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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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员管理办法

考评员管理办法
4.加强业务学习,主动积极地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 心组织的培训班,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熟悉职业技能鉴 定有关的方针政策、规定,掌握本工种(专业)技术等级标准、 鉴定规范、程序、方式、方法、评分标准.
5.考评员须在考前会同有关人员做好有关设备的准备和 检查工作。
6.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不得擅自更改、降低或提高评分 标准。若发现评分标准有问题时,应主动向首席考评员或鉴 定所所长报告,并积极提出建议。
3.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考评员,分别由国家或行业 主管部门核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明确其承担 考评的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
4.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考 评 员 实 行 聘 任 制 ,聘 期 一 般 为 2—4 年.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企业技能鉴定中心可从取得 考 评 员 资 格 的 人 员 中 择 优 派 遣 。对 聘 任 期 满 ,经 考 核 政 绩 ; 业绩优良者,可以续聘。被聘用的考评员,应与职业技能 鉴定中心签定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利益.
7.客观如实地做好考评(检验)记录,有权拒绝任何组织 或个人更改考评结果等非正常的要求。
8. 严格遵守亲友考评回避制度.
7 .建 立 对 考 评 员 的 日 常 考 核 与 评 估 制 度 ,建 立 日 常 使 用 、 管理档案。建立群众举报制度。
甘பைடு நூலகம்省第二十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考评员任务和职责
1.考 评 员 是 在 规 定 的 工 种 (专 业 )、等 级 和 类 别 范 围 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
甘肃省第二十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考评员工作守则
1.考评员在执行考评工作时,必须皮带由国家统一制发 的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胸卡.
2. 考评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有良好的 考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制度

林学系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及鉴定工作管理制度一、考评人员登记表(此表在国家林业局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具有定期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并获得相应工种职业资格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在证书有效期间根据本系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的需要,可参与具体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各工种考评小组组长和成员由林学系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安排确定。

具有考评员资格的教师要填写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登记表,报系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登记表二、考评员资格证书(鉴定站管理员保管)三、考评人员工作守则1、严格遵守考评人员的职责,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

2、在执行考评和考务工作时必须佩带考评人员胸卡。

3、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做好考核评分工作,做到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4、严格遵守和执行职业技能鉴定程序和考场规则.5、严守考评纪律,不许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并主动接受考评组长的监督。

6、按时到达工作岗位,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有事不能到场考评,应提前与组长请假。

7、履行职责期间,不擅离职守,因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要经小组长同意方可离岗.8、保守鉴定试题秘密和鉴定成绩的秘密。

四、监考人员守则1、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

2、考生及入考场后,先核查照片御准考证是否一致。

3、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

4、对违纪考生,视情节轻重,先警告,严重者,报告下组长处理,填写考场记录。

5、考场内不得吸烟、读书看报、不准说话,不准将试题带出考场。

6、考试结束后按照考号顺序装订试卷。

7、考试期间与考试无关的人员不得入场干扰考试。

8、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

五、考生须知1、考生应了解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规定。

2、考生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应持有效证件,严禁伪造和弄虚作假.3、考生要服从鉴定站以及考评员、监考人员安排,并接受监督、检查。

4、参加考试时必须带《准考证》.5、考生提前30分钟到达考场或指定的地点。

(完整)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

(完整)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评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员是对报考者的职业技能实施考核并评定其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考评员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考评员的管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评员任职条件与资格认定第五条考评员分为一级考评员和二级考评员。

第六条一级考评员应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级考评员应具有技师以上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七条考评员应具有本职业(工种)或相近职业(工种)的从业经历,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考评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考评员的申报,按照考评员的任职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市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审核,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参加考评员培训。

第十条考评员培训由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的法规、政策、制度和基本理论,考评员职业道德,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考核大纲)、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第十一条考评员经市指导中心培训合格后,报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十二条考评员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由市指导中心综合评价,决定续聘与否。

第三章考评员的组织与使用第十三条市指导中心建立健全考评员组织,加强考评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考评员的业务素质,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考评员队伍。

第十四条市指导中心定期组织考评员进行业务交流活动,提高考评技能.第十五条一级考评员可参加高级技师、技师和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二级考评员可参加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

各级考评员可参加岗位资格证书的考核评定.第十六条考评员在同一鉴定所内连续二次从事考评工作后,应主动申请轮换。

19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19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19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具有考评人员资格并受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派,在规定的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的知识、技能水平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员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评审;高级考评员承担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及其他各级别的考核、评审。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依据国家职业标准、鉴定项目内容及相关规定,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考评人员的权利义务第五条考评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完成检测、评分任务,如实填写考评记录并签章。

考评人员具有独立判分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考评组长负责考评小组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最终裁决;每次考评工作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考评报告。

第六条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考生个人违纪行为,考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记录在考评记录和考评报告中。

对集体违纪行为,由考评组长请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同意后,给予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记录在考评记录和考评报告中。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必须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益。

考评人员权益受到损害,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诉。

第八条考评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按照任务单的要求,负责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进行核查和检验。

