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积率计算规范
容积率计算规则
容积率计算规则:
容积率= 地上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其实容积率就是指小区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的比例。
对于开发商而言,容积率直接决定了地价成本在房屋中所占的比例;而对于消费者而言,容积率的大小与生活的舒适度是息息相关
容积率:
容积率(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Volume Fraction)是指一个小区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净用地面积的比率。
又称建筑面积毛密度。
对于开发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
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地率应不低于30%。
但由于受土地成本的限制,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能做得到。
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
容积率越低,居民的舒适度越高,反之则舒适度越低。
一般情况下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面积的比值。
可以根据规划和管理需要对地下建筑面积计算地下容积率。
其实,一直以来都是地方政府自行规定的,关于地下室是否算容积率,地下商业建筑(商业用房)算不算容积率都做了很好的探索。
不算容积率是考虑到节约用地,鼓励开发地下空间,计入容积率是规范房地产市场,防止不良房地产开发商有漏洞可钻。
容积率将直接关系到建筑用地的大小。
常用资料:容积率标准及容积率计算规则
常用资料:容积率标准及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标准是什么,所谓“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对于发展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
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化率应不低于30%。
但由于受土地成本的限制,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能做得到。
容积率标准是什么?容积率计算规则是怎样的呢?一、容积率标准容积率一般是由政府规定的。
目前现行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下编制的各类居住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而言,容积率分为:独立别墅为0.2~0.5;排别墅为0.4~0.7;6层以下多层住宅为0.8~1.2;11层小高层住宅为1.5~2.0;18层高层住宅为1.8~2.5;19层以上住宅为2.4~4.5;住宅小区容积率小于1.0的,为非普通住宅。
二、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计算规则具体的应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和当地相关部门的文件计算。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1、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2.7米+2.2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2、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同上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同上按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3、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3.9米+2.2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同上按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同上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容积率计算规则
容积率计算规则滁州市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一、为规范和统一滁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土地开发项目容积率(以下简称容积率)的计算核定标准,制定本细则。
二、涉及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21)执行。
三、地下室不包含在容积率中,半地下室包含在容积率中。
地下室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最低点为准。
四、建筑外墙装饰、保温层不计入容积率。
五、免费移交给政府或业主的非营利房屋不计入容积率,包括社区服务、物业管理、中学、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公厕、供配电、给排水、供暖、卫生、,燃气等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服务设施。
六、住宅建筑面积除阳台外,均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如户内设备房、空中花园等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七、无论住宅阳台是否封闭,均应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阳台投影面积不得超过室内投影建筑面积(含阳台)的10%,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底板标高与阳台或室内地坪高差小于30厘米的有顶盖平台(如装饰性阳台、花台、设备平台等,以及可通过改造增加建筑面积的构件被视为阳台,结构楼层投影面积的一半包含在容积率中。
如果顶盖和平台之间的高度超过标准楼层的高度,则每次超过标准楼层的高度时,应在容积率中增加一个楼层面积。
八、建筑底层非营利性的架空层,作为公共绿地、公共活动场地和公共交通通道的不计入容积率;作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的计入容积率。
九、住宅层高度超过4.3m,办公层高度超过4.8m,普通商业层高度超过5m的,按两倍规划面积计入容积率。
每增加2.2米高度,应按照一层额外的楼层计入容积率。
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厅、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影院、剧院等公共建筑,无内部分隔的大型商业建筑,层高不受本项前款规定限制。
十、鼓励建设超高层建筑。
单栋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建筑面积在100米以上的,可以不计入容积率。
十一、规划条件中另有约定容积率计入方式的,以规划条件相关条款为准。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一、建筑面积计算规定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的水平投影面积,可以分为建筑总面积和建筑净面积。
1.建筑总面积:建筑总面积是指建筑物所有楼层的总面积,包括建筑结构、外墙、阳台、走廊、楼梯等。
2.建筑净面积:建筑净面积是指建筑物所有楼层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建筑结构、外墙、阳台、走廊、楼梯等。
3.地下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地下部分的总面积,包括地下室、地下停车场等。
二、容积率计算规定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体积与规定用地面积的比值,用于衡量建筑物的容量利用程度。
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容积率=建筑总面积/规定用地面积1.规定用地面积:规定用地面积是指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土地用途规划确定的建筑用地面积。
2.容积率分类:根据具体规划要求,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具有不同的容积率要求。
通常分为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3.住宅用地容积率标准:在住宅用地规划中,一般根据居住人口密度等因素,确定不同的容积率标准。
例如,高密度住宅用地容积率要求为1.0-2.5,低密度住宅用地容积率要求为0.6-1.0。
4.商业用地容积率标准:商业用地容积率要求一般较高,以保证商业活动的发展。
例如,商业建筑容积率要求一般在1.5-3.0之间。
5.工业用地容积率标准:工业用地容积率要求一般较低,以保证工业生产的需要。
例如,工业建筑容积率要求一般在0.5-1.5之间。
