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杨树一中教学事故认定及管理规定
中学学校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中学学校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1. 概述中学教育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中学教育教学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异常事故。
中学学校必须高度重视教育教学事故的防范和应对。
教育教学事故对于受害者和周围人的影响非常大,如不及时、严格处置,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甚至影响学校声誉。
因此,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规章制度。
2. 中学教育教学事故的认定2.1 教育教学事故的基本要素中学教育教学事故的认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素:•事故时间、地点和环境;•受伤(亡)人员的身份、伤(死)势和医疗处理情况;•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事故的可能责任人、责任部门或责任单位的初步判断。
2.2 教育教学事故的分类教育教学事故按照其事件性质和严重程度,可分为以下三类:•一般事故:一般事故是指轻微事故或无人伤亡、无需救援或报警处置的事故。
•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是指导致1-3人轻伤、轻微损坏财产或需要报警处置的事故。
•重特大事故:重特大事故是指导致3人以上受伤(1人重伤或死亡)、较大财产损失或需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
2.3 教育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中学学校教育教学事故认定程序包括:1.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事故现场勘查、取证,尽快对事故进行初步调查,了解教育教学事故的基本情况,并按事故严重程度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2.初步调查后,由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按照事故的原因、性质、情节、后果等进行分类,并进行初步判断;3.分类后,对事故原因、责任情况进行初步认定,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3. 中学教育教学事故的处理3.1 通报有关部门中学教育教学事故发生后,需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包括:1.教育主管部门;2.公安机关;3.医疗机构;4.相关行政部门。
3.2 教育教学事故应急响应中学学校应根据事先确定的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力量、做好现场处置、急救伤员,进行后续的处理工作。
3.3 责任认定与追究学校应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责任人包括教师、学生、学校管理人员等。
高级中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稿
高级中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稿)
为规范高级中学教学活动中的事故认定及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高级中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根据
1.教学事故是指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发生在学校教学活动过程中,由教师或学生造成的
学生伤害和财产损失等。
2.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依据:
(1)教师或学生的行为与教育法规、学校教学规定或合同不符;
(2)学校教师或学生未能履行责任;
(3)学校未能维持安全的教学环境;
(4)学校未能正确处理事故。
二、认定程序
1.学校发生教学事故后,校方应及时建立调查组,由校领导牵头,教学部门领导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参与,组织调查,明确事故原因和责任。
2.事故认定以调查组认定的结论为准,认定后应及时将认定结果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三、处理办法
1.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以及责任人的行为,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依规采取相
应的处理措施:
(1)教师或学生向学校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应及时调查处理;
(2)对责任人,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3)学校应根据学生家长的申请,采取有效措施,给予酌情赔偿。
2.学校应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加强教学安全管理,防止教学事故的发生。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问题可向学校教学部门查询。
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
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为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维护正常的教学环境,规范教学工作的行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并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根据依法治教的基本精神,特制定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
第一章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职责规定教学事故是指妨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各类事件。
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分为四级,一级 (重大)、二级 (较大)、三级 (一般),四级 (轻度违规行为),涵盖教学运行、实习实训、学籍管理、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环节。
1.一级事故根据本规定第六章精神由主管教学的院长最终认定;二级事故根据本规定第五章精神由教务处长最终认定;三级事故以及违规行为由责任人所在系及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根据本规定第三、四章精神最终认定。
2.四级教学违规行为发生后,由责任人所在系、处认定,对其提出警告,并记录备案。
一、二、三级教学事故发生后须由有关人员三天内报告教务处,教务处查实后及时填写《教学事故认定通知单》发至责任人所在部门,该部门须在七天内将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3.故意隐瞒本部门事故者,及发现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同类事故的第二责任人。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1.同一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三次"违规行为"的,按三级教学事故处理。
