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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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0)

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0)

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0)各市、广德市、宿松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水利(水务)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现将《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林业局2020年9月21日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煤矿山建设行为,促进非煤矿山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管理。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非煤矿山开采,及其配套的矿石加工、选矿、尾矿设施等建设项目。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初步设计审查、基建工期管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第三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和省相关宏观调控政策;(二)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标准;(三)取得矿产资源管理、规划选址、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复,通过安全评价;(四)对项目所在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发国家战略性矿产及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别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非煤矿山项目:(一)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将中型以上规模的独立矿体分散零星开采的;(二)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破坏植被、损坏地貌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露天采矿项目的;(三)资源储量不能保证单系统生产能力、不满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入标准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的;(四)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建设的项目。

第五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度。

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当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2022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高分通关卷1

2022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高分通关卷1

2022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高分通关卷12022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高分通关卷1单选题(共70题,共70分)1.某企业旧厂房和旧设备拆除中,需要进行吊装作业和定向爆破作业。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吊装作业和定向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爆破作业前,应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并实施现场监控B.爆破作业时,应安排公安人员进行现场警戒C.吊装作业前,应将吊装方案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D.吊装作业时,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2.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的期限从()起计算。

A.受害人发现其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之日B.违法行为发生之日C.违法行为终了之日D.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但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发生之日3.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期限为()日。

A.5B.7C.10D.304.依据《消防法》,商场营业期间发生严重火灾时。

下列灭火救援的做法,错误的是()。

A.商场组织火灾现场扑救时,优先抢救贵重物品B.商场员工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撤离C.消防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救援遇险人员,实施扑救D.医疗单位及时赶赴现场,实施伤员救治5.甲企业与乙企业相邻,甲企业发生火灾后乙企业立即给予支援,最终在消防救援队的带领下成功扑灭大火,依据《消防法》,乙企业损耗的灭火剂、器材及装备等应由()给予补偿。

A.甲企业B.保险公司C.当地人民政府D.消防救援队6.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不属于报告事故应当包括的内容的是()。

A.已经采取的措施B.事故的详细经过C.事故发生单位概况D.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7.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向社会通报B.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告知相关人员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D.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告知相关人员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8.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是()。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安监管技装字〔2003〕77号
8 关于印发《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的通知
安监管技装字〔2003〕79号
9 关于印发《安全现状评价导则》的通知
安监管规划字〔2004〕36号
10
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 通知
1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动防护 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劳动人事部、商业部、国家标准局关于颁发 12 《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
55
关于印发2004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大纲》的通知
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56 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
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试 57 行)》和《安全评价人员考试要点(试行)
》的通知
58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 》的通知
的意见》的通知
5
印发《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 通知
发文字号 安监管办字〔2001〕39号 安监管技装字〔2001〕65号 安监管技装字〔2002〕11号 安监管技装字〔2002〕18号 安监管技装字〔2002〕45号
6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通则》的通知
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
7 关于印发《安全预评价导则》的通知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97 海洋石油作业守护船安全管理规则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98 海洋移动式钻井(平台)作业许可办法
〔88〕能源海油字1号
99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劳部发〔1994〕502号
100
劳动部关于颁布《矿山安全监察规则》的通 知
101
海上移动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的经 理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1.坚决贯彻《通知》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以有效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和继续降低事故总量为目标,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措施,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大力推进打非治违、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技术进步、强基固本等各项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力争到2013年底,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全部安装使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通过努力,力争到2013年底,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000人以内,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2.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此基础上,要健全完善安全目标管理、矿领导下井带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劳动管理、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制度,以及各类安全技术规程等。

2022年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22年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22 年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造工程、路线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有关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

依法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号公告)2015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号公告)2015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经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五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建设行为,加强非煤矿山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建设、生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非煤矿山,是指除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矿产以外的矿山。

第三条非煤矿山生产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开采、安全生产、综合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非煤矿产资源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推动企业提升技术装备、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公安、工商、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煤矿山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非煤矿山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度。

