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员投资任职及新三板股权变动披露要求的备忘录20140722

合集下载

新三板企业股份认购法律文件2024年版

新三板企业股份认购法律文件2024年版

新三板企业股份认购法律文件2024年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1.1 认购方1.2 发行方第二条:股份认购2.1 认购数量2.2 认购价格2.3 认购方式2.4 认购款的支付第三条:股份的权利与义务3.1 认购方的权利3.2 认购方的义务3.3 发行方的权利3.4 发行方的义务第四条:股份锁定与解锁4.1 锁定期限4.2 解锁条件4.3 解锁方式第五条:信息披露5.1 信息披露义务人5.2 信息披露内容5.3 信息披露时间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6.1 合同生效条件6.2 合同变更6.3 合同终止第七条: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地点7.3 适用法律第八条:违约责任8.1 违约行为8.2 违约责任第九条:合同的解释9.1 合同的解释权第十条:合同的附件10.1 附件内容第十一条:其他约定11.1 其他约定内容第十二条:合同的签订日期第十三条:合同的签订地点第十四条:合同的副本14.1 合同副本数量14.2 副本使用说明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1.1 认购方1.1.1 认购方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1.1.2 认购方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1.1.3 认购方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1.1.4 认购方的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1.2 发行方1.2.1 发行方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1.2.2 发行方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1.2.3 发行方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1.2.4 发行方的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股份认购2.1 认购数量2.1.1 认购方同意认购的股份总数为:____________________股2.1.2 认购方同意按照每股:____________________元的价格进行认购2.2 认购价格2.2.1 认购价格的确定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2.2.2 认购价格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2.3 认购方式2.3.1 认购方应通过: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进行股份认购2.3.2 认购款的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2.4 认购款的支付2.4.1 认购方应于:____________________前将认购款支付至发行方指定的账户2.4.2 发行方应在收到认购款后:____________________内为认购方开具股份证明第三条:股份的权利与义务3.1 认购方的权利3.1.1 认购方有权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数量购买发行方的股份3.1.2 认购方有权查阅发行方的公司章程和相关股东权益的相关文件3.2 认购方的义务3.2.1 认购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认购款3.2.2 认购方应遵守发行方的公司章程和相关股东权益的规定3.3 发行方的权利3.3.1 发行方有权按照约定的条件和价格接受认购方的认购3.3.2 发行方有权拒绝不符合条件的认购方进行认购3.4 发行方的义务3.4.1 发行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认购方交付股份证明3.4.2 发行方应保证认购方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数量购买到的股份享有相关的权益第四条:股份锁定与解锁4.1 锁定期限4.1.1 本次认购的股份锁定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个月4.1.2 锁定期内的股份转让:____________________4.2 解锁条件4.2.1 解锁条件的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4.2.2 解锁条件的实现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4.3 解锁方式4.3.1 解锁方式的确定:____________________4.3.2 解锁后的股份转让: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信息披露5.1 信息披露义务人5.1.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5.1.2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5.2 信息披露内容5.2.1 应披露的信息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5.2.2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渠道:____________________5.3 信息披露时间5.3.1 信息披露的时间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5.3.2 特殊情况下信息披露的延迟: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6.1 合同生效条件6.1.1 合同的生效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6.1.2 合同生效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6.2 合同变更6.2.1 合同变更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6.2.2 合同变更的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6.3 合同终止6.3.1 合同终止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6.3.2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八条:违约责任8.1 违约行为8.1.1 违约行为的定义:____________________8.1.2 违约行为的处理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8.2 违约责任8.2.1 违约方的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8.2.2 守约方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第九条:合同的解释9.1 合同的解释权9.1.1 合同解释权的归属:____________________ 9.1.2 合同解释的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条:合同的附件10.1 附件内容10.1.1 附件一:____________________ 10.1.2 附件二: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一条:其他约定11.1 其他约定内容11.1.1 约定一:____________________ 11.1.2 约定二: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二条:合同的签订日期12.1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三条:合同的签订地点13.1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四条:合同的副本14.1 合同副本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14.2 副本使用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一:股份认购协议附件二:公司章程附件三:股东名册附件四:股份证明附件五:支付凭证附件六:信息披露文件附件的详细要求和说明:1. 股份认购协议:为本合同的正本,详细记录了合同主体、股份认购、股份的权利与义务、股份锁定与解锁、信息披露、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违约责任等条款的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7日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板

