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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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同业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

关于金融同业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

合规风险提示(二○一四年第四期)中信银行合规部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关于金融同业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为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近日,人民银行牵头、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称“127号文”),之后银监会又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作为127号文的配套性政策文件。

两项新规本着“强管理”、“控风险”、“回本质”的原则,旨在规范银行同业业务。

为保障我行同业业务规范发展,现将有关监管重点提示如下:[对同业业务的义务性规范要求]一、新规明确了适用机构范围和业务范围(一)机构范围: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

(二)业务范围: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二、新规明确了商业银行法人总部的职责(一)统一经营管理:1.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

2.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3.应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

(二)统一风险管理:1.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2.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3.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4.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同业业务经营活动依法合规。

(三)统一授权管理:1.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2.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不得进行转授权,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同业业务。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关照 银发127号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关照 银发127号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全面推进,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在鼓励金融创新、维护金融机构自主经营的前提下,按照“堵邪路、开正门、强管理、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就规范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和改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债业务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条规范性意见。

《通知》逐项界定并规范了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投融资业务。

要求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通知》强化了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要求,规范了会计核算和资本计量要求,设置了同业业务期限和风险集中度要求,强调了加强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

同时,《通知》为金融机构规范开展同业业务开了“正门”,支持金融机构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符合国务院“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有利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金融体系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有利于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增强金融和经济体系的韧性;有利于落实信贷政策,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银监会开展银行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银监会开展银行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银监会开展银行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附原文)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切实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要求(以下统称同业新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同业业务治理体系建设,决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同业新规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工作安排(一)机构自查。

自查范围覆盖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127号文自查范围为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140号文自查范围为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照同业新规逐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按要求对同业业务进行逐笔对账,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违规问题要严肃进行内部问责。

(二)监管核查。

会机关各监管部门和各银监局结合银行业机构自查情况,选取辖内各类法人机构开展检查,其中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要全部进行检查。

监管核查采取联动检查方式:一是由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会机关各监管部门、银监局或银监分局牵头,细化检查方案,确定检查对象并与属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协商确定抽查的分支机构,汇总检查报告,统筹问责处罚。

二是由属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根据检查方案开展对所辖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并向牵头单位提交检查报告和问责处罚意见。

三是由会机关对口监管部门进行指导和协调。

二、检查范围及要点本次专项检查范围为2014年5月17--9月30日新发生和截至9月30目有余额的同业业务,必要时可上溯或下延。

检查要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127号文执行-情况1制度流程。

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制度流程:一是按要求对同业投融资业务实施分类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制度办法、业务操作流程等。

银监127号文

银监127号文

银监会127号文全文文章摘要: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

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

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外资分行处)关于下发同业业务管理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外资分行处)关于下发同业业务管理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外资分行处)关于下发同业业务管理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外资分行处)关于下发同业业务管理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各在沪外国及港澳台地区银行分行:2014年5月,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 [2014] 127号文,以下简称127号文)。

我处根据银监会三部的指示,现将外国及港澳台地区银行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执行近期各项同业务管理规定方面的监管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领会并贯彻执行。

一、外国银行分行应充分理解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同业业务管理规定的精神实质,规范同业业务的经营和发展,管理好同业业务的相关风险。

二、两个同业业务指标作为外国银行分行的监测指标127号文第14条的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

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该条所规定的两个同业业务指标,作为外国银行分行的监测指标,而不作为考核要求。

但外国银行分行不得利用此条款成为同业业务监管套利的工具,若发现有故意实施监管套利等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给予以严厉查处。

三、关于专营部门的设置原则140号文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 [2014] 140号文)中第一条“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在专营部门的设置方面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可不要求统一模式,而是重在符合“统一归口管理、风险可控,的要求。

同业监管-银发〔2014〕127号及银监办发〔2014〕140号正文及解读

同业监管-银发〔2014〕127号及银监办发〔2014〕140号正文及解读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同业监管-银发〔2014〕127号及银监办发〔2014〕140号正文及解读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答记者问为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银监会于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以下简称“银监办发140号文”),作为人民银行牵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的配套性政策文件。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监办发140号文”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简要介绍“银监办发140号文”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规范性要求,银监会发布“银监办发140号文”,与人民银行牵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相配套。

“银监办发140号文”旨在促进银行机构提高同业业务治理水平,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意义:一是“强管理”。

“银监办发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的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开展同业业务,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行业监管要求。

二是“控风险”。

“银监办发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强化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的统一管理,有利于商业银行对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统筹管理,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是“回本质”。

“银监办发140号文”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回归流动性管理手段的本质,有利于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24•【文号】银发[2014]127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

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单选题(共30题)1、美国《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中提到“扩大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监管权”。

