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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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
冲突规范是指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或均对该民事关系主张“立法管辖权”)的情况下,指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由“范围”、“准据法或系属”两部分组成。例: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该条冲突规范的范围就是“人格权内容”,系属即为“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范围又称为“连结对象”或“起因事实”,它包括冲突规范所要适用的对象,或所要认定的事实,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而冲突规范的另一部分“准据法”则是乏味中所指的涉外民事关系、事实或法律问题应适用的特定的实体法规范。
一般说来,冲突规范具有强制性,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纠纷时,必须依照职权主动献适用本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案件应当根据哪国法律审判。在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承认时,也有一些大陆法国家学者受英美法影响,开始主张接受“任意性冲突法”理论,将冲突法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结合起来。实践中,我国法院在许多涉外案件的审判中,有意无意的采用了“任意性冲突法理论”的做法。
冲突规范的发展受到国内法的限制,世界各国因国内法不同对于冲突规范发展趋势亦不同。目前冲突规范的发展大趋势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
(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
(三)最有利于原告原则
(四)排除被告不可预见的法律适用原则
冲突规范的发展沿革主要体现在连结点的选择上。
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或连结根据,它是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通常这些事实因素是用“国籍”、“住所”、“惯常住所”、“缔约地”、“履行地”、“侵权行为地”、
“婚姻举行地”、“遗嘱作成地”、“物之所在地”这样一些含有场所意义的概念来加以表示的。法律选择的过程也就是把不同的法律关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联系起来的过程,所以冲突法规则才被称为“立法管辖权选择规则”。
(一)、连结点的分类:
①客观连结点和主观连结点。前者是指客观实在的标志,主要有国籍、住所、居所、营业地、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等;后者是指“当事人的合意”或“当事人的选择”,这一连结点的主要作为确定适用于合同关系的准据法的根据。
②静态的连结点和动态的连结点。者指固定不变的连结点,主要是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或事件的连结点,如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法人登记地,侵权行为地等,由于其不变,故便于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动态连结点是指可变的连结点,如国籍,住所,居所,营业地,动产所在地等,一方面加强了冲突规范的灵活性,另一方面也为当事人规避法律提供了可能的条件。
③连结点也可以分为单纯的事实和法律概念。
(二)、连结点的选择
连结点的选择与确定是国际私法中,尤其是冲突法中最重要的问题。在解决法律适用时(包括程序法适用),要通过选择一个或几个连结点来实现选法的任务,它又是确定管辖权的依据。连结点的选择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例如在19世纪的之前,大多数欧洲国家处于封建分裂状态,没有形成统一的名族国家,所以普遍采用住所作为属人法的连结点。随着政治统一的完成和向外殖民的开始,欧洲各国相继采用国籍代替住所作为属人法的连结点。而二战后,由于经济的发展,住所地作为连结点又在一些国家出现和被承认,并且之一趋势在1955年海牙《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中已得到肯定的评价。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般均主张首先应由其国籍作基本连结点的,都几乎全部改为经常居所地。而且还在第14条提到“法人的经常居所地”。
(三)、连结点的软化处理
面对国际私法社会基础的不断演变的新形势和传统冲突规则的缺陷逐渐暴露这一趋势,传统的法律方法迫切需要改造,需要加工,需要注入更多的灵活性,从而适应迅速变化的社会现实。而“软化处理”通过提供多个可选择的连结点或具有弹性和灵活性的连结点,实现对传统冲突规范的僵化和呆板的克服,成为时代的潮流。它主要有以下四种表现:
(1)用灵活开放性的连结点取代传统的冲突规范中僵固的封闭性的连结点。20世纪中叶以后,如美国的一些法院,便开始抛开传
统的硬性连结点主张适用与侵权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例如我
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
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法关系适用的法律”,从而将意
思自治提高到一般的选法规则。
(2)增加连接点的数量从而增加可供选择的法律。
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也是一种在目前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的
简单而有效地软化方法。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22条的规定:“结婚手续,符合结婚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
人经常居所所在地或者国籍国法律,均为有效。
(3)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划分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的连结点。对于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采用不同的连结点。(五)、互联网的应用对传统连结点提出的挑战。
互联网的出现和应用无非是对冲突规范的创新与沿革提出了挑战,传统冲突规范中扮演着十分重要角色的与地域因素和空间场有关的连结点,在网络空间中并无太大的实际意义。面对互联网,一些国际学者主张继续采用传统的冲突规范法方法;还有一些学者主张各国通过国内立法与判例以及国际条约制定“网络空间法”,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专门适用于发生在网络空间的案件。四、冲突规范的类型
在一个冲突规范中,一般只给“范围”一个“系属”,也就是只规定一个连结点,但同时规定几个系属即几个连结点的情况也属常见。按系属中连结点的不同规定,可把冲突规范分为四种:
(一)单边冲突规范。这一类型冲突规范,其系属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或直
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1)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2)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二)双边冲突规范。这一类型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是抽象地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结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至于准据法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取决于连结点在内过还是外国。在双边冲突规范中,还有一种不完全的双边冲突规范。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三)重叠性冲突规范。是指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第一句“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四)选择性冲突规范。
(1)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2)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越加的多样化,人性化。各国对于本国或外国公民发生的国际私法上的关系的处理也更加的合理化。同时,由于时代的进步与飞速发展,国际社会也不断的给国家冲突规范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使得冲突规范的发展完善也注入了时代的信息,突出时代的需求,在信息全球化的当今,对国际冲突规范做出贡献。
西方国家产品责任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产品责任冲突规范逐渐独立于一般侵权行为的冲突规范。鉴于国际产品责任的特殊性,单纯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国家越来越少。尽管有的国家仍然坚持传统做法,但仍不同程度地做了灵活处理。
其二,越来越重视产品受害人的保护。上述各项新理论的共同倾向是扩大某些有利于受害人的连接点因素,将单纯的侵权行为地法的适用变成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或对原告最有利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