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板

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板
前言
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板适用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该模板详细列举了挂牌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内容,以及披露的时间要求和披露的形式。

信息披露内容
财务资料
挂牌公司需要披露的财务资料包括:
- 年度财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六十日内披露;
- 半年度财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
- 股东大会决议:在每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
- 公司债券报告书:在每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

公司治理
挂牌公司需要披露的公司治理信息包括:
- 公司章程:在公司设立时披露;
- 董事会决议和董事会工作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
- 监事会工作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
- 高管变动情况:在变动发生后五日内披露;
- 股权激励计划:在激励方案确定后二十日内披露。

重要事项
挂牌公司需要披露的重要事项包括:
- 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况: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
- 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在修订完成后的五日内披露;
- 公司重大投资的情况: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
- 公司股票的异常波动情况:在出现异常波动后二十四小时内披露。

信息披露形式
挂牌公司需要通过以下形式披露信息: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
- 新三板挂牌公司自主网站;
- 增信渠道。

结论
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板为挂牌公司提供了明确的信息披露要求和披露时间要求,并对披露形式做出了具体规定。

挂牌公司需按照该模板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新三板挂牌公司董监高选任的若干法律问题简析

新三板挂牌公司董监高选任的若干法律问题简析

新三板挂牌公司董、监、高选任的若干法律问题简析必须设独立董事吗?必须设董事会秘书吗?公务员可以兼任董监高吗?董事、经理、财务总监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吗?董事、高管的近亲属可以担任监事吗……为解答这些问题,我们专门作了以下整理,以供挂牌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参考。

一、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监高的各种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依据:《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第1项。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依据:《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第2项。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依据:《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第3项。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依据:《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第4项。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依据:《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第5项。

6、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依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7、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

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认定其不适合担任董监高的处分。

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6.3条。

9、党政领导干部。

依据:《公务员法》第53条,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第1条。

10、特别说明: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新三板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

新三板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

新三板法规:⾮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50号现公布《⾮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布之⽇起施⾏。

中国证监会2013年12⽉26⽇⾮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公开转让股票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条股东⼈数超过200⼈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申请股票在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应按本准则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转让股票的必备法律⽂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披露。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申请⼈根据⾃⾝及所属⾏业或业态特征,可在本准则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信息披露完整性的相关内容。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申请⼈不适⽤的,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说明。

第四条申请⼈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遗漏。

第五条申请⼈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站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附件,并作公开转让股票提⽰性公告:“本公司公开转让股票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公司的股票将在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公开转让说明书及附件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站()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供投资者查阅”。

第六条公开转让说明书扉页应载有如下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承诺公开转让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承诺书范本

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承诺书范本

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承诺书范本(含附件及相关法律依据)年月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为促进挂牌公司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和有效的内控制度,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场规则,树立诚信意识、规范意识和法律意识,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本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签署一式叁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其中本人留存壹份,送公司董事会存档壹份,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备壹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主要格式和内容如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第一部分声明一、基本情况1. 挂牌公司全称:2. 挂牌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代码:3. 本人姓名:4.别名:5.曾用名:6.国籍:7.拥有哪些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适用):8.专业资格(如适用):9.身份证号码: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主要业务、以及本人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

四、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未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未偿还经法院判决、裁定应当偿付的债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受到仍然有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所限制?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关停并转或曾有类似情况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曾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七、是否曾因犯有贪污、贿赂、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挪用财产、侵占财产罪或者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而受到刑事处罚?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深度解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

