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行政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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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2.08•【字号】株财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株财发〔2018〕5号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株洲经开区财政金融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13个市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00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8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湘财购〔2018〕2号)精神,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了《株洲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2018年2月8日株洲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株洲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的编制基础是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其中:字母A表示货物类,字母B表示工程类,字母C表示服务类;每2位数字编码表示一级,品目最多有10位数字编码,即类下最多有5级明细。

本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用列举法,从最底层品目穷尽列示所有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品目范围。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株洲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具体限额标准为:市本级: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预算达到30万元以上。

县区级: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预算达到20万元以上。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株洲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8〕16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8〕16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需求是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发挥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公平竞争交易规则的重要抓手,在整个采购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

为充分体现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采购需求管理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着力引导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从调研、论证、公开等方面强化管理,以采购需求的规范性保障采购结果的“物有所值”。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8年3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确定主体第三章需求内容第四章制定方案第五章组织论证第六章需求公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采购质量,保障采购效率,落实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标的的技术、规格、性能、功能、质量、服务等要求的具体细化,是确定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文件、实施采购活动的基础和依据。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管理办法

郴州市百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随着集团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规范程序、规避经济合同风险、保护公司利益,加强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招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进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依照市财政局《郴州市2018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郴财采〔2018〕2号)》以及《北湖区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北财采〔201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领导(一)成立郴州市百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邓晓明常务副组长:首建明副组长:谢建伟、徐慧、何天苗、刘添、李健、肖伟成员:张春锋、谷志鹏、李靖、明丽、邱志明监督人员:谢伟亮领导小组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根据政府采购事项进展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讨论招标过程中的相关事宜,确立成交结果。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投资管理部,由肖伟兼任办公室主任,明丽为专干,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领导小组的工作范围(一)负责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单位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以及工程类项目等依法依规自行采购,并出具相应的成交通知书,以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二)全面负责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自行采购工作;(三)根据北财采〔2018〕1 号文件具体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

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四)采购方式为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五)对于不适合招投标的项目或突击应急项目,组织对其议标。

第四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二)受理项目采购申请,交给采购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存档;(三)负责对项目资料的统计、分析、评估,并输入信息库;(四)做好会议记录,并按照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查阅方便的要求对招标政府采购资料整理归档;(五)监督中标人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调解中标人发生的合同纠纷;(六)采购结果接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七)对项目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13•【文号】国卫财务发〔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8〕17号委预算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预算单位实际情况,我委研究制定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6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委机关各司局、委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集采目录》)执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各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地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8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8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8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12•【字号】深财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8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组织,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充分发挥采购人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规范透明、廉洁高效、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制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就做好2018年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程序,提高效率采购人、招标机构应当依法规范招标程序,提高采购效率。

(一)遵守时限要求。

采购人应当尽早启动采购程序,严格遵守采购计划申报、采购文件确认、采购结果确认等各环节的法定时限要求,按进度支付项目款项。

(二)规范需求管理。

采购人、招标机构应当规范采购需求管理,按本通知要求合理细化采购需求,扩大市场竞争,避免因质疑投诉影响采购进程。

(三)善用快采渠道。

采购人、招标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电商供货、预选采购等快速采购渠道,解决公开招标周期长,一事一招效率低的问题。

(四)提高决策效率。

采购人应当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建立采购专职机构,健全采购内控制度,实行分层分级管理,提高采购决策效率。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充分利用教学科研设备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五)强化专业化管理。

招标机构应当强化专业化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履职能力,促进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二、努力实现物有所值采购人、招标机构在组织实施采购时,应当朝着实现物有所值目标努力。

(一)合理设定招标限价。

采购人可以根据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情况,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嘉兴市2018年度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嘉政办发〔2018〕16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嘉兴市2018年度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嘉政办发〔2018〕16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嘉兴市2018年度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嘉兴市2018年度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嘉政办发〔2018〕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20号)精神,现就做好嘉兴市2018年度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8年市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均需实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为3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或年度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为50万元。

