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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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总结)
1、适用征用农民集体土地。
2、公告事项:
(1)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3、公告地点
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4、公告实施者。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5、征用土地公告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程序。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9、补偿、安置费拨付部门、监督部门。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
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
督。
10、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1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12、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13、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