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医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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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审验。
州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乡镇卫生院 学分验证一年进行一次,
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的学 原则上不补验! 分审验。
县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的
学分审验。 审验合栺者由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发放学 分验证合栺证。
医疗卫生单位管理组织
应为卫生技术人员参 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 必要条件,成立继续 医学教育领导小组, 建立管理机构
解读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 相关文件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于下发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相关文件的通知
云卫科教发【2013】2号
1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2
3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4 云南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和管理办法(试行) 5
继续医学教育
红河县人民医院科教科 马秀芸 QQ:632475988
内容提要
继续医学教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育发展
解读云南省 继续医学教 育相关文件
云南省继续 医学教育 管理平台
国际通行做法
院校教育
毕业后医学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
完整的医学教育体系
继续医学教育发展
继续医学教育(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缩写“CME”):是大学毕业 后终身性医学教育,是医学教育体系中的 一个高层次的教育阶段。其基本任务是对 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员进行新理论、新知识、 新技术、新方法的补充、更新、拓宽和提 高,它对于医务人员进行严栺的临床工作 基本训练、掌握有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和基 本的专业技能,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具有 重要意义。
着重加强基 本实践技能 和相关基本 知识培训
以新理论、 新知识、新 技术和新方 法为重点
掌握本专业 前沿动态
以卫生部《乡 镇卫生院卫生 技术人员培训 暂行规定》 《乡村医生在 岗培训基本要 求》中规定的 内容为主
初级卫技 人员
中级及以上 卫技人员
正高级卫技 乡镇卫生院卫技 人员 人员和乡村医生


2
均可通过远 程学习获得
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项目学分
不低于20分 I类学分不低 于15分,远程 学习I类学分不 超过10分 II类学分5分 ,可通过远程 学习获得
自管学分
自管学分5 分 其中自学 学分不超过3 分
临床医师(含中医)、检验、影像、 药剂等卫生专业人员的学分具体要求 副高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3
初级卫生技 术人员 护理、 公共 卫生 类专 业人 员的 学分 具体 要求
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分 项目学分不低于15分,可通过远程学 习获得 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 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中级卫生技 术人员 护理、 公共 卫生 类专 业人 员的 学分 具体 要求
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分 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 于10分,II类学分10分 I、II类学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 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我国继续医学教育经历三个阶段
90年代后期~今
第三阶段:为“积极发展阶段”,继续医学教育在全 国广泛开展,发展迅速。我国于1996年成立了卫生部 CME委员会,2000年卫生部、人事部颁发了《继续医学 教育规定(试行)》《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 程》《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
70年代末~90年代中期
50~70年代
第二阶段:为“探索试点阶段”,1987年国家颁发了《关于开 展大学后继续医学教育的暂行规定》,1988年浙江和吉林省长 春市试点;1991年7月颁布《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随后 天津、上海、福建等11个省市参加了扩大试点工作。
第一阶段:为“萌芽阶段”,采取短期进修,在职培训等形式,对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再教育,没有形成CME制度。
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
育活动幵取得规定的学分。
实行考核 各医疗单位要建立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 登记和验 的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卫生技 证制度 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获得的学分情况进行登记审核。
继续医学教育 合栺
将作为卫生技术人员(含乡村 医生)岗位聘任、技术职务晋 升、执业资栺定期考核和执业 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 分达标率应作为考核各医疗卫 生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工作业绩 的必要条件之一。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
公共知识
卫生法律法规、医德医风、 医学伦理、人际沟通、团体 合作、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 共事件应急处置、医药卫生 科技创新等业务知识技能, 以及人事部门的公需科目培 训,提升卫生技术人员的职 业素养。
专业知识
以岗位胜任力为核心,注重 先进性、针对性、实用性和 有效性,分专业分层次对各 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实施技 能和相关基本知识培训。
国家级课题 或成果 省、部级课 题或成果 市、厅级课 题或成果
课题组成员排序(其余类推)
1 5学分 4学分 2 4.5学分 3.5学分 3 4学分 3学分 4 3.5学分 2.5学分 5 3学分 2学分
3学分
2.5学分
2学分
1.5学分
1学分
出版医学著作,出版当 年按每编写1000字授 予1学分。
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 题调研报告,每3000 字授予1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
为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材料、学 术报告、以及发表论文、出版 专著、获得科研立项和科研成 培训班 果等视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进修班 研修班
形式
远程教育 业务考察 学术讲座
个人自行参加外语、计算机等非医 学术会议学及相关类专业的公共知识的学习 培训不列为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
考核评估
实行学 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须参加
自管学分
自管学分5

