫生局要按照《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本区县审批的医疗机构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医疗机构整改。

并将《办法》落实情况于2010年7月1日前报北京市卫生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医疗机构设置必须符合本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5〕24号)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镇(乡)卫生院、村卫生室的设置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北京市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京发〔2008〕5号)以及《北京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许可须知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许可须知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许可须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事须知一、受理范围:诊所、不设床位的卫生院;门诊部、护理站(院);区属设床位的卫生院;100张床位以上的卫生院、一级综合医院;床位在80张以上的一级中医医院;二级综合医院、二级中医医院、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专科医院、二级妇幼保健院(所);市专科防治院;150张床位以下的康复医院、疗养院;市急救站、市临检中心;部、省、市、区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医务室等医疗机构。

淮安市卫生局直属设置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需提交材料: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提交的可行性报告应当包括上述2(1)、(2)、(5)-(9)、(12)、(13)条(三)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选址的依据;(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4)占地和建筑面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单位:卫⽣部颁布⽇期:2017-02-01执⾏⽇期:2017-04-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设置审批第三章登记与校验第四章名称第五章执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处罚第⼋章附则(1994年8⽉29⽇卫⽣部令第35号发布 2006年11⽉1⽇根据《卫⽣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第⼀次修正 2008年6⽉24⽇根据《卫⽣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第⼆次修正 2017年2⽉21⽇根据国家卫⽣和计划⽣育委员会令第12号《国家卫⽣计⽣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7年4⽉1⽇起施⾏)第⼀章总则第⼀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育服务中⼼;(三)社区卫⽣服务中⼼、社区卫⽣服务站;(四)中⼼卫⽣院、乡(镇)卫⽣院、街道卫⽣院;(五)疗养院;(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所、医务室、卫⽣保健所、卫⽣站;(⼋)村卫⽣室(所);(九)急救中⼼、急救站;(⼗)临床检验中⼼;(⼗⼀)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医学影像诊断中⼼、⾎液透析中⼼、安宁疗护中⼼;(⼗四)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防疫、国境卫⽣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变更执业范围流程

医疗机构变更执业范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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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口诀--速记可打印版

2019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口诀--速记可打印版

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口诀--速记药品特殊性:两(两重性)只(高质量性)钻(专属性)赚(专业性)石(时限性)药品质量特性:安(安全性)稳(稳定性)均(均一性)效(有效性)药学职业道德的作用-激励、促进、调节、约束、督促。

药学工作对服务对象-仁爱救人、文明服务;严谨治学、理明术精;济世为怀、清廉正派。

药学工作对社会-坚持公益原则、维护人类健康;宣传医药知识、承担保健职责;勇于探索创新、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药学工作对同仁-彼此尊重、同护声誉;进德修业、共同进步。

药品生产中-用户至上、以患者为中心;质量第一、自觉遵守规范;保护环境、保护药品生产者的健康;规范包装、如实宣传。

药品经营中-诚实守信、确保药品质量;依法促销、诚信推广;指导用药、做好药学服务。

医院药学-精心调剂、耐心解释;精益求精、确保质量;合法采购;规范进药;维护患者利益、提高生命质量。

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救死扶伤,不辱使命;尊重患者,平等对待;依法执业,质量第一;讲德修业,珍视声誉;尊重同仁,密切协作。

执业药师管 3 年,教育登记前 3 注。

职责-守法护法报告,质量监管处理。

现行药品管理法,十章一百零八条,人民用药要安全,监管力度要加强。

立法宗旨-管(加强监管)制(保证质量)安(保障安全)康(维护健康)权(维护权益)2 五种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药品法。

3 现代药和传统药,预防医疗和保健,国家药品编码:前2 国别86,第 3 类别为9,本体4 到13,4 到8 为企标,9 到13 产标,最后1 位校验。

野生资源保护好,鼓励培育中药材。

(1)一级稀有灭绝,二级重要衰竭,三级常用减少,资源由少到多,级别一二三降。

(2)一级珍:虎(虎骨)豹(豹骨)羚羊(羚羊角)梅花鹿(梅花鹿茸)二级衰竭:一马(马鹿茸)牧草(甘草)射(麝香)蟾(蟾酥)涂;二黄(黄连、黄柏)双蛤(蛤蚧、哈士膜油)穿(穿山甲)厚(厚朴)杜(杜仲);三蛇(蕲蛇、乌梢蛇、金钱白花蛇)狂饮人(人参)熊(熊胆)血(血竭)三级减少主常用-紫(紫草)薇(阿魏)丰(防风)萸(山茱萸)赠猪(猪苓)肉(肉苁蓉);川(川<伊>贝母)味(五味子)黄(胡黄连、黄芩)连(连翘)送石斛;荆(蔓荆子)诃(诃子)刺(刺五加)秦(秦艽)赴远(远志)东(天冬);胆大(龙胆草)细心(细辛)也难活(羌活)(3)中药一级特殊疾病疗效相当于一级野生药材,中药二级天然药物显著疗效等同中药一级。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5.10•【字号】京卫医〔2019〕76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医〔2019〕76号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医疗机构:《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3月29日经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第3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2019年5月10日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原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2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许可工作。

