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解析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款执行中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浙卫发[2016]3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6.12
【实施日期】2016.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款执行中若干问
题的答复意见
(浙卫发[2016]33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
经研究,现就省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月14日修订实施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有关条款执行中的若干问题答复如下:
一、第十八条规定有关再生育条件问题
夫妻符合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经批准再生育一胎后,该夫妻再次以符合该规定中的条件申请再生育的,不再批准(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死亡的除外)。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适用于双方此前没有违法多生育且子女中有病残儿的夫
妻。
再婚夫妻以再婚前一方生育的子女为病残儿为由申请再生育的,该病残儿应随该夫妻生活。
二、第四十一条规定有关征收基数及征收标准问题
(一)鉴于国家城乡住户调查制度改革原。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事实婚姻生育对象奖励扶助范围的函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事实婚姻生育对象奖励扶助范围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3.12
•【字号】浙人口计生委函〔2007〕4号
•【施行日期】2007.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事实婚姻生育
对象奖励扶助范围的函
浙人口计生委函〔2007〕4号台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要求明确在1982年3月8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且在1982年3月8日后生育子女的对象是否列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的问题。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6〕18号),“1982年3月8日之前,符合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普遍认为是事实夫妻关系生育的列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已经对不同时间的事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是否列入奖励扶助对象作了明确的规定。
现作进一步明确:浙人口计生委〔2006〕18号文件上述条款指的是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时间和生育子女的时间都要在1982年3月8日之前,才能列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引言人口与计划生育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发展的重要问题。
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长期以来一直面临着人口问题的挑战。
为了有效控制人口数量和优化人口结构,浙江省制定了一系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本文将对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综述和分析。
二、浙江人口状况浙江位于中国东南沿海,是经济发展较为快速的省份之一。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浙江也面临着人口快速增加和结构失衡的问题。
根据最新统计数据,浙江省居民人口已超过1亿,而老龄化程度也在不断加剧。
三、浙江计划生育政策演进1. 第一次计划生育政策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实施。
当时,浙江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晚婚晚育、小家庭等,以控制人口数量。
这一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计划生育政策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2. 政策调整和优化为了应对人口结构失衡和老龄化的问题,浙江省于2013年调整了计划生育政策。
新政策取消了“独生子女”政策,鼓励夫妻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生育二孩。
此举旨在增加人口数量,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
同时,浙江省还提出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如给予生育补助、优先就业等,以增加家庭生育的积极性。
3. 未来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浙江省将继续优化计划生育政策。
在控制人口数量的同时,还将注重优化人口结构,提高生育率。
四、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内容1. 人口统计和信息管理浙江省要求各地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人口统计和信息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人口信息数据管理系统,确保人口统计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2. 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浙江省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计划生育意识,鼓励合法生育。
3. 优化生育服务浙江省将加强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生育服务。
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技术培训和管理,提高妇幼健康水平。
4. 支持措施和保障措施浙江省将制定相关支持措施和保障措施,鼓励夫妻生育。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4]4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5.26
【实施日期】2004.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人口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4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通知如下:
一、职责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
(二)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
展。
(三)增加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
浅析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统计口径相关规定