二、2018年市级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且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类项目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批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市级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批准;县(市、区)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县级政府批准,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比照县(市、区)执行。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类项目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8年)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8年)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施行日期】2018.01.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3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落实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措施。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发展规划,组织建设统一标准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交易平台。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第七条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一并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行政单位采购规章制度

行政单位采购规章制度

行政单位采购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的采购活动,保障国家财产和经济利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各级行政单位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组织等公共财政拨款单位,以及其他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采购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采购的目的是获得具有性能和质量要求的物品、工程和服务,促进资源配置优化,提高行政单位工作效率,服务人民、服务社会。

第四条采购活动应当根据事项的重要性、涉及的金额、行政单位特点等因素,制定相应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确保其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行政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采购管理,提高采购绩效,推动行政单位科学发展。

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责任、权限和程序,强化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不断提高采购效率和效益。

第七条行政单位应当注重公开透明,促进参与主体对采购活动的了解和监督,保障公正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采购人员的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采购管理水平,推动采购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第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做好采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防止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条对于行政单位采购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章采购管理机构第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采购管理机构,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统一管理和监督采购事务。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的采购管理机构应当明确采购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依法依规组织采购活动,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公正和透明。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的采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采购培训,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推动采购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的采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机制,定期对采购活动进行审计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不断完善采购工作流程和机制。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天津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天津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天津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02•【字号】津教委财〔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天津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文件的通知津教委财〔2018〕1号市教委机关,市教委所属事业单位:日前,天津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天津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采〔2017〕39号)和《关于做好我市2018年度小额零星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7〕40号)。

为进一步加强市教委系统各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积极推进依法采购,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同时,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切实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各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明确政府采购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科学界定岗位职责,协调内部工作流程。

着重加强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选择、政策功能落实、履约验收管理等重点环节的管控,严格依法依规,落实主体责任。

对应进行政府采购而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财务部门不得支付资金。

三、各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已有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细化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规范政府采购计划编报流程,依法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强化单一来源采购和进口设备采购管理,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认真执行电子商城和自主竞价采购,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四、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范围为天津师范大学、天津医科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天津理工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天津商业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天津科技大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天津外国语大学、天津音乐学院、天津美术学院、天津农学院、天津城建大学、天津市职业大学、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等19家单位。

政府采购单位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单位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单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政府采购单位的管理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单位的管理水平,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开、公平、诚信原则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权限结构1. 设立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指导。

2. 设立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审批和监督,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设立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实施过程,加强对政府采购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三、职责分工1. 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编制政府采购年度计划、起草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协调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等。

2. 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审批和监督,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政府采购委员会成员由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依法行使审批权限。

3. 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实施过程,加强对政府采购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四、管理程序1. 政府采购年度计划的编制政府采购办公室应根据政府采购单位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政府采购年度计划,报政府采购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政府采购年度计划应包括政府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金额、采购方式、采购标准等内容。

2.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包括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等。

政府采购办公室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并组织实施。

3. 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由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评标委员会应由专家、权威和公正的人员组成,依法进行评标工作,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公开、公平。

4. 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政府采购办公室应负责起草政府采购合同,并经政府采购委员会批准后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付款方式等内容。

5. 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和验收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018年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政策依据

2018年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政策依据

2018年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3.《关于进一步创新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意见》(浙财采监〔2010〕52号)4.《浙江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浙财采监字〔2007〕2号)5.《采购需求和文件审查、复核、确认、发布制度》6.《评审纪律》7.《浙江省省本级政府采购采购人指南》8.《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保密制度》9.《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工作纪律》10.《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开评标现场管理规定》11.《政府采购实务问题解答》12.《政府集中采购方式流程以及相应的操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第六章质疑与投诉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流程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流程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5.16•【字号】渝财采购〔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流程的通知渝财采购〔2018〕11号各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减少审批环节,提高采购效率,经研究决定,进一步简化市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采购文件审查取消对单次采购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购文件的政策性审查。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制作完成采购文件,通过“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进行采购文件备案后,即可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

二、取消评审专家抽取审核对于已完成采购文件备案,需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提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需求,系统自动审核抽取,不再设置人工审核流程。

