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强制张富利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初探—从哈特与富勒的论战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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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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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法律和道德是人类社会中两个重要的规范体系,它们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规范行为的规定,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规范。
而道德则是社会文化和个人信仰的产物,它们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
法律和道德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它们相互影响、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个社会的法律体系和道德体系通常是相互关联的,它们之间相互影响。
法律是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和公布的,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而道德则是对个体行为的规范,它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但却在社会生活中有着重要的影响。
正是因为道德对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人们的道德水平高低会影响到法律的实施和效果。
一个拥有高度道德素质的社会,其法律制度也相对完善,法律的执行也更加有效。
而在一个道德水平低下的社会,法律可能会失去其约束力,失去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
道德与法律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它们相互促进、相互影响。
道德对法律的影响体现在多个方面。
道德可以影响法律的内容和制定。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是基于公共道德观念和基本伦理原则制定的。
杀人、盗窃、抢劫等行为都在各国的法律中被视为犯罪,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些规定是基于对生命、财产和公共利益的道德价值判断而制定的。
道德对法律的执行和效果也有影响。
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高,人们普遍遵守道德规范,就会使得法律更容易得到执行,社会秩序更加稳定。
反之,如果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低下,那么很可能会出现法律失效,社会风气败坏的情况。
道德对法律的认可和尊重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个人的道德水平高,他自然会更加尊重法律,更容易接受法律的权威。
而一个道德沦丧的人,往往会对法律心存怀疑,难以认同和尊重法律。
与此法律对道德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意识。
通过法律规定和强制执行,可以促使人们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
法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道德的不足。
有时候,由于社会道德的滞后或是不足,法律可以强制规范一些行为,使得人们的行为更加符合道德规范。
富勒的法律内在道德观及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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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勒的法律内在道德观及现实意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界永恒不变的辩题。
其中,上世纪中叶针对告密者案件的判决,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富勒与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哈特展开的多次论战在西方法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两人的多次论战中,关于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的争论促成了新自然法学和新分析法学的形成。
1964 年,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这一著作中,系统的阐述了法律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创新性地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律程序规则自身的内在要求,重新确认了法律的道德性,并借助两种道德的区分,开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来研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本文以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为研究文本,对法律的内在道德理论确立进行了脉络分析以加深对该理论的理解,并提出法律内在道德观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一、法律内在道德理论的确立( 一) 理论提出背景1. 告密者案件告密者案件是哈富论战的导火线。
1984 年二战期间,一位德国军官在家里向他的妻子表达了对希特勒及纳粹政府的不满,但他的妻子在这位军官服役期间有了外遇,因此,妻子为了遮掩出轨的事实向当地纳粹政府告发,导致这位军官被纳粹政府判为死刑。
但是,死刑还未执行前这位军官被送往战争前线作战,直到二战结束后,军官回到家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他的妻子意图谋害他,要求追究她的法律责任。
但妻子在审判过程中坚决认为她根据当年纳粹德国政府制定的法律向政府告发丈夫的不法言论不过是尽到公民的法定义务,应是无罪的。
最终法院引用法律之外的道德观念,认为纳粹政府制定的法律违背人的健全良知和道德观念,是无效的法律,判定妻子因谋害丈夫使其入狱的行为有罪。
2. 哈富论战告密者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处妻子为有罪可以视为自然法在二战后复兴的起点。
但是在审判过程中,围绕恶法非法恶法亦法,出现了以哈特为代表的实证主义和以富勒为代表的自然法学之间的争论。
哈特在1957 年《哈佛法律评论》发表《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的论文中认为法律与道德应该是分离的关系,即要区分法律实际是怎样和法律应该是怎样。
道德的法律强制
![道德的法律强制](https://img.taocdn.com/s3/m/9b42d18e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a7.png)
道德的法律强制道德和法律是人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概念。
道德是指人们在行为和决策中所持有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而法律则是制定和实施社会秩序和规范的法规和规定。
