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我国婚姻法对弱者利益的保护
![我国婚姻法对弱者利益的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6c7a32ce4028915f804dc248.png)
我国婚姻法对弱者利益的保护作者:付长林李宝才来源:《新农村》2012年第21期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调整对象既包括因婚姻引起的人身关系,以及由此而产生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我国婚姻法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个人所有权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
为此规定了经济帮助、请求补偿、过错赔偿的制度。
对付出义务较多方的“补偿”、对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对无过错方的“赔偿”,在保障了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对有过错方进行了相应惩罚。
一、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以补偿。
”该法条确立了离婚补偿制度,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另一方当事人要求适当的补偿。
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这一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对当事人在婚姻家庭中所作贡献的客观评价。
婚姻家庭生活,要求配偶双方在感情、时间、精力、经济等方面持续不断地投入。
但就多数婚姻而言,夫妻对婚姻家庭的贡献与从中获得的利益是不平衡的。
实际生活中,承担了较多家庭事务的一方,往往其职业发展和其他方面的发展受到了较大的限制,而另一方基于对方的奉献和牺牲,从婚姻家庭中获得了很大的利益。
获得补偿的权利是建立在男女平等原则的基础上体现出来的,但在实践中付出较多义务方并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
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不足的方面;如何判断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很多当事人是难以说清楚。
再者就是请求补偿的数额、方式、方法以及期限均未作出规定。
二、一次性的经济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26104684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0869313.png)
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婚姻家庭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它对于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各方权益起着关键的作用。
其中,女性权益保护是一项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问题展开研究。
一、法律框架中的女性权益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首先体现在法律框架的构建上。
在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中,明确规定了禁止重婚和婚内外家暴行为,以及男女个人权益的平等原则。
这些法律规定为保护女性婚姻权益和个人尊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财产权益保护在婚姻家庭法中,财产权益保护是女性关注的重点。
传统上,男性在婚姻家庭中更多地享有经济支配权。
然而,根据现行法律,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分割原则被确立,确保了女性在财产分割中的合理权益。
同时,离婚时,法律也规定了对女性的经济赡养义务,以保障女性在离婚后的生活稳定。
三、保护妇女家暴受害者婚姻家庭法对于保护妇女家暴受害者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暴力是禁止的,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寻求法律救助。
法律规定了对家暴受害妇女的保护令,以确保她们的人身安全。
同时,通过建立庇护所和法律援助机构,提供适当的援助和保护,进一步加强了对妇女的支持。
四、离婚权益保障离婚是婚姻家庭法中的重要环节,女性在离婚中也享有特定的权益保障。
在现行法律下,婚姻的解除通常需要依法进行,法律规定了离婚的合法程序。
此外,对于女性在离婚后的生活保障,法律规定了物质支援、子女抚养权等问题,确保女性在离婚后的生活得到合理安排。
五、保护未成年女性权益在婚姻家庭法中,保护未成年女性权益是一个重要方面。
法律规定了强制婚姻的禁止,保护未成年女性免受早婚现象的侵害。
同时,对于未成年女性的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其身心健康和权益的全面保护。
六、教育、就业和社会地位的保护婚姻家庭法中,也关注女性在教育、就业和社会地位方面的保护。
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就业权利,禁止性别歧视。
我国《婚姻法》体现了对弱者和无过错方的扶助保护
![我国《婚姻法》体现了对弱者和无过错方的扶助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20de6c0579563c1ec5da7170.png)
1996年,某村的凌某经人介绍与同村的啊丽相识,随后两人建立爱情联络。
通过两年的豪情开展,1998年,他们在丹棱民政局挂号成婚。
婚后前期,两人豪情还不错。
但在女儿出世后,家庭开支不断加大。
为缓解家庭经济问题,2000年,凌某开端与别人合伙经商。
跟着生意的好转,凌某在外的应付开端多了起来,对家人的照看无疑逐步削减,回家时刻也越来越晚。
经济上的好转带给这个家庭的不是美好却是不断的争持,凌某乃至开端隔三差五不回家。
在此过程中,凌某结识一个刘姓女子,并开端了一段不正当的联络。
2010年3月的一天,啊丽带女儿回娘家参与亲戚的婚礼,后因女儿生病提早回家,正将在一起的凌某与刘某撞个正着。
啊丽随后向凌某提出离婚。
两边爸爸妈妈知晓此过后,在责备凌某的同时也劝啊丽为了女儿能让步一步,维护家庭。
凌某好像也认识到自个的差错,当着两边爸爸妈妈的面向啊丽下跪承认差错,确保和刘某断绝联络,向啊丽出具了确保书一份。
啊丽念及女儿,宽恕了越轨的老公,可是夫妻豪情从此有了裂缝。
尽管承认了差错乃至出具了确保书,但凌某却并未与刘某真实断绝联络,两人依然鬼鬼祟祟寻觅时机在一起。
2011年7月,啊丽的弟弟在洪雅再次遇见田、刘二人,在劝说无效后便悄然跟在他们死后,后来发现两人进入某宾馆,所以电话告诉姐姐啊丽。
当天,啊丽带着女儿从丹棱赶到洪雅某宾馆,将凌某与刘某堵在房间内。
两边一番剧烈喧嚷后,凌某抛下妻女独自带刘某脱离,从此再也没有回过家,也再没有与妻子联络,乃至开端了与刘某的同居日子。
不仅如此,“喧宾夺主”的刘某更是通过电话对啊丽进行打扰,不断要挟吼吓需求啊丽尽快与凌某离婚。
深恶痛绝的啊丽一纸诉状向法院申述离婚,需求依法切割一起产业,孩子归自个抚育,并以为离婚的差错在凌某,按规则向凌某提出了离婚精力危害赔偿的诉讼恳求。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庭审过程中,凌某辩称,由于两边性情及处理工作的方法相差甚远,加之啊丽对他过多的干涉才致使两边豪情日趋冷漠,豪情破裂,自个并无与别人同居的工作。
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权力保护新规则
![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权力保护新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33315625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e1.png)
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权力保护新规则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婚姻家庭编的权力保护新规则也正式出台。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权力的平衡与保护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新规则的出台,为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各方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权力保护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新规则明确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