深度解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

新三板/IPO:深度解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一、公司股东资格界定(一)自然人党政机关1、公务员(禁止)《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禁止)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2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第2条规定“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2条“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3、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第一段提出“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第6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从事上述部门、机构所管理的公司的证券交易活动.”4、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禁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一、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不得在商品买卖中居间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倒卖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不得向有关单位索要国家的物资,不得进行金融活动。

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规定

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规定

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规定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性规定(一)一般性规定——判断标准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达到一条即触发):——总资产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净资产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对于判断标准的补充说明——对于股权类资产,取得控制权,账面值与成交价取高值;丧失控制权,直接看账面值;不涉及控制权,购买看成交价,出售看账面值。

对于非股权类资产,买入账面值与成交价取高值,出售看账面值;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资产净额标准——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取高值——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履行重组程序的不计入);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二)一般性规定——重组条件四项条件需要同时满足:——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提高公众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众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公众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三)一般性规定——关于财务顾问对于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的几点要求:——必须聘请——应当聘请为其提供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为独立财务顾问,但存在影响独立性、财务顾问业务受到限制等不宜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情形的除外——可以同时聘请其他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四)一般性规定——保密性要求重大资产重组对保密性要求较高:——公众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并与参与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相关主体签订保密协议——公众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研究、筹划、决策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原则上应当在相关股票暂停转让后或者非转让时间进行,并尽量简化决策流程、提高决策效率、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如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应在相关股票暂停转让后进行(五)一般性规定——交易进程备忘录交易进程备忘录是企业重组进程的重要记录资料:——公众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应当详细记载筹划过程中每一具体环节的进展情况,包括商议相关方案、形成相关意向、签署相关协议或者意向书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等,制作书面的交易进程备忘录并予以妥当保存——参与每一具体环节的所有人员应当即时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六)特别事项——变更重组方案关于变更重组方案的特别规定:——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公众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重新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或者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出核准申请。

新三板上市用公司股东及管理层股份锁定承诺模版

新三板上市用公司股东及管理层股份锁定承诺模版

新三板上市用公司股东及管理层股份锁定承诺模版尊敬的公司股东及管理层:为推动公司上市,维护公司股权稳定,确保公司治理的透明性和合规性,本公司特制定了以下《公司股东及管理层股份锁定承诺模板》,请各位股东及管理层仔细阅读,遵守相应规定。

一、承诺范围本承诺适用于公司股东及管理层手中持有的公司股份,并包括通过任何方式间接持有的股份。

二、承诺期限1. 公司股东的股份锁定期限为[锁定期限],自[上市日期]开始计算;2. 公司管理层的股份锁定期限为[锁定期限],自[上市日期]开始计算。

三、股份锁定限制1. 在锁定期限内,公司股东及管理层不得转让、质押、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 在锁定期限内,公司股东及管理层不得以任何形式减少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回购、股份转让等;3. 如在锁定期限内,公司股东及管理层发生离职或其股份发生司法强制、司法冻结等特殊情况,须事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

四、承诺违约责任1. 公司股东及管理层若违反本承诺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由公司依法采取相关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2. 公司股东及管理层按照违约程度承担相应违约金的支付责任,具体金额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违约情节确定。

五、其他约定事项1. 本承诺自生效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公司股东及管理层具有约束力;2. 本承诺未约定的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3. 公司股东及管理层应积极配合公司工作,妥善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六、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本承诺书的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承诺书的订立、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本公司特此向各位公司股东及管理层发出《公司股东及管理层股份锁定承诺模板》,请各位详细阅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同时,希望大家共同努力,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和实现上市目标而共同奋斗。

