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的试行办法(2020)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11•【字号】穗府办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加快推动产业创新发展第三章加快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第四章加快推动产业生态化发展第五章加快推动产业国际化发展第六章附则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破解制约广州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重点突出问题和关键瓶颈问题,做大做强生物医药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培育壮大生物制造产业,强化市级统筹、市区联动,建设全球生物医药创新与产业发展高地,引领大湾区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集聚发展、生态化发展、国际化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已登记注册,在广州地区实质从事生物医药研发、临床试验、成果转化、生产经营和服务管理等活动的企业、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产学研用机构单位。
第二章加快推动产业创新发展第三条全球顶尖项目支持。
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大师、战略科学家领衔的具备颠覆性技术创新突破、应用前景明确广阔的若干生物医药顶尖项目,在项目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阶段,按“一事一议”原则,市、区共同给予人才奖励、研发和产业化奖励、投资入股、贴息贷款等全链条支持,最高支持额度50亿元,支持期限最长5年,涉及财政资金支持部分按1∶1比例予以分担,并对项目用地、规划、审评审批,以及企业产品进出口等开设专门服务通道。
天津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印发关于支持自贸区外籍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工作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印发关于支持自贸区外籍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工作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津科外专〔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印发关于支持自贸区外籍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工作措施的通知滨海新区科技局,自贸区外国人聘用单位:现将《关于支持自贸区外籍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公安局2020年4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支持自贸区外籍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工作措施为深入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措施的通知》(津政发〔2019〕27号)精神,通过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举措,打造国际化市场化法制化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支持外籍人才在自贸区创新创业,现提出以下工作措施:一、支持放宽年龄条件。
身体健康、无违法违规记录,在自贸区投资创办企业并担任法人或总经理职务的外籍人才,或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标准,受聘在自贸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外籍人才,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不受年龄限制。
符合外国专业人才(B类)标准,受聘在自贸区企事业单位担任中高级管理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外籍人才,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
二、支持学生创新创业。
在国内重点高等院校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外国优秀留学生,或在国际知名高校毕业不超过2年的外国学生,受聘在自贸区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在自贸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可办理工作许可,来不及出境办理工作签证的外国人可凭工作许可等材料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工作类居留许可。
自贸区内经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事业单位,可以邀请境外高校外国学生来津实习。
三、支持兼职创新创业。
已获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在自贸区内高校、科研院所或知名企业工作的外籍人才,经聘用单位和兼职单位同意,自贸区管委会、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可以兼职创新创业。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科技引领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科技引领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京兴政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科技引领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的通知京兴政发〔2021〕8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大兴区科技引领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已经第67次区政府常务会、第10次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2021年4月12日大兴区科技引领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为加快推进大兴区科技创新引领区建设,健全区域创新生态体系,为大兴区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新动能,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加快推进应用场景建设(一)推进应用场景示范项目建设。
设立区级应用场景示范专项。
推进应用场景示范项目建设,落地区级应用场景示范项目不少于30项。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推荐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区内项目参与市级重大应用场景示范项目建设。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科委、区财政局)(二)引导科技型企业积极参与应用场景建设。
围绕应用场景建设需求,创造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机会,提高科技型企业政府采购参与度,促进科技型企业创新技术研发和规模化应用,加速区内应用场景建设。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新兴产业促进服务中心、区统计局、区商务局)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应用(三)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
遴选并组织实施一批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等中试放大、技术熟化、工程化配套和产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项目,支持示范项目不少于10个。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外籍人才来京创新创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外籍人才来京创新创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京科专发〔2021〕23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外籍人才来京创新创业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用人单位:为落实本市深化营商环境改革任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外籍人才在京发展环境,为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人才智力支撑,现就支持外籍人才来京创新创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来京外籍博士毕业生申请办理人才签证(R字)创新创业主体拟邀请的外籍博士毕业生可申请办理《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取得《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后,可申请办理最长10年有效期的外国人才签证(R 字),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可申请办理相同期限的签证。
(一)适用范围北京地区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邀请的外籍博士毕业生。
(二)申请条件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博士学位时间不超过5年。
(三)申请材料办理《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国内单位邀请函、护照、博士学位证书等。
二、支持来京创业的外籍人才通过园区或孵化载体申办来华工作许可外籍人才在创业期内,可通过园区、孵化器等创业载体申办工作许可。
(一)适用范围在孵化器等创业孵化载体中创业的外籍人才。
创业孵化载体包括: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北京地区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学科技园、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申请条件1.入驻创业孵化载体、在创业期内且尚未注册成立企业的外籍人才。
2.《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中要求的基本条件。
(三)申请方式1.申请主体:创业孵化载体作为外籍创业人才办理工作许可的申请主体,对其推荐的创业期内的外籍人才负全部责任。
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持续优化
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持续优化突破自身发展瓶颈、解决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根本出路就在于创新;要推广发展理念、体制机制、商业模式等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大创新,在推动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上来一个根本性转变。
树立创新发展理念,契合我国发展的历史逻辑和现实逻辑。
面向未来,要把满足国内需求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构建完整的内需体系,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及其他各方面创新,加快推进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更多新的增长点、增长极,着力打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个环节,逐步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一、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持续优化积极探索集聚人才、发挥人才作用的体制机制,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创造人尽其才的政策环境,充分发挥优秀人才的主观能动性。