尽管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方面有联系,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道德是一种内在的概念,它与个人的良知和自我遵守有关,而法律是一种外在的概念,它存在于法律体系和法律机构中,以强制遵守为目的。
首先,道德在个体行为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道德是人们根据内在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判断行为的对与错的标准。
个体通过道德意识来自我约束和规范行为,并为他人的行为提供评价和引导。
道德准则在人们的心灵深处根深蒂固,它们鼓励人们坚守诚实、正义和善良等高尚价值观,这使得我们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形成共同的道德规范。
然而,道德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也不能完全覆盖整个社会。
由于人们的道德观念存在差异,并且往往受到情感和利益的影响,道德规范有时候难以约束所有人的行为。
这时,法律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通过制定明确而具体的规则,来确保社会的安全与公平。
法律的实施和强制遵守,通过制裁违法行为和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
它有力地约束了个体的行为,阻止了违法和不道德的行为发生。
然而,道德和法律之间并非总是完全一致的,存在许多例外和争议。
有时,法律虽然允许某种行为,但道德上却被视为不道德。
同样,道德行为有时可能不符合法律要求。
这种情况下,个体需要权衡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冲突,并根据自己的内心选择适当的行动。
在实际生活中,道德和法律往往是相互促进和相关的,特别是在建立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的过程中。
道德作为内在的准则,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影响和指导作用。
而法律力量的存在也使得道德规范能够得到更加广泛的认同和遵守。
尽管法律强制执行,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个体的道德观念和自我约束。
在总结上述论述时,我们可以认为,道德和法律是互相关联和相互作用的概念。
道德为个体行为提供了内在的准则和指导,而法律则以其强制力保障了社会秩序和公平。
浅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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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道德是社会中两个重要的规范体系,二者相互关联、相互促进。
法律是一种外在的行为规范,是国家或政府依据其权威制定并加以保护和强制执行的;而道德是一种内在的行为规范,是人们根据自身的良知和价值观所认同、遵守和倡导的。
法律与道德的相互作用着社会的正常运作。
法律是一种最低限度的行为规范,是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保障。
它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规范人们的行为,明确权利和义务的界限,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道德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行为规范,是社会共识和价值观的表达。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需要根据道德原则去判断和决策,道德的遵守对于法律的执行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
正是因为法律和道德共同存在,才能使社会在秩序和公平方面得到更好地维护和发展。
法律与道德在发展过程中相互影响。
法律的制定往往是基于社会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需要借助于道德的支持和认同。
而法律的实施也可以对道德价值产生积极的影响。
通过法律的明确和执行,可以加强人们对于道德规范的认同和遵守,提升社会的道德水平。
道德的演变和发展也对法律的制定和修订产生着直接的影响。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时代的进步,道德观念也在不断变化,这就需要法律跟随着社会的需求和道德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更新。
法律与道德在某些情况下存在着辩证关系。
尽管法律和道德通常是共同助力于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和道德之间也可能存在冲突和对立。
有时法律可能因其局限性而无法完全体现社会公正和道德价值,甚至可能违反一些道德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道德的要求有时会成为超越法律的指导。
譬如,希特勒时期的纳粹德国法律合法化了对犹太人的迫害,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行为符合道德标准。
同样,一些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需要经过道德的审视,以保证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致性。
论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影响
![论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31de0dc44431b90d6d85c79f.png)
论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影响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自古以来就有的法理学难题,在二者关系上存在长久而深远的争论。
总的来说,法律和道德都是一种社会规范,都在调整社会主体行为上起到自身应有的作用。
法律由于是以道德为价值基础而产生的更加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规范,所以在法律运行过程中,立法与司法都能对社会道德产生弘扬或者抑制作用。
而道德也以价值基础、理论基础、社会基础的身份出现在立法与司法过程中,不断地影响,引导着法律运行的走向,所以说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通过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分析,讨论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影响,如何让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这种关系变成良性的相互促进,以及法律与道德如何相互借鉴与转化,即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
關键词:法与道德;矛盾;相互影响;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1 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道德是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善恶、美丑、正义、诚信、公正等伦理价值,标准的总和。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规范。
有学者认为:道德体现的使“人类精神的自律”。
法律与道德都是用于调整社会主体活动的社会规范,不同的是,它们的约束力来源、强制性不一,法律由国家保证其实施。
而道德只是由社会主体在社会生活长期形成的,被自觉遵守的社会规范,其强制力弱,所有的道德都需要社会主体在内心信仰道德才能实现其调整社会行为的目的。
