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如何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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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高度依赖计算机技术。如果没有软件,计算机就无法运行。在当今信息社会里,软件和硬件配合运行。难怪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对软件产业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其他产业亦然。

国家和国际层面上就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例如,欧盟(EU)正在讨论一项《由计算机执行的发明的专利性指令》草案,以统一各国对与计算计软件相关的发明(包括籍由计算机执行的商业方法)的专利性要求的解释。这些讨论反映了欧洲各利益相关者的不同观点。此外,互联网也引发了与专利执法相关的各种复杂问题,因为专利保护是以国家为基础的,而每一个国家的专利法仅在各自国境内有效。

本文并不试图明确所有与软件专利相关的问题和疑虑,而是提供了在研究用专利保护与软件相关的发明时应考虑的5条提示或建议。

提示1:您是否真的需要为您的与软件相关的发明申请专利?撰写专利申请前请三思。

许多国家用版权来保护计算机程序(无论是源代码还是结果代码)。版权保护的最大好处在于其简便性。版权保护不需在《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151个成员国中履行任何正规手续(如登记或保存副本)。这就意味着,国际版权保护是自动生效的---作品一诞生即享有版权保护。而且,版权所有人所享有的保护期也相对较长,通常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某些国家则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

相反,原则上,您必须在您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每一个国家进行专利申请。为了获得专利保护,专利申请书必须符合形式和实质要求,并且专利发明也应向公众公布。这些要求不论从法律上还是从技术上都是非常复杂的,要符合这些要求通常需要求助法律专家。与版权保护相比,专利保护的期限短得多,通常为自申请提交日起20年。

那么,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寻求以专利来保护自己的与软件相关的发明呢?答案多种多样。但是最主要的一个原因是,版权保护仅适用于表达,而不适用于想法、程序、操作方法和数学概念等。虽然版权保护计算机程序的“文学表达”,但是它并不保护计算计程序背后所隐藏的“点子”,而这种点子往往具有可观的商业价值。

尽管如此,由于专利注册的复杂要求,获得和实施专利的成本非常高昂。除非您拥有丰厚的财力,否则您就值得考虑,为您的与软件相关的创新申请专利是否是保护产品的最佳方式。您还可以考虑,使用其他种类的知识产权(如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以及商业方法保护)是否可能和可行。

提示2:您要防止您的竞争对手获得什么东西?确定什么是您的创新的核心部分。

软件可能会被安装于计算机或设备中,如家用电器或汽车。但是,这种软件通常是借助独立于硬件的媒体(如软盘、光盘或在线网络)进行编写、复制和分发的。软件可发挥技术功能,如控制机器或调节房间温度。它还可用于监控通讯网络系统或为计算机程序和人类提供交流界面。或者还可用于处理科学、金融、经济或社会数据,以用于探索科学新理论或寻求投资的最佳回报等目的。

由于软件与硬件配套使用方式的不同,您所希望防止您的竞争对手剽窃的东西也可能有所不同。与软件相关的创新的核心部分可能是一套设备、一个系统、一种算法、一个网络、一种数据处理方法或软件本身。如提示3所分析的那样,这种思量可帮您估测您的创新获得专利保护的可能性。

提示3:您的创新是否具有专利性?并非所有与软件相关的创新都能享受专利保护。

为获得专利保护,发明必须符合若干标准。其中有5项是确定专利性最重要的标准:(1)发明必须包含可获得专利的主题;(2)发明必须具有工业实用性(或,在某些国家,必须具有实用性);(3)必须具有新颖性;(4)必须具有发明性(非显而易见性),并且(5)专利申请中对发明的公开必须符合特定形式和实质标准。由于专利法一视同仁地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为具有专利性,与软件和商业方法相关的发明也必须符合上述要求。