三、简化采购方式变更程序单次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因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拟改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由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提交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

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直接通过“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下达变更后的采购方式,不再批复纸质意见。

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拟变更采购方式,由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自行变更采购方式,不再设置人工审核流程。

四、提高进口设备审批限额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批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20(含)万元。

单次采购进口设备预算达到20万元的,由采购人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市财政局报送书面审批材料。

限额以下的,不需要审批。

五、相关工作要求政府采购业务流程简化后,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制度,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完善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1•【文号】国办发〔2016〕96号•【施行日期】2016.12.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6〕96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2月21日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目录项目适用范围备注一、货物类台式计算机不包括图形工作站便携式计算机不包括移动工作站计算机软件指非定制的通用商业软件,不包括行业专用软件服务器10万元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除外计算机网络设备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网络存储设备、网络安全产品,10万元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除外复印机不包括印刷机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MCU)、视频会议终端、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平台、录播服务器、中控系统、会议室音频设备、信号处理设备、会议室视频显示设备、图像采集系统多功能一体机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多功能一体机打印设备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不包括针式打印机和条码专用打印机扫描仪指平板式扫描仪、高速文档扫描仪、书刊扫描仪和胶片扫描仪,不包括档案、工程专用的大幅面扫描仪投影仪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投影仪复印纸京内单位不包括彩色复印纸打印用通用耗材京内单位指非原厂生产的兼容耗材乘用车指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皮卡,包含新能源汽车客车指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包含新能源汽车电梯京内单位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电梯空调机京内单位指除中央空调(包括冷水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等)、多联式空调(指由一台或多台室外机与多台室内机组成的空调机组)以外的空调办公家具京内单位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木制或木制为主、钢制或钢制为主的家具二、工程类限额内工程京内单位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外装修工程京内单位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工程拆除工程京内单位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拆除工程修缮工程京内单位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修缮工程三、服务类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服务京内单位指在京内执行的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京内单位印刷服务京内单位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本单位文印部门(含本单位下设的出版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不包括出版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京内单位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在京内执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京内单位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在京内执行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的监理服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监理服务项目除外物业管理服务京内单位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本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部门不能承担的在京内执行的机关办公场所水电供应、设备运行、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绿化养护等项目,多单位共用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除外云计算服务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服务(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IaaS),包括云主机、块存储、对象存储等,系统集成项目除外注:①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鲁财采〔2018〕1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财采〔2018〕1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财采〔2018〕1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号:鲁财采〔2018〕1号|浏览量:166|发布日期:2018-01-02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行为,提升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绩效,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内部控制机制,规范管理运行。

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是规范开展采购活动的重要保障。

采购人应当高度重视内控机制建设,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通知》(鲁财采〔2016〕48号)要求,不断完善单位内控机制,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健全防控约束措施,重点就需求制定、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和质疑答复等环节压紧压实内部责任,切实将内控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确保各项采购活动依法规范、高质高效。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集中采购机构内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财采〔2017〕2号)要求,认真梳理采购组织流程,严格关键节点管控,在提升服务质量的同时确保采购活动合法高效。

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参照集中采购机构内控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着力提升规范化和专业化执业水平。

财政部门要督促引导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健全完善内控机制,监督检查内控管理情况,不断提升内控机制建设和管理水平,切实发挥内控机制的监督制约和防控保障作用。

二、严格订立委托协议,明晰权利责任。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活动的,应当明确界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采购人不能因为委托而转嫁或规避责任,采购代理机构也不能因为接受委托而越位用权。

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机关政府采购行为,增强采购监管,保障国家财产安全利益,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透明、高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履行行政职能而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机构。

三、政府采购的定义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使用财政资金、从事公共事务活动、具有特殊监管职能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依法公开,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平、透明。

2. 经济、效益原则,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注重经济效益,积极控制采购成本,并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益。

3. 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参与者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和破坏政府采购活动。

4. 公正竞争原则,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促进竞争、选优选廉,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5. 依法依规原则,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5.耐用、安全、确保原则,政府采购应当注重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耐用性、安全性,确保政府财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六、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1. 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实行专责管理。

