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对学生体罚及变相体罚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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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一、关于体罚的概念与定义(一)概念:体罚就是指通过对少年儿童或成人的身体进行的惩罚而企图达到教育训练目的的手段。

(二)教师体罚编辑定义直接的肉体打击就是体罚,罚站、罚跑、罚跪、罚蹲、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用东西故意砸学生等。

罚抄写就是变相体罚,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就是变相体罚,甚至就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谦。

人们已将体罚模糊与泛化,一个体罚加上变相体罚,造成了教师对学生碰不得也讲不得。

变相体罚就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她形式来体罚学生。

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

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1、罚抄:非正常作业,强制性罚抄过量作业。

(具体作业数量一般可定义如下: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以练习为理由的体罚学生或罚跑、或罚跪、或罚蹲等。

5、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6、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7、敲教鞭,甩东西。

8、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三)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与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国际日每年的4月30日就是1998年在美国由一个反体罚组织发起的国际不打小孩日(又译无巴掌日,美国称为International SpankOut Day),已有上百个国家的民间参与。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2)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2)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一、关于体罚的概念与定义(一)概念:体罚就是指通过对少年儿童或成人的身体进行的惩罚而企图达到教育训练目的的手段。

(二)教师体罚编辑定义直接的肉体打击就是体罚,罚站、罚跑、罚跪、罚蹲、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用东西故意砸学生等。

罚抄写就是变相体罚,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就是变相体罚,甚至就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谦。

人们已将体罚模糊与泛化,一个体罚加上变相体罚,造成了教师对学生碰不得也讲不得。

变相体罚就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她形式来体罚学生。

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

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1、罚抄:非正常作业,强制性罚抄过量作业。

(具体作业数量一般可定义如下: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以练习为理由的体罚学生或罚跑、或罚跪、或罚蹲等。

5、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6、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7、敲教鞭,甩东西。

8、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三)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与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国际日每年的4月30日就是1998年在美国由一个反体罚组织发起的国际不打小孩日(又译无巴掌日,美国称为International SpankOut Day),已有上百个国家的民间参与。

国家法律对学生体罚及变相体罚的界定

国家法律对学生体罚及变相体罚的界定

国家法律对学生体罚及变相体罚的界定?事实上,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是肯定违法的。

具体而言,体罚学生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侵犯了学生的权利:1、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身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学生也享有此项权利,教育教学中对违犯纪律学生关禁闭或者放学后长时间留学生补作业、面壁、罚站,以及为了没收玩具而搜身等,它不仅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而且还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更是在某一时间内限制学生的人生自由,这种体罚或变相体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学生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人格尊严是每一个公民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诬告和陷害”,在教学工作中一些教师为了达到所谓的教学目的,所实施的一些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如扯头发、打耳光、罚站立、罚劳动等,表面上出于对学生的惩戒,以达到教育的目的,其实质上教师已经将自身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借用“教育者”这一名义进行的违法行为,尽管每一次体罚都触及学生的皮肉,但这种伤害却是心灵上永久的痛楚。

3、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的健康的权力,青少年尤其是中小学生正处于身体发育的黄金时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如陕西省商州某小学三年级学生李某,就因课后与同学们吵闹,被气极败坏的老师打成脑振荡,并拌有听力减退等症状。

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规定

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规定

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法律规定学校和幼儿园的教职员必须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保障学生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

如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学校和幼儿园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情节严重的,将受到行政处分。

此外,义务教育法也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因此,老师们必须用合理的方法来管教学生,避免触犯国家法律。

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的规定,体罚学生是违法的,教师应该用正确的方式教育和引导学生。

如果教师经教育不改,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老师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校领导或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责令老师纠正错误做法或给予行政处分。

如果主管部门不进行处理,可以以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进行处理。

体罚学生不仅是违法的,而且会侵犯学生的身体健康权、身体权和人格尊严等权利。

青少年正处于身体发育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自己身体的权利,体罚中侵犯身体权的情形最为多见。

