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众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九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法律、法规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利用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避免相互妨碍、危害。
本市实行地下空间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规划统筹、综合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登记管理。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民防主管部门)负责用于人民防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设防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关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深府[201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深府〔201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市政府对2009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将《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规定》等7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关于加强公产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10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现将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如下: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规定(深府布〔1982〕第1号)(二)关于特区内农用规划地的几项规定(深府〔1982〕198号)(三)批转市清理私人建房领导小组《关于清查和处理我市国家干部、职工私人建房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深委〔1983〕22号深府〔1983〕100号)(四)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科干部享受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1983〕238号)(五)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1984〕118号)(六)关于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具体问题处理意见(深府办〔1984〕133号)(七)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深府〔1985〕字第139号)(八)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减、免税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1986〕254号)(九)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6〕425号)(十)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163号)(十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修改方案》的通知(深府〔1987〕169号)(十二)印发《关于行政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7〕171号)(十三)关于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修改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87〕178号)(十四)深圳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深府〔1987〕180号)(十五)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公安干警工资问题的通知(深府〔1987〕397号)(十六)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深府〔1987〕427号)(十七)印发《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资发放问题的通知》(深府办〔1987〕1102号)(十八)关于成立深圳市监察工作咨询委员会的通知(深府〔1988〕77号)(十九)印发《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活动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8〕157号)(二十)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号)(二十一)关于改进违章罚款工作的规定(深府〔1988〕301号)(二十二)关于批转监察局处理当前经济活动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88〕318号)(二十三)深圳市关于国营工商企业违反经济活动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深府1988年5月)(二十四)深圳市房改监察惩处细则(深府1988年6月)(二十五)关于转发市计生委《关于深圳市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88〕378号)(二十六)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案(1987年7月)(二十七)转发市监察局《关于行政纪律处分几个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深府办〔1988〕1239号)(二十八)关于严格制止超标准建造私房和占用土地等违法违章现象的通知(深府办〔1988〕1584号)(二十九)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印花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9〕89号)(三十)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府〔1989〕183号)(三十一)关于市行政监察机关查处经济案件有关规定的通知(深府〔1989〕279号)(三十二)关于制止农村违章使用土地、擅自出租土地的紧急通知(深府〔1989〕995号)(三十三)关于严格控制东部海岸和西部海岸用地的通知(深府〔1990〕72号)(三十四)关于印发《深圳市自来水分级递增收费和管理试行方案》的通知(深府办〔1990〕247号)(三十五)关于调整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深府〔1992〕33号)(三十六)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73号)(三十七)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241号)(三十八)批转市监察局关于监察机关支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1992〕284号)(三十九)关于宝安龙岗两个市辖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府〔1993〕1号)(四十)关于批转市监察局《监察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深府〔1993〕111号)(四十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张贴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201号)(四十二)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地产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93〕441号)(四十三)深圳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深府〔1994〕56号)(四十四)发布《关于加强企业资金管理防止企业公职人员携款潜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94〕88号)(四十五)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招商引资若干办法》的通知(深府〔1995〕32号)(四十六)关于开展《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廉政准则(试行)》试点工作的通知(深府〔1996〕68号)(四十七)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深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通知(深府办〔1996〕46号)(四十八)关于加强我市防雷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98〕100号)(四十九)关于印发深圳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98〕156号)(五十)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1998〕262号)(五十一)关于加强灯光环境建设的通知(深府办〔1998〕79号)(五十二)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123号)(五十三)关于普通住宅转让暂免征收土地增值费问题的通知(深府〔1999〕208号)(五十四)关于批转深圳市监察机关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1999〕212号)(五十五)关于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00〕55号)(五十六)关于重申禁止在深圳经济特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深府办〔2000〕107号)(五十七)关于调整引进人才若干政策的通知(深府〔2001〕91号)(五十八)关于加强余泥渣土管理的通告(深府〔2002〕80号)(五十九)批转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175号)(六十)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