在传统的家庭观念中,男性往往被赋予更多的权力,而女性和子女的权利则常常被忽视。
新规则通过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有效地保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
例如,在离婚纠纷中,女性和子女的权益得到了更为充分的保障。
其次,新规则加强了家庭暴力的惩罚力度。
家庭暴力一直是困扰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问题。
新规则规定,对于有家庭暴力行为的一方,可以采取禁止其接近、限制其行动、强制执行离家居住等措施,有效地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安全。
再次,新规则规定了婚姻财产的处理方式。
在传统观念中,男性往往被认为是家庭财产的主要管理者和受益者。
新规则规定,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婚姻财产,离婚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财产分割。
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女性和子女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避免了财产在离婚中被一方恶意侵占的情况。
总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权力保护新规则,为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力平衡与保护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机制。
这一规定的出台,不仅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也有利于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和
道德水平。
离婚协议书如何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
![离婚协议书如何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https://img.taocdn.com/s3/m/4b40ed7f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82e597d.png)
离婚协议书如何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在婚姻的道路上,有时夫妻双方会走到分岔口,选择离婚来结束这段关系。
而离婚协议书则成为了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对于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来说,如何通过离婚协议书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离婚协议书中的弱势一方。
一般来说,弱势一方可能是经济收入较低、在婚姻中付出较多家庭劳动、健康状况不佳、年龄较大再就业困难,或者在婚姻中受到过某种不公平对待等的一方。
在制定离婚协议书时,财产分割是保护弱势一方权益的关键环节。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投资收益等,弱势一方应当争取合理的份额。
比如,如果房产是夫妻共同购买的,且弱势一方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或者对房屋的维护有较大贡献,那么在分割房产时,可以争取更大的比例或者优先选择房产的所有权,并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关于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
如果弱势一方有能力并且愿意抚养子女,应当在协议书中明确抚养权的归属,并约定对方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抚养费的数额应综合考虑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实际需要,以及对方的经济收入和支付能力。
同时,还可以约定在必要的情况下,如子女重大疾病、教育费用大幅增加等,对方应增加抚养费的支付。
除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经济补偿也是保护弱势一方的重要手段。
如果弱势一方在婚姻中因照顾家庭、抚养子女、协助对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
这种补偿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分期支付的。
另外,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也要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
如果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
但如果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如因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产生的债务,则应由该方个人承担。
弱势一方要注意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了不属于自己的债务。
在离婚协议书中,还可以约定一些其他保障弱势一方权益的条款。
婚姻家庭纠纷法庭如何保护弱势群体权益
![婚姻家庭纠纷法庭如何保护弱势群体权益](https://img.taocdn.com/s3/m/54be1684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9f.png)
婚姻家庭纠纷法庭如何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婚姻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而婚姻家庭纠纷则不可避免地会出现。
在这个过程中,弱势群体的权益往往容易受到损害。
因此,婚姻家庭纠纷法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以确保这些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文将探讨婚姻家庭纠纷法庭在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方面的作用和措施。
一、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婚姻家庭纠纷法庭通过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
通常,弱势群体由于经济条件、教育背景等方面的限制,难以全面理解法律程序和权益保护途径。
因此,婚姻家庭纠纷法庭将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
这可以包括法律顾问提供法律知识的解释、指导案件处理的程序等。
二、创立专门庭审程序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许多地方婚姻家庭纠纷法庭创立了专门的庭审程序。
通过这种方式,法庭可以更加专注于弱势群体的故事和需要,使他们能够更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诉求。
同时,为了减轻弱势群体的负担,法庭还可能选择进行封闭庭审,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这样,公众的干扰和媒体的曝光对他们的影响就会降到最低。
三、推行和执行保护令为了确保弱势群体不再受到伴侣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虐待,婚姻家庭纠纷法庭可以推行和执行保护令。
保护令是一种法律手段,可以限制施暴者与受害人之间的接触,并确保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法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一系列措施,如禁止施暴者接近受害人的住所或工作场所,禁止使用家庭共同财产等。
通过执行保护令,婚姻家庭纠纷法庭可以有效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和人身安全。