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体罚或变相体罚会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对学生心灵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有时甚至是无法愈合的。

综上所述,体罚学生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会触犯国家相关法律,带来严重后果的可能会依法对老师和学校进行惩处。

因此,教师应该用正确的方式教育和引导学生,而家长也应该积极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如遇到相关问题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委托他们为您解决问题。

教师体罚学生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

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学生身体上的伤害,还会对学生的心理造成极大的伤害。

因此,学校应该采取措施来防止这种情况发生。

2024年实小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制度(2篇)

2024年实小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制度(2篇)

2024年实小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制度引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是一种不符合教育伦理和道德的行为,不仅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也违反了对学生的尊重和保护。

为了确保学生的健康成长,2024年实小将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同时制定了相应的处理制度。

一、明确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定义1.1 体罚:指教师通过肢体暴力对学生进行打击、殴打等伤害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用手、脚、尺子等物体直接对学生进行殴打、打耳光、拉耳朵等。

1.2 变相体罚:指教师以其他形式对学生进行体罚,包括但不限于对学生进行长时间的体力劳动、对学生进行精神上的羞辱、变相打击学生自尊心等。

二、建立健全惩戒机制2.1 配备专门的监督人员:学校将配备专门的监督人员,负责监督和记录教师对学生进行的惩戒行为,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2 制定详细的惩戒措施:学校将制定详细的惩戒措施,明确各种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方式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2.3 公开惩戒结果:学校会将对教师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进行公开通报,通过校务会、家长会等渠道向家长和学生宣传惩戒结果,以警示教师和其他学生。

三、加强教师培训和支持3.1 加强师德教育:学校将加强教师师德教育,培养教师正确的教育理念和职业道德,增强教师对学生的尊重和关爱意识。

3.2 提供心理疏导和支持:学校将建立心理疏导机制,为教师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帮助教师处理学生行为问题,并引导他们采取正确的教育方法。

四、加强家校合作,建立监督机制4.1 家长参与监督:学校将与家长建立紧密的联络机制,定期召开家长会,听取家长对教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加强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监督。

4.2 学生参与监督:学校将设立学生代表,引导学生关注教师行为,对发现的不当行为进行举报,并参与评议教师的工作表现。

五、加强对学生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5.1 举办专题讲座:学校将定期举办关于学生权益保护和防止体罚的专题讲座,向教师、家长和学生传达正确的教育观念和行为规范。

《关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意见》

《关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意见》

《关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意见》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教师对学生既要管教管导、又要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持之以恒。

严禁采用粗暴手段摧残学生,为保护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上级教育部门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指示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关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意见如下:1、凡利用各种手段摧残致伤学生的,要查清事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单位检查、全体教工会检查等处理,承担学生的全部医疗费,因处理此类事而造成当事人请假,一律按旷工计算,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并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2、凡不经领导批准,擅自停学生到校上课的或在上课期间把学生拒之门外及在室内外罚站,强制学生做杂务劳动等剥夺学生学习权利的,将作为责任事故论处,并扣发当事人当天的工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单位检查、全体教工会检查等处理。

3、凡是对学生采取辱骂、讽刺挖苦、推拉、向学生身上扔物(粉笔头、黑板擦)或不批学生作业等变相体罚手段,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单位检查、全体教工会检查等处理。

4、凡体罚或变相体罚受到单位检查以上处理的人员,取消本学期或本学年度评选先进资格。

5、校长和教导处认真检查对学生达到教育管理情况,并做好思想工作,使广大教师既要爱护学生,又要负责,敢于管理,防止因严禁体罚而出现放弃管理的偏向,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加强尊师爱生宣传教育工作,树立尊师爱生的良好风尚。

