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安全工作条例
中小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中小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中小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综合运用管理、技术、教育、监督等手段,防范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师生安全。
第三条中小学校安全管理贯穿于学校日常管理和教学活动之中,学校要将安全工作融入到学校办学的各个环节,并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
第四条中小学校安全管理要着眼于预防和处理各类安全事故,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实行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和安全演练,及时发现、解决和处置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安全形势稳定。
第五条中小学校安全管理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范,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确保安全工作有序进行。
第六条中小学校安全管理要加强与公安、消防等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学校周边安全情况,共同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师生安全责任第七条学校要建立健全师生安全教育制度,加强安全教育,使全体师生养成安全意识和自护意识,提高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学校要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加强师生安全知识学习,指导师生掌握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方法和技能,增强应急处理和自救自护能力。
第九条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生管理和教育,切实做好学生日常监管和安全防范,确保学生生活、学习和活动安全。
第十条学校要明确教职工和学生在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有效履行师生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学校要建立健全师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应急处理和处置能力,确保安全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第三章校园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体系,划定校园重点区域和安全重点部位,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工作,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条例
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条例
小学和幼儿园安全工作条例是为了保障学生和幼儿在校园内的安全而制定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可能包括在这些条例中的几个方面:
1. 校园安全管理:包括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演练,设
立安全防范设施等,以确保校园安全。
2. 人员安全管理:包括教师、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的招聘、培训和管理,建立人员岗
位责任制,保证每位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职责,确保学生和幼儿的人身安全。
3. 火灾安全管理:包括学校加强对火灾的预防,制定火灾应急预案,配备灭火器材和
疏散通道,定期进行火灾演练等,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有序地疏散和扑灭火灾。
4. 食品安全管理:包括食堂卫生管理、食品采购检验、食品加工操作规范、饮食卫生
知识宣传等,确保学生和幼儿在校期间的膳食安全。
5. 交通安全管理:包括组织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制定交通指引和交通管理规则,
确保学生和幼儿在校门口、校车、运动场等交通环境中的安全。
6. 突发事件管理:包括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组织学生和幼儿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演练,建立紧急联系机制等,提高学生和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这些条例和规定的细节可能因地区和学校的不同而略有差异,但都是为了确保学生和
幼儿在校期间的安全。
中小学安全条例
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的决议(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号)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8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小学校学生的人身安全,规范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学校校园、学校周边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安全。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以下称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应当设立或者明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指导、监督学校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协调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工作。
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新闻出版、城管、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规划、土地、房管、水务、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中小学安全管理条例
中小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增强学生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和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按照保护学生、教育第一、明确责任、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教育第四条学校和学校有关单位应当把学生安全教育作为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
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性组织、团体应当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宣传,增强学生的法律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第五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学生的特点、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性现象和突发事件,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四防、交通安全、饮食卫生、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防患于未然。
第六条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指导和教育,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班级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度,谁对班级安全管理制度负责,谁负责各级安全教育,谁负责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是学校日常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重要职责是草拟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文件,具体组织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协调各方关系,做好安全工作。
第九条后勤办公室、教务办公室、保卫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学校建筑、场地、设施(包括消防、教学、食堂)和设备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全体教职工要树立安全意识,在做好本职工作同时,要引导学生,保护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都必须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制止。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学校安全工作条例一】一、领导和管理1、学校的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学校各行政处室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教室、实验室等场所的使用者、管理者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全面负责,党总支副书记、各副校长任副组长,各处室部门的负责人为组员,负责全校安全工作、综合治理与创安工作的领导工作。
行政副校长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总务处作为学校安全综合治理与创安工作的管理部门,设安全档案员。
3、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安全工作小组:设以分管教育的副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小组,负责对全体师生进行安全意识、社会治安、实验实习、体育卫生及消防、交通、溺水、安全用电等安全教育工作;设以分管行政的副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小组,负责校园周边环境安全、校舍安全、各种教学设备安全、消防生活设施安全及校园治安秩序等安全管理工作。
4、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按年度由校长分别与学校教育教学、学生管理、体育卫生、后勤基建、督导保卫等各履行管理职能的部门签订“横到边”的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再由各部门根据分管工作职能的特点与管理工作人员签订“纵到底”的责任书。
二、安全教育6、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务:在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中树立安全第一思想,通过学习安全知识和进行安全技能训练,提高师生员工防范事故的能力和学生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能力。
7、安全教育的目标: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安全法规;熟悉在学校、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具有一定防范事故的能力;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训练,掌握在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安全与危险的判断能力;懂得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安全意识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会治安安全教育、法制意识教育、饮食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禽流感、艾滋病等)、自然灾害安全教育、预防触电、溺水和煤气中毒教育、校内活动安全知识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生活中各类安全教育等。
