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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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八八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八八

国守相和县令的考核,仍沿秦制,通过上计的方式进行考课。

汉《上计律》规定,年终由郡国上计史携带上计簿到京师上计,汇报工作。

上计的范围包括户口、赋税、盗贼、狱讼、选举、农桑、灾害、道议等,根据政绩的殿最决定迁降赏罚。

随着官僚制的发展产生了官吏的休假和退休制度。

对有功之臣给予省亲的假期,对有病官吏令其回家养病。

退休称为致仕,汉时致仕的年龄为70岁,退休后的待遇,一般是给予一次性的较高赏赐,以示养老尊贤。

■监察制度【分析】汉朝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自成系统的监察组织。

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

长官为御史大夫,职掌全国的最高监察权,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

地方监察机关主要是在京师设的司隶校尉和各州(部)刺史。

司隶校尉可纠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并可直接弹劾三公。

东汉时期,司隶校尉在皇帝面前与尚书令、御史中丞均专席独坐,被称为“三独坐”。

汉武帝时为了强化中央集权,把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每区派出刺史1人。

刺史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之下,依照《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

到西汉末年,刺史的实际权限已超出六条的范围,直接干预地方行政事务。

《六条问事》是对部内所属郡、国进行监督的标准,内容是:“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吏,侵渔百姓,聚敛为奸。

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祅祥讹言。

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

五条,二千石恃估荣势,请托所监。

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贿,割损正令也。

”其中,一条规定监察强宗豪右,五条规定监察郡国守相。

除《六条问事》外,汉初惠帝时也曾颁行监察法规《御史九条》。

西汉御史台的建立是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的结果。

监察机关的活动,对于严肃吏治、纠弹不法,制衡权力,维系臣下对于皇帝的忠诚,起到了一定作用。

五、司法制度■诉讼与审判【分析】汉朝起诉叫做告劾:告(告诉)指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类似今天的自诉;劾(举劾)指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类似于现代诉讼中的“公诉”。

法律硕士(非法学)刑法学部分考试分析

法律硕士(非法学)刑法学部分考试分析

法律硕士(非法学)刑法学部分考试分析法硕(非法学)刑法学部分考试分析今年考研法硕考试已经结束,整张试卷延续去年的试卷结构,刑法学共考查20道单项选择题、5道多项选择题、2道简答题、1道辨析题、1道法条分析题和1道案例分析题,分值与往年持平,考察内容与新大纲要求保持一致。

从今年试题中刑法学部分具体考查的知识点来看,不难发现“重者恒重”的规律。

所谓“重者恒重”是指重要的知识点永远是重点,它们会反复出现在历年的真题中。

比如,单项选择题第5题就考查了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再如,单项选择题第6题就考查了追诉时效。

又如,单项选择题第10题就考查了正当防卫。

这些都是刑法学中的一个“永恒”的重点。

不仅如此,对于那些高频出现的考点,考查得也更有深度了。

单项选择题第10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重者恒重对我们的要求就是,复习刑法学应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把每年都考的知识点掌握。

若能透彻掌握,刑法学绝大部分的分数就已经收入囊中。

刑法学的重点集中在犯罪构成、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量刑和重点罪名的认定与区分这几个部分。

其中,犯罪构成的重点内容在于危害行为、刑事责任年龄、单位犯罪、各种罪过形态的区分和认识错误等。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重点内容在于各种停止形态的区分等。

共同犯罪整章都是重点内容。

一罪与数罪的重点内容在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等。

量刑的重点内容在于累犯、自首、数罪并罚、缓刑等。

所以,对于那些重点内容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

这也提醒大家在复习备考时一定要走出一个误区:考过的知识点不会再考。

考过的知识点都是重点,考过的知识可以变相的再考,出现在不同题型中。

因为对于哪些是重点命题人是有共识的。

今年的试题在内容方面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综合考查。

比如,单项选择题第8题就不仅考查了自首,而且考查了坦白、立功和重大立功。

所以,对于那些重点内容大家不仅要掌握,而且还要系统化的掌握。

今年的试题还有一个特点,考查了多年未曾考察的空白点、非重点。

2019法硕考研法条分析题与综合课分析题答题技巧

2019法硕考研法条分析题与综合课分析题答题技巧

2019法硕考研法条分析题与综合课分析题答题技巧(一)法条分析题法条分析题应熟练记忆法条及其相关内容,尽量做到使用规范语言和专业术语,力求体现“法言法语”。

具体的答题步骤:法条的内容概括--立法目的--基本概念的解释--法律特征(基本上是对概念关键词语的展开论述)--法律后果(难点)--补充完善细节(1)该条是关于..........的规定。