处理体罚与变相体罚问题时,要持慎重态度,注重事实,做好调查研究,做到处理及时准确。

第二篇:关于体罚学生和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办法关于体罚学生和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办法根据国家《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等教育法令法规以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的精神,为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秩序,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增强教职员工依法施教的意识,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各种违法行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一、关于体罚的概念和定义(一)概念:体罚是指通过对少年儿童或成人的身体进行的惩罚而企图达到教育训练目的的手段。

(二)教师体罚编辑定义直接的肉体打击是体罚,罚站、罚跑、罚跪、罚蹲、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用东西故意砸学生等。

罚抄写是变相体罚,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是变相体罚,甚至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谦。

人们已将体罚模糊与泛化,一个体罚加上变相体罚,造成了教师对学生碰不得也讲不得。

变相体罚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学生。

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

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1、罚抄:非正常作业,强制性罚抄过量作业。

(具体作业数量一般可定义如下: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以练习为理由的体罚学生或罚跑、或罚跪、或罚蹲等。

5、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6、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7、敲教鞭,甩东西。

8、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三)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国际日每年的4月30日是1998年在美国由一个反体罚组织发起的国际不打小孩日(又译无巴掌日,美国称为International SpankOut Day),已有上百个国家的民间参与。

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

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

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根据法律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体罚是指以体力、心理或其他方式对学生进行殴打、虐待、恐吓、扣押、羞辱等行为。

变相体罚是指通过其他方式施加伤害或压力,例如加重学业负担、限制行动自由、不公平评价等。

以下是小学对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1. 教师禁止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

2. 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不受教师职务或个人利益的干扰,并不以学生家庭状况、地区或其他因素为由。

3. 学校要加强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宣传教育,让学生和家长了解相关法律和规定。

4. 学校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投诉机制,确保学生能够安全地学习和生活。

5. 对于违反体罚和变相体罚规定的教师,学校将依法予以处理,并协助受害学生及其家长维护权益。

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是严重违背教育伦理和法律的行为,会严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发展。

因此,教育机构、教师和家长都有责任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并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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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制度范文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制度范文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制度范文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一种不合理的教育方式,严重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益和心理健康,对于学生的成长和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我国已经明确规定了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制度。

下面将从法律层面和教育层面对这一制度进行探讨。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原则。

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

任何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都不得对学生进行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这一规定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学生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劳动者进行批评、教育、诫勉、罚款,但是不得屈辱、殴打、体罚和变相体罚劳动者。

这一法律规定不仅适用于劳动领域,也适用于教育领域。

同时,我国还通过相关教育法规和惩戒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禁止,并规定了违反此规定的严肃处理措施。

从教育层面来看,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体罚和变相体罚容易造成学生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

学生正处于身体和心理发育的关键阶段,任何身体上的伤害都可能导致长期的不良影响。

而变相体罚,虽然没有直接的身体伤害,但却严重侵犯了学生的尊严,给他们留下深深的心理创伤。

其次,体罚和变相体罚会影响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学校氛围。

学校是学生学习和成长的场所,营造良好的学校氛围对学生的发展非常重要。

而体罚和变相体罚会使学生感到恐惧和抵触,丧失对学校的信任和归属感,无法积极投入到学习和活动中去。

此外,体罚和变相体罚也严重违背了教育的本质和目标。

教育是为了培养学生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他们具备批判思维、创新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而体罚和变相体罚只是一种简单粗暴的教育手段,无法真正实现教育的目标。

针对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制度实施,我们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相关工作。

学校禁止教师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学校禁止教师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学校禁止教师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管理行为,禁止任何形式的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关心、爱护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条体罚是指教师以惩罚为目的,对学生实施身体上的打击、伤害的行为。

变相体罚是指教师以非直接身体接触的方式,对学生实施精神上的打击、伤害的行为。

第五条教师不得以下列方式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一)殴打、踢打、撞击、抓捏、踩踏学生身体;
(二)使用鞭子、教鞭、木棒、链条等物品打击学生;
(三)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跪、熬夜、挨饿等惩罚;
(四)侮辱、诽谤、威胁、恐吓学生;
(五)的其他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六条教师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学生或家长发现教师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学校举报,学校应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