三、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控制原则1.合理规划: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合理规划建筑物的用途、面积和容积率。
2.经济适度:保证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合理经济适度,既满足建筑功能和需要,又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
3.环境友好:考虑建筑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合理控制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四、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的重要性1.指导建筑规模控制: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计算可以为建筑规模的控制提供指导,确保建筑物的大小适度。
2.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合理控制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可以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容积率计算规则
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计算规则一、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即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图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绿地)。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以下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二、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架空层层高宜在2.8米至3.6米之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四、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五、半地下室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不足1.0米的,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六、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方案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七、该规则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闽建规[2008]14号各设区市规划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住宅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容积率计算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本《容积率计算规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工程。
容积率计算规则
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商。
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地下空间等建筑面积纳入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执行,涉及以下内容的,按照下列条款执行:(1)对高度在米以下(含米)的设备层及储藏室,不计算容积率;(2)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米的半地下室纳入不计容积率和建筑面积;(3)住宅层高超过米的、办公建筑层高超过米的部分按其层高折算计入容积率,但建筑面积仍按一层计算。
住宅局部共享空间及办公共享空间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4)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米的半地下室,其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按下式计算:A'=K×A式中:A'--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5)市政公用设施(如为地区服务的变电站等)因选址困难,设置在其它拟建项目建筑基地内的,可纳入拟建项目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6)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无围护结构)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共用空间的,其建筑面积可纳入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架空层不应围合封闭挪作他用或出售、出租;(7)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在计算容积率时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但房产发证面积仍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执行。
阳台是指供使用者进行半室外活动和晾晒衣服的建筑空间,封闭阳台应有围护结构与建筑室内空间分隔,阳台面积和进深不宜过大;(8)落地且窗洞高度达到米的飘窗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9)居住类建筑物的入户花园和空中花园应至少有一整面为开敞面,并参照阳台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一、容积率是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二、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时,建筑面积按该水平投影按1.5倍计算;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三、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四、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米时,建筑面积按1.5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五、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六、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七、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阁楼、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
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颁布日期:2007/01/01实施日期:2007/01/01一、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容积率(以下简称容积率)计算方法,统一容积率计算规则,明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数值和计入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二、一般情况下,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下列情况,按照本规则规定执行。
三、标准层层高超出常规指标的建筑(一)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5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0米 (2.8米+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入容积率。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二)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8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8米(3.6米+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入容积率;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9.4米(3.6米×2+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0倍计入容积率。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三)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1米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6.1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 (3.9米+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入容积率;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0倍计入容积率。
