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观光农业生态园合作开发协议 生态旅游休闲观光农业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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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观光农业生态园合作开发合同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就甲方亩的生态园开发项目签订如下协议:
一、合作目标
甲方将位于亩的土地,作为生态园项目进行开发,该项目包括:博览园、住宿休闲区、生态观光及游览区、经济种植区、蔬菜种植区、家畜及家禽养殖区、粮食种植区、葡萄种植区、苗木种植区、生态防护林带。通过甲乙丙叁方共同努力,打造具有绿色农业特色的生态开发服务区。
二、合作方式、投资收益分成方式
2.1.甲方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种方式进行开发;
第一种:甲方负责提供生态园合作开发建设所需的土地及后续项目建设资金的比例投入;乙丙双方负责所有项目的前期资金筹措,分批次投资建设,并负责后续项目建设资金的比例投入。
第二种:甲方负责提供生态园合作开发建设所需的土地;乙丙双方负责所有项目的资金筹措,分批次投资建设。
2.2.投资收益成方式
2.2.1. 如果采取第一种方式合作,甲方以土地出资入股,并投入一定比例资金,叁方根据甲方土地价值、甲方投入资金总额和乙丙双
方投资金额在总投资金额的比例进行投资收益的分成。
2.2.2. 如果采取第二种方式合作,甲方以土地出资入股,叁方根据甲方土地价值、乙丙双方投资金额在总投资金额的比例进行投资收益的分成。
三、投资开发时间
整个生态园的开发竣工,从设计到竣工,时间为年。从201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权利归属
4.1.乙、丙双方享有土地使用权;
4.2.由各方共同投资开发的生态园项目建成后,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原则上谁投资谁管理使用:
4.2.1.甲方投资兴建的地上建筑物属于甲方所有;
4.2.2.乙方投资兴建的地上建筑物乙方有经营管理权,该经营管理权时间为20年(自乙方项目竣工日算),经营管理到期,地上建筑物属于甲方所有。
五、管理经营模式及投资收益提取时间
5.1.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方式管理经营
第一种:甲乙双方同意共同组建经营管理领导小组,由双方进行整个生态开发区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种:甲方不参与整个生态园的经营,由乙方进行整个生态园开发区的经营管理工作,甲方作为股东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5.2.投资收益提取时间
5.2.1.如果采取第一种管理经营模式,由甲乙双方共担经营风险,
共享投资收益。
5.2.2.如果采取第二种管理经营模式,按照以下第种效益分成方式。
第一种:无论乙方经营好坏,甲方都进行保底效益分成。前三年,每年收取万元;第三年开始每年在原经营所得的基础上每年加收%。但最高不超过甲方股权比例。
第二种:无论乙方经营好坏,甲方每年按元进行保底效益分成。
六、财务管理制度
6.1.乙方负责健全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公开透明,甲方权随时查阅乙方报送的财务报表,对相关数据有权要求进行说明。
6.2.甲乙双方每半年进行一次经营所得的结算。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未尽事宜双方在合作地程中补充,第七条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影响合同中其他条款的履行。
7.2.甲方的权利义务
7.2.1.甲方有权开发利用该幅土地,具有土地使用权。
7.2.2.甲方有权取得生态园投资开发收益。
7.2.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完整的设计方案、工程开发建设方案、投资开发计划、经营管理计划等,有权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合理的地方发表意见,并要求乙方修改。
7.2.4.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该幅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涉及部队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醒乙方注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7.2.5.甲方应积极向部队官兵推荐商品房的认购工作。
7.2.6.甲方在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项目运作时,应理清原土地上的未债权债务。
7.2.7.甲方应保证水、电的保障工作,按部队用电、用水价格按时收取乙方水、电费。
7.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3.1.乙方享有投资收益的权利。
7.3.2.乙方应具有投资开发的技术、资金、人员等优势。
7.3.3.乙方应积极完成生态园的设计、资金注入、项目运作、投资开发等工作,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正式施工图,项目施工方案,该二份文件应经甲方审查后作为本合同附件。
7.3.4.在生态园开发建设过程中,乙方应接受甲方的全面监督。
7.3.5.整个生态园的开发建设应确保部队安全,不允许做出有危及部队安全的情况出现。
7.3.6.整个生态园的建设要体现生态一体,人与自然的完美结合。
7.3.7.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无故终目合同,更不允许乙方私自撤资。
7.3.8.乙方不得利用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7.3.9.按时足额缴纳各种费用。
7.3.10.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八、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8.1.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当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条件撤出合作区域。
8.2.因部队政策性规定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当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条件撤出合作区域。如对建筑物存在赔偿或补偿的,双方应当按照投资比例公平合理分配。
九、违约责任
9.1.甲方对该幅土地具有使用权,如果在与乙方开发该幅土地过程中因部队政策性变化导致项目终止,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法律风险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9.2.甲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造成乙方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3.乙方应保证整个生态园项目的运作,包括从设计到竣工各个环节投入足够的人力、技术、资金,如果因人力、技术、资金的不到位,造成工程被迫停工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投入的人力、技术、资金损失。
9.4.乙方取得生态园的合作项目后,原则上应单独投资进行整个项目的建设,如果乙方需联合其他方开发,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9.5.乙方不得违反甲方有关部队安全的规定,如果涉嫌犯罪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9.6.甲乙双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十、争议解决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合同履行地法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