(指出条款所反映的原则或制度)(2).........是指……。

(阐述概念,如果有法律特征要补上)(3)法律规定..........的意义在于……(这一步非必须,有的话写上)(4)...........的构成条件有……(列出构成要件或使用情况等)(5).....................表现在①②③或............的法律后果表现在…(指出效率表现或法律后果)(二)综合课分析题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综合课分析题的考查方式是,给出一段材料,并在材料后设置几个问题,让考生根据某个理论和知识对给出的材料进行分析。

考查范围较广,一个材料分析可能包括了多个知识点,因此,考生在复习宪法学时,一定要建立各个知识点之间的联系,这样才能在分析题上获得高分。

对于分析题,应该把握两个方面:第一个是材料给所体现的东西,第二个是书本上的理论知识。

第一个材料已经给我们了,应该仔细阅读材料,融会贯通。

而第二个主要靠自己平时的知识积累进行阐述。

无论是宪法,还是法理,这种分析题一般都是考基本原则的会比较多一些,比如法理的司法原则、宪法的平等原则等等,所以首先应该对这两门学科知识点应该有一个宏观的把握,遇到题时,一看便可以知道用那一块知识点来答题,不仅仅是分析题,即便是专业课的辨析题也是这样。

既要注意材料中的细节,也要对材料的主旨和中心有一个把握,再综合运用学科知识点扩展。

“万变不离其宗”,只要抓住了点,再逐步扩张,不偏离方向应该还是可以拿到不低的分的。

2019年清华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综合)真题

2019年清华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综合)真题

2019年清华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综合法理学一、简答题(共50分,其中1-7题每题6分,第8题8分)1、法学的含义和分类2、法律规范作用的含义和分类3、我国《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特别规定除外。

“请谈谈你的理解。

4、法律推理中形式推理包括哪些类型?请简要说明。

5、法治的含义6、法律如何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7、你认为法律对实现自由有什么作用8、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宪法一、简答(30分)1、有人认为,人与人一出生就是不平等的,只有死才是平等的、为此宪法上有关人人律平等的规定是空话,对此,你如何看?2、请问国家有机体说录一种什么样的学说?3、合宪性限定解释是宪法解释的一种方法吗?二、论述(20分)论我国宪法保障的具体制度民法一、简答题(30分)1、试述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2、试述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3、试述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

二、案例分析(20分)甲出卖A屋于乙,请分别就下列情形回答:(1)虽然甲己将将A屋交付,但是没有办理转移登记,其后甲又将该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转移登记,丙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乙返还A屋,乙称自己是有权占有故拒绝返还,乙的抗能否成立?为什么?(2)甲己经和乙就A屋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约定2018年3月1日交付,2018年2月1日,甲又将该屋出租给了丁,租赁期限10年。

2018年4月1日,乙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丁返还A屋,丁称自己是有权占有故拒绝返还,丁的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3)甲已交付A屋给乙,但未办理所有权移登记,乙就将该屋出租戊,甲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戊返还还A屋。

戊称自己是有权占有故拒绝返还,戊的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4)甲己经交付A屋给乙,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乙对甲的请求权罹于诉讼时效后,甲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乙返还A屋,甲的主张能成立吗?为什么?。

2019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

2019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

2019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和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 1~4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0 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追诉期限的长短应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刑罚的轻重相适应。

下列对于追诉时效的表述,正确的是()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经过 20 年,则一律不再追诉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案的,超过 20 年即不再追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在玩忽职守行为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玩忽职守行为时起计算追诉期限选:C点拨:《刑法》第 87 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故 A 项错误,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即使追诉时效经过二十年,也可以追诉。

第 88 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故 B 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因此 C 项正确。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

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专业基础真题答案(网友版)