3〕73号)(六十一)批转市物价局关于深圳市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的通知(深府〔2003〕117号)(六十二)批转市产业带办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审核与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3〕225号)(六十三)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的通告(深府〔2003〕228号)(六十四)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深府〔2004〕176号)(六十五)关于将规划及土地行政执法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深府〔2004〕190号)(六十六)转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审核与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5〕129号)(六十七)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65号)(六十八)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办〔2006〕126号)(六十九)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办〔2006〕127号)(七十)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办〔2006〕128号)(七十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办〔2006〕129号)(七十二)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办〔2006〕132号)(七十三)关于进一步明确综合执法中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等有关职责分工的意见(深府〔2007〕171号)(七十四)关于印发深圳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前期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7〕92号)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关于加强公产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1986〕589号)(二)关于整顿深圳特区内砂石场的通知(深府办〔1986〕647号)(三)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考核晋级增加工资的通知(深府〔1988〕2号)(四)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九八八年考核晋级增加工资的通知(深府〔1989〕31号)(五)关于清理、整顿我市砂、石、砖、瓦场的通知(深府办〔1989〕1015号)(六)印发《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府〔1990〕182号)(七)关于对深圳特区内职工工作调动后购租原住房问题的通知(深府办〔1990〕59号)(八)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九八九年晋级增资的具体规定(深府办〔1990〕467号)(九)关于确定新房价和调整老房价的通知(深府〔1991〕114号)(十)关于认真做好1995年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深府办〔1995〕83号)(十一)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深府〔1996〕145号)(十二)关于加强外资统计工作的通知(深府办〔1996〕1号)(十三)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深府办〔1996〕11号)(十四)关于认真做好1996年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深府办〔1996〕111号)(十五)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深府办〔1997〕133号)(十六)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深府办〔1998〕16号)(十七)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9〕220号)(十八)转发市统计信息局关于开展深圳城市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府办〔1999〕91号)(十九)关于确保人口普查数据质量的通知(深府〔2000〕139号)(二十)关于加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国道户外广告管理的通知(深府办〔2000〕17号)(二十一)关于选调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通知(深府办〔2000〕77号)(二十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附件的通知(深府〔2001〕8号)(二十三)关于印发深圳西丽铁岗石岩水库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1〕181号)(二十四)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普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1〕40号)(二十五)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有关配套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1〕42号)(二十六)关于开展深圳市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深府办〔2001〕81号)(二十七)关于成立深圳市组织实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技援项目《中国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领导小组的通知(深府〔2002〕71号)(二十八)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2〕181号)(二十九)关于调整市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深府办〔2002〕16号)(三十)关于调整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成员的通知(深府办〔2002〕30号)(三十一)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3〕100号)(三十二)批转市城管办关于深圳特区内排水管网现状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3〕121号)(三十三)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3〕156号)(三十四)关于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03〕12号)(三十五)关于开展深圳市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深府办〔2003〕21号)(三十六)转发市档案局2003年六区档案工作要点的通知(深府办〔2003〕28号)(三十七)转发市国资办劳动局关于解决市属关闭破产和改制国有企业离岗人员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3〕56号)(三十八)转发市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城市住户调查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3〕106号)(三十九)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深府〔2004〕25号)(四十)关于执行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的通告(深府〔2004〕104号)(四十一)转发市统计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深圳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4〕49号)(四十二)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56号)(四十三)印发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57号)(四十四)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58号)(四十五)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59号)(四十六)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0号)(四十七)印发深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1号)(四十八)印发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2号)(四十九)印发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3号)(五十)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4号)(五十一)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5号)(五十二)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6号)(五十三)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7号)(五十四)印发深圳市应急指挥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8号)(五十五)印发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9号)(五十六)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73号)(五十七)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4〕75号)(五十八)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4〕84号)(五十九)关于深圳