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权利客体析疑(龙文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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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权利客体析疑

龙文懋首都师范大学副教授

上传时间:2008-3-12

关键词: 知识产权/客体/智力成果

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既保护智力成果、也保护非智力成果,既保护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也保护非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既保护劳动、也保护投资,而许多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并未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今天“知识产权法”已经名不副实,它保护的对象并不是“知识”,而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也不完全是“智力成果”。

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是“无形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以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为目的的。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就专利权、著作权而言是切合的,但若认为商标权的权利客体也是智力成果则不尽妥当。因为商标是商誉的象征,而商誉是产品的生产、管理、服务等一系列智力和体力活动的综合,不能简单地将其归结为智力成果。(注:商标权的权利客体到底是什么颇为费人索解,有人认为就是商标标识,商标标识设计中蕴涵着智力创造,构成商标权的客体;有人认为商标标识只是形式客体,实质客体则是商誉。现今人们比较倾向于后一种看法。笔者认为,商标是商誉的象征,但又不仅仅是商誉的象征,它还包括特殊的进货渠道、良好的客户关系、人们的心理认知等各种对商家有利的条件,总体地看,它会带来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该优势地位通常与人们的认可程度相关联。)只有在对“智力成果”作宽泛理解的基础上,才能将商标纳入智力成果的范围,但如此解释的话,岂不是人类创造的所有成果都可以纳入知识产权法的范围?和通说观点不同的是,本文认为知识产权是抽象的权利,它没有具体的客体。

一、财产的分类: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

民法中财产的传统分类,是依据权利客体将财产区分为有形(体)财产与无形(体)财产,前者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物品、土地、房屋等等,后者则包括股票、债券、知识产权等。有形(体)财产的权利客体是具体有形之物,而无形(体)财产的权利客体是无形之“物”,比如知识成果,票据等等。上述分类是建立在财产权一定有客体的认识基础之上。但是笔者追问的是,所有权总是有客体的吗?具体到被划入无形财产的每一种类型,如股票、债券、知识产权,它们都是有权利客体的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该权利客体又是什么?下文拟考察之。

在英语中,无形财产或无体物有几种表述:intangible property, res incorporrales, chose in action , things in action等等,对应地,有形财产或有体财产则分别表述为corporeal property, res corporeales, chose in pos session, things in possession等等。其中intangible和corporeal这样的词汇都是描述型的,字面的意思是“无形、有形”,指的是客体能否为人直观地感知和把握。如果将“无形”理解为对象难以为人直观地感知和把握,那么如石油气、电力等等就都有理由被归入无形财产范围,从而无形财产不但包括股票、债券、知识产,还包括电力、石油气等等。股票、债券、知识产与电力、石油气显然不能划为同一类型的财产,所以将“无形”理解为客体难以为人直观地感知和把握显然不妥,这种看法关注的是财产的外在特征,未能揭示不同财产的内在属性的差别,而石油气、电力等“无形”财产与债券、股票、知识产等无形财产的内在区别是十分显著的:石油气、电力虽然无形无迹,但是客观存在,并可以直接呈现自己,亦即可以通过特定方式为人们所感知,也可以“捕获”;而债券、股票则很难说是客观存在的,它们只是权利凭信,记载了某种权利关系,因为它们无法直接呈现自己,所以只能以约定的标记、凭信代表。

那么知识产是类似电力、石油气那样的难以直观感知和把握、却可以直接呈现自己的财产,还是无法直接呈现自己,只能通过标记、凭信代表的财产,如同债券、股票那样?这个

问题有一定的难度。首先,商标和著作、专利是不同的,如果认为商标权的客体是商誉,那么由于商誉无法直接呈现自己,只能以“识别性标记”——商标来代表,所以可以认为商标的性质与债券和股票类似;至于著作和专利,由于它们可以借助语言呈现自己,我们能够将其固定,性质与石油气、电力等类似,所以将它们看成“无形”并不准确,(注:因此人们常常附带解释说,知识产权虽然是“无形”财产,但是可以“有形化”。)有人将商标、著作、专利等知识产笼统地称为“无形财产”,同时指出它们“可以有形化”,这实际上混淆了财产客体的“自我呈现”和通过人为地约定代表性标记来指代。那些无法呈现自己、只能以标记代表的财产,包括股票、债券、商标等等,实际上不具备特定权利客体,称它们为“无客体财产”较之“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更为准确。

由于存在有客体财产和无客体财产,我们更倾向于接受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另外两对表述:“无形动产(chose in action, things in action)和有形动产(chose in possession, things in possession)”。前者有时也被翻译为“无形准动产”,其中“准”字的意思可以解释为可以合法占有、但是尚未占有,这些财产包括版权、商标、专利等。从字面上看,无形准动产的意思是“诉讼”中的财产,有形财产的意思是“占有”的财产。这两个表述揭示了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的区别:无形与有形,不是根据财产的外在特征、亦即客体能否为人直观感知区分,而是根据财产的内在本质的不同来区分。无形财产往往是潜在的财产,(注:当然,并非所有无形财产都是准财产,债券就是既定财产。)只有通过“诉讼”才能够真正成为财产,比如,拥有专利权和版权并不意味着拥有实在的财产,如果不能成功地进行商业运作,它们就不可能转化为实际的收益,甚至可能带来负收益,成为消极财产。在这个意义上,知识产只是准财产。而有形财产总是表现为一定的外在有形(如房屋、电器)或无形(如电力、石油气)之物,占有它们也就意味着拥有财产。(注:有形财产有的也是准财产,比如江、河、湖、海、山脉、草原本身无从计量财产价值,虽然它们也可以作为财产标的。详见梁慧星等主编《中国财产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有关论述。)

然而把财产区分为“诉讼”中的财产和“占有”的财产仍然是有缺陷的,它对不同财产的本质区别反映得不够直观,所以用“权利型财产”和“有体型财产”替代它们更为恰当。或者我们仍然可以沿用无形财产、有形财产这样的称谓,前提是对含义作出一些调整。所谓无形财产,就是指权利型财产,它不具备特定的权利客体,它的性质正如古典制度经济学家麦克劳德所说:“有一种财产或权利,完全和任何特殊的主体或者被占有的物品分离和分开。它甚至在现在的时间可能还不存在。……(它们)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权利,完全和任何特殊的实体分开。”(注:麦克劳德:《经济学原理》,转引自[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下),丁树生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6页。)

权利型财产(无形财产)包括股票、债券、知识产等(知识产为什么要纳入权利型财产的范围,留待下文论及)。这些财产之间仍有微妙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债券是既定财产,而股票、知识产是准财产,既定财产与准财产的差别在于,前者是对预期的获利的等待,而后者是对预期的获利能力的等待。预期的获利与预期的获利能力是不同的,前者从预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中取得,后者则从一系列博取利润的经营活动中取得。以债券和股票为例,可以看出两者的差别。债券可以带来一笔稳定的、预知的收入的预期,而股票则不然,收入多少,有没有收入都属未定。对债券而言,无论债务人经营好坏,他都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偿付义务,尽管他有可能因为在经营中失败而不具备实际履行能力,但是在法律上他是有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经营中的风险不承担法定责任,尽管可能承担实际的后果。如果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就必然承担无法完全收回债权的损失,然而在法律上,他有要求一笔约定收入的权利。而股权人则不然,经营中的风险是他必须承担的,虽然他享受获利的权利,但也承担风险,实际的收益是获利与风险损失相抵之后的纯利润。这种处于未定状态中的财产,实际上只是准财产,是对获利能力的预期,它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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