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管理制度,促进适龄儿童、少年德、智、体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和《重庆市控制中小学生流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面向中国公民举办的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以下简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由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执行。
第四条凡本市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复)学、升(留、跳)级、奖励、处分、毕业、结业及其学籍档案资料管理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学制第五条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制为九年。
小学段六年,即一、二、三、四、五、六年级,初中段三年,即七、八、九年级。
第三章入学第六条本市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
凡年满6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盲、聋、弱智及严重肢体残疾儿童可推迟到7周岁)的儿童,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划片就近入学。
城镇小学生就近入学正常行走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5分钟;农村镇(乡)、村小学低中年级就学单程为2.5公里,高年级为5公里。
超出5公里入学规定的,原则上应实行寄宿制。
初中新生入学,除有严重生理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外,均按照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入学;有严重生理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可根据学生本人申请,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居住地附近学校入学。
城区小学新生划片就近入学实行“三对口”原则。
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
父母拥有两处以上住房者,由其父母实际长期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按“三对口”原则划片就近入学。
城区初中新生入学按照就近对口、划片入学(上学单程在5公里以内)的原则,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划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服务片区。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中小学校:为加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办学行为,建立正常的学校管理秩序,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湘教发〔2009〕3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怀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怀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立正常的学校管理秩序,规范办学行为,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湘教发〔2009〕3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所有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教育机构和主管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在本市境内,其入学、转学、休学、复学、毕业等有关学籍手续须按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二级管理,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度。
第二章入学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应当根据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区域,在公布的新生报名时间内送适龄子女到相应的学校报名。
盂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盂教字…2012‟46号盂县教育局关于印发《盂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联校、中学、县直各学校、荣昌学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教育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有力加强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工作,落实依法治教原则,促进学籍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秩序化,杜绝学籍管理中的不良现象,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阳泉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和《盂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夯实基础,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盂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盂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主题词:印发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通知抄报:市教育局,县政府抄送:有关单位盂县教育局基教办 2012年6月10日印发盂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调动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积极性,有利于缓解县城学校的就学压力和抑制家教的不良风气,有利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的实施,着力推进优质高中招生指标生录取工作的进程,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根据《阳泉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和《盂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夯实基础,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第一条各乡(镇)、县直、民办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小学学籍由县教育局统一管理,按照有关要求与程序,所有学籍电子档案经全县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条县教育局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初、学期末会审制度,及时纠正和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上下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办理相关新生注册、转学、复学等事宜,并于当月下旬向市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每年上下学期放假前二周内,办理转学、休学等事宜并及时汇总各校学生流失、流动、辍学情况。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1.9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1.9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北省实施办法(2021年修正本)》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依规应当在我省入学直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统筹安排全省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安排本市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作为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各学校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审核辖区内学生学籍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现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及特殊教育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
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二、入学第三条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
一年级新生名册由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新生即取得学籍。
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
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
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四条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第五条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
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等义务教育的,可以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
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保留学籍。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巩固普及义务教育成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加强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本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和注册第五条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新生均衡分班,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六条公办学校新生入学。
农村学校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中心学校按照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名单,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10天,向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以下简称《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送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就读。
