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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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行业类】国务院令第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冶金行业类】国务院令第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冶金行业)国务院令第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1994年04月01日第壹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和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壹定比例计征。

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计。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壹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提高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同上壹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制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

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

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一、根据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为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的权益,确保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申请审批工作做到依法、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地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境内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缴申请审批,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申请条件申请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之规定。

(第十二条采矿权人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条件的,应于每年1月底前就本年度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理由、期限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向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征收机关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决定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申请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且年减缴额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采矿权人在申请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期间,仍须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到征收机关办理矿产资源补偿费退费或冲减手续。

国家扶持的贫困乡镇集体采矿权人,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条件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审批后,在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期限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三条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

本省分成所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申请、审批的程序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采矿权人向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县、城区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县、城区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签署审核意见;(三)市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五)通知审批结果;(六)资料归档。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2篇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2篇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2篇第一篇: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藏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是在矿区内采矿、生产、加工、储运、使用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矿区政府制定,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征收标准应当综合考虑矿产资源储量、开采强度、环境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时间和方式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年度征收,每年征收一次,征收方式为自行申报并交纳。

矿区政府应当在每年征收前,对矿产资源征收对象进行征收通知,并公示征收标准和征收时间,告知矿产资源征收对象。

矿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落实征收程序,确保征收公开、公正、透明。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用途与监管矿产资源补偿费用途应当专项用于矿区内环境保护、生态修复、资源开发等方面,并应当按照使用计划进行使用。

矿区政府应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定期公开使用情况。

六、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追缴和处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对象未按照规定自行申报和交纳的,矿区政府应当责令补缴,并按照应缴金额加倍追缴。

经矿区政府核实,矿产资源补偿费未按照规定使用或流失的,矿区政府应当责令限期补缴,并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七、附则本规定所称“矿区政府”,是指矿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

本规定所称“矿区”,是指矿藏区和矿产资源区。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保征收依法、合规。

2.公平公正。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实施地域歧视、阶级歧视、职业歧视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歧视。

3.科学确定征收标准。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草案示例: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协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活动。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一种费用,以弥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环境、生态和社会经济产生的负面影响和损害。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体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周期为每年一次,征收单位应及时向被征收单位发出征收通知。

第八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方式可以采取定额或者比例征收,征收方式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款项由征收单位统一收取,并用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矿产资源管理等有关方面。

第十条:对于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限期缴纳、停产停业等。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管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规定仅为示例,实际制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应根据具体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促进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单位和个人的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产生的补偿费征收行为。

三、征收原则1.原则一:公平合理。

补偿费的征收应公平合理,遵循市场规律,考虑到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以及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2.原则二:依法征收。

补偿费征收应严格依法进行,依据法定程序履行相关手续,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3.原则三:差别化征收。

根据不同矿产资源的特性、开采方式和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差别化确定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方式,实行分类管理。

四、征收主体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体为地方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和权限,负责补偿费的管理、监督和执行。

五、征收标准1.标准一:矿产资源开采规模。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的规模确定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即矿产资源开采总量的百分比。

2.标准二:环境影响程度。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采取差额补偿、退还或者赔偿等方式进行补偿费的征收。

3.标准三:资源开采效益。

将矿产资源开采的收入和成本进行对比,确定补偿费的征收标准,以确保资源开采的经济效益。

六、征收程序1.程序一:征收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单位应向地方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和报告,以便确定补偿费的征收依据。

2.程序二:征收通知。

地方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矿产资源开采单位发出正式的补偿费征收通知书,明确征收金额、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3.程序三:征收缴款。

矿产资源开采单位应按照通知书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补偿费,将款项存入指定账户,并保留相关凭证。

4.程序四:征收监督。

地方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补偿费征收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补偿费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七、征收使用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专款专用,用于保护环境、修复生态、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等与矿产资源开采相关的工作。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依据和标准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依据和标准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依据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150号令)
2、《海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琼府办[2003]52号)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标准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费率)计征,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收入为计征基础,并与矿山储量消耗挂钩。

