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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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刑事诉讼法全文

2023刑事诉讼法全文

2023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改善司法环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犯罪活动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

第三条刑事诉讼的原则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司法公正。

第四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侵犯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二)保护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和刑罚;(三)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实行分工、协作和相互制约;(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和完整性必须得到认定;(五)尊重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有确实必要的经济保障应予以提供;(六)任何违反本法规定的证据和证据的移送、查封、扣押、检查、搜查以及强制措施非本法规定的刑事活动非本法规定的活动;(七)保护善意对第三人的权益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和劳动教养机关,因自己的过失,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专门人员的身体、财产安全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八)组织机关应当加强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专门人员不得以订立和履行合同和参与非诉刑事活动方式干预诉讼活动,干预司法活动;不得以刑事成本补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专门人员的过失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九)刑事诉讼活动期间不得组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刑事诉讼活动期间,律师、公证人、普通法院人员以及诉讼专业人员不受侵犯、尊重人格、企业,不得以此为所欲为。

第六条任何人对他人享有的「抵制违法犯罪」权利的损害,都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依法进行。

修改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第八条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检刑事诉讼法规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高检刑事诉讼法规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Sometimes, I always feel that my dream is very big, the destination is far away, like a whimsical, but in fact it is not so far away, just like this step by step, walking and walking.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最高检刑事诉讼法规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刑事诉讼法是针对刑事诉讼方面的具体法律文件,在应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争议。

为了更好的贯彻刑事诉讼法,最高检出台了相关办法,规范司法机关办案,以取保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那么,最高检刑事诉讼法规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就给大家详细做个介绍。

最高检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刑事诉讼规则全文

刑事诉讼规则全文

刑事诉讼规则全文《刑事诉讼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刑事诉讼活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第三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合法地进行。

第四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审判。

第五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廉洁的原则,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保护,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积极推动调解,妥善处理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八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倡导法治精神,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促进全社会的法治建设。

第二章立案第九条人民检察院接到刑事案件的线索后,应当依法进行立案侦查。

第十条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案件的报案后,应当依法进行立案侦查。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接到刑事案件的起诉书后,应当依法进行立案审查。

第十二条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十三条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应当严格依法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辩护权利。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应当及时、公正、公开进行,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利。

第三章侦查第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案件的侦查工作,查清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侦查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辩护权利。

第十九条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案件的侦查情况,并根据检察机关的指示进行侦查工作。

第二十条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审判。

第二十一条侦查机关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规则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法律依据,它确保了法治的实施与司法公正的均衡发展。

它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建立了一套科学、规范的审判程序,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下面将全面介绍这一规则的主要内容和指导意义。

一、规则的适用范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规则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审查、起诉、执行等环节中的行为。

它规定了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明确了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中的职责和权利。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1.案件受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案件进行受理,并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提出补充侦查指导或不予受理的意见。

这一规定确保了案件是否应该立案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2.审查阶段:人民检察院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审查阶段应当注重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可靠性,确保起诉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根据事实和证据提起公诉,并提供相应的起诉状。

起诉阶段的关键是确保起诉权的行使合法,使被告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4.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在审判过程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违法、不当的审判活动进行抗诉和监督。

同时,检察机关还要积极参与庭审活动,发表检察意见,维护公诉方的权益。

5.执行阶段:人民检察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依法监督、检察和纠正刑罚执行活动,维护好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规则的指导意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规则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实现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它规定了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程序和标准,确保了司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它要求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刑事审判活动,发表检察意见,对违法、不当的审判活动进行抗诉和监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规则还强调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提出了加强案件信息管理与共享的要求,推动刑事诉讼工作的高效运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新2013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新2013

文章来源:/Content-2861.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新2013文号:高检发释字[2012]2号发布日期:2012-11-22执行日期:2013-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于2012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22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新旧对照

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新旧对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改前后对照表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1、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3、刑讯逼供案(刑法第247条);4、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248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1.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3.刑讯逼供案(刑法第247条);4.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5.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248条);条);6、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7、破坏选举案(刑法第256条)。

第三百一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

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第三十八条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新旧对照.doc

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新旧对照.doc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改前后对照表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1、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3、刑讯逼供案(刑法第247条);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1.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3.刑讯逼供案(刑法第247条);4、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248条);6、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7、破坏选举案(刑法第256条)。

第三百一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

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第三十八条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在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也可以委托人民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监护人、亲友作为辩护人。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六、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是进行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的,当然不同的诉讼规定的原则内容是不同的。

那么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刑诉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特别关注: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2、法律特别规定只针对侦查权,即除了公安机关以外,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侦查权;3、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等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程序法)、刑法(实体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诉法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特别关注:1、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在此前提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2、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其独立使检察权体现于检察系统的独立。

3、法院上下级之间则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其独立使审判权在法院系统独立前提下,主要体现于审级独立。