四、制定财产分割和抚养权决定在婚姻家庭纠纷中,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的决定往往是关键问题。
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婚姻家庭纠纷法庭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财产分割方案和抚养权决定。
在财产分割方面,法庭会考虑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财产来源等因素,确保分割结果合理公正。
在抚养权方面,法庭会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前提,在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的同时,确保儿童得到稳定和健康的抚养。
婚姻家庭法保护弱势群体相关问题研究
![婚姻家庭法保护弱势群体相关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f89f76f0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37.png)
婚姻家庭法保护弱势群体相关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对婚姻家庭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关注逐渐增加。
弱势群体包括妇女、儿童和老人等,他们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常常面临各种困境和不公平待遇。
本文将就婚姻家庭法保护弱势群体的相关问题展开探讨。
首先,从法律层面看,现行的婚姻家庭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存在一定的不足。
尽管婚姻法中规定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各方的权利义务,但对于弱势群体的特殊需求和保护并不充分。
妇女在家庭中往往承担更多的家务和育儿责任,但却面临家暴、离婚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儿童则容易受到抚养权和监护权争夺的伤害;而老人则可能经历子女遗弃或虐待等不尽如人意的晚年生活。
其次,弱势群体在法律执行中常常面临保护不力的问题。
尽管我国法律体系中有一定的保护机制,例如妇女维权组织和儿童保护机构的设立,但实际上弱势群体在维权过程中常常面临局限和困难。
一方面,法律流程繁琐,对于缺乏法律素养的人来说很难理解和应对;另一方面,一些社会机构和司法机关对于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态度不坚决,导致维权效果不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立法部门应加强对婚姻家庭法的修订和完善,更加科学、公正地解决弱势群体面临的问题。
例如,可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于家庭暴力的零容忍态度,并加大对施暴方的处罚力度;又或者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儿童和老人的权益进行更全面的保护。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相关机构的建设和培养专业人才。
对于弱势群体的维权,仅有良好的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有专业、高效的人才来执行和辅导。
在社区中设立妇女儿童保护中心和老人关爱机构,并招募专业人才,提供全方位的帮助和服务,是一个可行的方案。
另外,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也是十分重要的。
很多弱势群体并不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普及知识,提高民众对婚姻家庭法保护弱势群体的认识和关注度。
例如,在学校开展婚姻家庭法教育,增加课程内容,让学生们从小就明白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性,并知晓如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
婚姻法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色
![婚姻法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色](https://img.taocdn.com/s3/m/2bf83435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0113248.png)
离婚权益
在离婚过程中,法律保障 妇女的合法权益,如分割 共同财产、争取抚养权和 探视权等。
儿童权益保护
抚养权与教育
婚姻法强调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 教育责任,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成
长。
监护权
在父母离婚或分居的情况下,法律 确保儿童得到妥善的监护和照顾, 以维护他们的最佳利益。
继承权
儿童享有与成年人同等的继承权, 有权依法继承父母的财产。
教育培训
加强对青少年和未婚人 群的教育培训,将婚姻 法纳入学校课程和社会 教育体系,提高其法律 素养和自我保护能力。
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建设
法律援助机构建设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 费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 力,确保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债务承担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过错程度 进行分担,避免弱势方承担过重债务负担。
04
社会支持与辅助措施
社会舆论引导与宣传教育
媒体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 、网络等媒体,宣传婚 姻法的相关知识,提高 公众对婚姻法的认知度 和法律意识。
公益广告
制作和播放婚姻法相关 的公益广告,倡导健康 、文明的婚姻家庭观念 ,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宣传、社区教育等途径,提高公众对弱势群体保护的认 识和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强化司法保障
加强司法实践中的弱势群体保护,如提供法律援助、加强取证工 作等,确保受害者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深入,婚姻法 将不断完善,更加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婚姻法与家庭纠纷解决保护弱势群体的措施
![婚姻法与家庭纠纷解决保护弱势群体的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e8dd6993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0374c46.png)
家庭调解委员会的局限性
由于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一方不履行协议时,难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障;同时,调解委 员会在处理复杂、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时,可能缺乏专业性和权威性。
法院诉讼程序及其适用条件
自愿原则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 一,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 婚姻自由的行为。
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原则
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这一制度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 社会秩序。
忠实义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
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和权益保障不足
家庭地位不平等
在一些家庭中,妇女往往被视为 从属地位,缺乏与男性平等的决
策权和财产权。
家暴问题
家庭暴力是妇女面临的严重问题之 一,包括身体、精神和经济上的虐 待。