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补充通知(深府办〔2004〕127号)(六十)印发深圳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29号)(六十一)印发深圳市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0号)(六十二)印发深圳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1号)(六十三)印发深圳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2号)(六十四)印发深圳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4号)(六十五)印发深圳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5号)(六十六)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6号)(六十七)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7号)(六十八)印发深圳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8号)(六十九)印发深圳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9号)(七十)印发深圳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0号)(七十一)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1号)(七十二)印发深圳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2号)(七十三)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3号)(七十四)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4号)(七十五)印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5号)(七十六)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6号)(七十七)印发深圳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7号)(七十八)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8号)(七十九)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9号)(八十)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0号)(八十一)印发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1号)(八十二)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2号)(八十三)印发深圳市大工业区(广东深圳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3号)(八十四)印发深圳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5号)(八十五)印发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6号)(八十六)印发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8号)(八十七)印发深圳市气象局(市气象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9号)(八十八)印发深圳市公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60号)(八十九)印发深圳市重大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61号)(九十)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63号)(九十一)印发关于加强市场食品准入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4〕164号)(九十二)关于执行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相关配套政策的补充通知(深府办〔2004〕182号)(九十三)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4〕211号)(九十四)关于成立深圳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深府办〔2004〕217号)(九十五)关于印发《南头半岛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5〕175号)(九十六)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深府办〔2005〕11号)(九十七)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用能单位限期节能降耗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5〕137号)(九十八)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议案办理方案的决议及办理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18号)(九十九)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2号)(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府〔2006〕93号)(一○一)关于印发《布吉河流域上游和南坪路两侧水土流失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26号)(一○二)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6〕10号)(一○三)关于深入开展简易电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深府办〔2006〕12号)(一○四)关于印发《深圳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6〕24号)(一○五)关于印发深圳市服装制造业蒸汽锅炉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6〕138号)(一○六)关于开展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07〕100号)(一○七)转发市统计局等单位关于开展深圳城市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7〕116号)(一○八)关于开展深圳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07〕121号)(一○九)关于印发龙岗河坪山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7〕136号)(一一○)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深府〔2008〕60号)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关于《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为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明确地下空间产权关系,我局经充分调研,在系统研究有关信息资料、借鉴国内外相关立法及充分征求意见和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草案)》(下称《办法》)。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立法的必要性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作为城市的自然资源,在经济建设、民防建设、环境建设及城市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深圳的土地资源日渐稀缺,人口快速增长、城市交通拥挤、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日益突出,城市空间容量不足与城市土地资源紧缺的矛盾日益突出。
这直接影响了深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城市竞争水平,也不符合深圳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要求。
为有效解决城市化过程中土地资源紧缺的问题,深圳城市土地开发利用必然由平面化走向立体化,转向地下空间开发。
深圳属于国内较早开发地下空间的城市之一。
目前,全市地下空间开发总量约917.33万平方米,人均地下建筑面积约1平方米(全市人口以827万计)。
其中,人防建设量290万平方米,约占地下总建筑量的30-40%。
概括而言,深圳地下空间利用规模过小,地下空间资源使用率低下,功能单一,建设水平不足。
目前,我国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立法十分薄弱。
国家层面,新《物权法》第136条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的用地使用权制度,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是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门法律,其他相关法律有《人民防空法》和《城市规划法》。
这些法律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但是对地下空间开发中存在的很多实际问题没有做出相关规定,这迫切需要各地进行地方立法,完善相关规定。
目前,地方层面仅有上海于2006年7月通过了《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
地下空间的立法现状与地下空间亟待开发利用的要求十分不符。
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式探讨
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式探讨摘要:城市地区普遍都面临着严重“城市病”问题,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解决各种矛盾的有效途径和必要手段之一。
但地下空间的开发往往会受到现状地面环境、原有建筑物和相关政策等的制约。
因此,其开发必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结合宝安区地下空间资源利用策略研究实例,本文着重从资源评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价值判断以及公共政策的完善等几个方面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所关注的问题和侧重点进行了初步探讨。
