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医疗机构医院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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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为规范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血管或经皮穿刺途径对头颈部和脊柱脊髓病变进行诊断或治疗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神经内科、神经外科和医学影像科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1.神经外科。

床位不少于30张,具备显微神经外科手术条件,能够独立开展脑室外引流、颅内血肿清除、动脉瘤夹闭等开颅手术。

2.介入手术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有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具有“路途”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具备气管插管和全身麻醉条件,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具备供氧系统、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血氧监测仪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4)具备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3.重症监护室。

(1)设置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病床不少于6张,能够满足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需要。

(2)配备呼吸机和多功能监护仪等设备,符合神经专业危重患者救治要求。

(3)有院内安全转运重症患者的措施和设备。

(4)具备经过专业培训的、有2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4.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

(1)能够利用多普勒超声诊断设备进行常规和床旁脑血管检查。

(2)有磁共振(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和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三)有至少2名具备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机构执业医师。

有经过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附件1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儿科专业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参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途径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不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等与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1.心血管内科。

能规范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工作,床位不少于4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心血管内科专业科室的技术标准。

2.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

能规范开展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床位不少于2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专业技术标准。

3.介入手术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符合心血管介入诊疗功能要求的心血管造影机,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有主动脉内球囊反搏(IABP)设备。

(4)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5)有相应的器械耗材和药品的管理设施、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6)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还应配备符合相应手术要求的多导电生理记录仪。

4.重症监护室。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专业需要。

(2)符合心血管内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等相关科室危重患者救治要求。

(3)有呼吸机和多功能监护仪等设备。

(4)能够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附件1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儿科专业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参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途径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不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等与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1.心血管内科。

能规范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工作,床位不少于4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心血管内科专业科室的技术标准。

2.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

能规范开展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床位不少于2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专业技术标准。

3.介入手术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符合心血管介入诊疗功能要求的心血管造影机,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有主动脉内球囊反搏(IABP)设备。

(4)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5)有相应的器械耗材和药品的管理设施、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6)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还应配备符合相应手术要求的多导电生理记录仪。

4.重症监护室。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专业需要。

(2)符合心血管内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等相关科室危重患者救治要求。

(3)有呼吸机和多功能监护仪等设备。

(4)能够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

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为规范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血管穿刺途径对除颅内血管和心脏冠状血管以外的其他血管进行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不包括经血管途径对肿瘤性疾病进行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

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分为四级(见附件)。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普通外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三)介入手术室(造影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有菌区、缓冲区及无菌区分界清晰,有单独的更衣洗手区域。

2.配备有数字减影功能的血管造影机,配备心电监护。

3.具备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四)有经过正规培训、具备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外周血管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五)开展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三级医院,有独立的医学影像科(介入放射)、血管外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工作5年以上,5年内累计完成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500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150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二级医院,有相对固定的医学影像科、血管外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工作5年以上,5年内累计完成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400例,开展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100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3)拟开展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的新建或新设相关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本规范的人员、科室、设备、设施条件,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后方可开展。

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为规范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血管穿刺途径对除颅内血管和心脏冠状血管以外的其他血管进行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不包括经血管途径对肿瘤性疾病进行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

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分为四级(见附件)。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普通外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三)介入手术室(造影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有菌区、缓冲区及无菌区分界清晰,有单独的更衣洗手区域。

2.配备有数字减影功能的血管造影机,配备心电监护。

3.具备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四)有经过正规培训、具备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外周血管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五)开展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三级医院,有独立的医学影像科(介入放射)、血管外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工作5年以上,5年内累计完成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500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150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二级医院,有相对固定的医学影像科、血管外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工作5年以上, 5年内累计完成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400例,开展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100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3)拟开展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的新建或新设相关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本规范的人员、科室、设备、设施条件,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后方可开展。

医院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

医院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

医院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医院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所需的设备、设施、人员和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有效、规范的诊疗服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外周血管介入诊疗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制定技术操作规范、建立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开展技术操作质量评估和不良事件分析。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外周血管介入诊疗病历管理制度,确保病历记录真实、完整、规范,病历保存时间不少于30年。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外周血管介入诊疗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风险评估、安全培训和安全事件报告等环节,确保患者安全。

二、人员基本要求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备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操作资格的医师、技师和护士等专业人员,其中主治医师应当具备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操作资格。

医疗机构应当对外周血管介入诊疗专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技术操作符合规范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外周血管介入诊疗专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档案,记录其培训、考核和技术操作情况,定期进行绩效评估。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包括手术准备、手术操作、术后处理和并发症处理等环节,确保操作规范、安全、有效。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外周血管介入诊疗设备的质量控制和维护管理制度,包括设备验收、定期维护和故障处理等环节,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操作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外周血管介入诊疗质量评估体系,对技术操作质量和疗效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四、培训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外周血管介入诊疗专业人员进行技术操作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技术操作符合规范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外周血管介入诊疗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鼓励其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培训,提高专业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外周血管介入诊疗团队的协作和沟通,促进技术操作的规范和协调。

五、其他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外周血管介入诊疗的信息管理制度,包括患者信息、技术操作信息、质量评估信息和安全事件信息等。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等4个介入类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等4个介入类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等4个介入类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15
•【文号】国卫办医函〔2019〕828号
•【施行日期】2019.11.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诊断标准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等4个介入类诊疗技术临床应
用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9〕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加强介入诊疗技术管理,促进适宜技术推广,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我委组织对心血管疾病介入、综合介入、外周血管介入和神经血管介入4个介入类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10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8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8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89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1.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2.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3.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4.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11月15日。