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未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二)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宏观调控政策;(三)取得矿产资源管理、规划选址、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方面的批复;(四)对项目所在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发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别规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非煤矿山项目:(一)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将中型以上规模的独立矿体分散零星开采的;(二)在城市规划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内,新建可能造成植被破坏、地貌损坏等严重水土流失露天采矿项目的;(三)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建设的其他项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7.31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结合陆续开展的多项清理工作要求,我厅认真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清理,我厅现行有效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38件(截至2020年7月),废止文件15件,现予以公布。

2020年7月31日现行有效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7月)
废止文件目录。

安监总局第62号令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安监总局第62号令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8月23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条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六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行业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行业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行业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15•【字号】皖经信非煤〔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行业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直管县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现将《安徽省非煤矿山行业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1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第三章管辖第四章立案第五章调查取证第六章处罚决定第七章期限和送达第八章附则安徽省非煤矿山行业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煤矿山行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行政处罚合法、公正、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各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行为。

第三条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的程序性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各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行政处罚权限和管辖职责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各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遵守《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的规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建立非煤矿山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上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对下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上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对下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安徽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1075号

安徽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1075号

安徽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1075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建委,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文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安徽省境内的建设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等)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省、市、县财政部门和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是对价款结算中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监督管理,审查建设项目价款结算的内容,负责对有财政性资金投入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的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计价行为、计价依据和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从业质量、计价规范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国家安监总局令_第62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_第62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8月23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条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六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关于印发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申请 核实 审查等三个暂行规定及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申请 核实 审查等三个暂行规定及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申请核实审查等三个暂行规定及通知关于印发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申请、核实、审查等三个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国土资〔2010〕392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各矿业集团公司,各有关矿山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监督管理,规范和统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工作管理要求,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申请规定(暂行)》、《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核实规定(暂行)》、《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审查规定(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下列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要提交合规的申请材料。

从2010年度起,我省所有矿山企业申请补偿费减免,都要按照《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申请规定(暂行)》附件1规定的文本格式,请有甲级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制申请说明书。

对不提供或提供不出申请说明书的减免申请,将视为不符合条件的减免。

二、对减缴涉及的“三下”(指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水体下)、“未达工业品位”、“超低品位”、“低品质煤”、“薄层煤”等的矿产资源储量,未进行资源储量范围圈定和资源储量估算的矿山,应委托甲级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制相应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并进行评审备案,此项工作应在2011年底前完成。

从2012年起,所有有上述减缴项目的矿山必须附此证明材料,对不提交或提交不出此证明材料的,不予批准其减缴申请。

三、小型(含以下,下同)矿山企业补偿费减免的审批程序是:1.由矿业权人按规定编制申请说明书;2.矿业权人将申请说明书报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在15日内完成审核并签署意见;3.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将已签署意见的申请说明书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在60日内完成委托中介机构核实,组织专家审查并形成相应的审查意见书;4.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提出明确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5.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在6月底前完成审批。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等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等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等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07.05.31•【字号】皖安监明电〔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等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属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7〕22号)、和省政府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安委办明电〔2007〕17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安徽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安徽省化工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安徽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安全监管局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政府关于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一系列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细化措施,有效指导各市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国家、省政府的部署和《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对企业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进行细化,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和措施,督促和指导企业落实到位。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总局令第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总局令第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条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六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承包单位的项目部承担施工作业的,发包单位除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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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经信非煤〔2011〕101号各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有关省属企业:现将《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经信委此前印发的《安徽省非煤矿山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皖经信办〔2009〕32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促进我省非煤矿山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环境保护 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90号)、《安徽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及相关行业准入条件规 定,结合本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是指非煤矿山依法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采矿工程、选矿工程及尾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及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的规定。

第五条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履行项目核准或备案、设计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手续。

凡不按照规定履行手续的,视为非法建设和生产。

第六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按照管理规范化、开采正规化、质量标准化、采运机械化、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科研成果,推行科学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新建工程要充分合理利用矿产资源,选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应当安全可靠、先进高效、节能低耗,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符合规定,节约用地和公辅设施配套。