1、引言众所周知,随着我国大城市快速发展以及城市人口的迅猛增长,地价高涨、容积率提高、人口密度增加,基础设施不足、环境恶化和人车矛盾等“城市病”日趋严重。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城市发展中的各种矛盾,人们已经开始认识到城市地下空间再扩大城市空间容量上的优势与潜力,地面、地上、地下空间“立体”拓展的新理念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国内外城市发展的经验表明,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是解决城市“土地、资源、人口、环境”危机的有效措施,是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深圳作为一个年轻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一开始就与城市建设紧密结合,且通过20年的发展在地下空间开发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本文旨在通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为更好地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供一定参考。
2、现状概况2.1 现状地下空间概况宝安区作为深圳市的一个大区强区,就现状而言,宝安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可以概括为“量少、质低、起步晚”,主要以较早建设的人防设施以及后期建设的地下停车库为主。
与发展较为成熟的欧、美、日相比具有相当大的落差,与隔深圳湾相望的香港相比系统性不强,与同属一市的深圳特区相比无论在质量上还是数量上都存在明显的不足。
但是,处于城市建设转型时期的宝安区,伴随着深圳市轨道建设全面展开,旧城、旧村改造的持续推进,城市经济发展形势较好等难逢的契机,正是地下空间建设发展的关键时期。
地下建筑总建筑量约308万平方米,多以地下停车为主,开发主体为开发商或者建设单位。
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城市空间利用,促进城市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开发、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提高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和品质。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工作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文物古迹保护,注重城市安全,注重社会公益。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编制开发规划方案,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编制风险评估报告,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具体施工和利用。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督等环节应当按照相关国家和行业规范进行。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竣工后,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主体责任第十条市政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和统筹管理,建立和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工作机构和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工作,配合市政府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管等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所有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确保项目安全、合法、规范运营。
第十三条公众参与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环节,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与协商,听取公众意见,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空间维护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设备及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确保地下空间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环境的监测,定期开展评估工作,确保地下空间环境质量的良好。
第十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做好地下空间的安全疏散和救援工作。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利用地下资源,保障城市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下通道、管线等。
第四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等相协调。
第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明确开发范围、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开发强度、环境保护、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和调整,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章开发利用第八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优先满足公共利益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第九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符合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产权管理第十二条地下空间的产权归属应依法确定,产权人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的产权转让、出租、抵押等,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的产权登记,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应定期进行,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地下空间土地面积的三种分摊方法
地下空间土地面积的三种分摊方法2012-02-27 15:57:58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作者:杜金表王冬昱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地铁、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城等设施已日益成为现代城市拓展空间资源、提升城市功能、改善城市交通的重要手段。
土地使用空间的发展给土地估价带来一系列难题,其中最为主要的就是关于地表和地下建筑物土地面积分摊的问题。
笔者以商业服务设施为例,探讨以下三种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面积分摊的技术方法。
比例分摊法即将地上地下建筑物视为一个整体,地表土地面积为土地总面积,以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依据进行分摊。
例如,某地块地表土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A公司拟在此地块上建设一栋综合办公楼,地上建筑面积为6500平方米,地下计划建设150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作为办公楼的配套服务设施。
进行该地块面积分摊的时候我们就可以考虑比例分摊法,即地上建筑面积6500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的13/16,则地上建筑物分摊土地面积应为812.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的3/16,则地下建筑物分摊土地面积应为187.5平方米。
应用比例分摊法的优点是计算简便,容易理解,也容易被公众接受,适合土地用途单一、土地使用权利人唯一的土地评估,但是对于地上地下土地用途不一致,使用权利人为多人的土地估价则不适用。
地下从属法即以地上建筑物分摊总的地表面积,地下建筑物不占用土地分摊面积,在核定地下土地的使用权时,只利用地上土地面积的楼面地价(楼面地价=土地面积/容积率)乘以地下总建筑面积确定地下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例如,经计算,某地块土地单价为每平方米12000元,楼面地价为每平方米4000元,地下建筑面积为450平方米,则利用地下从属法计算该土地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为:地下使用权价格=该土地楼面地价×地下建筑面积=4000×450=180万元。
该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快速核定地下建筑物的资产价值,充分考虑了地上建筑物所带来的区位和环境优势,适合收益性较强的地下商业设施用地的评估,但是不适合收益性较差的地下停车场用地评估;对于地上为广场或者停车场,地下为商业设施的评估案例也不适用,也给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深圳市地下空间规划的若干思考
目前 , 深 圳面临土地 、 能源 、 水资源 升城市景观 , 城 市转型 , 维持并 增进 国际竞争 力 都需要充足的空间保障 。在外延 型拓 展无望的情况 下 , 开 发利 用地下空间就成 为了一个新的选择 。 深圳在地下空间的规 划利
展面临着巨大挑 战。土地资源浪费 、 建筑空 间拥挤 、 基础设施不 足、 生态环境 恶化 、 交通拥堵 、 城市 综合 防灾能力薄弱 等 “ 城市
病” 日趋严重 。为了缓解城市发展中的各种矛盾 , 人们逐渐 认识
到地 下空间利用 对解决用地 问题 、 节省征地 费用 、 保 护地面景 观和 自然环境具有重要意 义。地下空间利用 已成为世界性 的发
展趋势 , 甚至成 为衡量城市现代 化的重要标志 。1 8 6 3 年英 国伦 敦建成世界上第一条地铁 , 拉开了现代城市地 下空间利用 的序 幕, 1 5 0年来 , 已形成地下 交通 、 城 市管 网 、 地下 能源 、 水源储备
地面至地 下 1 0 m 以上 , 是人 员活动 最频繁的地 下空间 ; 次浅层
