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刑事国家赔偿如何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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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国家赔偿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国家赔偿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国家赔偿的司法解释国家赔偿案件,自我国成立以来就一直层出不穷,为了树立国家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不少约束司法、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规范,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国家赔偿的司法解释,就是其中的一部法律规定,具体该如何理解该法规呢?国家赔偿案件,自我国成立以来就一直层出不穷,为了树立国家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不少约束司法、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规范,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国家赔偿的司法解释,就是其中的一部法律规定,具体该如何理解该法规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1次会议、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6次会议通过)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刑事赔偿工作实际,对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二条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律法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二、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一)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二)实施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三)实施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

未经依法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关审判庭负责办理依法确认事宜,并应以人民法院的名义答复赔偿请求人。

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四、根据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五、根据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有哪些?

The reason why a great man is great is that when he is in adversity with others, others lose confidence, but he is determined to achieve his goal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有哪些?(一)复议申请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复议受理: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三)行政复议(四)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而提交的复议申请。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也对行政复议做出了一定的规定和要求。

那么,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有哪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又是什么?将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有哪些?(一)复议申请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复议受理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行政复议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标准公安机关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的办理程序,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人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公安机关受理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是指公安机关法制部门。

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刑事复议、复核工作。

第五条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所需经费应当在本级公安业务费中列支;办理刑事复议、复核事项所需的设备、工作条件,所属公安机关应当予以保障。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以下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第七条刑事复议申请人对公安机关就本规定第六条第二至四项决定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

第八条申请刑事复议、复核应当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五个工作日以内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认定的,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申请期限内。

前款规定中的“其他正当理由”包括:〔一〕因严重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二〕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四〕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

刑事国家赔偿案件流程

刑事国家赔偿案件流程

刑事国家赔偿案件流程在我们的⽣活中也存在着⼀些冤假错案,⽐如因为刑侦技术不够发达,导致冤枉好⼈,将其判刑坐牢,对于这些情况,都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但是有些朋友对于国家赔偿的流程不是很了解,接下来,店铺⼩编就为⼤家详细的讲解⼀下刑事国家赔偿案件流程。

刑事国家赔偿案件流程?⼀、受理1、赔偿请求⼈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受理。

2、公安机关对赔偿请求⼈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申请书赔偿请求⼈提出赔偿请求时,应递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1、受害⼈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作单位和住所。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

赔偿请求⼈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代书;也可以⼝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笔录。

三、审理程序最⾼⼈民法院发布《关于⼈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规定明确,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就赔偿⽅式、赔偿项⽬和赔偿数额依照相关规定进⾏协商。

最⾼法赔偿办负责⼈称,实践中,赔偿请求⼈与赔偿义务机关之间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或是在赔偿委员会组织下,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的情况并不少见。

尤其是对损害事实难以查清的案件。

实践证明,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可提⾼办案效率,为赔偿请求⼈和赔偿义务机关提供平等对话、友好商谈的机会,利于社会稳定。

因此,规定明确赔偿委员会可组织赔偿请求⼈与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式、赔偿项⽬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协商。

如达成协议,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同时明确,赔偿委员会组织协商应当遵循⾃愿和合法的原则,⼀⽅或者双⽅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及时作出决定。

四、时间要求1、赔偿请求⼈向公安机关提出⾏政赔偿的,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政复议时⼀并提出。

法学:国家赔偿法知识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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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国家赔偿法知识点 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总分:100分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结果公正。

1、判断题 行政赔偿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它需要的前提是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而且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

本题答案:对 本题解析:暂无解析 2、名词解释 刑事赔偿复议程序 本题答案:是指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不 本题解析:是指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时,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活动。

3、问答题 请求行政赔偿的要件是什么? 本题答案:(1)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必须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其他任何机关 本题解析:(1)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必须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直接受理。

(2)请求人必须具有请求权。

(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所提之赔偿请求必须是法律规定应该赔偿之损害范围或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的。

4、名词解释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密----------------------------------封 ----------------------------------------------线----------------------国家赔偿本题答案: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本题解析: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5、单项选择题在上一案中,某市某区公共客运管理处是/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理由是()A.公共客运管理处是赔偿义务机关,虽然它是事业单位,但是却依照市政府《协调交通局和公用局对汽车客运管理分工的有关规定》行使行政职权,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此可以作为赔偿义务机关B.公共客运管理处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它仅仅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C.公共客运管理和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公共客运管理处是一事业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才能享有行政职权,市政府发布的《协调交通局和公用局对汽车客运管理分工的有关规定》并不属于法律、法规D.公共客运管理处是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其下属的稽查大队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害了陈某的利益,而稽查大队本身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决定本题答案:C本题解析:暂无解析6、名词解释刑事赔偿请求人本题答案:即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本题解析:即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有劝提起国家赔偿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新《国家赔偿法》中刑事赔偿程序完善刍议