3.技术改造要以主要生产系统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采矿方法、工艺改造为主,应当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严禁单纯增加采矿生产能力。

4.建设工程要达到安全出口畅通,避灾线路清晰,防护装置齐全,提升运输可靠,顶板边帮稳固、露天边坡稳定,开采工艺、设备先进,运行管理规范的标准。

地 下矿山要按照规定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第七条 非煤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改建和扩建: 1.资源储量不能保证单系统生产能力满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入条件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摸要求的矿山;2.开采矿种属于保护性矿种,未取得生产指标的矿山;3.已列入关闭计划的矿山;4.同一个矿体多个开采主体、同一区域垂直重叠开采相互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山;5.在大矿采矿权周边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型矿山6.存在重特大安全隐患尾矿库的矿山。

第三章 项目核准或备案第八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企业自主申请,实行分级核准、备案制。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规定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经省经信委初审后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露天矿山、大型非金属露天矿山以及国家发布行业准入条件管理的矿山(含稀土,下同)建设工程项目,经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经信委核准。

其中,省属企业所属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属企业报省经信委核准。

3.四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经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经信委核准。

其中,省属企业所属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属企业报省经信委核准。

四等以下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报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备案。

4.其它矿山建设工程项目报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核准时,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项目核准申请;2.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四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由具备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3.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函及审查意见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审查意见批复函及审查意见;5.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及审查意见;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审查意见;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证明;8.四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9.改建或扩建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应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资源整合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交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包括整合主体、整合划定矿区范围);10.需新征用土地的,应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11.需新占用、征用或征收林业用地的,应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使用林地批复或同意书;12.供水相关部门证明及供电部门相关供电规划证明;13.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证明;14.其它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项目备案时,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项目备案申请;2.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函及审查意见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审查意见批复函及审查意见;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证明;6.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7.改建或扩建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应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资源整合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交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包括整合主体、整合划定矿区范围);8.其它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经省经信委核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省经信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或省属企业出具同意核准的文件,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和项目申请单位;对不 予核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省经信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或省属企业出具不予核准的文件,并说明理由,同时抄送项目申请单位。

经市非煤矿山 管理部门准予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项目结果抄报省经信委。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履行初步设计审批手续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 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或备案机关申请延期。

原项目核准或备案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在项目核准或备案 文件有效期内既未履行初步设计审批手续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续的,原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四章 项目设计审查批准第十三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履行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参照初步设计编写大纲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内容,并严把设计质量关,不得转包设计业务和挂靠设计资质。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的审批由批准立项的部门实施。

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经信委初审后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经省经信委核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经信委负责审批;四等以下尾矿库及其它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由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批时,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项目初步设计申请;2.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四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由具备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3.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4.改建或扩建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应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5.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6.其它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经省经信委审批的初步设计经审查符合相关规范、规程和规定,予以同意的,省经信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市非 煤矿山管理部门或省属企业出具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和项目申请单位;不符合相关规范、规程和规定,不予同意的,省经信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 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或省属企业出具不予同意的批复文件,同时抄送项目申请单位。

四等以下尾矿库及其它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结果,市非煤矿山管理 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抄报省经信委。

第十七条 因地质条件或其它因素影响,需对原初步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的,必须由原初步设计单位和原安全设施设计单位按照规定提交变更初步设计和变更安全设施设计的相关资料,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提出开工申请,并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其中省属企业所属的矿山向省属企业申请。

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或省属企业应向申请开工的建设单位出具回执。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并应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内完成。

第二十条 受委托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矿山工程资质等级,四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由具备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许可 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严禁超资质等级施工,严禁挂靠施工资质,严禁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实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地下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建设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建立企业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并认真实施。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安全、消防等专项验收。

各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此后,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正式投产前60日内,向初步设计审批的非煤矿山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非煤矿山 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15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进行竣工验收。

凡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的,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一律不得验 收,不得投入生产。

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对所提交的各项资料真实性负责,按照省经信委《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皖经信非煤〔2010〕240号)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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