下列属于该内容的是( )。

A.联邦委员会对州一级资产规模小于500亿美元的银行控股公司、储贷机构等执行监管权B.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县一级资产规模小于500亿美元的银行控股公司、储贷机构等执行监管权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州一级资产规模小于1000亿美元的银行控股公司、储贷机构等执行监管权D.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州一级资产规模小于500亿美元的银行控股公司、储贷机构等执行监管权【答案】 D2、下列不属于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的是( )。

A.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B.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C.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D.银行存款【答案】 D3、汽车金融公司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 )。

A.50%B.70%C.80%D.90%【答案】 C4、内部审计的工作方法中,由内部审计部门确定全行自行查核关键风险点,各分支机构定期组织查核,对照整改属于( )。

A.现场审计B.非现场审计C.现场走访D.自行查核【答案】 D5、下列信贷资产不能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的是()。

A.住房抵押贷款B.信用卡账款C.汽车贷款D.流动资金贷款【答案】 D6、()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消费的贷款。

A.个人住房贷款B.个人消费贷款C.个人经营类贷款D.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答案】 B7、还款期是指从借款合同规定的( )起至全部本息清偿日止的期间。

A.第一次还款日B.第一次还款日的前一日C.合同签署日D.合同成立日【答案】 A8、下列关于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计息方法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银行多使用积数计息法计算定期存款利息B.银行多使用积数计息法计算活期存款利息C.银行多使用逐笔计息法计算活期存款利息D.银行多使用积数计息法计算零存整取定期存款利息【答案】 B9、下列选项中,关于信用风险管理的分类表述错误的是( )。

2014年4月24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2014年4月24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每经记者袁君发自上海改进版“9号文”终于如期而至。

5月16日,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进一步规范银行同业业务。

多位专业人士分析称,“127号文”的主要目的,在于约束同业类型的非标(非标准化资产)业务,未来该类型业务可能得随着到期逐步消化,难以新增。

对高收益的非标业务进行压缩,总体上无疑会给银行的利润带来影响。

某股份行同业部门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对不同银行来说,影响的程度也不尽相同,部分同业业务规模日趋庞大的城商行、农商行估计影响较大。

不过,自去年年中开始,不少银行已逐步压缩并调整了同业业务的规模和结构。

非标资产收益将下滑近年来,金融机构非标业务发展迅速,虽然存在诸多风险,但其超高的收益率还是让银行“难以割舍”。

此次“127号文”对非标业务的压缩,无疑会给银行利润带来不利影响。

“冲击比较大的是买入返售这块的业务,这块是腾挪同业非标资产最主要的一种方式,而‘127号文’对传统类型的非标业务进行了很大的限制。

”某股份行同业部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如果要做非标业务,就按照规范来做,实际上就和做贷款差不多了,对资本的消耗会很大,利润也会大幅降低。

除了对传统的买入返售业务进行严格限制,“127号文”还对金融机构饱受诟病的期限错配也予以明确规范。

“127号文”提到,“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

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过去,金融机构通过‘短借长贷’,用较低成本的资金投资于期限长、利率高的资产,来增加其利差收入。

这种期限错配的行为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一旦资金紧张,短期利率就会飙升过快。

”某银行业分析师指出,期限错配受到规范后,银行非标业务的利差收入将明显降低。

此外,“127号文”要求,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同业业务治理127号文及140号文影响解读

同业业务治理127号文及140号文影响解读

同业业务治理127号文及140号文影响解读一、某股份制商业银行同业部处长:1、市场影响:(1)明确了同业业务的分类、定义、会计科目、业务期限、规模上限、计提资本和拨备等,将同业投资业务也纳入了监管视野。

(2)银行资金运用受限制,银行间资金面将偏宽松。

(3)不排除由于非标资产萎缩引发局部信用风险暴露。

2、银行负面影响:(1)银行同业业务上限受到控制,新增的同业代付、以受益权为主的买入反售/卖出回购和第三方担保业务将受到抑制。

(2)商业银行依靠资金期限错配的盈利方式将明显受抑制。

(3)计量风险资本、计提资本拨备,可能对银行造成一定影响。

(4)银行内部业务条线实行专营部门制和事业部制落实有难度。

3、银行正面影响:(1)同业投资业务可能有所增加。

(2)资产证券化会加速推进。

(3)标准资产的投资需求将会增加。

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资金运营中心负责人:1、同业市场影响:(1)对现有存量同业业务采取既往不咎的态度,不设期限回表。

(2)同业代付将被严格限定在跨境贸易项下,境内业务正式宣告死亡。

(3)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的标的被限定为较高流动性金融资产,各类受益权业务所受冲击将最大。

(4)确立了买入返售业务的两方操作规则,变相给予了三方回购的合法性,预计可能会纳入投资类科目进行核算。

(5)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被双向叫停,但第三方、金融机构和信用三个设定条件中,如有一个不符,商业银行即可投资该类项目。