道德法律是一对联系紧密又相互矛盾的社会规范,法律一般以权利为本位,而道德主要以义务为主要内容,规定人们要应履行的各种义务。
法律主要是以授予社会主体权利的方式来调整秩序、保障人们权益的,而道德则主要要求人们承担义务来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法与道德的巨大分歧体现在,由于各自不同的特征和价值追求使其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与指导存在不一致支出,而从历史性的视野中,法律与道德的和中不一致更是不可避免。
随着近代中国大量移植西方法律制度,冲突愈发明显。
二者的矛盾与分歧是自古就有并持续至今的客观现象,首先二者存在不同的价值导向,在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法律的快速变化是道德所难以及时追赶适应的,由于道德是内化于人心的社会规范,其变化必然也是缓慢的,无法及时调整,必然会滞后于社会和法律的发展。
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伦理学解析
![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伦理学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28769ac8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17.png)
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伦理学解析本文旨在通过对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伦理学解析,探讨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本质、相互作用以及道德价值观在法律中的应用。
本文将介绍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的观点,然后从法伦理学角度对其进行解析。
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密切。
他认为,法律不仅是制度的一部分,也是道德的一部分,因为法律体现了道德价值观。
同时,他也指出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差异,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具有强制力。
因此,在对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进行法伦理学解析时,我们需要以下几个方面。
在富勒看来,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割的。
法律不仅受到道德的影响,也体现了道德的要求。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然而,法律并不等同于道德,因为道德涉及到更深层次的价值观念,而法律则更多地行为规范和社会秩序。
在法伦理学中,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法律是否应该直接反映道德要求。
有些学者认为,法律应该完全反映道德要求,甚至应该直接等同于道德。
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法律应该保持独立于道德的地位,以维护其公正性和稳定性。
富勒认为,道德价值观可以分为两类:初级道德和高级道德。
初级道德是指与人类生存和繁衍相关的基本道德,如诚实、勇敢等。
高级道德则是指更为复杂的道德价值观,如公正、平等、自由等。
在法律中,道德价值观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制定阶段,二是法律实施阶段。
在制定阶段,法律需要反映社会的主流道德价值观,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实施阶段,法官需要依据道德价值观来解释和适用法律,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然而,在法伦理学中,关于道德价值观在法律中的应用也存在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法律应该完全反映道德要求,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法律应该保持独立于道德的地位。
富勒认为,法律与社会之间存在密切的。
法律是社会的一部分,它不仅受到社会的影响,也反作用于社会。
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秩序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试析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强制_张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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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Vol.28 No.2南昌教育学院学报 其它收稿日期:2013-01-06作者简介:张富利(1980-),男,河北玉田县人,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方向的研究。
就像柏拉图的《理想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偶然或是必然,也是同样古老而又争论不衰的问题。
这个让无数哲人与法学家争辩无数思索无限的奇妙问题,便随着社会价值的不断转换与游戏规则的不断健全而被人们逐渐关注理解。
在成文法发达之后,法律才逐渐从道德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与其有质的不同的社会规范。
一、法律与道德的微妙关系英国法学家哈特认为任何法律均会受到一定社会传统道德的影响,也会受到少数人超过流行道德水平道德的影响。
法与道德的本质区别便是“他律”与“自律”的区别,法与道德的其他差别都是在这一本质区别衍生出来的。
[1]根据古希腊罗马人对道德的阐述,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荣与辱、公正与偏私等的观念以及遇着些观念相适应的,由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维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原始人在漫长的共同生活中,无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诸如爱心、同情、诚实、公平以及权利、义务、秩序、正义等情感品质和风俗习惯。
这些人类所特有的最宝贵的情感习惯,无论在过去、现在或将来,都是一切人类普遍尊崇的行为准则,是人类大厦的永恒支柱。
正是由于这种高尚的情感习惯,这群半人半兽的怪物才能有效地维持社会的和平与秩序,保障了种族的进化与繁衍。
因而,道德相对主义者的虚假本质暴露无遗[2]。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即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关系。
道德是人类早期文明的表现形式,只要存在人类社会,就存在着一定的道德,而法律的产生则晚得多。
道德的自发形成,相对于法律的“人定”色彩而言,其自然色彩更浓烈,在高度伦理化的法律体系里,二者的范围是无法界定的,二者的适用范围表现为两个相交的圆。
道德维系归根到底依赖于个体的内心信念,法律只能管束人的外表行为。
人类不同于其他动物的是,动物要靠爪牙搏斗而生存,而人类则要靠遵守社会的游戏规则而生存。
法律与道德_分离后的结合——重温哈特与富勒的论战对我国法治的启示
![法律与道德_分离后的结合——重温哈特与富勒的论战对我国法治的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280dc4a7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0c72f4c.png)