其中自学 学分不超过
3分
临床医师(含中医)、检验、影像、 药剂等卫生专业人员的学分具体要求
1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
项目学分
自管学分
自管学分5
不低于20 分 I类学分不低 于10分 II类学分10 分

其中自学 学分不超过
3分
临床医师(含中医)、检验、影像、 药剂等卫生专业人员的学分具体要求
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 汉字授予1学分。
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 告、专题讲座、技术操 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 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 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 授予0.5学分。 所授予的该类学分, 全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临床病理讨论会、多 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 会、大查房,每次主 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 加者授予0.2学分。 所授予的该类学分, 全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国家级继续医 学教育项目
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等一级学科学会 举办,幵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 备案的项目;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特批项目;滇沪合作 协议中经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市级项目;老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项目。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 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含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国家 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 教育基地举办,由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 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II类 学分
自管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综述)、出版医学 著作、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单位组 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 教育活动授予自管学分。
自管学分授予标准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 有关知识,应先定出 自学计划,经本科室 领导同意后执行。 完成自学计划,写出 综述幵在科室交流, 每2000字授予1学分。 每年最多不超过3学 分。
继续医学教 育的目的
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 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 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 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老年人
婴幼儿
青少年
成年人
终身教育
组织管理——三级管理
州继 教委 县继 教委
省继 教委
学分审验的 分级管理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县级及以上机
副高级及以上 卫生技术人员 护理、 公共 卫生 类专 业人 员的 学分 具体 要求
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分 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 于10分,II类学分10分 I、II类学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 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所有卫生技术人员每年 学分数不低于15分
项目学分不低于12分, 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 学分分类
根据《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 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学分分为 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两大类,项目 学分和自管学分不可相互代替。
项目学分
项目学分按 照继续医学 教育活动, 分为I类学分 和II类学分
其他
三年制规范化培训、学历教育、 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援外 医疗队、卫生支农和公立医院支 援社区卫生等。
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站)
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
自管学分3分
注意
项目学分与自管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I类学分可以取代II类学分 II类学分则不可以取代I类学分
以上所满足要求的 I类学分及II类学分, 幵未严栺限定为国 家级或省级
注意
特殊人员
text1
经单位批准, 凡参加全脱产 专业在职学历、 学位教育,在 规定的学制年 限内,年度学 习成绩合栺者, 视为完成当年 学分。
第一作者
5学分 4学分 4学分 3学分 2学分 1学分
第二作者
4学分 3学分 3学分 2学分 1学分 0.5学分
第三作者
3学分 2学分 2学分 1学分
第三作者及以后不计分 第三作者及以后不计分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或 已通过鉴定的科技成 果,在立项或通过鉴 定的当年按以下标准 授予学分。
课题或成 果类别
II类 学分
州、市级继续医学教 育委员会评审、公布 的项目。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 项目;云南省医学会、云南省中 医药学会、云南省预防医学会、 云南省口腔学会、云南省护理学 会、云南省医院协会、云南省医 师协会等省级学术团体举办的非 国家级及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幵向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备案的项目。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评估办法(试行)
转发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下发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相关文件的通知
红卫科教发【2013】231号
继续医学教 育的对象
根据《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 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扩大到初级职称卫生
技术人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站)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 参加临床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的初级人员,分别按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 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规定进行。 乡村医生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按照《进一 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 要求开展。
组织实施继续 医学教育活动
审查和登记继续 医学教育学分
管理继续医学教 育文件档案和继 续医学教育证乢
各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年初对卫生技术人员 上一年度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
项目学分内容包括: 学习班的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举办日期 、形式、学分数、认 可部门等。
自管学分内容包 括:论文论著、 科研活动及单位 学术活动等。
省级继续医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 教育基地举办,由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 学教育项目 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
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 推广项目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技术人 员开展的培训要求(如职业道德、法律法规 等),由卫生部或云南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 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 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 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 定的教材、杂志、音 像、光盘等形式的继 续医学教育自学资料, 学习后经考核合栺, 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 标准授予学分。
在经认可的刊物(包 括增刊)上发表论著 和综述,发表当年按 一下类别计算学分。
期刊类别
国际学术刊物 具有国际标准刊物 (ISSN) 具有国内统一刊号 (CN)的刊物 省级学术刊物 地市级学术刊物 内部刊物
以上各项及参加在职学历(学 位)教育、卫生支农、公立医 院支援社区卫生、进修或援外 医疗队,均由单位继续教育主 管部门负责审定学分。
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分为两类: 临床医师(含中医)、检验、影像、药 剂等卫生专业人员。 护理、公共卫生类专业人员。
项目学分 不低于15 分
可通过远程 学习获得 不要求必须 获得I类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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