对人口计生相关问题统计口径的解释一、出生人口在省内外地已报,本地是否还需再次上报。
由于贵阳市交叉区域较广,很多群众两地或多地交叉居住。
发生生育后,经常出现一个出生数多地上报的现象。
在此,为避免不必要的出生人口重报,建议对省内外地已作为本地(或流入后)上报的出生人口,其他地方获得上报方确切上报证明后,只作为一般人口增加,不作为出生人口上报。
应补报的往年出生人口有类似情况的亦同。
答复:内外地已报的出生人口,本地还需再次上报,但必须严格按照《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考核指标统计口径的规定》(黔人口办发〔2012〕17号)要求,认真按不同人口上报类型新生。
二、未登记考核年度生育信息的截至时间是以检查日(9月30日前)还是9月30日?如以检查日为准,则需明确出生或生育流入(返回)多少天内未登记视为出生漏报;如果以9月30日为截至时间,即平时检查查出的未登记出生人口可不视为出生漏报。
答复:以检查日为准。
出生或生育流入(返回)30日未登记视为漏报。
三、由于户籍人口或婚入人口也需要时间采集入户或婚入事件,建议户籍迁入(立户)90天以上,婚入居住90天以上未登记上报的才视为人口漏报。
答复:户籍迁入、婚入居住90天以上未登记上报的,视为人口漏报。
四、对流出在外,临产前返回本地生育的出生人口,出生上报类型如何确定?建议按照生育妇女生育前常住地确定,上报类型为“流出后”。
答复:返回本地生育的出生人口,上报类型为“本地”生育。
五、如事实与相关证件不一致,以谁为准?建议按照有效证件记录采集,同时在PIS和纸质家档及《省报告单》上备注说明。
答复:以法定信息为准。
对于法定信息与事实有出入,且对工作有较大影响的,可以加备注说明。
六、因出差、探亲访友、旅游、培训学习等原因临时居住在本地的可否不登记录入PIS?建议由当地根据具体情况采集,不纳入人口漏报考核。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这两类人员不属于流动人口。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_规章制度_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导语: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给我们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变化,下面小编整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欢迎阅读!“全面两孩”≠“全面二胎”“全面两孩”政策,是指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不论这对夫妇的城乡、区域、民族、身份属性,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全面两孩”不是“全面二胎”。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强调的是子女个数而不是胎次。
夫妻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按照全面两孩政策再生育。
计划生育国策不会取消党中央对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态度是坚定而明确的。
生育政策是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核心,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新形势下遵循人口发展规律、顺应群众期盼的重大战略选择,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这就是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适当提升生育水平,努力实现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人口均衡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因此,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为了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绝不是对这项基本国策的否定。
第二个子女在2019年1月1日后出生即为合法生育新修改的省条例自2019年1月14日实施,但根据新修改的国家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因此,只要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的夫妻,第二个子女在201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即为合法生育。
符合哪些条件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增加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范围的通知
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增加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
批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6.25
•【字号】浙人口计生委[2007]45号
•【施行日期】2007.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增加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范围
的通知
(浙人口计生委[2007]45号)
各市人口计生委、义乌市人口计生局:
为切实解决现行《浙江省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审批范围之外,而当事人再生育意愿强烈、群众普遍同情的实际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将以下三种情况增列为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范围:
1、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双胞胎,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两个子女都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附件),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有一个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机关要认真贯彻特殊情况生育审批的各项要求,建
立和落实行政审批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批准后需要产前诊断和筛选再生育的,要加强对当事人的宣传教育和指导,并督促其认真做好产前诊断和筛选工作。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计划生育统计口径及填表说明
计划生育统计口径及填表说明一、填表单位及资料来源报表起报单位为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县(市、区)及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员会)逐级汇总、上报,直至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所填报的数据,来源所辖的村(居)委会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及行政机关填写的《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县及县以上人口计生委所填报表的数据,来源于下一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报表数据。
二、统计对象统计对象为填报单位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中国国籍的常住人口,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及其它保密单位的有关人员除外。