中小学校岗位安全责任工作细则
中小学校岗位安全责任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校园的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中小学校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教师、职工、学生及家长。
第三条中小学校的安全责任由校长负责,各个岗位的相关工作责任由相应人员负责。
第四条中小学校的安全责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校园安全、人身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
第五条中小学校安全责任工作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二章校园安全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第七条学校门禁系统应健全,对进出校园的人员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
第八条学校应设立安全巡逻制度,定期巡视校园,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九条学校应加强卫生管理,保持校园环境清洁整洁,并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第十条学校应加强设施设备管理,定期检查维护教室、食堂、实验室等场所的安全性。
第三章人身安全第十一条学校应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告知学生如何避免人身伤害和危险行为。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学生的住宿、饮食、作息等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学校应对学生的突发疾病和意外伤害进行紧急救助,并及时通知家长和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学校应设立学生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对学生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第四章食品安全第十五条学校食堂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经营管理,定期检查食品质量和卫生状况。
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学校应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学校应加强食品采购和供应的监管,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第五章消防安全第十九条学校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学校应按照地方消防部门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校园的消防安全。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学校及其周边环境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保护学生、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含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学校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
设置安全教育课程,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每学期至少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一次集中的安全教育。
第五条(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学校实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责任部门)市、区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
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所属学校安全工作实施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市、区各级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环保、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校园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为学校安全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校园安全管理第八条(学校和校长责任)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对学生和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安全保卫人员)学校应建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设立安全值班电话,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专职安全保卫人员享受公安人员待遇。
高等学校设保卫处,建立校卫队,并配备相应的装备。
保卫处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交通违章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作出及时处理。
中等学校设保卫科,并配备相应的装备。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条例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中小学安全条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安全管理,保障师生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中小学,包括公立、私立学校及幼儿园。
第三条中小学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部门、各班级、各教职工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学校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章安全教育第七条学校应加强师生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学校应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包括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溺水、防校园欺凌、防地震、防火灾等。
第九条学校应组织师生学习安全知识读本、安全工作须知等,提高师生安全素养。
第十条学校应邀请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专业人员到校进行安全知识讲座,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门卫制度、巡逻制度、消防安全制度、食品安全制度、用电安全制度等。
第十二条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校园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应加强对学校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学校应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维护校园周边秩序。
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减少损失。
第十七条学校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总结教训,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第五章安全教育第六章校园周边安全管理第七章安全事故处理第八章奖励与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中小学安全管理条例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
中小学安全管理条例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中小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强化学生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 __《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和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教育第四条学校及校属各有关单位要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
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及安全知识宣传,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第五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学生的特点、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性现象和突发事件,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四防、交通安全、饮食卫生、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防患于未然。
第六条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七条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学生工作考核体系并落实到班级和宿舍,各院应有一名领导主管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层层责任制度。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是学校日常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重要职责是草拟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文件,具体组织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协调各方关系,做好安全工作。
第九条后勤处、教务处和保卫处要定期检查校舍、场地、设施(包括消防、教学、食堂)设备的安全情况,排除其存在的安全隐患。
最新中小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概述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小学生安全规定条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小学生的生命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小学生。
第三条小学生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教育先行,注重实效;(三)学校主导,家庭参与,社会支持;(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小学生安全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五条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确保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教育课。
第六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小学生参加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演练等活动,提高小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教师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学校应当与家长共同开展家庭安全教育,引导家长履行监护责任,提高家庭安全防范水平。
第九条学校应当定期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交通安全第十条小学生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在道路上嬉戏打闹。