1、生产并销售原矿的,按原矿的销售收入计征。

2、原矿直接选矿销售精矿的,按精矿的销售收入计征。

3、原矿或精矿直接冶炼、深加工的,以同类原矿或精矿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和提供冶炼、深加工的原矿或精矿数量计算的销售收入计征。

4、生产共生、伴生矿产,可以区分出主矿种与共生、伴生矿产品销售收入的,分别计征;无法区分主矿种与共生、伴生矿产品的,按全部矿产品销售收入和主矿种的费率计征。

5、代扣代缴的,按实际支付未纳补偿费矿产品款计征。

●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公式: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无法核定开采回采率的,其开采回采率系数按1计)
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

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立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一)一般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收益,它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中央和地方共享。

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zhēngshōu)。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这里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其计算方式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x入补偿费费率x开采回采率系数其中:补偿费费率为0.5%—4%平均为1.18%。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其他矿产有所不同。

其计算公式为: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X补偿费费率率x回采率系数x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为65%一78%)。

(二)主要减免优惠1.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1)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2)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2.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1)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2)开采末达到工业品位的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3)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4)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3.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投资开采回收非油气矿产资源主矿种之外的共、伴生矿的,享受减半缴纳共、伴生矿产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政策;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用先进技术使国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得到开发利用的,享受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年的政策。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弥补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矿产资源弥补费的征收管理,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内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各个环节,包含矿产资源探查、开采、勘探、开发等。

第三条定义1.矿产资源弥补费:指依法由矿产资源探查、采矿、开采、加工等活动所取得的经济利益,依照肯定比例向国家支出的费用。

2.矿产资源探查:指对矿产资源进行地质、地球化学等调查和定量研究的活动。

3.矿产资源开采:指对已发现的矿石、矿矿等进行开采矿石、矿矿担负不同的种类和矿石的数量,或者为了取得矿石、矿矿地区的性质和特点。

第二章矿产资源弥补费征收范围与标准第四条征收范围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公司对探查、采矿、开采矿石、矿矿等活动所产生的矿产资源弥补费进行征收。

第五条征收标准1.矿产资源弥补费率依据矿产资源类型、开采规模、开采方式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公司经营管理部门订立,并报请公司领导审批。

2.矿产资源弥补费率的调整,应当依据矿产资源市场价值、环境保护本钱等因素变动情况进行评估,并报请公司领导审批。

第六条征收程序1.矿产资源弥补费应当在矿产资源探查、采矿、开采矿石、矿矿等活动开始前,向国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2.矿产资源弥补费的征收由财务部门负责,按规定程序进行核算、清算,并向国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上报。

3.公司内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弥补费征收档案,记录相关征收信息,并按要求保管,以备查阅。

第三章矿产资源弥补费的使用和管理第七条使用规定1.矿产资源弥补费应当用于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2.矿产资源弥补费的使用计划应当经由公司领导审批,并依照计划有序进行。

第八条管理要求1.公司内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弥补费使用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决策程序和资金使用范围。

国务院第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第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根据1997年7月13日国务院第222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如何正确申报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如何正确申报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如何正确申报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对采矿企业为使用国家矿产资源而进行的补偿,属于我国矿业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

正确申报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不仅是一种法律义务,也是保护矿产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

本文将介绍如何正确申报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1. 了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法律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权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

2. 熟悉补偿费计算办法:补偿费的计算办法有具体的公式和标准,不同矿种、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收费标准,需要仔细了解并按规定进行计算。

二、准备相关材料1. 采矿权许可证:要正确申报矿产资源补偿费,首先需要取得采矿权许可证,该证书是合法开展矿业活动的前提条件。

2. 企业的相关证照: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矿业许可证等。

三、填写申报表格1. 选择合适的表格:根据自己所处地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管理要求,选择正确的申报表格。