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专业基础真题答案(网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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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专业基础真题答案(网友版),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小编提前祝大家圣诞节快乐,考试成功!
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专业基础真题答案(网友版)
一、简答题
1、犯罪客体的分类
2、集资诈骗罪和非吸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3、地役权的特征
4、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事由
二、法条分析题
1、单位犯罪
2、公司企业的范围
三、案例分析题
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1年,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毒驾,撞车后慌忙逃跑,在高速撞伤了6个人和几辆车,最终等待交警处理,说明了情况,协助交警破获毒案,请问甲侵犯了么罪名,应当怎么量刑?。

2019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综合课解析

2019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综合课解析

专业综合课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解析】马克思认为,法律并不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生活,即相互制约的生活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现实基础。

题干中的意思是说法律是社会共同利益的体现,而社会共同利益是以物质生产方式为基础的,体现的观点是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决定法律的内容,C项正确。

人类社会的产生之初,并没有私有制,物质极度匮乏,不需要法律对财产关系等进行调整,因此,法律应该是伴随阶级社会的产生而产生,选项A错误;法律的作用具有局限性,对于家庭关系个人内心思想等法律不是最好的调整方式,因此,法律不能调整社会中的一切利益关系,选项B错误;任何国家任何历史阶段的法律都不可能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选项D错误。

2.【答案】A【解析】客观原则又称从实际出发原则。

划分法律部门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它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关系。

一般来讲,社会关系范围较广并且相应法律法规也较多的,可以成为一个甚至几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对于法律规范很少的社会关系领域,可以予以合并。

在划分法律部门时,要坚持客观原则,坚持从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

A项表述不正确,本题选A。

适当平衡原则划分出来的法律部门不宜过宽也不宜过细,应保持它们之间适当的平衡,选项B正确;主次原则要求当同一部法律可以被划分为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时,应该按照法律的主导因素确定其划分的法律部门,选项C 正确;相对稳定原则要求法律部门划分应当有一定的前瞻性,不能频繁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结构,选项D 正确。

3.【答案】B【解析】新法优于旧法,即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两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样的,新颁布的法律优先适用。

《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都是法律,位阶相同,只是《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来说是新法。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两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

2019年法律硕士联考(法学)基础课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9年法律硕士联考(法学)基础课真题及答案解析
D.丁公安局发布公告:“提供破案线索者,奖励3000元”
上一题下一题
(12/20)单项选择题
第12题
甲骑乙公司运营的共享单车上班。途中,单车刹车失灵,甲躲闪不及,撞伤丙。丙的损害应当______。
A.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由乙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C.由甲和乙公司承担按份责任
D.由甲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A.赔礼道歉
B.消除危险
C.恢复原状
D.停止侵害
上一题下一题
(8/10)多项选择题
第28题
下列关于意思表示生效的表述,正确的有______。
A.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B.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C.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法律无特别规定的,表示完成时生效
D.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C.如手表存在质量问题,乙有权向甲主张退货
D.甲有权要求乙支付使用甲的信用卡所享受的折扣优惠价款
上一题下一题
(1/10)多项选择题
第21题
下列对于我国刑法第13条中“……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理解,正确的有______。
A.避免给轻微的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
B.表明认定犯罪需要正确“定性”及合理“定量”
上一题下一题
(4/20)单项选择题
第4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继续犯的是______。
A.诈骗罪
B.遗弃罪
C.非法拘禁罪
D.非法持有毒品罪
上一题下一题
(5/20)单项选择题
第5题
债权人王某伙同他人将债务人甲关在办公室中长达十几个小时并持续辱骂,甲求救未果后持水果刀将王某刺成重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______。

2019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综合)真题、答案解析及点评

2019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综合)真题、答案解析及点评

2019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综合一、法理学一、材料分析(30分)材料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材料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的化妆品为,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问题:⑴举例四种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并运用其分析判断牙膏是否属于化妆品?解析:考点是四种文理解释的方法及其含义。

材料一对化妆品的定义明确要求其使用的部位是人体表面,且通过括号中内容以列举的方式对人体表面的含义进行了具体举例说明,由此可知材料一所要求的人体表面止于口唇,而尚未扩展至人体口腔内的牙齿,因此牙齿并不属于人体表面。