第八条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教师依法依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学校体罚与变相体罚管理办法

学校体罚与变相体罚管理办法

学校体罚与变相体罚管理办法学校体罚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一方面有人认为体罚可以教育学生,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体罚会对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为了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一些管理办法被制定出来,以禁止学校体罚及其变相行为的存在。

本文将分析学校体罚与变相体罚的管理办法。

一、了解学校体罚的定义与影响力学校体罚是指学校教育行为中教师对学生实施私自打、骂、摔、踢等暴力行为。

体罚对学生来说是一种身体和心理的折磨,给他们带来了痛苦和恐惧,甚至导致长期心理创伤。

二、学校体罚的问题与存在形式学校体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对学生人格尊严的伤害,以及可能发生的身体伤害。

现实中,学校体罚常常以打、骂、关禁闭等方式存在,并且这些行为往往是教师个体的行为。

三、学校体罚禁止的重要性禁止学校体罚的重要性在于保护学生的权益和安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是教育孩子的地方,而不是施行暴力的场所。

只有禁止学校体罚,学生才能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学习和成长。

四、学校体罚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解决学校体罚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学校体罚的违法性,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五、学校体罚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学校体罚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完善对于预防和消除学校体罚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可以规定学校体罚的定义、禁止范围、处罚措施等,以确保学生的权益和安全。

六、学校体罚管理办法的内容学校体罚管理办法的内容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明确体罚的定义,规定何种行为属于体罚;禁止体罚及其变相行为,明确处罚措施;建立学生投诉渠道,保护学生知情权和申诉权等。

七、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执行学校体罚管理办法需要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强有力的措施。

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学校体罚的监管,密切关注体罚情况,加大处罚力度,并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增强他们的教育素质。

八、学校体罚的替代方式为了避免体罚对学生造成伤害,学校可以使用其他替代方式进行教育。

关于严禁体罚与变相体罚的规定

关于严禁体罚与变相体罚的规定

关于严禁体罚与变相体罚的规定
根据全国和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教育过程中,使学生身心受到损伤的行为、手段均属体罚与变相体罚。

”学校为保证学生在校接受教育的过程中,身心得到健康发展,人格受到尊重,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特制定本规定,内容如下:
1、严禁在教育过程中发生打、推、拉、踢、扭或者用器物击、敲、戳等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2、严禁责令学生在教室内外、操场或办公室站立的使学生身心受到损伤的行为、手段均属体罚与变相体罚。

3、不得以“练坐”“练走”为由,令学生端坐、奔走,对学生进行变相体罚。

4、不得以“练字”“练背”为借口,令学生大量的机械性的“抄”、“背”作业,变相体罚学生。

5、严禁使用带有侮辱人格的语言讥讽来刺激学生,使学生心理受到损伤。

6、无特殊需要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停止学生上课,“遣送”回家(或令学生回家取作业),以及终止学生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正常活动。

2024年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

2024年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

2024年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小学教育的健康发展,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小学,包括公办小学和民办小学。

第三条小学教育机构应当坚持以德育为基础、全面发展为目标,切实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

第四条小学教育机构要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提升学生的自律能力和责任感。

第五条小学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道德素质,增强教师的专业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学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体罚的定义和禁止第七条体罚是指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以身体暴力对待学生,包括打、踢、摔、拽、拳打脚踢等行为。

第八条小学教育机构严禁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对学生实施体罚。

第九条小学教育机构对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实施体罚的,应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小学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举报体罚的渠道,对学生的举报要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小学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学生家长的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家长对体罚的认识,杜绝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变相体罚的禁止第十二条变相体罚是指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以言语暴力或其他形式对学生进行欺辱、侮辱、羞辱、讽刺等行为,有悖于学生的人格尊严。