第十一条小学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遵守乘车秩序,不得在车厢内乱跑、乱动。
第十二条小学生过马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遵守交通信号灯,不得翻越护栏。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与家长共同教育小学生乘坐自行车、电动车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第四章校园安全第十四条小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纪律,不得在校园内追逐打闹、攀爬树木、玩火等危险行为。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校园设施安全。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对校园周边的巡逻监控。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实验室、图书馆、食堂等场所的安全管理,确保设施设备安全。
第五章食品安全第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确保食材新鲜、卫生。
第十九条小学生应当养成良好饮食习惯,不购买、不食用过期、变质、不卫生的食品。
山东中小学安全工作条例细则全文
山东中小学安全工作条例细则全文
山东中小学安全工作条例细则近年来,随着山东中小学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视,山东省教育厅经过反复论证和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条例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以确保山东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条例细则规定,各中小学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安全防范、整治、应变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学校安全。
具体来说,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责任制,落实安全责任,提高安全意识;实施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提升安全技能;加强危险源控制,做好安全设施维护和检查;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准备应急救援装备,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开展安全治理,及时处理安全事件,严肃处理安全违规行为。
此外,条例细则还规定,学校应当落实安全保险工作,为学生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食品检验;做好校园火灾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技术服务体系,做好安全技术维护和检测工作;做好网络安全管理,防止网络犯罪。
总之,《山东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条例细则》的出台,对于山东中小学安全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从而确保学校安全,保障学生和教师的生命安全,提升学校的安全保障水平。
因此,希望各中小学认真落实《山东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条例细则》,
加强安全管理,有效地防范、整治和应对安全事件,为山东中小学安全工作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山东省教育厅制定的《山东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条例细则》,旨在为学校安全工作提供更多的支持与保障,以确保学校安全,保障学生和教师的生命安全,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的健康发展。
各中小学应当认真落实条例细则,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山东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篇
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管理、应急与事故处置等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含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高等学校等。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校(含校园及周边)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实行政府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督导与考核、奖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应急管理、司法行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和个人参与学校安全工作,维护学校安全。
第七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校园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校外安全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学校安全投诉、举报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
小学中年级安全管理制度
小学中年级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小学中年级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营造一个安全、和谐、有序的学习环境,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安全责任1. 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学校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规划、协调、督导和检查,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2. 班级安全责任班主任是班级的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班级内学生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发生安全问题时及时处理和报告。
3. 学生安全责任每位学生都要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不得进行危险行为,发现他人有危险行为要及时告诉老师或家长。
第三章安全教育1. 安全教育课程学校将安全教育纳入课程,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
2. 安全教育活动学校定期组织防火演练、地震逃生演练、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等活动,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安全教育周每年定期举办安全教育周,加强学校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普及。
第四章安全防范1. 学校消防设施学校要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保障消防设施的完好和有效性。
2. 学校食品安全学校食堂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规定,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3. 学校校园环境学校要定期对校园环境进行检查,清理或维修存在隐患的地方,确保学生的校园安全。
第五章安全预案1. 自然灾害预案学校要定期对自然灾害预案进行演练和更新,确保学校在自然灾害发生时能够做出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
2. 事故灾难预案学校制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保障学生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第六章安全监督1. 安全巡查学校设置专门的安全巡查组织,对校园安全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安全监控学校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对校园重要场所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保障学生安全。
第七章安全评估1. 安全检查学校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学校安全。
2. 安全评估学校要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做好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确保学校安全。
小学生安全教育的制度条例
小学生安全教育的制度条例第二条小学校要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与教育教学计划之中,在课堂、操场、寝室等场所加强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三条家庭是小学生安全教育的第一责任主体,家长要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教育孩子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技能。
第四条学校要配备专职安全教育指导老师,负责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安全演练等工作。
第五条学校要每学年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月活动,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危险因素,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
第六条学校要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设备检查,确保安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七条学校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合作,建立安全联络机制,定期进行安全隐患大检查,及时改进安全工作措施。
第八条学校要建立安全警示标识,明确标识重要的安全区域和区域禁止进入区域,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九条学校要开展安全知识讲座,邀请专业人员进校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知识、防恐知识、交通安全知识等。
第十条学校要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活动,让学生了解紧急情况下的自救方法和逃生知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第十一条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安全通报制度,对校园安全事故、隐患等及时进行通报,做到事前预防、事中管理、事后评估。
第十二条学校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正确处理与他人的关系,避免发生欺凌、斗殴等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安全档案,记录学生的安全事故及应急处理情况,作为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参考。
第十四条学校要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与合作,定期举办家长会,向家长介绍学校的安全教育工作,征求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学校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十六条小学生安全教育的经费由学校担负,列入学校的正常经费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后相关法律法规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2024小学安全工作制度