法律与道德_分离后的结合——重温哈特与富勒的论战对我国法治的启示引言:法律与道德一直以来都是人类社会重要的领域,二者在人类社会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然而,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
在20世纪的英国,哈特与富勒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辩论,讨论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这场论战对于我们的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
一、哈特的理论哈特主张法律与道德是两个独立的领域,法律的基础是人们对社会规则的行为习惯,而不是某种道德价值观。
他认为法律是指令性的,具有外在性和客观性,它不会依赖于人们的道德判断而存在。
哈特的“法律即规则”理论强调了法律的明确性和确定性,为法律的运作提供了清晰的框架。
二、富勒的理论富勒对哈特的观点提出了挑战,他认为法律不能简单地被视为规则的集合,而应该从道德的角度来审视。
富勒强调法律的正义性和公正性,他认为法律必须符合理性的道德标准,才能真正服务于社会的利益。
富勒的“内在道德性理论”提醒了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应当注重道德的考量,不能仅仅停留在规则的层面。
三、哈特与富勒的辩论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启示1.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应割裂哈特与富勒的辩论告诉我们,法律与道德并不是完全分离的。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体现,必然受到道德的影响。
我们不能仅仅追求形式上的规则完备,更要注重法律的内在道德性,使其能够真正服务于社会的公正与正义。
2. 法律应具备明确性和确定性哈特的理论为法律提供了明确性和确定性的特点,这对于法律的运作是十分重要的。
在我国法治建设中,我们需要借鉴哈特的理论,确立法律的明确性原则,让人民群众能够在法律框架下行使自己的权益,并依据法律享受保护。
3. 法律应强调人的尊严和自由富勒的理论提醒我们,法律应当符合人的尊严和自由的原则。
在制定法律时,我们应当注重对人的尊重和人的自由的保护,使法律能够真正为人民的生活带来福祉。
4. 法治建设需要多方参与哈特与富勒的论战体现了不同观点的对话与对抗,这说明法治建设需要多方面的参与和贡献。
浅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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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作者:阎利君来源:《世纪之星·交流版》2016年第01期我国自古就有道德和法律并重的传统,在当前也有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思想,这两者对于我们当前国家的发展有着很大的意义。
一、两者的内涵法律是依靠国家机器的力量保证实施的统治者的意志和国家意志,被外部的环境决定。
它调整的是社会的部分内容。
道德是被一定的外部环境影响,评断是非和对错的舆论或是思想,它调整社会的各个方面。
同样都是规则性的存在,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密切,它们有相互渗透的地方,也有很多大相径庭的地方。
它们独立的存在,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同时很多时候还能和对方互补。
二、两者的关系1.两者的区别就从出现时间而言,道德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出现的,法律是国家出现以后才有的产物,调整的内容也不尽相同,道德调整的范围几乎包括了人们生活中的各个方面,而且从行为到内心的想法都有涉及,而且要求高,但法律不是,法律的内容是人的权利和相应的义务,是一些关系到国家能否稳定,能否存续的根本性的问题,主要关注人们的行为,要求人们严格按照规定来做事,只要行为不违反相应的规定,就是可以的,对于内心很少涉及,不存在“思想犯”,至多就是在行为的动机上花点功夫。
它们生效的方式也不同,道德主要是靠人们自己的自律,自我反省或是教育引导,法律还是靠国家的强制性的力量来起作用,因此,它们在约束人们的行为时所拥有的力度也就不同,违反道德并不会受到实体性的惩罚,至多会受到良心的责备,他人的谴责,但违反法律可能就会面临严厉的制裁,面对国家机器的力量。
它们的表现形式也不同,道德由于它的靠人们自己约束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价值观等一些思想和精神的层面,如社会的舆论等。
法律主要表现为具有规范性的文件。
2.两者的联系道德和法律虽然不尽相同,但是作为调整社会的生活规则,肯定是有很多相通之处的,从实质上来讲,法律体现的是统治者的意志,这种意志本质上也是一种属于他们内部的道德。
法律和道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转化,二者在人类社会早期联系密切或者说互相不分,以我国古代为例,德与法互为表里,共同承担着治理国家的任务,很多情况下违反了道德就是等同于违反了法律,法律是从道德中脱离出来又进行了自我发展和改变形成的产物,即对道德的继承和扬弃,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没有完全和道德没关系的法律,道德是评价法律的标准,如果法律脱离道德,那它必将和社会产生冲突,存在时间不会长,我国古代秦朝就是先例,法律太过残忍,虽然国力强盛,但难逃二世而亡的结局。
试论法律哲学领域中法律的道德性与道德法律化分析
![试论法律哲学领域中法律的道德性与道德法律化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ee0cb0a5ec3a87c24028c427.png)
试论法律哲学领域中法律的道德性与道德法律化分析作者:钟幸运来源:《教育教学论坛》2017年第42期摘要:整个法律哲学领域,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研究的重点内容,为很多学者所关注和重视。
本文介绍了法律的道德性与道德法律化的概念及作用,法律的道德性能促进良法善治的形成,有利于人们更好遵守法律,有利于保障人们正当权益。
道德法律化能提高社会的整体文明程度,促进社会的制度文明建设,能够提升人们综合素质。
此外,本文还探讨了法律的道德性与道德法律化的关系和价值定位,事实上,二者有着紧密的联系,法律和道德在规范人们生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就价值定位来看,法律的道德性的定位为法治,道德法律化的定位为法制。
关键词:法律哲学领域;法律的道德性;道德法律化;法治;法制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42-0074-02一、引言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法律哲学领域的重要课题,也深受广大学者的喜爱和研究。
不同学者对该问题有不同看法,许多研究成果也相继发表。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不断进步的前提下,在人们道德水平不断提高的时代背景下,探讨法律的道德性与道德法律化问题,研究二者的相互关系,仍然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二、法律哲学领域中法律的道德性法律不仅表现为一般的法律条文,能规范和引导人们日常行为,同时法律也具有道德属性,下面将探讨分析法律的道德性问题。
1.概念。
法律的道德性主要侧重于守法过程,是指法律主体将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让人们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增强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更好规范和约束人们的日常行动。
[1]2.作用。
法律的道德性不仅是法律演进和完善的过程,同时也能深化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并对人们日常行动产生重要影响。