由于牙膏使用的部位是牙齿,因此牙膏并不属于化妆品。

材料二对化妆品的定义则要求其使用的部位是人体,且通过括号中内容以具体举例的方式对人体的具体范围进行了明确说明,由此可知人体部位就包括牙齿,因此牙齿属于人体的范围,也即牙膏是使用于人体。

由于牙膏是以涂抹的方式施于人体部位中的牙齿,以达到清洁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牙齿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因此牙膏完全符合材料二中所定义的化妆品的规定,属于材料二所定义的化妆品。

⑵请分析以上四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

解析:考点是四种文理解释方法的关系及其适用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文理解释方法都是在法律规范文字所能涵摄的范围内进行解释,否则即为论理解释而非文理解释。

在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时,各文理解释方法常常是需要同时采用,对于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和语法解释等各文理解释方法关系的处理需遵循如下规则:应当首先运用语法解释方法对法律规范进行分析,并尤为注意在语法解释中特别说明法律用语和概念与日常生活用语的区别。

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联考(非法学)专业民法真题答案

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联考(非法学)专业民法真题答案

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联考(非法学)专业民法真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21。

下列行为中,由民法调整的是A。

甲与网友相约一起参加电子竞执B。

乙大学拒绝授予郑某硕士学位C。

丙在相亲活动中与王某成功“牵手D。

丁公安局发布公告:“提供破案线索者,奖励3000元”答案:D22甲骑乙公司运营的共享单车上班。

途中,单车刹车失灵,甲躲闪不及,撞伤丙。

丙的损害应当A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由乙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C由甲和乙公司承担按份责任D由甲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23甲为设立蓝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承租乙公司的房屋作为蓝天公司筹备处的办公场所,约定社金2。

蓝天公司成立后,乙公司对到期未付的租金A只能请求甲支付B。

只能请求蓝天公司支付C。

有权选择请求甲或蓝天公司支付D。

有权请求甲和蓝天公司承担按份责任答案:C《民法总则》第75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24甲、乙系夫妻,1998年5月儿子丙出生。

2017年10月甲与侄子丁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在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丁担任甲的监护人。

一年后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好友戊表示愿意担任甲的监护人,并得到甲住所地居委会的同意。

此时甲的监护人是A。

乙B。

丙C。

丁D戊答案:C25。

甲外出务工多年未与家中联系,经其配偶乙申请,法院宣告甲死亡。

甲的好友丙替甲偿还了欠丁的1万元。

后乙与丙组成家庭。

一日,甲返乡。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和乙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B。

乙和丙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C。

乙、丙婚后,丙可向乙主张1万元债权D无论甲、乙是否恢复婚姻关系,丙均有权要求甲偿还1万元债务答案:D26。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五六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五六

要特征就在于,在形式上,人人都处于“平等”地位,都“平等”地享有各种“自由”,这种平等和自由又被称为“人权”。

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人权都属于资本主义民主的范畴,资本主义法对保障平等、自由和人权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作用。

但是资产阶级的平等、自由与人权原则受到其阶级利益的局限,它是资产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上的人权,是不彻底的。

社会主义法。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中国社会主义类型的法的出现,是以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为基础的,是对革命根据地法的继承和发展。

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开始到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政权就已经创制了革命的法制。

废除旧法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是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时期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代之以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而形成的。

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重要条件。

社会主义法不是凭空产生的,它首先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同时也要借鉴和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表现为:人民性与阶级性的统一、正义性与政治性的统一、科学性与先进性的统一。

首先,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我国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意志既体现了鲜明的阶级性,又体现了广泛的人民性,它不仅强调工人阶级的领导,还强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一切以人民为中心,因而是人民性与阶级性的统一。

其次,我国社会主义法还体现出代表社会发展进步方向的正义性,同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社会主义法治为保障,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会发展。

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这种发展理念与人民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因此,社会主义法是正义性与政治性的统一。

再次,我国社会主义法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吸收借鉴古今中外优秀的法律文化与制度经验,又与时俱进,不断发展与完善自身制度与实践,体现了科学性与先进性的统一。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六十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六十

这一法律体系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

这一法律体系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为国家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平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开放的和发展的。

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法律体系具有阶段性和前瞻性特点,今后仍将继续制定新的法律和修改原有的法律,以使法律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