2.三级教学事故由相关系、处在本部门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各系、处根据本单位岗位职责及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并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
有关系、处相应加强教育、督促、检查。
同一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二次三级教学事故的,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3.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院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同一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二级教学事故的,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4.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报请院长办公会议,给事故责任人以行政警告处分。
同一人员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一级教学事故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调离教学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
5.教学事故的行政处分按学院行政纪律处分的程序办理,处分决定放入事故责任人的业务档案中。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一级教学事故1.在教学、实践、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和行为,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造成严重影响。
3.不服从学校和各部门安排,无理取闹、故意不完成或不作为,给工作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4.因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实习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
5.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罢教。
6.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岗25分钟以上。
7.监考教师无故迟到或擅自离岗25分钟及以上(以考试时间为准)。
8.任课教师考前泄露或变相泄漏试题。
9.因命题失误,造成考试失效。
10.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学生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制止,不上报或监考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
11.教学管理人员未按时做好考试准备工作,导致考试延迟或失效。
12.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学校教学秩序混乱。
二级教学事故1.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学校资源进行有偿教学。
2.未按《教学进度表》实施教学,教师随意删减教学内容达学期教学计划总学时的1/4及以上的。
3.因教学管理、课堂管理不当,在教学、实践、实习过程中,致使学生出现违纪事件或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4.教学态度马虎,教学效果差,学生满意度测评不满意率超过50%。
5.未经教务处审批,擅自使用自编或参编教材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质量低劣的教材。
6.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擅自离岗10分钟以上。
7.监考教师无故迟到或擅自离岗10分钟以上。
8.任课教师上课不备课的。
9.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造成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10.任课老师不能按标准公正地批改考卷,故意提高或压低考生成绩,或私改成绩。
11.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
中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条范文
中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条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工作,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教育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学教学事故是指在中学教育教学过程中,因教职工、学生或其他人员的违章操作、不当行为、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隐患等原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教学设备损坏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认定和处理中学教学事故,必须坚守公平、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中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实行学校自行处置原则,关系重大的事故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处理。
第五条对于中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工作,应当做到主动预防、及时报告、精确认定、妥善处理,倡导公开透明、社会参与。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中学教学事故进行举报,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证据。
第七条中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工作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相衔接,形成同步、协同的机制。
第二章事故的分类和认定第八条中学教学事故依其性质和结果可分为轻微、一般、重大三类。
第九条轻微事故是指教学过程中发生的轻微事故,导致学生轻微受伤或教学设备受损,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十条一般事故是指教学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事故,导致学生受伤较重或教学设备受损较严重,对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有一定影响。
第十一条重大事故是指教学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故,导致学生重伤甚至死亡或教学设备毁坏严重,对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二条中学教学事故的认定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程度;(三)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四)事故对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的影响程度。
第十三条中学教学事故认定的程序如下:(一)学校内部调查:学校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中学教学事故进行详细调查,并采集相关证据。