第十三条小学教育机构严禁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对学生进行变相体罚。

第十四条小学教育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禁止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对学生进行变相体罚。

第十五条小学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和学生教育引导,引导教师以激励和鼓励的方式对待学生,树立师生和谐的氛围。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小学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定期开展教师的业务和道德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七条小学教育机构发现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存在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行动制止并进行调查,如确属违规行为,应当严肃处理,并将后果通报有关部门。

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背景
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是一种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伤害的行为,
严重影响学生的研究积极性和心理健康。

为了维护学生权益和营造
良好的研究环境,制定和实施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是非
常必要的。

目的
本文档的目的是明确规定学校教职员工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
生的行为,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权益。

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
指导意见,以下行为被严禁:
1. 任何形式的体罚,包括但不限于体力惩罚、鞭打、揪耳朵等;
2. 各种变相体罚行为,如掐、拉、拽、叫骂、羞辱等;
执行和监督
为了有效执行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教育观念;
2. 定期组织相关会议和座谈,强调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重要性;
3. 设立举报渠道,鼓励学生和家长举报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
4. 成立专门的监督组织,对举报进行调查和处理;
5. 对违反规定的教职员工,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并公示处理结果。

效果评估
学校将定期评估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的效果,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以上就是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的内容。

通过全体教职员工的共同努力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我们相信能够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研究环境,保护学生的权益。

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为了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教育秩序,提高教育质量,我国教育部门制定了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这项规定不仅是对教育工作者行为的约束,更是对学生权益的保障。

一、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定义体罚是指通过身体上的惩罚,如打骂、体罚劳动等方式,对学生进行惩罚的行为。

而变相体罚则是通过其他方式,如罚站、罚跑等,对学生进行惩罚的行为。

这些行为都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二、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危害1.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体罚和变相体罚会给学生带来身体上的伤害,甚至可能导致学生出现心理问题,如自卑、抑郁等。

2.影响学生的学习效果。

体罚和变相体罚会让学生产生恐惧和抵触情绪,从而影响他们的学习效果。

3.破坏教育秩序。

体罚和变相体罚会破坏教育秩序,影响教育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1.教育工作者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

如果发现有体罚或变相体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教育工作者应该尊重学生的尊严和权利,以平等、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学生。

3.教育工作者应该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及时发现并解决学生的问题。

4.教育部门应该加强对教育工作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教育水平。

5.学校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教育工作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6.学生及其家长如果发现有体罚或变相体罚的行为,可以向学校或教育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将及时进行处理。

四、如何预防和处理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1.加强教育培训:对教育工作者进行专业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教育水平,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

2.建立监督机制:学校和教育部门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教育工作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

3.加强师生沟通:教育工作者应该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了解学生的需求和问题,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减少冲突和误解。

4.建立奖惩机制:学校应该建立奖惩机制,对表现优秀、尊重学生权益的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教育工作者进行严肃处理。

中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范文

中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范文

中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范文体罚是指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对学生采取肢体暴力或其他形式的惩罚行为, 严重侵害了学生的人身权益和身心健康, 对学生的成长和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

为了保护学生的权益, 维护良好的教育环境, 中学严格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并制定了以下规定:一、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定义1.体罚指直接采取肢体暴力对学生进行惩罚, 包括但不限于打、踢、推搡、拽耳朵、骂骂咧咧等行为。

2.变相体罚指非肢体暴力形式的惩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站立、跪地、吊背心、双膝屈膝、拍手等行为。

二、中学对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态度中学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视为严重的违规行为, 严重触犯了学生人权和尊严, 造成了不良影响。

学校坚决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对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中学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原则与方法1.培养教师专业素养。

中学要加强教师队伍的专业培训, 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育人能力, 增强教师对学生的关爱和尊重, 确保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2.建立规范的教育管理机制。

中学要建立健全的学校教育管理制度, 明确教师的权责, 规范教育工作的进行, 确保教师在教育过程中不采取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3.加强学生教育与引导。