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定(报审稿)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容积率计算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一、术语解释容积率分为地上容积率与地下容积率。
凡未注明地上、地下的,均指地上容积率。
地上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建筑物地上的计容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下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建筑物地下的计容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容面积,系指一定地块内参与容积率指标计算的建筑面积。
二、计算规则一般情况下,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下列情况,按照本规定执行:(一)建筑的层高1、住宅建筑、公寓(包括酒店型和混合型公寓)标准层层高大于3.9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设计层高大于5.4米的,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2、办公建筑、写字楼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6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设计层高大于6.6米的,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
3、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0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计算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计算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7.8米,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
超市、农贸市场、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单一空间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全国容积率计算方法规范文件
全国容积率计算方法规范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各地对建筑容积率的计算方法,提高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建筑环境质量的统一和提升,制定本文件。
第二条本文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应当严格按照本文件的要求进行容积率的计算。
第四条容积率计算方法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容积率计算应当准确、合理、可行,能够真实反映建筑体的容积。
(二)规范性:容积率计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建筑和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三)综合性:容积率计算应当综合考虑建筑设计方案的功能需求、用地条件、环境要求和美学要求等因素。
第五条容积率的计算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的效果图和相关资料进行,计算结果应当详细记录并加以审核。
第二章容积率计算内容第六条容积率计算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筑总体积:指建筑物的总体积,包括地上和地下部分。
(二)建筑占地面积:指建筑物在地面上所占的面积。
(三)容积率:指建筑物的体积与建筑占地面积之比。
第七条建筑总体积的计算应当包括地上和地下部分的建筑体积。
地上部分的建筑体积应当计算建筑的总高度和各个楼层面积的乘积之和。
地下部分的建筑体积应当计算地下楼层的面积和厚度的乘积之和。
第八条建筑占地面积的计算应当根据建筑物在效果图上的投影面积来确定。
第九条容积率的计算应当是建筑总体积与建筑占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为:容积率=建筑总体积/建筑占地面积。
第三章容积率计算方法第十条容积率的计算方法应当依据建筑设计的具体情况确定,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一)建筑总体积和建筑占地面积的计算应当准确无误。
(二)容积率的计算结果应当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一条容积率的计算方法可以采用手工计算或计算机辅助计算,但计算结果必须一致。
第十二条容积率的计算方法应当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规模和建筑类型的不同而确定。
第十三条在进行容积率计算时,应当充分考虑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的要求,合理分配建筑体的容积。
容积率计算规则
容积率计算规则什么是容积率容积率是指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之比。
在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容积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对城市的规划和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
容积率计算规则是指在建筑设计和城市规划中对容积率的计算方法和规范。
在中国,容积率计算规则已经在城市规划法和建筑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规范。
容积率计算的基本原则在容积率的计算过程中,我们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用地面积:指规划用地范围内开发的地块总面积,包括建筑、道路、绿化和其他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
2.建筑面积:指在用地面积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及地下的建筑面积。
3.容积率:指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用于表示用地的开发强度。
4.建筑物高度:建筑物的最高点与用地面积平面之间的距离,是限制建筑物高度和容积率的重要因素之一。
容积率计算方法容积率的计算方法可以采用以下几种:1.单位面积容积率法:按照建筑物所处的用地类型和不同的城市规划要求,计算每个用地面积的容积率标准。
2.总容积率法:按照规划区的总面积和总建筑面积,计算规划区的总容积率标准,然后针对每个地块的容积率进行细分。
3.分块容积率法:按照规划区划分为不同的块,针对每个块的用地类型和城市规划要求进行计算。
4.重点区域容积率法:针对城市规划中的特殊区域,如历史保护区、城市中心区等进行特殊的容积率计算。
容积率计算规定在中国,容积率计算规定已经被纳入到城市规划法和建筑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中。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1.最小容积率:各地应当根据当地的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要求,制定最小容积率标准,确保用地的合理利用和城市建设的稳步推进。
2.最大容积率:各地应当根据当地的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要求,制定最大容积率标准,避免城市建设过度密集化,导致城市交通、环保等问题的严重影响。
3.容积率调整:在建筑设计和城市规划过程中,容积率的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避免对城市自然和环境的破坏。
容积率计算规定
