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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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讲解石国虎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讲解石国虎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讲解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石国虎 1331118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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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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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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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
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
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
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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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 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 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 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 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 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
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
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
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
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
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
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
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
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图解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图解
招投标
招标程序: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公开(条件)、邀请(条件) >3家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2:项目分三种层次:国家控股控制类项 目;一般国家投资项目;非国有项目。 一般程序: 招标小组(项目合法、资金到位) 编制招标文件(歧视性条款,评标办法) 发布公告 投标单位资格审查 发放招标文件(修改在投标截止日前15天) 现场踏勘、答疑(先后顺序、周知性) 接受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撤回) 开标(日期、主持人) 投标有效期(指开标时间到投标结束的时间) 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构成、重大偏差,细微偏差) 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签定合同(时间、实质性内容不能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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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自行)招标 签订委托合同
资资格预审文件
提交截止至少 3 日前 发售期不 得少 于 5日
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
异议 在 提 交截 止 2 日 前 提出 提交时间自 停止发 售之日不得少于 5 日
招标人修改资格预审文件
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审查 确定合格潜在投标人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开标
文件出售 至投标截 止至少 20 日
履约能力审查
评标 提交评标报告
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 内公示,公示期 3 日
评标结果公示
异议
答复
向主管部门报告
在 确 定 中标 人 之日起 15 日内
确定中标人
投诉
处理
发中标通知书
发中标通知书 30 日内签 订书面合同
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文件存档 解决合同争议
对资格审查文件提出异议 编制提交资格申请文件
发售期 不得 少于 5 日
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招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 编制招标文件

2012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详细解读及释义 ppt课件

2012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详细解读及释义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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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1、招标投标法的法律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 2、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 3、特殊情况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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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必要性
(三个需要) (一)增强招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需要。 (二)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统一的需要。 (三)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的需要。
二是严格程序规定。例如,《条例》对资格审查 方式、资格预审文件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 期限、资格审查主体和方法、资格预审结果等提 出了明确要求;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澄清 与说明程序、评标报告的制作、评标结果公示, 以及中标人确定等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最大限度 地保证招标结果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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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一)关于和政府采购法适用分工的规定 (二)关于招标范围规模、组织形式和方式的完善 (三)关于建立招标师职业资格、信用制度、电子
招标制度 (四)对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和实体规定的重要补充 (五)对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和实体规定的细化和完
善 (六)对招标投标法法律责任的补充
为贯彻落实公平原则,《条例》
一是注意合理配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例如, 《条例》允许招标人在特定情况下终止招标,但 招标人必须承担及时发布公告或书面通知、退还 有关费用和投标保证金等义务(第31条);《条 例》赋予了投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权利, 同时也对投诉的时间和形式提出要求,并禁止恶 意投诉行为(第59条、第60条)。
“一”一个基础:招标人行为公正
“二” 两个组织,
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制定游戏规则解, 解决“买什么”的问题;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宣讲(共 53张PPT)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宣讲(共 53张PPT)


8、误区:工程招标采用政府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如适用采购法,将突破招标 投标相关规定。
9、招标代理机构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主要对代理机构的 资格等级及标准、资格申请、审核与认定进行了规定,但对招 标代理机构的职责、义务未进行明确。省办法第二十九条 招 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 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不得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 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2)《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业标准规范》2015 年11月13日通过并实行。各代理机构应认真学习并执行。


2、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招投标市 场健康规范发展,国务院于2011年12月发布《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 施行。
3、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 ----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 ----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行为。



4、 合同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成立。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 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经承诺就 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生以后,对要约人和 受约人都应生一定的拘束力。 实质:招标程序一经启动,即受合同法等法律的约束,实 体和程序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赣府发[2004]10号)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
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毛林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章节座

毛林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章节座
钱副局长:“你这是什么意思?” 小赵:“没什么,意思意思。” 钱副局长:“你这就不够意思了。” 小赵:“小意思,小意思。” 钱副局长:“你这人真有意思。” 小赵:“其实也没有别的意思。” 钱副局长:“那我就不好意思了。” 小赵:“是我不好意思。”
答案:“你这是什么意思”中的“意思”指“意图、用意”,“没什么,意思意思”中 的“意思”指“心意”,“你这就不够意思了”中的“意思”指“意义”,“不够意思” 即没有意义,“小意思,小意思”中的“意思”指“心意”,“你这人真有意思”中的“ 意思”指“趣味”,“其实也没有别的意思”中的“意思”指“意图、用意”,“那我就 不好意思了”和“是我不好意思”中的“意思”均指“难为情”。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 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说明]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号令) >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 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 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 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 圾处理、地下管理、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表示意思的约束。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招标投标对应的要约与承诺: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PPT(共 32张)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PPT(共 32张)

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 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
标的项目范围,以及可以邀请招标、不招标
的具体情形
• 细化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弄
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段招标程序、工