例如,在高职院校传授与引导学生正确法律道德,将能够使得他们走向社会后成为知法、懂法、用法之人,最终受益于社会;不仅如此,它还能促进良法善治的形成,在法律制定时吸收新的内容,让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论道德的法律强制(初稿)
![论道德的法律强制(初稿)](https://img.taocdn.com/s3/m/a34c2c3f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8d.png)
论道德的法律强制摘要:当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开始下降,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处于滑坡状态,我们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道德缺失行为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对社会的消极影响,这不禁会让我们去寻找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
此时,我们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出发,对道德规范进行法律上的强制,实现社会成员和社会整体的道德水平的提高,使社会文明进步。
关键词:道德法律道德的法律强制一、道德的法律强制的含义1、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道德与法律同为社会规范,任何社会的全面进步都离不开这两个基本的规范体系。
道德和法律起源于原始社会的社会习惯,二者通过对冲突的解决和预防,在社会的内部形成秩序,提高效率。
从价值的层面上来看,法律与道德存在着相互包容的关系,在社会秩序和效率上均发挥各自的重要作用。
所以,道德与法律自形成之日起,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混杂在一起共同发挥其调节的作用,表现为在国家与法律萌芽之初,法律与道德并没有明显的界限。
但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人们对社会的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管理经验的积累,类似或者相同的行为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的性质和程度便有必要和可能进行区分。
从最优调整功能上来说,法律与道德开始出现了区分,二者之间的作用差异逐渐明晰,作用范围出现专有化。
但是,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意味着法律与道德之间绝对地不相往来。
尽管现在法律与道德分属于不同的社会调整规范,二者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区别,例如:法律侧重于对人的外在行为的调整,而道德所主要调整的是人们的内心世界;法律依靠强制性命令而运作,而道德的正常运行着来自人们的内心自觉力;法律的建构的立足点在于人性的恶,而道德体系把人性的善作为其构建的立足点;法律在具体的运作过程需要付出昂贵的司法成本,在道德的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司法成本是低廉的。
因为有了道德与法律二者之间的相互区别,使得法律与道德各自所具有的独一无二的作用不能为彼此所代替,恰恰相反的是,对于法律与道德在作用方面所存在的局限性可为对方所避免。
道德与法律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相互促进与发展
![道德与法律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相互促进与发展](https://img.taocdn.com/s3/m/62550423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e3.png)
道德与法律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相互促进与发展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道德与法律是相互促进与发展的关键因素。
道德是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和规范,而法律则是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定。
本文将从道德与法律的定义、作用和相互关系三个方面对其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相互促进与发展进行探讨。
一、道德与法律的定义道德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根据其内心所认定的好坏、美丑等价值观念所做出的判断和选择的准则。
道德是人类长期社会实践的结果,具有普遍性和变动性的特点。
而法律是国家以立法形式明文规定并由国家机关予以强制的社会行为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道德与法律的作用道德与法律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道德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法治社会中,人们在遵守法律的同时应该遵循道德准则,以避免法律所不能涵盖的行为。
道德引导人们内化法律规范,促使其自觉尊重他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则通过其具有的强制力,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
法律的存在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们的权益,并为市民提供了一个争议解决的机制。
法律规定了社会行为的底线,确保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有底气和安全感。
三、道德与法律的相互关系道德与法律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是相互促进与发展的关系。
道德为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基础和指导。
法律是在社会道德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
在立法过程中,往往会考虑到社会道德的观念,并通过立法的方式将道德规范具体化,使其成为法律的内容和要求。
同时,法律也对道德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加强对道德规范的强制和监督,避免道德规范成为虚火。
法律通过明确权利义务的界限,使道德规范更具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并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形成了一种对不道德行为的惩罚和制裁机制,从而进一步引导人们遵循道德准则。
在某些情况下,道德和法律之间可能存在冲突。
道德可能主张的是超法律的行动,而法律的目的是通过合理的规范保护公众利益。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法律往往是社会道德的底线,人们应遵守法律以维护社会秩序。
关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分析
![关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4acfd1333968011ca2009105.png)
关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分析最近因为法哲学课程的需要,再次拜读了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说实话自己对于富勒的话题并不时太感兴趣。
首先,关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自己认为这是一个伦理学上的问题,更是一个时代话语需求选择的结果,根本无法用一种可以确定的语言来为两者的关系加上限制。