离婚后的权益保障
在离婚过程中,妇女可能面临财产 分割、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等方面 的权益受损。
儿童在家庭纠纷中的心理创伤与成长困境
财产分割纠纷
房产分割
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产生的争议。
存款与债务处理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和债务如何分配的问题。
股票、基金等投资资产分割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的股票、基金等资产如何分割的 争议。
子女抚养教育纠纷
抚养权归属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谁 所有的问题。
抚养费支付
维护其合法权益。
救助体系
02
建立家庭暴力受害者救助机构,提供临时庇护、心理辅导、医
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中弱者利益的保护
![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中弱者利益的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7a43682f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d0.png)
财产的分割和归属也可能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进一步 完善财产分配的法律制度,以保护弱者的利益。
三、继承中的弱者利益保护
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继承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在跨国婚姻中,夫妻 双方的财产可能涉及到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法律制度。在继承方面,不同国家的 法律规定也存在差异。在一些国家,妻子或丈夫的财产在其死亡后必须分配给其 亲属,
(3)引入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促进国际司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婚姻犯罪。 3.促进家庭和谐与教育普及
家庭和谐是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基础,而教育则是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和 保护家庭关系的关键。因此,应积极推进家庭和谐与教育普及工作。具体而言,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家庭和谐建设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和谐重要性的认识; (2)加强对家庭成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弱者利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这里的“弱者”主 要包括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由于他们在生理、心理、经济等 方面相对较弱,往往更容易受到伤害。因此,在法律适用中应加强对这些弱者利 益的保护。
三、法律适用中保护弱者利益的 措施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要保护弱者利益,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方面, 应制定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以便更好地指导实践。同时,应加强法律法 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一、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复杂性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是指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婚姻、家庭关系。由于涉及不 同文化、法律制度和社会背景,这种关系往往比国内婚姻家庭关系更为复杂。在 处理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时,不仅需要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还需应 对语言障碍、文化差异、社会习俗等方面的挑战。
我国婚姻法对弱者利益的保护
![我国婚姻法对弱者利益的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fde4a125f121dd36a22d825f.png)
我国婚姻法对弱者利益的保护我国婚姻法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调整对象既包括因婚姻引起的人身关系,以及由此而产生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我国婚姻法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个人所有权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
为此规定了经济帮助、请求补偿、过错赔偿的制度。
对付出义务较多方的“补偿”、对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对无过错方的“赔偿”,在保障了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对有过错方进行了相应惩罚。
一、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以补偿。
”该法条确立了离婚补偿制度,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另一方当事人要求适当的补偿。
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这一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对当事人在婚姻家庭中所作贡献的客观评价。
婚姻家庭生活,要求配偶双方在感情、时间、精力、经济等方面持续不断地投入。
但就多本文由收集整理数婚姻而言,夫妻对婚姻家庭的贡献与从中获得的利益是不平衡的。
实际生活中,承担了较多家庭事务的一方,往往其职业发展和其他方面的发展受到了较大的限制,而另一方基于对方的奉献和牺牲,从婚姻家庭中获得了很大的利益。
总结大全/html/zongjie/获得补偿的权利是建立在男女平等原则的基础上体现出来的,但在实践中付出较多义务方并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
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不足的方面;如何判断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很多当事人是难以说清楚。
再者就是请求补偿的数额、方式、方法以及期限均未作出规定。
女性在家庭法中的权益保护与维护
![女性在家庭法中的权益保护与维护](https://img.taocdn.com/s3/m/306c5b4a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9b.png)
女性在家庭法中的权益保护与维护家庭是一个个体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石,但在家庭中,尤其是在传统观念较为根深蒂固的社会中,女性的权益常常受到挑战和侵犯。
为了保护和维护女性在家庭中的权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家庭法,旨在确保女性获得公平的待遇和权益保护。
本文将重点探讨女性在家庭法中的权益保护与维护的重要性以及相关法律措施。
一、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婚姻家庭法是确保婚姻关系稳定、家庭和谐的重要法律途径。
在婚姻关系中,女性的权益受到特殊的保护和重视。
首先,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平等的原则,保障了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
