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硕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区分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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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笔记
民法总论第一章鸟瞰民法全景第一节:民法的意义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理论导读:广义的民法等于私法,而狭义的民法则要除去作为私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商法。
作为私法的“民法”其调整对象乃是作为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而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无非2种:一种是所谓的由“身内之物”所形成的关系,即人身关系,由于是身内之物所以是不可以让渡的、专属的:另一种则是由“身外之物”所形成的关系,及财产关系,由于是身外之物所以是可以让渡和非专属的。
一、民法的基本特征:权利本位、意思自治、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利(私权)神圣、过错责任等二、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前者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与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后者是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四、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大类五、人身关系1、含义: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是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2、分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是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利益。
(2)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等方面得利益。
(3)人格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称权等。
(4)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主体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3、身份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4、身份关系的内容是精神和伦理的权力、权利和义务,但往往和财产形成或紧或松的联系。
5、特征:(1)没有直接财产内容所体现的主要是精神利益(2)与人身紧密联系(3)与财产关系向关联,有时影响财产的取得、丧失、变更。
六、财产关系1、含义: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2、我国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以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内容。
法硕民法重要知识点梳理
法硕民法重要知识点梳理关于法硕民法重要知识点梳理第一章绪论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禁止权力滥用;公序良俗原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第三章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程序、后果、撤销后果;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程序、后果、撤销后果;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个人合伙的成立;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第四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法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第六章代理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行使规则;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七章诉讼时效与期间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第八章物权的一般原理物权的特征(物权和债权的区别);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方式第九章所有权原始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继受取得第十章共有共有的概念;共有的特征;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共有的概念;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章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设立;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设立;地役权的概念、特征、设立第十四章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抵押权的概念、特征;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实现;最高额抵押、动产浮动抵押;质权的概念、特征;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的概念、特征;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留置权的效力第十五章占有占有的类型第十六章债权概述债的概念;债的主体变更;债的消灭;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十七章合同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要约;承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原则;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保全;保证;定金的概念、特征;合同解除的概念、特征;合同解除的条件;违约责任的概念、特征;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保管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
继续性合同
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是指雇佣员工和雇主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当事人一方请求续约的情况下,签订的续约劳动合同。
继续性合同具有合法性,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协议。
下面将详细介绍继续性合同相关的内容。
一、继续性合同的基本内容1. 续约的期限: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续约期限,即从合同届满时开始新的工作合同期,一般为一年或三年。
2. 继续性合同的合同内容:继续性合同内容应与原劳动合同相同或有所修改,但不得与法律法规相冲突。
同时,双方应共同签订书面协议。
3. 合同变更:在续约合同中,如果有关于工作条件、工作时间、薪酬待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
二、继续性合同的权利义务雇佣员工和雇主在签订继续性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正常执行。
1. 雇主的权利义务:* 继续性合同期间,雇主应按劳动合同约定,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和薪资待遇,并保证员工的工作权益。
* 雇主应合法用工,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并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 对于员工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者在工作中犯错误的情况,雇主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2. 雇佣员工的权利义务:* 员工应尽职尽责,按照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并保护雇主的商业机密。