感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特此通知。

2024年新三板股票投资认购协议范本版

2024年新三板股票投资认购协议范本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新三板股票投资认购协议范本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投资认购协议概述1.1 协议背景与目的1.2 协议主体资格1.3 协议适用法律2. 投资认购事项2.1 股票认购数量2.2 认购价格及支付方式2.3 认购款项支付时间3. 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3.1 投资者的权利3.1.1 获取投资收益3.1.2 参与股东大会3.1.3 查阅公司财务报告3.2 投资者的义务3.2.1 按时支付认购款项3.2.2 遵守公司章程3.2.3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4.1 公司的权利4.1.1 按约定向投资者发行股票4.1.2 按约定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收益4.1.3 要求投资者履行义务4.2 公司的义务4.2.1 保证公司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4.2.2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4.2.3 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5.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5.1 协议生效条件5.2 协议的变更5.3 协议的终止6. 争议解决方式6.1 协商解决6.2 调解解决6.3 仲裁解决6.4 法律诉讼7. 其他约定7.1 保密条款7.2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7.3 合同的签订与生效8. 股票认购及交易规则8.1 认购程序8.2 交易程序8.3 股票转让限制9. 投资风险提示9.1 投资者风险认知9.2 风险揭示9.3 风险防范措施10. 业绩承诺与补偿10.1 业绩承诺10.2 未实现业绩的补偿10.3 补偿方式及支付时间11. 违约责任11.1 投资者违约11.2 公司违约11.3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12.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2.1 合同解除的条件12.2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事项13. 附则13.1 合同附件13.2 合同的修订与补充13.3 合同的终止日期14. 签字盖章页14.1 投资者签字盖章14.2 公司签字盖章14.3 见证方签字盖章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投资认购协议概述1.1 协议背景与目的1.2 协议主体资格1.2.1 甲方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新三板项目自然人股东、董监高调查表(模板)

新三板项目自然人股东、董监高调查表(模板)

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先生/女士:XX律师事务所接受[请填入委托方名称/姓名]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现特向您核查截至本调查表签署日以下情况,请您如实填写本调查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如您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须在副本或复印件上注明“该副本与正本一致”或“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并请您签名确认。

1、请您填写以下基本信息,并提供您现行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子女要填满18周岁的)。

姓名曾用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年月日国籍拥有哪些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居留权身份证上登记的住所现住址身份证号码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工作期间工作单位或兼职单位职务2、目前,您是否持有公司的股权?(请在括号内打“√”表示) 是( ) 否( ) 若是,请填写下列信息:您在公司的认缴出资额: 万元,占公司现有股权的比例为: %。

若否,则您无需填写本调查表第3、4、5条内容。

3、目前,您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请在括号内打“√”表示)是( ) 否( )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基本信息亲属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 持有公司股权比例父亲 母亲 配偶子女兄弟姐妹若是,请说明有关股权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的具体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4、目前,您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是否存在质押、抵押、担保、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等情形?(请在括号内打“√”表示)是()否()若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并提供股权质押合同及其担保的主债务合同、股权质押登记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5、您目前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是否为自有股权?(请在括号内打“√”表示)是()否()若否,请说明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受何人委托、以何种方式代他人持有公司的股权,委托、信托持股期限,有无办理委托、信托持股登记手续等),并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委托持股合同、信托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

6、您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信托或其他方式通过他人持有的公司股权之情形?(请在括号内打“√”表示)是()否()若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并提供委托持股合同、信托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

2023年新三板挂牌公司董秘考试题1

2023年新三板挂牌公司董秘考试题1

新三板挂牌公司董秘考试题(1)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55分)1、下列哪项不是全国股转系统对自律监管对象实行的纪律处分类型()。

A.通报批判B.公开责备C.认定其不适合担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D.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2、精选层股票实行()交易方式,全国股转系统同时供应开、收盘集合竞价支配。