2. 完整填写表格:根据表格的要求,填写必要的企业信息、矿产资源开采量、补偿费计算等内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四、核实并提交申报材料1. 核实申报材料:在提交之前,仔细核实申报材料是否准确无误,特别是涉及到数值计算的部分,如补偿费的计算。

如有疑问,可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2. 提交申报材料:将完整的申报材料按照相关要求递交给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电子提交等多种方式。

五、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1. 缴纳方式:一般来说,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或电子支付等方式进行缴纳。

具体缴纳方式需要根据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2. 缴纳期限:要按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支付。

六、保留相关证据1. 保存缴费凭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后,务必妥善保存缴费凭证,以备日后核对或审计使用。

2. 归档相关文件:将申报材料、缴费凭证等相关文件进行整理归档,以备将来查询或备案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50号令资源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50号令资源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一九九三年元月二十九日国务院第六次常务会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计。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3.13•【文号】国土资发[2003]71号•【施行日期】2003.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31日)停止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1]809号),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的管理,制定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已经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00三年三月十三日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科学合理地部署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是指用中央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安排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勘查项目)。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为勘查项目主管部门。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中央部门(总公司)有关直属企事业单位为勘查项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管理、组织实施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或隶属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勘查项目。

承担勘查项目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具有地质勘查资质。

第四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等要求,为培育探矿权采矿权市场、鼓励加快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普查或详查)和扶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等重要地质勘查项目,国土资源部向项目主管单位发布年度勘查项目立项指南,明确年度立项申报的具体要求。

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作者:-----------------------日期: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 1994年04月01日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计。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提高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补偿费自1994年开始征收以来,征收额持续增长,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征收水平不断提高,成效显著,但也存在没有严格执行与开采回采率系数挂钩、一些矿产品计征销售收入的核定缺乏统一标准等问题。

为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切实保护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财产权益,促进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是采矿权人因开采消耗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而对国家的经济补偿,是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和维护国家财产权益的重要体现。

进一步加强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挂钩,规范征收管理,是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落实节约优先战略的重要措施,是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经济手段,有利于引导和激励矿山企业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有利于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资源利用方式转变,有利于维护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从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做好保障科学发展、保护国土资源、维护群众权益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协调,切实抓好落实。

二、科学规范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一)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系数挂钩。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对于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的环境破坏、生态损失以及相关资源的消耗等,由矿业企业向国家或地方政府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费用。

其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确保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

矿产资源是我国宝贵的自然资源之一,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战略地位。

然而,开采矿产资源往往会带来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和生态破坏,比如土地退化、水源污染、空气污染等。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矿业企业需要支付矿产资源补偿费来弥补由其开采活动所带来的损失。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支付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根据开采企业的矿产资源产量进行计算,按照一定比例支付补偿费用;二是根据矿产资源的价值进行计算,按照矿产资源价值的一定比例支付补偿费用。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用途多种多样,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矿产资源补偿费被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

这些资金用于治理矿区的土地退化、水源污染、植被破坏等环境问题,以及恢复和保护当地的生态系统。

通过投入这些资金,可以减少矿业活动对当地环境的影响,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其次,矿产资源补偿费还应用于当地社会发展。

这些资金可以投入到当地基础设施建设、教育事业、医疗卫生等公共领域,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此外,也可以用于培训当地民众的就业技能,提高他们的就业机会和生活水平。

同时,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助于推动矿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向矿业企业征收补偿费用,可以迫使企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推动企业向清洁、低耗、高效的生产方式转型。

此外,补偿费用的征收也可以促进矿业企业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确保资源的长期供应。

然而,目前我国在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征收标准不统一,有的地方标准过低,无法真正反映矿产资源带来的环境和生态损害;其次,使用效益不明确,一些资金并未用于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最后,监管不力,导致补偿费用难以有效使用,甚至发生挥霍和滥用的情况。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三篇)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三篇)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资源产量和产值征收补偿费的管理。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目的是合理补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对环境和资源的损害,并鼓励企业采取环保措施,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产资源的产量和产值。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矿产资源特点和国家政策规定制定。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实行事先征收原则,企业在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前,应提前报备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费主体是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征收工作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第八条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监管和使用情况的审核,确保补偿费的合理使用和公平分配。