第三条市和区卫生健康(含中医)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医疗机构许可工作。

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医疗机构、中医类别医院及特色专科医院。

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第五条本市建立医疗机构许可电子化注册和网上办事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在线办理医疗机构许可事项,提供网上指导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及变更

医疗机构设置及变更

附表1:深圳市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被申请机关:设置单位(人) (章)年月日附表2:申办社会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申办单位(章)申办人(负责人)(章)居住地址电话邮编申报日期年月日一、申办单位(企事业单位、社团)情况说明:1、此表由申请办医的企事业单位或社团填写,个体办医不填;2、“单位性质”填:国营、集体、私营、外资、中外合资、其他中的一项;3、“执照或政府批文”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或政府批文号。

(验证后交复印件)2二、医疗机构负责人情况提交证件:(验原件后交复印件)1、身份证;2、毕业证;3、技术职称证;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

5、非在职证明(如待业证、退休证);3三、拟设医疗机构简况名称:电话:地址:邮编:所有制形式:(1)国营(2)集体(3)私营(4)私人联合(5)外资(6)中外合资(7)其他()主管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服务对象:服务方式:□门诊□急诊□住院□家庭病床□巡诊□其它诊疗时间:病床数:牙椅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中业务用房面积:资金总计:万元;固定资产:万元;流动资金:万元科室设置:备注:说明:1、“所有制形式”在此()中填选择的号码;2、“服务方式”在□中划√;3、“科室设置”:医院以下规模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请表”填写一级科目;医院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请表”说明填写(见后页)4四、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请表请在□中划√代码诊疗科目代码诊疗科目□01.预防保健科□30.医学检验科□02.全科医疗科□31.病理科□03.内科□32.医学影像科□04.外科□50.中医科□05.妇产科□50.01.内科专业□06.妇女保健科□50.02外科专业□07.儿科□50.03.妇产科专业□08.小儿外科□50.04儿科专业□09.儿童保健科□50.05.皮肤科专业□10.眼科□50.06.眼科专业□11.耳鼻咽喉科□50.07耳鼻咽喉科□12.口腔科□50.08口腔科专业□13.皮肤科□50.09肿瘤科专业□14.医疗美容科□50.10骨伤科专业□15.精神科□50.11肛肠科专业□16.传染科□50.12老年病科专业□17.结核病科□50.13.针炙科专业□18.地方病科□50.14推拿科专业□□19.肿瘤科□50.15康复医学专业□20.急诊医学科□50.16急诊科专业□21.康复医学科□50.17预防保健科专业□□22.运动医学科□50.18其它□23.职业病科□51.民族医学科□24.临终关怀科□52、中西医结合科□2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26.麻醉科5五、人员情况总表6六、聘用人员名单7七、聘用人员情况表简历:提交证件(验原件后交复印件):1、身份证;2、毕业证;3、技术职称证;4、中国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5、非在职证明(如离职证、退休证、待业证等)。

医院属性变更管理制度

医院属性变更管理制度

医院属性更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院属性的更改管理,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确保医院运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院内部管理需求,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全部涉及医院属性更改的工作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医院属性更改的定义和分类第三条医院属性更改的定义1.医院属性更改是指医院经营权、产权、级别、名称、机构设置等方面的更改。

2.医院属性更改包含一般的更改和特殊的更改:–一般的更改包含产权转让、经营权更改、级别更改、机构设置调整等;–特殊的更改包含医院整体改制、兼并、分立等。

第四条医院属性更改的程序医院属性更改的程序如下:1.提出申请:医院管理层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医院属性更改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料子。

2.内部审查:医院内部相关部门对申请料子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查看法。

3.相关部门审核:将申请料子及审查看法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4.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批,并出具审批看法。

5.公示和听证:依据相关要求,进行公示和听证程序。

6.批准和登记: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医院属性更改,并进行登记。

7.其他程序:依据实际情况需要,可进行增补的程序。

第三章医院属性更改的要求和管理第五条更改申请要求1.更改申请应由医院管理层提出,并附上认真的更改计划和理由。

2.更改申请应包含必需的支持料子,如相关证件、文件、报告等。

3.更改申请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六条更改管理责任医院管理层对医院属性更改负有重要责任,具体责任如下:1.负责订立和完善医院属性更改的管理制度。

2.负责组织医院属性更改相关的工作,确保依照规定程序进行。

3.负责监督医院属性更改的实施过程,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4.负责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医院属性更改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更改信息公示1.医院属性更改的公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公示合法、真实、准确的信息。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2•【字号】深卫计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要求,提升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12号)和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深卫计医政〔2017〕70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4月12日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0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01-1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新证)办事指南01-2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变更)办事指南01-3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校验)办事指南01-4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补办)办事指南01-5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注销)办事指南02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02-1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新申请)办事指南02-2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补办)办事指南02-3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注销)办事指南0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03-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办事指南03-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登记)办事指南03-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办事指南03-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4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04-1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新证)办事指南04-2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04-3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4-4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4-5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5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05-1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证)办事指南05-2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05-3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5-4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5-5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6 放射诊疗许可06-1 放射诊疗许可(新证)办事指南06-2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办事指南06-3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6-4 放射诊疗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6-5 放射诊疗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7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07-1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新证)办事指南07-2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07-3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7-4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7-5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8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08-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含改、扩建)办事指南08-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8-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08-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8-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9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09-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核发)办事指南09-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换卡)办事指南09-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变更)办事指南09-4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补办)办事指南09-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注销)办事指南0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01-1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新证)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申请人:深圳市医疗保健机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服务指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服务指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服务指南一、XX策依据(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1年**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卫生行XX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年XX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