(6)非标转标仅是趋势,但道路并会不顺畅,在资产证券化额度管理和同业存单银行试点管理的背景下,这两类标准化业务发展空间有限,未来会有更加复杂的结构化产品出现。

2、商业银行影响:(1)由于同业负债比重限定,未来大中小银行各科目的比重会趋同。

(2)同业存款划分为结算性和非结算性两类。

预计未来非银对银行的非结算性同业存款或将被纳入贷存比考核的分母和法定存款准备经的缴存范围。

(3)互联网金融将对同业业务产生强替代作用,资产端金融创新已走到极致,未来更需要负债端和互联网结合的创新。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127号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127号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127号篇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媒体点评媒体点评5月16日一行三会和外管局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也就是所谓的“127号文”,进一步规范同业业务。

五部门联合发布“127号文”意味着各部门在监管银行同业业务问题上达成一致,预计各监管部门会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守土有责。

宏观意义:防范风险、已结构优化一直以来,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和部分产能过剩行业是非标等影子银行业务的主要融资方。

20xx年国内实行大规模刺激的宏观经济政策对抗全球金融危机,引发了通货膨胀和资产价格泡沫等后遗症,中央不得不对表内信贷加紧约束,其中货币政策包括连续提高准备金率,压缩银行信贷规模;监管政策包括对表内信贷投向的行业限制、资本金的约束、贷存比的流动性约束等。

紧缩的宏观调控政策导致地方政府项目的后续资金得不到有效满足,前期投资借贷的大量资金到期无法得到偿付,房地产商开发贷款资金捉襟见肘,提高了对货币的需求。

由于地方和部分产能过剩部门的财务软约束特征对利率不敏感,房价不断上涨导致房地产行业盈利能力强于其他制造业,因此,上述部门能够承担较高的利率。

在资产端高收益的驱使下,金融机构透过非标等影子银行业务绕过监管,为上述部门提供信贷的积极性自然高涨。

利用16家上市银行20xx年年报公布的数据,我们能够发现同业业务快速扩张的痕迹。

20xx年底上市银行同业负债规模为12万亿元,而20xx年底该规模仅为6万亿元,其规模呈倍数增长,复合增长率为20%,同期的银行总负债增速仅为14%。

结构上看,20xx年底,五大国有银行同业负债由20xx年底4.3万亿元增长至6.4万亿元,而其他中小银行同业负债由20xx年底1.8万亿元上升至6.1万亿元,其复合增速高达35%,远高于五大国有银行11%的增速。

一方面,同业业务扩张对存贷比较高而信贷额度不足的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来说吸引力更为明显;另一方面,相比大行,股份制和城商行更有通过同业业务做大做强的意愿。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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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 局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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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2014〕127号
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 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 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 化和透明度。 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 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 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 期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
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现 行法律法规赋予此 项业务范围的金融 机构开展的同业资 金借出和借入业务。 同业借款相关款项 在拆出和拆入资金 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业务按照 期限、业务关系和 用途分为结算性同 业存款和非结算性 同业存款。同业存 款相关款项在同业 存放和存放同业会 计科目核算。

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同业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 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等有关法律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业务是指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

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存款、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业务类型。

第三条本行开展同业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并且遵循平等自愿、恪守信用和规范操作的原则。

本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机构业务部是本行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四条本行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实行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

机构业务部负责专营本行同业业务。

授信审批部负责对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和审批管理。

风险管理部负责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范畴,开展同业业务风险的监测、计量工作。

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同业业务合同及其他法律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对同业业务开展提出建议,并对同业业务的成本收益进行核算。

运营管理部负责同业业务的授信额度支用审查、资金划拨及内部记账处理。

监察审计部负责对同业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业务经办机构应当认真做好同业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工作,确保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符合相关资信条件、交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业务风险可控。

第六条本行开展同业业务,应当与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签订合同或协议。

非制式化合同或协议文本格式及主要条款应由法律合规部审核通过。

第七条本行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根据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实施分类管理,并依据同业交易业务类型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反映。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题库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题库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题库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下列选项中,属于资本流出的是()。

A.外国对本国负债减少B.本国对外国的债务增加C.本国对外国的债务减少D.本国在外国的资产减少【答案】 C2、银行损益是一种( )指标,是银行经营成本的最终反映。

A.综合性B.普遍性C.特殊性D.基本性【答案】 A3、利率政策是我国货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货币政策实施的主要手段之一。

下列不属于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是()。

A.转贴现利率B.存款准备金利率C.再贷款利率D.再贴现利率【答案】 A4、下列关于金融犯罪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金融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B.金融犯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C.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D.金融犯罪主要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两大类【答案】 B5、下列关于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目标,说法错误的是()。