容积率计算技术规定1 名词解释1.1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2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地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3建筑系数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占地的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1.4绿地率居住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1.5层高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6室内净高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7设备平台指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1.8装饰性阳台指设置在建筑外墙外,为美化建筑造型而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采用阳台形式的装饰性构件。
1.9入户花园在入户门与客厅门之间设计一个类似玄关概念的花园,起到入户门与客厅的连接过渡作用。
1.10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1.11地下室指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 ,其四面应为土层围合的地下空间。
1.12半地下室房间底面低于四周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 ,且不超过1/2 者。
1.13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
1.14跃层住宅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1.15低层住宅为一至三层的住宅。
1.16错层住宅一套住宅内的各种功能用房在不同的平面上,用30-60 ㎝的高差进行空间隔断,错开之处有楼梯联系。
1.17公寓一般指为特定人群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通常以栋为单位配套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1.18酒店式公寓指按酒店式管理的公寓,按居住建筑处理。
1.19公寓式酒店指按公寓式(单元式)分隔出租的酒店,按旅馆建筑处理。
1.20公寓式办公建筑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有独立卫生设备(不含厨房设备)的办公建筑,按办公建筑处理。
1.21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1.22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廊坊市容积率计算规则
廊坊市容积率计算规则廊坊市容积率计算规则什么是容积率?容积率是城市规划中一个重要的指标,用于衡量建筑物在一个区域内所占用的总建筑面积与该区域总面积的比例。
它反映了建筑的密度和强度,对于城市的发展和规划起着重要的作用。
廊坊市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重要性容积率计算规则对于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合理的容积率计算能够确保城市的人口密度适宜,建筑高度适中,从而保持城市的宜居性。
廊坊市容积率计算规则的要求廊坊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和经验,结合该地区的特点,制定了以下要求:1.容积率计算方法–容积率计算公式:容积率 = 总建筑面积 / 总用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包括建筑物的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
2.容积率控制范围–不同区域的容积率有所不同,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划定了不同的控制范围。
–每个区域的容积率上限通常在到之间,具体根据城市发展和发展需求确定。
3.容积率计算原则–遵循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分配各个区域的容积率上限。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
–提高建筑物的高度限制,增加容积率,确保土地的经济价值。
–要兼顾城市的生态环境,确保城市的绿地覆盖率和景观质量。
–考虑建筑物的外观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建筑的美观性和和谐性。
4.容积率的调控–建立有效的容积率调控机制,确保容积率的实施和监督。
–定期对城市容积率进行评估和调整,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和规划调整容积率。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容积率计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提高相关部门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确保容积率计算工作的规范性。
结论廊坊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是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规定。
只有合理制定和有效执行容积率计算规则,才能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容积率计算规则,加强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发展和建设。
容积率计算规则的挑战与展望尽管廊坊市容积率计算规则在保障城市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容积率计算规则
3.2.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 窗。 3.2.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3.3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应计入: 3.3.1 建筑外墙保温层所占的建筑面积。 3.3.2 满足以下条件的阳台和空中花园,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 入容积率:阳台,进深尺寸不大于2米;空中花园,每户只设置一处且 每处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超出以上规定的,超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 应全额计入容积率。 3.3.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 室,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3.3.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 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1.5~2.2米的平面范 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 大于2.2米的平面范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3.4 住宅及产权可分割销售的商业、办公建筑,以下情形应计入: 3.4.1 以可分割销售单元计,有采光井、下沉庭院或车库坡道的边长 大于其外围周长的1/2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入容积率。 3.4.2 除车库坡道外,建筑单侧的采光井开口处进深大于深度(自室 外地坪基准标高至地下室地坪标高的距离)或进深大于3.0米的地下室 和半地下室,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L型、U型和口字型住宅建 筑,如果所围合的下沉庭院的短边大于6.0米,其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应 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3.4.3 层高在4.5~6.0米之间的部分建筑面积乘以1.5 系数计入容积 率;建筑层高大于6.0米的部分建筑面积乘以2.0 系数计入容积率;但 不包括局部设置(开洞率小于楼层建筑面积的50%)的门厅、中庭等共 享空间。 4 建筑高度 4.1 平屋顶建筑,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实体女儿墙顶的垂 直高度。 4.2 坡屋顶建筑,檐口高度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顶层屋面檐口起坡
全国容积率计算方法规范文件
全国容积率计算方法规范文件一、前言容积率是建筑物占据地面的面积和总建筑面积之比,是评价建筑物使用程度和土地开发水平的重要指标。
为了统一全国范围内的容积率计算方法,特制定本规范文件,以确保容积率计算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文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筑物容积率计算,包括住宅、商业、工业、公共建筑等不同类型的建筑。