中学要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品德教育等课程, 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与引导, 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提高学生的自控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 减少不良行为的发生。

4.提高家校合作水平。

中学要积极与家长合作,建立良好的家校沟通渠道,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及时沟通学生的问题,共同解决学生存在的难题,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5.加强学校巡查和监督。

中学要加强对学校教育工作的巡查和监督,确保教育工作的规范进行。

对于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学校和教师,要及时指导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中学对违反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的处理措施1.对涉嫌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 学校将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对违反规定的教师进行停职检查, 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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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学生体罚及变相体罚的界定?事实上,不管是《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务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是肯定违法的。

具体而言,体罚学生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侵犯了学生的权利:1、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身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学生也享有此项权利,教育教学中对违犯纪律学生关禁闭或者放学后长时间留学生补作业、面壁、罚站,以及为了没收玩具而搜身等,它不仅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而且还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更是在某一时间限制学生的人生自由,这种体罚或变相体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学生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人格尊严是每一个公民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应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诬告和陷害”,在教学工作中一些教师为了达到所谓的教学目的,所实施的一些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如扯头发、打耳光、罚站立、罚劳动等,表面上出于对学生的惩戒,以达到教育的目的,其实质上教师已经将自身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借用“教育者”这一名义进行的违法行为,尽管每一次体罚都触及学生的皮肉,但这种伤害却是心灵上永久的痛楚。

3、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的健康的权力,青少年尤其是中小学生正处于身体发育的黄金时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如省商州某小学三年级学生某,就因课后与同学们吵闹,被气极败坏的老师打成脑振荡,并拌有听力减退等症状。

4、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受教育是每一个公民基本的权利,《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务教育法》第2、4条规定:“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学生的受教育权,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还有许多的因违犯校规、班规或劳动纪律,被教师逐出教室,罚站或以劳代学等不让学生进入课堂听讲的行为,剥夺了这些学生在教室听课的机会,致使他们不能享有和其他学生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其实质就是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此外,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无论是体罚或者是变相体罚学生,都违犯了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体罚学生法律责任的主体1、因体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问题在越来越多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案件中,存在着一些争议,尤其是在法制不断健全的今天,以往的处理办法也显出了不足,近几年来,我校也发生了一些体罚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诉讼的事件,其处理过程中也有这样的说法:第一,直接实施体罚,即侵权行为的是教师,老师本人是承担责任的主体;第二,教师实施的是学校的职务行为,由教师所在的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第三,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违犯了校规校纪,学校如对教师教育不力,则学校和教师都应承担责任;第四,教师是违法行为的实施人,学校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分清体罚学生是个人行为还是学校有过错,双方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说法虽各有依据,但要真正确立因体罚导致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问题,首先要认清学校的性质,《中华人民国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学校不仅是专门从事教育机构,是学生接受文化知识的场所,还可以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根据法律具备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除了在民事活动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特殊情况下的厂办或机构所属学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民事责任可由所属的法人来承担。

另外,要弄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老师或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不等同于家长与子女的监护关系,《中华人民国教育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配合学校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因此,监护人与学校之间是一种法定教育管理关系,这种关系不能等同于或代替监护关系”。

学校的职责不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教育和关心被监护人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等等,学校没有精力承担监护人的所有职责。

《中华人民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九项权利,其中第二项为“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第四项规定“对受教育者奖励或者处分”,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六项义务,其中第三条规定“维护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学校是法定的教学场所,它的主要职责是实施和管理教学活动在学校进行注册的在校生必须服从学校的教学管理。

困此,学校在实施教学管理过程中侵害在校学生合法权益的,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老师按学校要求从事日常的活动时,学校从事教学活动的法人行为就分解成教师直接开展教学活动的职务行为,老师为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对学生进行体罚,实质上就是教师代表学校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过激行为,因而,学校应对教师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因体罚导致刑事犯罪的责任主体问题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从主体的自然属性上分,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