(二)学校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学校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综合判断,确定中学教学事故的性质和等级。
(三)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根据事故性质和等级,学校应当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给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预防和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正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以下统称“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含校内外兼职兼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在教学、教学辅助、教学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各类责任事件。
第三条按情节轻重,教学事故分为四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轻度违规)。
第四条本办法从课堂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教学辅助四方面对各级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及处理。
第五条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遵循违纪必究、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应于我校从事教学、教学管理、教学辅助的教职员工。
二、课堂教学事故认定第七条无不可抗力原因,上课迟到或提早下课:(一)10分钟以下。
定为四级教学事故。
(二)10分钟以上、45分钟以下。
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三)45分钟以上、90分钟以下。
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第八条未履行相关手续,请他人代课:(一)2学时以下。
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二)3学时以上。
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第九条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缺课、停课2课时以上。
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第十条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调整上课时间、地点。
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第十一条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将分班课改为合班课或将合班(整班)课改为分班(组)课。
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第十二条来到教学场所但未按授课计划开展正常教学活动:(一)1学时以下。
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二)1学时以上、2学时以下。
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三)2学时以上。
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第十三条上课因私接打手机。
原则上定为四级教学事故。
第十四条在机房、语音室、多媒体教室上课的教师,不按操作规程开关仪器设备;或在上午、下午、晚上最后一节课上课的教师不按提示的操作规程关闭机房、语音室、多媒体教室门窗和总电源:(一)经检查,发现3次以上。
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环境,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一旦出现时,得到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我校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一、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第一条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为三级:I级(重大)、II级(较大)、In级(一般)。
第二条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与分级第三条凡我院教学管理人员、教师和教辅人员等发生教学及教学管理责任事故,均将记录在册,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外,并根据有关规定扣发酬金。
第四条凡出现教学责任事故的个人,当年度不能评优。
二、处理规定与实行办法第五条教学事故发生后,由发现人或当事人及时向教务处报告,并由教务处做好记录。
同时责成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并交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送教务处。
第六条教务处根据以上材料分析和认定事故的原因、事故等级及事故责任人等,并提出初步意见后上报主管院长。
I级教学事故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认定,11~11I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提交主管院长认定。
第七条教学事故一经认定,由教务处根据事故的级别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由人事处当月执行。
第八条教学事故级别认定后,由教务处通知有关单位,将I、11级教学事故在教学档案保存。
第九条本规定的第A—3条,第A—4条中的正当理由包括:班车遇交通故障、教师突发疾病(需出示医院证明),或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的特殊原因和情况。
第十条教学事故发生后,发现人或发现部门未能及时(一周内)向教务处报告,属知情不报同样列为责任人;当事人瞒报或故意不报,加重一级处理;性质特别严重者,提交学校处理。
第十一条教学事故的处理:(一)凡事故的责任人在1学年内,出现I级事故1次,或II级事故2次以上,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本年度的业绩考核视为不称职,并相应扣发酬金500元。
(二)凡事故的责任人在1学年内,出现H级事故1次,或III级事故2次以上,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为良好(含良好)以上,并相应扣发酬金300元。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不断强化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预防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及时有效查处各类教学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一条因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过失,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
第二条教学事故涵盖课堂教学、作业、实验、实训、考试、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环节之中,划分为四个级别:Ⅰ重大教学事故;Ⅱ较大教学事故;Ⅲ一般教学事故;Ⅳ轻度违规行为(教学事故的具体界定见附件)。