2. 组织人员岗位设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活动的需要,设置相应的人员岗位,明确工作分工。

3. 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明确预算、项目、数量、品种等具体内容。

4. 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制度,明确招标程序、标准、要求等。

5. 竞争性谈判方式,政府采购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但应当明确谈判程序、条件等。

6.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但应当明确采购理由、条件等。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青政办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18]2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构建放管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管模式,切实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树立程序与结果并重的政府采购管理理念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放管服”力度不断加大,我市逐步提高政府采购相关标准,扩大采购单位自主权利,加大政府采购公开力度,更加注重采购活动的规范透明、权责统一和提质增效,在政府采购放管结合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个别部门和单位采购理念落后、职责履行不到位、采购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性和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牢固树立程序与结果并重的政府采购管理理念,以程序的规范透明保证采购结果公正,并将结果导向和绩效管理贯穿于采购活动各环节,切实增强担当意识、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履行好采购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督责任,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二、明确政府采购相关单位职责分工(一)采购单位。

采购单位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政府采购行为、承担采购结果的责任主体。

负责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机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采购需求、采购方式和采购文件,组织参加开评标,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签订采购合同并予以公开和备案,组织履约验收并公开相关结果,支付采购资金,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协助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保存采购档案,统计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等工作。

采购单位管理制度范本

采购单位管理制度范本

采购单位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采购单位的管理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

第三条采购单位应当依法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加强采购责任制,建立健全法制化、规范化的采购工作制度。

第四条采购单位应当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准。

第五条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查制度,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六条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管理体系,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七条采购单位应当编制年度采购计划,确保采购活动在年度内有序进行。

第八条采购单位应当编制采购文件,明确采购需求、采购标准、采购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采购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保障供应商的平等参与权利。

第十条采购单位应当建立采购档案,对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跟踪记录。

第三章供应商管理第十一条采购单位应当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认证和管理。

第十二条采购单位应当严格依法按规定程序确定供应商评审标准,杜绝不公平现象。

第十三条采购单位应当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建立健全长期供应合作关系。

第十四条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供应商的支付义务,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内部审查第十五条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对采购活动进行审查监督。

第十六条采购单位应当加强对采购人员行为的监督,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七条采购单位应当定期对采购活动进行内部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八条采购单位应当建立违规处理机制,对违反采购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采购单位应当对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并依法进行追责处理。

第二十条采购单位应当对严重失职或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严惩不贷。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采购单位负责解释。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8年4月25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政府采购效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政府采购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一)科学合理确定政府采购范围。

政府采购相关标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增强小额零星采购的便利性和灵活性。

准确定位集中采购功能,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促进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发展。

对采购需求标准难以统一及非通用类货物和服务,或者采购量较小难以形成有效规模的项目,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二)降低政府采购市场交易成本。

系统性加强采购人在邀请供应商、评审专家抽取、社会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方式选择等方面的自主权。

精简供应商材料要求。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重大违法行为记录、良好商业信誉、重大信用信息记录等,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供应商书面承诺、信用记录查询及社会监督等方式查验的,可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证明,禁止要求供应商提供证照原件。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现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8年1月4日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培训,增强代理机构业务能力。

第二章名录登记第六条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以下简称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以下简称注册地)省级分网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第八条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开通相关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培训,增强代理机构业务能力。

第二章名录登记第六条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以下简称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1社会公开。

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以下简称注册地)省级分网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第八条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开通相关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第九条代理机构在其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划以外从业的,应当向从业地财政部门申请开通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从业地财政部门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不得强制要求其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

2第十条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并及时向注册地所在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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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行政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篇一:行政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现就规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责任意识,建立有效制衡的单位政府采购内控机制。

1、落实应采尽采。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

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由国家保密行政部门认定,采购人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2、严格依法采购。

采购人要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采购理念,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落实采购主体的相关职责。

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规避政府采购程序。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内部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3、建立内控机制。

采购人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的原则,明确采购、财务、业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岗位职责,分设需求制订、采购文件审核、组织评审、合同验收等不相容岗位,严格政府采购内部流程控制。