说到与软件相关的创新,我们还需强调与可获得专利的主题及发明性(非显而易见性)相关的几项要求。首先,专利授权的是一项“发明”,通常来说,发明是指对某技术问题的一种解决方案。迄今为止,对“专利”一词尚无国际定义,而且事实上,各国法律对哪些主题属于可获得专利的“发明”这一问题作出不同的规定。很多国家要求“发明”具有技术特征,或需提供一种利用自然法则解决问题的方案。因此,单纯的经济理论、商业方法、数学方法或计算计程序之类的“发明”不具专利性。正如提示4所将解释的那样,由于这一要求在各国互不相同,您须格外注意,您的与软件相关的创新是否属于相关专利法规定的可获得专利的主题的范畴。

其次,为获得专利,发明不应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所显而易见。提出权利要求的发明具有新颖性(即该发明不同于现有技术)是不够的。对于提出权利要求的发明而言,其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才应是重要和关键的。因此,如果与软件相关的创新利用软件和计算机、通过同样的方法而简单地替代已有技术和物理解决方案,而且这种替代对于相关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具有显而易见性,那么这一创新极有可能无法获得专利。

这些解释听起来是否很复杂呢?的确,要想满足获得专利的所有必须要求,不论从法律上还是从技术上,都是非常复杂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建议您联系一名既熟悉技术又熟悉法律的知识产权专家,提示5将就此作进一步分析。

提示4:您是否需要在海外保护您的创新?专利性要求并非各国均同。

如果您希望在海外保护您的创新,原则上,您根据每一个希望获得保护的国家的法律,在各个国家分别获得专利。在X国授权的专利仅可在X国实施,您不可能阻止您的竞争对手在其他国家使用您的发明。在一些地区,地区专利局(如欧洲专利局)受理地区专利申请或授予专利,该申请或专利的效力与在该地区各成员国所提交的申请或所得到的专利具有同样效力。当您在海外申请专利时可能遇见的最大难题是,各国/地区的法律和实践互不相同。

一个例子就是关于可获得专利的主题的要求。在欧洲,《欧洲专利公约》(EPC)明确规定,“计算机程序程序本身”和“商业方法本身”不具专利性。虽然《欧洲专利公约》并未对“发明”一词作出定义,但是人们通常认为专利法所规定的发明应具有技术特征。例如,控制某工业生产过程的方法、处理代表物理实体(温度、体积及形状等)的数据的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本身的内部功能都被认为具有技术特征。如果金融领域使用的计算机系统以与计算机运行方式(如提高安全)相关的技术考虑为基础,而不是以纯粹的金融系统运作原理为基础,则该系统具有技术特征。

不同的是,美国(USA)并未专门规定软件和商业方法不具专利性。美国法律规定,可获得专利的主题必须是实用的方法、机器、物质的产品或合成物。根据美国最高法院要求,国会计划将“阳光之下任何人造之物”均列入法定可获得专利的主题范围内,但是自然法则、自然现象和抽象想法这三个特殊领域不具专利性。例如,联邦巡回法院上诉法庭(CAF C)认为,能够在示波镜上平稳显示数字数据的软件发明(数学运算法则)是一种可获得专利的主题,因为提出权利要求的发明作为一个整体是对一种抽象想法的实际运用,产生了“实用、具体和有形的结果”。因此,某些与软件相关的创新在美国被视为可获得专利的主题,而同样的创新在欧洲和日本就可能被认为不是可获得专利的主题。

为了促进国际范围内专利的申请,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定了一套国际申请体系,根据该体系,申请人可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其效力等同于在PCT各缔约国分别提交国家申请。虽然PCT体系中的申请程序已经统一,但是每一个国家仍有权决定是否向国际申请中所要求的发明授予本国专利。尽管如此,PCT制度还是简化了程序,降低了在海外获得专利的成本。如欲了解更多关于PCT的信息(包括费用),请浏览WIPO网站http://www.w ipo.int/pct/en/index.html。

提示5:向熟悉相关国家法律和实践的知识产权专家咨询意见

设计出一项好的发明是一回事,撰写一份好的专利申请书则又另当别论。一开始就写出一份好的专利申请书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申请书一旦提交,对其进行修改的可能性就很有限了。申请书中“权利要求”的撰写尤为重要,因为权利要求确定了申请所寻求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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