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XX 申请人.”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XX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计生行XX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XX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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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
()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医疗机构设置主体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报告及变更的理由(原件及复印件各份);
()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份,验原件),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和本人签名承诺完整性与真实性的简历(原件各份),医疗机构非在职证明(复印件份,验原件);GMsIa。GMsIa。
(九)医用污水、污物的处理情况,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防治污染设施试运转通知书》或《深圳市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复印件份,验原件);rqyn1。rqyn1。
医院开业后,还需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深圳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和《医疗废物处理协议》(复印件各份,验原件);Emxvx。Emxvx。
(十)放射科(光室)的验收通过报告(复印件份,验原件)。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卫〔〕号)第三条。xHAQX。xHAQX。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份);
(二)《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文件号或设置医疗机构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份,验原件);
(三)场所的土地和建筑物可作为医疗卫生用途的房产证编号或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份,验原件)和场所业主同意作为医疗用房的书面意见(如属租赁房屋则提交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份,验原件);Zzz6Z。Zzz6Z。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年。
依据:《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的批复》(卫医管发〔〕号)。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张床位以下的医院(含疗养院、护理院等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每年校验次。张床位以上的医院(含疗养院、护理院等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每年校验次。6ewMy。6ewMy。
有上述第—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交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书中确定的各项义务。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份);
(二)设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证明:
()其他支持申请变更的有关材料。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上免费下载。7EqZc。7EqZc。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年月日卫生部令第号公布)第三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深圳市—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符合变更项目的相关要求。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拟开展诊疗科目的设备清单和房屋使用面积材料(复印件各份,验原件);
()增设诊疗科目,需提交可行性报告(原件份);
()增设医疗美容科的,需提交《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等法规规章中有关床位、科目设置、人员(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等)、设备、规章制度等材料。eUts8。eUts8。
五、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原件份);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说明(原件份);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四)与变更项目相关的材料:
.变更主要负责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医疗机构设置主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投资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等签署的原主要负责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原件各份);y6v3A。y6v3A。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份,验原件)。
(三)《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原件份);
(四)场所的土地和建筑物可作为医疗卫生用途的房产证编号或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份,验原件)和场所业主拟同意作为医疗用房的书面意见(不需提交正式的租赁合同);RTCrp。RTCrp。
()新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份,验原件),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和本人签名承诺完整性与真实性的简历(原件各份),医疗机构非在职证明(复印件份,验原件)。M2ub6。M2ub6。
.变更诊疗科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拟开展诊疗科目人员的个人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毕业证(附验证证明)、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等(复印件各份,验原件);0YujC。0YujC。
.申请人的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份);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份,验原件,附签名字样),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医疗机构非在职证明(原件各份);DXDiT。DXDiT。
.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需提交推荐主要负责人的合伙人决议(原件份);
(二)变更其他项目:
.受理申请;
.审核;
.作出是否核准变更的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申请变更地址、医院类别和规模、增设医疗美容科和产科等特殊诊疗科目的,不包括专家实地考察和社会公示的时间共个工作日)。zvpge。zvpge。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依据《深圳市—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的数量及布局,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b5E2R。b5E2R。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深圳市—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商事登记机关注册的商事主体;设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申请人应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或在深圳市商事登记机关注册的商事主体;p1Ean。p1Ean。
《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不满张床位的有效期为年;张床位以上不满张床位的有效期为年;张床位以上的有效期为年。LDAYt。LDAYt。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第六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后,方可从事医疗机构的筹建活动。
01号许可事项:医院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
号许可事项:医院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
号医院的设置
一、行政许可内容
医院(含疗养院、护理院等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的设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公布)第九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年月日卫生部令第号公布)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立项批准文件;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号医院的执业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医院(含疗养院、护理院等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公布)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年月日卫生部令第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四)申请人或其主要组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年的医务人员;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号)第六条。kavU4。kavU4。
号医院的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医院(含疗养院、护理院等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的变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公布)第二十条;
()设置医疗机构的商事主体变更情况(包括股权变更、股东变更、章程变更等)说明及变更后的商事主体的营业执照注册号;TIrRG。TIrRG。
()设置医疗机构的商事主体近个月的查新资料(原件份);
()设置医疗机构的商事主体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理事会、合伙人等)就变更事项的有效决议;
()医疗机构有关债权债务、医疗文书、涉及的医疗纠纷或诉讼等变更前后权责划分的协议书(经公证);
.变更床位(牙椅),应提交下列材料:
拟增床位(牙椅)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医疗服务需求研究报告。
.变更执业地址,应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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