6.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办法

6.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办法

新疆芳婷针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师考评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以下简称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劳社培就司函〔2003〕126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督导员是指具有质量督导员资格、由师人社局职业技能鉴定职能部门聘任并委派,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试现场与工作现场的全过程(是一种直接不定期的技术性质量督导活动)进行质量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质量督导人员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权限,工考办负责质量督导员的聘任、委派、管理及其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等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二)掌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技术方法;(三)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行政和技术管理工作,或担任过三年以上职业技能鉴考评工作,且年度评估合格人员。

第五条考评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员可承担初、中级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

第六条考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

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取得考评员资格并具有1年以上实际考评工作经验。

(二)考评人员经师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书。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考评员、质量督导员候选人推荐名额第七条我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以下要求推荐候选人:(一)业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推荐1—2人;(二)业务工作人员,推荐1人以上;(三)考评人员队伍,推荐3人以上。

职业技能认定考评员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认定考评员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认定考评员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一、职业技能认定考评员职责职业技能认定考评员是在规定的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认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1、考评员在规定的工种(专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

2、考评员进行考评前,必须熟知本次考评的工种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审标准,并负责考核场地、设备、工量具的检查及供考核所用材料的检验。

3、在执行考评和考务工作时,考评员必须佩戴考评人员胸卡,独立完成各自负责的任务,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遵守认定规程和考场规则。

4、考评员必须严格按评分标准及要求逐项打分,认真填写考评记录,写出考评报告,签发负责。

5、认定对象有违纪行为,考评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填写在考场记录表上。

6、考评员应按规定严格遵守保密措施,对集体、个体评判工作中不应公开的环节,必须遵守保密规定。

7、严格遵守考评人员的职责,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8、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做好考核评分工作,做到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9、严格遵守考评纪律,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并主动接受考评小组组长的监督。

10、按时到达工作岗位,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因事不能履行职责,应提前请假。

11、履行职责期间,不擅离职守,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要经考评小组组长同意,方可离开岗位。

12、保守认定试题的秘密和认定成绩的秘密。

13、积极宣传有关就业准入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制度的精神与要求,努力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二、职业技能认定考评员任职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本地区、本行业工种(专业)中有较高威信。

(三)有本工种(专业)工龄10年以上,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

其中;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9.01•【字号】苏人社发〔2014〕261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6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9月1日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评人员的资格申报第三章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第四章考评人员的资格认证第五章考评人员的权利义务第六章考评人员的使用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严格考评人员的管理,规范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根据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以下统称考评人员)。

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技能的考核和评审;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技能的考核和评审。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资格培训、考核、认证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

第二章考评人员的资格申报第五条考评人员申报条件:(一)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和方法,有从事过职业技能培训、考核等相关方面的工作经历;(二)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三)考评员必须具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的考试流程、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考评员资格且具有1年以上实际考评工作经历。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规定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评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员是对报考者的职业技能实施考核并评定其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考评员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考评员的管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评员任职条件与资格认定第五条考评员分为一级考评员和二级考评员。

第六条一级考评员应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级考评员应具有技师以上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考评员应具有本职业(工种)或相近职业(工种)的从业经历,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考评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考评员的申报,按照考评员的任职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市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审核,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参加考评员培训。

第十条考评员培训由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的法规、政策、制度和基本理论,考评员职业道德,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考核大纲)、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

第十一条考评员经市指导中心培训合格后,报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十二条考评员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由市指导中心综合评价,决定续聘与否。

第三章考评员的组织与使用第十三条市指导中心建立健全考评员组织,加强考评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考评员的业务素质,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考评员队伍。

第十四条市指导中心定期组织考评员进行业务交流活动,提高考评技能。

第十五条一级考评员可参加高级技师、技师和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二级考评员可参加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评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员是对报考者的职业技能实施考核并评定其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考评员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考评员的管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评员任职条件与资格认定第五条考评员分为一级考评员和二级考评员。

第六条一级考评员应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级考评员应具有技师以上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考评员应具有本职业(工种)或相近职业(工种)的从业经历,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考评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考评员的申报,按照考评员的任职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市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审核,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参加考评员培训。

第十条考评员培训由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的法规、政策、制度和基本理论,考评员职业道德,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考核大纲)、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

第十一条考评员经市指导中心培训合格后,报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十二条考评员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由市指导中心综合评价,决定续聘与否。

第三章考评员的组织与使用第十三条市指导中心建立健全考评员组织,加强考评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考评员的业务素质,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考评员队伍。

第十四条市指导中心定期组织考评员进行业务交流活动,提高考评技能。

第十五条一级考评员可参加高级技师、技师和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二级考评员可参加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

各级考评员可参加岗位资格证书的考核评定。

第十六条考评员在同一鉴定所内连续二次从事考评工作后,应主动申请轮换。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规定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评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员是对报考者的职业技能实施考核并评定其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考评员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考评员的管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评员任职条件与资格认定第五条考评员分为一级考评员和二级考评员。