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无论男性还是女性,在家庭中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婚姻法规定了财产分割的规则,确保女性在婚后财产分割中能够得到公平的待遇。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婚姻相关权益的保护措施,比如离婚抚养权的判定、家庭暴力的惩戒等,保护女性免受伤害和侵害。
二、劳动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在家庭中,女性往往承担着家务劳动和照顾子女的重任,同时还需要履行职业责任。
为了保护女性在职场中的权益,劳动法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劳动者之间的平等原则,禁止雇主就性别进行歧视。
女性在就业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因为其性别而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其次,劳动法规定了女性劳动者的特殊保护措施,比如孕期和哺乳期的特殊安排以及女性劳动者的工资保障等。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保护女性免受性骚扰和性别歧视的措施,确保女性在职场中的尊严和权益。
三、家暴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妇女权益的严重问题,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家庭暴力保护法,以保护女性免受家庭暴力的伤害。
家暴法保护女性权益的具体措施包括:制定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和惩罚标准,建立了家暴受害者的保护机制,提供了紧急避难所和援助服务等。
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为女性提供了寻求帮助和保护的途径,有效地减少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并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结语女性在家庭法中的权益保护和维护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是保护女性个人权益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中的弱者利益保护研究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中的弱者利益保护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efea5301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7327541.png)
J:海师范人学专业学位论文第2章困际私法.1:保护弱者原则概述的强制性规范之中,达到保护弱者的目的。
2.2.2涉外婚姻家庭中对弱者利益保护的必要性第一,我国对涉外婚姻家庭领域的弱者利益保护的漠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不断发展,人员跨国流动日益频繁,涉外婚姻家庭领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民法通则》、《收养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已不足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主要体现于以下两大方面:第一,并非所有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都能在上述法律规定中找到依据;第二,就已经规定的法律适用规范而言,尚存在不完整、不合理、不科学的情况。
201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以往我国冲突法立法不系统、不全面的状况,结合国际上国际私法新发展与中国实际,对原有法律规定中不合理、不科学的规定予以修改。
在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立法上,该法设专章对结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收养、扶养、监护关系的法律适用做出规定,调整对象的范围更为广泛、全面。
同时,在具体规则内容设计上,该法顺应国际私法与婚姻家庭实体法的发展趋势、充分吸收与借鉴国际上先进立法经验,对原有僵硬的冲突规范予以矫正,力图实现法律选择的灵活与公正;首次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选择问题上引入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彰显了冲突法对私权的尊重与保护;第一次在立法上确认保护弱者利益原则在父母子女、扶养与监护关系法律选择中的适用,申明了冲突法对实质正义价值目标的追求。
由此可见,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立法上,《法律适用法》在诸多方面有所突破与发展。
第二,涉外婚姻家庭中保护弱者利益的必要性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因而相对于其他民事关系,婚姻家庭关系有其特殊性,它更多地侧重于维系入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关乎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因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弱者利益也是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现代文明国家一般在法律中将妇女、儿童、老人作为弱者加以特殊第3章国际.卜.关于涉外婚姻家庭中对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市法与实践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位论文国的规则许可丈夫监督妻子的通信,而妻子对丈夫则没有这种权利,也许法国以外的任何文明国家都难以找到一个法院会承认这种可憎的规定"。
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https://img.taocdn.com/s3/m/aff723de227916888486d7f3.png)
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摘要:中国学界对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大部分都是停留在法条解释和制度设计的研究上,忽视了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和价值理念的研究,导致婚姻家庭法的研究呈现出不断被边缘化和自我封闭的研究现状,从而阻碍了婚姻家庭法学向更深层次发展。
关键词:婚姻家庭;弱者保护;弱者保护原则是国际私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代表了近代国际私法理论实质正义的追求,同时体现了全世界广泛关注的人文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更加注重对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弱者的保护,标志着我国国际私法领域的一次全新进步。
一、女性的人身权益受重视不够我国一直都非常重视对女性人身权益的保障,表现为我国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了婚姻家庭人身权及人身安全被侵害后的救济措施,在婚姻家庭人身权规范体系方面,基本搭建起了男女平等的桥梁。
但是运用新人文主义理念审视我国婚姻家庭人身权益的相关法律,大部分的保护措施仅停留在法律条文上,而忽略了我国男女不平等现实的传统观念及习惯,最终掩盖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权益被侵害的事实。
1.女性健康权被侵害的现状分析。
妇女的健康权,是其在婚姻家庭中基本人身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比较全面地规定了对妇女健康权的保护,尤其是2016年3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为《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妇女健康权益的保护。
虽然在我国的法规中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将此作为准许离婚的法定情形,还规定了救济方式和法律责任的承担,但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妇女健康权被侵害的现象仍大量存在,法律的规定与现实的生活还是存在很大差距,妇女的健康权依然受到诸如丈夫实施暴力、虐待、婚内强奸等威胁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中国每年约四十万个解体的家庭中,有四分之一是由于家庭暴力。