* 员工应合法用工,按时出勤,不迟到早退,不旷工,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 如有发现公司违法违规情况,应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
以上权利义务应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应认真履行,确保合同正常执行。
三、继续性合同的终止方式1. 双方协议:留有解除条款,双方在继续合同期限内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2. 自然解除:在续约合同期间,因工作合同期满自然解除。
3. 双方互动行为导致合同解除:若雇佣员工违反劳动合同规定,雇主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若雇主违反劳动合同规定,雇佣员工可以行使解除权。
四、继续性合同的注意事项1. 合法性:续约前应检查员工身份证,确保合同签订的员工身份真实合法。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
2、强制缔约义务也称为强制订约义务,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
3、入库规则是指在代位权制度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得的财产应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再由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处受偿的制度。
4、债权表见让与是指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
5、合同任意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必基于法定或约定的特别事由而自由行使解除权的解除。
6、损益相抵规则是指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而致被侵害人同时受益的,被侵害人主张赔偿时应先扣除其因此所获得利益。
7、定金罚则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8、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9、委托人的介入权指的是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介入到原本是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
10、交叉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为要约,而同时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彼此均不知有要约的现象。
11、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生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12、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的积极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3、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
14、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
抗辩权在继续性合同中的应用
抗辩权在继续性合同中的应用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可分为延期的抗辩权与永久的抗辩权。
延期的抗辩权又称为一时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永久的抗辩权又称消灭的抗辩权,指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的抗辩权,其行使的效果将直接导致对方请求权的消灭,以诉讼时效为典型。
由于继续性合同除了有一个总括的请求权,还存在每个期次个别的请求权,而请求权与抗辩权是处于对立地位的,因此,抗辩权在继续性合同中也体现出与众不同之处。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在继续性合同的场合,存在诸多的期次履行,通常是一方当事人先履行给付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按期支付对价,此时问题在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仅存在于各期的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还是说可以允许一方以对方未履行甲期之给付为理由而拒绝其为乙期之给付?笔者认为,从其表面上看,同时履行抗辩权在继续性合同中没有适用的余地,而只有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如在租赁合同中,必有出租人租赁物交付义务的在先履行,承租人的使用收益以及租金的支付与其不可能同时交换,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引用。
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如果将继续性合同存在的个别给付与整体给付看作是一种“手段—目的”的关系,个别给付为手段,目的在于对方对待给付的全部,当事人双方均致力于得到所有的对待给付,其考虑的是双方全部的给付,并不是与个别给付相对应的对待给付。
基于此,我们可以看出,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适用继续性合同,不仅存在于各期的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而且可以允许一方以对方未履行甲期之给付为理由而拒绝其为乙期之给付。
二、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 条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总论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总论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继续性合同
继续性合同作者:冉琼来源:《大东方》2016年第04期摘要:继续性合同是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按照总给付内容和时间的延展逐步确立合同的章程,因此合同的签订是动态的,在本质上属于不确定契约,在现在合同签订上,很少涉及继续性合同,但是要完善合同法,就必须对继续性合同做出明确的界定。
本文主要考量合同法理与立法技术,深入探讨继续性合同适用类型及其本质。
关键词:继续性合同;合同法理与立法技术;不确定性契约继续性合同与现代基本合同有很大差别,我国的合同一般以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工程合同为主,在合同中具体规定双方遵守事项,然而,这种常规合同在实际执行中会发生各种问题,经过法律的规定,双方一般不会中途变更合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或许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导致的。
在法律上,很少涉及继续性合同的研究与实行,学术讨论和学术研究较少,本文基于合同法理与立法基础探讨继续性合同的使用期,以期得出有利于学术研究与实际运用的结果。
一、继续性合同概念定位在国际上,对继续性合同的概念界定分歧不断,对继续性合同的界定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这其中的原因是继续性合同随着社会的进步其类型也在不断增加,《德国民法典》新债法虽然在第313、314中使用了“继续性债务关系”(Dauerschul dverh ltnisse)词语,但是在定义的界定上却模糊不清,显然这不是立法者故意为之,而是为了详细法典所增加的一个无实际意义的名词罢了,因为法典制定者认为,如果强加一个连我们都不了解的法律到具有威严性的法典中,这显然会影响法典的严肃性,并且对法律的进步不利。
根据德国迄今为止的判断和法典中所表现的继续性合同概念,对于继续性债务合同的界定包括:分期交付合同、继续性合同、继续性供给合同、供应合同这四类,而债务关系的阶段性阶段是指在存续期间从中不断产生给付义务和保护义务,时间因素在其含义界定中具有重大的关系,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继续性债务关系和继续性行为要区分开来,是以特定时期反复的给付为持续内容,债务的清算往往不是一次性的,而是持续较长的一段时间。
继续性合同
继续性合同
继续性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约定在原合同期满后,继续履行原合同的约定。
以下为续约合同的一篇约1000字的
示例:
续约合同
甲方:(公司名)
乙方:(公司名)
鉴于甲方与乙方于 (日期)签订了《(原合同名)》(以下简称"原
合同"),经双方充分协商,决定继续履行原合同的约定。
现就
续约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续约期限
1.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同意以(时间段)为续约期限。
