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物权的客体种类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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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物权客体有哪些?

民法总则规定物权客体有哪些?

Don't be a hedgehog. If you can't fight against others, you won't fight against others forever. There are some things you don't need to keep in min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法总则规定物权客体有哪些?我们现在的社会是法治社会,对于每一个问题都是可以找到相关的法律解释的。

物权是我们国家公民的一个重要的权利之一,物权就在我们的身边,比如说我们的房子,汽车等等都是。

民法总则上对物权是有规定的。

那么民法总则规定物权客体有哪些呢?我们现在的社会是法治社会,对于每一个问题都是可以找到相关的法律解释的。

物权是我们国家公民的一个重要的权利之一,物权就在我们的身边,比如说我们的房子,汽车等等都是。

民法总则上对物权是有规定的。

那么民法总则规定物权客体有哪些呢?一、民法总则关于物权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物权分类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1、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

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第0404讲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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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第04讲物
第二章物权法律制度基础知识
一、物
(一)物权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和权利。

1.物:首先,不是所有看得见或摸得着的都是法律中所称的物,比如太阳、汽车尾气;其次,不是所有看不见、摸不着的就不是法律中的物,如电、热、气。

法律上的物主要是有体物,也包括一些特殊的无体物。

物权法上的物具有有体性、可支配性、非人格性。

2.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商标权质押。

(二)物的分类
1.原物 /孳息
(1)原物,是按照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能够产生新物的物。

(2)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前者如动物生的小动物;后者如存款产生的利息。

【注意】一定是两个以上的物之间的关系,如果只有一个物,则不能划分为原物和孳息。

如动物腹中的胎儿,就不能叫做孳息。

2.主物 / 从物
(1)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

(2)从物是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

也叫“附属物”。

【注意】也必须是两个以上物之间的关系。

【判断标准】主物离开从物照样具有原有的功能;从物离开主物就失去原有的功能。

典型的主物与从物的关系:电视机与遥控器、汽车与备用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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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规定物权的客体有哪些

民法典中规定物权的客体有哪些

民法典中规定物权的客体有哪些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种权利,物权有不同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物权有不同的客体,不同客体物权设⽴⽅式不⼀样,那么民法典中规定物权的客体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规定物权的客体有哪些民法典规定,物权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之⼀,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种。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百⼀⼗五条【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取得的分类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的含义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体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权;这也就意眯着所有权的取得不需要与任何⼈相关,⽽仅依取得⼈满⾜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为即可。

所以⼀般⽽⾔,基于事实⾏为⽽取得的物权,即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

在原始取得的物权上不存在他⼈的意志关系,或者说是该物权不因他⼈的意志关系⽽受影响。

原始取得⽅式包括:劳动和⽣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孳息等。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也称派⽣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既存的权利⽽取得物权。

从取得⼈⾓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称相对取得。

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那⾥移转⽽来,主要是原所有权⼈对其所有物处分⾏为的结果。

⼀般⽽⾔,基于法律⾏为的取得⼤都属于继受取得。

依继受的⽅法不同,继受取得⼜分为移转取得和设定取得。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种。

如果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

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

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一、概述物权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人与物的关系,确立人们对物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法律规范。

它为社会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提供了法律保护,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二、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人们对特定物产享有的、直接支配的、专属的、排他的、稳定的、依法保护的权利。

它是个人财产权利的核心内容,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物权法的主要内容1. 物权的主体:物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他们依法享有物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 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可供占有的物。

包括不动产(土地、房屋等)和动产(金钱、汽车等)。

3. 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占有是物权的基础,使用是对物进行支配、利用的行为,收益是指通过物产生的盈利,处分是对物的转让或者消灭。

4. 物权的保护:物权享有保护,任何侵犯物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对于物权的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并要求恢复原状或者给予经济赔偿。

四、物权的获取和转让1. 物权的获取方式:物权的获取方式包括原始获取和衍生获取。

原始获取是指通过占有、开发或者制造物来取得物权。

衍生获取是指通过继承、赠与、买卖、租赁等方式获得物权。

2. 物权的转让:物权的转让是指将物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

转让可以通过合同订立或者其他方式实现。

3. 物权的限制:物权不是无限制的,它受到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

例如,公共领域的土地不可被私人占有。

五、物权的保护和救济途径物权的保护是法律赋予物权人的权力,同时也是法律的责任。

当物权受到侵犯时,物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包括申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原状、给予经济赔偿等。