程总承包招标程序、评标程序
• 严格了对行政监督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纪律要求,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
• 补充完善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关于能源与工业项目的行政监督问题,目前没有明确规定。2012年,国家发改委 准备出台一个关于国有企业招标投标的指导意见,包括:规范国有企业招标投标 活动,解决国有企业招标监管缺位等内容。
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条例》中明确,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 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 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隶属于任 何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 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 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pptx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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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
1 为保证评审专家“随机”产生,防止评审专家终身固定,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 部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 者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2 明确评审专家的评审要求和责任。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根据采购文 件规 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3 强化对评审专家的失信惩戒。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 平 台。 4 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其评审意见 无效 ,不得获取评审费,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行 政处罚,以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既使其从业受到限制,又使其经济 上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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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
亮点一:强化源头与结果管理 从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引发的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看,突出问题是质次价高和低价恶性 竞争。针对乱象,主要细化并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 管理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管实践表明,解决这类问题仅靠加强采购程序监督是不够的,还需 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做到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履约验收把关严格,减少 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最重要、最根本的就是从注重采购过程转向注重采购结果 , 从关注“谁来买”向“专业地买”转变。这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向实现“物有所值”迈进 的 一大举措。 具体的三项治理措施为: 1 明确采购人需求责任,采购人应科学合理确定。其中规定,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 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服务 、 安全等要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标准应依 据经 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 2 规范采购方式的选择。2012 年社科院的相关报告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凸显了 集中采购中协议供货采购的高价问题。针对实践中因协议供货导致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 价 格的问题,《实施条例》规定: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 应当 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中央 单位集中采购中已逐步形成批量集中采购为主、协议供货为辅的格局。 3 强化验收环节把关。“床垮垮”“黑心棉”等事件突出反映了政府采购在验收环 节职责 不清、把关不严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 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 具 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 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亮点二: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 正,《实施条例》按照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在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面提 出了五项规定: 1 项目信息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 金额应 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还应当 将 唯一供应商名称在指定媒体上公示。 2 采购文件须公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 将招 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同时公告。 3 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 成交 结果。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 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 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宣贯培训PPT文档共96页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宣贯培训PPT文档共96页

26、要使整个人生都过得舒适、愉快,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必须具备一种能应付逆境的态度。——卢梭

27、只有把抱怨环境的心情,化为上进的力量,才是成功的保证。——罗曼·罗兰

28、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

29、勇猛、大胆和坚定的决心能够抵得上武器的精良。——达·芬奇

30、意志是一个强壮的盲人,倚靠在明眼的跛子肩上。——叔本华
谢谢!
96Biblioteka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宣贯培训
11、不为五斗米折腰。 12、芳菊开林耀,青松冠岩列。怀此 贞秀姿 ,卓为 霜下杰 。
13、归去来兮,田蜀将芜胡不归。 14、酒能祛百虑,菊为制颓龄。 15、春蚕收长丝,秋熟靡王税。

招标投标相关规定梳理PPT参考幻灯片

招标投标相关规定梳理PPT参考幻灯片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 外;
。 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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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的法定情形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 中标。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
应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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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招标的法定情形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 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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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终止招标或自行确定中标人的法律风险及规定-2
B. 法定强制招标项目 除A项规定的责任外,还要承担改正、罚款、处分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 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招标投标相 Nhomakorabea规定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PPT课件( 7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PPT课件( 70页)
、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均依据 《 招标投标法
》 进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要求
理解和熟悉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掌握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了解招标方式及招标文件; 掌握投标人的主体资格和投标文件的规定; 熟悉对不当投标行为的禁止规定; 掌握开标的时间及其规定; 掌握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与评标程序; 熟悉中标的条件与通知; 了解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规定
基本程序: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 招标与投标的具体过程如下图所示:
二、招标
招标人是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 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从竞争程度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公开招标
和邀请招标。 • 从招标的范围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国际招
标和国内招标。
1、招标方式
①公开招标 定义: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 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注册电气工程师
职业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招标投 标法 》 是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在建 筑工程领域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 第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 第二,提高经济效益。 • 第三,保证项目质量。 • 第四,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 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招标投标法的调整对象
招标投标是一种经济活动,是民事法律行为,同时 这种民事行为需要接受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因 此招标投标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种:

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第二章招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 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 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 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 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章招标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
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
第二章招标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 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章招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 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 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 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 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 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 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 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 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 重新招标。
第二章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 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 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 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17种串标行为
• 第39条规定,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 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 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 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 行动等5种行为被界定为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 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 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 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 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 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 利为目的

17种串标行为
• 第40条规定,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 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 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 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5、不同投标人 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6 种情况将被视为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
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 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时限(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 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 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招投标法规讲解共张PPT

招投标法规讲解共张PPT

招投标法规讲解共张PPT招投标法规是国家对招投标行为进行规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是防止不正当竞争和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下面我将以PPT形式为大家介绍招投标法规的相关内容,共计。