第三条Ⅰ级教学事故由教学督导室根据有关单位报告调查核实,报院领导审定;Ⅱ级教学事故由教学督导室根据有关单位报告调查核实和审定;Ⅲ、Ⅳ级教学事故由相关二级单位调查核实审定。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处理第四条教学事故直接责任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教务处和教学督导室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努力挽回影响。
如有对教学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对其直接或间接责任人(单位)的这一行为可认定为新的重大责任事故。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应迅速查明原因,按一事一表方式填写《黄冈科技职业学院教学事故登记表》,并按本规定要求提出处理意见,在三日内报教学督导室。
第六条教学事故认定后,根据事故的级别及发生频率,给予以下处理或行政处罚。
一、出现一次Ⅰ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连续两个学期内累计出现两次Ⅰ级教学事故,给予责任人行政记过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特别严重的予以解聘。
二、出现一次Ⅱ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全院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个学期内累计出现两次Ⅱ级教学事故,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
三、出现一次Ⅲ级教学事故,给予通报批评;出现一次Ⅳ级教学事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
第七条给予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教学事故的处罚,由教学督导室报学院审定后,由院办公室通报全院;一次Ⅱ级教学事故的处理由教学督导室执行;一次Ⅲ级教学事故及Ⅳ级教学事故的处理由相关单位执行。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规定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规定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使教学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在出现教学事故时得到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教学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一、教学事故认定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后果,都属于教学事故。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3种予以认定。
(一)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凡发生下列情况,均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运行类(1)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训、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分院(部)分配的教学任务;或因从事第二职业和社会活动妨碍正常教学安排者。
(4)任课教师未经分院(部)准许而擅自停课、缺课、调课。
(5)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15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6)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无论以何种形式泄露试题。
(7)试题未按规定由专人审查,从而导致试题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8)主(监)考人员未能及时到位而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或未能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9)考试结束时主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考卷,一个考场内收回试卷数少于应交试卷两份以上;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两份以上。
(10)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教师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无故加减分数或更改成绩者。
(11)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实训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11)拒绝接受教学督导检查、监督和规劝者。
(12)一学期内,累计酿成3起(含三起)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者或2起(含二起)较大教学事故者。
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了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活动,优化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提高教学质量,形成优良教风,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及教学管理环节的不良行为或各种事故,参照《XX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闽教人〔〕号),结合学校教学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及类型(一)教学事故界定。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教辅人员、实习实训指导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教学常规管理规定,从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对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教学事故类型。
教学事故包括计划总结、教案编写、课堂教学、学生考勤、两操、作业与辅导、实验与实训(习)教学、考试及成绩管理、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方面。
按照教学管理的不同环节分为课堂教学事故(A类)、实验实训事故(B类)、考试与成绩管理(C类)、教学管理与保障(D类)共四类。
按对教学工作产生影响的程度分为三级,I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较大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种类和等级认定标准课堂教学事故(A类)实验实训类(B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C类)教学管理与保障类(D类)其他对教学工作、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但未列出的情形,比照上述三类事故(Ⅰ级事故、Ⅱ级事故、Ⅲ级事故)予以认定。
三、教学事故认定程序1.教学事故发现者(学生、值日人员、各级领导)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教务处、实训就业处、当天行政值日、分管副校长或校长反映事故责任者的具体行为。
2.教务处或实训就业处及时向分管副校长报告。
3.学校指定相关部门(教务处、实训就业处)受理、调查核实,并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