六、物权法的意义和价值物权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财产交易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它保证了私人财产的安全,鼓励个人和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投资与创新,有利于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

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物权是指对物体的权利,是指个人拥有、支配和处分物体的权利。

物权法作为我国民法的一部分,对于保护个人和社会成员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物权的定义、特征、种类以及物权保护的途径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物权可以定义为个人对物体的所有权及其附着的权利。

所有权是最典型的物权权利,包括对物体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附着于所有权的权利有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等。

物权的主体是个人,其客体则是物体。

物体可以是有形的、无形的、自然的或人工的,只要具备客观实体和可以被支配的特点,都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其次,物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物权是个人的权利,与其身份紧密相关。

只有具备合法身份的个人才能享有物权。

其次,物权是绝对的权利,其主体拥有对物体的排他性支配权。

其他人不得侵犯该物权,否则构成侵权行为。

再次,物权是稳定的权利,即使权利人的身份发生改变,物权并不会随之消失。

最后,物权是可转让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将其物权转让给他人。

物权根据其客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动产权和不动产权。

动产权是对可移动物体的所有权,如钱币、车辆等。

不动产权则是对不可移动物体的所有权,如房屋、土地等。

物权的种类还包括地役权、担保物权、动产质权等,不同的物权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需求。

物权保护是法律的重要职能之一。

我国的《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物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物权保护可以通过起草和签订合同来实现。

合同是维护物权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权利得到保护。

其次,物权保护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如起诉、仲裁等。

当物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物权保护还可以通过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来实现。

提高公众对物权的认知和意识,对于保护物权具有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物权是个人对物体的所有权及其附着权利,其客体为物体。

物权具有绝对性、稳定性和可转让性等特征。

物权根据其客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动产权和不动产权。

物权法全文司法解释

物权法全文司法解释

物权法全文司法解释物权法全文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第四条物权应当公示。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的义务。

第七条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八条其他法律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供权属证书、合同书、法院判决或者征收决定以及标明不动产位置、面积等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登记机构认为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实际状况需要查看的,申请人以及其他有义务协助的人应当协助。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章物权的客体种类及效力

第二章物权的客体种类及效力

李某便将任某、王某和曾某一起告到了法院, 要求三人立即停止侵害李某对503室车库行使 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一、物权法定原则 1、含义 亦属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均由 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
2、内容 其一,物权种类强制(物权类型强制)。 即当事人无权自己创设新的物权类型。 其二,内容强制(物权类型固定)。 即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约定的物权以及物权 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内容。 《物权法》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 律规定。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了解) 其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所作的划分。 主物权,是指不须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得独 立存在的物权。 从物权,则指须从属于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区分实益,主物权可以独立存在,而从物权 的命运则受主权利影响。
(五)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了解) 其以物权的变动是否须经登记为标准所作的 区分。 登记物权,是指其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或者不得再为处分的物权。 非登记物权,是指其变动无须登记即可产生 相应效力的物权。 区分意义为,前者的变动依登记而生效,后 者的变动则依交付而生效。
(九)本权与占有(了解) 此以是否有权利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占有,为对物为管领(支配)的事实。 对物的占有有权利依据的,该权利即为本权。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一、概述 物权的效力,为物权的作用力与保障力,是 指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 此处指物权的共同效力。 学说:(了解)二效力说、三效力说、四效 力说。
第二章 总论之二——物权的客 体、种类及效力
第一节 物权的客体
一、物权的客体为物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为民事主 体所支配或实际控制,并能满足其社会需要 的物质资料。 有体物、特定物与独立物。

21.独角兽法考(民法)-物权的概念、种类和效力

21.独角兽法考(民法)-物权的概念、种类和效力

二、物权的概念、种类和效力(一)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和担保物权。

(第2条)(二)物权的种类1.5条)2.物权的体系:所有权:最完全的物权,他物权的产生的基础(三)物权的效力1.排他效力物权排他性的含义——谁应受到保护,谁应受到排斥(1)不相容之排他:内容相同者只能唯一。

