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 行政扣押决定书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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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行政罚款:行政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强
制收取一定数额的款项。
行政罚款的目的是惩罚违法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罚款的数额一般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程度而确定。
2.行政扣押:行政扣押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涉案的财物暂时扣押起来,以确保其不被转移、毁损或用于非法目的。
行政扣押通常发生在违法行为
涉及非法物品、赃款赃物等情况下。
3.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个人
采取的强制禁锢措施,将其关押于指定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
强制措施。
行政拘留的期限通常为最长15天。
4.行政强制清除:行政强制清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城市管理、
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强制消除安全
隐患、卫生污染源等。
5.行政限制人身自由:行政限制人身自由是指行政机关为强制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而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个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限制
其出境、出入特定区域等。
6.行政强制驱逐:行政强制驱逐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非法滞留、非法
居留的外国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强制其离境回国。
7.行政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拆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建筑管理、
城市规划、用地规划等方面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强制拆除违法
建筑物。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依法出具行政强制的决定书,并告知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单位或个人有关权益、救济途径等。
同时,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案件扣押法律文书(3篇)
![行政案件扣押法律文书(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3b5097a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8d52d16.png)
第1篇文书编号:〔2023〕行扣字第0001号案件名称: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案件编号:〔2023〕行初字第0001号一、扣押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对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当事人张某某的涉案财物进行扣押,现决定如下:一、扣押物:1. 张某某名下位于本市XX区XX路的店铺内所有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服装、电子产品等;2. 张某某名下位于本市XX区XX路的店铺内所有经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货架、收银台、空调等;3. 张某某名下位于本市XX区XX路的店铺内所有账本、发票、合同等财务资料;4. 张某某名下位于本市XX区XX路的店铺内所有与非法经营相关的宣传资料、广告物品等。
二、扣押期限:自扣押之日起,扣押期限为六个月。
如案件审理期限需要延长,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适当延长扣押期限。
三、扣押地点:扣押物品存放于本机关指定的扣押场所,即本市XX区XX路XX号行政扣押仓库。
四、扣押理由:张某某于2023年3月15日被本机关依法传唤至本机关接受调查。
经调查,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其经营的商品来源不明,且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为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张某某的涉案财物进行扣押。
五、当事人权利义务:1. 张某某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 张某某在扣押期间,不得自行处理扣押物品,不得擅自转移、变卖、赠与、出租、出借扣押物品;3. 张某某在扣押期间,如需使用扣押物品,应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4. 张某某在扣押期间,应承担保管扣押物品的费用。
六、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扣押物品清单(以下为扣押物品清单,由于篇幅限制,此处仅列举部分物品)1. 服装类:- 男士休闲裤50条- 女士连衣裙30件- 儿童服装20件2. 电子产品类:- 手机10部- 平板电脑5台- 耳机10副3. 经营设备类:- 收银台1台- 货架10个- 空调2台4. 财务资料类:- 账本2册- 发票50张- 合同10份5. 宣传资料类:- 广告海报20张- 传单1000份三、扣押通知(以下为扣押通知,由于篇幅限制,此处仅列举部分内容)致:张某某本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本机关依法扣押涉案财物。
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
![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7f4d9d0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3e.png)
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工作中有关程序和操作的规定。
第二章查封程序第三条查封范围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对环境污染严重、有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场所、设备、物品等进行查封。
第四条查封决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查封决定书,并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发出查封通知书。
第五条查封执行查封决定书生效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执法人员进行查封。
第六条查封措施查封措施包括封锁、封条等,必要时还可采取拆除、封堵等措施。
第三章扣押程序第七条扣押范围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对环境污染严重、有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物质、货物等进行扣押。
第八条扣押决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扣押决定书,并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发出扣押通知书。
第九条扣押执行扣押决定书生效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扣押。
第十条扣押措施扣押措施包括暂扣、扣留等,必要时还可采取销毁、封存等措施。
第四章处理程序第十一条查封、扣押期限查封、扣押期限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第十二条查封、扣押记录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备、物品等进行记录,并做好相应的档案工作。
第十三条查封、扣押解除当环境问题得到解决或需要解除查封、扣押时,应当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出具解除决定书。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其他规定对于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工作中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1. 查封决定书范本2. 查封通知书范本3. 扣押决定书范本4. 扣押通知书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用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
2. 环境污染:指人为活动引起的各种有害物质的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或危害的现象。
查封和扣押的操作办法
![查封和扣押的操作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6cc3106f78a6529647d5341.png)
一、采取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器材,依法予以暂扣或者暂时封存;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予以扣押或者查封。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十五条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