4、我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提供 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它不仅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准确判 决。该规则还为人民检察院与其他机关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提供了有效的机制,促进了刑事诉讼活 动的顺利进行。
精彩摘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一本详细阐述了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 职责、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文献。它不仅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提供了明 确的指导,还为保障人权、维护公正提供了有力保障。以下是本书的一些精彩摘 录: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审判公正。”
这一摘录强调了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职责,旨在确保审判公正。这 体现了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重要作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这本书的精彩摘录为我们深入了解人民检察院 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提供了重要参考。这些摘录不仅有助于我们更 好地理解刑事诉讼程序,还为我们维护公正、保障人权提供了有力支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目录按照章节进行划分,共分为四百余条, 涵盖了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各个方面。从目录中可以看出,该规则内容丰 富,涉及面广,既包括总则、管辖、回避等一般性规定,也包括侦查、起诉、审 判、执行等具体程序。每一章节都详细阐述了人民检察院在相应环节中的职责和 权利,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阅读感受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一直深知程序法的重要性,而实体法的研究也固然 重要,但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保障。最近,我有幸阅读了《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这本书让我对程序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制定是为了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 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这不仅 凸显了程序法的重要性,也强调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作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担负着维护公正司法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职责。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不仅限于起诉犯罪嫌疑人,而且还要对公安机关、法院、律师等各方面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为实现这一目标,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一系列刑事诉讼监督规则。

一、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监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合法性是否得到保障,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2.法院审判活动的是否存在违法、失当、滥用职权等行为。

3.刑事辩护人是否在诉讼中履行职责,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比如暴力阻碍证人作证、教唆被告人作伪证等行为。

4.法律援助机构是否在刑事诉讼中有效履行职责。

二、刑事诉讼监督的方式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监督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检察建议:对于发现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要求相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2.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对公安机关、法院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检察复议:对法院作出的不当判决,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检察复议,并提出更正或改判的意见。

4.申诉监督:人民检察院会对申诉行为进行监督,要求各级法院依法予以处理。

三、刑事诉讼监督的基本原则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监督中,必须遵守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法定程序:人民检察院必须依法行使刑事诉讼监督权,确保监督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独立公正: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刑事诉讼监督权时必须保持独立公正,维护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实质正义。

3.保护人权:人民检察院在监督刑事诉讼中必须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尤其是禁止使用非法证据和非法手段。

4.依法办事:人民检察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注重法律程序,规范监督行为。

四、刑事诉讼监督中的问题及优化措施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监督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

一些检察官对同行之间透露线索、仅凭嫌疑人供述非法处理,并不是非常少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下)⼈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中)第⼗四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节刑事⽴案监督第五百五⼗⼆条⼈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案活动实⾏监督。

第五百五⼗三条被害⼈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或者⾏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案侦查⽽不⽴案侦查,或者当事⼈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案⽽⽴案,向⼈民检察院提出的,⼈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审查。

⼈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案侦查⽽不⽴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审查。

⼈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第五百五⼗四条⼈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案⽽不⽴案或者不应当⽴案⽽⽴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申诉⼈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案或者⽴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第五百五⼗五条⼈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说明不⽴案的理由。

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刑事⼿段插⼿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法利益等违法⽴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说明⽴案理由。

第五百五⼗六条⼈民检察院进⾏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员和有关当事⼈,查阅、复制公安机关刑事受案、⽴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案、不⽴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书及案卷材料。

第五百五⼗七条⼈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案或者⽴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要求说明不⽴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案理由通知书后七⽇以内,书⾯说明不⽴案或者⽴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375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375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375条
摘要:
一、前言
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375 条的具体内容
三、规则375 条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意义
四、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
五、结论
正文:
一、前言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375 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职权的一项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则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意义。

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375 条的具体内容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375 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对于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三、规则375 条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意义
规则375 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保证了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四、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这不仅是人民检察院的权力,也是其职责。

只有依法行使这项权力,才能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公平。

五、结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375 条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职权的重要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范条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范条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章通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五章审查逮捕第一节审查批准逮捕第二节审查决定逮捕第六章立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初查第三节立案第七章侦查第一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二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三节勘验、检查第四节搜查第五节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第六节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第七节鉴定第八节辨认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八章审查起诉第一节受理第二节审查第三节起诉第四节不起诉第五节简易程序的提起第六节辩护与代理第九章出席法庭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第二节出席第二审法庭第三节出席再审法庭第十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一节立案监督第二节侦查监督第三节审判监督第四节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第五节执行监督第十一章刑事司法协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第三节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第四节期限和费用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侦查直同意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处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爱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差不多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一)第一章通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强制措施解除与变更第七章案件受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二)第八章初查和立案第一节初查第二节立案第九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措施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章审查逮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审查批准逮捕第三节审查决定逮捕第四节核准追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三)第十一章审查起诉第一节审查第二节起诉第三节不起诉第十二章出席法庭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第二节简易程序第三节出席第二审法庭第四节出席再审法庭第十三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四)第十四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一节刑事立案监督第二节侦查活动监督第三节审判活动监督第四节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第五节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第六节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第七节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第八节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第九节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第十五章案件管理第十六章刑事司法协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第三节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第四节期限和费用第十七章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9.22•【文号】高检发办字〔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申诉,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0〕55号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已经2020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附件:《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配套文书格式样本(略)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9月22日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20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受理第四章审查第五章复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申诉案件的复查第三节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原案办理与申诉办理相分离;(二)全案复查,公开公正;(三)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四)释法说理,化解矛盾。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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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