城市学校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委托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定监护人及其适龄子女的户籍、住房等情况,测算生源分布,合理划定小学、初中的学区范围。
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应按时到相应学校登记,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核查后,及时公布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名单,并由学校按照公布的名单,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10天,向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送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就读。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或户籍与常住地不符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包括跨县域流动的流动儿童、少年)。
第四条本《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原则。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适龄儿童凭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的《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到划定的小学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并由学校负责填写《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
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副号的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
第七条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义务教育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划定的初中。
第九条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小学班额为45人以下,初中班额为50人以下。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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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
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1 / 10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乐⼭市市中区义务教育阶段学⽣学籍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四川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为深⼊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中⼩学学⽣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乐⼭市义务教育阶段学⽣学籍管理办法(试⾏)》等有关法律、法规、⽂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乐⼭市市中区义务教育阶段学⽣学籍管理办法(试⾏)》(以下简称《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乐⼭市市中区区域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市直学校、民办学校等)。
第三条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学籍由区教育局和学校共同管理。
学校主要负责信息录⼊、信息备份,为学⽣建⽴纸质和电⼦学籍档案。
区教育局主要负责学籍审核、监督和⽇常管理⼯作。
第四条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学籍实⾏信息化管理,接⼊乐⼭市统⼀的电⼦学籍管理系统。
第⼆章⼊学第五条所有适龄⼉童、少年均应依法按时⼊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区教育局根据本地适龄⼈⼝变动情况及城镇化进程,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服务区域范围。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实⾏免试⼊学,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实⾏免试就近⼊学。
第六条所有适龄⼉童、少年都应按区教育局规定的⽇期到指定的学校报到注册,办理⼊学⼿续。
学校应按规定对新⼊学学⽣进⾏注册登记,并报区教育局审核、确认。
适龄⼉童、少年超过规定期限⽆故逾期两周不报到⼊学者,学校应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依法组织动员适龄⼉童、少年⼊学。
第七条 适龄⼉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学或免予⼊学的,由其法定监护⼈提出书⾯申请,经应⼊学学校审核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可延缓或免予⼊学。
延缓⼊学期满,应及时⼊学。
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因⾝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
第⼋条进城务⼯⼈员随迁⼦⼥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以流⼊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由教育局统筹安排解决。
成都市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成都市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是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实现"控辍保学"的有效途径。
根据《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成都市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为了使学籍管理更加规范化、网络化、制度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成都市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
第三条成都市中小学和各区(市)县教育局学籍管理统一采—1—用《成都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
各区(市)县教育局学籍管理采用《成都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区级版,市教育局采用《成都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市级版。
第四条全市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由市教育局普通教育处负责,各区(市)县教育局应制定适应本区(市)县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实际需要的管理办法,落实数据和权限管理人员、职责,落实操作流程,并对辖区内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学校应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旦发现违反学籍管理操作的情况,立即追究相应人员责任。
第二章用户和权限设置第五条《学籍系统》的用户分为教育局用户和学校用户两大类,教育局用户又分为教育局网络管理员、教育局学籍管理员、教育局普通用户。
学校用户分为学校管理员、学校普通用户。
教育局应指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管理教育网络管理员帐号和—2—教育局学籍管理员帐号。
教育局学籍管理员帐号一般由教育科负责学籍管理的同志管理。
教育局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区电子学籍技术工作,管理学籍管理服务器和软件,保障软件正常运行和网络畅通,根据区(市)县教育局教育科的要求分配帐号,及时对操作系统和学籍系统升级,定期杀毒,禁止在学籍管理服务器上进行与学籍管理和系统维护无关的操作。
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各类办学主体。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行省、市、县(市、区)、乡(镇)、学校五级管理体制,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进行宏观指导,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系统,汇集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实行宏观管理,汇集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并向省教育行政部门上报。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直接管理初中段学籍,负责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向省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乡(镇)负责辖区内小学段学籍管理,负责颁发小学毕业证书。
其管理机构可设在乡(镇)中心学校,建立健全辖区内小学段学籍档案,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时报送小学段学籍信息。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
学生学籍和相关的统计资料(如新生花名册、毕业生花名册等)应按年度分类整理,及时归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
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下一级学籍管理部门应每学期向上一级学籍管理部门上报一次学籍信息。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实行秋季招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11.05•【字号】陕教规范〔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8号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最新精神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要求,结合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省教育厅对《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2019年11月5日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全省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按照“一校一码、一生一号、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要求,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管理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为主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学籍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负责学籍数据的市级审核。