第二,富勒关于道德的两分法,实际上已经把法律的性质进行了前提式的限定,那就是法律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之基本。
从这一点上分析,西方法律体系的发展基于的性恶论无可厚非,但是法律的发展本身就此沦为单一模式;在东方和伊斯兰世界,法律所起的作用或者说道德在法律的范围内,关于愿望的道德在某一些层面上并非不一定不属于法律的义务和原则范围之内。
第三,关于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的流变性,随着法律的发展,关于道德的取舍可能会有所变化,即今天的愿望的道德可能在明天成为义务的道德。
这一说法实际上从侧面反映出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律对于道德的取舍决定了道德本身定性——愿望的or义务的。
其意思也就是说,当社会要求愿望的道德成为义务的道德时,后者就是义务的道德。
那么,这种内在的道德性是否本身就成为了依附于法律坐标系的存在?此划分本身并不能明晰到法律和道德的反变关系。
第四,个人认为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法律和道德的讨论,其本身正如波斯纳而言,是把法律内在的某种价值以——义务的道德来进行命名的游戏而已。
这一为当年实证主义(哈特)和新自然学派(富勒)的争论焦点所在,然而不论如何,法律内在的基本伦理和社会架设的原则基础——不论是否假借于道德的名义,其自身并不会因此而改变。
从根本上而言,这只是一个伪问题。
既偏离了伦理立场的法律分析,也没有站在法律的立场上进行一个更为实际的变量分析,更主要是如何确保这种变量流向于有益的一方——在道德多元化的今天,更多的法律的道德争议本身就是多元的,并不存在一个唯一的正确答案。
不是选择道德与否的问题,而是如何在各种堪称道德的价值中如何选择的实践性问题。
论道德的法律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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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的法律强制摘要:所谓道德的法律强制即使用法律手段强制推行道德。
道德的法律强制本身具有效果上的双重性,一方面以法律手段推行道德可以加强道德、弘扬道德,推动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高,但同时若适用不恰当反而会产生将所有道德问题“泛法律化”的副作用。
“见死不救”是一个广受社会关注的问题。
其社会危害性有目共睹。
有人认为如果对这种社会现象的处罚只停留在道德谴责的层面上,就无法遏制“见死不救”的发生,因此主张将“见死不救”的入罪。
但法律不是万能的。
盲目的将“见死不救”入罪必将混淆违法犯罪和违背道德的界限。
法律和道德作为规范人的行为的两种不同手段,应当各司其职,各得其所,道德的法律强制在其被施行时应注意“适当性”。
否则,法律介入其不该介入的道德领域,反而会得到适得其反的结果。
关键词:道德的法律强制;见死不救一、引言2009年10月24日下午2点10分,荆州长江边突然有人喊,“有人落水了”,两名少年在水中挣扎。
因为是周末,当天在长江边的游客很多,迅速围拢了100多人,但却没人下水施救。
而在少年落水不足5米的地方就停着一艘机械渔船,20米处还有一家叫蓝色家园的水上渔船改装的饭店。
当同学们给船老板下跪请求救人时,老板说,“长江上哪天不死人,不死几个人我们靠什么挣钱啊?”在场学生还听见老板说,“活人不救,捞尸体,白天每人1万2千元,晚上1万8千,一手给钱一手捞人。
”随着媒体的介入,渔船老板的所作所为在引起众怒的同时再次将见死不救的问题推到了社会公众面前。
二、何为道德的法律强制如何解决这种耻辱性的“见死不救”为标志的时代道德困境,诉诸法律,还是重建道德?人们面对道德的失范,往往会拿起法律的武器,这就涉及到了道德的法律强制问题。
那么,何为道德的法律强制?道德的法律强制(legal enforcement of morality),是指通过运用法律强制的方式推行和实施道德。
不可否认,作为以强制力为后盾并带有惩罚性的社会控制工具,法律确立了社会行为的规则,维护着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法律与道德_分离后的结合——重温哈特与富勒的论战对我国法治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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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_分离后的结合——重温哈特与富勒的论战对我国法治的启示在司法领域,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哈特和富勒之间的论战,尤其是对法律与道德分离或结合的不同观点,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哈特在其著作《法律的概念》中提出了“法律唯实证主义”这一理论,主张法律与道德应该分离。
他认为法律只是一种人为的社会规则,具有外在上的有效性,与道德并无必然联系。
而富勒则持有相反的观点,主张法律与道德应该相结合,法律应该具备一定的伦理价值。
对于这场论战,我认为我国法治建设应该从中寻找到平衡点。
在哈特的理论中,法律背后的逻辑是以社会规则和权威为基础,它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应该具备普遍适用性和公正性,同时又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和期望。
这一点可以借鉴哈特的观点,将法律与道德分离开来,使法律更加客观、公正。
然而,法律领域的纲领性和伦理性问题,富勒的观点可以提供有益的启示。
法律是社会诸多规则的核心,它对于推动社会进步和保护人权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法律应该具备普遍有效性和伦理性价值。
例如,法律对于环境保护、人权保障等具有特殊的道德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该强调合理性、公正性和道德性,以保障公众的利益。
在我国的实践中,哈特和富勒的观点也都有所体现。
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多地倾向于哈特的观点,法律主要在保障社会秩序和维护社会的公正。
同时,在我国的宪法和立法中,法律也有着一些富勒的观点的体现,例如对环境和人权的保护等。
然而,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和解决。
首先,在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公正性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一些法律规定的制定和执行中存在一些不公平现象,需要进一步完善。
其次,法律在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关系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一些新技术和新产业在法律上的规制还不够完善,法律需要与道德相结合,以解决这些新问题。
综上所述,哈特与富勒的论战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我国法律与道德的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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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与道德的相互作用作者:李祥来源:《现代营销·理论》2020年第05期摘要: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规范模式,存在区别但更有共性和联系,并且是相互作用的,即法律对道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道德是法律的运行基础,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在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只有法律与道德双管兼施、紧密配合,充分发挥其相互作用才能使社会步入协调稳定的发展轨道。