第一部分:招标的基本概念和程序1. 招标的定义:招标是指各级政府和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开向社会发布项目需求、要求和条件,接受有能力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要求和程序进行竞争性报价,并通过评审后选定合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2. 招标的程序:招标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招标公告:发布项目的需求、要求、条件和招标的具体程序。

(2)报名与资格预审:报名的投标人要符合资格条件,进行资格预审。

(3)招标文件领取:招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善的投标书。

(4)开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地点,公开承开标。

(5)评标:评审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

(6)中标公示:公示最终中标人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部分: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投标保证金的设定1. 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依法注册、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无妨碍参加工程的诚信记录、有充足的技术经验等。

2. 投标保证金的设定:投标人在报名前应缴纳一定数额的担保金或投标保证金,以保证投标人在开标后不退回投标书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保证金的最高限制不得超过项目标的百分之二。

第三部分:招标文件的编制1. 招标文件的组成:招标文件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公告、投标须知和招标文件标准范本。

(2)工程概况、招标方式和参投范围。

(3)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证明材料。

(4)合同条款和招标合同约束力等。

2. 招标文件的要求:(1)完整性和明确性: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完整齐备,且各项内容应该尽量明确,避免歧义。

(2)公正性和竞争性:招标文件要保持公正性,不得损害各方的利益;同时各项规定应当具有竞争性,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3)保密性:招标文件应当保密且不应涉及到竞标方的商业机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专题讲座 ppt课件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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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过程信息公开。包括采购项目信息、采 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合同、投诉处 理结果等;
2、细化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如项目信息应包 括采购项目预算,中标成交结果的各项具体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内容外的合同内容公 开等;
3、增加了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公开事项。如限 制行政权利滥用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推动服务 型政府建设的公共服务需求标准及履约验收情况 公开等。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
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
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
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
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
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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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政府购买服务与服务项目采购
购的国家机关、事业 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
单位、团体组织。 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
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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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 编制采购文件,确定采购需求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 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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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
属于必须招 标的项目
进行招标 投标的
政府采购工程
可以依法 不进行招 标投标的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
适用招标 投标法
适用政府 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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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程(及相关货物与服务)适用两法的划分
适用招标投标法,财政 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情 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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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 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 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 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 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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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条例》第九条 除招投标法第六十六
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 专有技术;
序号 各章名称
开标、评
4 标和中标
(16条)
内容
主要对开标环节、评标委员会、评标环节、 中标后签订合同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投诉与处 主要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行政监督 5 理(3条) 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事项作出
规定。
法律责任 主要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 6 (20条) 中标人有违法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及国家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解读
2012年 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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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实施条例》的立法背景 二、《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三、《实施条例》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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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实施条例》的立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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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历程
首次提出
➢ 1980年,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 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首 次提出,为改革现行经济管理体制, 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竞争,“对一些 适宜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 目,可以试行招投标方法”。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 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 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 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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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该条款是针对实践中,招标人 对本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却以 法律规定不明确为借口规避公开 招标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应当 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 。
作人员有渎职、滥用职权行为如何处罚作出 规定。
7 附则 主要对《实施条例》与其他法律法规冲突时
(3条) 的解决办法与施行日期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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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实施条例》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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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招 标 环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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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条例》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 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组 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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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台的意义
制定出台《实施条例》,是落实中央部 署、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 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 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 项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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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第二部分
《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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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序号 各章名称
内容
1 总则 主要为进一步明确招投标法的适用范围、 (6条) 对中央和地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 监督部门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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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台背景(紧急性)
招标投标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
❖ 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 暗定”的虚假招标;
❖ 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搞权钱交易,使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成 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
❖ 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 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 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 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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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比
《招投标法》第九条 招投标项目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 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条例》较《招投标法》对需审批前置
的招投标项目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明确了审批前置项目的“招标范围、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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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历程
首次立法
➢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以主席 令第21号发布,该法于2000年1月1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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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历程 单行条例
➢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 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并以国务院第 613号令发布,该条例于2012年2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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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
《条例》较《招投标法》补充规定
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5种法定情形,除 此之外,都应当进行招标,进一步明 确了应当招标的范围,可有效防止“规 避招标”的行为发生。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 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
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审查的,应当发布 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审批部
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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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法条 《条例》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 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 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邀请招标:
(一)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 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 供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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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 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2 招标 主要对需审批前置的招标项目、可以邀请 (25条) 招标的情形、可以不招标的情形、招标代 理机构的资格和招标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 作出细化规定。
3 投标 主要对投标人的权利义务、投标人相互串 (11条) 通投标情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 形、弄虚作假投标情形等做出细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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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二)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 产或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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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 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生产或者提供;
(四)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 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 功能配套要求;
(五)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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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招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
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属于利 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 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 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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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台背景(必要性)
❖ 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制定出 台配套行政法规,将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 可操作性;
❖ 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进一步 筑牢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 的制度屏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
(摘自)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负责人就《实施条例》 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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