三、容积率计算方法1.建筑用地面积计算建筑用地面积是指与建筑物紧密相连并作为建筑物用途的土地面积。
建筑用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应遵循以下原则:-不包括非建筑用途的土地面积,如绿化带、停车场等;-不包括公共道路、街道等。
2.建筑总面积计算建筑总面积是指建筑物所有楼层的总面积,应考虑以下因素:-不包括地下室、地下车库等非室内但属于建筑物的部分;-不包括非建筑用途的室外露天部分,如天台、阳台等。
3.容积率计算方法容积率的计算方法为:建筑总面积除以建筑用地面积。
计算公式如下: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建筑用地面积四、容积率的解读与应用容积率是一个无单位的数值,表示建筑物的使用密度。
在容积率较高的情况下,说明建筑物使用的层数多、建筑面积大,土地利用较为充分。
在容积率较低的情况下,说明建筑物使用的层数较少、建筑面积较小,土地利用较为低效。
容积率的合理应用可以有助于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和建筑设计,同时也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容积率过高可能导致建筑物集中度过高,影响交通、环境等,容积率过低可能导致土地利用不充分,造成资源浪费。
五、容积率计算的监督与管理容积率计算应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与管理,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1.建立容积率计算的标准化、规范化流程,明确计算方法和参考标准;2.对容积率计算进行抽样检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3.加强容积率计算数据的公开透明,提供查询渠道,接受公众监督。
六、附则1.本规范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2.本规范文件的解释权归国家相关部门所有。
总结容积率是全国范围内建筑物使用程度和土地开发水平的重要指标,本规范文件旨在规范容积率的计算方法,确保准确性和公正性。
容积率计算规则
开封市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为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明确容积率指标计算标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以下简称《计算规范》)的规定执行,《计算规范》之外按照本规则执行。
1、住宅建筑层高大于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算;在此基础上,建筑层高每增加2.2米,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增加一倍。
2、跃层式或低层住宅的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部分建筑面积按单层面积计算。
3、住宅建筑屋顶为坡屋顶的,其顶层建筑层高小于4.8米时,顶层与坡屋顶通高时,建筑面积按单层面积计算。
4、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酒店式公寓)层高大于等于5.2米,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算;在此基础上,建筑层高每增加2.2米,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增加一倍。
会议室等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空间除外。
5、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等于5.1米,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算;在此基础上,建筑层高每增加2.2米,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增加一倍。
6、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1/2)计算;但当阳台挑出(凹阳台进深)尺寸大于1.8米且水平投影面积大于6.0㎡者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二、容积率指标核算1、以下情况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①住宅阁楼坡屋顶坡度不超过33°,阁楼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②为小区配套建设的变电房、热力交换站、燃气调压站、公厕及垃圾收集等市政配套设施,以及按规划要求配建的社区服务用房,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③建筑物顶部有维护结构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以及室外专用消防楼梯等,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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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计算规范1名词解释1.1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2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地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3 建筑系数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占地的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1.4 绿地率居住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1.5 层高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6 室内净高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7 设备平台指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1.8 装饰性阳台指设置在建筑外墙外,为美化建筑造型而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采用阳台形式的装饰性构件。
1.9 入户花园在入户门与客厅门之间设计一个类似玄关概念的花园,起到入户门与客厅的连接过渡作用。
1.10 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1.11 地下室指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其四面应为土层围合的地下空间。
1.12 半地下室房间底面低于四周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1.13 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
1.14 跃层住宅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1.15 低层住宅为一至三层的住宅。
1.16 错层住宅一套住宅内的各种功能用房在不同的平面上,用30-60㎝的高差进行空间隔断,错开之处有楼梯联系。
1.17 公寓一般指为特定人群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通常以栋为单位配套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1.18 酒店式公寓指按酒店式管理的公寓,按居住建筑处理。
1.19 公寓式酒店指按公寓式(单元式)分隔出租的酒店,按旅馆建筑处理。
1.20 公寓式办公建筑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有独立卫生设备(不含厨房设备)的办公建筑,按办公建筑处理。
1.21 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1.22 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1.23 商住综合楼指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1.24 商办综合楼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2容积率计算2.1 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住宅建筑层高不宜大于3.3米,并不得大于5.8米。
2.1.1 住宅建筑标准层高大于3.3米且小于4.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2.1.2 住宅建筑标准层高大于等于4.8米且小于等于5.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2.1.3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错层式住宅的起居室在户内通高共享时,不列入超层高控制单位,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2.1.4 住宅类项目中商业建筑规模配建比例不得大于3%,且建筑层高不得大于4.5米。