新《国家赔偿法》中刑事赔偿程序完善刍议
2 、 具体 构建
( 1 )设 置 专门 的赔偿 机构 。根据 新 的 《 国 家赔偿 法 》的规 定 , 赔 偿 义务 机关 的确 定 原则 就是 “ 谁 侵权 , 谁 来赔 ” 。这样 的 一项 原
( 2 )精 神损 害赔 偿规 定 空泛 。在 我 国精 神损 害赔偿 主 要 运 用 则 的优势 之处 在于 可 以直接体 家赔偿 领域 却迟 迟未 能规 定 。修 改后 的 《 国家赔 机关 及时修 正 自己的错 误 。但是 实践 中的结 果是 , 由于 受限 于我 国 偿法 》 中首 次规 定精神损 害赔偿 。 但是 对于什 么情况 属于精 神损 害, 的财 政体 制以 及各个 机关 的能力 , 导致 当事人 即便 取得 了国 家赔偿 具体 何 为严 重 后 果 , 如 何 把握 精神 损 害抚 慰金 赔 偿标 准 , 国 家赔偿 决定 书 , 实 际上 很难获 得赔 偿的 情形 。那 么与 其让 各个 单位 因财 政 法 并没有 作 出具体 规定 , 这 使得 精神损 害赔 偿在 具体 的执行 过程 中 的原 因让 国家赔 偿名 不副 实 , 还不 如 直接 由政府 部门设 置专 门的处 随意 性过 大 。 理 具体 赔 偿事 务的 机构 , 这 样能 够 保证 被侵 权人 获 得赔 偿 的及 时 、 3 、 效 益 实现 高 效 。而 后 , 再 由这 个 专门 机构 处理 相 应的 侵权 机 关的 责任 问题 。 对 于 法 而言 , 任 何 一 项 法 律 制度 的 设 计 都需 要 付 出 一 定 的成 也 就是 说 , 以 国家 一个 整体 的身 份 处理 赔偿 事 宜 , 保 证被 侵 权人 的 本, 关键 是 如 何在 制 度 设 计 中 以较 少 的 成本 获 得 较大 的 效 益或 效 合 法权益 , 不能 因为不 能及时赔 付或不能 赔付造 成 “ 二 次伤害 ” 。 果, 便 有 限 的资 源得 到 优化 配 置 。在司 法 活动 中实 现 效 益, 对 于 司 ( 2 )建 立 问责 制度 。国家 赔偿 根本 在 于 : 首先, 对 被侵 权 人的 法机 关 来说 , 就 要 力求 以 最小 的 司法 成本 获 取最 好 的司 法效 果 ; 对 救济 ; 其次, 对 国家 机关 违法 行 为的惩 戒 。虽有 学 者认 为 国家 赔偿 于 受害 人来 说 , 就 是要 以 最少 的 时间 成本 、 人 力成 本 和经 济 成本 来 的 目的是 赔偿 而不在 惩戒 , 但这 样的认 识过 于呆板 。最朴素 的道 理 获取 最大 的 收益 。具体 到我 国刑 事赔偿 程序 上 , 要实 现效 益价值 就 在 于 , 当国 家机 关 因自 己的 违法 而带 来 一定 的赔 偿后 , 一 般会 吸 取 必须 做到 简 化程 序 , 使 受害人 能 够尽 快的获 得赔 偿 。新的 《 国 家赔 教训J , 下 次尽量 不再 犯错 。而只 有 国家 “ 不 犯错 ” , 公 民的权 利才 能 偿 法 》在 程序 方 面 虽然 进 行了 较多 的 修改 , 比 如取 消 了确认 程 序 , 得 到最 后的保 障 。这就 必然要 求 问责制 度的建 立 , 并且做 到有 责必 但 是 先行 处理 程 序 和复 议 前置 程序 依 然保 留 。这不 仅 不 能使 受 害 究 。具体 是 : 人 快速 的获得赔 偿反 而成 了受害人 申请 和实现 国家赔偿 的障碍 。 第一, 消除 误区 , 正 确看 待 赔偿 与追 责 的关 系 。实践 中一 直存 4、 正义性 在 着 这样 的误 区 , 即 “ 有 国家赔 偿 就有 错案 , 有 错案 就应 当 进行 追 “ 正义是 人们 内 心的 一种 最高 的价值 观念 和 内心理 想的 人际 关 究 ” 的误区 , 并导致 了 “ 错 案追究 追不 了, 国家赔 偿赔不 了 ” 的结果 。 系所追 求的 一种最 高的价 值 目标 。 ” 在 刑事赔 偿程序 中要体现 正义 、 因此 建立 问责 制度 的第一 步就是 要正确 看待 赔偿 与追 责的关 系 : 国 实现 正义 , 程序 必须 公 正 、 公开 。程 序 正义 理论 最 重要 的 是过 程 的 家赔 偿 与锗 案追 究 本质 区别 在于 : 对 国 家机 关而 言 , 国家 赔偿 是~ 正当 性 , 而 其 中最基 本 的一个 原则 就是 裁判 者的 中立性 。刑 事赔 偿 种外 部关 系 , 是 作为义 务主 体的 国家和 作为权 利主 体的 受害人 之 间 程序 中 法院 作 为 自己 案件 的 主审 人 就违 背 了这 一基 本 原则 。再 加 的关 系 。而 问 责制 度涉及 的是 国家机 关的 内部关 系 , 是 一种 内部 的 上 《 国家 赔偿 法 》规定 赔偿 委员 会主 要实 行不公 开的 书面 审理 , 既 责任 。 缺乏 当事 人的参 与 又缺 乏社 会各 方面 的监督 , 实 际上和 复议 没有 多 第二, 确定 追责的 条件 。确 定追责的 条件应包 ( 下转 第 8 5页 )