(主席令 第19号)行政强制法
![(主席令 第19号)行政强制法](https://img.taocdn.com/s3/m/5f54ea06b52acfc789ebc99f.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行政案件扣押法律规定(3篇)
![行政案件扣押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b10726e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74bd341.png)
第1篇一、概述行政案件扣押是指行政机关在调查和处理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对涉案财物、物品、文件等进行扣押,以保障案件调查、处理的需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扣押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具有临时性、强制性和限制性。
本规定旨在明确行政案件扣押的法律规定,保障扣押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二、扣押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三、扣押的条件1.当事人涉嫌行政违法;2.扣押的财物、物品、文件与行政违法案件有关;3.扣押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扣押的对象1.涉嫌违法的财物;2.违法活动的工具;3.违法活动的场所;4.违法活动的证据;5.其他与行政违法案件有关的物品。
五、扣押的程序1.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调查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违法的财物、物品、文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2.决定扣押: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认为需要扣押涉案财物、物品、文件的,应当依法作出扣押决定。
3.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作出扣押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告知扣押的理由、依据、期限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4.送达扣押决定书:行政机关应当将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在收到扣押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扣押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扣押实施:行政机关在通知当事人并送达扣押决定书后,应当立即实施扣押,并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物品、文件。
6.扣押解除:扣押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提出合法理由申请解除扣押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扣押,并将扣押的财物、物品、文件返还给当事人。
六、扣押的期限1.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2.扣押期限届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扣押,并将扣押的财物、物品、文件返还给当事人;3.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当事人。
七、扣押的法律责任1.行政机关违法扣押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当事人对扣押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扣押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押决定书法律规定(3篇)
![扣押决定书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6de985f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94.png)
第1篇一、引言扣押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对涉案财物、文件等进行扣押的法律文书。
扣押决定书是保障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扣押决定书的概念、法律规定、制作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扣押决定书的概念扣押决定书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涉案财物、文件等依法进行扣押的法律文书。
扣押决定书是公安机关行使扣押权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三、扣押决定书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扣押决定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2. 扣押决定书的适用范围扣押决定书适用于以下情况:(1)涉案财物、文件等与案件有关,可能影响案件侦查的顺利进行;(2)涉案财物、文件等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需要采取扣押措施;(3)其他依法需要扣押的情形。
3. 扣押决定书的制作要求(1)扣押决定书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制作,并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2)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①案件名称、案号;②扣押的财物、文件等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③扣押的原因、依据;④扣押期限;⑤侦查人员、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名;⑥日期。
4. 扣押决定书的送达扣押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扣押人或者其代理人。
被扣押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的,可以留置送达。
5. 扣押决定书的执行扣押决定书生效后,侦查人员应当立即执行。
执行扣押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扣押财物、文件时,应当出示扣押决定书;(2)扣押财物、文件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遗失;(3)扣押期限届满,应当及时解除扣押,并退还财物、文件。
四、扣押决定书的期限扣押决定书的期限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1. 一般情况下,扣押期限为15日;2. 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3. 重大案件,经批准,可以延长至60日。
五、扣押决定书的变更与解除1. 变更扣押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生效后,如有以下情况,可以变更扣押决定书:(1)案件侦查需要;(2)扣押的财物、文件等与案件无关;(3)其他依法需要变更的情形。
行政机关扣押车辆程序
![行政机关扣押车辆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bf2d10f6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89.png)
一、行政机关扣押车辆程序行政执法时扣押车辆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车辆要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行政机关进行执法活动时,执法人员需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当事人查点清楚,要扣押哪些物品,具体数量等都需要明确。
注意,行政机关执行扣押时,不能单独行动,而需要找个见证人在场。
查点扣押的物品后,对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行政机关必须造具清单,并且要写明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文件的名称、编号等,以及物品、文件发现地点、扣押时间。
在确定好清单后,就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协助查封、扣押的人一并签名盖章。
所以,行政机关对你执行扣押财产的,必须得遵守以上的程序规定,一旦发现违规操作的,那么可以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当然,东西被行政机关进行扣押时,主要采取易地进行,跟查封区别,所以不贴封条,扣押的物证无论谁保管,都不得任意使用该财物。
而交由行政机关自己保管的话,那么在其手中还是遭受到损失的,权益人自然可以主张物质损害赔偿。
最后,实践中行政机关采取扣押的措施后,如果扣押的财物数量较大,或者是扣押的种类较多,并且有些会受保鲜期的影响,那么就不能一味认定其未尽到保管义务,并且不能主张全部损失赔偿。
不过,如果对具体的赔偿数额不服的,那么建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行政机关扣押车辆程序二、涉案车辆扣押有时限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拍卖,非法拼装的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行政机关扣押的期限一般是多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行政处罚查封扣押决定书
![行政处罚查封扣押决定书](https://img.taocdn.com/s3/m/cc0ce878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d9.png)