A.做市交易B.协议交易C.连续竞价D.集合竞价3、下列各项中,不符合资产定义的是()。

A.待处理财产损失B.托付代销商品C.托付加工物资D.融资租入资产4、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A.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合并财务会计报表B.母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合并财务会计报表C.母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母公司财务会计报表D.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母公司财务会计报表5、各单位必需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登记(),编制()。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A.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B.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C.原始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D.原始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6、以下哪项属于全国股转公司重点监控的特别交易行为?()A.投资者A在参加连续竞价股票的交易中,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的行为进行虚假申报,以影响股票价格B.投资者B在参加集合竞价股票的交易中,申报买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C.投资者C在参加集合竞价股票的交易中,误以跌幅限制价格的一只股票进行买入申报,随后马上撤单D.投资者D在参加做市股票的交易中,以卖一价格买入1笔7、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有权增加临时提案的有()。

A.董事会B.监事会C.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D.单独或者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8、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又可以分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

新三板公司股东和董监高股权交易规定

新三板公司股东和董监高股权交易规定

新三板公司股东和董监高股权交易规定第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的规范1.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有哪些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规范?目前,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行为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56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重申上市公司董监高管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通知》和《关于利用CA证书在线填报和持续更新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的通知》等。

2.如何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数量可以分四种情况计算:(1)可转让股份数量的基本计算公式。

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照“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的公式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25%比例之限制。

例如,某上市公司董事张先生,2008年末持有公司无限售股份10000股。

2009年度,按照“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的公式计算,张先生理论上可减持股份数量为2500股。

(2)对于在多地上市公司的处理。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同时包括在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既包括A、B股,也包括在境外发行的本公司股份。

(3)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当年新增股票应分别两种情况处理:第一,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

第二,因其他原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1-9号

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1-9号

目录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1号——政府补助证监办发[2012]22号 (1)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2号——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 (3)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3号——审计项目复核 (7)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 (10)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5号——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 (20)计监管风险提示第6号--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 (29)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7号——轻资产类公司收益法评估 (40)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 (52)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 (62)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1号——政府补助证监办发[2012]22号目前,政府补助在部分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利润中占有较大比重,日益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领域,也是会计监管工作中应重点关注的风险领域。

现对政府补助相关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一、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常见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特定类型的政府补助及其会计处理作了进一步规定。

实践中,公司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通常存在以下问题:(一)将政府有偿投入作为政府补助。

例如,将政府作为公司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或政府要求无形资产权利的研发费补贴等作为政府补助。

(二)公司通过非常规渠道与相关部门达成协定,将实质上来自于控股股东或集团内其他公司的捐赠作为政府补助。

例如,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将资产通过政府以补助形式转移给公司。

(三)对政府补助的分类不正确。

例如,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认定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将可以区分的综合性政府补助认定为难以区分的综合性政府补助。

(四)将未达到确认条件的政府补助予以确认。

例如,公司在未达到政府补助文件所附条件时即确认补助收入;对于不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在未收到补助金额时即确认补助收入;对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费用的政府补助,在费用尚未发生时即确认补助收入。

新三板上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模版

新三板上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模版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直接登记在其证券账户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本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新三板关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备忘录

新三板关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备忘录

新三板/IPO:关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备忘录一、基本概况(一)股权激励对象公司拟对核心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既包括对公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员工,也包括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贵司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列选出合适人员作为股权激励对象。

(二)股权激励实施主体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持有【】(下称“公司”)约100%股权,现拟股权激励引入员工持股,由员工持有公司部分股权。

(三)持股比例依据公司陈述,股权激励将一次性/分期实施,员工持有公司股权合计比例约【】%左右。

(四)实施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持有的股权一年内不能转让,建议贵司在股份制改造完成前股权激励,有助于企业在股份公司成立一年后的股权稳定。

二、实施方案(一)方案一、设立专门的员工持股公司1、操作模式先由已确定的激励对象成立专门的持股公司,再由公司向该持股公司发行内资股。

该持股公司通常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下,其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因此,如果激励对象超过50个人,则可能需要设立2个以上或更多的持股公司。

2、优势采用设立持股公司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一种较为常用的方式,其优点之一在于激励对象直接成为持股公司的股东并间接地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能够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在持股公司的章程中作出一些特别约定,对激励对象所持股权的转让、锁定期、转让条件等进行限制;此外,还可以通过股东之间约定、章程等方式,将持股公司的投票表决权授权给部分股东来行使。