2024小学安全工作制度
为了保障小学生的安全,制定2024年的小学安全工作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培训:学校将对教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急救知识、安全意识培养等方面的内容,确保教职工能够应对突发事件。
2. 安全检查:学校定期进行校园安全检查,包括校园设施、道路交通、电器设备等方面,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突发事件处理:学校建立突发事件处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例如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
4. 校园安保:学校加强校园安保力量,增加校园安保人员的数量,确保校园的安全秩序。
5. 校车安全:学校与校车公司合作,确保校车的安全。
定期对校车进行检查,检查安全设施齐全、司机资质等方面的情况。
6. 交通安全:学校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
7. 食品安全:学校餐饮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学生的饮食安全,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8. 学生行为规范:学校制定学生行为规范,引导学生文明有序行为,遵守学校规定,确保学校的安全秩序。
通过以上安全工作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提高小学的安全保障水平,保障学生的安全。
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
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在中小学校园中,学生们的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的校园安全条例,以规范学生的行为,预防意外事件的发生。
以下是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的具体内容:一、交通安全。
1. 学生在校园内和周边道路上行走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2. 学生乘坐自行车或电动车上下学时,必须佩戴头盔,并且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不得骑车闯红灯或逆行。
二、食品安全。
1. 学生在校园内不得买卖或食用未经学校食堂认可的食品,以免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身体不适。
2. 学校食堂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进行食品加工和储存,确保学生的饮食安全。
三、校园环境安全。
1. 学生在校园内不得随意攀爬树木、校舍或栏杆,以免发生意外摔倒或受伤。
2. 学校应定期进行校园安全检查,及时清除校园内的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在安全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
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地震、火灾、暴雨等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和逃生路线。
2. 学生和教职员工应定期进行应急疏散演练,熟悉校园内的安全逃生通道和避险点。
五、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1.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教育他们如何应对突发事件和危险情况。
2.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安全规定,不得私自离校或参与危险活动,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六、校园暴力和欺凌行为。
1. 学校严禁任何形式的校园暴力和欺凌行为,对于发现的欺凌行为,学校将严肃处理,并进行教育矫正。
2.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心理辅导机制,帮助受到欺凌的学生及时得到心理疏导和帮助。
七、家长监护责任。
1. 家长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教育他们遵守学校的安全规定,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2. 家长应积极配合学校的安全工作,关注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情况,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关心学生的安全成长。
以上就是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的相关内容,希望全体师生和家长共同遵守,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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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安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安全工作事关师生人身安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必须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树立“安全无小事、安全第一”的安全意识,常抓不懈,抓实抓细,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危胁师生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的隐患,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为广大师生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全体教师都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学校稳定和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认识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办事机构,负责本学校的安全工作。
各单位主要领导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责。
凡失职、渎职造成师生伤亡或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机关干部挂点、教委领导挂片,挂点干部、挂片领导要经常督查学校的安全工作。
第六条实行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责任管理。
学校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保卫组、团委、学生会及行政人员、班主任、任课教师等教职工,都要有明确的安全工作职责和分工。
安全工作列入各级年度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
第七条学校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联络、检查、督促、处理安全事务。
第八条坚持安全教育和舆-论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师生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自护自救、互助互救能力。
开展以“校园安全”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形成浓厚的安全教育氛围。
在校外广泛宣传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家长的安全意识,引起全社会关注、重视和支持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九条教委每年进行安全工作评比,对学校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安全工作不力的学校和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教育、批评和处理。
第十条教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对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学校通报批评。
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取消本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三章安全制度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制度,加大安全工作制度的执行、落实力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严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
(一)学校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校舍、围墙、校门、厕所、楼梯、宿舍、食堂、体育运动等一切设施和校园周边环境及师生饮食、饮水卫生、用电等方面进行安全工作检查,不留死角。
对季节性事故、交通事故、食物、药物中毒事故、课外集体活动安全事故,要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二)每次检查要有主要领导参加。
城镇学校由校长组织检查;农村中学由校长组织、小学由中心小学校长组织,要请乡、村政府有关领导参加检查。
(三)每次检查要有详细检查记录,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落实措施,责任到人,限期解决。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校建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一)实行校建安全工作管理责任制。
各级各类学校要配备校建工作专干。
(二)校建工程实行公开招标、议标制度,校建办和县质检站审核把关,杜绝无证工程队参与招标。
(三)严格加强施工工地的管理,保证施工期间师生安全。
(四)实行县质检站参与校舍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校建办、学校包干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按标准严把建设材料质量关。
(五)工程竣工后,由设计部门、质监部门、校建办、乡镇政府、学校主要领导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校舍安全管理制度。
(一)坚决拆除一类危房和无维修价值的二类危房,对有修理价值的二、三类危房,未加固修理的,一律封闭停用。
(二)及时、如实向校建办上报危房情况。
(三)严禁租用有安全隐患的民房上课或住宿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一)在校住宿生,值日教师每晚要点名,实行专人管理制度。
(二)建立学生宿舍每晚巡查制度,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三)学生不得私自留外来人员在校住宿,有特殊原因的,经学校同意、登记后方可留宿。
(四)住宿生除节假日回家外,不得在校外过夜。
确有特殊情况的,必须经学校或班主任同意、登记后方可离校。
(五)对在校外租借民房寄宿的学生,学校要登记造册,跟踪管理,并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督查。
(六)严禁学生在宿舍内用电烧水、做饭及从事其它关系到安全的事情。
(七)中学除毕业班外,不得组织非在校住宿生晚自习。
毕业班非住宿生晚自习后离校,学校要有护送措施。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防火、防电、易燃、易爆安全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和危险物品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否则,一经查出,学校有权予以没收并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学校不得组织师生参加易燃、易爆等危害健康及安全的勤工俭学活动。
(三)不得在校园内燃放烟花和爆竹,有特殊情况的,必须经学校同意后,合理选择时间和地点进行,不得妨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
(四)学校统一规定作息时间,并统一熄灯。
(五)校园内不得乱搭乱建和乱架电线。
电工定期检查线路,电线老化要及时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