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介服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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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服务协议书
甲方(婚介中心): 乙方(征婚当事人): 身份证号码:
根据国家婚姻介绍服务规定,为了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1、甲方有责任为乙方提供求偶信息,介绍异性情况,安排异性见面,力促乙方求偶成功。乙方与异性见面后,如愿意深入交往,应互看证件。
2、从登记之日起,服务时限为12个月,甲方为乙方提供10次见面机会,并保证征婚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3、虚心接受征婚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不足,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成功率。
二、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1、乙方自愿缴纳婚姻介绍登记、建档、通信等征婚费用,在合同期内,因乙方自身要求终止婚姻介绍服务的,甲方不予退款,本协议自然终止。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近期照片二张及相关的有效证件,包括户口薄、身份证,学历证等身份证明,工作情况、家庭背景等详细家庭信息,有婚史的出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便于甲方开展服务。若乙方提供虚假信息,甲方有权终止服务,并不予退还服务费和定金。
3、乙方与异性交往过程中应遵守公德,避免经济往来,征婚双方之间产生的经济纠纷及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4、乙方若有损害甲方信誉的行为和在办公室恶意吵闹,辱骂工作人员,影响正常工作,应视为乙方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与乙方终止服务协议。
三、双方协议:
1、双方首次见面,甲方必须在乙方安排和陪同下进行,未经乙方允许不得私下见面,若乙方未经甲方允许私自会见对方,视为违约,除承担违约责任外,造成对方财产或者人身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日后交往行为,属于乙方个人行为,与甲方无关。
2、鉴于恋爱交往本身的不确定性,若乙方与对方交往失败,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甲方退还服务费用。每次甲方安排其乙方见面,如乙方临时违约,则扣除合同期内相亲次数1次。
3、若婚介成功,乙方须在双方办理婚姻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向甲方支付婚介成功费,若乙方违反此约定,隐瞒结婚事实或者拒绝支付婚介成功费,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乙方追索婚介成功费。
4、在服务过程中,甲乙双方对一方出现的小小失误要给予谅解。出现分歧首先需要双方耐心协商,互相理解,互谅互让,以求公平解决。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201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