关键词:法律;道德;相互作用法律和道德本质上都是规范人们的行为,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上出现新的情况、新问题不能被既存的法律所覆盖,道德标准作为司法判决依据的例子也偶有出现,在促使大家自律的机制,两者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实质上就是在发挥法律和道德的相互作用。
一、法律和道德从古至今,对于法律的概念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从不同的角度界定有不同的理论。
古代的自然法理论源于古希腊,十九世纪初的英国,奥斯丁和哈特提出了分析实证法理论,其中,哈特认为法律并不是统治者的工具,也分为强制性的法律和非强制性的法律,因为法律不仅包括权利也包括义务,所以哈特认为法律是规则而非单纯的秩序[1]。
我国关于法律的概念学者也有不同的说法,其中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观点为:“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行为和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反映、维护一定社会历史时期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社会规范体系。
”[2]道德,就是人类社会中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它通过善恶规范、准则、义务、良心等形式,来反映和概括人类共同生活、共同发展、共同完善的客观的秩序需要,并用人类自我觉醒、自我约束的实践精神方式,来表现人类对现有或实有世界的价值评估,表现人类对未来或应有世界的价值追求,从而以人类自我需要的内驱力的方式,激励和推动人类上升到更高的文明境界。
[3]简言之,道德就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是非、善恶、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正义与非正义的观念、规范和原则的总和,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评价、风俗习惯和内心良知来保证实施。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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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关于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协调发展的哲学思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吴汉东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又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方针。
这是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重要战略决策。
深入研究和探讨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相互关系,促进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互动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任何时代和社会的文明,都需要相应的行为规范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就总体而言,文明要求社会对自身内部错综复杂的关系进行自觉的协调,以不断完善自身的组织和管理,达到各种社会关系的有序与和谐。
人类历史发展至今所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主要是法律与道德,因此,只有一手抓法制建设,一手抓道德建设,才能形成完整的社会规范系统和调控手段系统,从而保证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与作用方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法律与道德也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
据此,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主要可作如下表述:生成形态并列。
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但是,两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
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这一论断不仅深刻地概括了道德的本质特征,而且指明了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
从性质上看,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它包括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形态,也包括与这些观念相对应的伦理行为规范。
道德的规范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
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具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占社会领导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的,同时又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即法庭、警察、监狱等来保证施行的.所谓法制即是上述法律规范体系及有关的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环节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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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Vol.28 No.2南昌教育学院学报 其它收稿日期:2013-01-06
作者简介:张富利(1980-),男,河北玉田县人,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方向的研究。
就像柏拉图的《理想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偶然或是必然,也是同样古老而又争论不衰的问题。
这个让无数哲人与法学家争辩无数思索无限的奇妙问题,便随着社会价值的不断转换与游戏规则的不断健全而被人们逐渐关注理解。
在成文法发达之后,法律才逐渐从道德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与其有质的不同的社会规范。
一、法律与道德的微妙关系
英国法学家哈特认为任何法律均会受到一定社会传统道德的影响,也会受到少数人超过流行道德水平道德的影响。
法与道德的本质区别便是“他律”与“自律”的区别,法与道德的其他差别都是在这一本质区别衍生出来的。
[1]
根据古希腊罗马人对道德的阐述,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荣与辱、公正与偏私等的观念以及遇着些观念相适应的,由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维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原始人在漫长的共同生活中,无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诸如爱心、同情、诚实、公平以及权利、义务、秩序、正义等情感品质和风俗习惯。
这些人类所特有的最宝贵的情感习惯,无论在过去、现在或将来,都是一切人类普遍尊崇的行为准则,是人类大厦的永恒支柱。