二、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分析】有法可依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

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

构成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7个法律部门。

1.宪法及其相关法作为部门法之一的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主导性的法律部门,是其他部门法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最高依据,处于特殊的地位,起着特殊的作用。

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除了包括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件外,还包含处于附属层次的一些法律文件: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国籍法、国旗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权利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立法法和授权法,等等。

2.行政法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由调整行政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

行政法与行政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行政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规范和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的总称。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是法的渊源之一。

行政法是由众多的单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的。

行政法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

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等。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四六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四六

人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建设工程,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一方为承包方,建设单位一方为发包方。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特征是:(1)主体具有限定性。

承包人必须是经过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2)标的具有特殊性,为基本建设工程,并非一般的加工定作物。

(3)合同管理具有严格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

(4)形式具有要式性。

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国家对该合同进行监管的需要。

(5)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诺成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程序,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分析】在勘察、设计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1)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准确、及时地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基础资料、技术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协作条件。

( 2)按照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

(3)维护勘察、设计成果。

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1)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成果,并对勘察、设计成果负瑕疵担保责任。

(2)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协作事项。

在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设备、施工场地、建设资金、技术资料等。

(2)为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3)组织工程验收。

(4)接收建设工程并依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1)按时开工和按要求施工。

(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

(3)按期按质完工并交付建设工程。

(4)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的质量安全负担保责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分析】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向承包人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2019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附答案

2019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附答案

2019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 1~4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0 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追诉期限的长短应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刑罚的轻重相适应。

下列对于追诉时效的表述,正确的是()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经过 20 年,则一律不再追诉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案的,超过 20 年即不再追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在玩忽职守行为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玩忽职守行为时起计算追诉期限【答案】C【解析】《刑法》第 87 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故 A 项错误,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即使追诉时效经过二十年,也可以追诉。

第 88 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故 B 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因此 C 项正确。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七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七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分析】犯罪动机是推动行为人追求某种犯罪目的的原因,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实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刑法注重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态度,当行为人把某一犯罪结果作为其追求的目标时,该心理内容就是犯罪目的。

例如,甲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乙。

对故意杀人罪而言,其犯罪目的是乙的死亡结果;骗取保险金是动机;但是对于保险诈骗罪而言,其骗取保险金是犯罪目的。

若脱离了对犯罪结果态度的判定,则难以确定犯罪的目的或动机。

同一犯罪行为可能出于各种不同的犯罪动机,如杀人可能出于奸情、仇恨、图财、激愤等不同的动机;同一犯罪动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如仇视社会的心理可能推动人实施杀人、放火、爆炸等不同的犯罪。

五、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和种类【分析】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分为两种:(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表现形式及评价【分析】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

表现为三种情况:1.假想非罪。

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

例如,甲未经许可收购珍贵树木制作家具,没有意识到该行为属于《刑法》第344条规定的非法收购、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一般认为,不知法律不是可接受的辩解,因此对“假想非罪”原则上不排除罪责,但是可以酌情减轻罪责,因为在发生假想非罪的场合,行为人毕竟不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主观恶性较小。

2.假想犯罪。

行为并没有被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例如,某甲复制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本来不构成犯罪,但他却误认为犯罪。

因为判断行为性质的根据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误解,所以行为人“假想犯罪”并不改变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成立犯罪。

这种误解对行为性质不发生影响。

3.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真题(完整版)

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真题(完整版)

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真题(完整版)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近年,我国司法机关展开“猎户行动”,追捕潜逃海外的犯罪嫌疑人回国接受刑事审判,此举是为了实现刑法的A.规制机能B.保障机能C.保护机能D.补偿机能2.甲国公民乘坐乙国飞机飞越丙国领空时,殴打中国籍乘客刘某致其重伤,甲国公民对刘某的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依据是A.属地管辖原则B.保护管辖原则C.属人管辖原则D.普遍管辖原则3.下列选项中,构成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是A.甲将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锁在家中,外出数天致母亲饿死B.乙(纳税人)作假账,少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的20%C.丙(司机)驾驶时,离开公交车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造成交通事故D.丁(医生)在飞机上目睹乘客心脏病突发未予施救,该乘客不治身亡4. 甲基于杀人故意实施的下列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是A.甲劝乙乘坐长途汽车去山区旅行,乙旅行时因汽车坠崖死亡B.甲在家中“作法”诅咒与其有矛盾的乙,后乙突发疾病死亡C.甲殴打乙致其轻伤,乙在去医院途中被高楼上坠落的花盆砸中死亡D.甲持木棍对乙穷追不舍,乙迫不得已跳入冰冷的河中因痉挛而溺水死亡5.甲想用水果刀伤害张三,却失手将张三旁的李四捅伤。