4.相关部门在教学事故发生后一周内将调查结果及处理建议呈报分管副校长签署意见,后按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5.事故责任者对处理决定若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书10天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校长室申请复议。
若有争议,可由校行政会议裁定。
中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XXXXX中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为了规范教学行为,稳定教学秩序,严谨教学风气,提高教学质量,加大管理力度,结合我校实际,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做如下规定:一、教学事故的界定教学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包含教学管理、教学环节、教学保障事故等三大类。
教学事故分为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
(一)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1.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2.教师已事先请假,受理者未转告,使学生空等15分钟以上;3.教师上课中途离开课堂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超过5分钟;4.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携带的传呼机、手机发出声响,干扰教学秩序;5.教师上课穿着举止不文明;6.教师和实验人员不能按课程标准要求组织指导学生实验,致使学生实验达不到教学相应要求;7.不按课程标准要求布置作业,不收、不批改作业;8.期中、末考试结束后,不进行试卷分析;9.实验室、微机室、体育馆、图书室、阅览室、学习室、电教室不能履行职责或不能按时开放影响教学工作;10.考试期间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考场;11.选修课、研究性学习已开课一周,教学班学生名单未下达到任课教师。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1.未经教务处同意,由其他人代课;2.未经教务处同意,变动上课时间、地点;3.教师在上课时使用手机、传呼机或接听私人电话;4.教师上课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
5.批改试卷草率、分数评定随意,或成绩报出后又随意更改成绩,或丢失考试试卷;6.不按时评卷或不按时上报学生成绩,延误后续工作;7.监考人员不履行职责,不制止学生作弊行为,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学生违纪现象严重;8.考试完毕,监考人员收回的试卷数与考试人数不符。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1.教师在讲课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秽内容;2.不按课程标准授课,擅自减少授课内容完不成教学任务和随意删减学时,造成不良后果;3.未经教务处批准,任意停课、调课并造成严重后果;4.未经允许,随意改变上课时间和地点,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无法监控;5.上课时教师撤离课堂处理个人事务,如会客、接打手机等超过20分钟;6.对学生打、骂、体罚或其它侮辱行为,致使学生逃学或离家出去,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7.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8.没有及时出考试试卷,或考试时没有准备好试卷而影响正常考试。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石家庄广通中专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以后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教学事故界定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在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中出现的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度、教学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过失或过错。
教师是指教学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管理部门以及临时分配从事与教学相关工作的有关人员等。
第三条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一)具有造成过错的主观故意。
(二)虽然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但客观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及后果。
第四条教学事故认定范围(一)课堂教学类;(二)实践教学类;(三)考试与成绩类;(四)教学管理与建设类(五)教学保障类。
第五条教学事故的等级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及后果,事故认定一般分为一级事故(重大事故)、二级事故(一般事故)、三级事故(轻微事故)等三级。
第三章教学事故认定情节第六条下列情节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一)课堂教学类1. 在教学过程中,向学生散布违背国家有关法规法令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2. 在教学过程中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不文明的言行举止。
3. 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5 分钟以上。
4. 任课教师上课时擅自离开教学场所去办理私事15 分钟以上。
5. 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或请人代课2 学时以上。
6. 未经学校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舍弃学期课程内容1/3以上。
(二)实践教学类1. 在实践教学中,指导老师未按要求认真指导学生规范操作仪器设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安全事故。
2. 在校外实践教学时,带队老师未尽职责或违反实践教学安全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3. 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未尽管理职责,造成漏电、漏水、火灾等安全事故,严重影响实验、实训实习及课程设计教学,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考试与成绩类1. 试题命题有严重错误,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2. 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一、目的宗旨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有关教学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严肃教学过程,规范教学秩序,加强教风建设,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与监控机制,减少以至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并在出现教学事故时能够及时、严肃、妥善的处理,使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和严格性,做到依法治教、治教必严,全面提高教学与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招生办学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1、出事必查、事故必处、处理必严的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考虑后果影响的原则。