用方面走 在全 国前列 , 积累了一定 经验 , 但仍 处于摸 索起步阶
准则 》 , 增加 了“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 章节 , 明确了地下空间利用 “ 人物分离 , 公 共优 先” 等基本原 则以及各类设施的基本设计要
关于城市地下空间权的权属与估价讨论
(上接第101页)关于城市地下空间权的权属与估价讨论田小转智瑾(华北科技学院)摘要:进一步明确地下空间权的权属问题以及深入探讨地下空间权价格评估有利于推进城市地下空间权的开发利用。
关键词:城市地下空间权权属与估价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对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①缓解土地供需矛盾,②优化城市环境,③改善城市交通状况,④丰富城市生活层次,⑤促进防空、防灾工作。
随着《物权法》出台,原则上规定了可以创设地下空间权。
而进一步明确地下空间权的权属问题以及深入探讨地下空间权价格评估有利于推进城市地下空间权的开发利用。
1地下空间权权属模糊不清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地面与空中、地面与地下立体交叉使用土地的(楼房除外),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地面使用者,空中和地下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但是,这项规定并没有确定地下空间的所有权。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施行,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但是《物权法》的现有规定显然过于简略,未能明确地下空间权的概念及创设的方式、方法,对于地下空间权的登记、转让、抵押等亦未做规定。
目前,地方法规中《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值得借鉴,该法比较全面地规定了地下空间规划的制定、地下空间规划实施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和使用、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的一整套程序性规定。
当然,城市地下空间权开发利用离不开法律,国家和地方城市应尽快研究制定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技术规范,加快立法步伐,使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法可依,实现依法建设,保障地下空间权价格评估合理、有序、规范、健康进行,为地下空间权的转让、租赁、抵押等服务。
2地下空间权的价格评估从建筑形式上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简称单建地下工程,比如地上为公园或广场等公共设施用地,单独开发其地下空间;另一种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
鹏城俯飞_再展宏图——深圳市规划引导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打造立体城市纪实
他山之石深圳市是探索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先行者”,从2000年首部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印发,到2023年新版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完成,深圳市创造了集约高效用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立体城市典范,特别是在综合交通枢纽、站城一体化开发、地下空间规划和政策引导等方面,更是走在全国前列。
统筹协调 分层规划开启地下空间智慧化探索深圳市的地下空间规划与开发利用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2000年,深圳市编制完成首部地下空间专项规划《深圳市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发展规划》;2006年,深圳市致力编制新一轮《深圳市地下空间资源规划(2006—2020年)》,确定福田中心区、华强北商业区等8个地区为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区域;2008年,深圳市颁布实施《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明确把地下空间分为单建式地下空间和结建式地下空间,并推出地下空间分层利用方案,对地下空间进行合理布局。
为保障地下空间品质,深圳市将地下空间开发范围、建设规模等要求纳入空间出让条件,通过探索三维地籍管理和分层登记管理,全面保障地下空间合法权益。
2021年8月,《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施行,明确地下空间优先用于建设交通、市政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在用地管理上,明确规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区,未来将通过进一步编制重点开发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提供规划依据。
穿山越海 打通“捷径”加速构建城市立体交通网地铁,被称为深圳市轨道交通的主动脉。
“地下轨道线网和线路布局需综合考虑城市空间结构、土地利用等多种因素,在统筹站点周边开发建设及用地开发利用方面,自然资源部门发挥了助推和保障作用。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人说。
1998年12月,深圳市地铁一期工程开工建设;2002年2月,罗湖口岸/火车站地区改造工程开工;2011年6月,深圳市地铁二期全网开通试运营,形成“四横三纵”网络结构;同年,地铁三期工程开工建设,线路总长175.5千米;2018年1月,深圳市轨道交通四期工程开工;2020年6月,科苑大道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及13号线共建综合管廊项目开工,实现地下行走空间与地铁车站的无缝衔接。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6•【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一零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4年4月16日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下管线管理,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和城市安全,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但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管线以及海域范围内的地下管线除外。
法律、法规、规章对燃气、石油管道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面以下的给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含交通信号、公共监控)、燃气、石油及其他物料输送等管线、管沟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测绘、验收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建设工程实体。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城市道路和公路,以及桥梁、隧道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提升质量的原则。
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管线使用地下空间的,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从事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维护及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保密法规、规章的要求。
第五条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以及综合协调工作,会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的信息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其颁发施工许可的与道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协调配合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2023年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保障城市地下空间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地下空间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地表以下各类地下建筑、设施和管线,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商业街、地下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地下会所等。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布局和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的要求,注重与地上空间的有机衔接。
地下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与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相结合,实行统筹规划、分类管理。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效益、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和环境保护等因素,注重提高地下空间的整体效益和利用效率。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经过规划审批、环境评估、安全评估等程序,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许可。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项目应当具备防震、防水、防火等基本安全设施,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运行和人员安全。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项目应当加强对地下设施、管线的检测和维护,及时修复和更新老化设施,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合理安排地下设施的布局,畅通地下通道,提供足够的疏散出口和应急通道,确保人员疏散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采取合理的排污措施,防止地下空间对地下水、土壤和大气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地下水资源保护等因素,避免对地质环境和文物的破坏和危害。