这种情形在我国刑法中属于A.因果关系错误B. 打击错误C. 行为性质错误D. 意外事件6.甲约乙去偷笔记本电脑,乙不敢去偷,但答应负责找销路。

甲得手后将盗得的10台电脑交给乙,乙找到经营电子产品的丙,丙觉得电脑的来路不明,就以10000元的价格收购了价值45000元的电脑。

对此,下列说法准确的是A.甲、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B.甲、乙、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C.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D.乙、丙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犯罪7.下列关于罚金的表述、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是A.对未成年判处的罚金,不得由其监护人垫付B.是否判处罚金,不应考虑犯罪人的经济条件C.应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判处罚金的数额D.对累犯理应并处罚金8.甲下夜班回家,目睹一男将一女强行拉进小巷,女子大叫:“放开我!”甲以为男子欲行不轨,遂冲上去,用砖头将男子打成轻伤。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一百零五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一百零五

司、办理秋审的秋审处、专掌律例修订的修订法律馆。

刑部是清朝最重要的中央机构,在处理全国司法事务方面起着主导作用。

其主要职权包括:审理中央百官的犯罪案件;批结全国军流遣案件;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

大理寺是负责案件复核的“慎刑”机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

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

都察院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督察百官风纪、纠弹不法,同时负有监督刑部、大理寺之责,可对其错误提出纠弹,亦可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军机处是雍正以后设置的协助皇帝处理军机要务的重要机构,但并非专门司法机关。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选项D。

38.《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的政体是A.君主立宪制B.总统制C.半总统制D.责任内阁制【答案】D【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难度是0.642,区分度是0.4708。

近代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规定的政体是比较混淆的问题,也是常考的知识点。

考生要掌握这一问题,不能仅凭死记硬背,应该结合具体历史背景,尤其是立宪的背景加以理解。

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背景是南北议和即将告成,孙中山将要辞去临时大总统职位,由袁世凯接任。

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制定《临时约法》的主要目的,即要从根本法上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主要表现在改原来的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扩大参议院的权力,规定参议院除了拥有立法权外,还有对总统决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

临时大总统对参议院议决事项复议时,如有2/3的参议员仍坚持原议,大总统必须公布施行。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选项D。

39.唐开元年间,一高丽人与一百济人因琐事在京畿地区发生殴斗,两人被官府羁押审判。

依照唐律,该案应适用的法律是A.唐朝法律B.朝鲜法律C.高丽法律D.百济法律【答案】A【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唐朝的刑法制度。

难度是0.958,区分度是0.1166。

2019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

2019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

2019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

该制度集中体现的法律职业特征是A.法律职业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性B.法律职业要求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C.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特定的职业伦理D.从事法律职业意味着肩负更多的社会责任2.法律全球化是指法律的各种要素如法律原则、法律理念、法律价值、法律制度等在全球范围内的趋同以及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一个法治的标准。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律全球化要求实现所有国家法律的一体化B.法律全球化的目标是形成超主权的法律体系C.人类文明的多样性最终会导致法律全球化的衰亡D.各国法律的交流借鉴是实现法律全球化的有效途径3.某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督促其履行义务。

不少失信人在得知姓名被公布后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找到法院配合执行。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属于司法裁判活动B.公布失信人名单有助于形成尊重法律权威的社会氛围C.法院未经被执行人同意就公布其姓名信息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D.失信人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配合执行不属于守法行为4.比例原则是行政执法应遵循的重要原则。

下列行政行为中,符合比例原则的是A.为保护本地企业的利益,禁止本地超市出售外地企业的肉类制品B.在一年一度的马拉松比赛当日,实行比赛沿线地区临时交通管制C.在对企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前,举行听证会听取其申辩D.为迎接创建卫生城市评比检查,决定检查期间早点摊、夜宵店均不得营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下列对于该规定的理解,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审理类似案件体现了“同案同判”的要求B.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C.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属于立法活动D.指导性案例是当代中国的判例法6.我国刑法规定,“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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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在效力上,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先适用遗嘱继承。

