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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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合同编号:XXXXX甲方:建设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XX号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乙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XXX号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合同目的为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甲方需将其拥有的专业技术与资源优势有效地整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全面、系统地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甲方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甲方和乙方的财产权益。

第二条服务内容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要求,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编制建设工程造价控制预算2.编制、审核建设工程变更预算或结算3.审查建设工程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及其他相关文件;4.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及施工方案等相关文件;5.编制建设工程投标费用预算,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文件6.为建设工程提供结算、投标、招标等相关咨询服务7.为建设工程提供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第三条履行标准甲方应按照国家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

甲方应对其出具的咨询报告及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服务期限及价格甲方应在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间内,按照服务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具体服务期限需经双方协商确定。

服务报酬双方协商确定,服务完成后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信息,尤其是涉及保密信息,双方都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六条违约责任1.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相关义务,应当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若甲方未能按照国家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法律法规规定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则甲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9版工程施工合同

2019版工程施工合同

2019版工程施工合同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进行工程施工,乙方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工程施工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3.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4.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5.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6. 工程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工程价款1. 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2. 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3. 工程价款的调整条件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4. 工程竣工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5.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6. 其他费用的承担: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施工准备1. 甲方应提供的施工条件:________________2. 乙方应提交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________________3.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________________4. 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的提供:________________5. 施工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手续的办理: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工程进度1. 工程进度计划:________________2. 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________________3. 工程进度的调整:________________4. 工程延期的条件和处理:________________5. 工程竣工的条件和验收: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工程质量1. 工程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2. 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________________3. 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________________4. 工程质量保证期:________________5.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和退还:________________第六条安全与环保1. 安全生产责任:________________2. 环境保护措施:________________3. 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________________4. 安全与环保的监督和检查:________________5. 安全与环保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第七条工程变更1. 工程变更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2. 工程变更的程序:________________3. 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________________4. 工程变更的验收:________________5. 工程变更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第八条工程保修1. 工程保修责任:________________2. 工程保修期限:________________3. 工程保修的内容:________________4. 工程保修的程序:________________5. 工程保修的费用:________________第九条违约责任1. 违约责任的承担:________________2. 违约赔偿的范围:________________3. 违约赔偿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4. 违约责任的免除条件:________________5. 违约责任的争议解决:________________第十条争议解决1. 争议解决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2. 争议解决的程序:________________3. 争议解决的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4. 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________________5. 争议解决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第十一条其他约定1. 合同的生效条件:________________2.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________________3. 合同的转让和继承:________________4. 合同的通知和送达:________________5. 合同的附件:________________6. 双方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参 考 文 献
[1] Hao H,O liveira C S,Penzien J.Multiple—station ground motion processing and simulation based on SMART 一1 array data [J]. Nuclear Engineering and Design,1989,l11(3):293 —310.
[2] Ramadan O,Novak M.Simulation of spatially incoherent random ground motions [J]. Journal of Engineering Mechanics.1993, 119(5):997—1016.
[3] 江近l_-=.洪峰.功率谱 与反应谱 的转换和 人造 地震波 [J].地 震 工 程 与 工 程 振 动 .1984,4(3):l—t1.
(3)合成 多维 多点地 震 波克 服 了实测 地震 波有 限的缺 点 ,为桥梁抗震 规范多维多点抗震 分析提供 了多维地震 波合 成的理论依据 ;
(4)基 于 PEER 地 震 动 数 据 库 选 取 的 地 震 波 和 人 工 合 成地震 动作用下 高墩 刚构桥梁结构 的响应 ,说明 了本 文所 合 成 的 人 工 地 震 动 时 程 具 有 实 际 地 震 动 的 相 应 特 性 ,能 如 实 际 地震 动一样用 于结 构计 算且响应值准确可靠 。
[4] 汪梦甫 ,尹华伟 ,周锡元 .从 反应谱求 功率谱 的精 确方法 及其 应 用 [J].地 震 工 程 与 T程 振 动 ,2004,24(2):53—58.
[5] 徐强 ,陈健云 ,李静.基 于小波理论合成人工地震 波[J].振 动

2019年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doc

2019年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doc

2019年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中央企业: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现印发给你们。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本合同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2013年4月3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201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201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20
关于合同协议书
【解读】 合同协议书具有两个主要的作用: 第一是合同的纲领性文件,基本涵盖合同的基本条款 第二是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反映 合同协议书的生效一般在合同当事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但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有特别 要求的,可以通过设置一定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以满足具体项目的 特殊情况
2、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专家论证研讨,提交 《送审稿》;
3、根据送审意见,反复研究,形成最终稿。
6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属性
1、建设工程合同受我国经济法部门法调整,有行政监管和市场竞争双重 特性
2、建设工程合同脱胎于承揽合同,《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以及 第15章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法律特征:应当符合承揽法律关系,定作人提供资金并提出定作要求,定 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承揽人完成加工制作,一般限于手艺、工艺等技术 要求,通常不承担加工承揽材料等的市场风险
按照价格形式将合同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及其它价格形式合同
14
注重对发承包人施工实践的引导
体现指引和自由竞争双重目标,如在通用合同条款中配置专用合同条款
的指向,以充分尊重自由约定
体现对常见违法行为的约束,如增加承诺性条款和项目管理具体措施,
防范阴阳合同、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健康 发展
9
第二节
2019版施工合同修改重点及八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
10
2019版施工合同修改重点
完善八项合同管理制度 完善合同要素结构与体系 强调合同履行程序 完善合同价格类型 注重对发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 实现与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
11
完善合同要素结构
合同要素由原11个增加为20个,并力求系统化,且配置 合理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引导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

(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1.03.31
•【文号】
•【施行日期】1991.03.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租赁合同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1999修订)(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4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1991年3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3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1—0201)。

该示范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两部分组成,基本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

现将示范文本及其使用说明印发给你们,请在本地区、本部门的工程建设中组织试行,并在试行中加强管理,建立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做好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

试行中有何
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文本》的组成《示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修正)_合同范本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修正)_合同范本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修正)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示范文本)》的通知(修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我们在总结近几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经验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施工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基本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

现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推行工作。

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_________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工程内容:___________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资金来源:___________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___________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___________竣工日期:___________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天。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______元(人民币)$:______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01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word精品文档163页

201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word精品文档163页

(GF—201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制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9-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9-0201(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施工合同》的组成《施工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制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制订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
1。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9).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9).

编号:可编辑可打印,也可以直接使用,欢迎您的下载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9)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本合同由本所何富民律师制作,因涉及商业秘密,暂不全部公开。

何富民律师在房地产法律事务方面专业工作8年之多。

对新的规定和变化给以高度关注。

现将修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9)部分提供给大家。

(gf—201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9-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2019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样本本)》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样本本)》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样本本)》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对《示范文本》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国境内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应参照本《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请各地区、各部门做好推广使用工作。

二、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是法人或自然人,咨询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分“合同标准条件”和“合同专用条件”两部分。

1.“合同标准条件”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2.“合同专用条件”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咨询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

四、《示范文本》的解释权属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五、《示范文本》自二○○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2.服务类别: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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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简单修改即可使用,推荐下载!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修正)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修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我们在总结近几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经验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施工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基本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

现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推行工作。

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_________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工程内容:___________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资金来源:___________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___________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___________竣工日期:___________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天。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______元(人民币)$:______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____年__月__日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方,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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