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加强对商业秩序、消防安全、交通管理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地下空间的正常运营和公众的安全。
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招标、租赁等方式,确保地下空间的公平竞争和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地下空间的管理、监测和维护等信息,方便管理部门和公众了解和参与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城市地下空间与地下工程分类标准-编制说明
国家标准《城市地下空间与地下工程分类标准》编制说明一、标准编制任务来源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城市地理信息系统设计规范》等15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8]7号)的要求,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一起草单位负责推荐性国家标准《城市地下空间与地下工程分类标准》的制订工作。
二、项目背景及标准编制意义、原则(一)项目背景近二十年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日新月异,逐渐形成了一个新的工程建设领域。
我国地下空间工程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地下空间开发的领域由传统的民防工程向地下商业、地下交通、地下综合管廊等多种设施发展,规模越来越大,功能越来越多,综合性越来越强。
1997年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中提出“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随后,各个地方也相应提出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或暂行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发布了《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2年),深圳市发布了《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2008年),上海市发布了《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009年)、《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2013年),绵阳市发布了《绵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2020年1月深圳市开始对《深圳市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拟立法保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集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二)标准编制意义本次申请提出城市地下空间功能与地下工程分类标准,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跨行业学科领域提供统一分类体系的国家标准,不但规避不同分类体系相互矛盾的现状,更进一步为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完善奠定基础。
国标《城市地下空间功能与地下工程分类标准》是一本基础性的标准,编制该标准基于以下几点必要性和迫切性:1、该标准是政府加强地下空间工程领域监管的急需,是促进城市地下空间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成为了一种重要手段。
为了统一管理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改善城市地下环境,保障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以下管理规定:一、开发利用规划1.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参考城市建设布局、地下管网等相关要素,科学确定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范围和定位。
2. 开发利用规划应充分考虑地下空间与地上空间的联动关系,合理规划地下通道、停车场、地下商业等功能区域,提高城市空间的综合利用效益。
二、开发利用管理机构1. 设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市民参与的地下工程施工,做好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监测。
2. 管理机构应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地下工程的审批和监管,确保地下施工符合规划要求和安全标准。
三、开发利用审批程序1. 开发利用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开发利用项目的申请,包括项目的规划方案、建设设计、施工图等。
2. 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审批,并根据规划要求对开发利用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核。
四、使用权出让1.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可以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出让使用权,容积率、租赁期限等制约条件应明确规定。
2. 出让方式应公平、公正,符合市场规律和法律法规。
出让合同需合法、有效,明确开发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权益和责任。
五、资金管理1.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投资资金应列入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由相关部门拨付。
投资资金的使用应经过监督,用于改善地下环境、提升城市品质。
六、安全管理1. 开发利用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标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施工质量。
2. 开发利用项目竣工后,应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地下设施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七、环境管理1. 开发利用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污染。
2. 完成开发利用项目后,应进行环境保护工作,恢复并维护地下环境的功能和生态平衡。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市政府令第337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4月13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二百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1年6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地下空间综合、系统开发,集约节约利用城市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
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式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开发利用,分为浅层、中层和深层,近期应当充分开发利用浅层、中层空间,远期逐步探索深层空间的开发利用。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利用、公益优先、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地下空间优先用于建设交通、市政工程、防空防灾、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鼓励地下空间建设商业、工业、仓储、物流设施以及体育、文化等项目。
禁止地下空间建设住宅、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养老生活用房等项目以及中小学普通教室。
对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若干思考
的权 利 。 这 里 的 建筑 物 或构 筑 物 是 指 在 土 地 上 下 建筑 的 房屋
及其他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 即以保存此等建筑物或构筑 物
为 目的。
第 三 ,建 设用 地 使 用 权 是 使 用 国 家所 有 的土 地 的 权利 。
存在于 国家所有的土地 上 ,不包括集 体所有 的农村 土地 。
规定 》原则规定 :单建地下工程项 目属于经营性用途 的,出
让 土 地使 用权 时可 以采 用 协 议 方 式 ;有 条 件 的 ,也 可 以采 用 项 目招 标 、拍 卖 、挂 牌 的 方式 。 《 州 市 区 地 下 空 间 建 设 用 地 管 理 和 土 地 登 记 暂 行 规 杭 定 》规定 :地 下 空 间建 设 用 地 可 以采 用 出让 等 有偿 使 用 方式
化 ,转 向地 下 空 间开 发 。 为顺 应 地 下 空 间 开 发 利 用 的 发 展趋
建 设 用地 使 用权 虽 以保 存 建 筑 物 或 构 筑 物 为 目的 ,但 其主 要 内容 在于 使用 国 家所 有 的土 地 。 因此 ,上 述 建筑 物 或 构筑 物 的 有 无 与 建设 用地 使 用 权 的存 续 无 关 。 也 就 是 建筑 物 或构 筑
势 ,也为 了鼓励 各路 资金参与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 , 《 物权 法 》第 1 6 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 的地表、地上或 3
者 地 下分 别 设立 。 建设 用 地使 用 权 的概 念 和特 征