二、体罚学生法律责任的主体1、因体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问题在越来越多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案件中,存在着一些争议,尤其是在法制不断健全的今天,以往的处理办法也显出了不足,近几年来,我校也发生了一些体罚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诉讼的事件,其处理过程中也有这样的说法:第一,直接实施体罚,即侵权行为的是教师,老师本人是承担责任的主体;第二,教师实施的是学校的职务行为,由教师所在的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第三,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违犯了校规校纪,学校如对教师教育不力,则学校和教师都应承担责任;第四,教师是违法行为的实施人,学校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分清体罚学生是个人行为还是学校有过错,双方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说法虽各有依据,但要真正确立因体罚导致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问题,首先要认清学校的性质,《中华人民国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学校不仅是专门从事教育机构,是学生接受文化知识的场所,还可以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根据法律具备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除了在民事活动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特殊情况下的厂办或机构所属学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民事责任可由所属的法人来承担。

另外,要弄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老师或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不等同于家长与子女的监护关系,《中华人民国教育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配合学校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因此,监护人与学校之间是一种法定教育管理关系,这种关系不能等同于或代替监护关系”。

学校的职责不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教育和关心被监护人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等等,学校没有精力承担监护人的所有职责。

《中华人民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九项权利,其中第二项为“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第四项规定“对受教育者奖励或者处分”,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六项义务,其中第三条规定“维护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学校是法定的教学场所,它的主要职责是实施和管理教学活动在学校进行注册的在校生必须服从学校的教学管理。

困此,学校在实施教学管理过程中侵害在校学生合法权益的,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老师按学校要求从事日常的活动时,学校从事教学活动的法人行为就分解成教师直接开展教学活动的职务行为,老师为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对学生进行体罚,实质上就是教师代表学校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过激行为,因而,学校应对教师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因体罚导致刑事犯罪的责任主体问题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从主体的自然属性上分,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我国刑法中具有普遍意义上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主体,体罚可能导致的犯罪主要有故意伤害罪,如造成学生严重伤害或伤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侮辱罪等。

我国刑法第30条也阐明了此类观点,单位成为犯罪主体以刑法分则规定为限,因体罚导致刑事犯罪的责任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主体,也就是说,因体罚学生导致犯罪的,其承担责任的主体只能是教师本人,而不能是单位主体,即不可能是学校。

三、教师和学校在体罚学生问题上的责任种类1、民事责任(1)一般性体罚,属于普通过错的,应归为法人侵权,由学校承担责任。

对于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06条就有规定,法人不仅会违及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而且会实施侵权行为,该条实质上确认为了法人与公民一样有侵权能力,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其一切活只能通过自然人的行为来实现。

因此,学校的行为,不论是民事法律行为,还是侵权行为等其他行为,都是由具体的自然人的行为来体现出来的,老师是学校的职员,是代表学校来向学生传授知识并管理学生,老师为了达到所谓的教学目的,采用一些非常规的教学手段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是一种不当的管理学生方式。

因此,老师体罚学生属学校的行为,其过错形态属于普通过错,即学校有过错、教师没有过错,其民事责任应有学校承担。

(2)一般性体罚,属于共同过错的,应由学校与加害人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学校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过错的容如果是共同故意和过失,包含以下几种形式,即共同过错既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过失,还可以是一方愿意而另一方过失,也就是说,数个行为人或其行为或结果具有共同的认识或者对某种结果的发生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而没有注意,就具有共同过错”,针对学校体罚学生中的共同过错来说,一般是指学校没有完善切实可行的制度禁令来约束教师的教学行为,制止杜绝教师体罚学生或者对教师体罚处于放任或半放任状态,而且某些教师为了个人目的,故意惩罚学生的情形,此时学校和教师应分别按照自已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该行为是因为学校的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不规行为引起的,学校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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