外周血管介入诊断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外周血管介入诊断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外周血管介入诊断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外周血管支架置入术(含血管狭窄、动静脉瘘介入治疗)为规范外周血管介入诊断治疗技术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医师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外周血管介入诊断治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四肢或内脏动脉或静脉,在目标血管内释放带膜支架或裸支架,以治疗外周血管扩张性或狭窄闭塞性疾病(包括外周血管瘤样扩张、外周血管狭窄闭塞、外周动静脉瘘等疾病)的微创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断治疗技术应当有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医技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二)此项技术在二级以上医院开展。

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胸外科的诊疗科目,有血管造影室和重症监护室。

(三)开展外周血管疾病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专科床位设置不少于20张。

其技术水平达到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胸外科专业科室技术标准。

(四)血管造影室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800mA、120KV以上的血管造影机,具有电动操作功能、数字减影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有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4、具备介入治疗失败时紧急开放手术的抢救能力。

(五)重症监护室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Ⅲ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能够满足外周血管介入治疗的需要。

2、有空气层流设施、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多功能监护仪能够进行心电图、血压和血氧等项目监测,能够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

3、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4、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具备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六)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1、有磁共振(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和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附件4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为规范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血管或经皮穿刺途径对头颈部和脊柱脊髓病变进行诊断或治疗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神经内科、神经外科和医学影像科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1.神经外科。

床位不少于30张,具备显微神经外科手术条件,能够独立开展脑室外引流、颅内血肿清除、动脉瘤夹闭等开颅手术。

2.介入手术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有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具有“路途”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具备气管插管和全身麻醉条件,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具备供氧系统、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血氧监测仪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4)具备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3.重症监护室。

(1)设置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病床不少于6张,能够满足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需要。

(2)配备呼吸机和多功能监护仪等设备,符合神经专业危重患者救治要求。

(3)有院内安全转运重症患者的措施和设备。

(4)具备经过专业培训的、有2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4.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

(1)能够利用多普勒超声诊断设备进行常规和床旁脑血管检查。

(2)有磁共振(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和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三)有至少2名具备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机构执业医师。

有经过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一)医师。

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机构执业医师。

有经过综合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其他相关技术人员。

(五)拟开展按照三级及以上手术管理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机构执业医师中,至少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具备满足开展按照三级及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的介入手术室、重症监护室、医学影像科、麻醉科、手术室和其他相关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1) 介入手术室。

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具有“路途”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具备气管插管和全身麻醉条件,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具备供氧系统、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血氧监测仪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2)重症监护室。

设置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配备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等设备;能够开展有创呼吸机治疗; 有院内安全转运重症患者的措施和设备;具备经过专业培训的、有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能够满足按照三级及以上手术管理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需要。

(3)医学影像科。

能够利用多普勒超声诊断设备进行常规和床旁血管检查,具备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 )或磁共振(MRl),以及医学影像图像传输、存储与管理系统。

二、人员基本要求(—)医师。

仁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 )有3年以上相关临床专业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 )经过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参考目录》见附件1)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 )从事综合介入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儿科专业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参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途径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不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等与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1.心血管内科。

能规范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工作,床位不少于4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心血管内科专业科室的技术标准。

2.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

能规范开展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床位不少于2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专业技术标准。

3.介入手术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符合心血管介入诊疗功能要求的心血管造影机,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有主动脉内球囊反搏(IABP)设备。

(4)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5)有相应的器械耗材和药品的管理设施、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6)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还应配备符合相应手术要求的多导电生理记录仪。

4.重症监护室。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专业需要。

(2)符合心血管内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等相关科室危重患者救治要求。

(3)有呼吸机和多功能监护仪等设备。

(4)能够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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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医疗机构医院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
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2019年版)
为规范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血管穿刺途径对除颅内血管和心脏冠状血管以外的其他血管进行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不包括经血管途径对肿瘤性疾病进行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普通外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三)介入手术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有数字减影功能的血管造影机,配备心电监护等设备。

3.有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四)有至少2名具备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机构执业医师。

有经过外周血管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其他相关技术人员。

(五)拟开展按照三级及以上手术管理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本机构执业医师中,至少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具备满足开展按照三级及以上手术管理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介入手术室、重症监护室、医学影像科、麻醉科、手术室和其他相关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1)介入手术室。

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具有“路途”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具备气管插管和全身麻醉条件,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具备供氧系统、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血氧监测仪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2)重症监护室。

设置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配备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等设备;能够开展有创颅压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有院内安全转运重症患者的措施和设备;具备经过专业培训的、有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能够满足按照三级及以上手术管理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需要。

(3)医学影像科。

能够利用多普勒超声诊断设备进行常规和床旁血管检查,具备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或磁共振(MRI),以及医学影像图像传输、存储与管理系统。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

1.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执业范围为外科、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其他与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有3年以上相关临床专业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参考目录》见附件1)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相关临床专业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累计独立完成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操作不少于800例;其中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操作不少于200例。

(2)经过符合要求的外周血管介入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具有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相关能力。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手术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参考《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参考目录》(以下简称《四级手术参考
目录》)和《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参考目录》(附件2),制定本机构的手术分级管理目录。

(二)严格遵守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三)实施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应当由本机构执业医师决定,实施按照三级及以上手术管理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应当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机构执业医师决定,术者由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医师担任。

术前应当制订手术方案和患者管理方案,明确预防并发症的措施。

(四)实施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前,应当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医院感染和放射防护管理的规定,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同时注重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

(六)加强外周血管介入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术后随访制度,按规范进行随访、记录,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报告相关病例信息。

(七)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接受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不良事件发生情况、术后患者管理、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八)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器械,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用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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