正是由于这种高尚的情感习惯,这群半人半兽的怪物才能有效地维持社会的和平与秩序,保障了种族的进化与繁衍。
因而,道德相对主义者的虚假本质暴露无遗[2]。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即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关系。
道德是人类早期文明的表现形式,只要存在人类社会,就存在着一定的道德,而法律的产生则晚得多。
道德的自发形成,相对于法律的“人定”色彩而言,其自然色彩更浓烈,在高度伦理化的法律体系里,二者的范围是无法界定的,二者的适用范围表现为两个相交的圆。
道德维系归根到底依赖于个体的内心信念,法律只能管束人的外表行为。
人类不同于其他动物的是,动物要靠爪牙搏斗而生存,而人类则要靠遵守社会的游戏规则而生存。
人之所以是主宰世界的万物之灵,就在于它是理性的动物,有意志的自由,它能够思考是与非、善与恶、正义与邪恶、荣誉与耻辱的价值观念问题,形成自己的结论,并升为自己的意志,形成个人的准则约束个体的行动。
因而,“道德主要是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而法律、宗教、团体规章主要是制度形式的上层建筑。
”[3]
道德主要指示人的内心信念,而法律主要指示人的外部行为。
当然,道德也会对人的外部行为提出不同程度的要求,属于低层次的道德,如尊重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是直接要求付诸行为。
而量刑时对犯意的考察,契约要求诚实信用原则表明,法律也要规范行为的内在方面。
一个人之所以被认为是善的,不能根据他是否作出了善的行为,而是根据他是否有发自
内心的善念。
如果内心善念本善,即便因为外在障碍未能相应的作为,也可以免除道德上的责难。
因此,道德对人的要求比法律更高,合乎道德的行为可能是法律所不支持的,如大义灭亲、义愤杀人,因为现代社会公权力国家化;不合乎到道德的行为却可能根本不违法。
但某些道德上正当的利益法律却不予保护,例如:取得实效,公然占有他人的财产达一定期限取得所有权。
诉讼时效规定权利超过一定期限不行使而消灭。
这种权益的取得与丧失均与道德不符。
法律对此种正当利益不予保护,但可能会使财产人身关系稳定,对制度建构的意义深远。
二、道德的法律强制
立法推进道德,但是立法推进道德却有限度。
立法者不能追求“绝对善”。
追求“绝对善”的立法必然走向立法者意愿的反面——恶。
法律推进道德到什么界限为止?英国的莫尔说:“人类之所以有望有权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对某种任何分子的行为自由地进行干涉,唯一上的目的就是自我防卫,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需对社会负责”。
[4]实际上,对损害他人的非道德行为无疑将予以禁止,对于未损害他人的非道德行为的限制应当慎重,起码具备:产生坏结果、伤害公众的道德情感其中之一。
否则,“在一个越来越多元化的时代,以一部分人的道德去约束整个群体本身就是缺德!”[5]这位部分人超前的道德要求留下空间,味道的进化提供机遇,也是现代民主,宽容少数的要求。
何时公民可以解除守法的道德义务,实际上便是历来众说纷芸的两种观点:哲理法学的“恶法非法”与分析法学的“恶法亦法”。
哲理法学的理由是:如果邪恶的法律也能成为法律,国家权力将被野心勃勃的政客玩弄于鼓掌之间,市民社会的自治也会因此丧失殆尽。
分析法学主张突出法律与应然法律的分野,其分歧的重要原因在于前者将公平、正义、理性之类的观念为历史的、相对的、因人而异的,而分析法学却将这些观念视为永恒的、绝对的、客观的。
现代社会中,即使个别立法不公正,公民也必须遵守,因为不遵守法律会使整个社会秩序受到冲击。
如果以个别立法不正义为理由来规避制裁,那么所有将承担法律责任的人都将可以以此为借口来反对法律制裁。
相反,如果不遵守那就是虽然暂时获得了个体的、局部的、相对公正的利益,却是以牺牲法律长远整体的利益和环境为代价。
但公民守法的道德义务并非一成不变,当法律不公正到一定程度,即法律严重地侵犯公民正当自由和权利时,公民守法的道德义务变成了反抗的权力。
这种反抗权力是非暴力的,因为暴力将使国家、社会付出惨重代价,并且不能借口某一种法律不公正而反抗所有法律,所反
试析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强制
张富利
(重庆大学 重庆 400044)
摘 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学研究的主要课题之一。
法最初源于道德,但在后来的漫长的历史发展中,法逐渐与道德分离,不再是纯粹的道德规范。
当道德律条对于人类的共同生存相当重要时,这些道德律条就有必要上升为法,有必要靠国家强制力迫使人们遵守它。
关键词:法律;道德;应然;强制
中图分类号:DF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757(2013)02-0195-02
2013年第28卷 第2期
张富利:试析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强制
抗的职能是该侵犯自由和权力的法律本身。
那么,在极端条件下的社会变革,则是政治斗争的需要,而是政治学所调整的范围,而非法学力所能及了。
法律之所以要强制实施道德,是因为个体的道德观念偏离了社会的公共道德。
公共道德同公共安全一样是同等重要、必不可少的。
一旦公共道德被瓦解,社会就会崩溃,道德的法律强制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个体忠诚于社会的基本伦理秩序,使其成为道德的人。
在这个意义上讲,它是社会本位与个人自由的双赢。
尽管所有的私人道德的非道德行为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溢出效应,总会感染和影响一定范围空间,但法律仍然不应对这类不道德予以干预。
“不道德的行为确非微不足道的区区小事,一个人只有具备良好的道德能力,才能培养出健康的道德感情,完善自身的精神境界,从而就得到更高层次的自我实现,也获得社会更高层次的认同”。
[6]一个人的一生,如果除了满足生存所必需的物质要求之外就别无他求,如果除了功利的精细计算之外就没有更为激动人心的意念,如果不能战胜自身那些作为动物蛮性遗留的低级趣味,如果对自己狭小势力范围所及的一切物质利益都盲同的尽力攫取而不顾及任何游戏规则,如果对世间的功利与人性中的良知愚顽而无动于衷,他的人生将是一个莫大的缺憾。
参考文献:
[1]哈特.《法律的概念》关于法的阐述[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
社,1996.
[2]周永坤.法理学,关于正义、相对正义的阐述[M].法律出版
社,2004,4.
[3]吴汉东.关于法制建设协调发展的哲学思考[J].法商研
究,1998,2.
[4][英]约翰•密尔.论自由[M].商务印书馆,1959:10.
[5]贺卫方.《声音与言论》西南法学论坛学术论辩集,中国宪政
的起步[M].法律出版社,2003:291.
[6]严存生,主编.法理学[M].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2:125.
The analysis of legal ethics and legal enforcement of morality
Zhang Fu-li
( Chongqing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44, China)
Abstrac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orality and law is one of the main subjects in legal research. Law, which is no longer purely moral norms, originated from moral, but later in the long historical development, it gradually separated from morality. When the code of morality for the common human survival is quite important, the morality rise to law and it is necessary to rely on the force of country to force people to obey it.
Key words: legal; ethics; ought to; compulsory
[责任编辑:周 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