2.续约期限自原合同到期日起至本协议签署日起。
二、续约内容
1.本续约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各项条款有效,并为本
合同的组成部分,除本续约合同另有规定外,原合同的其他条款及约定继续有效。
2.在续约期限内,甲方承诺继续向乙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
或商品)服务或商品,乙方承诺按约定支付费用。
3.续约期限内,更改原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或支付费用的方式,需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
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无法预见的情况,导致原合同或本
续约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进
行处理。
三、其他约定
1.双方一致同意,本续约合同以书面形式为准,生效后将取代
原合同,成为双方的约定。
2.未尽事宜按原合同约定履行,如原合同约定有变或不明确的,应依照双方的共同意愿进行变更或补充。
本续约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续约期限结束
日期)。
甲方与乙方确认,对本续约合同的内容和约定,各方
已充分讨论、理解并自愿签署。
甲方(公司名) 乙方(公司名)
签字:签字:
日期:日期:。
2017法硕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2017法硕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概念(1)双务合同。
指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承担合同义务,且互为对价,一方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对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
(2)单务合同。
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或者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的合同。
单务合同有两种类型:①仅一方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例如借用合同,借用合同成立后,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照约定使用并于借用期满归还借用物的义务,出借人不负合同义务。
②虽双方均负担合同义务,但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的合同。
例如,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与受增人所负担的义务不具有对价关系,因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依然属于单务合同。
2.分类的意义:①双务合同的债务之间具有牵连性,因此履行抗辩权仅发生于双务合同中(《合同法》第66-69条)②双务合同存在风险负担的问题;而单务合同无风险负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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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笔记
民法总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录第一章、民法概述概念、特征、调整对象、效力适用范围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概述、特征、功能、内容、适用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特征、要素、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第四章、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住所、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第五章、法人概念、特征、法人分类、法定代表人、法人分立、法人合并第六章、其他组织概念、种类、特征、成立条件、合伙、普通合伙、特殊合伙、有限合伙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念、特征、种类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特征、分类、构成要件、意思表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九章、代理特征、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分类、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的构成、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第十章、时效与期限时效因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期限、期日、期间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
民法特征:1、主体平等性2、客体广泛性3、民事内容对等性4、民事行为任意性民事主体平等表现:1、表示意志的平等性2、权利义务的平等性3、法律后果的平等性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财产关系:指具有归属、利用和流转内容的财产关系,而非指生产、分配调控等内容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房屋等有形财产2、知识产权3、承包权等权利性财产民法对人身关系的调整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有人身属性,以人身利益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属性的人格权与身份权的总称。
人身关系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4、以民事方法得到保护。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指具有民事权利义务资格者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应受民法保护的权利。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人格权特征: 产生自然性,自然人人格随其诞生而自然产生。
需要绝对性,若无民事人格权,民事主体就无法生存。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知识点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知识点2017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知识点《民法》在司法考试中占据着重要的分数比例,这也是引起考生们重视的原因之一。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17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帮助!一、惩罚性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1)经营者对消费者实施欺诈行为时的双倍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房地产销售企业对房屋购买人承担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14条规定的可以适用双倍惩罚性赔偿的六种情形可以分为三大类:①在第一类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购房人不能取得房屋,因此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已付房款的双倍惩罚性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②在第二类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无效、效力待定的,购房人不能取得房屋,有权主张已付房款的双倍惩罚性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③在第三类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房屋面积小于约定的面积,并且误差超过了3%。
2017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的要点
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第 1 页 共 1 页 2017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的要点法律硕士初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100分)、外国语(100分)、专业综合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150分)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150分)。