刑事赔偿的程序

刑事赔偿的程序

刑事赔偿的程序刑事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等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者经济损失而进行的赔偿。

刑事赔偿需要一定的程序,那么刑事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我为读者解答。

一、什么是刑事赔偿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二、刑事赔偿的程序刑事赔偿程序只有一种,即赔偿请求人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不服,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赔偿的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与复议机关同级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

1、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程序: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以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已经确认为前提。

这一点与行政赔偿的单独提起的程序相同。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程序有以下内容:(1)如果有两个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提出赔偿请求。

(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决定或者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或者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2、刑事赔偿复议程序:这一程序不适用于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况。

(1)刑事赔偿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2)刑事赔偿复议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或自复议决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与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

3、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1)设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置赔偿委员会,赔偿委员会由3至7名审判人员组成。

(2)管辖:刑事赔偿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管辖,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法院的,则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管辖。

(3)处理程序:是一种非诉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决定为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

国家赔偿立案工作规定

国家赔偿立案工作规定

国家赔偿立案工作规定国家赔偿立案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赔偿立案工作,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提高国家赔偿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赔偿立案工作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机关对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决定与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国家赔偿立案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赔偿立案工作的实施主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机关。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国家赔偿立案工作职责,加强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立案申请第五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行政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立案申请:(一)被国家机关违法侵犯人身自由的;(二)被国家机关错误刑事追诉,遭受羁押、勒索、殴打、侮辱、非法搜查等侵害的;(三)被国家机关错误执行刑事判决或严重违法令其受刑的;(四)被国家机关错误判决、刑事处罚或严重违法损害其名誉、荣誉、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五)被国家机关未依法保障用人单位职工权益,致使因工作原因受到严重伤害的;(六)其他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侵权行为。

第六条立案申请应当由当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书面提出,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明确请求赔偿的理由和金额,以及所需证据,如法律文书、鉴定结论等。

第七条立案申请应当简洁明确,并附上必要的联系方式,便于受理机关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和通知。

第三章受理与审查第八条受理国家赔偿立案申请的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受理国家赔偿立案申请的机关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的主张与事实是否相符,是否能够构成国家赔偿范围内的侵权行为。

第十条对于符合国家赔偿范围的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要求补充材料或提供证据。

当事人应当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证据。

国家赔偿法院撤销判决后怎么赔偿

国家赔偿法院撤销判决后怎么赔偿

国家赔偿法院撤销判决后怎么赔偿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现实中,法院、检察官、警察等每天都要处理很多大大小小的案子,所以,有些人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有误等意外而被误判,为此遭受不必要的惩罚甚至是牢狱之灾,在法院的后来审查中纠正并撤销判决之后,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国家赔偿法院撤销判决呢?一、国家赔偿法院撤销判决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我国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 ,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

其意义一方面在于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公权力造成侵害时,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其另外一方面在于约束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依法行使职责。

新中国建国初期就有行政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早规定行政赔偿责任的法律文件是1954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港务管理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