A.所有权——所有权B.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2)相容之排他A.所有权——他物权B.担保物权——担保物权★2.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以一物多买为背景例题:甲有玉石一块,与4月1日和乙签订买卖合同,价格5万元,约定十日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4月5日,丙愿意出7万元购买该玉石,因此,甲当即决定卖于丙,并当场付款交货。

问题:①乙可否以自己的合同签订在先为由,要求丙将玉石交给自己?②如果在甲乙的买卖合同签订之后,甲没有将玉石卖与丙,十日之后,乙欲付款并请求甲交付玉石,此时,甲可否以自己对于玉石享有所有权来对抗乙的请求?3.追及效力(1)含义:物在召唤自己的主人!(2)限制:善意取得4.物上请求权——物权之请求力(1)含义物上请求权,亦称为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可能发生妨害时,物权人为了使其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物权为何需要请求的效力?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权利的实现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

如果有他人干涉的事实,使物权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危险时,必然妨碍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法律就赋予物权人请求除去此等妨害的权利。

可见,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权、对世权,可以对抗任何人的性质而发生的法律效力。

它赋予物权人各种请求权,以排除对物权的享有与行使造成的各种妨害,从而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原有的支配状态。

(3)物上请求权性质对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向来有不同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物权本身的作用,不是独立的权利。

有的学者则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纯粹的债权,应适用有关债权的规定。

教案 第二章 物权法

教案 第二章 物权法

第二章物权法教学要求1.明确物权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2.了解物权法的一般理论;3.掌握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等相关法律规定。

课时安排本章节共安排7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物权法的一般理论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民事财产权利中,物权为静态的财产归属关系的内容,而债权为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的内容。

物权是债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债权的目的和结果。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对世性2.支配性3.排他性(二)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指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权的客体为物。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三)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排他效力2.物权的优先效力3.物权的排除妨碍效力4.物权的追及效力(四)物权的种类与保护1.物权的种类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依其意志擅自改变。

《物权法》确定的物权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同时还设专章规定了占有。

2.物权的保护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以及物的占有、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4.遵守社会公德原则二、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从权利人的角度而言,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

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主要有三种原因,即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以及其他物权变动。

第二节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1.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又称自物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所有权的特征(1)自权性。

第二节物权的客体

第二节物权的客体

第二节物权的客体第二节物权的客体一、物的概念凡民事权利均有其客体,亦称为标的物。

物权由其性质所决定,其客体须为特定的物,且这种物原则上只能是特定物、独立物和有体物。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物体。

民法上的物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罗马法和近代法上物权的客体物一般主要是指土地。

而随着大工业的发展和工业的进步,尤其是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人们对物的概念的认识也产生了重大变化。

对物的占有不仅仅是为了使用某物,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物投入流通领域,获取增值的价值,而有价证券的出现,使动产较之于不动产具有更重要的价值。

债券、股票、保险证券以及其他许多系争财产和作为债务要求对象的财产,都可以纳入物权客体的范畴。

我国《物权法》同时使用了“物”和“财产”这两个概念,如第2条第1款;但《物权法》在规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时,则多称为“财产”,如第179条、第214条、第236条等。

1、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当是单一物所谓单一物,是指在形态上能够单独地、个别地存在的物,如一幢房屋、一个茶杯等。

单一物是相对于集合物而言的,集合物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事实上的集合物,又称物件集合,指因为当事人的意思或经济上的目的,多数单一物或合成物集合成一体。

如商店内的全部商品,图书馆的全部书籍。

二是法律上的集合物,又称为权利义务的集合,指多数物和权利在法律上视为一体,也有人将其称为集合财产。

如夫妻共有财产2、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所谓独立物,是指在物理、观念、法律上能够与其他的物区别开而独立存在的物。