3、劣势(1)税负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持股公司从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的免税收入,据此,公司在向持股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持股公司无需就此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当持股公司抛售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时,持股公司需就抛售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投资成本后按照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当持股公司将所获得的股票抛售收益向其股东,即设立持股公司的自然人以分配股利的形式返还抛售收益时,自然人需就该部分收益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三板改制挂牌若干实务问题探讨金融投行家

新三板改制挂牌若干实务问题探讨金融投行家

新三板改制挂牌若干实务问题探讨金融投行家免责声明:本公众号所发本篇文章版权归梧桐树下V所有,感谢作者的辛勤原创!若在本公众号转发过程中涉及到版权问题,敬请与管理员联系!以便及时更改删除。

新三板改制挂牌的规范性文件除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的规定外,较多适用的主要是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指引》)、《关于发布的公告》(简称《业务问答》)和《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简称《内核要点》)三个文件。

本文围绕《标准指引》规定的新三板挂牌的四个主要条件,探讨新三板改制挂牌中的系列常见实务问题。

一、股份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一)股改审计差错纠正问题实务中,股改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一经确定很少出现差错调整。

如出现差错,如何纠正便成为一个问题。

以下两个案例可提供一定参考。

1、案例:金凯达(833950)——调增资本公积公司对佛山聚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为2,097,106.12元,《股改审计报告》将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记为110万元。

由于少记,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对《股改审计报告》进行更正,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更正函》、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影响说明》。

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以对《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更正函》结果予以确认,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对前述《验资报告影响说明书》结果予以确认。

律师认为,公司股改审计净资产值调增,不会导致股东出资不实。

2、案例:大众生态(836043)——调减资本公积公司期后收到关于蓬溪项目工程总投资的预算审评结果确认,该确认较股改基准日预估的该项目收入低。

就此问题,公司结合建设工程审计工作开展实际情况,对该工程预计收入进行了重新估计,预估该项目最终审定价在预算审评结果价基础上审减。

由于公司于审计基准日预估的该项目收入不合理,且对公司净资产的影响较大,该事项被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公司对该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并对调整后的报表重新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新三板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及注意事项

新三板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及注意事项

新三板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及注意事项新三板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及注意事项1. 引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新三板挂牌公司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的背景、资格和素质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本旨在全面介绍新三板董监高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并提供相关的注意事项。

2. 董监高人员的基本要求2.1 年龄董监高人员的年龄一般应在35岁以上,但不超过65岁。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也可适量放宽年龄限制。

2.2 学历背景董监高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通常要求获得本科及以上学位。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于有丰富经验和出色业绩的候选人,可以适度放宽学历要求。

2.3 经验要求董监高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行业经验和管理经验,具备一定的商业洞察力和战略规划能力。

对于董事和监事,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财务和风险管理知识。

2.4 诚信记录董监高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个人信誉和诚信记录,无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 董监高人员任职程序及注意事项3.1 选聘程序公司在选聘董监高人员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程序化的选拔,并履行必要的审查手续。

包括广泛征集候选人、组织面试、进行背景调查等环节。

3.2 专业评估机构的参与公司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董监高候选人进行品德、业绩、资质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估。

评估成果将作为选聘的重要参考依据。

3.3 风险防控公司在选聘董监高人员时,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背景调查,保证候选人的合法身份、学历、工作经验等信息真实可靠。

3.4 培训与考核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董监高培训制度,加强对董监高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完善董监高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

4. 附件清单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 新三板董监高人员任职申请表- 新三板董监高任职资格审查材料清单- 董监高人员背景调查报告模板- 董监高人员聘任合同模板5. 法律名词及注释- 新三板:指中国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业务,是为了满足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需求而设立的股权交易市场。