2.2 办公建筑容积率计算办公建筑层高不宜大于4.5米,并不得大于6.6米。
2.2.1 办公建筑标准层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5.7米时,不论层内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2.2.2 办公建筑标准层高大于5.7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高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2.3 商业建筑容积率计算2.3.1500平方米以下单层无分隔且开敞通透商业建筑层高不得大于5.1米。
2.3.2 500-1000平方米的单层无分隔且开敞通透商业建筑标准层高不宜大于5.1米,并不得大于7.8米。
2.3.2.1 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2.3.2.2 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高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2.3.3 中、大型商业建筑(单层无分隔且开场通透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如超市、大型商场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2.3.4 旅馆建筑(含产权式酒店)层高不宜大于4.5米,并不得大于7.8米。
2.3.4.1 旅馆建筑标准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高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2.3.4.2 旅馆建筑标准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2.4 办公、商场、大卖场、酒店等建筑的门厅、大厅、中庭、大堂、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的层高可根据功能需要适当提高建筑层高,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2.5 地下室2.5.1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人防、停车泊位和设备用房等使用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2.5.2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经营性停车位、商业、娱乐等经营性功能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2.6 地上车库地上车库层高大于3.7米(特种车辆停车库除外),不符合此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2.7 架空层建筑底层设计布置架空层的,以柱、剪力墙落地,四周无维护结构、视线通透、空间开敞,只作为休闲、绿化景观、公共通道等公共敞开空间使用,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架空层内的电梯厅、门厅、过道、楼梯间等功能空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2.8 设备层设备层、设备管道夹层、避难层、结构转换层层高小于2.2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层高大于等于2.2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设备层、设备管道夹层、避难层、结构转换层内的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等功能空间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2.9 阳台建筑物阳台进深不大于2.4米(对不规则的取进深平均值),无论是否封闭,无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不符合此规定的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阳台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套型建筑面积的7%,不符合此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对于有悖正常使用功能、尺度和设置要求的阳台,作为套内空间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计算容积率。
2.10 空调室外机搁板、设备平台空调室外机搁板个数不应超过居室数量,每个居室空调室外机搁板面积不应超过1.4平方米。
对于集中布置的空调室外机搁板,面积不应超过单个搁板面积与居室个数的乘积。
办公、工业等非法居住建筑室外空调机搁板参照上述控制要求执行。
不应随意将住宅套内空间分隔成设备平台,对于有悖正常使用功能、尺度和设置要求的,作为套内空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2.11 入户花园、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2.12 飘窗飘窗应突出建筑物外墙,不应有建筑地板(楼板延伸),满足视线通透、采光的基本要求,至少保证平行于窗洞一面为玻璃材质,不符合此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飘窗突出外墙的距离不大于0.6米,不计算建筑面积。
不符合上述规定,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2.13 顶层楼梯间顶层楼梯间的建筑面积未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2.14 正负零高差建筑物底层设置为商铺、架空层、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类使用功能用房的,其室内地平面高出室外地平面不得大于0.15米。
对于有悖正常使用功能、尺度和设置要求的正负零高差,作为空间层高分别依照本规定第2.1、2.2、2.3条的要求计算建筑面积和计算容积率。
2.15 SOHO、LOFT建筑SOHO、LOFT建筑使用功能的确定,必须一句其土地的使用性质,并分别依照本规定第2.1、2.2、2.3条的要求计算建筑面积和计算容积率。
SOHO、LOFT办公建筑,若按单元式小空间划分,其平面形式不得按成套住宅设计,且整栋建筑应集中设置公共垂直交通系统。
SOHO、LOFT商业建筑,其平面形式不得按成套住宅设计,且整栋建筑应集中设置公共垂直交通系统。
2.16 工业、仓库建筑2.16.1 工业、仓库项目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工业、仓库项目建筑物内设有夹层的。
其高度超过3.3米,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2.16.2 工业、仓库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仓库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地土地面积时,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工业、仓库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配套建筑应采用低层或多层的建筑设计,其中倒班楼建筑内部应采用外连廊的设计。
2.16.3 严禁在工业、仓库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和经营性商铺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2.16.4 工业、仓库项目临街面除门房和出入口外,应以通透式栏杆进行围合。
2.17 绿地2.17.1 居住用地绿地面积计算办法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11章中有关规定。
2.17.2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屋顶绿地植树绿化覆土厚度大于等于0.6米且小于1米时,按其绿地面积的2/3计入绿地率控制指标;植树绿化覆土厚度达到1米以上的要求时,其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控制指标。
2.17.3 采用植草砖铺设的绿地,按其铺砖面积的25%计算绿地面积。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纳入绿地率计算。
2.18 对于未确定初始容积率的地块统一按商业2.0、住宅1.8的标准执行。
2.19 除以上规定的情况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69-1999)明确的住宅基本功能外,新出现的其他功能的建筑空间,一律按其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建筑总面积并计算容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