我国人才管理体制进一步优化完善,为人才发挥作用、施展才华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天地,让他们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有所成。
(一)人才引进培养机制不断优化各类人才脱颖而出。
加大对高水平领军人才引进培养、中青年和后备人才培养、基础研究人才队伍建设、高水平实验技术人才成长、优秀创新团队发展等各类人才培育的支持力度。
我国人才队伍规模居世界第一,涌现出一批德才兼备的科学大家。
2019年,于敏、孙家栋、袁隆平、黄旭华和屠呦呦等5名杰出科学家被授予共和国勋章,叶培建、吴文俊、南仁东、顾方舟、程开甲被授予人民科学家国家荣誉称号。
海外人才加速回流。
创新创业的氛围充分激发了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增强了对国际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促进人才的回流,为加快形成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提供了支撑。
我国留学生回流加速,对外国留学生吸引力增大。
鼓励地方加强引才聚才力度,不断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
上海市实行外籍人才居留政策试点,已受理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永久居留超过500人,较政策实施前增长约8倍。
广东省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提供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试点以来已受理批准符合16项人才出入境政策措施条件的签证证件超千人次。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苏政发〔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10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进一步激发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发展活力,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好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发展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科技自立自强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以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为引领,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为抓手,以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和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聚焦先进制造业集群,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着力构建自主可控的现代产业体系,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勇当我国科技和产业创新的开路先锋,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谱写好“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引领,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根本路径,加快集聚创新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以创新为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引领高质量发展。
坚持高新定位,牢牢把握“高”和“新”发展定位,抢占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构建高端产业集聚、绿色发展、宜创宜业宜居的增长极。
珠海市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政策措施(1)
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 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消 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
退还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 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 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按
规定免征增值税
加快珠港澳物流园建 设,鼓励外资投资建 设综合物流电商平台、 支柱产业配套物流园 区,吸引聚集外资物 流企业,推进港珠澳 大桥物流、高栏港海 运和珠海机场空运协 同发展。
(三)鼓励外资参与建设区域性消费中心城市
(横琴新区、市商务局牵头,市科工信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国税局、各区配合)
01
培育和扩大旅游休 闲、海洋、航空等 新消费亮点,打造 横琴商旅文会融合 发展的超级商圈
02
强化商标专项执法, 严格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商标专用权
扶持横琴国际知识产权交易 03 中心发展,推动专利导航,
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助珠海 05 国际仲裁院,按国际规则解
决知识产权纠纷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借助珠 07 海国际仲裁院,按国际规
则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推进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建设,便 04 利外商投资企业商标注和质押
(十六)积极推动人才“优粤卡”使
用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牵头,市科工信局、市教育局、市 公安局、市住规建局、市卫计局、市工商局、各区配合)
优粤卡享受待遇
持有“优粤卡”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5年以内的外国人 来华工作许可和有效期为5年的居留许可。
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人员在广东创办科技型企业 ,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
(八)加大载体建设扶持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支持外籍人员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创办企业享受国民待遇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支持外籍人员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创办企业享受国民待遇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京市监发〔2021〕73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支持外籍人员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创办企业享受国民待遇的实施意见各区(地区)市场监管、人才工作、发展改革、科技、公安、人力社保、商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进一步优化本市服务业开放发展的要素供给,支持外籍人员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创办企业享受国民待遇,提出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优化外籍人才引进服务,着力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为首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注入新动能。
二、工作目标在本市试点开展外籍人员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创办科技型企业享受国民待遇的基础上,稳妥扩大试点范围,支持外籍人员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更多领域、更广区域创办企业,在更多方面依法享受国民待遇。
三、主要任务(一)扩大试点范围1.扩大试点领域。
除国家和本市关于市场准入方面有特别措施规定外,支持外籍人员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科技服务、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金融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商贸文旅服务、健康医疗服务、专业服务等服务业重点领域创办企业。
2.扩大试点区域。
除国家和本市关于市场准入方面有特别措施规定外,支持外籍人员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竺综合保税区及中德产业园及中日产业园等区域范围创办企业,依法享受国民待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20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09•【字号】沪人社规〔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14号),修订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7月9日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根据《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海外人才居住证)的载体为《上海市居住证》B证实体证件和电子证件。
第二条(适用对象)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特殊才能,在上海合法工作或者创业的以下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海外人才居住证,包括: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外国高端人才及其他外国专业人才;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其他专业人才;香港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
其证件识别码分别为L、F、C、M、H、A、T。
上述人员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可以申请作为随行人员,办理随员证。
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具体范围及条件等事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围绕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推进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方向,参照本市相关人才开发目录确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海外人才居住证的申请受理、核定等综合管理工作。
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受理窗口具体负责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受理工作。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2024年)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6号现公布《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4年4月30日附件1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8000万元以上;(2)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3)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7项以上;(4)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5%,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或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科创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4)项指标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上述第(3)项指标的要求,但研发投入占比应在10%以上。