常住人口包括:(一)常住在本地、户口(不含临时户口)在本地的人。
(二)常住在本地,户口待定的人。
(三)户口不在本地,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常住趋势的人。
农村妇女婚嫁后,在婆家所在地统计(男到女家落户者除外);城市妇女嫁入农村,或农村妇女嫁入城市的,在妇女居住地统计;除婚嫁外,农村其它有常住趋势的特殊情况,由本人所在的行政区统计。
在城市市区(含区所辖农村)内人户分离的,由现居住地统计。
对有常住趋势的特殊人群,常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要利用信息交换平台,及时进行信息通报,做到不重不漏。
(四)新生婴儿,由其生母所在地统计;收养的婴儿视为养母(父)所生,除出生地已经正式上报外,当年收养的孩子,无论是否当年出生,均按当年出生统计。
三、报表统计期限上一年10月1日0时至当年9月30日24时。
四、上报时间(一)年报:乡级计生办应当在10月10日前将报表至县计生局;县计生局应当在10月15日之前报至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应当在10月20日之前报至省人口计生委。
(二)月报:乡级计生办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报表报至县计生局;市人口计生委于每年4月1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报至省人口计生委。
市人口计生委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月报由县报市的次数和时间。
五、填表要求(一)每张表的第一行(合计行)填写本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数据,从第二行开始,逐行填写下一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数据。
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后有关问题的解释口径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综合管理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技术服务
第五章奖励与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经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织确诊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给予免费治疗,治疗费用由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予以保证。经治疗仍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妥善安排,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照顾。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社会救助。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生殖健康服务制度,定期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等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和保健服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9]15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10.23【实施日期】2009.10.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组织实施全民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具体工作交给群团组织。
(三)将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的具体实施工作交由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四)加强对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起草全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
浙江省考时政备考之浙江二孩政策实施细则正式出台 女方可额外再享30天产假奖励
更多浙江公务员考试真题<<<点这里看浙江省考时政备考之浙江二孩政策实施细则正式出台女方可额外再享30天产假奖励浙江省考时政热点作为浙江公务员考试、政法干警及其他各类考试共同所考察的考点,在申论、浙江省考面试等考试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因此建议广大考生需注重关于时政热点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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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元旦,全面二孩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施行,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再鼓励晚婚晚育。
浙江的相关实施细却一直未出台。
1月14日进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于通过当天起施行。
这意味着,浙江的二孩实施细则正式出台了。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二孩无需办理准生证条例新增“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了“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几种情形: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符合规定的夫妻生育两个及以内子女的,不管是第一个,还是第二个,都只需凭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婚育情况承诺书,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无需再办理准生证。
此外,条例还明确,公民依法收养的,不影响其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不过,公民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生育。
女方在法定产假外还能再享受30天的奖励假记者留意到,备受关注的“奖励假”也有了具体规定,而且男方和女方的待遇都有变化:更多浙江公务员考试真题<<<点这里看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工资、资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计划生育统计口径培训教案