第六条一级考评员应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级考评员应具有技师以上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考评员应具有本职业(工种)或相近职业(工种)的从业经历,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考评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考评员的申报,按照考评员的任职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市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审核,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参加考评员培训。

第十条考评员培训由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的法规、政策、制度和基本理论,考评员职业道德,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考核大纲)、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

第十一条考评员经市指导中心培训合格后,报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十二条考评员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由市指导中心综合评价,决定续聘与否。

第三章考评员的组织与使用第十三条市指导中心建立健全考评员组织,加强考评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考评员的业务素质,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考评员队伍。

第十四条市指导中心定期组织考评员进行业务交流活动,提高考评技能。

第十五条一级考评员可参加高级技师、技师和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二级考评员可参加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劳培发[1995]10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5.04.24
【实施日期】1995.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试行)
(京劳培发[1995]102号 1995年4月24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的管理,确保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科学、客观、公正,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考评员的管理。

第三条考评员是在规定的工种(专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工作的人员。

其职责是:
(一)负责技术理论试卷评分;操作技能鉴定结果的检测、评分,认定鉴定结果;
(二)指导考务员做好考务工作;
(三)对违反操作规程的和出现违纪行为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终止鉴定等处理;
(四)对鉴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鉴定所及其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或整改意见。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员督导员监考员管理及考核制度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员督导员监考员管理及考核制度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员年度考核制度一、每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束后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负责考务的人员或督导员对考评组的工作情况提出认定意见,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认定表》,并及时交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存档备案。

二、年末各考评员应认真总结本年度考评工作情况,写出个人考评工作小结交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根据考评员日常档案中的记载,组织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管理人员和督导员分别对考评员提出评议意见,填写《考评人员年度考核认定表》。

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按每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所得认定分数加权平均,评定等次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五、连续两次未按要求参加考评工作或一年内未按要求参加考评工作均视为不合格。

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对优秀考评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培训。

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考评员,予以解聘。

海南省机电工程学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年度考核记录表(年度)注:1、综合评价意见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汇总各方反馈意见填写,填写内容包括:优秀、合格、不合格。

2、本表由考评人员签字确认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保存。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部督导员考核及管理制度一、督导员由评价机构在从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工作3年以上的考评人员(或相关管理人员)中推荐,由评价机构核发质量督导员证或胸卡。

二、督导员由评价机构聘任和管理,并备案。

三、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时,评价机构须派遣三名督导人员,组成督导组,负责评价全过程的督导工作。

四、评价机构应支持和配合督导员的工作,主动向督导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料。

五、督导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范及其他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六、督导员对考试过程、考试结果和考评小组的工作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对评价过程中考评人员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或提出处理建议,但不得干预评价工作的正常运行。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规定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评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员是对报考者的职业技能实施考核并评定其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考评员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考评员的管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评员任职条件与资格认定第五条考评员分为一级考评员和二级考评员。

第六条一级考评员应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级考评员应具有技师以上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考评员应具有本职业(工种)或相近职业(工种)的从业经历,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考评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考评员的申报,按照考评员的任职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市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审核,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参加考评员培训。

第十条考评员培训由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的法规、政策、制度和基本理论,考评员职业道德,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考核大纲)、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

第十一条考评员经市指导中心培训合格后,报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十二条考评员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由市指导中心综合评价,决定续聘与否。

第三章考评员的组织与使用第十三条市指导中心建立健全考评员组织,加强考评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考评员的业务素质,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考评员队伍。

第十四条市指导中心定期组织考评员进行业务交流活动,提高考评技能。

第十五条一级考评员可参加高级技师、技师和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二级考评员可参加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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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管理,使其更好的履行职责,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提高技能鉴定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是对被鉴定者进行技术等级或技术任职资格的考评鉴定。

2、凡申请担任考评员者,必须具备高级工、技师或中级技术专业职务以上资格,具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团结协作的品质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3、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申请担任考评员者,进行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胸卡。

4、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获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的考评员,聘期三年,可由鉴定中心在一定范围内调剂使用。

5、受聘考评员,要严格遵守考评员管理守则,执行考试规则,自觉接受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6、受聘考评员,凭资格证书及胸卡,参加由鉴定所(站)统一组织的可派考核鉴定,并按有偿服务的原则,领取考核鉴定考务费。

7、在鉴定中心指导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受聘考评员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考评员工作业绩档案,定期考核,记入档案,作为续聘的依据,对工作业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8、受聘考评员如有正当理由,可提出辞聘。

本人必须提前一个月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辞聘手续。

9、受聘考评员,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聘任单位予以解聘:
1)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者;
2)在本单位因违反劳动纪律或其他原因行政记过处分者;
3)未经鉴定所站同意,擅自实施鉴定者;
4)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
5)违反鉴定规程,给鉴定工作造成重大损失者;
6)不服从调用或工作分配者;
7)不能正常履行考评员职责者;
10、辞聘或解聘的考评员,由劳动行政部门取消任职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胸卡和聘书;
11、实行考评员回避制度,考评员亲属参加的技能鉴定,该考评员不得参加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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