采购人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履约验收管理、项目档案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采购人应加强对采购项目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质疑答复意见的审核,相关文件应在本单位相对应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后作出。

4、建立纠纷处理工作机制。

采购人应认真应对、妥善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以及举报案件,建立预防和沟通机制,依法化解纠纷,避免争议升级;采购人在处理采购纠纷时应当依法依规并充分征求本单位法制机构或委托律师的意见进行明确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举报,答复的内容不得回避供应商询问、质疑和举报的实质性内容。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须在答复意见书发出前进行书面确认。

对供应商因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复而发生投诉事项的,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5、加强档案管理。

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文件和资料。

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人应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项目的文件和资料移交其归档保存。

二、规范采购行为,健全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6、强化预算管理。

采购人应按照“应编尽编”的要求在部门预算中编列当年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落实采购项目资金来源、明确采购需求、细化采购品目至《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最末一级。

列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并依法对执行结果负责。

采购人更改、调整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品目、采购数量、预算金额或新增政府采购项目等,须在批准的部门预算支出总额内相应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并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审批表》(附件一)。

未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未进行调整或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年终未使用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部门预算同步结转,预算指标被收回的,取消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指标同意结转使用的,采购人按照结转后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适用新预算年度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7、严格计划管理。

采购人应根据经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适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品目、数量、预算金额等内容应与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保持一致。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项目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论证,包括项目建设规模、产品配置标准、产品技术参数和合理市场价格等。

并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前详实编制完整、真实、合理、有效的采购需求。

为保障需求制定的科学合理,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包括且不限于在望城区政府采购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复杂项目可以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望城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采购人采购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以及财政部门认为应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的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并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的结论确定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的预算金额。

8、严格审批管理。

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简称财政部74号令)规定要求,向区财政部门提交《长沙市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表》(附件二)及相应材料进行审查并上报,获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采购人提出的申请理由应当充分,资料应当齐全,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所列情形。

对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以及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公开招标程序结束后,按照财政部74号令规定要求,提交《望城区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表》(附件三)及相应材料报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区财政部门审批。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规定,向区财政部门提交相应材料进行审查并上报,获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出具进口产品所属行业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和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9、规范代理行为。

采购人纳入平台管理的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的,采购人一律委托经财政部门登记入库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采购人选择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时应综合考虑委托对象的执业能力、管理水平和收费情况。

采购人应当在项目采购计划下达后2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及项目履约验收的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

确认采购文件、推荐供应商、确认评审报告、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等采购人的法定职责不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行使。

采购人应当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明确的项目采购需求,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对采购需求提出书面修改建议或意见的,采购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书面回复。

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的,采购人应在招标(供应商邀请)公告和项目采购文件中将代理服务费的限额和收取方式明确告知潜在供应商。

10、规范专家抽取。

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应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项目评审专家抽取人数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项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难以满足评审要求的,由采购人提出申请,按照参加评审专家人数不低于1:3的比例推荐相应专业类型专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随机抽取使用。

招标文件论证、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不需在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自行委托的专家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水平和相应资质。

对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论证的,项目预算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论证专家人数为3人;项目预算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论证专家人数为5人。

11、公平设定准入条件。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确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或者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而设定的条件才可作为特定资格条件。

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之外的证明材料,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以及生产厂商的授权等条件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在依法实施非招标采购活动中,对外发布邀请公告或推荐供应商、资格审查、确定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和评审等环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2、严格采购文件审核。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文件审核把关,并对采购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承担法律责任。

采购文件不得指定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品牌产品,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供应商和特定品牌产品的技术规格,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限制和排斥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成交结果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社会资本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中标或者成交标的名称、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期限、服务要求、项目概算、回报机制)等;评审小组和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名单。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PPP项目合同。

需要为PPP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继承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PPP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PPP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PPP项目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要求社会资本交纳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社会资本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

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PPP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者资产评估值的10%,无固定资产投资或者投资额不大的服务型PPP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平均6个月服务收入额。

第三章争议处理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参加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社会资本对采购活动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依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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