物的存在 ,也 无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即使地 上建筑 物或构筑 物灭失,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消灭 ,建设用地使 用
深圳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附件1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本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投资建设,规范地下综合管廊管理,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地下空间集约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其行政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燃气、热力、供冷、电力(含路灯管线)、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理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安全监控等设施。
第四条【管理原则和领导机制】管廊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统筹规划、有序建设、强制入廊、统一维护、安全运行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设立管廊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管廊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本市管廊建设,强化运营维护监督,加强对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的考核;市管廊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的处理,牵头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处理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设立辖区管廊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管廊属地管理工作,组织编制辖区内管廊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国土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协调其职能部门推进辖区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管廊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管廊管理政策、发展战略以及管廊相关技术规范,协调指导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和管线单位制定反恐、事故等管廊综合应急预案,协助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明确管廊建设运营的投融资模式、收费和财政补贴机制,统筹推进管廊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负责全市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市、区住房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廊及与管廊同步建设的相关工程(与道路、水务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及道路、水务工程除外)的施工许可以及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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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委正在研究制定的《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修订)中,第二章技术文件、规划研究报告、功能控制等都增加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内容。
3.
建议在“第五条【开发方向】”中补充如下内容:绿地与广场用地、教育设施用地等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结合用地周边停车需求,适当进行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因为有些项目因为地下停车问题致使项目推进困难,而周边绿地等地下空间利用不足。)
采纳
《办法》属于政府规章,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海绵城市协调的原则要求。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地下空间相关规划和技术标准规范将会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上落实和细化相关具体规定和指标。
5.
建议尽快建立信息平台,并明确查询途径,以供各层次地下空间规划使用。
采纳
《办法》已经明确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平台。
16.
存档要求
采纳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地质环境信息、规划建设管理、地籍信息、管线信息、综合管廊信息、档案管理等信息应当纳入地下空间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地下空间管理信息共享。
17.
管理权限
采纳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提出了地下空间建设的监督管理和物业核设施运营管理要求,相关单位和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部分采纳
城市更新单元地下空间出让属于结建出让的,如确需与周边地块整合使用的地下空间,可按照《办法》的规定,根据协议出让和招拍挂出让的要求分别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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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地下空间定义相对狭隘,应包括空中、地下
部分采纳
《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保护、规划、开发利用等管理活动,空中不属于地下空间的相关内容。
深圳中冶管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8.
第四条【基本原则】中“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与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协调”调整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与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要求相协调”。
解释说明
地下空间综合管廊建设属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畴,按照《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资源保护、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有偿使用、安全环保、公共利益优先、地上地下相协调的原则,应当与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相协调”,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也应符合这些基本原则。
采纳
地下空间综合管廊建设属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畴,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联通、地表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地下综合管廊作为地下工程的组成部分,属于该规划编制时应当考虑和遵守的规划原则。
华润置地(深圳)有限公司
11.
第二十条【公开竞价及协议出让】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地下空间或同一宗地上有两个以上意向者,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协议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议:在城市更新单元或更新统筹片区内,根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但确需与毗邻地块整合使用的地下空间,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10.
第十八条【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宗地为基本单位。
建议:地下空间以三维立体坐标确认使用权范围,不受宗地红线水平投影限制;
采纳
在符合《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经依法批准的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地区专项规划、法定图则,以及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其他专项规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土地整备片区规划等”和第十八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规定的情况下,可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地下空间开发。
采纳
在符合《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经依法批准的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地区专项规划、法定图则,以及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其他专项规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土地整备片区规划等”和第十八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规定的情况下,可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地下空间开发。
4.
建议明确与海绵城市协调的具体规定和指标要求。
采纳
我委将结合《深标》修订计划一并考虑地下空间相关技术规定的修订。
2.