3、程序规范、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4、自报、举报、投诉相结合的原则。
5、建立事故认定申请复议制度的原则。
6、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
三、教学事故定义与分类1、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保障人员由于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干扰教学秩序,影响教学质量,或违反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的规定,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造成不良影响以及损坏教学仪器设备,伤及人身安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2、教学事故按照性质分为三类,即教学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
依据情节、程度和后果将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四、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为执行组长、由教务科、教研督导室、人事科、学生科、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职工)代表组成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研督导室。
2、教学事故发生后,除事故责任人主动报告外,可以由事故所在部门报告、教务科巡堂组报告及事故知情人举报等形式指认。
3、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负责查实,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在三日内填报《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书》,并对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拟定事故等级并提出处理意见,书面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特殊情况可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直接核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审议后认定事故等级。
中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模版
中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模版【导言】中学教学事故是一种不可预测且不可忽视的意外事件,对于学生和家长来说,这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
教学事故的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公正、公开地进行认定与处理,保障学生的权益,维护学校的形象。
本文将从中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两个方面,为相关责任人员提供一份模版指导。
【一、中学教学事故认定】(一)事故认定的原则1. 审慎认定:事故认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主观臆断,要慎重对待每一个事故的认定。
2. 公正公平:事故认定要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只凭证据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3. 有据可依:事故认定要有充分的证据,不能凭空指控,证据可以包括学生的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言、医生的诊断等。
4. 适用法律法规:事故认定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不能凭个人意志行事。
(二)事故认定的程序1. 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立即上报校领导,形成事故报告。
2. 调查取证:校领导指定专人进行事故调查,了解事故的经过和原因,收集证据材料。
3. 听取证词:调查组应将相关当事人进行约谈,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词。
4. 目击证人调查:调查组应尽可能找到目击证人,并进行调查取证。
5. 鉴定结论: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由教务处、保卫处、学生工作处等相关部门形成事故认定的鉴定结论。
6. 上报审核:鉴定结论应上报校领导审核,由校领导作出最终的认定。
7. 通知相关当事人:校领导应将事故认定的结果通知双方当事人,并告知下一步的处理程序。
【二、中学教学事故处理】(一)事故处理的原则1. 保护学生权益:教学事故发生后,学校应优先保护学生的权益,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2. 依法处理:事故处理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能凭个人意志行事。
3. 公开公正:事故处理要公开公正,保证当事人享有合法的申诉和辩护权。
(二)事故处理的程序1. 制定处理措施: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节,学校应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如停职、调离、追责、赔偿等。
大杨树一中教学事故认定及管理制度
大杨树一中教学事故认定及管理制度大杨树一中教学事故认定及管理制度一、目的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尽量减少、及时发现、严格控制和妥善处理教学中的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教学管理和教学环节中出现的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三、职责:1、教师、教职工如发现教学事故,有责任向教科处报告。
2、各年级发现本年级教学事故,除向教科处报告外,还应进行记录并采取纠正措施。
3、教科处负责对二、三级事故进行处理。
4、主管副校长负责对一级事故进行处理。
四、工作程序1、教学环节中的事故的分级教学事故分为:重大事故——一级较大事故——二级一般事故——三级2、教学事故的认定:⑴、教学环节中的教学事故。
①、备课:Ⅰ、未按要求进行集体备课者,二级。
备课组长组织不等当,三级。
未按时上交学校要求的教学教研材料,三级;拒不交,二级。
Ⅱ、未能在开课前准备供一周使用的教案,三级。
Ⅲ、没有做好必备的教学模型、实验、训练、电化教学等准备工作,三级。
Ⅳ、未按规范编学教案,教案环节不全,三级。
未按要求参加集体备课者(全天、半天病事假者除外),三级。
②、授课:Ⅰ、未按课程标准或教学计划授课,二级。
Ⅱ、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二级。
Ⅲ、未经教务处或教学主管校长同意,擅自请人代课,二级。
Ⅳ、教师无正当理由,擅自缺课三节以上,二级。
Ⅴ、教师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含5分钟);教师不认真组织学生做眼保健操,三级。
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学生做眼保健操教师脱岗,二级。
未经申请学校同意,教师坐着上课,三级;未执行“303”制,三级。
Ⅵ、未经教导处或教学主管副校长同意,舍弃一门课程内容15%以上(不含15%),二级。
5%以上,15%以下(含15%),三级。