- 董事: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罢免的主要经营决策机构成员,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2.12•【文号】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1]第1号•【施行日期】2001.0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老划断后证券发行工作相关问题的函》(发布日期:2006年5月29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29日)废止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1)第1号)一、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职问题1、按我会1998年10月6日发布的《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1998]259号),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原则上不得由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包括(1)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2)有实质控制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3)持股5%以上股东的法定代表人。

2、按259号文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与股东单位中双重任职。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不得在股东单位担任执行职务,但可以担任董事、监事。

3、如存在上述兼职问题,一般要求在上发审会前解决;个别公司如有特殊情况,则要求履行解决兼职问题的法定程序并书面承诺在公司股票发行后3个月内办妥。

4、为保障公司的独立性,公司如与股东单位存在较严重的关联方交易或同业竞争的,应建议其履行完解决兼职问题的法定程序,并作充分披露后方可上发审会。

5、按《公司法》第61条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因此,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企业或股东下属单位担任执行职务。

二、关于关联交易及其披露问题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严格披露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公务员设立企业、在企业中任职及新三板规则就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东自身股权变动历史沿革信息披露要求的备忘录一.公务员可否设立公司或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在公司或合伙企业中任职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章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目前未查找到对上述《公务员法》规定内容进行进一步解释的法规文件。

《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中也未对公务员担任股东、合伙人、董监高职务作出明确限制性规定。

2.综上所述,从查找到的信息可以看到,一般按照通常理解会将公务员设立公
司或合伙企业的行为界定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将公务员在公司或合伙企业中任职界定为“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从而将公务员的上述行为列为违反公务员纪律的行为,后续当事人可能会因此被判定为违纪而需承担纪律责任,受到相应处分。

二.新三板规则就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东自身股权变动历史沿革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第
九条规定,“申请人应披露公司股权结构图,并详细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前十名股东及其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比例、股东性质、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存在质押或其他争议的,应披露具体情况。


第十条规定,“申请人应简述公司历史沿革,主要包括:设立方式、发起人及其关联关系、设立以来股本形成及其变化情况、设立以来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以及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应简要披露其控股子公司的情况,主要包括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东构成及持股比例、最近1年及1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
近1年及1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
十一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公司股权结构图,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前十名股东及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比例、股东性质、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争议事项的具体情况及股东之间关联关系。

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以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是否发生变化。

申请挂牌公司应简要披露设立以来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如果股权变化情况较复杂,可采用流程图、表格或其他形式梳理归并,并作为附件披露。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对《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进行了细化,对前四项挂牌条件进一步予以了明确。

5.从以上规定可看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从字
面上没有明确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对其股东自身股权变动的历史沿革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也未明确要求申请人披露其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构成及持股比例的历史沿革情况。

但上述规则根本的要求为,申请挂牌的公司须满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

三.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东自身股权变动历史沿革信息披露的相关案例
1.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截至其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股东的性质为社会法人股东、国有法人股东及自然人股东。

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未就其前十名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身的股权变动历史沿革进行披露,仅披露了截至说明书签署日,上述股东中其法人股东的股权结构。

其法律意见书中也未就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东自身股权变动历史沿革进行说明。

2.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其前十名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性质为境内法人、境外法人、有限合伙企业。

其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法律意见书中仅披露其前十名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截至签署日的股权结构和投资结构,未披露上述股东自身股权或投资变动的历史沿革情况。

其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在意见书出具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股权结构及投资结构,以及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

但未对上述主体的股权或投资的历史变动情况进行披露。

3.博思特能源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博思特能源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载明,其前十名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性质为自然人与有限合伙企业,并披露了其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形成和变化情况以及公司关联自然人所控制企业的股权变动情况。

其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截至载明日期的其前十名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中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结构进行了说明,但未对上述合伙企业投资结构历史变动情况进行说明。

4.从上述案例内容来看,上述公司均没有对其股东自身股权变动的历史沿革情
况进行披露。

但是有部分企业披露了其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形成和变化情况以及公司关联自然人所控制企业的股权变动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