依据传统的民法观念,物必须具有物理上的独立性,才能成为独立物。

物理上的独立物是指物必须在现实形态上与其他物相区分并作为主体所占有和控制。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独立物的概念正在发生变化,一个物具有物理上的独立性,固然可以作为独立物而存在,但即便其不具有物理上的独立性,也可以根据交易上的观念作为判断标准,是指某物即使在物理上与他物相互连接,但在交易时可以将其划分为若干部分而成为单独的交易对象,也不妨成为独立物,并单独成为物权的客体。

物权法知识点

物权法知识点

第一章 物权与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一、概念: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特征:1、直接支配性: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的关系;2、绝对性: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3、客体具有特定性: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物。

三、 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式由法律规定。

1)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支配效力范围); 2)主物权与从物权(是否有独立性);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标的物种类);4)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物权的变动是否经登记为标准); 5)本权与占有(是否有物权的实质内容) 第二节:物权法 一、 概念广义:调整财产归属和支配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 狭义: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二、基本特征:财产(归属)法、私法、强行法、即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登记制度、质押制度) 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1、概念: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2、物的特征:(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 (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 (4)独立性。

3、国家所有权:(1)只能归国家所有的物: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城市的土地、国防资源(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文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除法律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从物权不能独立存在(如担保物权)4、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 区分意义:物权变动方式不同管辖权属不同 公示方法不同动产无主物可以先占取得所有权,不动产国家享有先占权 用益物权大多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 (2)主物与从物;(3)原物与孳息物(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用益物权人取得; 有约定的从约定。

第二章物权概述

第二章物权概述
•(4)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 物权的排他效力不包括以下情形: •(1)共有;(2)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 •(3)内容相容的他物权并存。 2.物权的权利人享有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思考:如何界定排他性的内涵?
•思考:是否应将“排他”纳入物权的定义之 中? •思考:物权的排他性是物权的效力还是特征?
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 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为财产权利。 (2)物权的主体为“权利人”。 (3)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的物。 •原则上是指特定物、独立物和有体物,主要 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4)物权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 •物权形式上表现为一种人对物的关系,实质 上表现为人与人的关系。
二、物权与债权
(一)二者的联系
1.物权和债权都是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
2.物权往往是债权成立的前提,又往往是 债权运动的结果。
3.债权人在处分其权利时,其地位与物权 人的处分权一致。
(二)二者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 请求权。
2.权利客体不同。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债权的客体为给付。
三、物权与知识产权
(一)二者的共性 1.二者皆为静态性的财产权利。 2.二者均为绝对权、对世权。 3.二者都具有排他性。 (二)二者的区别 1.客体不同。 2.权利内容不同。 •物权的内容为单纯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中除 商标权外,其他均包括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双 重内容。
3.取得的过程不同。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情形。
(1)“买卖不破租赁”。
•[例]甲有一幢房屋,于2008年10月1日出租 给乙,租期5年。2009年5月1日,甲将房屋 卖与丙,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丙手持 房产证要求乙搬出,乙不允,遂起纠纷。问: 丙能否要求乙搬出房屋?

中级会计经济法:物权VS债权、物权的客体与分类

中级会计经济法:物权VS债权、物权的客体与分类

第06讲物权VS债权、物权的客体与分类专题四、物权与债权【专题框架】一、物权VS债权【思考1】赵某夫妇婚后购买一栋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夫妻二人姓名,是否说明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正确答案』不是。

注意区别“所有权”和“所有权人”,同一标的物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可以存在多个所有权人,上述行为房屋物权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

【思考2】赵某夫妇将自己所有的一栋价值500 万元的房屋,抵押给甲银行贷款100 万元,后又因生意需要,将该房屋抵押给乙银行贷款200 万元。

上述情形是否属于物权排他性的例外?『正确答案』“所有权”与“抵押权”“抵押权”与“抵押权”均不属于“不相容”的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1)赵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处分该房屋时,并不影响房屋之上已经设立的抵押权。

(2)赵某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抵押财产被依法拍卖、变卖的,各抵押权人(甲、乙银行)应当按照公示(登记)顺序受偿。

【思考3】赵某拥有一祖传名画“诸葛亮借东风”,高某垂涎已久几经恳求赵某终于同意转让,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价款300 万元,高某向赵某转账支付200 万元,约定隔日取画,并交付剩余100 万元。

