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1]
序号案由执法依据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是否适用三步式违反条款处罚条款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至二十倍的罚款。
否2明知其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经营和其他条件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罚款。
否3用非食品原料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否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质,或者用回收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款第一项 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至十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至三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否5 经营病死、毒死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经营其制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否6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同上否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7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同上否8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同上否9明知其从事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经营和其他条件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添加剂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添加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食品安全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不得含有有害物质,不得超过使用范围和限量。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生产食品安全添加剂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符合国家有关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资质要求。
第六条生产食品安全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七条生产食品安全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对原料进行严格筛选,确保原料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八条生产食品安全添加剂的企业应当进行产品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九条生产食品安全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条经营食品安全添加剂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符合国家有关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资质要求。
第十一条经营食品安全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经营的食品安全添加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经营食品安全添加剂的企业不得经营无证、无照、过期、变质、伪劣的食品安全添加剂。
第十三条经营食品安全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销售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等内容。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安全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不得超过使用范围和限量。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方法等。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安全添加剂应当进行计量和记录,确保使用符合计量和记录要求。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无证、无照、过期、变质、伪劣的食品安全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的规定。
由于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工业的广泛应用,在我们日常饮食中食品添加剂几乎无处不在。
每个人每天可能吃进上百种食品添加剂,并不是夸张的说法。
显然,食品添加剂的过量摄入会对人体造成伤害。
但是近年来,不良食品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问题日益突出。
在食品安全法草案审议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甚至存在滥用现象,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源头,食品安全法应当对此作出严格规定。
为此,本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一)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该标准收入了22类1812种食品添加剂,从两个角度分别规定了每一种食品添加剂允许用于的食品名称(种类)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和每一种食品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便于企业依法组织生产、有关部门监管以及社会监督。
此外,卫生部不定期发布的公告规定了新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及其使用范围、用量。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
食品生产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除了必须符合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具体要求,还不得违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一般原则。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限于下列情况: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食品添加剂使用基本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
食品添加剂使用基本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食品添加剂几乎无处不在。
从面包、饮料到各类加工食品,它们都或多或少地使用了食品添加剂。
然而,对于食品添加剂,很多人存在着误解和担忧。
那么,什么是食品添加剂?如何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又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它们的使用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食品添加剂的定义。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常见的食品添加剂包括防腐剂、抗氧化剂、着色剂、增稠剂、甜味剂、酸味剂等等。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它们可以延长食品的保质期,防止食品变质和腐败。
比如,防腐剂能够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使食品在较长时间内保持良好的品质。
同时,食品添加剂还能改善食品的口感和外观,增加食品的吸引力。
例如,着色剂可以让食品看起来更加诱人,增稠剂能使饮料口感更加醇厚。
但是,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要的原则就是安全性。
只有经过严格的科学评估和审批程序,证明其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量内对人体无害,才能被允许使用。
而且,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该是必要的,不能为了追求某种效果而滥用。
在我国,对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着明确而严格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根本法律,其中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都做出了规定。
此外,还有《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等一系列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详细规定了各类食品添加剂可以使用的食品种类、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确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合法、安全、合理。
例如,对于某些可能对特殊人群(如儿童、孕妇)产生不良影响的食品添加剂,会有更加严格的限制。
同时,如果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那么,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如何看待食品添加剂呢?首先,不要谈“添加剂”色变。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具有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障食品的安全与健康,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食品安全法规,其中包括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
本文将对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进行深入探讨。
一、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与分类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满足食品加工需要,改变食品的色、香、味和口感等特征,以及维持食品的品质和保质期,经科学处理制成具有特定功能的物质。
根据其用途和特点,食品添加剂可分为色素、调味剂、甜味剂、酸味剂、增味剂、稳定剂、发酵剂等多个类别。
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与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与标准:1. 安全性原则:食品添加剂必须经过科学评价,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批才能使用,确保其对人体健康无害。