不能适用遗嘱继承的遗产,才适用法定继承。

4.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尽管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但是法定继承对遗嘱继承也存在制约作用,如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分析】我国继承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协议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虽立遗嘱、遗赠,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所立遗嘱、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3.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4.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领遗赠的。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分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对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理解应当是广义的。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自然血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包括拟制血亲的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分析】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第一顺序中应当注意三个问题:(1)《收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因此,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互为遗产继承人,而与生父母不再互为遗产继承人。

(2)继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因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而消除。

因此,继子女不仅与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互为遗产继承人,而且与生父母也互为遗产继承人。

(3)只要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论他们是否再婚,都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其子女的代位继承也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在第二顺序中应当注意的是,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

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代位继承的概念【分析】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的条件【分析】代位继承须具备下列条件:1.须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第二部分 201 9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大额分析2.须被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

3-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继承法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4.须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拟制血亲。

晚辈直系血亲的范围不受辈数的限制。

■转继承的概念【分析】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本该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转继承的条件【分析】转继承应具备下列条件: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分析】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

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中的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继承的主体不同。

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人则没有这种限制,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

3.性质不同。

转继承是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即由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由转继承人继承继承人的遗产。

代位继承是替补继承,代位继承人基于其代位继承权而直接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4.适用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而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三节遗瞩继承—、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分析】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遗嘱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遗嘱继承的发生须以有效遗嘱的存在为前提。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意愿,是对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尊重。

3.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排斥,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份额的约束。

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分析】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是: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法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可见,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

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3.须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即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

三、遗嘱的概念和特征【分析】遗嘱是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需遗嘱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民法学2.遗嘱是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由设立遗嘱的目的所决定的。

3.遗嘱是遗嘱人独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不得代理。

4.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继承法的规定。

四、遗嘱的形式【分析】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有以下五种: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将其所立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送交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遗嘱。

与其他形式遗嘱相比,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遗嘱人不得用盖章或者按手印代替签名。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用录音设备录下遗嘱人的口述遗嘱。

《继承法》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见证人的见证内容应同时录制在录制遗嘱内容的录音或录像磁带上。

见证人应当在封存后的录音遗嘱上签名,注明年、月、曰。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以口头方式设立的遗嘱。

设立口头遗嘱须具备两个条件: (1)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

所谓“危急情况”,•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突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

(2)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继承法》规定,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为保证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的真实性,《继承法》要求这三种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对见证人的资格作了限制性规定,即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等。

五、遗嘱的有效要件【分析】有效遗嘱应具备下列条件:1.立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即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即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

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继承法的规定。

六、遗嘱无效的情形【分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无效的情形有:1.伪造的遗嘱无效。

2.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4.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5.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无效。

七、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分析】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

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取消原先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

遗嘱是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因此,在遗嘱发生效力前,遗嘱人可以变更、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

遗嘱的变更与撤销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明示方式,即另立新遗嘱,在新遗嘱中声明变更或者撤销原先所立的遗嘱。

需要注意的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所以,如果被变更或者被撤销的遗嘱是公证遗嘱,那么,新遗嘱必须重新公证,否则不能发生变更、撤销的效力。

另一种是默示方式,即通过行为变更、撤销原遗嘱。

《继承法意见》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遗嘱人销毁原来所立遗嘱的,视为撤销遗嘱。

第四节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_、遗赠■遗赠的概念【分析】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其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的特征【分析】遗赠具备遗嘱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除此之外,遗赠还具有一个独有的特征,就是作为受遗赠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和集体,如果是自然人,该自然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分析】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受遗赠人不是继承人,没有继承权;而遗嘱继承人是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2.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或者集体;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并且只能是自然人。

3.遗赠受领权与遗嘱继承权的标的不同。

原则上,受遗赠人只享有受领遗产的权利,不承担清偿遗赠人生前债务的义务;而遗嘱继承人不仅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还负有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义务。

4.权利行使方式不同。

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放弃遗嘱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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