计划生育统计口径培训教案教学目标:1. 了解计划生育统计的重要性和意义2. 掌握计划生育统计口径的定义和分类3. 学习计划生育统计口径的基本原理和方法4. 掌握计划生育统计口径的统计工具和技巧5. 提高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教学内容:1. 计划生育统计的意义和重要性2. 计划生育统计口径的定义和分类3. 计划生育统计口径的基本原理和方法4. 计划生育统计口径的统计工具和技巧5.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教学方式:1. 理论讲解2. 例题分析3. 讨论交流4. 实践演练教学重点:1. 计划生育统计口径的定义和分类2. 计划生育统计口径的基本原理和方法3. 计划生育统计口径的统计工具和技巧教学难点:1. 计划生育统计口径的统计工具和技巧2.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教学流程:第一节:计划生育统计的意义和重要性1. 讲解计划生育统计的概念和内容2. 分析计划生育统计的意义和重要性3. 探讨计划生育统计对于国家人口政策的指导作用第二节:计划生育统计口径的定义和分类1. 理解计划生育统计口径的概念和作用2. 分类介绍计划生育统计口径的种类和特点3. 分析计划生育统计口径的应用范围和限制第三节:计划生育统计口径的基本原理和方法1. 掌握计划生育统计口径的基本原理和方法2. 学习计划生育统计口径的数据采集和处理流程3. 分析计划生育统计口径的数据质量和准确性第四节:计划生育统计口径的统计工具和技巧1. 探讨计划生育统计口径的统计工具和技巧2. 演练计划生育统计口径的统计分析方法3. 讨论计划生育统计口径的数据报告和解读技巧第五节: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提高1. 分析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难点和瓶颈2. 探讨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能力提升和水平提高3. 总结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经验和方法教学评价:1. 学生能够理解计划生育统计的意义和重要性2. 学生能够掌握计划生育统计口径的定义和分类3. 学生能够运用计划生育统计口径的基本原理和方法4. 学生能够熟练掌握计划生育统计口径的统计工具和技巧5. 学生能够提高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教材参考:1. 《计划生育统计口径基础》2. 《计划生育统计口径实务》3. 《计划生育统计口径案例分析》教学工具:1. 计算机2. 投影仪3. 实例分析资料4. 统计软件教学反思:通过本次教学,学生对计划生育统计口径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掌握了相关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提高了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计划生育统计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
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问题日益凸显。
计划生育作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对于控制人口数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计划生育统计信息进行分析,掌握人口发展趋势,对于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一、计划生育统计数据概述根据最新计划生育统计数据,我国人口总量持续增长,但增速有所放缓。
2018年底,我国总人口达到13.95亿人,同比增长0.59%。
其中,城镇人口8.63亿人,乡村人口5.32亿人。
出生人口1523万人,人口出生率为10.94‰;死亡人口913万人,人口死亡率为7.11‰。
自然增长率为3.83‰,较2017年下降0.05‰。
二、计划生育政策效果分析1.人口数量控制成效显著。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我国人口增长速度明显放缓。
根据统计局数据,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全国大约少生了约4亿人,人口增长速度降低了2.13个百分点。
这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2.人口结构优化。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我国人口结构得到明显优化。
人口老龄化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缓解,劳动力供给结构得到改善。
根据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劳动力人口将保持在8亿左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存在的问题1.计划生育统计数据质量有待提高。
虽然我国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存在数据质量不高、统计口径不统一等问题。
这可能导致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影响计划生育政策效果的评估。
2.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发布不够及时。
部分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发布周期较长,不能及时反映人口发展趋势。
这使得政策制定者和研究人员难以根据最新数据调整和完善政策。
3.计划生育统计数据体系不完善。
当前,我国计划生育统计数据体系尚不完善,部分统计指标缺失,难以全面反映人口发展趋势。
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统计数据体系,有助于提高政策制定和执行的科学性。
四、建议与展望1.提高计划生育统计数据质量。
关于人口计生工作分级随访的几点思考
施提升计划生育随访服务水平,确保随访实效。 一是以先进理念引导随访服务。将中央《决定》精神作为
随访指导思想,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作为工作重心,以“提高 避孕措施使用效果,减少非意愿妊娠”为服务宗旨,通过随访 服务与监测工作,及时掌握避孕节育措施的使用情况及动态变 化,及时治疗避孕节育副反应,主动发现不良反应事件。提高 群众的自我避孕、自我保健意识,预防或减少意外妊娠的发生。
(二)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 一是宣传工作不力,由于政府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力度不够,使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随访工作产生误解,部分随 访对象的家属常常给随访工作人员吃闭门羹,有的对象更是害 怕隐私的泄露而留下假的电话号码和假的地址,造成失访。
二是随访责任人员工作不到位,有的随访服务人员缺乏专 业知识的应变能力,未能对育龄群众提出的问题作出及时的指 导和处理,对随访中出现的副反应、并发症没有引起高度重视。
三是注重利益导向机制。计划生育随访服务已延伸到社会 及家庭,标志着服务模式的不断改进,体现了计划生育工作者 对育龄群众的长期全程服务,可以有效地获得育龄人群对计划 生育工作的安全感和信任感。通过随访为标志的计划生育优质 服务工作,极大地改变了以往人们对计划生育的片面理解,从 而引导广大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在实行计划生育过程 中享受人性化、亲情化的生殖保健服务。
三是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很薄弱,对于随访中嘱其在规定 时期内复查的要求,大多数服务对象不予采纳,从而造成一些 感染和意外妊娠的发生。
二、对策与思考
(一)营造氛围,提升群众对计划生育随访服务的关注度。 一是注重分级随访过程中的分类教育。围绕向育龄群众传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解释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解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3.11.06
•【字号】
•【施行日期】2003.1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在执法中遇到的问题,解释如下: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当地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的数据为依据。