”二、将第二条第(5)项修改为:“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2020年3月20日公布根据2021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为落实科创板定位,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领军人才创业项目相关政策要求
领军人才创业项目
来绍兴自主创办企业的优秀高层次人才。
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60周岁(1963年1月1日之后出生)
(2)有海外创业经历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管理类、技术类中高级领导职务,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3)依托企业成立3年以内(2020年6月30日之后成立)或尚未注册落户,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200万元,申报人为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且本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金100万元以上,且未在市外注册成立总部或研发性质的其他管理企业,获得三轮以上融资的人才企业,经评估后,可适当放宽人才本人占股比例
(4)已落户的创业人才项目产品应拥有核心技术且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未落户的创业人才项目拥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技术成果,或者能够填补国内空白,产业化开发潜力大
(5)申报人入选后须承诺在支持期内每年在绍工作不少于9个月,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名创业人才;
领军人才创业项目资助标准是C类、B类、A类、A+类分别是200万、300万、500万、1000万。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加快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孵化进程,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氛围,我局制定了《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5月24日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扶持对象与条件第三章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第四章其他扶持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加快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孵化进程,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氛围,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经认定的人员:(一)公派、自费出国(境)学习,获得教育部认可的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学习进修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
从我国境内高校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外籍人才在厦门市国际留学人员创业就业基地内创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给予扶持。
第三条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同时适用以下几种形式:(一)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
(二)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
(三)企业研发费用补助。
(四)科技金融支持。
第二章扶持对象与条件第四条留学人员创业扶持的对象是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由留学人员以资金或技术投入方式创办的研发生产性企业。
第五条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申请创业扶持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留学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每年在厦门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或分管技术的副总经理等),在企业所持有股份不低于30%。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06•【字号】深府[2000]70号•【施行日期】2000.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0〕7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1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6月6日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科技人才队伍,以适应深圳二次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出国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本规定仅适用于上述从国外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引智办)是管理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工作的职能机构。
具体负责留学人员的资格审定、入户审批、组织协调、管理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四条留学人员可以来深从事科研、投资和兴办各类实业;也可根据需要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应邀来深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开发、顾问咨询等活动。
第五条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工作,须向市引智力提交本人护照、学位证书,以及我驻留学国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学历、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应提供本人护照、国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包括研究论文、科研成果)、国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不办理入户的,由市引智办发给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制的“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明书”。
《关于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广州市营商环境,支持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以科技创业方式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在广州市试点范围内适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员是指经批准取得在华永久居留资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自然人。
第四条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可获得境内自然人同等待遇,即外籍人员可凭其持有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身份证明,与境内自然人持中国居民身份证作为身份证明创办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型企业是指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研发、生产、经营的企业。
企业可以从事科技及科技相关的行业,但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
企业类型限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第六条鼓励外籍人员以自有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创办科技型企业。
第七条外籍人员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试点企业住所迁出试点区域范围的,或者经营范围变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八条本办法也适用于新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外籍人员为股东的情形。
第九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失效的,企业应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有效期届满,将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沪府规〔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0〕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5日上海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20〕111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商服贸发〔2020〕165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要求,加快推进本市服务贸易改革开放,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长三角一体化等国家战略,不断强化全球资源配置、科技创新策源、高端产业引领和开放枢纽门户“四大功能”,加快推进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技创新“五个中心”建设。
通过3年试点,推动服务贸易高水平开放,推进产业贸易深度融合,鼓励市场主体自主创新,完善区域布局,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提升“上海服务”品牌国际竞争力,促进上海加快形成国内大循环中心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战略链接的发展新格局。
二、试点任务(一)全面探索完善管理体制1.强化统筹协调机制。
市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的领导协调,统筹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现代服务业发展和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加快建立服务贸易发展绩效综合评估体系与考核机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3•【字号】沪府规〔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促进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和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以新发展理念引领高质量发展,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坚持“四个面向”,强化“四大功能”,加快发展“五型经济”,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以“政产学研金服用”系统集成创新为导向,全面提升上海城市软实力。