A.提高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覆盖率,力争使农业保险参保农户覆盖率提升至95%以上。

B.推动行政村一级实现银行物理网点和保险服务全覆盖,巩固助农取款服务村级覆盖网络,提高利用效率C.要让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D.有效提高各类金融工具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申贷获得率和贷款满意度【答案】 B6、债券投资的主要风险不包括()。

A.信用风险B.利率风险C.流动性风险D.提前赎回风险【答案】 D7、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该制度的内容不包括()。

A.保存范围B.保存时限C.保密要求D.保存内容【答案】 D8、债券投资的风险不包括()。

A.信用风险B.利率风险C.流动性风险D.提前赎回风险【答案】 D9、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的要求,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

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

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单选题(共200题)1、同业代付业务中,按照( )的会计核算原则,委托行与代付行应当根据在该项业务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进行会计核算。

A.可靠性B.重要性C.可理解性D.实质重于形式【答案】 D2、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年。

A.3B.5C.10D.15【答案】 B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法定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法定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 )A.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B.由该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共同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C.由该金融机构承担为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主要责任,第三方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次要责任D.由第三方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答案】 A4、金融市场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是()。

A.货币资金融通功能B.优化资源配置功能C.交易及定价功能D.经济调节功能【答案】 A5、以合同方式设立信托,信托合同的当事人是( )。

A.委托人和受益人B.受托人和受益人C.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D.委托人和受托人【答案】 D6、根据期限不同可以将金融市场分为()。

A.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B.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C.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D.公开市场和协议市场【答案】 B7、 ( )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控制手段,要求银行各级人员未经授权和批准不得处理有关业务。

A.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B.授权审批控制C.会计系统控制D.运营控制【答案】 B8、()是指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A.个人住房贷款B.个人消费贷款C.个人经营类贷款D.个人医疗贷款【答案】 A9、()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用以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一部法律。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B.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D.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答案】 A10、2013年末,假设某商业银行相关指标为:人民币流动性资产余额125亿元,流动性负债余额500亿元;人民币贷款余额4000亿元,其中,不良贷款余额为100亿元;提留的贷款损失准备为120亿元。

同业监管-银发〔2014〕127号及银监办发〔2014〕140号正文及解读汇报

同业监管-银发〔2014〕127号及银监办发〔2014〕140号正文及解读汇报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答记者问为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银监会于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以下简称“银监办发140号文”),作为人民银行牵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的配套性政策文件。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监办发140号文”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简要介绍“银监办发140号文”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规范性要求,银监会发布“银监办发140号文”,与人民银行牵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相配套。

“银监办发140号文”旨在促进银行机构提高同业业务治理水平,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意义:一是“强管理”。

“银监办发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的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开展同业业务,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行业监管要求。

二是“控风险”。

“银监办发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强化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的统一管理,有利于商业银行对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统筹管理,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是“回本质”。

“银监办发140号文”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回归流动性管理手段的本质,有利于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

二、“银监办发140号文”有哪些主要内容?“银监办发140号文”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适用业务范围和机构范围。

“银监办发140号文”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

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考试题库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考试题库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考试题库单选题(共30题)1、()在形式上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A.税收B.国债C.政府投资D.公共支出【答案】 A2、托收行接受委托申请书后即构成其与委托人之间的( ),必须按照托收委托书上的指示及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行事。

A.要约关系B.承诺关系C.契约关系D.借贷关系【答案】 C3、银行业从业人员可以从事的行为是( )。

A.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可疑报告B.参与非法集资、地下钱庄C.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D.操纵市场【答案】 A4、下列关于授权审批控制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授权审批控制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控制手段B.常规授权是指企业在特殊情况、特定条件下进行的授权C.特别授权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既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的授权D.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可以实行个人决策审批【答案】 A5、下列不属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B.中国人民银行C.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D.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答案】 B6、存款是银行最主要的()。

A.资金来源B.资金运用C.投资业务D.风险资产【答案】 A7、商业银行应对客户和交易等相关情况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重点对( )及贸易习惯等内容进行审核。

A.交易对手、交易商品B.交易金额、交易对手C.交易时间、交易商品D.交易行为、交易对手【答案】 A8、绩效管理的工具方法不包括( )。

A.关键绩效指标法B.经济增加值法C.股权激励计划D.奖金激励法【答案】 D9、(2017年真题)根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为()。

A.拨备覆盖率B.不良贷款率C.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D.贷款拨备率【答案】 D10、下列不属于金融租赁公司负债业务的是( )。

A.向金融机构借款B.境外借款C.融资租赁D.发行金融债券【答案】 C11、定期回购是指最初出售者在卖出债券至少()以后再将同一债券买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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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银发[2014]127号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

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

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
行为。

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

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

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

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六、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七、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十、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十一、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

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十三、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

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四、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

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

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十五、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

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期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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