《民法典》对弱势群体婚姻权利的保障及限度 以疾病婚姻效力修订为切入点
![《民法典》对弱势群体婚姻权利的保障及限度 以疾病婚姻效力修订为切入点](https://img.taocdn.com/s3/m/b349c406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ce.png)
建议及展望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民法典》中涉及婚姻权利保障的内容进行修订和 完善,扩大保障范围,明确特殊情况下的婚姻权利。同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 则和司法解释,确保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公平性。
2、加强法律意识培训。通过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律意 识,增强其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在学校、社区等场所定期举办专题讲座或法 律咨询,使更多人了解并善于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婚姻权益。
3、建立社会支持网络。由政府主导,建立多部门协同运作机制,为弱势群体 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全方位的支持。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其中,发 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共同推动弱势群体婚姻权利的保障工作。
4、强化司法公正和监督。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确 保在处理弱势群体婚姻案件时能够公正、公平、公开。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 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确保弱势群体的婚姻权利得到有效保 障。
概述
《民法典》是保障公民婚姻权利的基本法律。其中,总则编和婚姻家庭编从不 同角度对婚姻权利进行了规定。总则编从一般意义上规定了公民的婚姻自由、 婚姻平等、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而婚姻家庭编则从具体方面规定了婚姻登记、 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等内容,特别强调了对弱势群体婚姻权利的保 障。
疾病婚姻效力修订的意义
二、《民法典》中关于婚姻效力 瑕疵的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婚姻效力瑕疵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婚姻无效:规定了几种被视为无效的婚姻,包括重婚、近亲结婚、未达到 法定年龄等,确保了婚姻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撤销婚姻:规定了撤销婚姻的几种情形,如胁迫结婚、一方当事人失踪等, 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救济途径。
疾病婚姻效力修订的意义
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https://img.taocdn.com/s3/m/5efc1d24915f804d2b16c14e.png)
定的变化,并直接影响婚姻家庭关系。
作为人类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将不断地发展变化,建立其上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必然会对其作出反映,我们对此应有充分的估计。
科学技术的发展会影响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而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除了会对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积极影响之外,还会产生某些消极影响。
预计本世纪在我国尚未出现或尚未形成气候的婚姻家庭某些问题在下个世纪可能会初露端倪或形成蔓延态势。
在下个世纪,随着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离婚率仍会缓慢上升,夫妻关系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将继续受到挑战。
未婚同居者将有所增加,事实婚姻也会更为普遍,也许两者的界限将十分模糊。
家庭的模式将会进一步缩小,单亲家庭、单身家庭的数量有所上升,核心家庭成为家庭的主要模式。
人口老龄化问题进一步凸显,家庭观念淡化,亲和力减弱,家庭的赡养功能也将随之退化。
尽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对老年人的赡养仍然是家庭的主要功能之一,但社会赡养终将取代或部分取代家庭赡养。
在我们为新世纪的到来喝彩的时候,我们应对这些问题引起警觉,提出防范措施或进行对策研究。
我们应在机遇与挑战共存、希望与压力同在的21世纪,站在时代的潮头,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开放的研究方法、不懈的努力追求,取得婚姻法学法制建设与理论研究的重大进展。
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马 亿 南Ξ婚姻家庭法具有弱者保护功能,这一命题的合理性至少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二是法律的价值;三是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
婚姻家庭既是根据个人的意思、自己选择、成立并维持的成年人之间的自由关系,也是不能根据功利的理由而随意处置的、有着相同生活目标的亲属共同体。
自婚姻家庭产生以来,它就担负着诸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繁衍人口、养老育幼、组织生产和消费。
按照社会学界通行的看法,婚姻与家庭,因其功能而存在,生育则始终是婚姻家庭的基本功能。
①费孝通先生认为:“在男女分工体系中,一个完整的抚育团体必须包括两性的合作。
《法律适用法》在婚姻家庭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法律适用法》在婚姻家庭中的弱者保护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c9730dc5647d27284a7351e0.png)
《法律适用法》在婚姻家庭中的弱者保护原则王璀【摘要】弱者保护原则是国际私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代表了近代国际私法理论实质正义的追求,同时体现了全世界广泛关注的人文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更加注重对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弱者的保护,标志着我国国际私法领域的一次全新进步。
本文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出发,评析我国涉外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弱者权益保护,分析我国保护弱者权益的不足方面,并针对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弱者权益保护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婚姻家庭;弱者保护;有利于原则;法律适用一、国际私法中弱者的界定1、国际私法中弱者的定义由于当事人在生理、家庭背景、市场利益、知识、技术和信息等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上的不对等和不平衡,使得处于弱势或不利地位的一方合法的民商事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
从这一层面来讲,可将国际私法中的弱者界定为: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由于自然或社会原因而导致的处于弱势地位或者不利地位,需要法律给予特别保护的当事人。