2. 适量原则: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应严格按照法规规定的使用量进行控制,以避免超标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3. 技术必需原则: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食品加工工艺和技术要求,确保食品加工过程中所需的特定功能能够得到实现。
4. 标识原则: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标签上明确标注,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方便消费者识别和选择。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具体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具体要求:1. 批准与许可:食品添加剂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格审批,并获得批准和许可才能投入使用。
2. 食品分类:食品添加剂的标准根据不同食品类别进行划分,以满足不同食品对添加剂的需求。
3. 使用量限制:针对不同食品添加剂,规定了其使用的最大限量和最高残留量,确保其使用安全可控。
4. 食品中使用的范围:明确了不同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加工中的使用范围和限制,以确保安全性和合理性。
5. 包装标识要求:对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要求在包装上明确标注所含有的添加剂,方便消费者了解和选择。
四、食品添加剂的监督与管理为了保障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与合规性,我国建立了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体系:1. 许可证制度:对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实行许可制度,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必须要依法进行。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但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此外,对于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在街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不定点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各省可以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设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进行管理,也可以不设定许可进行日常和现场监督管理。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要遵守上述的法律规定,除了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不需要获得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形,以及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外,均需要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此外,食品安全法还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对原法第66条作了简要修改,只是增加规定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我国加入WTO后,大量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涌入国内市场。
消费者、生产者如何选择这些产品,如何了解这些产品的名称、品质,营养成分、产地,以及如何食用或者使用,只有通过产品包装上所附的标签所标注的内容来辨识,或者通过说明书进一步了解产品的用途和使用方法。
因此标签、说明书的内容非常重要。
规范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是保证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重要手段。
一、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本法第67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本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不但应有标签,而且应当有中文标签。
本法第70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包装、标签,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原法第66条只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
考虑到我国食品生产者从境外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本次修改食品安全法增加规定:进口的食品添加剂不但应有标签,而且应当有中文标签。
标签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标签是反映商品内在品质及相关信息的载体,它对于指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欺诈、规范市场有着关键的作用。
通过标签的描述,一方面便于选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另一方面如果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或者使用后出现问题,也便于追溯。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4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是对原法第86条的修改,除了第1款执法主体和违法情形调整、处罚力度加大之外,还在第2款增加了标签、说明书瑕疵的例外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相比于前两条的规定,本条规定的标签违法行为适用较轻的法律责任规定。
第1款第1项规定了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情形。
新法第33条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无毒无害等安全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本条第1款第2项规定了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情形。
《《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规定》
《《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六章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在食品生产、流通和使用中添加致病、有害健康、虚假或伪劣食品成分。
禁止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机体或者含有违法犯罪活动的添加剂或者辅料。
”
《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规定,食品中添加剂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不能有毒、有害机体或者含有违法犯罪活动的添加剂或者辅料。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和经营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添加剂。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规定,食品中添加剂种类、数量和使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按照生产时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添加;非食品类添加剂除外。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和经营单位在食品中添加新技术添加剂、新原料添加剂和新包装添加剂前,应当提供食品安全评价报告,并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使用。
”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添加剂在食品中使用是有一定规定要求的,禁止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机体或者含有违法犯罪活动的添加剂或者辅料,而且使用前要提供食品安全评价报告,并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也有变动也需要重新经审批使用,因此,在食品中添加剂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
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规定
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规定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四十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要求
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要求《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四十八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即: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储存条件;适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如果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应在标签给予警示性标示。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应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其中,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应在标签、说明书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其在国家标准中的名称;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净含量的标示应由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应标示依法注册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代号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由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经物理混匀而成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同时标示出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并按含量从大到小排列。