当晚,赵某整理画卷时,恰有朋友郭某上门,一眼相中该画,愿以500 万元购得,赵某遂与之签订买卖合同,并将该画交付郭某。

上述案例中,两份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谁拥有名画的所有权?权利受侵害的一方如何维权?『正确答案』(1)债权具有兼容性,因此赵某与高某、赵某与郭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均有效。

(2)物权具有特定性,一个标的物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动产(名画)公示(交付)于郭某,则郭某取得该画卷的所有权。

(3)债权具有相对性是对人权,因此权利受到侵害的高某,只能向赵某主张其违约责任。

二、物权(一)物权的客体1.物权客体的特征(1)物应当具有客观物质性(有体性)【老侯提示1】行为、智力成果不属于物权客体,权利通常不属于物权客体(如股权)。

物权法学第二章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

物权法学第二章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

由此可知,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 标的物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均得 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物权的追及效力使 真正物权人之权利获得充分的保障。
例外:
1 、善意第三人对动产的占有受即时取 得制度和时效取得制度的保护。 2 、物权未按法定方式公示者,不具有 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第三节 物权的类型
一、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1、含义: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 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 即除民法或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物权外, 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 (1)类型强制 (2)内容固定
(二)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
1.“法”的范围:基本法律、法 律、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 法规、地方规章及司法解释、政策 等。 2.“定”的内容:类型、内容、 效力、公示方式,或有关物权的所 有方面。
(1)所有权
排斥
所有权
排斥
(2)以占有为要件的他物权 (3)用益物权
以占有为要件的他物权 用益物权
排斥
物权的排他效力
所 有 权 与 所 有 权



1、在同一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 他所有权成立。 2、在一个特定物上存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如他人 由于取得时效或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 权时,先前的所有权因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 所有权; 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原则上可以并存,例外 的是以占有为要件的质权、留置权与用益物权不 能并存; 4、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不管其种类是否相同, 一般都难以并存。但地役权有时可以并存; 5、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一般都能够并存,例外的 是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不能并存。
抵押权
丙(定限物权人)

物权法学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学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学知识点总结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是指对于特定的物的支配和利用权,它是我国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物权法是指规范人们对物的支配和利用的法律规则,包括物权的取得、转让、限制和消灭等内容。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物权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各项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物权的主体物权的主体是指在物权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包括物权人和义务人。

1. 物权人物权人是指在物权关系中享有支配和利用特定物的主体,是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享有人。

物权人应当依法行使和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自己的物权,并依法保护他人物权。

2. 义务人义务人是指在物权关系中应当依法履行义务的主体,是物权关系中的义务承担人。

义务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尊重和维护物权人的权利,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指物权行为的对象,即受到法律保护的特定物。

1. 动产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物品,包括货币、证券、珠宝、家具、电器等。

动产的物权规则适用比较广泛,适用范围较广。

2. 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轻易移动的土地和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植物等物品。

不动产的物权规则也适用比较广泛,但其转让和利用可能受到更多的限制。

3. 权利物权利物是指象征权益的标记物,如合同、证券、股权等。

权利物作为物权法客体的一种新型物品,其法律地位和保护也逐渐得到了加强。

四、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是指物权人依法获取对特定物的支配和利用权。

物权的取得可以通过法定方式、合同约定和其他途径进行。

1. 法定方式法定方式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获取对特定物的支配和利用权。

常见的法定取得方式包括依法遗赠、依法继承、依法占有及依法返还等。

2. 合同约定合同约定是指物权人依据合同协议,通过双方自愿的方式取得对特定物的支配和利用权。

合同约定的取得方式具有合法性和约束力,受到法律保护。

3. 其他途径除了以上两种途径外,物权的取得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如公示、侵占、拾得等。

但这些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民商法学研究生考试之2—— 《民法物权》考试范围

民商法学研究生考试之2—— 《民法物权》考试范围

民商法学研究生考试之——《民法物权》考试范围一、考查目的《民法物权》作为民商法学专业的核心学位课程,主要侧重于考查学生对《民法典》物权编的掌握、理解与运用情况,主要涉及物、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效力、物权的保护、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与占有等制度。