2、涉外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弱者我国《法律适用法》在婚姻家庭领域涉及对弱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扶养和监护等法律关系中,所涉及的弱者范围主要包括子女、被扶养人和被监护人。
但国际上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弱者不限于此,如1986年《联邦德国关于改革国际私法的立法》第17 条第3 款规定的供养补贴制度,该法条主要是为了保护夫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权益,虽然一般情况下是为了保护夫妻中女方的相对权利,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也不能完全排除男性在家庭领域处于弱者地位的情况。
1 近代家庭法实现了从“夫权中心”向男女平等的“父母中心”的转变,而现代家庭法则由“父母中心”转向“子女中心”,因而在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中弱者的角色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女性、儿童等。
二、涉外婚姻家庭中对弱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1、保护弱者权益是国际私法领域中人文精神的体现人文精神是国际私法永恒的主题,是国际私法的精神底蕴,是国际私法生成和推进的动力之源。
新《婚姻法》弱者保护功能之评析
![新《婚姻法》弱者保护功能之评析](https://img.taocdn.com/s3/m/7f434b73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1f.png)
作者: 刘芸
作者机构: 温州大学社科部,浙江,温州,325000
出版物刊名: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17-24页
主题词: 《婚姻法》;弱者保护功能
摘要:《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向来具有弱者保护功能。
针对20年来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婚姻法》进行了修订。
新《婚姻法》在弱者保护方面增加了内容,增强了力度。
但由于新《婚姻法》只是阶段性立法措施,在弱者保护功能上还存在不足之处。
此外,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实际与复杂性,《婚姻法》还可以再进行更进一步的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定的变化,并直接影响婚姻家庭关系。
作为人类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将不断地发展变化,建立其上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必然会对其作出反映,我们对此应有充分的估计。
科学技术的发展会影响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而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除了会对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积极影响之外,还会产生某些消极影响。
预计本世纪在我国尚未出现或尚未形成气候的婚姻家庭某些问题在下个世纪可能会初露端倪或形成蔓延态势。
在下个世纪,随着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离婚率仍会缓慢上升,夫妻关系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将继续受到挑战。
未婚同居者将有所增加,事实婚姻也会更为普遍,也许两者的界限将十分模糊。
家庭的模式将会进一步缩小,单亲家庭、单身家庭的数量有所上升,核心家庭成为家庭的主要模式。
人口老龄化问题进一步凸显,家庭观念淡化,亲和力减弱,家庭的赡养功能也将随之退化。
尽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对老年人的赡养仍然是家庭的主要功能之一,但社会赡养终将取代或部分取代家庭赡养。
在我们为新世纪的到来喝彩的时候,我们应对这些问题引起警觉,提出防范措施或进行对策研究。
我们应在机遇与挑战共存、希望与压力同在的21世纪,站在时代的潮头,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开放的研究方法、不懈的努力追求,取得婚姻法学法制建设与理论研究的重大进展。
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马 亿 南Ξ婚姻家庭法具有弱者保护功能,这一命题的合理性至少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二是法律的价值;三是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
婚姻家庭既是根据个人的意思、自己选择、成立并维持的成年人之间的自由关系,也是不能根据功利的理由而随意处置的、有着相同生活目标的亲属共同体。
自婚姻家庭产生以来,它就担负着诸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繁衍人口、养老育幼、组织生产和消费。
按照社会学界通行的看法,婚姻与家庭,因其功能而存在,生育则始终是婚姻家庭的基本功能。
①费孝通先生认为:“在男女分工体系中,一个完整的抚育团体必须包括两性的合作。
两性分工和抚育作用加起来才发生长期性的男女结合,配成夫妇,组成家庭”,②“夫妇不只是男女间的两性关系,而且还是共同向儿女负责的合作关系。
在这个婚姻的契约中同时缔结了两种相联的社会关系———夫妇和亲子。
”③社会发展到今天,婚姻家庭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男女两情相悦的需求突出了,以个体为本位的夫妇间的情感因素,成为婚姻家庭的重要成分。
然而,家庭的养育功能和经济生活的功能并未因此而减弱或丧失。
忽略婚姻家庭的传统价值的理论观点,是不符合客观现实和违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
践踏婚姻家庭固有品质的行为诸如轻率而随意的离婚、放弃对子女的责・41・Ξ①②③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59页。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22页。
参见商果:《实行离婚分级制的重要意义》,载《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155页。
马亿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任等,将严重地冲击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尤其是养育后代的功能。
它的代价必然是弱者(多数情况下是妻子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受损害和福利被剥夺。
据有关的统计资料显示,大约有60%的离婚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有70%以上的离异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生活水平下降。
作为人类经过不断探索最终选择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组合形式,婚姻家庭从来都是依靠制度化的力量(如法律规范、道德规范、习惯规则等)而维持和发展的,各种婚姻家庭制度在保障其社会功能顺利实现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社会还需要婚姻家庭的职能时,就需要婚姻家庭制度特别是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没有婚姻家庭法的保障,婚姻家庭是难以为继的,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是难以发挥的。
2.法律的价值。
法学理论认为,法律蕴含着多种价值,如正义、公平、效率、秩序等。
就公平而言,最简单的理解就是平等的人得到同样的对待。
老百姓最熟悉的一句话叫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实际上,站在法律面前的人的社会地位永远是不平等的。
法律对人的一视同仁,在经济、社会、个人能力和机会等实际不平等的状况下,不但对减少不平等不起什么作用,而且只能使不平等变得天经地义,甚至加深这种不平等。
公平有时能够实现社会正义,但只是当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在事实上达到最大限度的合理状态时,才有可能。
如果现实家庭的利益与权利的分配仍然呈不合理状态,这种公平顶多只具有形式正义的意义而不体现实质正义。
由此看来,法律对不同的人区别对待是有必要的,对某些弱者给予特别关爱和保护,可以弥补相对于强者而言居不利地位的那些人的不利条件。