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努力成为科学规律的第一发现者、技术发明的第一创造者、创新产业的第一开拓者、创新理念的第一实践者。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涌现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原创性成果,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推出一批高端产品,形成一批中国标准和国际标准,创建一批创新型特色园区(基地),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和世界级产业集群,使其成为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载体、深化改革的试验田,作为支撑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主战场,率先成为全国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基本建成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
到2035年,创新策源成为引领高质量发展的主引擎,主要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高端,全面建成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
深化科技改革攻坚若干措施
深化科技改革攻坚若干措施-1-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科技改革攻坚,加快创新型县城建设,全面塑造科技发展新优势。
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战略科技力量1.围绕产业重大技术需求梳理关键技术清单,在生物医药、高端化工、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每年培育1-2个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组织关键技术攻坚战,提高创新链整体效能。
(县科技局负责)2.积极培育生物医药领域的省级实验室,落实省、市赋予省级实验室人财物的自主权,自主设立的科技项目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积极推荐自主培养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报人才动能工程,认真落实省、市人才动能转换配额。
(县科技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采取“政府支持+联盟(协会)领办”“龙头企业牵头+行业企业参股”等方式,依托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在生物医药、高端化工等领域积极培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创新中心,推动资源共享、成果共用。
(县科技局负责)4.分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科技资源支撑服务三类,按照省、市级部署,对科技创新平台进-2-行优化整合。
不再新建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已建的山东省地下空间安全控制工程实验室、菏泽市智能化气动技术工程实验室等省、市级工程实验室和山东省肝素钠类药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山东省低生焦FCC催化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考核评估,按照上级发改、科技、工信等部门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撤、并、转等工作,对并、转后的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优化提升。
(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5.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参照高校、科研院所减免标准,未享受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优惠的,落实规定的补助政策。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6.对获国家批复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县政府承担应由承担的建设经费,并落实土地、人才等要素保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高层次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浦府综改[2018]1号
【发布部门】80903I002
【发布日期】2018.04.03
【实施日期】2018.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
试行办法》的通知
(浦府综改〔2018〕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关于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3日
关于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优势,支持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以科技创业方式参与上海科创中心和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范围内适用。
第三条外籍高层次人才可凭其持有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实施外国人“三证联办”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实施外国人“三证联办”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津科引智〔2021〕106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实施外国人“三证联办”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引领战略加快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实现津城、滨城双城协调发展,按照依法管理、高效服务的原则,扎实推进外国人“三证联办”工作,切实为引进外籍人才提供高效便利服务,特制定《关于实施外国人“三证联办”工作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公安局2021年10月12日关于实施外国人“三证联办”工作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引领战略加快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实现津城、滨城双城协调发展,按照依法管理、高效服务的原则,扎实推进外国人“三证联办”工作,切实为引进外籍人才提供高效便利服务,特制定实施外国人“三证联办”工作的若干措施如下:一、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在市公安局出入境服务大厅和滨海新区公安局出入境服务大厅,分别设立外国人“三证联办”服务窗口,实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居留许可》《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外国人来津工作所需工作类、居留类证件的“一窗通办,并联办理”。
二、分级划定窗口服务范围市级外国人“三证联办”窗口的服务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境外非政府组织驻津机构;滨海新区外国人“三证联办”窗口的服务范围,为我市滨海新区及自贸试验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境外非政府组织驻津机构。
三、加强分工协作市科技局负责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高端人才在华永久居留推荐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及初审、报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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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的试行办法(2020)
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9〕16号)精神,按照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任务分工,市科委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此项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有利于外籍人才在京创新创业,为北京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持。
二、试点区域及时间
《试行办法》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竺综合保税区及中德产业园、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及中日产业园等区域试点实施。
《试行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为3年。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一)《试行办法》仅针对特定群体的特定事项的特定权益,即“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才”在创办“科技型企业”方面享受国民待遇。
(二)关于科技型企业,是指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研发、生产、经营等行业的企业,但国家和本市关于市场准入方面有特别措施规定的除外。
(三)《试行办法》明确试点区域行政管理机构履行属地责任,应当编制和公布本区域投资项目指引,做好政策承诺、项目指引等相关工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提供费用减免、用地指标保障、公共服务等便利化政策措施;对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按照内资企业依法平等对待,不得设置歧视性要求。
(四)明确外籍人才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作为身份证明在试点区域创办科技型企业,与中国籍公民持居民身份证作为身份证明创办科技型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五)明确外籍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设立登记、企业类型、存续变更等情形规定。
包括符合试点区域投资指引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企业类型可以登记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新增外籍人才为股东(合伙人)或迁出试点区域范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六)明确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时,还应按照《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承诺书》,承诺不从事涉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市场准入方面有特别措施规定的经营项目。
(七)《试行办法》提出鼓励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才以自有知识产权、专
有技术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创办科技型企业。
(八)外籍人才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
(九)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试点区域行政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外籍人才提供或报送。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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