二、考查要求专题一、物权的客体1.掌握物的概念;物的构成;物的分类2.理解物的有体性要求;物的成分、从物、孳息的法律意义;不动产与动产区分的主要意义3.运用判断何为民法上的物;判断何为成分,何为从物与孳息;运用从物随主物移转的规则及孳息归属规则专题二、物权法基本原则1.掌握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2.理解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意义;物权法定的立法理由;公示原则的重要性;公信原则的法理基础3.运用违反物权法定的法律效果;公示的方法及其对于物权变动的意义专题三、物权的效力1.掌握物权的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及物上请求权效力2.理解物权各种效力的意义3.运用排他效力的具体体现;优先效力的具体体现;追及效力在所有权及他物权上的体现;物上请求权效力的规范依据及解释专题四、物权变动1.掌握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2.理解物权变动的模式;《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定3.运用不动产登记对于各种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意义;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交付对于动产物权变动的意义;观念交付的具体形态;裁判文书引起的物权变动;因事实行为取得物权;因继承取得物权专题五、所有权1.掌握所有权的基本概念与类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2.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构造;共有的类型;善意取得的基本原理;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后果;添附、孳息收取、从物随主物移转3.运用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效果;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分、共有份额的转让;共有物的处分;添附的具体规则专题六、用益物权1.掌握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的类型与权利内容2.理解我国土地公有制度对用益物权的影响;农地利用上的“三权分置”改革3.运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农地经营权;居住权的设立及权利限制;地役权的设立与特点专题七担保物权1.掌握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我国担保物权的体系2.理解从我国《民法典》担保体系出发理解担保物权与其他担保方式的关系;混合担保的规则;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3.运用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效力;抵押物转让的规则;抵押权的实现;动产质权的设立;权利质权的类型;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及效力专题八、占有1.掌握占有的概念与特征;占有的类型;占有的效力2.理解作为法律实施而非权利的占有;占有保护的基本逻辑3.运用占有保护;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

物权法第二章节物权概述

物权法第二章节物权概述
处分权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处分权利,如抵押权人可以处分抵 押财产。
担保物权
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供担保 而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
03 物权的变动与保护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 消灭。
物权的变动包括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 和基于非法律行为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必须依法进行,否则不发 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最常见的 物权变动方式,主要包括买卖、赠与、 继承等。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妨碍时,可以要求侵害人承担民 事责任,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物权保护的途径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等。
物权具有使物上所有权利归于 一人的效力,以确保物权人能 够全面支配标的物的价值。
物权请求权
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 妨碍时,有权请求恢复其权利
状态。
物权的限制
法律限制
物权受到法律的直接限制,如 土地用途的限制、相邻关系的
限制等。
公法限制
物权受到公法的限制,如土地 所有权受到土地法、城市规划 法等公法的限制。
担保物权
占有权
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以债务人或第 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供担保而设定的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等。
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领的权利,如承 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
物权的内容
占有权
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
收益权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物权是支配权,权利人仅凭自 己的意思和行为即可实现其权