如果公平原则包括对各类资源的再分配和平等化,那么就必须对具有特殊需要的家庭成员实行特殊对待。
比如对没有收入的离婚妇女给付扶养费,这是公平的做法,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这些妇女的生存能力提高到与其他人相同的水平,然后才谈得上从可以利用的谋生机会中平等地获益。
当前,农村和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社会资源还不足以支撑大量的困苦家庭,不足以支撑那么多弱小的一方。
在这种国情之下,婚姻家庭法通过一系列的可行措施对弱者实行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个好的法律本身就体现着正义,当然贯穿着对社会正义的追求,这种追求,我们视为法的理念。
婚姻家庭法以保护弱者为其价值取向之一,这就是它的理念。
3.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婚姻家庭法是身份法,它调整的是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特别的人伦关系不是出于功利的目的而创设和存在的,而由亲属身份所派生的财产关系也不体现直接的经济目的,它所反映的主要是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职能的要求,带有某种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色彩。
与市民社会的其他财产法则不同,它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在财产法领域,同一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一般都具有对价关系,其实质是双方主体的利益交换,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十分明确。
而在婚姻家庭法领域,某些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两者甚至是很难区分的。
比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约束保护,既可视为父母的权利,也可视为父母的义务,义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同步进行、不可分割,婚姻家庭法便在不知不觉中捍卫了弱者的权益。
从某种意义上说,婚姻家庭法堪称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与其他绝大多数“不近人情”的法律规范不同,婚姻家庭法的伦理性突出反映了法律制度“温情脉脉”的人文关怀的一面。
它的触角伸入人心中的道德天平、自律规则甚至情感世界。
它以大量不可选择的强行性规范试图将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引入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轨道,这些规范因其具有扶弱济贫的公益属性而被法律加以定型。
公民可以选择的只是是否进入这些法律关・・51系,比如结婚与否、生育与否、收养与否。
一旦决定进入则必然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是法律预先指明、严格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行改变或者通过协议加以改变。
大多数的亲属权利义务被法律硬性规定,无法自由改变,也不允许频繁地变动。
与其他民事法律调整财产关系的大量任意性规范突出意思自治、个人本位不同,民事法律中通行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是受到多种限制的。
在民主社会制度中,婚姻家庭法一般都带有某种公法特点,重视国家和社会公权力的干预。
法律干预婚姻家庭的基本方法是直接而明确的:诸如运用共同财产所有权,实现夫妻双方的财产共享,避免分产制对妇女的实际不公;规定亲属扶养义务,为妇女、儿童和老人提供基本生存条件;建立亲权和监护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明确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使最脆弱的群体得到最贴切的爱护和扶助;承认配偶权,让利益受损害的一方通过特定程序获得救济,等等。
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已经对弱者地位给予了应有的倾斜性照顾,今后还应一如既往、进一步扩大对弱者权利的保护。
比如在确认婚姻无效时区别当事人的善意、恶意,采部分溯及力的无效婚姻制;增加对家庭成员虐待、遗弃的行政处罚和民事制裁;调整离婚扶养费和抚育费的给付,弥补离婚的不良后果,使因离婚陷于困境的弱者有足够的能力走向新生活。
通过这种努力,婚姻家庭将会得到发展,而婚姻家庭法将会成为老百姓心目中的“善法”。
无效婚姻的静态识别与动态监控陈 苇Ξ婚姻是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当时社会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社会形式。
①但必须指出,婚姻作为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它不仅是“社会现象”,也是“法律现象”。
②因此,只有符合当时社会制度(原始社会为婚姻习惯、阶级社会为婚姻法律)的男女两性结合,才能被该社会制度承认具有婚姻的效力。
即在原始社会,婚姻由原始婚姻习惯调整,男女两性结合须符合原始社会婚姻习惯,才能被承认具有婚姻的效力;反之,男女两性结合不符合原始社会婚姻习惯的,则不能被承认具有婚姻的效力。
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婚姻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
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总是通过立法,规定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指导和规范当事人确立夫妻身份关系的结婚行为,以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婚姻家庭关系。
因此,对阶级社会的婚姻可从以下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根据婚姻的成立是否符合结婚法定要件(包括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可分为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
凡符合结婚法定要件的婚姻,为合法婚姻;反之,凡不符合结婚法定要件的婚姻,则为违法婚姻。
根据婚姻的成立是否・61・Ξ①②参见陈顾远:《中国婚姻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87年版,第1~2页。
近年来我国学界有些学者对传统的婚姻概念提出质疑,有的认为应摈弃婚姻的“合法性”内涵,与民法中“民事行为”的概念相对应,借鉴其做法,“婚姻至少应涵盖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给婚姻下定义,除了要考虑婚姻的本质外,还要考虑现实社会对婚姻的认知,并使婚姻的概念在整个婚姻法学体系中始终同一。
”有的将婚姻界定为“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而不论其是否合法,这样它就成为合法婚姻、违法婚姻的上位概念”。
有的认为“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认可,就构成婚姻关系。
”笔者认为,从结婚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身份关系的民事行为这一角度来看,这些见解不无道理。
由于原始社会群婚制和对偶婚制下的婚姻当事人并无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为使婚姻的概念适用于人类各种不同类型的社会,故笔者主张将婚姻界定为:婚姻是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当时社会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社会形式。
前述引文参见方文辉:《婚姻概念质疑》,《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年秋季号,第176~179页;乔生彪:《非法同居的法律概念质疑》,《宁夏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1期;薛宁兰:《关于无效婚姻的几点思考》,中国婚姻法学会1998年年会(1998年8月)论文。
陈苇,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