行政处罚查封扣押决定书决定书编号:XXXXX被处罚单位/个人:XXX公司/XXX个人法定代表人/罚款代表人:XXX地址:XXX联系电话:XXX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依法对您(被处罚单位/个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件基本情况自XXXX年XX月XX日起,我局接到举报/发现(具体情况),涉嫌(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查封扣押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xx条的规定,我局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对您(被处罚单位/个人)所属场所/财产进行了现场勘验,确凿地掌握了以下证据:1.(证据1的描述)2.(证据2的描述)3.(证据3的描述)三、查封扣押决定根据上述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您(被处罚单位/个人)作出以下查封扣押决定:1.对您(被处罚单位/个人)的场所/财产进行查封,限制出入,禁止任何人员进入或者擅自将查封标志擅自移除。
2.扣押您(被处罚单位/个人)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列举具体财产),予以扣押,待案件结案后进行相应处置。
四、法律途径与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x条的规定,您(被处罚单位/个人)有权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在接到本机关的复议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执行及相关处罚我局将依法对查封扣押决定进行严格执行,并将与案件相关的情况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请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向我局提供相关解释说明、申辩材料及证据材料。
如您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通知。
XXXX行政机关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龙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处〔2021〕181号
![龙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处〔2021〕18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fd26e3f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1d.png)
龙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处〔2021〕181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龙市监处〔2021〕181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67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320150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3849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2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50120【处罚日期】2021.12.06【处罚机关】龙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龙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龙州县【处罚对象】黎义忠【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2.25 16:37:05当事人:黎义忠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营业执照(龙州县黎义忠便利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1423MA5*****经营场所:龙州县彬桥乡彬桥街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负责人):黎义忠身份证号码:452133************联系电话:137****8700其他联系方式:无联系地址:龙州县彬桥乡彬桥街***2021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农飞雁、凌剑科依法对黎义忠经营的龙州县黎义忠便利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货架上摆放销售预包装食品烧烤粉、胡椒粉和十味香粉,上述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上均未标明产品规格和生产日期。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黎义忠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18日依法对当事人黎义忠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黎义忠于2019年1月11日注册了个体营业执照,名称:龙州县黎义忠便利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423MA5NKW265L,经营场所:龙州县彬桥乡彬桥街**,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食品,并于2019年3月20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514230*****),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3月19日。
查封(扣押)决定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https://img.taocdn.com/s3/m/ba98a2ba767f5acfa0c7cd86.png)
查封(扣押)决定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查(扣)决字〔〕第号当事人:(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当事人家庭住址或者住所地)经查,你(单位)涉嫌实施了的违法行为,依据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有关场所、设施或物品(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日,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到接受处理。
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
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单位)不得擅自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
查封(扣押)物品存放于(具体地点)(联系电话:),由(保管人姓名或名称)保管。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查封(扣押)清单及告知事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全称(印章)年月日查封(扣押)清单告知事项:1.对就地查封的物品,在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当事人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有藏匿、转移或擅自启封、移动物品等行为。
藏匿、转移或擅自启封、移动物品,妨碍本机关办案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扣押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然损耗、损坏或灭失,本机关不予赔偿或补偿:(1)查封、扣押期限内,因当事人的过错原因导致的;(2)查封、扣押期限内,因第三人犯罪或违法行为导致损坏或灭失的;(3)查封、扣押期限内,因物品的自然属性发生的不可避免的自然损耗;(4)鲜活类等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扣押后,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安全卫生证明导致无法拍卖或变卖的,且你(单位)在通知接受处理的期限内不来接受处理的;(5)本机关已经告知当事人解除查封、扣押后发生的自然损耗以及当事人疏于管理导致损坏或灭失的;(7)出现法定解除查封、扣押情形后发生的自然损耗以及当事人疏于管理导致损坏或灭失的。
3.因本机关及本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物品损坏或灭失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赔偿或补偿。
行政处罚查封扣押决定书
![行政处罚查封扣押决定书](https://img.taocdn.com/s3/m/709430b0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02.png)
行政处罚查封扣押决定书一、案情简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本机关查明: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以不合理低价、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等方式进行欺诈或者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规定,发布违法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使用未经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商标权。