《物权的效力》课件

《物权的效力》课件

法律规范
通过法律规范,明确物权 的排他性和独占性,规定 物权的行使和保护方式, 以实现物权归一力。
THANKS
感谢观看
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人对于 标的物的支配力所及于标的物的 范围,即物权人对于标的物的所
有权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表现形式
物权人可以随时追及标的物,无论 标的物在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主 张其权利。
意义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效力的基本 体现,是保护物权人合法权益的重 要保障。
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
善意取得制度
通过物权的排他效力,可以减少交易 中的风险,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防止政府权力的侵害
01
02
03
保护公民财产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可以防止 政府对公民财产的非法征 收和征用,保护公民的财 产权。
防止政府越权干预
物权的排他效力可以限制 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 越权干预,确保政府依法 行政。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其他组织和个人利 用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03
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与债权的优先关系
物权优先于债权
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 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行使的效力 。例如,已抵押的财产出售时,买受 人不能请求代为履行。
债权优先于物权
在某些情况下,债权具有优先于物权 行使的效力。例如,工资债权具有优 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
保障交易安全
02
在交易中,物权归一力可以防止多重物权存在导致的权利冲突
,保障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促进物尽其用
03
物权归一力有助于实现物的有效利用,充分发挥物的经济价值
和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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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 其一,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其二,法律明定了特殊的次序。 如《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 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 权受偿。” 其三,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 我国法上往往采取法定物权优先于约定物权, 如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优先权与抵押权。
丁英将其所有的一台高级家用摄像机以1万元 的价格卖给李朋,李朋当即将1万元现金交给 了丁英,丁英因为第二天要为母亲录像,与李 朋商定3天后将摄像机交付。 第学李溪龙。 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丁英当场将摄像机交给 了李溪龙,因李溪龙没带那么多现金,约定现 金第二天交付。 李朋、李溪龙都主张摄像机应归自己所有。为 此发生纠纷。
(九)本权与占有(了解) 此以是否有权利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占有,为对物为管领(支配)的事实。 对物的占有有权利依据的,该权利即为本权。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一、概述 物权的效力,为物权的作用力与保障力,是 指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 此处指物权的共同效力。 学说:(了解)二效力说、三效力说、四效 力说。
第二章 总论之二——物权的客 体、种类及效力
第一节 物权的客体
一、物权的客体为物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为民事主 体所支配或实际控制,并能满足其社会需要 的物质资料。 有体物、特定物与独立物。
有体物,为能为人的感官所感知的物。 物权法上的物,应具有可以被特定化的性质, 即特定化。 物的独立性,为物的单独的、个别的存在。
《物权法》 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 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对于物权的保护除了物上请求权外,物权法 还规定了债权的保护方法,如请求损害赔偿, 或者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张林住在马亮家的前院,张林家前面不远处有一 条小河。每到夏季,小河的水都要上涨好几倍。 1996年秋天,马亮因经商需要,准备在自家院子 修一个地窖。地窖刚刚挖到2米深的时候,张林 担心夏季河水倒灌,冲毁自己的住宅,便出面阻 拦。 马亮认为,地窖是在自家院子挖的,张林无权过 问,就继续施工。 1997年夏天,河水上涨,马亮家的地窖开始渗水, 致使张林房子的地基毁坏,房子中间出现了裂痕。 张林要求马亮停止使用地窖,用土填平、但遭到 马亮的拒绝。
李某便将任某、王某和曾某一起告到了法院, 要求三人立即停止侵害李某对503室车库行使 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一、物权法定原则 1、含义 亦属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均由 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
2、内容 其一,物权种类强制(物权类型强制)。 即当事人无权自己创设新的物权类型。 其二,内容强制(物权类型固定)。 即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约定的物权以及物权 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内容。 《物权法》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 律规定。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之上,不 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同一内容或性质的物权。 此效力源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 表现: 1、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 2、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
其一,所有权最强。 其二,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次之, 如基地使用权。 即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不能并存于 一物之上。 其三,非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排 他效力最弱,如汲水地役权、抵押权。
2000年12月,李英决定出卖该房屋,问张 明是否购买,因经济上的原因,张明没有买 下该房屋,李英于是以180万元的价格将该 房屋卖给了王成,并对王成说明房屋出租和 抵押的情况,双方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并 且到房产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对此次买卖, 银行并不知情。 2001年6月,银行债务到期,李英没有偿还 债务,银行将该房屋拍卖,为刘明达买得。 为此,当事人之间为房屋的租赁权、抵押权 及所有权发生纠纷。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了解) 其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所作的划分。 主物权,是指不须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得独 立存在的物权。 从物权,则指须从属于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区分实益,主物权可以独立存在,而从物权 的命运则受主权利影响。