由于深圳地下空间大部分需结合各城市更新项目,实现各项目之间联系、与城市片区地下空间的整体联系、形成完整系统,建议结合《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修订),增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内容,明确法定性控制内容(用地、指标、竖向、出让、产权要求等)。
(2)《办法》属于政府规章,主要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框架和原则,《深标》等技术规范需要遵循《办法》的有关规定。
(3)具体到用地内的地下空间功能,需要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地区专项规划、法定图则,以及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其他专项规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土地整备片区规划等。
21.
“地下空间建设因通行、消防、通风、排水、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必须利用相邻建设用地的,相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便利条件。不动产权利人利用相邻不动产的,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对相邻关系人造成损害的,应予补偿。”
18.
不是所有土地都可以出让,必要性要说明
采纳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划定适宜、限制和禁止建设区,地下空间能否出让应根据规划要求确定。
19.
此办法已出,原市政府办公厅2017年80文就没必要了,因为协议出让,就不要轨道办认定了
采纳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第(三)款,“附着于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受客观条件制约,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可以协议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但该款项的执行需要详细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与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关系需要在实施细则出台时予以明确。
7.
第十四条建议在法定图则中补充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内容,目前法定图则已包含地块控制、单元控制、配套设施、交通控制、五线控制等内容,表达的内容较多,建议对法图中地下空间的相关控制内容、深度及表达形式作进一步说明。
采纳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结合我市法定图则制度改革方向和法定图则全覆盖的现实状况,实行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地区专项规划+法定图则的模式。《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地区应当组织编制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地区专项规划,其他地区则在法定图则中补充完善涉及地下空间开发了利用的内容,提出规划指引。
9.
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内容】中“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表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调整为“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表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统筹规划地下空间与地下综合管廊的协调与衔接”。
6.
建议加快《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地区专项规划》的编制进度的同时,建议加快组织市域地下空间开发专项规划的编制,为我市行政区内不同区域的地下空间开发强度、功能性质、互联互通等内容提供相关依据。
采纳
我委已经启动了新一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地区专项也在积极推进,为我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提供规划依据。
部分采纳
(1)《办法》属于政府规章,主要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框架和原则。《办法》中不单规定了政府部门的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同时也对地下空间规划制定和实施、地下空间建设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2)对于城市更新项目,《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其审批职权按照市政府强区放权的以后管规定执行,其他管理内容均应按照《办法》执行。
个人意见
20.
规定缺少核心内容,结建式地下空间的用途不明,大量的建地下空间只有车位及附属设备,不计容积率,车位建设的多少受到深标的限制。如何配建不计容的地下室,功能能做什么,应该做出原则性的规定。
采纳
(1)《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地下空间的开发方向,应当优先安排“城市基础设施、人民防空、防灾减灾、地下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
2018年6月27日——2018年7月27日,《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5份共22条。
意见处理方面,采纳的意见共16条,部分采纳的意见共4条,解释说明的意见共2条。
意见
部门
编号
意见内容
采纳情况
这条可行性比较差。可能与上位法物权法相违背,实施难度大,除非是公共利益项目,不同宗地地下空间空间建设应该互不干涉互不影响为原则。
采纳
地下空间权利范围本办法已做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地下空间建设应互不干涉,但涉及公共利益情况下,地下空间权利人应提供便利条件。
22.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多数都是规定政府部门的,对用地单位的规定比较少,城市更新的项目情况复杂,没有特别规定,总体感觉规定比较空洞,针对性不强。
说明
卓越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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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暂行办法主要从宏观控制及编制、审批层面提出了要求,但缺乏具体指标性的控制要求。目前关于地下空间利用能参考的规范性文件很少,仅有2014版《深标》第9章,以及2015年第21次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第九条《关于城市更新项目地下空间有关事项的请示》。建议进一步细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规定,结合实际城市开发建设要求,修订《深标》条款。
部分采纳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地下空间出让有三种取得方式,划拨、公开竞价和协议出让,需要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确定出让方式。
15.
报建工作应是周边开发商,但应与地铁一起报,至少标示旁边为地铁,连通需征得地铁运营主管部门(地铁集团、港铁)意见
部分采纳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中第(二)项“需要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的地下公共联通空间,或连接两宗已设定产权地块的地下公共联通空间”,这里不单指与地铁相连的公共联通空间。其中,与地铁相连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征求地铁相关部门的意见,但其他地下公共联通空间不需要征求地铁运营主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