1954年宪法第97条也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赔偿方式和标准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1)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模板

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模板

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模板: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被申请人:(名称、地址、负责人等)复议机关:(名称、地址等)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日期)作出的(文号)关于(事项)的决定,现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一、复议请求:1. 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文号)关于(事项)的决定;2. 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请求事项)的决定。

二、事实与理由:(陈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纠纷事实,以及申请人的权益受到的影响。

)1. (事实一):(详细描述事实经过,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2. (事实二):(详细描述事实经过,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3. (事实三):(详细描述事实经过,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针对被申请人的决定,分析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地方,以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

)1. 被申请人在(事项)的处理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名称)》的有关规定,具体如下:(1)被申请人在(事项)的处理过程中,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被申请人在(事项)的处理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正、公平的处理;(3)被申请人在(事项)的处理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如(具体违法行为);2. 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具体如下:(1)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侵犯;(2)申请人受到(不公平待遇)或者(损害));(3)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

三、证据材料:1. (证据一):(说明证据的来源、性质、内容等);2. (证据二):(说明证据的来源、性质、内容等);3. (证据三):(说明证据的来源、性质、内容等);(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如书面文件、照片、录音、视频等。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五、复议机关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复议机关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复议机关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复议机关电子邮箱)。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国家赔偿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国家赔偿的司法解释

第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依法告知赔偿请求人有权在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未依法告知,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申请,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 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刑事拘留:
护理期限应当计算至公民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公民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年。
第十五条 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赔偿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主张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就该免责事由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作为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效力及于全体。
有扶养义务的公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根据伤残等级并参考被扶养人生活来源丧失的情况进行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第十八条 受害的公民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作出赔偿决定时被扶养人住所地所属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赔偿请求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赔偿请求人非经全体同意,申请撤回或者放弃赔偿请求,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赔偿请求人。
第十条 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看守所的主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申请复议书标准范文

国家赔偿申请复议书标准范文

国家赔偿申请复议书标准范文尊敬的相关部门:我是某某某,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现居住于某某某地。

在此,我针对我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向贵部门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的复议书。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尊重和信任。

作为一个公民,我深知国家法律法规对于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性,也相信贵部门会以公正、公平、合法的态度来审视我的申诉。

我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发生在某某某事件中。

该事件涉及某某某单位的不当行为,对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有权向贵部门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在此,我将详细列举我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及其影响,以便贵部门对我的申请有更全面的了解。

首先,某某某单位的不当行为导致我遭受了人身伤害。

在某某某事件中,该单位的员工对我实施了暴力行为,造成了我身体上的伤害。

我不仅经历了痛苦和煎熬,还需要进行长期的医疗治疗。

这不仅给我带来了身体上的痛苦,也对我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其次,某某某单位的不当行为还给我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

在该事件中,该单位的员工非法侵占了我的财产,造成了我巨额的经济损失。

这不仅给我带来了财务上的困扰,也对我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除了人身和财产上的损失,我还要强调某某某单位的不当行为对我的精神和情感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在该事件中,我不仅遭受了暴力对待,还受到了侮辱和威胁。

这种精神上的伤害不仅令我心灵受创,也对我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基于以上所述,我要求贵部门对我的国家赔偿申请进行复议,并给予我公正、合理的赔偿。

我希望贵部门能够认真审视我的申请,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和判决,以维护我的权益和公平正义。

最后,我再次强调我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尊重和信任,相信贵部门会以公正、公平、合法的态度对待我的申诉。

我期待着得到您的回复,并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的申请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

谢谢!此致某某某。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订)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订)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促进公安机关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行政赔偿案件、刑事赔偿案件和刑事赔偿复议案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正、规范高效、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接收赔偿申请,审查赔偿请求和事实理由,履行相关法律手续;(二)接收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审查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履行相关法律手续;(三)接收并审查支付赔偿费用申请,接收并审查对支付赔偿费用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复核申请;(四)参加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活动;(五)提出追偿赔偿费用意见,接收并审查对追偿赔偿费用不服的申诉;(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工作。

执法办案部门负责提供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的情况及相关材料,与法制部门共同研究案情,共同参加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活动。

装备财务(警务保障)部门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赔偿费用,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将追偿的赔偿费用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章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六条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情形的,所属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羁押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有第二款情形的,主管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七条申请赔偿应当提交赔偿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赔偿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04.07•【文号】公安部令第130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赔偿,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令(第130号)《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4年4月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郭声琨2014年4月7日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理第三章审查决定第四章刑事赔偿复议第五章执行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公安派出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所属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羁押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主管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条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为刑事赔偿复议机关。