下面凯程考研为大家分享的是2017考研民法总论知识点: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目前正是基础知识的第一轮复习,希望大家能静下心来好好复习。
1.概念(1)一时性合同。
指可以通过一次给付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合同。
所谓一次给付,既指纯粹一次履行完毕,还包括分期履行。
在后一种情形,因其总给付系自始确定,时间因素对于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
(2)继续性合同。
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
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短。
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供应水电气热合同均属继续性合同。
2.分类的意义:(1)可让与性的强弱不同。
一时性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可让与性较强;继续性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当事人承受,转让的障碍较多。
《合同法》对此有所体现: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合同法》第371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合同法》第400条)(2)对解除权限制的程度不同。
一时性合同贯彻合同严守原则,解除权发生的原因较少。
继续性合同重视信赖基础之存在,信赖基础丧失或难以期待当事人继续维持合同关系时,法律多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继续性合同法律规定了较多的法定解除权。
例如,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任意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不同。
(完整word版)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录一,民法归纳1、民法理念: 1 )私权神圣 2 )身份相同 3)意思自治2、民法的基根源则二、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组成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2 )行为三、物的分类:要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四、民事权益:1、民事权益的分类及标准,特别是性质分类2、权益的获取(既受获取和原始获取)3、权益的保护(私利营救,要点是自助行为)五、民事主体1、民事权益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结果)2、民事行为能力(看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监护(看法,监护人的序次,委托监护的司法讲解,监护职责,监护的停止)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5、法人(法人的特点,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改正中的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停止中的清理及其人格)6、合伙(看法、一般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担当,退伙)六、法律行为制度1、法律行为(看法)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3、意思表示(见效要件)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结果〈效力待定、可改正可撤掉、无效〉 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七、代理制度1、代理的分类(要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3、表见代理八、诉讼时效1、看法2、分类(特别状况:一年的状况)3、中止、中止与延长4、限时的计算九、民事责任1、侵权民事责任的组成要件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3、责任的竞合十、人身权制度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看法2、详尽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3、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4、隐私权(内容、与名誉权的差异、现代困境及发展)5、性自由权民法复习详尽要点一、民法归纳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①民事权益碰到法律最充足的保障②民事权益自然③民事权益内容无量广泛④人格权神圣和全部权神圣2)身份相同 : ①人格相同②详尽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相同③对各种民事主体的相同对待④相同保护3)意思自治:在死法领域,当事人自由决定其行为,确定参加市民生活的交往方式,而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第三节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一、含义及分类标准 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 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 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之所以负给付义 务,在于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买 卖、租赁、承揽等合同均属此类。
单务合同,是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 的合同。赠与、借用等合同为其代表。 二、区分的意义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风险负担 (三)合同解除
二、区分的意义 我国《合同法》对于合同以不要式为原则, 为要式为例外。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 同的主要意义在于,要式合同场合如不具 备法定形式,或者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 效,或者不能向法院诉请强制执行。(《 合同法》第44条等)。
第七节 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一、含义及分类标准 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和所 起的作用为标准,合同分为一时性合同和 继续性合同。 一时性合同,是指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 实现的合同。买卖、赠与、承揽等合同均 属此类保功能。 (二)预约的效力。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 (二)区分的意义 实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若不等价则 可能被撤销乃至无效。射幸合同则不能从 等价与否的角度来衡量合同是否公平。
第十一节 预约与本约
一、含义及分类标准 以合同的目的和义务是否为了将来签订一 定合同为标准,合同分为预约与本约。 传统民法上,通常称预约是约定将来订立 一定合同的合同,本约则为履行该预约而 订立的合同。
二、区分的意义 (一)责任的轻重不同。 (二)主体要求不同。 (三)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 (四)有无返还义务不同。
第五节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研究生考试民法总论的复习笔记
研究生考试民法总论的复习笔记
法律硕士初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100分)、外国语(100分)、专业综合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150分)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150分)。
下面考研为大家分享的是2017考研民法总论知识点,目前正是基础知识的第一轮复习,希望大家能静下心来好好复习。
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为物的担保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我国物权法对于存在抵押权或者质权的动产又被留置作了规定,即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物的担保的竞合属于一物之上设定数个不同种的担保物权且担保不同的债权,因此它不同于一债数保。