第二章补偿费的计算与缴纳第九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主要根据矿产资源的产量和产值进行,由企业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进行自行计算。

第十条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在每年的规定时间内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企业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向地方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缴费材料和缴费单据。

第十二条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核对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如发现缴纳不足或者其他问题,应及时通知企业进行补缴或更正。

第十三条企业在补缴或更正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按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补缴或更正材料和单据。

第十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矿产资源权益调整无关,企业在缴纳补偿费后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和更新矿产资源权益。

第三章补偿费的使用与监管第十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治理、资源开发利用补偿等方面。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应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补偿费的使用情况符合规定和要求。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3篇)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3篇)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立资源补偿费金额____矿产品销售收入____补偿费费率____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____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____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由____财政部门、____地质矿产主管部门、____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____批准施行。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压覆矿产补偿费账务处理流程

压覆矿产补偿费账务处理流程

压覆矿产补偿费账务处理流程
压覆矿产补偿费的账务处理流程如下:
1. 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增设“矿产资源补偿费”明细科目。

2. 在“其他应缴款”科目下增设“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3. 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之前,需要根据各月矿产品销售收入和开采回收率系数以及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等资料,按月计提矿产资源补偿费用。

在计提时,需要借记“管理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并在贷方记
“其他应缴款──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

4. 当企业实际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用时,需要借记“其他应缴款──应缴款
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并在贷方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咨询专业会计师。

[最新知识]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入税金及附加吗

[最新知识]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入税金及附加吗

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入税金及附加吗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入税金及附加吗,关于这个问题,一直是大家所关注的内容,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年应纳税税额等于实际占用位税土地面积乘以适用税额。

如果不太了解,也别着急,一起来看看我们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吧。

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入税金及附加吗全面营改增之后,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四税一费是指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这四税一费计入税金及附加。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第6403号营业税金及附加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

税金及附加的内容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相关税费,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企业应当设置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其中,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税费,企业应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期末,应将税金及附加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税金及附加科目无余额。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会发生应付未付税款的情况,不需要预计应纳税金额,同时也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或者清算的问题。

因此,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于购买印花税票时,直接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以上就是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入税金及附加吗的详细介绍,更多与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入税金及附加吗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会计网,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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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一般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收益,它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中央和地方共享。

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这里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其计算方式为: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x入补偿费费率x开采回采率系数
其中:补偿费费率为0.5%—4%平均为1.18%。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
--------------
实际开采回采率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其他矿产有所不同。

其计算公式为:
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品销售收入X补偿费费率率x回采率系数x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
(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为65%一78%)。

(二)主要减免优惠
1.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1)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2)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2.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1)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2)开采末达到工业品位的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3)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4)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3.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投资开采回收非油气矿产资源主矿种之外的共、伴生矿的,享受减半缴纳共、伴生矿产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政策;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用先进技术使国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得到开发利用的,享受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年的政策。

4.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与中方探矿权人及采矿权人合作进行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通过技术投入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的,享受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年。

对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多开采出的矿产品部分,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5.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到西部地区投资开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的,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

矿业权使用费
(一)一般规定
1.探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1个勘查年度至第3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4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二)主要减免优惠
1.在中国西部地区、国务院确定的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域从事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可以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
(1)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2)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
(3)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的(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矿产资源开发;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按以下幅度审批。

(1)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4至第7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

(2)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投产第1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2至第3年可以减缴50%第4至第7年可以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3.外商到西部地区以独资方式或以与中方合资、合作的方式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除享受国家已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

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
探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矿区使用费
在中国境内(包括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按规定应当缴纳矿区使用费(不再交纳资源补偿费)。

费率为1%。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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