(五)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了解) 其以物权的变动是否须经登记为标准所作的 区分。 登记物权,是指其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或者不得再为处分的物权。 非登记物权,是指其变动无须登记即可产生 相应效力的物权。 区分意义为,前者的变动依登记而生效,后 者的变动则依交付而生效。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含义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物上存在两个以 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或者该物也为债 权给付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 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物权则有优先于 债权的效力。
(二)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 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 权。 两种型态: 其一,优先享受其权利。 如抵押权之间或取水地役权之间。 其二,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 即后成立的物权有害于先成立的物权时,后物 权会因先物权的实行而被排斥或消灭。
为保险起见,双方还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协 议约定:2001年6月30日,任某若未能将房 屋交付给李某入住,则赔偿李某2万元,若李 某不能付清房款,即赔偿任某2万元; 该契约所订车库的所有权为503室所有,李某 享有该车库永久使用权,但李某若出售所购 买的604室房屋时,将丧失对该车库的使用权。 任某与李某在补充协议上分别签名,503室的 王某同样在该补充协议上签名,而且房产中 介的工作人员作为中介方也在上面签了名。
(三)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物权无论成立 在先或在后,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两种型态: 其一,某特定物为债权的给付标的物,而该物 之上又存在物权的,物权优先于债权。 可表现为:1、一物二卖,2、债权和定限物权。
其二,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一般债权为未受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 例外: 其一,买卖不破租赁。 其二,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法律规 定物权不具有优先的次序,如税收与抵押权。
(六)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了解) 此以物权的发生原因的不同为区分标准。 意定物权,是指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 权。 不问当事人的意思,而依法律的规定发生的 物权,则为法定物权。 区分意义在于,成立要件与适用法律不同。
(七)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了解) 以物权有无存续期限为标准。 有存续期间限制的物权,为有期限物权; 没有存续期间限制的物权,为无期限物权。 (八)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了解) 其以有何种法律所规定的不同为区分标准。 普通物权,为民法典所规定的物权。 特别物权,则指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
合同订立后,曾某2003年2月18日将房款全 部付给王某,王某出具了收到房款包括车库 款共计115800元的收条给曾某。 王某将李某停放于503室车库内的自行车搬出, 并将房屋及503室车库的钥匙交付给曾某,曾 某在2003年3月份将车库的门锁换掉。这样李 某就无法打开车库来停放自行车了。 李某后来与任某、王某及曾某就车库的使用 权问题进行协商交涉。但一直没有结果。
3、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 学说:物权法定无视说、习惯法包含说、习 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物权法定缓和说。
二、物权的种类(了解) (一)所有权与定限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 以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区分标准。 所有权,是对其标的物的永久全面支配,又称 为完全物权。也称自物权。 其全面支配性表现于物质的利用与价值的利用 两方面。 定限物权,仅能于特定限度内对其标的物为支 配。又称他物权。
四、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 的物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以 追及物的所在,而行使其权利。 最明显的表现为抵押权。 合法的辗转与非法的辗转。
五、物上请求权 1、含义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 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 态或防止侵害的权利。 2、内容 其一,返还请求权; 其二,除去妨害请求权; 其三,妨害预防请求权。
农民张某欲将自有的一头黄牛出卖。他与某 肉联厂商定:由肉联厂将黄牛宰杀后,按净 得的牛肉每千克6元的价格进行结算。 除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外,再由张 某给付宰杀费20元。 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牛的下水 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 共得款2100元。 张某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归其所有,遂 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的价款,遭到肉联厂的 拒绝,双方发生纠纷。
李英多年在外经商,拥有海滨房屋一套,价 值200万元,因自己不经常居住,于1999年 6月将其租给张明,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 同,租期为3年。 2000年6月,因经营需要贷款,李英用这套 房屋作抵押,向某商业银行贷款200万元, 双方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到房产部门办 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期限为1年。
二、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一物之上仅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 客体是一个物。 即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数个 物之上也不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相关问题的解释:物的判断、共有与他物权。
三、物权法上,物的三种主要分类(了解) (一)动产与不动产 根据其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为土地及其地上定着物。 定着物,是指固定且附着于土地的物。 (二)主物与从物 根据其相互间的关系,物可分为主物与从物。 由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其效用的两 个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 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为从物。
1998年和1999年因为雨水较少,河水没有 倒灌,两家也相安无事。 2000年,有预报说可能雨水较大,为防止 房屋因河水倒灌倒塌,张林起诉到法院, 要求马亮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3、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独立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4、物上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物权法》没有 规定。
从物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 第二,须独成一物; 第三,须与主物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物的 作用。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主物转让的,从 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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