公安部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复议机关为公安部。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国家赔偿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接收国家赔偿申请,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二)审查国家赔偿申请,提出是否予以赔偿的意见;(三)审查赔偿请求人提出的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复核赔偿义务机关对支付赔偿费用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四)办理刑事赔偿复议案件;(五)参加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活动;(六)提出追偿赔偿费用意见;(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国家赔偿工作。

国家赔偿的前置程序是什么

国家赔偿的前置程序是什么

国家赔偿的前置程序是什么国家赔偿的前置程序就是行政复议,申请国家赔偿前需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赔偿义务机关通过行政复议作出的决定不满的情况下才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如果侵犯到了公民的人身权,生命权,财产权,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申请行政复议直接起诉。

▲一、国家赔偿的前置程序是什么?申请国家赔偿需要先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才能申请赔偿。

但有例外:侵犯公民的人身权,生命权,财产权的行政事实行为可以不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直接起诉。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二、国家赔偿复议前置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国家赔偿法不算严格意义的行政复议前置,但是有相似之处;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违法,给当事人造成侵害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国家赔偿追责制度《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

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精选5篇

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精选5篇

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检赔复字[ ] 号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名称赔偿请求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赔偿义务机关:__________(名称)二、申请赔偿的具体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情况赔偿请求人_______(姓名或名称)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申请赔偿理由)为由,请求________(赔偿义务机关名称)……(申请赔偿的具体事项)。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情况)。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事项及理由赔偿请求人________(姓名或名称)不服……(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情况),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要求本院……(申请复议的具体事项及理由)。

四、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和依据本院经审查查明:……(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和依据)。

五、复议决定的法律根据、理由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X条的规定,本院认为:……(维持原决定、变更原决定、撤销原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决定赔偿、不予赔偿的理由),现决定如下:(一)维持原决定的主文原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数额适当,予以维持。

(二)纠正原决定,重新作出决定的主文原决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撤销,重新作出决定的内容。

(三)变更原决定的主文原决定赔偿方式、数额不当,决定予以变更的内容。

(四)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主文(适用于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情况)________(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申请的赔偿,________(赔偿义务机关名称)逾期未作出决定,经本院审查,……(决定的内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________(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名称)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决定的复议申请,并对复议事项作出决定时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第三条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赔偿请求人以邮寄等形式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收到申请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国家赔偿法复议前置

国家赔偿法复议前置

一、国家赔偿法复议前置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材料补充齐全后起算。

经审查,认为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依法不属于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转请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被侵权事项,应当先经过依法确认。

被要求确认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赔偿委员会不受理要求确认的申诉案件。

二、国家赔偿复议原则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赔偿程序,总的原则是赔偿请求人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

由于我国实行侵权行为机关与赔偿义务机关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赔偿请求人应先向侵权机关申请赔偿。

实行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原则,其目的在于简化程序,方便受害人,有利于及时得到赔偿。

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通称协商程序或协议程序,即由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先行就有关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等事项进行自愿协商,从而达成赔偿协议,解决赔偿争议。

但是,实行这一原则有一例外,即赔偿请求人提出行政赔偿时,由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存在,赔偿请求可能依附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赔偿请求人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必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

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根据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的不同情况,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不同的程序。

属于行政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属于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以外的公安、安全、检察机关的,赔偿请求人需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

再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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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国家赔偿如何复议
刑事赔偿复议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或自复议决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与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刑事和解刑事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管辖刑事诉讼
无论做什么事,都不会是百分百正确的。

同样在处理法律事情上,司法机关的决策代表着他们有着足够的证据,可以让他们以公诉的形式起诉某人,往往证据不一定全是对的,那么在判决错的时候,刑事国家赔偿如何复议。

刑事国家赔偿如何复议?
刑事诉讼法常识之回避决定如何复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处理回避问题应当使用“决定”的形式。

回避的决定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或者书面方式作出,采用口头方式的,必须将
决定记录在案。

对于自行回避和指令回避,回避决定的作出不需要告知当事人。

有关回避的决定一经作出,一般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在复议主体作出复议决定前,不影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参与案件的处理活动。

1、对公安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当事人等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对检察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当事人等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法院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另外,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
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刑事赔偿复议程序:
这一程序不适用于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况。

(1)刑事赔偿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2)刑事赔偿复议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或自复议决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与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刑事复议时,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三者,不应该再继续使用决定的方式来做处理,对于受害者,应该以缓和的方式,比如书面语言方式去宣布某一决定。

这样有利于事情的和平解决,同时对于受害者也是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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