Ⅶ、上课时带的手机发出响声,三级。
教师上课期间中途外出,三级。
Ⅷ、教师在课堂上发唠骚、泄私愤、讲脏话,影响很坏,一级。
高中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高中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一、前言高中教学过程中,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
对于发生的教学事故,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理是保证教学质量和学生安全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教学事故的定义、认定的原则、事故认定的程序、事故处理的方式等方面,全面阐述高中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办法。
二、教学事故的定义高中教学事故是指在高中教学过程中,因教学组织、管理或教学活动存在问题,导致学生身体或心理受到伤害,或产生其他不良后果的事件。
三、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1.事故的成因要进行综合分析。
对于造成事故的原因,要进行全面、客观、综合的分析,包括教师、学生、学校、教材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2.事故认定要有明确的证据。
对于事故认定,必须有明确的证据来支持。
证据可以是事故现场的照片、视频记录,学生和教师的证言,相关的文件资料等。
3.事故认定要注重程序的公正性。
事故的认定必须按照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四、事故认定的程序1.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保护好受伤学生的安全,及时进行急救或送医治疗。
2.成立教学事故认定组。
学校应成立教学事故认定组,负责教学事故的认定工作。
3.收集证据。
教学事故认定组要收集事故现场的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视频记录,学生和教师的证言,相关的文件资料等。
4.分析和评估。
教学事故认定组要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造成事故的原因,确定责任人。
5.通知当事人和学校。
认定结果应及时通知事故当事人和学校,并做好相关记录。
6.上报相关部门。
对于严重的教学事故,学校应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教育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接受进一步的处理和审核。
五、事故处理的方式1.教育教学改进。
对于教学事故中存在的问题,学校应及时进行整改,完善教学组织、管理和教学活动,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2.赔偿和补偿。
对于因教学事故受伤的学生,学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3.追究责任。
对于导致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学校要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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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杨树一中教学事故认定
及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大杨树一中教学事故认定及管理制度
一、目的
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尽量减少、及时发现、严格控制和妥善处理教学中的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教学管理和教学环节中出现的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三、职责:
1、教师、教职工如发现教学事故,有责任向教科处报告。
2、各年级发现本年级教学事故,除向教科处报告外,还应进行记录并采取纠正措施。
3、教科处负责对二、三级事故进行处理。
4、主管副校长负责对一级事故进行处理。
四、工作程序
1、教学环节中的事故的分级
教学事故分为:
重大事故——一级
较大事故——二级
一般事故——三级
2、教学事故的认定:
⑴、教学环节中的教学事故。
①、备课:
Ⅰ、未按要求进行集体备课者,二级。
备课组长组织不等当,三级。
未按时上交学校要求的教学教研材料,三级;拒不交,二级。
Ⅱ、未能在开课前准备供一周使用的教案,三级。
Ⅲ、没有做好必备的教学模型、实验、训练、电化教学等准备工作,三级。
Ⅳ、未按规范编学教案,教案环节不全,三级。
未按要求参加集体备课者(全天、半天病事假者除外),三级。
②、授课:
Ⅰ、未按课程标准或教学计划授课,二级。
Ⅱ、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二级。
Ⅲ、未经教务处或教学主管校长同意,擅自请人代课,二级。
Ⅳ、教师无正当理由,擅自缺课三节以上,二级。
Ⅴ、教师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含5分钟);教师不认真组织学生做眼保健操,三级。
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学生做眼保健操教师脱岗,二级。
未经申请学校同意,教师坐着上课,三级;未执行“303”制,三级。
Ⅵ、未经教导处或教学主管副校长同意,舍弃一门课程内容15%以上(不含15%),二级。
5%以上,15%以下(含15%),三级。
Ⅶ、上课时带的手机发出响声,三级。
教师上课期间中途外出,三级。
Ⅷ、教师在课堂上发唠骚、泄私愤、讲脏话,影响很坏,一级。
Ⅸ、教师仪表穿着不符和职业要求,三级。
Ⅹ、不认真组织教学,课堂秩序混乱;体育课组织并跟随学生慢跑少于5分钟;体育课组织教学少于30分钟,二级。
③、辅导及作业:
Ⅰ、未按规定的时间辅导,二级。
Ⅱ、未按规定的次数布置、批改作业,少于总量的25%,三级。
Ⅲ、布置和批改作业不认真,脱离新课程标准和学生实际,分量和难度不适合,三级。
④、考试:
Ⅰ、未按新课程标准命题,二级。
试题难度过大,低分率达到30%以上,二级。
Ⅱ、试题严重出错,一级。
Ⅲ、考前十分钟试卷及考试必需品未准备好,二级。
Ⅳ、在试卷的命题、印刷、保管、传送过程中失职泄密,二级。
Ⅴ、监考教师迟到、考场准备不充分等原因造成考试延误5分钟以内(含5分钟),三级。
Ⅵ、未按规定封装试卷,考后收回试卷与考试人数不符,三级。
Ⅶ、评分后,未按时提供考卷、试卷分析及成绩登记表给教科处,三级。
Ⅷ、判卷评分不公正,单份试卷评分误差在10分以上,二级。
10分以内(含10分),三级。
Ⅸ、考分已报出,因考卷批改错漏需更改学生成绩,三级。
⑵、教学管理中的事故:
①教室管理:
Ⅰ、在上课时间内,未按时打开公共教室或公共教室周末无人打扫,二级。
Ⅱ、教学设施故障,未及时报修或报修后未维修而影响正常上课,二级。
Ⅲ、教室未粘课表、作息时间标记、学生行为规范,二级。
Ⅳ、在上课时间内,上下课铃声不按时或乱响,二级。
②、教学仪器设备管理:
因管理不善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价值达500元以上,三级。
价值达1000元以上,二级。
价值达2000元以上,一级。
③、其它:
Ⅰ、未按要求听课或未填写《听课记录》,三级。
Ⅱ、干扰学生评教或同行评教,二级。
Ⅲ、上班时间在办公室吵闹、游戏或做其他严重影响他人备课和办公的事情,三级。
Ⅳ、在教室抽烟,二级。
Ⅴ、利用教学活动经商谋取私利,一级。
Ⅵ、上班脱岗从事第二职业,一级。
3、教学事故的处理:
⑴、事故的报告:
事故发生后,由发现人或当事人及时向教导处报告,以便及时补救和处理。
各年级负责人对教学事故三天内知情不报,应列为事故责任人,并
按同级事故处理,当事人主动报告事故,并积极弥补过失,挽回损失,可减轻处理,一级事故由主管副校长认定,其它事故教科处认定。
⑵、事故的处理:
三级事故:全校点名批评。
二级事故:全校点名批评,扣发责任者年终绩效工资5%,并累计。
一级事故:全校点名批评,取消当年评优、晋级资格,扣发年终绩效工资10%。
本认定办法的最终解释权规学校。
大杨树一中
2011年9月1日大杨树一中教学事故认定及管理制度
大杨树一中
201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