当地县(市、区)统计部门未公布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可以所在的设区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依据;所在的设区的市统计部门没有公布上一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可以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
居民人均纯收入为依据。
现予公告。
2021全面二孩效应消失浙江等多地少子化趋势亟待关注
全文共计1812字全面二孩效应消失浙江等多地少子化趋势亟待关注
12月4日,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发改委联合发布《浙江人口结构及其变化趋势分析》(下称“报告”)。
报告指出,新时代浙江省人口发展形势正加快转变,面临出生人口下降、人口流动分化加剧、人口老龄化加速、城镇化比例持续提高等诸多新形势和新特征。
在今后一段时期,这些趋势可能进一步加剧,并对新时代该省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基础性影响,亟待关注。
一是放开二胎未能扭转浙江少子化趋势。
根据浙江省统计局官网公布数据显示,浙江出生人口从20xx年的54.9万人增至20xx年的67万人,20xx年回落到62.8万人,20xx年进一步回落到60.9万人;人口出生率从20xx年的10.01‰逐步升至20xx年的11.92‰,20xx年回落至11.02‰,20xx年进一步回落至10.51‰。
报告指出,20xx年“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后,浙江出生人口和出生率都有大幅提高,但生育高峰期很快于20xx年到来,早于政策出台时的预期。
20xx年常住出生人口达67万人,粗出生率为11.92‰,20xx年开始常住出生人口明显回落。
同时,自20xx年“单独二孩”政策实施以来,浙江的二孩出生比例在明显提升后趋向稳中有降。
根据计划生育统计报表结果,20xx年浙江二孩出生率达到53.37%的历史新高,但20xx年就下降到50.09%。
二是浙江重回适度生育水平难度巨大。
报告认为,浙江重新回到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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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解析
一、管理范围、原则及界定
(一)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男女双方已满法定婚龄且生育,男女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男方户籍地统计;其他情形,一律由女方户籍地统计。
具体为:
1、男女双方均为本省户籍的:
(1)农嫁农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
(2)农嫁非农、非农嫁农、非农嫁非农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
(3)一方或双方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
2、女方为我省,男方为省外的:
(1)农嫁农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省外报);
(2)农嫁非农、非农嫁农、非农嫁非农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我省报);
(3)一方或双方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我省报);
3、男方为我省,女方为省外的:
(1)农嫁农、农嫁非农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我省报);
(2)非农嫁农、非农嫁非农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省外报);
(3)女方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的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省外报);
(4)女方已满法定婚龄、男方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我省报);
4、双方离异、单身,系农村居民的,可参照农嫁农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
(二)女方离开户籍地,在居住地连续居住时间满半年以上,女方户籍地已向现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续的,由女方现居住地统计。
(三)因户口迁移或委托管理等原因,统计管理地发生变更的,变更前的婚、孕、育由原统计管理地统计,变更后的婚、孕、育的统计由现统计管理地统计。
变更前不符合政策生育或在变更后8个月内出现的不符合政策生育均由原统计管理地统计。
二、出生计划属性界定
统计上出生计划属性按计划内、计划外两种性质界定。
1、计划内出生是指符合《省条例》的出生人口,主要包括:
①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出生的第一个子女。
②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再生育或特殊生育对象所生子女。
③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在生育后六个月内统计上报,以及超过六个月统计上报但双方在生育后六个月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统计对象所生子女。
④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的子女,以及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收养后5个月内统计上报的收养子女。
2、计划外出生是指不符合《省条例》的出生人口,主要包括:
①男女双方或有一方未到法定婚龄而生育的子女;
②不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再生育对象或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但未经批准生育的再生育对象、以及未经依法批准的特殊生育对象所生子女。
③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在生育后满六个月仍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统计对象所生子女。
④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两胎及以上的统计对象所生子女。
⑤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统计对象所生子女。
⑥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但在收养后超过5个月仍未办理合法收养的收养子女。
⑦其他情形。
上述计划内、外属性的界定,适用于2008年1月1日0时后生育的出生人口统计。
2008年1月1日0时前生育的出生人口计划内、外属性的界定仍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收养子女出生年月不受此限制(市人口计生委明确)。
三、初婚年月界定
初婚年月一般指统计对象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第一次取得由法定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登记证明所载明的婚姻登记年份和月份。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生育第一胎的,其初婚年月可按婴儿出生日期上推8个月确定。
凡女性初婚在2001年1月1日后未上报的,发现后及时报入常规报表,作往年补报。
上述统计口经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统计口径不符的,均以本统计口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