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确保素质教育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小学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确保素质教育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小学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各类教育机构。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行省、市、县(市、区)、乡(镇)、学校五级管理体制。
省教育行政部门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进行宏观指导,负责建立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电子管理系统。
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实行宏观管理,直接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汇集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及时、准确向省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直接管理初中段学籍,负责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建立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向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乡(镇)负责辖区内小学段学籍管理,负责颁发小学毕业证书。
其管理机构可设在乡(镇)中心学校,建立健全辖区内小学段学籍档案,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时报送小学段学籍信息。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
有条件的学校应逐步实行学籍电子管理,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现代化。
学生学籍和相关的统计资料(如新生花名册、毕业生花名册等)应按年度分类整理,及时归档。
下一级学籍管理部门应每学期向上一级学籍管理部门上报一次学籍信息。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应有利于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有利于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与提高,有利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划片相对就近入学,有利于调动儿童少年就学和社会各界助学、办学的积极性,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
四川省中小学学籍系统管理办法
申请号页脚内容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义务教育阶段)运行使用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电子学籍管理,确保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顺利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基一函〔 〕 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籍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川教函〔 〕 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文件,特制定《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义务教育阶段)运行使用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我省辖区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信息均应纳入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管理系统),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三条 学籍管理系统采用 一级建设,四级应用 , 一级建设 指建立省级数据业务中心进行物理部署, 四级应用 指省、市(州)、县(市、区)、学校四级应用。
实行 学校登录,以县为主,分层汇总,全省统一 的原则进行管理。
学籍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信息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
学校负责学生信息的采集、初审、录入、更新和本校基本信息登录及维护;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学校、学生信息的审核和本单位信息维护;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所有学校、学生信息的最终确认和本单位信息登录及维护。
本系统实行定期锁定及开放。
所有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新增或修改信息只能在每年 月 日至 月 日和 月 日至 月 日期间进行。
已在学籍管理系统中生成的信息,因错误确需修改而在系统中无法进行修改的特殊情况,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在系统开放期内以正式文件向省教育厅提出修改申请,省教育厅统一处理。
第四条 学生学籍必须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方可获得。
学生的学籍号包括学籍主号和学籍辅号(编码规则附后)。
学籍主号为学生身份证号;港澳台学生的学籍主号采用该学生的回乡证号;华侨及外籍学生的学籍主号采用该学生的护照号。
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附件1: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提高义务教育管理水平,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其他实施义务教育的办学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管理办法和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组织推进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及其数据库建设,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籍数据中心并确保其正常运行,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学籍建立审核、转接批准、数据汇总和上报,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学籍和学籍档案的建立、日常维护和转接,及时向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学籍管理情况。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加快推进学籍电子化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建设全国统一的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制订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各省(区、市)应采取措施,确保全国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系统部署实施。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九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为其建立学籍,申请学籍号。
学籍号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云南省教育厅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1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云南省教育厅公告(第2号)《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4月9日云南省教育厅第6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 月5 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县为主、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和网络管理方式。
省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本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发布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系统,汇集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制定指导县(市、区)工作的意见,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汇集并向省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信息。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制定具体办法,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汇集并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信息。
第四条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校学生学籍,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规范、全面地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籍信息。
学校校长是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章入学第五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即一年级至九年级。
其中,一至六年级为小学年级,六年级为小学毕业年级;七至九年级为初中年级,九年级为初中毕业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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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就学管理,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根据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
第一条小学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
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将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始前15天,将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户口簿、入学通知书到服务区内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小学学籍。
小学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学籍名册上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将名册汇总、统一编号后,上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对完成初等义务教育的学生根据服务区,指定学校,发初中入学通知。