有关专家表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以虚假、夸大的文字、图形介绍产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语言、图形、符号使消费者将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相混淆。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和监督治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能够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治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治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治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连续稳固合格,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同意社会监督。
第五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治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六条生产者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治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六)健全有效的质量治理和责任制度;(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剔除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白费资源的情形;(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监管主体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1.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企业,须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2.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生产工艺条件;–拥有符合相关规定的生产设备和仪器设备;–拥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四、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管理1.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操作。
2.生产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和稳定。
3.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设施、仪器设备、原材料的接触物质等进行定期检验和设备校准。
4.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控制记录和产品批次追溯系统,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五、食品添加剂生产质量标准1.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食品添加剂的质量标准。
2.生产企业应对所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定期抽样检验,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3.生产企业应建立合格供应商管理制度,确保所购进的原材料符合质量要求。
六、监督检查和处罚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对违反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规定的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暂停生产;–吊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七、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如对本规定有异议或需要解释的事项,请及时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系。
以上是《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希望通过这一规定的实施,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食品安全。
食品添加剂相关法律法规
食品添加剂相关法律法规(卫生部令第73 号)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第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第七条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该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规定
《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规定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四十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规定
《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规定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四十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材料和食品添加剂,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和卫生性。
首先,食品经营者应当购买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
食品原材料是制作食品的基础,对食品质量和安全有着重要的影响。
食品经营者在采购原材料时,应当选择有合法许可证明的供应商,确保提供的原材料没有超标污染和掺假掺杂情况。
同时,他们还要定期对原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并保留检验报告和进货来源等相关资料。
其次,食品经营者还需要选择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是为了改善食品质量和保质期而加入的物质,但如果使用不当或者选择不合格的添加剂,就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因此,食品经营者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应当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不超过规定的使用量限制,并且在生产过程中做到科学配比,合理使用。
此外,食品经营者还应当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他们应当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食品经营者还应当加强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管,定期对经营场所和设备进行检查,保证生产过程符合卫生要求,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同时,他们应当对食品进行质量抽检,对于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及时召回和处理,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总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材料和食品添加剂。
在实际操作中,食品经营者还需要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管,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卫生性,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只有坚持以上要求,食品经营者才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由于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也会影响食品安全,因此,本条在原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具体内容在各项中体现。
第1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三类:一是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如使用甲醇兑制的假酒。
1998年的山西朔州假酒案就是用甲醇加水勾兑散酒,导致27人死亡,222人中毒,其中多人失明。
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如添加三聚氰胺的婴儿奶粉、添加吊白块的米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中对食品添加剂下了定义:“食品添加剂,指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目前,我国已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2类1800多种,在饮料、调料、酿造、甜食、面食、乳品、营养保健品等各工业部门广泛应用。
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主要有以下作用:(1)防止食物的生物污染、预防食品腐败变质的发生。
例如,防腐剂的使用,可抑制食品中微生物的生长与繁殖,增强食品的保藏性、延长食品的保存期。
(2)改善食品的外观性状,如使食品呈现诱人的颜色、使食品质地更均匀等。
(3)改善食品的风味,如适当地使用甜味剂、香精等,可显著改善食品的适口性。
(4)满足食品加工工艺的需要,适应生产的机械化和连续化。
(5)增加食品的营养价值,如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可增加食品的营养价值,增进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6)满足其他特殊要求,如无糖的甜味剂可满足糖尿病患者的特殊要求。
食品添加剂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也是食品发展的必需品。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仅使食品的品种和花样大大增多,繁荣了食品市场,满足了人们对食品的追求,而且正是由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使近年来食品中微生物的感染大大降低,食品性传染病和细菌性食物中毒的发生才大大减少,并显著延长了人类的寿命,也减少了因腐败变质而造成的食品浪费,使我们的食品资源不再像过去那样短缺。
但是,食品添加剂多属于化学合成物质,具有一定的毒性;某些天然物质,也具有一定的毒性,如果使用不当或者过量使用,将会给人体健康带来危害,因此,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至关重要。
近年来,我国食品工业发展迅猛,建立了相应的规模化工业生产模式,而工业化食品生产的一个显著特点即是在生产过程中普遍使用食品添加剂,以改变食品的色泽、口感,延长食品保质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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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四十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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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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