经本机关依法听证、调查核实,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上述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特发出行政处罚查封扣押决定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某公司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撤销其广告宣传组织机构登记,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2.责令某公司停止侵犯他人商标权,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注册商标或与他人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澄清事实;3.责令某公司停止欺诈、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恢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4.扣押某公司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查封相关证据材料。
三、处罚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依据本机关对某公司的处罚决定合法,有以下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初步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取其申辩意见,依法组织听证,听证完毕,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宣布听证情况,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和陈述。
”本机关依法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依法组织了听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罚,不得违法泄露或强迫当事人泄露本人或他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本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严格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要求及期限如果认为本决定存在问题,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实施查封扣押不可缺少四种执法文书
![实施查封扣押不可缺少四种执法文书](https://img.taocdn.com/s3/m/c43345d07cd184254a353507.png)
实施查封扣押不可缺少四种执法文书《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这一规定赋予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安监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必须规范使用执法文书,2021年7月15日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的执法文书式样,仅仅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种,在具体操作中,还有四种文书不可缺少。
一是查封扣押审批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查封扣押职权,从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一般来说,行政强制应当经行政机关首长批准;对重大或者数额较大的财物实施行政强制,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即使是实施暂时查封或者暂时扣押这种即时强制措施,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也应事先报批,由于情况紧急来不及事先报批时,应当在即时强制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而且在危急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取消强制措施。
《安全生产法释义》在第五十六条解读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时指出,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时,要经过部门负责人的批准。
因此,实施查封、扣押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制作查封扣押审批表。
1查封扣押审批表由案件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和领导审批意见三部分组成。
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由、当事人基本信息(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等),承办意见主要包括基本事实、法律依据、物品拟查封扣押地点、承办人签名、时间等,审批意见包括领导意见、领导签名以及时间等。
二是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由此可见,实施查封、扣押这种强制措施时,在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同时,必须当场制作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并当场将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交当事人签收。
查封扣押决定书6篇
![查封扣押决定书6篇](https://img.taocdn.com/s3/m/fe9be8e5c850ad02de8041ef.png)
查封扣押决定书6篇Decision on sealing up and detaining编订:JinTai College查封扣押决定书6篇前言:决定是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可以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
本文档根据决定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查封扣押决定书2、篇章2:查封扣押决定书3、篇章3:查封扣押决定书4、篇章4:查封扣押决定书范文5、篇章5:查封扣押决定书范文6、篇章6:查封扣押决定书范文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以下是小泰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查封扣押决定书,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章1:查封扣押决定书xx市镇xxx工艺喷塑厂: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xxx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xx投资人:秦xx地址:xx省xx市xx区九龙湖xxx村经我局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建成喷漆项目并投入生产使用,喷漆废气未经有效处理直排,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我局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镇环改字〔xxxx〕1 号),责令你厂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同时告知你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经我局再次督查执法,你厂生产设备尚未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厂喷漆生产设施(详见清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xxxx年1月19日至xxxx年2月17日,查封物品就地存放于你厂生产车间内。
在此期间,你厂不得擅自转移、启用。
封条共 4条,编号为:xxxx-1;xxxx-2;xxxx-3;xxxx-4.如你厂对本查封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xx区人民政府或者xx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查封和扣押的操作办法
![查封和扣押的操作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6cc3106f78a6529647d5341.png)
一、采取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器材,依法予以暂扣或者暂时封存;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予以扣押或者查封。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十五条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
水行政执法中行政扣押的运用
![水行政执法中行政扣押的运用](https://img.taocdn.com/s3/m/f3ba9e25f242336c1eb95eec.png)
水行政执法中行政扣押的运用作者:吴广博来源:《活力》2012年第11期[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扣押;运用一、什么是扣押扣押,区别于扣压。
是一个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中只有扣押,而没有扣压。
扣押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存在于行政执法当中,是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法律武器。
那么扣押的对象究竟是什么呢?由于法律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绝对保留,在行政法范畴,将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严格规范在公安机关。