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第三十三条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

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三十四条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

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

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七)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

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或者人员对所接受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

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立案的案件线索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查办案件发现的案件线索,由侦查部门自行审查。

第一百二十二条举报中心对于所接受的举报线索,应当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

对于当面举报和电话举报,应当制作举报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对于自首,应当制作自首笔录,由自首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二十三条举报中心对于不愿公开姓名和举报行为的举报人,应当为其保密。

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一起来学习刑事诉讼规则2023全文

一起来学习刑事诉讼规则2023全文

一起来学习刑事诉讼规则2023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及时审判和执行刑事案件,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预防冤假错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三条审判和执行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同时,适用其他有关法律。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应当坚持真实性、公正性。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监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及时,确保案件的质量。

第六条对于刑事责任,本法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确凿的证据为基础。

第七条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应当遵循快捷、经济、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侦查活动第八条公安机关有权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有监察权。

第十条侦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保障被侦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侦查活动应当围绕查清犯罪事实,收集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侦查活动中获取的证据应当合法有效。

第十三条对于被侦查人的自白,应当审慎采信。

第十四条被侦查人有权进行辩护、提供证据、申请询问、申请鉴定。

第十五条被侦查人有权申请也有义务提供必要的财产保全。

第十六条对于有罪嫌疑的被侦查人,可以限制其人身自由。

第十七条侦查活动结束后,侦查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三章审查起诉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有案可查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审查起诉。

第二十条确实无法定罪的,不得提起公诉。

第二十一条对于公诉案件,应当将起诉书送达被告人。

第二十二条被告人有权申请提供证据、听取证人证言。

第二十三条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第二十四条被告人不到庭的,可以依法强制传唤。

第二十五条被告人有权认罪,但不得强迫认罪。

第二十六条被告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不得超过规定期限等相关申请。

第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滥用权力。

第四章审判活动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高检发释字〔2019〕4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经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12月30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通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强制措施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案件受理第八章立案第一节立案审查第二节立案决定第九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调取、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第七节鉴定第八节辨认第九节技术侦查措施第十节通缉第十一节侦查终结第十章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第三节审查批准逮捕第四节审查决定逮捕第五节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第六节核准追诉第七节审查起诉第八节起诉第九节不起诉第十一章出席法庭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第二节简易程序第三节速裁程序第四节出席第二审法庭第五节出席再审法庭第十二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缺席审判程序第四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三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刑事立案监督第三节侦查活动监督第四节审判活动监督第五节羁押必要性审查第六节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第七节死刑复核监督第八节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监督第十四章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交付执行监督第三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第四节社区矫正监督第五节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第六节死刑执行监督第七节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第八节监管执法监督第九节事故检察第十五章案件管理第十六章刑事司法协助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内容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内容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内容是什么?法律是我们从事一些行为必须要依据的。

也就是说,法律对于我们是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刑事方面的处罚是比较严厉的。

并且,我国除了法律对此有着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也关于刑事诉讼进行了一些规则,那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内容是什么?法律是我们从事一些行为必须要依据的。

也就是说,法律对于我们是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刑事方面的处罚是比较严厉的。

并且,我国除了法律对此有着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也关于刑事诉讼进行了一些规则,那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内容是什么?▲一、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第六条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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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的规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第六条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第七条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已办结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二章管辖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1、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3、刑讯逼供案(刑法第247条);4、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248条);6、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7、破坏选举案(刑法第256条)。

第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十条对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时,应当层报所在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意见,报送省级人民检察院。

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已经查明的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

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的十日以内,由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

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第十一条对于根据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进行侦查。

报送案件的具体手续由发现案件线索的业务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

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

第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十六条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十七条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管辖以及军队、武装警察与地方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回避第二十条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

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第二十三条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其他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二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二十九条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

第三十条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第四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

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第三十三条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

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三十四条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

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

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

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第三十六条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在拘传期间内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

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七)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第三十九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经审查具有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第四十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经审查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

第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采取保证人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保证人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保证承担上述义务后,应当在取保候审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四条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经济状况和涉嫌犯罪数额,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一千元以上的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第四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保证金方式担保的,应当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的公安机关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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