在为同一债权设定数项物上担保权时,一般来说,债权人得依当事人约定的担保额而行使权利,各个担保物权之间一般不发生应优先行使何种担保权问题。
物的担保的竞合也不同于一般的请求权竞合。
在因同一法律事实而产生数个请求权竞合时,权利人为同一人,也正因为权利人为同一人,权利的目的是同一的,权利的行使仅能择一为之。
权利人若行使了其中一项请求权,则不能再行使另一请求权。
而在物的担保的竞合,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并非为同一人,而是不同的人,各个担保权人均可行使自己的`权利,由于权利的标的物是同一的,这就发生何种权利人先行使权利的问题。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物的担保的竞合乃为物上担保权的冲突。
协议书中的期限与续约规定
协议书中的期限与续约规定协议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期限和续约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它们直接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一、期限规定在协议书中,期限规定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长度。
协议书可以包含以下不同类型的期限规定:1. 固定期限:协议书中可以规定合同的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双方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合同条款。
例如,一份租赁合同可以规定租赁期为一年。
2. 可变期限:协议书中也可以规定合同的期限为可变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例如,雇佣合同可能规定雇佣期限为半年,但可以根据工作表现进行续约。
3. 永久期限:某些协议书可能规定合同的期限为永久性的,即无限期合作。
这种情况下,合同只能通过终止协议的方式来结束,通常需要提前通知对方一定的期限。
二、续约规定在协议书中,续约规定是指合同期满后,双方选择继续合作的方式和条件。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续约规定:1. 自动续约:协议书可以约定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约一次或多次。
双方在期满前需通知对方是否继续合作,如果没有及时通知,则自动延续合同。
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如代理商合同。
2. 协商续约:协议书也可以规定在合同期满前,双方进行协商以决定是否继续合作。
协商续约通常需要双方就新的合作条件和细节进行谈判和达成共识。
这种方式适用于较为灵活和变动性较大的合作,如合作项目合同。
3. 不续约:协议书中也可以明确规定,在合同期满后,双方自动解除合同,不续约合作。
这种方式通常用于短期项目合同或双方不再有继续合作的意愿的情况下。
三、续约通知和期限对于需要续约的合同,协议书通常规定续约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续约通知要求:1. 提前通知:协议书可能规定双方在合同期满前必须提前通知对方是否继续合作。
通常,该提前期为30至90天之间,以便给双方充分的时间进行讨论和准备。
2. 书面通知:协议书通常要求续约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发送,以确保合同续约意向的明确和证据的保存。
民法单个知识点归纳总结
民法单个知识点归纳总结一、合同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最基本形式,也是民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合同的形成、效力、解释、变更、转让等问题是民法学习和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在合同的讨论中,需要着重介绍以下几个知识点:1. 合同的要素:合同是由合意、标的和形式三大要素构成的。
合同要素的讨论包括对合意、标的和形式等内容的详细介绍,让读者了解合同要素对合同效力的重要性和作用。
2.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需对合同的成立条件、效力起止、效力违约等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以便读者对合同的实践操作提供帮助。
3. 合同的解释和变更:合同解释和变更是合同法实践中经常涉及的问题。
对合同解释的原则、方法和适用等进行详细说明,同时介绍合同变更的条件、程序和效力,以便读者能够正确理解和应用这些知识。
4. 合同的转让和终止:合同的转让和终止是合同法中的重要问题,对合同转让和终止的方式、条件、效力等进行全面的介绍,以便读者对这些问题有清晰的认识。
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民法中的另一大重要内容,它涉及到了人身、财产等各方面的权益保护问题。
在侵权责任的讨论中,需要着重介绍以下几个知识点:1. 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是侵权责任产生的前提,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判定标准等进行详细介绍,以便读者能够正确识别和判断侵权行为。
2. 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有很多种类,如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等,每种责任都有其适用的范围和条件,需对侵权责任的各种种类进行详细解释和比较。
3. 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责: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责是侵权责任法理中的重要内容,对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责情形进行详细介绍,以便读者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
4. 侵权责任的救济方式:侵权责任的救济方式包括了赔偿、恢复原状、消除危险、公开赔礼道歉等,对这些救济方式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效力等进行详细解释,以便读者能够正确理解和操作侵权责任法理。
三、物权物权是民法中的另一大重要内容,它涉及到了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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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1.概念
(1)一时性合同。
指可以通过一次给付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合同。
所谓一次给付,既指纯粹一次履行完毕,还包括分期履行。
在后一种情形,因其总给付系自始确定,时间因素对于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
(2)继续性合同。
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
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短。
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供应水电气热合同均属继续性合同。
2.分类的意义:
(1)可让与性的强弱不同。
一时性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可让与性较强;继续性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当事人承受,转让的障碍较多。
《合同法》对此有所体现: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合同法》第371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合同法》第400条)
(2)对解除权限制的程度不同。
一时性合同贯彻合同严守原则,解除权发生的原因较少。
继续性合同重视信赖基础之存在,信赖基础丧失或难以期待当事人继续维持合同关系时,法律多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继续性合同法律规定了较多的法定解除权。
例如,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任意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不同。
一时性合同解除后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可以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继续性合同被解除时,或无恢复原状的可能性,或不宜恢复原状,故继续性合同被解除后仅向将来发生效力,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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