故而,在日常行政执法中,不可使用扣押单限制人身自由。
针对人的限制自由,要么是拘留、要么是扣留,所以扣押的对象,指向了“物”。
2012年1月1日,也就是今年开始实施的行政强制法,其第九条第三项,也着意表述为,“扣押财物”。
二、水务执法何种情况可适用扣押因针对扣押具有临时性、灵活性的特点。
故而,对于行政执法过程中所需要扣押的情况,应重点把握扣押行为的自由裁量。
何种情况下需要扣押,何种情况可以不扣押,在这个问题上最具有典型意义的并且具有高度概括性的当属起源于德国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意指行政权力行使的限度,所以比例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
在行政扣押中应用“最小侵害原则”正对应着我国近年来所倡导的“人文执法”精神。
作为行政执法者,理应依法执政、执法为民,在行使国家权力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以善用比例原则,从而不使权力侵犯权利,响应人文执法,服务型政府的内涵:(1)手段与目的相结合,要求手段可达到目的。
更重要的是所用手段与目的之间相妥当,并且是否必要。
比如,在打击违法采砂之中,因砂源地一般地处偏僻,转移灵活,事后处罚比较困难,有必要扣押采砂设备。
而在打击违法建筑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若是可以达到执法效果,那就没必要再扣押其施工器械。
(2)陈新民先生在《行政法学总论中》曾有一段让我印象深刻的论述“一个行政权力之行使,虽是达成行政目的所必要的,但是不可给予人民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
”依法行使权力时如确有必要对人民利益构成侵害,必须权衡行政目的所实现的利益与被侵害的人民利益,只有在确认前者利益绝对大于后者利益之时,才能为之。
市场监督文书使用指南
![市场监督文书使用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4584e757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882ad71.png)
市场监督文书使用指南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市场监督文书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时所使用的重要文书。
正确、规范地使用市场监督文书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就市场监督文书的使用指南进行详细介绍。
一、市场监督文书的种类市场监督文书包括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告知书等多种形式,不同形式的文书对应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和处罚措施。
责令改正通知书用于通知当事人存在的违法问题并要求其尽快整改,一般用于一般性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会明确处罚措施和处理结果;执法告知书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向当事人通报违法违规行为并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的文书。
1. 法定程序:市场监督文书的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合理、公正地进行处理。
在出具文书前,必须对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查证核实,确保文书的合法有效性。
2. 整改为主:对于一般性的违法违规行为,应首先考虑责令整改,并给予一定时间限期;只有在当事人拒不整改或整改效果不理想时才考虑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3. 证据必备:市场监督文书应当具备充分的证据支持,文书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否则有可能导致文书无效。
4. 公开透明:市场监督文书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当事人应当清楚了解文书的内容和处罚措施,有权进行申辩和申诉。
5. 文书保管:市场监督文书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备查,以备日后查证和监督。
1. 当事人信息:填写文书时要准确记录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便日后联系和沟通。
2. 违法事实:要详细描述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时间、地点、主要违法行为等,确保违法事实清晰明了。
3. 法律依据:对于违法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应做出明确引用,使当事人清楚了解其所涉及的法律规定。
4. 处罚决定:对于行政处罚文书,应对处罚决定予以详细说明,包括处罚措施、处罚依据、处罚金额等。
5. 签章盖章:文书的签发人员应当在文末签字并盖章,确保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行政执法扣押车辆怎么处罚
![行政执法扣押车辆怎么处罚](https://img.taocdn.com/s3/m/5978b310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6b.png)
⾏政执法扣押车辆怎么处罚⾏政机关有权依法执法的,⾏政机关⼯作⼈员执法时,要遵守法律程序,向被执法⼈提供执法证明,如果要扣押物品的,需要出具扣押物品的清单,⾏政执法扣押车辆如何处罚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政执法扣押车辆怎么处罚⾏政执法时扣押车辆是属于⾏政强制措施,扣押车辆要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第⼆⼗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为⽆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及其所扶养家属的⽣活必需品。
当事⼈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四条⾏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本法第⼗⼋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期。
查封、扣押清单⼀式⼆份,由当事⼈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情况复杂的,经⾏政机关负责⼈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
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告知当事⼈,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告知当事⼈。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由⾏政机关承担。
第⼆⼗⼋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当事⼈没有违法⾏为;(⼆)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为⽆关;(三)⾏政机关对违法⾏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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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扣押决定书
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下面给大家带来行政拘留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行政拘留决定书范文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文号
当事人:
地址:
经查,你(单位) 行为涉嫌违反的规定,根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涉案物品予以扣押,详见物品清单;对你(单位)下列场所、设施予以查封:
本机关将于30日(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期限)内对上述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作出处理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签收: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行政拘留决定书范文二
X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扣押决定书
X城扣字〔〕第号
当事人:地(住)址:你(单位)于年月日在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
根据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下列财物(见清单)实施扣押,扣押至年月日止。
你(单位)应在扣押期限内到本机关接受调查和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本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X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
年月日
行政拘留决定书范文三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时,包括查处无经营行为,查封,扣押相对人的财物,使用的是统一的《扣留?封存?财务通知书》。
样式如:重庆市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经查,你?单位?涉嫌行为,本局根据的规定,决定对有关财物予以扣留?封存详见《财物清单》第号?。
如对扣留?封存?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财物,未经本局同意,不得隐匿、销毁或转移。
附:《财物清单》第号
重庆市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