并将初中新生名单造册,连同学籍表一同交给初中。
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实行免试入学。
各中学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新生注册名单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户口簿和学籍表,统一编列学号,方为取得正式学籍。
所有学生学籍都必须在新生入学时及时办理。
第二条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小学经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批准,中学经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
因身体原因申请免、缓入学的,应当附具县级医疗机构的证明。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教育的学生辍学。
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准假三日不到校,学校应及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经学校督促后,一周内还不到校,学校应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教育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做好巩固工作。
第四条小学按40-45人编班。
复式教学班每班人数一般不超过40人。
初中每班限额56人(包括转学、复学生)。
有条件的地方提倡开展小班教学。
二、转学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
1.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乡(镇)迁移;
2.家庭住址迁离原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
3.由公办学校要求进入民办学校或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学校学习。
第六条转学程序
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家长持转出学校“转学联系函”与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接受后,应立即将“转学联系复函”函寄(或家长转交)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收到复函后小学到乡镇教育管理机构、中学到县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正式转学手续。
转学学生凭原学校发给的转学证、素质发展报告手册、户口簿到转入学校办理手续(跨市、县、乡镇转学需将学籍表一并转给新校)。
第七条为避免转学和借读等造成班额严重超员,对从农村学校到城镇学校或从普通学校到当地办学条件优良的学校的转学和借读,应合理引导,完善手续,严格审批。
认定学生转出必须具备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申请、转入学校复函和转学证存根。
认定学生转入,必须有转学证。
三、借读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准予借读:
1.父母双方出国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
2.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
3.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
4.父母一方或双方在学校服务区内从事经营等活动满三年;
5.流动儿童、少年随父母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且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
第九条借读程序
学生借读,应向原户籍所在地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凭原校开具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在外地入学批准书、素质发展报告手册(一年级新生免)及在所要借读学校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的证明向新居地附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小学报借出、借入两方学校所在地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核准、中学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借读手续。
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条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居地借读入学注册后,所在学校应为其建立临时学籍,发给《接受外地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注册证明》,注册证明由家长或监护人交(或由接受学校函寄)户籍所在地的学校作为已入学凭证。
学校应建立服务区内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借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教育,可在借读学校领取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初中毕(结)业证书。
四、休学和复学
第十二条因病需治疗、休养,需凭个人申请、医院病历、收费凭证、医生建休证明小学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初中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由学校出具休学证。
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始业日期,届时
不能复学的,应再办理审批手续。
小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超过三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休学。
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入其他学校。
小学生休学期满持休学证到学校报到,由学校在每学年始业后15天内将复学情况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核准。
中学生复学需经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不予承认。
五、素质发展测评
第十三条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要求,遵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的状况。
素质发展测评包括学业成绩的考核和操行的评定。
采用“等级+特长+激励性评语”的评价方式,实行素质报告单制度。
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待定四个等级评定。
小学低年级也可以在综合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的基础上,采用无等级评定,以定性描述的方式呈现评价结果,用鼓励性的语言描述学生的学业成绩。
学业成绩被评为待定等级的学生,学校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相应科目,并按补考后的成绩确定等级。
学校每学年应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取消期中考试。
小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
毕业考试、考查科目由乡镇教育管理机构确定。
初中会考由县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
第十五条学生操行一般用评语的方式评定。
评语以激励性评价为主,用全面的、发展的观点反映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学生具有教育、指导意义。
六、毕(结)业
第十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对修完规定年限,或经批准跳级,确已修完全部课程的学生,发给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或初中毕业证书。
对修业期满不予毕业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明书。
七、奖励和处分
第十七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给予奖励。
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三好学生”。
第十八条学生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或学校有关规章以及社会治安条例,屡教不改者,应给予处分。
处分学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
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
学校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
学生在受处分后满一学期,确定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撤销处分后,不影响学生入队、入团。
学生受到奖励、处分和撤销处分,都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和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八、附则
第十九条休学、复学、退学、辍学、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借读、入学、毕业等学生变动情况,小学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汇总上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中学上报县教育主管部门。
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发生重大事故,所在学校应立即向县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
第二十条学籍资料以学校为单位建档、管理。
学籍档案由学生学籍表、学生素质发展报告手册(内含健康检查表、体育合格情况登记表、素质报告单)组成。
学校应及时、认真地填写,并由专人负责学籍档案管理。
学籍档案由学校教导处永久保存。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借读到民办学校、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学校后,接受学校应向转出的学校函寄(或由家长转交)转学联系函的复函,索要学生的学籍档案,转出学校应在一月内复制并加盖公章后邮寄或密封由学生自带接受学校。
到民办学校、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学校入学的,转出学校应在新学年始业15天内向乡镇教育管理机构上报名册(中学向县教育主管部门上报名册)。
第二十二条直属小学涉及学生转、休、复学和借读等手续直接到县教育主管部门办理。
第二十三条学籍档案实行安徽省全日制学校统一表式。
第二十四条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证书、假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初中毕业证书)、假三好学生证明、不办正常的转学或借读手续的、涂改学籍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纪律处分,违法者要依法惩处。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2年秋季新学年开始起执行,原有规定即行废止。